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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上把这种自觉变形症状归类于感知综合障碍。这种障碍多见于边缘性人格障碍者。当然,其表现形式不只限于自感嘴眼歪斜,较多的还有自认四吱不对称,肩膀高低不平,臀部太大等,这是一种自我形象不认同的心理反应。一个人在人格发展过程中,最主要的一点就是自己要了解自己。接受自己。我是什么样的?对照镜子能明确地说:“这就是我!”这与一个人对自己长相不满意,自感美中不足不同。这种自己本来没毛病却硬挑毛病,又不接受别人的意见而歪曲事实的感知,只能是一种病态。
究竟他是怎么产生这种感觉的呢?患者从17岁开始有习惯。自感这种行为见不得人,一方面担心会损伤身体,另一方面又无法控制自己的性冲动,并且经常觉得疲乏无力,不久他就患了严重的神经衰弱症。他自己买了些安定药和抗精神病的药,但因服法不得当,产生了恶心呕吐现象。为克服这种不适感,他又开始练某一种功,谁知不适感消失了,却出现了面部麻木和僵死感。面对面部麻木和僵死感,他不停地照镜子来观察面部情况,终于发现自己的口眼错了位。他解释说这是引起的大脑皮层失调,从而导致面部发育畸形。他下决心克服习惯,但朝令夕改,一到夜里,的使他不得不去发泄,白天的疲劳感则靠练功去抑制,可是面部的异常感觉却更加严重。他认为这是一种无法改变的事实,任何一个者迟早都会和他一样,而口眼歪斜者又必定是长期的人。
像上述这种心理障碍的演变,无非是对的过度恐惧和担心造成的。而他练的功不仅没能调整好他的躯体和精神感受,相反倒加重了他的感知综合障碍。我们都知道。练功会发生走偏现象,轻者出现体感异常,重者出现幻听和幻视,甚至可使人格扭曲,从而改变了对自身和外界的愍知能力。常此下去,便会由心理异常发展成精神分裂症。
小时候,我就的最美的声音是妈妈的歌声,妈妈有时想偷懒不去睡觉,跑去练一练那美妙的歌声,妈妈每次唱着叫我起床,她的歌声在我记忆中难以抹檫掉,妈妈用她那高高的嗓音,唱出了世界上最美的歌声。
渐渐地,我背起了重重的书包上小学一年级,我觉得最美的声音是的歌声,每一次听到这个动听的歌声,我仿只欢快的小鸟跳着优雅的舞蹈,我对这首《一起来看流星雨》的歌声,像吃了似的,每天都听着这欢快的歌声,听得如痴如醉,唱出了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歌声。
时间一分分过去,日子也一天天过去了,我背上书包上小学三年级了,只是懂得比一天天要多了,我觉得最美的歌声是无处不在的,现在我明白了世界上的每一样东西都有着美丽的歌声,小鸟唱歌时唧唧喳喳地声音;下雨时哗哗的声音;翻开时沙沙的声音;人们唱歌时发出最美的歌声,在每一天中有着许许多多的声音陪伴着我,让我们开开心心地度过每一天!
