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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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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信托论文

房地产信托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问题完善

作为一个新兴的金融品种,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我国出现不过两三年的时间,其热潮始于2003年6月央行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简称“121号文件”,这一文件对商业银行向房地产项目贷款做出了严格的限制,房地产投资信托一度成为开发商解决资金问题的新渠道,截止2004年6月底,全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募集资金已高达150亿元。然而,银监会于2005年国庆前的“212号文件”——《加强信托投资公司部分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却使得信托业也遭遇了政策的“坚冰”。此时,对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进行再审显然已成当务之急。

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含义和基本特征

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从众多的投资者筹集资金投资运用到房地产市场,把所获得的收益,几乎全部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投资者,而且投资受益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进行买卖的一种组织形式。符合规定条件(包括资产构成、收入来源收入分配等)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可以免缴公司所得税和资本利得税(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投资项目不属于应税财产,且免除公司税项)。与其它筹资方式不同,投资信托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稳定的高收益。由于它必须把90%的应税收入作为比例分配,因此它的收益率比其他股票综合收益率都要相对高一些。一般来说,它的年收益率波动范围在10%到17%之间,相对稳定。

流动性强。由于多数房地产投资信托像其他股票一样,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与传统的以所有权为目的的房地产投资相比,因此它的流动性相对较强。

能够抵御通货膨胀。作为房地产投资信托价值基础的房地产,具有很强的保值功能。一方面,通货膨胀来临时物价上扬,房地产物业的价值更是升值得很快,以房地产物业为资产基础的房地产投资信托股票价值也会随之上升;另一方面,在通货膨胀时期,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收益水平也会比平时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抵消通货膨胀的作用。因此,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一种很好的保值类投资工具。

面向中小投资者。由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将投资者的资金集合起来投资于房地产,通过其特有的运行机制,使得一般中小投资者即使没有大量资本也可以用较少的钱参与房地产业的投资。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投资工具,也符合国家的经济和产业政策。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投资信托作为有效的投资手段可以活跃和刺激金融市场,作为融资手段又可以推动房地产业的发展,对于我国房地产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再加上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所以在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还存在诸多问题。

法律法规尚不健全

目前我国信托业主要是按照《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来开展业务。从目前国内的法律环境看,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无法进行公募、无法上市流通、无法突破200份的上限,只能采用私募形式,不能像国外那样,真正做到证券化,能够让投资者像买卖股票一样,随时选择买进、持有、卖出。同时,在募集资金的使用上,虽然产品设计了贷款给房地产经营企业、投资于房地产经营企业股权、购买商业用途楼房和住宅等组合运用方向,但实际上还是只能用于短期贷款和要求对方回购的短期物业投资行为,无法长期或永久性地购入商业物业,进行租赁、经营等商业运营。

道德风险问题

房地产投资信托在我国还没有形成完善的运作模式,对受托人的有效约束和激励机制尚未形成,容易发生受托人的道德风险。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托投资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往往会利用各种机会牺牲投资者的利益为自己谋取好处。因此,如何创造一种环境或制度,尽可能使信托投资者的利益与受托人的利益相一致,对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就显得非常关键。虽然银监会《暂行办法》中规定“房地产信托资金的受托方、保管方和使用方不得为同一人,且相互间不得存在关联关系”,但是由于缺乏完善成熟的监督机制,信托公司仍有可能会降低委托人的投资要求而投资于和自己相关联的房地产企业,违背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原则。

项目自身及市场风险

房地产信托的市场风险主要来自于项目本身的风险,对项目的选择是房地产信托首要工作,如果项目本身存在市场销售前景、内部法律纠纷、建设资金短缺等方面的问题,则信托产品无论怎么设计控制风险,项目本身的先天缺陷是无法避免的。

进一步完善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建议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发展,因为受到政策等多方面的限制,在我国还需要更进一步完善。

建立相适应的政策和法制环境

加快我国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的进度,为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展建立完善的政策和法制环境。这方面,海外的立法和实践能给我国很多的借鉴,政府可以借鉴美日等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的特点制定出相应的法律、税务、财务和证券交易等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和维持整个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来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健康、理性地发展。一方面,要防止它与银行等房地产金融机构的过度竞争;另一方面要鼓励其资金运用,实行专业化投资组合,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道德风险问题的防范

作为专业从事经营性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受到国家金融监管机构——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信托业“一法两规”进行经营活动。在产品架构设计上,信托公司可邀请商业银行、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专业服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对信托计划进行资金、法律、收益状况方面的监督。信托公司内部,应建立和完善业务评审及风险控制流程,按照审慎的原则运用信托资金,各部门分工协作,交叉监督,以最大限度地防范风险。借鉴美国经验,我国可以考虑在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中建立类似的受托人委员会,负责制订房地产信托的业务发展计划,并且要求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和相关的房地产企业没有利益关系。

