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城人漫画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1980年,邹小锋出生在湖北罗田县一个偏远的乡村。2000年,邹小锋高中毕业后,先是在广州一家机电厂车间当接线员、搬运工。一年后,厂子经营不善倒闭,邹小锋又跟着老乡辗转各地谋生,最后到浙江台州,在一个建筑工地做小工。
2006年“五一”节,台州举办一个广场相亲会。25岁的打工仔邹小锋从收音机上获悉后,鼓起勇气报名参加。
相亲会现场,热闹非凡。“你好!可以认识一下吗?”简单的几个字,从邹小锋嘴里怯生生“蹦”出来,不仅自己的心提到喉咙眼,也把站在旁边的美女费凡吓了一跳。
邹小锋从活动举办方了解到,费凡,24岁,安徽滁州定远县,大学毕业,是当地一家著名美容化妆品公司销售部经理。
“你有QQ吗?我们可以在网上先聊聊!”说完,费凡给了一个写有QQ号的卡片。
“我没QQ号,不知道怎么用。你留个电话吧!”邹小锋如实回答。邹小锋自打工开始,就一直在工厂做苦力活,很少上网。
“不会吧!现在年轻人不上网可不多见啊!?”费凡睁大眼睛,露出一口好看的洁白牙齿,怔怔地看着他。
那天晚上,邹小锋梦见了费凡。梦醒后,心情沮丧地邹小锋悲哀地发现,自己竟稀里糊涂地喜欢上这个仅仅只有一面之缘的女孩!
一个其貌不扬,月薪仅800多元,生活在底层的泥瓦工,邂逅并喜欢上这个月薪高,著名化妆品公司漂亮主管,这对于一个没有恋爱经验的小伙子,确实是一件不可想象的事。
相亲会上,费凡对邹小锋的那番疑惑,一直让他如芒在背、羞愧难当。一天晚上,邹小锋又翻看那张费凡给他写有QQ号的卡片,心中突然升腾起希望。
自那以后,邹小锋每天下班后就去网吧,向网管学习打字上网,两个月勤学苦练,邹小锋上网由陌生变成轻松自如。
2006年9月的一天,邹小锋在QQ上加费凡为好友,现实爱情“闪客”重获虚拟战场。一番网上交流,俩人竟“同病相怜”。原来,4年前,费凡大学毕业从安徽到台州打工,先在一家高级酒店做过大堂经理,漂亮的费凡为了躲开老板的骚扰,跳槽到一家美容化妆品公司打工,硬凭着勤奋和努力做到高管这个位置。不仅如此,为了供家里的弟弟读书,费凡每月挣的工资大部分都寄回了老家。
几乎相似的经历,让两颗心慢慢靠在了一起。但费凡认为,如果两人在台州没有事业基础,谈情说爱还为时尚早,面对费凡的“拒绝”,邹小锋当然理解,但从心里他认定费凡就是自己要寻找的女孩。
千里送鲜花:浪漫爱情里孕育传奇之种
邹小锋工资微薄,没钱给费凡买礼物表达心意,但每到节假日,他总是去花店给费凡挑选一束鲜花,然后请花店代为送去。邹小锋想通过这束花,维系这份难得的缘分。
2008年情人节前夕,当邹小锋得知费凡在上海浦东参加一个美容化妆品展览会。他先在一家鲜花店买了19朵玫瑰赶到邮局,然后赶到邮局想办特快专递。但邮局告诉邹小锋:“鲜花不能办理快递。就算能寄到,也无法保证送到的鲜花不会枯萎。”
从邮局出来,邹小锋又灵机一动,他拨通上海114查询台,几经周折查到上海浦东区一家鲜花店电话后,直接打电话过去,请花店安排情人节那天送花。
当花店老板得知邹小锋在台州时说:“小伙子,你说说看,如果我请你先打钱过来,你会担心受骗;我要是先送花,你要是万一不给我钱,我能去台州找你吗?”
邹小锋送花心切,不想和花店老板纠缠,他决定先打钱后送花,老板一听马上“OK”。
再说,情人节那天正在展会上忙碌的费凡,突然收到邹小锋千里之外的玫瑰,捧着鲜花愣了半天。人在外地还被朋友牵挂,这让费凡感觉十分感动。
费凡给邹小锋发信息:“爱尚大哥,我经常在外出差,但这是第一次在外地收到朋友的鲜花!谢谢您送给我这份特别浪漫!”