关键词:国民收入初次分配;最低工资法;工会集体协议
中图分类号:F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09)08009006
国民收入分配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种形式。前者是指在产品和劳务的生产当中,企业按照各种要素对产出和劳务直接做出贡献的大小给予相应的货币报酬;后者则是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基础上,国家对初次分配后的国民收入进行的再分配。初次分配是国民收入在国家、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分配,或者说是国民收入在政府、资本与劳动三者之间的分配。
在经济理论上,初次分配格局的形成主要是要素市场的力量和影响要素市场的制度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因此,影响初次分配的因素包括劳动力供求关系、劳资关系,以及影响劳资关系的工会力量等社会制度因素。从统计数据看,改革开放以来,辽宁省收入分配格局变化的一个重要现象是,劳动者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不断下降。这意味着,随着市场力量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初次分配格局中劳动者报酬所占比重逐步下降,已成为要素市场典型化的特征。一般的解释是,劳动力供求不平衡,供给大于需求是产生这一结果的主要原因。但是,这种解释忽略了影响初次分配格局的其他因素,诸如劳资关系和影响劳资关系的社会制度因素的作用。
本文基于对劳资关系问卷式的抽样调查,廓清劳资关系影响劳动者报酬初次分配的复杂细节,进而从劳资关系的角度对劳动者报酬份额下降提供合理的解释,并对改进初次分配格局提出相应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建议。
一、典型化事实:劳动者报酬占GDP的比重持续下降
从个别年份的静态角度看,劳动者报酬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占有较大的份额。但从时间序列的动态角度看,劳动者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近十年来呈现逐渐下降的趋势(如表1所示)。2006年辽宁省劳动者报酬、固定资产折旧、企业盈余和生产税净额在国内生产总值的分配份额分别是4250%、161%、252%和162%。显然,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占有较大的比重。但是,从近十年的数据看,劳动者报酬从1996年的497%下降到2006年的425%,下降了72个百分点;企业所得(折旧与企业盈余)从1996年的394%上升为413%,上升了19个百分点;生产税净额由1996年的109%上升到2006年的162%,上升了53个百分点。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者报酬在国内生产总值中分配份额的下降是在辽宁省国内生产总值不断增长和人均收入水平不断提高的背景下发生的。也就是说,随着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劳动者报酬所占份额并没有相应地提高,反而呈现下降的趋势。
从经济理论上讲,企业生产率水平的提高,促进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包含着劳动者的贡献,因而,工资应与企业生产率水平的提高同步上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劳动者报酬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基本保持不变。部分发达国家的经验数据支持了这一理论。例如,国内的一项针对该问题的跨国研究表明,美国在1960―2006年间,劳动者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份额基本上保持不变,而日本在1955―1998年间,在企业就业的劳动者收入份额呈现不规则的逐渐上升的趋势。来自联合国的数据也表明,随着人均国民收入的增加,大多数国家的劳动报酬份额都会保持在70%―80%左右。但是,这项研究还发现,在24个国家的更大样本中,随着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劳动者的报酬份额呈现先下降然后逐步上升的类似U型曲线的运动轨迹。然而,这项研究将基于中国各省的数据与国际进行比较发现,中国劳动者报酬所占的份额不仅一直在下降,而且比许多国家要低,特别是最近十几年来,中国初次分配中的劳动报酬份额已远低于发达国家水平[1]。