项目自身及市场风险的防范

信托公司在进行项目选择的时候,可以聘请有市场公信力的房产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及评估,对项目的市场定位及前景有一个独立、真实的认识;深入调查了解开发商实力、财务及资信情况,选择与开发经验丰富、实力雄厚、资信状况良好的开发商进行合作;落实土地房产抵押、第三方保证、质押等担保措施,在项目运作过程中,加强资金监控,做到“封闭运行,专款专用”。通过这一系列的手段,信托公司能将项目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最大限度地保证信托资金的安全,保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就目前的市场状况而言,房地产商也好、投资者也好、信托机构也好,距理性认识房地产投资信托,在心态上还有一定差距,尚不成熟。例如从投资者来看,投资者投资具有盲目性,很多购买房地产信托的投资者都认为购买信托与在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没有什么区别,而且收益更好。而信托产品的流动性很差,缺少转让平台,也存在较大的流动性风险。因此,只要出现一个信托产品不能兑付,有可能导致信托业受到致命的打击。这不仅需要信托机构、房地产商不断调整心态,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也应加强金融知识,提高风险意识。

参考文献:

1.刘晓兵.美、日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及启示.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10)

房地产信托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制度特性

一、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的制度内涵

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EStatelnVeStmentTrUSts,简称REITs),又称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最早产生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它是一种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单位受益凭证来募集大众投资者的资金以形成基金,由专业投资机构投资经营房地产及法定相关业务,并将绝大部分的投资收益定期分配给投资者的特殊的集合投资制度。美国的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制度经过40多年的发展,不断趋于完善,极大地促进了美国房地产业乃至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世界上许多国家纷纷借鉴美国做法,通过立法建立起本国的REITs制度。据全美房地产投资信托协会(NAREIT)的资料统计,截至2003年底,已有1日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REITs法规。由于各国的REITs制度都是借鉴美国REITs的理念和原理创建,因此在制度内涵上基本相同。美国的REITs制度安排主要有以下内涵和特点:(1)REITs的实物形态是一种证券化了的信托投资基金,它是通过向大众投资者发行股票或单位受益凭证募集资金而形成。为了避免REITs变成为少数人牟利的工具,美国法律对REITs的股东数作出严格限制,规定REITs的股东不得少于100人,且持股比例最大的5个或5个以下的个人持有的REIT股份不得超过50%。(2)REITs基金管理公司是一种专业性的信托投资组织,它扮演的是“受人之托,代人投资”的中介入角色,帮助大众投资者实现对房地产的直接投资。(3)REITs必须将大部分资产投资于能够定期产生租金收入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且收入来源主要应是房地产项目的租金。譬如,新加坡和韩国规定REITs投资于房地产的比例至少在70%以上,美国和日本规定REITs投资于房地产的比例至少在75%以上,香港规定REITs投资于房地产的比例至少在90%以上。(4)REITs必须将其90%以上的投资净收入作为股利在当年内分配给投资者。(5)如果满足以上条件及其他规定,那么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作为一个专业投资机构,可以享受免征公司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制度的契约性

REITs作为一种通过募集大众投资者的资金交由专业投资机构投资经营房地产的集合投资制度,其产生与房地产业投资的“高进入壁垒”直接相关。这种产业进入壁垒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高资本“门槛”。房地产投资动辄上千万,很多项目投资都是数亿元,甚至数十亿元,中小投资者根本无法承受。另一方面是专业化技能“门槛”。房地产投资虽然利润丰厚,但所面临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很大。对房地产的投资需要对国家政策、宏观经济、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市场供求、房地产地段、价格、升值潜力等作出比较准确的判断,否则很容易导致投资失误,损失惨重。这种很高的专业化要求,一般投资者也是难以达到的。产业壁垒的存在,阻碍了大众投资者对于房地产业的投资。REITs制度的出现就是国家在制度创设上对于这一现象所作出的反应。通过REITs制度,礼会投资者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更具有专业优势和效率的机构或者人士去运用,并从人那里获得投资回报。这实际上就在委托人和人之间建立了一种契约关系。因此,更深入地看,REITs作为一种集合投资制度,它实质隐含着社会投资者与专业化的房地产投资管理机构之叫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也即契约关系。与一般契约关系不同的是,REITs中体现的契约关系具有公共性和集体性的显著特点。为尽量减少因缔约双方信息不对称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害,国家对于REITs的投资对象、资产结构、收入构成、分配比例等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一般的契约对于这些问题都是山缔约双方协商确定。也就是说,在REITs这一投资活动中,田家为社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管理机构拟定了一份公共契约,需要双方协商的内容已经很少了。作为接受这份公共契约的回报,国家给予其税收优惠。REITs投资中的契约关系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其集体性。在每一只REITs中虽然有成千上万个不同的投资者,但REITs契约并非由他们逐一与专业投资机构谈判签订一个个契约而形成,而是统一由专业投资机构根据国家规定提供一份集体契约(即REITs投资协议),交由每一个投资者“背书”(即认购基金份额),当达到法定的背书人数及投资金额时,集体契约有效成立。所以,从根本上讲,REITs这一集合投资制度就是一份山国家事先拟定好主要条款的集体投资契约,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提供税收优惠为社会大众提供一个房地产投资获利的渠道或者机会。