费凡热情洋溢的回信,仿佛给邹小锋打了一剂强心针。
费凡从上海回台州后,邹小锋约费凡见面,费凡爽快地答应。当邹小峰再次出现在费凡面前时,费凡既惊又喜。惊的是和他在网络上聊了几个月,做梦也没想到就是那个相亲会被自己拒绝的泥瓦工,喜的是从网络交往中,她能感受到邹小锋对她的真诚和执着……
那段时间,费凡的岗位调整,开始负责全国各城市加盟店的销售督导,出差在外是家常便饭!邹小锋悄悄找到费凡的同事,告诉事情的原委,恳请她协助提供费凡的出差行踪。
2008年11月28日,邹小锋得知费凡上午到武汉,马上打电话给汉口一家花店送花,随即按花店要求打了款,但到晚上6点,费凡的短信还没有到,邹小锋又打电话到花店,花店老板一听是邹小锋马上挂了电话。按以往的经验,邹小锋意识到这次又被骗。
于是,邹小锋马上打电话给费凡的同事,在确认费凡29号晚上7点55分K352火车回杭州时,他当即打的赶往台州客运站,搭上了最后一班去武汉的长途汽车。
11月29日上午12点多,饥肠辘辘的邹小锋一下车,就赶到那家电话委托的花店,拿出打款凭证将钱索回,然后从另一家花店购买了19朵玫瑰后,马上打电话给费凡,但费凡手机停机。
邹小锋急中生智,买了一张费凡那趟武汉回杭州的火车票。当费凡走到列车播音室看到邹小锋时,惊讶得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费凡,这个骄傲、漂亮的女金领,终于在那一刻,被泥瓦工的诚挚和执着折服。
执着演绎传奇:成就“网络英雄”抱得美人归
在火车上,邹小峰突然接到兰州一家花店的电话,原来这家花店上个月曾接受邹小锋委托送花,这次老板打电话回访服务是否满意,末了,老板还特意说:“以后,你有朋友愿意在兰州送花的,你打电话给我,花店可以给你分成!”
市场嗅觉敏锐的费凡灵光一闪:“小锋,你既然学了网站制作和推广,又有多年给我异地送花的经验,你不如在网上开一个公司,统一接受客户委托,然后指令全国各城市的花店送花,那样,普天下像你这样花痴的燃眉之急,不就被你解决了吗?”
女友的玩笑话一下子激活了邹小锋:“是啊,如果有这样一家公司,客户只需轻点鼠标,不仅可以马上快递自己的心意,而且还能省去像我这样舟车劳顿,还不用担心受骗!我怎么就没想到呢?”
回到台州后,邹小锋马上建起了网站,取名为“爱尚鲜花网”、然后遍访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全国20多个省会城市,逐一考察和选择加盟花花店,并通过三级的方式,不到一年时间,邹小锋的爱尚鲜花网就在全国签下了8000多家配送店,网络覆盖了全国所有城市甚至96%的乡镇。
回到台州,邹小锋将一路上拍摄的500多束鲜花花束图片,标明名称、种类、用途和价格,并写上浪漫的花语,上传到网店。顾客可以随时上网,根据需求订购并和客服联系,客户随即打电话给顾客指定城市的鲜花店,马上启动送花业务。
邹小锋在网站上宣称:“即使你的亲人、恋人、朋友和客户在天涯海角,我们也承诺按照您的要求,3小时以内将鲜花送到他们手上,保证比航空快递还要快!”