概括起来说,尽管不同国家在经济发展初级阶段劳动者报酬所占份额呈现上升、不变或下降的不同特征,但是,即使仅仅与其他劳动报酬份额下降的国家比较,中国经济中劳动者报酬份额仍然表现出相对更低的特征。在中国一些比较发达的省份,如广东省、江苏省和浙江省,劳动者报酬份额甚至比辽宁省还要低。这说明,现阶段中国劳动者报酬份额与经济发展水平成反向运动。
二、决定初次分配的重要因素:劳资关系协调机制
可能有很多理由去解释中国劳动者报酬份额与经济发展水平呈反向运动的现象,本文仅从劳资关系的角度给予一个合理的解释。
传统的经济理论在研究工资决定时,假设劳动力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这个假设的含义是:劳动力和雇主双方都没有力量垄断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劳动力是均质的,在能力上是无差别的;劳动力进入市场和退出市场是自由的,没有任何摩擦或障碍;雇主和劳动力双方的信息是对称的和完全的,双方的交易是瞬间完成的。雇主能够识别劳动者对企业产出的贡献,劳动者也知道自己的贡献与企业产出的关系。在这一系列假设的前提下,在理论上,如果企业的目标是追求利润最大化,那么,企业对劳动力数量的需求一定是在最优水平上。在这个最优的水平上,增加劳动力数量为企业产出价值做出的边际贡献等于企业雇佣劳动力的实际工资。这个关系决定了企业对劳动力的需求。也可以说,实际工资越低,企业越愿意增加对劳动力的需求。但另一方面,劳动力对某一市场的供给是由劳动力选择这个供给在其他方面损失的收益决定的。例如,从农业领域转入工业领域的劳动力,其对工资的预期一定不能低于他因此而在农业中损失掉的收入。这个损失掉的收入是他的机会成本。所以,机会成本决定劳动力想获得的实际工资水平,而实际工资水平高低与工人提供劳动力的数量呈正比,从而决定了劳动力的供给。当劳动力的供给与劳动力的需求相等时,均衡的市场工资和均衡的就业水平就确定了。就业人数与人均工资水平就决定了工资报酬总额。如果知道国内生产总值水平,就可以确定劳动者报酬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份额。就我们所讨论的问题来说,这个理论可以说是市场供求关系解释劳动者工资和工资份额的理论。按照这个理论,工资水平较低,或者在产出水平提高的条件下工资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较低,一定是劳动力供给大于劳动力需求造成的,因为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会压低实际工资,而实际工资较低会刺激企业增加就业,就业的增加又会在技术水平给定的条件下增加企业的产值,最后形成了劳动者报酬在产出中的份额下降的局面。
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发展和工业化的初级阶段,有大量的农业劳动力需要转移,劳动力的供给明显大于需求,因此,这个理论似乎很有道理地解释了劳动者报酬份额下降的事实。但是,由于这个理论过于简化,许多假设条件与中国劳动力市场相距甚远,因此,这个理论的解释能力是非常有限的。
首先,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中国的劳动力市场是不完全的,因而竞争程度也不是很高。企业中已经长期就业的工人与新增的工人之间在工资水平上有很大的差异,尽管在很多情况下他们对企业产出价值的边际贡献没有多大的差异,出身城市的工人与来自农村的工人在同一行业、同一工作岗位上工资却有很大的差别。在经济学理论上,这意味着劳动力市场是分割的,而不是统一的。
其次,劳动力的能力是有差异的,非均质的,因此,雇主并不能清楚地识别每个能力不同的劳动力对产出的边际贡献,因而就不能合理地确定每个人的工资与其贡献的关系。相反,在追求利润动机的驱动下,雇主更愿意压低工人的工资。当然,不满意低工资的工人可以退出这个企业,但是,退出会产生两个方面的成本:(1)由于劳动力市场信息是不完全的,工人从一个企业流动到另外一个企业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找到工作,流动成本较高。(2)劳动力在某个企业工作积累了专门适应这个企业生产需要的技能和人力资本,如果退出这个企业流动到其他不需要或很少需要这种专用的人力资本的企业,会导致积累的人力资本价值丧失,也就是说,沉没成本较高。这些原因导致很多劳动力在其工资低于产出贡献时,继续在原有企业工作。一般来说,工业企业种类繁多,技术复杂,人力资本的专用性较强,劳动力流动的沉没成本较高,而餐饮等服务行业种类规范而统一,人力资本的专用性程度不高,劳动力的沉没成本较低,劳动力比较容易流动。由于辽宁以复杂的工业企业为主,因此,劳动力的流动性小得多,这可能导致工资低于其对产出价值贡献的工人继续留在原有的企业中。