三、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制度的社会性

KEITs作为国家创立并推动的特殊集合投资制度,其意义远远不止于一种商业行为,它还具有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的社会职能。社会性是REITs集合投资制度更为重要、更富意义的特性所在。这具体体现在以卜三个方面。

第一,大众参与性。房地产业是大众产业,与社会大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房地产业又是一个创造巨大财富的产业,历来对于房地产的分配是决定社会财富分配的重要因素。然而,由于高资本和专业化进入壁垒,社会大众—直被排除在房地产投资之外,分享不到房地产业发展所带来的好处,房地产业所累积的巨额财富往往被少数人所占有,从而加剧了社会贫富分化。这种因为投资机会不均等而导致的财富占有的多寡更容易使大众产生社会不公平感,如果国家不采取措施而任其累积,势必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对于此,美国政府创设的REITs制度为大众投资者提供了一个持有房地产、分享房地产利润的公平机会,使房地产业成为社会大众直接参与的产业。REITs不仅集合了大众投资者的资金,而且集合了大众投资者的投资意愿和投资行为,它以一种集体行动的方式实现了房地产投资的大众化和社会化。

房地产信托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路径选择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简称REITs)作为一种新兴融资工具,它既能拓宽房地产融资的渠道,让只有少额资金,或对房地产市场的知识和经验不足的投资者参与到大型的房地产项目投资中去,从而满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对房地产业的投资需求,同时又降低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大大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

本文将结合我国实际国情,对我国未来信托与房地产的合作的途径之一即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做简要的分析。

一、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的背景

房地产投资信托(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属于房地产证券化的一种,是指信托机构面向公众公开发行或者向特定人私募发行房地产投资信托受益凭证来筹集资金,然后将信托项目投向房地产项目、房地产相关权利或房地产证券等,投资所获得的利润将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它源于上世纪60年代的美国。继美国之后,REITs概念也逐步出现在欧洲、非洲及大洋州,但在亚洲的发展却很晚。虽然第一家REITs公司1989年成立于马来西亚,但绝大多数亚洲国家或地区都是在经历了“金融风暴”于2000年之后发展起来。近年来,日本、新加坡、韩国纷纷建立了REITs公司的市场,而中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的REITs市场也在快速发展过程之中。

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经历了很长的时间,最早是在建国以前,一战后,中国各家商业银行相继成立。随着的爆发,房地产价格也一落千丈,从而使当时的房地产信托业走入低谷。1979年以后,中国的房地产信托也随着金融信托业的恢复而在全国发展起来。我国的信托业正处于快速发展中, 信托财产的运用多集中于金融投资,房地产信托也得以快速发展。

二、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制度优势

与一般的信托合同、证券投资基金相比,REITs制度具有很大的优势,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REITs面向中小投资者。意味着一般中小投资者即使没有大量资本也可以用很少的钱参与房地产业的投资,这为小额投资者提供了一种通过低成本、低风险以及最低投资额度最小化的专业理财工具,显然有利于实现中小投资者的投资理财愿望。

2.REITs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和变现性。它是一种房地产的证券化产品,一般采用股票或受益凭证的形式,从而使得使房地产流动起来。投资者可以通过金融市场自由买卖,这与传统的房地产投资相比,具有相当高的流动性。同时,这也使得REITs与一般封闭式基金相比,能够让广大投资者迅速退出,具有较高的变现性。

3.REITs是一种有效的保值增值投资工具,能够有效抵御通货膨胀。作为REITs价值基础的房地产,具有很强的保值功能。在通货膨胀时期,伴随着物价的上扬,房地产物业的价值也会升值得很快,但在同时,以房地产物业为资产基础的RETIs股票价值也会随之上升,因而RETIs的收益水平也会比平时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抵销通货膨胀的影响。因此,房地产投资信托是一种很好的保值增值投资工具。

三、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路径选择

1.国外的REITs立法模式

目前国外对REITs的立法模式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美国的分散立法模式,REITs的相关规定体现在不同的法律领域中;一种是集中立法模式,对REITs进行专门的立法规定,以亚洲各国和地区为代表。亚洲的REITs在结构、投资范围、收入分配等方面都与美国的规定十分相似,但亚洲各国和地区普遍采取了统一制定REITs专项法规的立法模式。造成这两种立法模式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

首先,美国由于最早独立发展REITs,面对这种全新的投资理财产品,只能通过“摸着石头过河”的方式,在出现新问题的时候不断的出台新规则或修改以前的规则,最终通过不同的法律规则形成对REITs的规制。而亚洲各国和地区则充分利用后期发展REITs国家的优势,可以借鉴美国发展REITs立法模式的成功经验,从一开始就进行专门的统一立法。