2008年6月18日,这天是费凡母亲58岁的生日,邹小锋精心选择这一天试运行,决定将爱尚鲜花网店第一束鲜花送给自己未来的丈母娘。
那天中午,远在安徽滁州费凡的母亲,迎来了当地鲜花店送花员送来的99朵康乃馨和一个大蛋糕,当二老得知是自己女儿及男朋友送上的生日祝福时,高兴得逢人便夸。
为了彻底打消订花客户的担心,邹小峰结合自己异地送花曾遭遇到的种种烦恼,通过公司网站向客户公布三点承诺:“一是”先送花后付款、确保送花客户零风险;二是如客户收到鲜花不满意,可以全额退款或免费补送鲜花;三是超过规定时间的,按时间误差多少按比例减扣花款。
绝妙的创意、加上送花零风险,邹小蜂的爱尚鲜花网很快赢得了全国各地顾客的订单。2009年国庆节,鲜花网店平均日销售额达到10万多元,2010年情人节,日销售额高达30多万元。
关键词:城市慢行道路空间 人性化 使用者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 A
道路是伴随交通而产生的,最初为满足步行与行车需求,时至今日,已逐渐发展为多种功能活动集合的城市带型空间,同时也体现着一个城市的经济、政治、文化、艺术等风貌。主要服务于步行和自行车的慢行道路,作为城市道路的一种,同时承担着城市交通基本的运输功能和一定程度上的休闲娱乐功能,在城市生活中扮演者举足轻重的角色。
1确立慢行道路空间的合理地位
城市完整的交通体系中既要有快速交通承担长距离运输,又需要慢行交通解决末端抵达,二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在每一次的出行中缺一不可,这种“有快有慢,快慢结合”的格局是城市交通良性发展以及倡导绿色交通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慢行道路空间也是展示城市形象和面貌的窗口,有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提高城市的宜居性。
然而,城市中慢行道的设置一直以来都是出于道路规定中的要求,在用地紧缺的情况下则优先考虑机动车道的使用,非机动车道与步行车道往往空间不足且占道情况凸显,甚至在城市更新道路扩宽该项决策中,采取率先将原有步行道压缩,以腾出更多机动车道空间的办法。慢行交通得不到应有的认知与认可,长此以往,城市建设者逐渐将慢行道路空间置于被动地位。
正因为对慢行交通缺乏重视、缺少关注,我国的慢行交通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且进程步履维艰,普遍地方均是出于常规而设置的步行道与非机动车道,慢行道路空间的发展潜力远不止此。从1885年,德国人卡尔•奔驰发明汽车,整个世界城市化进程得以加速发展,到70年代后法国巴黎率先制定并实施公共交通政策,国外发达城市及其交通100多年的发展史大致见证了城市交通管理政策的三个阶段,扶持鼓励个人交通、限制个人交通、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引此为鉴,着力倡导公共交通,发挥慢行交通效力,是大势所趋,亦是发达国家的经验与教训。
为发挥城市慢行道路空间优势,首先即要确立其合理地位,为慢行交通“正名”,方能进一步“正责任”。笔者认为,近年来城市交通问题频出,全国各地涌现出各异的交通理念,试图以不同途径来解决令人堪忧的城市交通问题。在此关键时刻,倘若能正视慢行作为人类最基本最贴近自然的出行方式对于城市的重要意义,本着倡导慢行出行、引导慢行交通的初衷,并从人性化的角度设计慢行空间,辅以一定的考量标准,整体定位、统一规划、全面建设,这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切实缓解低效、耗能等等交通问题,并对现代交通产生重大影响。
2关注慢行道路空间设计的关键问题
慢行道路空间从属于公共空间的范畴,面向城市公众开放,应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其作为公共空间这一属性,诚如阿尔伯特·丁·拉特里奇在《大众行为与公园设计》一书中所言,“如果设计师再忽视人的行为因素,这位设计师将被认为是无知的,这个设计也是毫无意义的”,即“设计必须为人(Design must be for people)”的理念。基于对城市慢行交通的正确看待,笔者认为,在随之的设计环节中应关注以下两个关键问题:
2.1倾听使用者的需求
设计者与使用者本应是默契的互动关系,但在以往的规划实践中将工作重心放在研习既有作品上的例子屡见不鲜,想当然的用经验主义指导设计,诸如步行道或非机动车道的设置形式,不同城市间大同小异,且不说使用起来效果如何。
众所周知,城市建设往往是城市居民在生活中诉求的直接投影,规划师应更多的倾听使用者的需求,这在公共空间的规划设计中尤为重要。
慢行道路的使用者从使用目的的角度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目的明确,通行其间完成从甲地到乙地的空间位移,另一类则目的不强,穿行其间以游览休憩为主。这两类群体的需求各有侧重,这就要求该空间在设计时既需强调通达又要强调美观,具体在道路设置中既要有基本的步行道非机动车道,又要结合设置观光道或者街头绿地等。与此同时,使用者所在地域、年龄划分等等因素都会对空间设计提出不同的要求,例如,通过对不同人群疲劳间歇期的研究,发现无论是步行者还是骑行者,其移动状态都有一个临界距离或临界时间,即在一定距离内或时间中,行人处于持续前进状态,超出临界值后不同人则会表现出不同的疲惫感,这将影响慢行道路空间的具体设计,包括总体路线路型设计、自行车休憩站点设置、步行逗留区分布等方面。