再次,劳动力在市场上与雇主的交易在本质上并不是像一般商品交易那样瞬间完成的,相反,这种交易是一个过程,并且是以劳动合同的形式出现的,无论这种合同是明确的、成文的,还是隐含的、不成文的。合同一般会规定工人在企业工作的年限,应当得到的基本工资,但很少明确规定工人的劳动强度、工作日长度、绩效工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等。或者说,事前劳资双方无法在合同中详细地规定由事后不确定性所产生的各种细节。在经济学的概念中,这种劳动合同是不完备合同。当劳动合同是不完备时,雇主与劳动力双方等于默认了雇主有权利去决定工人的具体报酬和福利待遇等问题。如果雇主有不执行合同的道德风险的动机,他就会依据这种权利延长工作时间、克扣工人工资和减少工人的福利待遇。如果这种现象很普遍的话,就会导致劳动者报酬份额下降。
最后,上述劳动力市场不完全性以及劳动合同的不完备性不仅在中国,即使是在西方发达国家也是存在的,但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并没有导致工资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份额下降,而在中国各个省份却出现了。原因在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最低工资法律和以工会形式出现的集体谈判的力量,而中国是缺乏的。面对雇主,单个的工人属于弱势群体,无法与雇主抗衡。但有组织的集体谈判就可以保护工人的利益,协调劳资关系。换句话说,在市场不完全的条件下,法律和工会形式的集体谈判会替代市场去协调劳资关系,保证劳动者的利益。
上述分析表明,在缺乏最低工资法保护和缺少工会形式的集体谈判机制的制度背景下,企业雇主与劳动力签订的不完全合同,以及由合同引起的劳资关系可能要比简单依靠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更适合解释劳动者报酬份额在经济发展水平提高的情况下持续下降这一现象。
三、问卷调查:劳资关系协调机制如何影响初次分配
一般来说,在劳动力供给短缺的条件下,劳动者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选择,拒绝接受过低工资、超时工作和恶劣的工作环境,使总体工资水平形成向上的拉力,从而在初次分配格局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而在劳动力供给过剩的条件下,劳动者的选择性小,相对谈判能力较弱,在初次分配格局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但无论是在劳动力供给小于需求,还是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的条件下,缺少最低工资法保护,缺少工会形式的集体谈判机制来协调劳资关系,都会给工人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带来不利的影响。只是在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时,建立协调劳资关系的机制显得更为紧迫和重要。经验上的观察可以直接证明这一点。在欧美发达国家,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的程度要比中国小得多,但最低工资法以及工会形式的集体谈判机制不仅在历史上早已建立起来,而且相当完善。这说明,协调劳资关系的制度诸如最低工资法和工会形式的集体谈判机制等等是否存在,在很大的程度上不是基于劳动力市场供求之间差距的大小,而是基于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全性和劳动合同的不完备性。
在中国现阶段,由于最低工资法没有有效实施,也缺乏工会组织形式的集体谈判机制,因此,劳资关系的协调机制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因此,可以预测,缺少有效的协调劳资关系的机制对初次收入分配中的工资收入一定会产生不利的影响。为了研究协调劳资关系机制的现状及其对初次分配的影响,我们在2007年分别对辽宁省300个工业企业职工和45个服务企业职工发放了调查问卷,工业企业收回有效问卷288份,服务企业收回有效问卷31份。
问卷调查所反映出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劳动合同签约率低。在288份工业企业职工问卷中,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有216人,占75%,其余25%的职工与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服务业企业的劳动合同签约率更低,在31份服务行业职工问卷中,只有11人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仅占问卷调查人数的355%。二是企业与职工之间缺乏工资协商机制。