其次,这也是由两大法系的立法特点所决定的,在美国等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依靠判例法或者单个的法案对REITs进行规范,成文法在法律体系中则处于次要地位。而亚洲各国则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一直采用成文法的形式进行立法,不具备英美法系判例法那样的灵活性,而采用统一立法却可以更好的为REITs参与者及法院提供守法和司法方面的的法律基础。

2.我国发展REITs的路径选择

我国应当充分利用后发展国家的优势,借鉴亚洲其他国家的做法制定专门的REITs法律法规,即采用统一立法模式,这样的操作具有巨大的优越性。

首先,制定REITs专项法能够减少立法冲突,克服目前存在的法律制度的局限。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目前的各项法律制度存在着一些局限甚至自相矛盾的问题,制定REITs专项法则显然减少了这些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同时,统一的立法模式可以使REITs的过程及各种规定一目了然,从而在适用这一REITs专项法的时候有利于投资参与人以及裁判人员的实际操作,尤其对于我国现在的情况,对于大多数人来说,REITs是一种新生事物。这就从法律法规上保障了REITs的发展。

其次,制定REITs专项法可以维持法律的稳定性,节约立法成本。REITs所涉及的法律部门比较多,如果对所有涉及的法律部门都进行修订,一方面立法成本很高,费时费力,另一方面现有法律都进行修改不利于维持法律的稳定性,而采取统一立法的模式则完全避免了上述弊端,也发挥了后发展国家的优势。

再次,制定REITs专项法也符合我国法律体系的完整性。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占有不可动摇的地位,制定REITs专项法则继续保持了成文法的优势,符合我国大陆法系的完整性。同时,制定REITs专项法也可以更好的为REITs参与者及法院提供守法和司法方面的的法律基础。

基于上文的分析,我国发展REITs应当采取制定REITs专项法的统一立法模式,这样既能发挥我国作为后发展国家的优势,充分利用我国发展REITs的有利条件,又能克服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存在的各种局限,最大程度的促进我国房地产与信托业的合作。

参考文献:

[1]李智.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1).

[2]韩旭.建立房地产投资信托法律制度――完善我国房地产金融体制.对外经贸大学,2004年法律硕士论文,中国期刊网.

[3]葛红玲.房地产投融资模式创新-基于REITS视角的分析.知识产权出版社,2009.

[4]俊平,徐秀清.国内商业地产与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s)结合的发展模式研究. realestate.cei.省略/image/infopic/070411o.doc.

[5]罗刚强,王琴.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发展的现状、障碍及路径选择.北方经济,2006,(7).

[6]尹乃春.我国推行REITs的法律问题探析.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5,(2).

[7]高菲.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的法律障碍与对策.宜宾学院学报,2006,(2).

[8]毛志荣.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研究.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研究报告,2004-1-16.

房地产信托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房地产融资;房地产投资基金;联信・宝利

房地产行业是中国支柱产业之一,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房地产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很多地方政府的一半以上的财政收入都来源于房地产行业。然而,因为近些年来房价高企,普通百姓无力购买房地产,想直接投资房地产行业,分享房地产业高速发展的收益,更加困难:一是上市房地产公司的股票,在整个行业受国家打压的背景下,没有活力,不好投资;二是直接投资房地产公司实体,需要的是大笔的资金,也不是一般人能投资的;

另一方面,房企融资渠道狭窄单一,过度依赖银行信贷。在因房价高企,国家加强了对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紧缩了银根的背景下,很多房企因融不到资,资金链断裂而倒闭。

国外很常见的房地产投资基金,却是普通百姓直接投资房地产行业的一条相对比较方便的途径,同时也是房地产企业的融资的一条合法途径。

引进房地产投资基金,可以为普通百姓多一条投资房地产行业的渠道,也对房地产企业的融资开辟了另一条合法途径。

一、房地产投资基金界定

房地产投资基金,在美国等多数国家简称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在英国和亚洲称为房地产投资基金,是指在信托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专门投资于房地产业的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票(受益凭证),集合公众投资者资金,由专门机构经营管理,通过多元化的投资,选择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进行投资组合,在有效降低风险的同时通过将投资不动产所产生的收入以派息的方式分配给股东,从而使投资人获取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房地产投资基金,通俗地来讲,是指投资人将资金投资在由专家管理的房地产投资组合里,主要用来购买有稳定租金收入的成熟物业,以得到的收益来回报投资人。由于采取公开募集,并发行上市交易的收益凭证的形式,所以被定义为大众投资工具。迄今为止,中国现在的房地产投资基金只是一种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而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地产投资基金。它们之间的共同点:首先是将房地产投资作为基金投资的重要目标;其次是集中投资者的资金,交由投资专家进行投资,所以被通称为房地产投资基金。

在房地产投资信托的发明地及最发达的美国,如果要取得房地产投资信托资格,公司每年必须将至少90%的应纳税收入分配给股东。取得房地产投资信托资格的公司可以从企业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付给股东的股息,因此,房地产投资信托没有企业税,股东要按收到的股息和资本收益付税。