“北方多酒肆,南方多茶馆”,城市居民各有所需各有所求,深谙这些异同才能因地制宜的设计出迎合市民需求和喜好的慢行道路空间。
2.2预见使用者的行为
如果说倾听使用者的需求是设计之初的必修功课,那么预见使用者的行为则是应用之后的效果保障。
众所周知,人与环境之间存在着双向互动的关系,而行为是人与环境之间的“媒介”,研究城市慢行交通中人的行为或活动规律是做好慢行道路空间设计的重要条件。对设计者来说,他的职责并非去预言某个设计将决定什么样的行为,而是在进行设计之前预言那些已经被确定了的行为,这些行为倾向笼统地称做“习惯”。当设计者设身处地的体验使用者的种种习惯后,再将获得的印象加以汇总整理,结合上述使用者的需求,有选择的融入设计工作中,引导人们按照设计有序行动。
就城市慢行道路空间而言,应预见到使用期间人们的安全行为,更应留意人们的不安全行为,换句话说,既需大力倡导符合规范的行为也要尽可能阻止或避免逾越规定的举止。例如在敷设人行道时,倘若与非机动车道毗邻,则应使两者存在一定高差,泾渭分明,然而在有些地方却将两者设置为同一高度,因此问题也接踵而来:行人与非机动车都很容易走到相邻区域,交叉使用带来相互干扰,不安全也不便利;原本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单独宽度均不满足停车尺寸要求,两个区域一但连成一体,则极易成为停车场,方便少数人不便多数人。上述情况在各个城市并非罕见,有些是设计的纰漏,有些却是城市更新道路修缮后的结果,但无论是何原因,在设计施工之前倘若能带有一点预见性,就都不该出现这种状况。
除此之外,我们可预见到的使用者的行为多种多样,年长者不擅走有高低起伏或铺装带有凹凸纹路的地方,儿童则喜爱变化多彩的空间,上班族常就近选择更有抄近路的习惯,沿路休闲者却认为曲则生景,诸如此类等等方面,只有当设计者将人们习以为常的行为方式作为设计宗旨,才能更好的诠释城市慢行道路空间的意义。
3结语
邹德慈先生曾说过,“‘慢行交通’是一种重要的、适合中、短距离出行的交通方式,应采取措施予以发展”,而面对亟待改善的慢行道路现状以及尚未发掘的慢行交通潜力,作为规划师的我们如坐针毡,一个兼具现代化和民主化的城市,应创造为民共享为民所益的公共空间。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规划建设出赋予地方特色的慢行道路空间,使其发挥最大的优势是我们共同的责任。
参考文献:
[1]陆锡明,朱洪.上海市城市交通白皮书简介.城市交通.2003(3).
[2]姚晓文.中小城市慢行交通系统规划策略研究[D].武汉:华中科技大学,2011.
[3]张航,万军.2010城市发展与规划国际大会论文集[C].2011:65-69.
[4]毛斐.慢行交通——可持续发展的交通模式[J].四川建筑,2012,32(5):14-16.
原告:冯雏音、张娓娓、张晓、张融融、张朵朵、张建军、张慰军、张苏军。
被告:江苏三毛集团。
原告冯雏音系被继承人张乐平(1993年去世)的配偶,原告张娓娓、张晓、张融融、张朵朵、张建军、张慰军、张苏军系被继承人张乐平的子女。张乐平自30年代起即创作了大脑袋、圆鼻子、头上仅有三根毛的“三毛”漫画形象;自1936年3月出版其漫画集《三毛第一集》起,至1995年10月再版《三毛流浪记(全集)》止,先后出版各类“三毛”漫画集达33次之多;其代表作有《三毛从军记》、《三毛流浪记》、《三毛新事》等。1996年2月16日,上海市版权处对张乐平创作的美术作品“漫画三毛形象系列”予以登记(登记号为作登字09-96-F-002)。
1996年初,原告发现被告销售的产品上的商标中有“三毛”漫画形象,被告还将“三毛”漫画形象作为被告的企业形象在户外广告、职员名片、报刊、企业内部铭牌上使用。并得知,被告于1995年11月28日至1996年2月28日期间,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38类标有“三毛”漫画形象的商标(已核准31类)。在此期间,被告共印制标有“三毛”漫画形象的商标111030件,现尚有库存34030件。但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明,被告目前只在“精纺呢绒”上使用“三毛”牌注册商标。
1996年4月15日,原告冯雏音等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状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原告诉称:已故漫画家张乐平自30年代至90年代创作了家喻户晓、脍炙人口的主人翁为“三毛”的漫画故事,其代表作有《三毛流浪记》、《三毛从军记》、《三毛新事》等。其中以大脑袋、头上只有三根发、鼻子圆圆为特征的小男孩“三毛”的漫画形象,作为一个美术作品其著作权已被公认属于张乐平所有。张乐平去世后,其生前全部著作权中的相关权利皆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和保护。原告最近发现被告未经张乐平的继承人同意,擅自将张乐平创作的“三毛”漫画形象作为其企业的商标进行注册并广泛使用。被告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对张乐平及继承人的严重侵权。