在288份工业企业职工问卷中,有197份回答企业有工会组织,占622%,但是只有57人认为工会在工资协商中发挥作用,仅占198%。在31份对服务行业职工的问卷中,有516%的人认为工资不能随企业效益提高而增加。三是有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现象。在被调查的工业企业职工中,有25人回答有被拖欠工资的情况发生,占87%;有33人回答有被克扣工资的现象,占115%。在被调查的服务行业职工中,有129%的人认为企业的劳资关系紧张。四是超时工作。在工业企业职工问卷中,有33%的人回答法定假日得不到休息,有257%人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288%的人没有加班费。服务行业超时工作更为普遍,在被调查的服务行业职工中,581%的人每周7个工作日,每天工作12小时以上的占387%,工作8―12小时的占29%。五是没有给职工缴纳保险的企业占30%以上。对工业企业职工的问卷调查显示,在企业应该给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中,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比例相对比较高,占67%,其次是医疗保险占66%,失业保险占639%,工伤保险占524%,住房公积金占51%,女职工生育保险占201%。服务行业企业给职工缴纳保险的比例明显低于工业企业,在被调查的31人中,只有5人回答企业给职工缴纳保险,占161%。
对问卷调查的初步分析表明,由于缺乏最低工资法的保护和协调劳资关系的制度建设,拖欠和克扣工资、超时工作、不付加班费、不给职工缴纳保险等现象很普遍,而且在有工会存在的企业中,工会也未能充分地发挥协调劳资关系、保护职工利益的作用,部分企业的工资甚至被压低到正常水平之下,更不用说企业为那些工人缴纳养老保险了。
从这项问卷调查中还可以发现,在一些可比较的关键性指标中,服务性企业远低于工业企业。例如,在劳动合同签约率方面,工业企业是75%,而服务性企业只有355%。在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方面,工业企业基本上保持60%以上,而服务性企业仅有16%。这说明,服务性企业工人的人力资本的专用性比工业企业低,劳动力的流动性比工业企业高,在同样缺乏协调劳资关系和工会形式的集体谈判机制的情况下,服务性企业的工人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更难得到保障。据统计,2006年末,辽宁省制造业在岗职工人数140万左右,而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和居民服务业在岗职工人数56万左右。后者相当于制造业在岗职工人数的40%。按照这个数据估计,因合同签约率较低和企业提供保险率较低而造成工资和福利待遇较低的在岗职工规模,也不可低估。
四、政策选择:最低工资法和协调劳资关系机制的作用分析
前面的分析表明,辽宁省劳动者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份额自改革开放以来呈现出逐渐下降的趋势,从而形成了劳动者报酬份额下降与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呈反向运动的特征,而且这个特征在中国各省份也普遍地显示出来,从而形成了典型化事实。从国际的经验看,许多发达国家经历的发展阶段并没有显示出劳动者报酬份额下降的特征,即使是一些国家显示出这种特征,当与中国各省份的数据进行比较时,中国的劳动者报酬份额下降的速度也要快于其他国家。我们对中国劳动力市场不完全性的分析证明,仅仅依靠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并不能形成合理工资定价机制,不能准确地评价劳动者对产出的贡献。而问卷调查则显示出在缺乏最低工资法保护制度和工会形式的集体谈判协调劳资关系的机制的条件下,劳动力的工资存在被压低的倾向,工人福利待遇也难以得到保障。由此,我们可以得出初步的结论:劳动者报酬份额的下降反映出中国在经济转轨和经济高速发展过程中,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协调劳资关系制度机制的缺失。因而,政策选择的方向是建立并实施最低工资法和工会形式的集体谈判机制,保障工人的利益。但是,最低工资法的实施和集体谈判机制不仅对初次收入分配产生影响,也会对经济其他方面产生影响。因此,选择实施最低工资法和建立工会形式的集体谈判机制可能需要综合考虑各种经济影响。
1最低工资制度:分配效应与就业效应
最低工资立法在世界各国有很大的差异。在有些国家最低工资是全国性的,如法国、荷兰和英国;在有些国家是地区性的,如美国、加拿大和日本;还有些国家是行业性的,如德国、爱尔兰和葡萄牙。而最低工资的规定也是不同的,如有小时工资、日工资和月工资等。