房地产投资基金,不同于房地产直接投资,也不同于房地产上市公司的股票。因为她比房地产直接投资方便灵活,也比房地产股票的回报稳定。房地产投资基金也能通过上市发行,为房地产企业融来大笔资金。

二、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意义

房地产投资基金通过集合社会各方面资金,使用专业人士投资和经营管理,因此,它不仅可以解决开发企业外部融资渠道单一和困难的问题,而且可以促进房地产资金和产品结构不断优化并减少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更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房地产投资和收益提供一条现实的途径。

1.有效降低银行体系的经营风险

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产生可以看出,房地产泡沫的破灭是亚洲金融危机出现的一个重要原因。而银行业不仅在房地产泡沫的产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也深受房地产泡沫破灭的危害。因此,银行体系的安全决定着金融体系的安全。作为银行信贷资金的重要补充,房地产投资基金可以有效减少银行体第所承担的巨大金融风险。作为国际金融市场上普遍的安全性和获得性较为理想的投资方式,房地产投资基金可分流部分银行储蓄资金,以减速轻银行系统的经营负担,对居民的消费也将起到一定的刺激作用。房地产投资基金的发展也必将带动银行网点销售、资金结算、托管等等一系列中间业务的产生,为银行业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2.拓宽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

由于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中国人民银行在2003年6月16日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实际上切断了房地产市场赖以生存的资金链。按照目前防地产市场的需求趋势,促进行业良性发展的最根本问题不在与强制管理风险,而是开辟多元化融资渠道,发展多种冲抵风险的工具,保证防地产开发的资金供给,并分散资金供给双方的风险。因此,从发展的前景看,房地产投资基金具备成为我国房地产资金供给主流渠道的特性和条件。房地产信托投资的迅速发展几乎引起了房地产融资方面的最大的变革。

3.促进我国房地产资本市场的形成

从市场发展来看,我国的房地产金融创新仍停留在一个较第的水平,至今没有建立一个稳定的房地产资本市场。房地产投资基金这种新型投资工具的出现为社会大众资本介入房地产业提供了有利条件。正是由于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迅猛发展,美国的房地产业已经从一个主要由私有资本支撑的行业过渡到主要由公众资本支撑的大众投资产业。因此,引进房地产投资基金机制将有助与我国房地产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4.有利于房地产经营专业化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我国的房地产主体行为很不规范,房地产投资基金的专业化运作使房地产投资渐渐从投机行为转向理性的投资行为。房地产行业将进一步细分,出现专门的房地产投资管理公司,土地交易公司,物业开发公司和物业管理公司等等,从而使得整个房地产价值链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房地产投资基金由于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投资管理经验的专家操作,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合理进行房地主投资,减少了盲目性。因此,在我国引进房地产投资基金机制,将在客观上促进房地产行业内部的结构调整,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房地产投资基金的案例分析

目前我国内地尚处在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起步阶段。除了税收政策、财务制度、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障碍之外,还有国内的金融体系以及现有房地产政策支持下的市场环境等深层次的问题。

从目前看来,尽管2004年10月18日出台《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已超过几年,但由于存在房地产的配套法规和税收政策等原因,该办法的正式出台进展缓慢。同时一定数量的内地开发商和投资机构,已经在探寻将中国内地的房地产项目,作为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列入在新加坡或中国香港上市的可能性方法。譬如,由广州越秀集团旗下上市公司越秀投资有限公司(0123.HK)、越秀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0405.HK)于2005年12月21日在香港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也有的国内信托公司开始率先进行准房地产信托基金的尝试,譬如,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设计并推出了国内首只准房地产投资基金联信・宝利。

第一只国内发行的类房地产投资基金联信・宝利,值得业内人士分析研究。

2005年1月22日,联华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顺利推出了被誉为国内首只“准房地产信托基金”的“联信・宝利”1号(“联信・宝利”中国优质房地产投资信托计划,募集资金金额≥2000万元,期限9-18个月,信托预期收益为5.3%+浮动收益+超额收益,信托资金运用方式为贷款或股权融资)。同年3月11日,联信・宝利一号公开发售,原定30天的推介期,提前于3月25日便发行结束,投资者认购金额达8515万元。资金运用的主要方向是:给房地产经营企业贷款;投资于房地产经营企业股权;购买商业用途楼房或住宅。信托资金收益主要来源是房地产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房地产企业股权投资收益;房产转让与租赁收入。首期募集的资金,将主要用于给房地产企业提供贷款。自正式面世以来,联信・宝利就受到市场追捧,至2006年7月21日已发行到“联信・宝利”第九期,总共筹资10多亿元。

该产品是按照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标准来设计的,并借鉴了美国REITs、我国香港领汇房地产信托基金和内地证券市场基金的成熟管理模式。