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被告江苏三毛集团答辩称:被告是依照《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三毛”牌商标,而申请行为不是侵权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依法核准被告申请注册的“三毛”商标,被告依法使用,故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原告作为著作权人的继承人,不享有对被继承人人身权的继承,故要求被告向其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诉请赔偿1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使用的“小男孩”漫画形象是委托当地一美术工作者设计的一个商标,该“小男孩”穿西装、带领带,与原告的“三毛”漫画形象并无联系。
审 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大脑袋、圆鼻子、头上长着三根毛的“三毛”漫画形象系已故作家张乐平生前创作,该作品著作权为张乐平所有。张乐平去世后,本案原告作为已故著作权人的继承人,享有在著作权保护期内该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其合法权益应依法保护。被告称其委托当地一美工设计商标,但被告将“三毛”漫画形象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和企业形象使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应对未经许可使用原告“三毛”漫画形象作品的侵权行为负责。因此,被告所称的其使用的商标已被核准登记注册,使用行为就是合法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继承的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登报赔礼道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0万元,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考虑到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等及被告已使用了77000张“三毛”商标,故被告应酌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项、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于1997年2月26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应停止在其产品、企业形象上使用“三毛”漫画作品。
二、被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应赔偿冯雏音等八原告人民币10万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执行完毕。
三、冯雏音等八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江苏三毛集团公司不服,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要理由为:一、上诉人使用的商标不构成对被上诉人的侵权。一审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商标设计人设计“三毛”商标时的创意并非来自张乐平笔下的“三毛”形象。在张乐平创作三毛漫画形象之前,世界著名漫画家、瑞典的奥斯卡。雅各布生创作的“老三毛”已经传入了中国,其典型的特征便是大脑袋、头上只有三根毛,鼻子圆圆的。正如洪佩奇先生在雅各布生系列漫画作品译本序言中所说:我国的许多漫画家有不少是受“老三毛”影响的。直至现在,系列连环画作品中主人上三根毛的形象仍不乏其例。“三毛”商标的设计人在设计该商标标识时已经明确约定该商标的著作权归商标设计人,由此产生之法律后果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据此,上诉人使用的“三毛”商标不构成对被上诉人的侵权。二、上诉人使用该商标的行为是合法的。上诉人使用的“三毛”商标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后使用的。且在商标公告后的异议期内,被上诉人并没有提出异议。因此,上诉人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三毛商标的行为不违法。三、上诉人不应向被上诉人赔偿损失。理由是:(1)大脑袋、长着三根毛、圆鼻子的三毛形象并非张乐平笔下的漫画所特有的形象。(2)商标标识的著作权归商标设计人,与上诉人无涉。(3)被上诉人不存在经济损失。因为判决书所认定的“考虑到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等”,均是由被上诉人自己所造成的扩大的损失,被上诉人完全可以用他们以前常用的“诉讼”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且,上诉人所销售的产品完全是靠企业的信誉和产品的质量赢得顾客,与商标标识的形象无必然的内在联系。综合上述理由,上诉人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另作公正判决。