最低工资在影响收入初次分配和缩小分配差距方面的作用是明显的。在劳动力市场不完全、工会形式的集体谈判力量较弱的情况下,最低工资立法会降低职工个人与雇主谈判的成本,从而对工人的工资水平起到一个最低限度的保护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在中国,由于收入初次分配越来越不利于职工,并且收入分配的差距越来越大,因此,实施最低工资法显得非常必要。但是,由于最低工资法不仅对分配产生影响,而且对就业和投资等也会产生影响,特别是政府担心实施最低工资法可能会对就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政府决定在中国暂缓实施最低工资法。
显然,中国是否尽快地实施最低工资法,取决于这个法律本身所产生的分配效应和就业效应。分配效应基本上是明确的,但对就业的影响是不确定的。在理论上,最低工资法对就业的影响可以有正反两个方面的效应。(1),关键要看条件,不能简单而论。有一种情况实施最低工资法将导致就业下降。假设劳动力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并且最低工资法实施的工资水平高于市场均衡的工资水平,那么,可以确定无疑地说,这种情况下实施高于均衡水平的最低工资虽然可以向有利于工人的方面改善初次分配结构,但对就业会产生负面影响。(2)
实施最低工资法也可能提高就业水平。理论上有三种情况会出现这个结果。第一种情况,劳动力市场上是买方独家垄断的,就是说没有什么竞争性工资,雇主独家垄断决定工资水平,其。在这种情况下,这个独家垄断企业愿意以法定的最低工资增加就业;最低工资低于竞争性工资水平,工人对产出增量的贡献要大于工资水平,企业愿意增加对劳动的需求,只要企业付给工人的工资在最低工资水平与竞争性工资水平之间,劳动力就愿意增加供给,就业水平就会提高;劳动力供给的工资弹性较大,也就是说,工资提高后,劳动力增加供给的程度高,如果最低工资水平提高,劳动力寻找工作的积极性也会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实施最低工资会增加就业,同时也改善了收入初次分配结构。除了第一种情况比较特殊外,其他两种情况在中国普遍存在。例如,农民工希望得到的是非常低的工资保障,他们所需要的工资水平低于城市工人平均工资水平,但高于他们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的收入水平。实施最低工资会更加刺激他们增加劳动力供给和就业。
除了在理论上实施最低工资存在增加就业的可能性外,经验上的证据也很重要。有关经合组织9个成员国1975―1996年实施最低工资对就业影响的研究表明,最低工资增加10%,导致20岁以下的青年就业人数减少2%―4%,而对20―24岁青年就业的负面影响接近于零,对25岁以上劳动力的就业不产生任何影响。这就是说,对25岁以上的劳动力来说,实施最低工资或提高最低工资没有对就业产生负面效应,反而对提高工资改善收入初次分配结构具有正面效应。另一项针对欧盟国家的研究也表明,最低工资减少了青年就业,但会增加总的就业人数[2]。道理在于,如果在一定的年龄范围内劳动力的年龄与他们对产出贡献的能力正相关的话,最低工资水平有可能高于青年对企业产出的贡献能力,因此,实施最低工资法可能对这部分劳动力产生负面影响。
目前,要求改善工人待遇和初次分配结构的学者呼吁尽快实施最低工资法,而担心实施工资法会提高工资成本,降低企业的产品竞争力的学者,以及担心工资成本提高减少企业利润的企业家,则主张减缓实施最低工资。政府可能担心实施最低工资法会减少就业,特别是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最低工资法最终被暂缓实施。暂缓实施最低工资法并不必然会提高企业的产品竞争力,反而会加剧收入分配的差距。比较低的工资水平,虽然会提高企业产品的竞争力,但由于工资水平低导致工人对本国产品的需求水平也较低,因而,低成本生产出来的商品主要用来出口和海外需求,正是这个较大规模的出口是中国保持持续增长的重要基础。当全球经济紧缩时,海外出口锐减,企业生产的产品主要靠内需。然而,暂缓实施最低工资法不利于增加工人的收入,反过来,工人收入没有增加,消费需求也不会增加,除非大规模的投资需求增加弥补消费需求不足,从而提高总的内需水平。但在中国现有投资体制和监管体制下,基础设施投资中的腐败案例层出不穷,虽然可以增加就业,但会进一步加剧收入分配的不平等,从而抑制内需水平的提高。因此,我们建议在政策选择上应当实施改善收入分配与刺激内需的政策组合起来。实施最低工资可以改善初次分配格局,从而有利于增加消费需求,而政府在财政政策上对企业实施减税让利,刺激企业投资,增加就业,从而提高宏观内需(投资和消费)水平,实现改善分配格局和拉动需求两个方面相互促进保持经济增长,可能要比暂缓实施最低工资法,放弃改善收入分配,仅仅依赖政府大规模的基础设施投资,更有利于在和谐的环境下抵抗经济不景气,保持经济增长。
2 工会形式的集体谈判:职工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机制