之所以说准“房地产信托基金(REITs)”,源于联信・宝利产品从发行、设计上借鉴了国外流行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方式。据联华国际信托业务管理部经理陈颖介绍,联信・宝利首次引进中介机构参与管理、首次实行受益人大会制度、按照公募产品要求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而这些都是国外房地产信托基金最经常使用的REITs方式。为了防范风险,联华信托还为该产品引入了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负责监督该项基金的使用;普华永道会计事务所负责审计工作,戴德梁行提供项目的可行性咨询。除此之外,联信・宝利产品内容与以往的房地产信托项目大有区别。一方面,该信托产品改变以往由特定项目委托发行的模式,采用先发行产品募集资金,再把资金匹配到项目上去,按基金的模式滚动来做,与现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非常类似,只是联信・宝利是专门用于房地产投资项目。

REITs汇合众多个人和机构资金,然后从已上市或未上市公司手中收购房地产资产包,像股票一样在主要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法律,REITs只能投资于房地产行业,而且要求财务制度更加透明,有明确界定的最高负债水平。

“联信・宝利”由于高收益而大受投资者欢迎。根据设计,优先受益人的预计最低基准年收益为5.3%,如果信托计划年收益率达到5.3%以上,优先受益人还可享受10%的超额收益。如果整体信托计划运作收益低于年5.3%,则由劣后受益人以其信托财产补足。

四、房地产投资基金发展的未来展望:市场极大,未来发展潜力大有可为

由于目前中国经济持续稳定成长,人民币有升值预期,加上2010年上海世博会等利多因素影响.不动产需求随之提振,长期以来大量人口自农村迁入城镇地区,使得城市地区房地产价格节节攀升。大环境的经济景气,必然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意愿。而预期投资者对于宏观经济情况越乐观,其购买房地产投资基金发展的机率越高。看到中国房地产投资基金发展市场的原因,除了内地庞大的房地产市场需求外,包括自住性与投机性需求,更因为有越来越多的QFII等外资,开始对中国房地产市场产生极高的兴趣,这对发展中国不动产证券化必可造成正面的积极作用,更何况,中国将以其优于全球的经济成长与人口成长成为亚洲地区第一大市场。

何宗益(2003)在探讨台湾地区房地产投资信托证券化商品市场规模的研究中,以各国房地产投资基金市值占其股市市值的比率,推算台湾地区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规模。以美国2007年3月房地产投资基金市场发展为例。拥有近50年发展历史,约有300多个房地产投资基金在运作,基金所控制的商业物业,包括商业办公大楼、厂房、购物中心的运营等,其管理资产总值(RE1Ts规模)超过26,384亿元(人民币,以下同),有近三分之二的房地产投资基金在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房地产投资基金市值约占股市市值2.7%;日本房地产投资基金市值约4,091亿元,其房地产投资基金市值约占股市市值1.4%;新加坡房地产投资基金市值约占其股市市值6.5%:而澳大利亚的房地产投资基金市值占股市市值的比率最高,约为29.9%。若深沪两市2009年3月底A、B股市值合计161,474.24亿元来推估中国房地产投资基金市场规模,假设其比率约1%,则保守预测将直逼1亿元。因此,以目前中国经济繁荣情势来看,加上房地产投资基金市场规模在中国都还是起步阶段,如果成功将不动产证券化推展开来,中国的房地产投资基金市场极大,未来发展潜力大有可为。

参考文献:

[1]陈志刚.房地产投资基金的研究[J].经济与管理科学辑,2007(5).

[2]孙瑞娟.对我国房地产业融资问题的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09.

[3]陈增波.我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研究[D].上海海事大学,2006.

[4]李杰.中国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模式研究[D].上海社会科学院,2009.

房地产信托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比较

DOI:10.16144/ki.issn1002-8072.2015.35.006

一、房地产企业融资现状

(一)融资规模大

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对我国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2005年以来,房地产业发展迅速,大部分城市的房价在短短的7-8年内增长2-3倍。据统计,2005年全国商品房成交均价为2937元,2013年全国商品房成交均价为6200元左右。不仅房价直线上升,融资规模也不断增长。尽管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严厉的调控,全国房地产开发资金仍然高速增长。国家统计局有关资料显示,2005年房地产开发资金为21397.8亿元,至2013年达到122122亿元,是2005年开发资金的5.7倍。

(二)融资难

国家对房地产行业实施严厉的调控政策,进一步加剧房地产行业资金紧张问题,而金融市场也严格限制房地产企业融资条件、规模等,造成融资环境进一步恶化。根据统计,全国与房地产有关的企业有几十万家,但上市的房地产企业只有136家,绝大部分房地产企业的规模较小。小规模的房地产企业由于体制不完善,资金规模小,信誉程度低等,导致金融行业对其放贷较为谨慎。另外,由于我国金融市场不发达,融资保障政策匮乏,融资难将是房地产行业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发展障碍之一。