被上诉人冯雏音等在答辩中坚持一审中的全部理由和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大脑袋、头上长三根毛、鼻子圆圆的小男孩“三毛”漫画形象系张乐平独立创作,并享有著作权,现该权利归其合法继承人即被上诉人享有。上诉人江苏三毛集团公司辩称“三毛”形象为瑞典奥斯卡。雅各布生所创作一节显与事实不符。张乐平创作的“三毛”是我国公众熟悉的漫画形象,上诉人理应知道擅自将该美术作品作为商标在其产品上使用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现上诉人提出该商标由他人设计,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其不负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涉及的是上诉人侵犯被上诉人的在先权利,故上诉人认为其“三毛”商标已注册,属合法使用,不侵犯他人权利,也属无理。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作出责令上诉人酌情赔偿被上诉人损失的判决是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审在审判程序上并无不当之处,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于1997年8月19日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本案一、二审人民法院之所以确认江苏三毛集团公司构成侵权,是鉴于以下的客观事实、法学理论和法律依据的。
1.原告冯雏音等人的被继承人张乐平先生,是我国颇有声望的漫画家,他所创作的漫画人物“三毛”自1936年3月《三毛第一集》问世以来,即开始蜚声国内外,在上海及邻近的江、浙、皖一带则更是家喻户晓。漫画人物“三毛”,是一个大脑袋、头上长着三根毛、有着圆圆的大鼻子、身体瘦瘦的小男孩的艺术形象。该艺术形象系张乐平独立创作的,其主要代表作为《三毛流浪记》、《三毛从军记》、《三毛新事》等。自1936年至1995年,历时60年,各种“三毛”漫画集先后出版(再版)达33次之多。该艺术形象作品的著作权已经毫无争议地归张乐平先生所有。而被告三毛集团所注册的商标图案同样的是一大脑袋、圆鼻子、头上长着三根毛的小男孩,与张乐平所创作的“三毛”漫画形象相比,仅仅是穿上西装、戴上领带而已。三毛集团为此认为,穿西装、带领带的“三毛”图案与张乐平笔下的三毛系列漫画作品中的任何一幅都不雷同,故不构成侵权。对此意见,一、二审人民法院均不予采纳,而仍判其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大脑袋、圆鼻子、头上长着三根毛的小男孩“三毛”作为一种艺术形象是张乐平独创的,并已被公众所接受和认可。看到这样一个艺术形象,公众就不可避免地与张乐平笔下的“三毛”联系起来,绝不能简单地、机械地认为穿西装、带领带的“三毛”就不是“三毛”了。若该观点成立,即变成“白马非马”了。张乐平先生虽已逝世,但其“三毛”艺术形象的著作权仍在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期限之内,他人既无权擅自修改,更无权加以使用。三毛集团又曾表示,其所申请的“三毛”商标图案是委托美工创作的,故是否构成侵权与其无关。但是,该“三毛”商标的权利人是三毛集团,既然商标的使用及使用之后的利益均由三毛集团承受,则必然也应承担该商标使用后造成侵权后果的法律责任;而该美工仅为该图案的设计人而非该商标的权利人,当然其以营利为目的创作该图案的行为也不失为是一种侵权行为,但综合本案具体事实来看,其在整个侵权行为中显然处于次要的地位。在原告冯雏音等人并未起诉追究其责任的情况下,应适用“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人民法院也无需将其列为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进入本案。故三毛集团的上述辩解显然不能成立。
2.“三毛”集团的“三毛”牌注册商标,系其于1995年11月至1996年2月之间申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予以注册的,仅就手续而言,似乎是合法有效的。为何在“合法”的状态之下取得的商标权使用时被人民法院判令构成侵权呢?这就是知识产权各项权利中典型的权利冲突的具体表现。所谓权利冲突,通常表现为由不同的单行法律保护的,且不同权利人拥有的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重合在同一保护对象上时发生的冲突。例如本案原告张乐平的继承人冯雏音等人对“三毛”图形享有著作权,而“三毛”集团则对该“三毛”图形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老子在中国哲学史乃至思想文化史上,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影响,老子所开创的道家学派与孔子所开创的儒家学派,儒道互补,唐宋以后,大多是“内用黄老,外示儒术”成为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两大支柱。