(三)融资渠道单一

在我国现行的金融体制下,在房地产开发、销售以及后续服务等阶段都离不开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据统计,2005~2013年房地产企业开发资金来源(表1)中,国内银行贷款平均占17.72%,其他资金来源中个人按揭贷款大约占24%,从中可以看出,银行贷款大约占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的42%,这是相当高的比重。一味的依靠银行信贷进行融资,导致债务比重过高,进一步加大了房地产行业的财务风险,过高财务风险不仅造成房地产业发展受阻,而且威胁到银行体系的稳定。据统计,2013年全国136家上市房地产企业,负债率将近70%。另外,过分依靠银行信贷这单一的融资渠道,导致房地产业受宏观经济政策影响较大,加大房地产业的经营风险。

(四)长期偿债压力大

长期负债主要指长期银行借款、长期债券等。资产负债率是衡量企业长期偿债能力的常用指标,一般行业资产负债率保持在60%是合适的,但房地产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偏高,通常超过70%,一些地区甚至高达80%-90%。据统计,2009~2011年我国上市房地产企业的平均负债率分别为65.8%、70.2%、72.1%。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房地产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恶化,资产流动性较差。往年房地产企业可依靠高房价、高交易量、多融资渠道来缓解高负债的压力,但2011年后国家实施一系列严厉的调控政策导致房地产行业经营状况不佳,房地产企业融资变得越来越困难,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很可能会因为资金链的断裂而出现严重的财务风险。2012年,虽然国家调控政策有所放松,但在过高的负债率以及较低的资产流动性下,房地产企业长期偿债能力仍不容乐观。另外,以信托融资为例,房地产信托融资业务是在2010年、2011年得到快速发展,一般还款期限3年左右,受此影响,房地产企业将迎来信托兑付高峰期,在销售低迷,资金捉襟见肘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商将面临更为严峻的长期偿债压力。

二、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比较

(一)概念及特征比较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

主要有内部融资、债权融资、夹层融资和股权融资。笔者通过对各种融资方式的概念比较,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特点。(1)内部融资。内部融资是指企业通过自我积累资金的方式形成筹资来源,具有以下特点:自主性强、融资成本低、融资数额有限、融资风险低等。从中可以看出,进行内部融资的优势较大。正是基于这些优势,内部融资是当前房地产企业普遍采用的一种融资方式。(2)债权融资。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向银行借款、向社会发行公司债券、融资租赁以及商业信用等方式筹集所需资金。房地产企业债权融资主要分为银行信贷、债券筹资、商业信用、房地产信托融资。第一,银行信贷。银行信贷是指企业通过借款合同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资金。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融资速度较快;二是融资成本相对较低,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银行借款所负担的利息较小;三是融资数额有限,融资数额受企业自身经营规模和贷款银行资本实力的制约;四是筹集资金使用限制条件较多,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对借款的用途有明确的规定,附加一些保护性条款;五是融资灵活性较大。当前,银行信贷是房地产企业融资的主要渠道,据有关资料统计,房地产开发资金中60%来源于银行体系。第二,债券筹资。债券筹资是指企业为了筹集资金,向债权人承诺在未来一定时期还本付息而发行的一种有价证券。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融资数额较大;二是融资成本较高,发行债券的利息负担和筹资费用相对较高;三是融资条件严格,国家对发行债券的公司的经营规模、财务状况、企业信誉等有严格的要求;四是筹集资金使用限制条件少,与银行借款相比,债券融资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发展不够完善,发行债券本身也有着严格的条件,因此,债券融资在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中运用较少。第三,商业信用。商业信用融资是指企业通过赊销商品、预收货款等方式筹集资金的一种筹资方式。商业信用融资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融资便利,利用企业的商业信誉进行筹资是一种自动性融资,不需要办理正式的筹资手续;二是融资限制条件少;三是融资数额有限,一般只能筹集小额资金,而不能筹集大量资金;四是融资成本灵活,企业可根据需要自主选择是否放弃现金折扣。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利用商业信用融资主要体现在预收购房定金或购房款,这部分信用资金在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中所占比重也较大,并且这部分资金基本无息,资金成本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2009~2013年房地产开发资金来源中,定金及预收款所占比重分别为27.86%、26.24%、25.96%、27.51%、28.25%。第四,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投资和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制度。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收益主要来源于租金收入和房地产升值;二是收益的90%作为红利,用于分配给投资者;三是长期回报率较高;四是投资不需要大量的资金;五是作为债权融资的一种,可以避免双重征税并且无最低投资基金要求。REITs为房地产企业融资提供了很大的便利,据有关数据统计,过去三年信托公司向房地产行业提供贷款7000多亿元,稳居各类信托产品首位。(3)夹层融资。夹层融资是指在风险和回报方面介于优先债券和股本之间的一种融资方式,常见形式为可转换债券、可赎回优先股以及含转股权的次级债。它们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属于长期融资,夹层融资可获得还款期限在5-7年的长期资金;二是可调整结构,提供者可以调整还款方式,使之符合借款者现金流的要求等;三是相关限制条件少,与银行贷款相比,夹层融资在公司控制和财务契约方面限制较少;四是夹层融资比股权融资成本低。风险和回报介于优先债券和股本之间,融资成本也是如此。发达国家通常通过设立专项夹层投资基金来推动和发展夹层融资市场。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较晚,没有专门设立夹层投资基金,因此夹层融资在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中运用较少,但未来发展潜力较大。(4)股权融资。股权筹资是指企业通过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以及内部积累的方式进行筹资。房地产企业股权融资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发行股票筹资。股票融资与其他融资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融资成本较高,由于股票投资风险较高,发行费用较高,导致发行成本较高;二是无固定到期日;三是融资风险小,无固定的股利负担;四是融资条件严格;五是融资规模大。股票融资是面向整个社会群体进行筹资,一次性能够筹集的资金额很大。股权融资是我国房地产上市企业对外融资的最重要手段。