老子思想中包含着丰富的辩证观念。他说:“反者,道之动”。(40章)动表示运动,说道是运动的。向哪儿运动呢?向相反方向运动,矛盾双方互相依存又互相转化。“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2章)有与无相并而生,难与易相互成就,长与短相互对比,高和下相互充实,音(节)和声(旋律)相互调和,前和后相互追随。又如“贵以贱为本,高以下为基。”(39章)“将欲取之,必先与之”,“祸福相倚”,“难易相成”,“柔弱胜刚强”等充满辩证智慧的说法,已成为中国人习用的成语。
老子之后,由于对老子“道”的概念和“自然无为”思想理解不同,而形成了老庄学和昔老学两大不同派别。老庄学派的代表人物庄周是战国时期的宋国蒙城人,终身不仕,庄子是一个哲学家,又是一个富于浪漫主义的文学家,《庄子》一书,洋洋10万言,内容丰富,语言精美。庄子继承了老子的思想,认为“道”是产生世界万物的本原。但两者有所不同,老子捕捉到的事物的矛盾,常会被转化为人生处世的一种智巧,庄子不然,庄子暴露事物的矛盾,则是为暴露事物存在的相对性、不确定性,否定事物的差别(“齐物”)。如果说老子哲学主要是一种社会政治哲学的话,庄子的思想大体是表现了对乱世中个人生命处境的关心。他认为,唯有“无无”(不执著于我)、“无功”(不留恋功业)、“无名(放弃名利)顺应世俗,随遇而安,才可超脱一切关系,而作无物无我的“逍遥游”。逍遥是心灵在摆脱了一切外界束缚与限制之后而达到的一种状态。逍遥二字也是庄子其人其事的绝妙写照。
庄子安贫乐道,不慕名利,这种顺其自然,走求自由,解放个性的思想,曾对历史知识精英的心理产生过深刻影响,无论魏晋风度,明末士风,都可从中品位到庄子的神韵。宋元以后,庄禅并称,很多人望文生义,往往以佛注庄把庄子说成佛一样否定人的现世快乐,实非庄子之愿。
老子以其超人智慧的辩证思维指引人生,启人心智;孔子以天下兴亡为已任,庄子则是个十足的个人主义者和快乐主义者,清静无为,逍遥一生。一个人若想知道什么是“智慧”,那他应该读老子;一个人若想知道什么是“正直”,那他应该读孔子;但一个人若想知道什么是“快乐”,那他必须去读庄子。
人生不同,旨趣不一;或人生的不同阶段,旨趣有变,各有所求,乃各遂其志。
竞争日益激烈,忙碌非比寻常的今日世界,人们难免心浮气躁,而要在奋斗的人生途中,享受快乐的生活,确有不少人是信奉老庄之学的。台湾著名漫画家蔡志忠即是其中之一,他以老子为偶像,不管到哪儿,他总揣着《老子》和《庄子》两本书。为传承中华古籍而创作的漫画,他首画《庄子说―自然的箫声》,次画《老子说―智者的低语》,而且老子画的最为传神,大陆富到三甲的盛大陈天桥崇奉庄子,“顺势而行”,近闻公司有点问题,或许“庄子”真能帮他安全度过难关。据悉,还有企业界人士读了庄子寓言,受到启发而做出了正确决策的。近日来京讲学的台湾学者傅佩荣建言,人在年轻时适合读儒家,以便入世,服务人民,待到中年以后事业或有成,可读道家,从此看开一切。诚哉斯言!历史上春秋范蠡、汉初张良可称光辉典型。范蠡扶助越王苟践泄亡国之恨,行灭吴兴越之功,功盖于世,但他功成身退,迁地经商,逍遥度过余生。张良是刘邦创汉的第一功臣,汉王朝一旦建立。他便远事避祸,明哲保身,终得寿终正寝。
同时在战国中期还形成了道家的另一派别――黄老学派,此派假托黄帝的名字,改造和发挥了老子的思想,故称黄老之学。黄老学在政治上继承了老子无为而治的思想,同时又吸取了儒家的礼义,仁爱思想,以及法家的法治思想等,带有融合各家的性质。汉初甚兴黄老之学,曹参为相,即以黄老学者为师,推行“清净无为”,“与民休息”的政策,在政治和经济上都取得一定效果。
南北朝隋唐以降,道家学派的地位为道教所替代。道教和佛教一样,已是一种宗教,是中国自创的宗教。道教正式形成于东汉末年,张道际创立的“五斗米道”和张角创立的“太平道”是当时的两大流派。道教以神化了的老子所提出的“道”为基本信仰和教义。道教奉老子为教祖,以《道德经》为主要经典,并用老庄道家的哲学作为道教神仙学说的理论基础。道教成熟于东晋南北朝,隋唐宋金达到全盛,明清以后开始衰落,道教对中国政治,文化、思想、生活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道德经》不但影响了汉代以来两千年中国的思想史,而且也受到西方思想家的重视,成为世界哲学宝典之一。老子被誉为“中方巨人”、“中国和世界的第一哲人”,当今世界更正在掀起“老子热”、“大道热”,以应对21世纪新的挑战。19世纪德国哲学家称赞老子《道德经》“橡一个永不枯的井泉,满载宝藏,放下汲桶,唾手可得。”德国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海德格尔“更被认为从《道德经》中吸取了思想资源”。西方哲学家阅读老子思想,都是想要从中获取拯救西方文明的良方。
关键词:字体;图形;联系
1 图形简述
所谓图形就是指,所有可以产生视觉图像的并能传达视觉信息的一种视觉符号,它的特点是由可视性的图画对人们诠释某种观念或某些信息,并且具有一定的创造性的视觉形象。它的本质是用不同的手段进行刻画所得出的图形符号,并且都是以说明性的图画为形象,区别于文字的视觉形式,还可以通过各种不同的方法进行大批的复制,成为一种传播信息的视觉形式。图形是众多要素中的关键要素,它不同于标记、图案和标志,它不是纯粹的符号,更不是以审美为目的的一种装饰,它是思想意识在特定的情况下,在某个货多个元素组合成的一种刻意的刻画和表达形式。它最直接的展现了作品的显示效果和美的张力,也使信息有了有效的传播。
由此可知,平面设计是靠图形的视觉语言,由联想展开创意,清晰的传递内容的本质,并借助于图形产生一系列的艺术效果,使观众能够保持长时间的记忆,它既是美学意义上的升华,也是具有深远寓意的哲理带给人们启示。
2 字体与图形的联系
2.1 字体起源于图形
人类在最初的萌芽阶段时期,还不会使用文字和语言,但在表达情感和记录时间的时候却有独特的方式,最初,古人用绳索进行记事,结绳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为传递信息而设计的,之后又出现了刻画的符号,它是把生活环境中与生活紧密相关的动物植物以及自然现象等等画在洞穴的石壁上涌来表示记事方法。当是的图形就是对真实事物的复制,不用另加说明就有非常明显的自我说明能力,所以可以独立的传达种种信息。图形在人类较早的信息交流和记载事物中的重要地位奠定了人类早期文字的起源和轨迹,就是以图形为基础的文字的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维也逐渐进步,图形已经不能够满足人们交流的需求,从此人们便开始创造了文字。
2.2 字体的图形特征
中国的汉字是起源于图形的符号,它经过几千年的演变,最终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文字体系。汉字的形态最早是象形,如“水”、“木”、“雨”、“犬”、“日”、“月”等。可以说,古老的象形文字、表意字都来源于图画。
图1
自古中国就有书画同源一说。对于不认识的汉字,人们也可以从它的形态上略知其意,这也阐明了汉字自身特有的象形、会意、指示等特征,而这种特征同平面设计一样,是一种可“识别”的,只需“看”过之后,就可以作为传递信息的平面图形,体现了文字的记忆功能。据此可证,汉字的符号性和象形性是具有图形化的特征的。如图1所示。
早期的金文“日”字,从它的外形轮廓就可看出它极像太阳,点和横分别象征太阳的光;“月”字,形如月半;“土”字的下方像土地;“木”字形如树木,上面是树枝,下面是树根。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汉字也随之进步,逐步产生了合适于本民族的文字体系,钱穆先生曾在《中国文化史导论》中说过:“中国文字亦可说是中国人独特创造而又别具风格的一种代表中国性的艺术品。我们只有用看艺术作品的眼光来看中国文字,才能了解其趣味”。但它的本质,仍然是图形。所以,在文字中挖掘可成为图形的元素,找寻创作的题材,融入设计的灵感,加入现念,便可创作出新颖独特的设计作品①。
2.3 字体与图形的不同点
可以说,文字和图形在某种程度上是存在着一定的密不可分的联系的,但二者终究不能等同。因为图形所具有的是明显的感性特质,每个时代产生的图形都富有不同的内涵,从解读图形语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是在当时社会的人们所具有的普遍的经济情况、文化程度和思想意识所制约的。而文字具有相对理性的特质,顾名思义文字所表达的含义是固定的,传递的信息也是明确的,对文字的理解人们受影响的比例要小。用简单的线条和粗略的色块所组成的图形可以影响到我们的情感;勾勒出的小动物也会使我们产生怜爱之情;一副漫画可以让人们会心一笑;在特殊场合出现的特定符号,比如国家的标志、宗教的标志都能激起信奉者的热情……,这些就是图形的特征,它是丰富的、直观的、煽情的,作为理性文字就无法企及了。
3 结论
文字信息在不同语言,不同国籍的交流上也会造成一定的障碍,这一点远不如图形尤其在信息容量上,图形还可以成为各民族都能理解的共同语言。图形还具有很强的寓意性和象征性,图形的语言是很丰富的,可以让人们在无意识中就被接受和感染,并成为一种驱动力,可表达一种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心理情感,而文字是准确而规范的表达方式。
对于信息,图形还具有传达速度之快的特质,它可以运用形状、线条、印刷、色彩等方式,把思维转化成为可交流的视觉形式,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图形的传达信息的速度之快是文字所不及的,文字在表意上是非常准确的,不过却缺少视觉的冲击力和直观性。国际视觉大师霍尔戈・马蒂斯教授就这样说过“一幅好的招贴,应该是靠图形语言说话,而不是靠文字的注解。”②对于图形和文字的不同点,我们要吸收二者的优势,将图形文字的特征结合,从而创作出更完美的艺术作品。
注释:①引自钱穆先生《中国文化史导论》。
②引自霍尔戈・马蒂斯的话。
参考文献:
[1] 黄德宽,常淼.汉字阐述与文化传统[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5.
[2] 王受之.世界平面设计史[M].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2002.
[3] 王国伦.汉字之光[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4] 陈宗明,黄花新.符号学导论[M].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4.
[5] 毛德宝.标志设计[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