(二)融资要素比较

通过对的房地产企业融资方式相关理论的阐述,笔者基于相关资料和研究成果分别从融资成本、融资规模、融资期限等方面对各种融资方式进行比较(如表2所示),并分析各融资方式的优势及风险。(1)融资成本。融资成本是房地产企业选择融资方式考虑的首要条件。根据优序融资理论,企业倾向于首先选择内部融资,其次债权融资,最后是股权融资。通过研究发现,内部融资由于资金来源于企业内部留存收益,不产生任何筹资成本,只存在使用资金的机会成本,因而融资成本较低。债权融资由于是通过向债权人融资,必将产生一定的筹资费用,还需向债权人支付一定的利息。虽然利息具有一定抵税作用,但与内部融资相比,债权融资成本较高。股权融资主要是通过发行股票进行融资。一方面,发行股票证券费用较高,另一方面,股票投资本身受众多因素影响,投资风险较高,因而投资者要求的报酬较高。股权融资的资金成本最高,这一点被经济社会所普遍接受的。(2)融资规模。内部融资由于依靠企业内部积累进行融资,受企业盈余能力等条件的制约,一般情况下,一次性融资规模较小。债权融资通过银行借贷、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一次性融资规模较内部融资大。夹层融资风险与回报介于债券和股本之间,融资规模也介于债券融资和股权融资之间。股权融资主要通过发行股票进行融资,由于发行股票数额较大,因而一次性融资金额很大。(3)融资期限。内部融资所使用的资金是企业内部留存收益所得,一般没有还款期限。债权融资通过向银行借贷,发行债券等方式融资,筹集的资金是分期投入到房地产项目中,一般情况需要项目结束后才能偿还借款,房地产一般建设项目期为3-5年。夹层融资还款期限一般在5-7年。股权融资主要是通过发行股票融资,筹集的资金形成股本,一般不予偿还。(4)融资条件。传统房地产融资方式限制条件较多,采用内部融资需要考虑企业的经营状况等条件。进行债权融资,需要考虑融资企业的信用、资金实力、规模等,对信用等级差、规模小的公司一般不予贷款。与银行贷款相比,夹层融资在公司控制和财务契约方面限制较少。股权融资一般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而国家对企业发行股票有严格的限制条件。(5)融资对象及范围。内部融资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自身盈利,债权融资的融资对象主要是银行、信贷公司等金融机构,夹层融资限于一些金融机构,也受企业自身规模制约。股权融资的融资对象虽然是面对整个社会群体,但只有上市公司才能发行股票,因而融资范围受限。

三、房地产企业融资困境解决对策

(一)明确国家政策趋势

信贷政策、税收政策以及行政管制政策是我国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有着直接影响。房地产企业应积极把握国家最新的调控政策,从政策中寻求商机、寻求出路。

(二)灵活运用融资方式

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资金有不同需求,因此,在融资方式的运用上也应做出适当调整。不同规模的企业,在模式的运用上也有不同的选择。另外,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对融资模式的选择具有不同的要求。只有灵活变通,才能长久不衰。

(三)转变融资观念,提高创新意识

在我国传统融资观念中,金融机构人员在实施贷款政策时,对大规模的房地产企业实施优惠贷款条件,对小规模的房地产企业实施限制贷款。大部分房地产企业管理者金融创新意识淡薄,一味照搬其他企业的融资模式。目前,国内银行贷款占房地产企业对外融资的50%以上,单纯依靠银行贷款进行融资,导致企业管理者融资创新思维落后,不能有效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最佳融资方案。因而,房地产企业管理者应积极转变融资观念,提高创新思维,创造新型融资方式。金融市场也应积极革新,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风险。

本文系2015年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5-QN-035)、2014年信阳师范学院青年基金项目“我国房地产企业融资模式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4-QN-12)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钟田丽、弥跃旭、王丽春:《信息不对称与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失灵》,《会计研究》2003年第8期。

[2]魏开文:《中小企业融资效率模糊分析》,《金融研究》2001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