如果说最低工资法是保证在企业就业的工人获得最低收入的制度的话,那么,工会形式的集体谈判机制就是保障工人能够分享增长成果的重要机制。劳动者报酬在国内生产总值的份额持续下降,这个宏观的典型化事实背后的本质特征,就是在微观企业中缺乏工会形式的集体谈判机制来保证工人可以与企业和政府共同分享经济增长的成果,所以才会出现劳动者报酬份额下降与经济增长加快和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反向运动的现象,就像我们在问卷调查中所显示的那样。
中国的《工会法》(2005年修正版)明确规定,工会维护工人在企事业单位的利益。对于企事业单位克扣工资、未提供劳动安全条件、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利益、以及其他侵犯劳动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代表工人与企事业单位交涉,或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处理。但是,《工会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工会可以代表工人与企业雇主或资方就工资问题进行协商和谈判。可能由于这个原因,现实中工会很少代表工人与雇主进行集体协商或谈判。
在发达国家,衡量工会和集体协议的作用有两个重要的指标:一个是工会密度,即参加工会的工资劳动者占全部工资劳动者的比例。另一个是集体谈判覆盖率,即被集体协议覆盖的工资劳动者的比例。由于各国的法律约束和制度背景不同,这两个指标并不相同。一种类型是集体协议覆盖率高于工会密度;。例如,法国的工会密度是9%,而集体协议的覆盖率达到95%。美国的工会密度是16%,而集体协议的覆盖率是18%。另一种类型是集体协议覆盖率低于工会密度。例如,日本工会密度是24%,但集体协议的覆盖率只有21%。丹麦的工会密度是76%,但集体协议覆盖率是69%。各国的法律可以解释这两个指标的不一致性。在法国,法律授权工会代表工人进行集体协议,而且集体协议的范围对工会会员和非工会会员没有歧视差别,所以,法国的集体协议覆盖率大大高于工会密度。然而在美国,只有企业中大多数员工投票同意工会代表员工时,法律才要求工会协议,所以美国有比较低的集体协议覆盖率。虽然没有明确的统计,但中国的工会密度一定很高,而集体协议的覆盖率一定很低。在这两个指标中,集体协议覆盖率是一个比工会密度更可靠的反映工会作用的指标。显然,如果用集体协议覆盖率而不是工会密度来衡量工会作用的话,中国工会在保证职工权益方面的作用要低得多。
一般来说,工会形式的集体谈判的目的,不仅要维持一般的生活水平,而且也可以维护公平工资,以及保证劳动者能够分享企业的收益。如果最低工资法可以保证工人得到最低工资,那么集体协议的重点就是工人在工会组织的作用下保证公平工资,并争取分享企业生产率提高的收益。如果工人认为企业的生产率提高了,企业的员工应当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那么,工会就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协议提高工人的工资,使工资的增长与生产率的提高同步,避免出现经济发展水平提高而工资份额下降的局面。但是,需要有法律明确赋予工会这个权利。因此,中国的《工会法》可以考虑在修订时明确工会代表职工集体协商工资的条款。
国际上大量的经验研究表明,工会形式的集体协议机制对于促进工资增长的作用是明显的,集体谈判对企业生产率的提高也具有正面效应,因为集体协议有助于劳资双方沟通信息,改善劳资关系,提高生产效率。但是,集体协议对利润和投资可能会产生负面效应,而对就业的影响是不确定的[2]。
五、结论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水平不断提高,但劳动者报酬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持续下降。不仅辽宁省呈现出这种特征,而且近10年来全国一些发达省份也出现了这个特征,从而形成了劳动者报酬份额与经济发展水向运动的典型化事实。我们基于问卷调查发现,劳动者报酬份额下降与未尽快实行最低工资法和缺乏工会形式的集体谈判制度有关。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比较,缺少这种制度不仅不能保障工人的基本利益,更不能让工人分享生产率增长带来的成果,从而导致随着经济发展、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结果。缩小收入分配差距,需要改善初次分配格局,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份额,而提高劳动者报酬的份额,需要尽快实施最低工资法和工会集体协议工资机制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李稻奎,刘琳琳,王红领经济发展中的劳动份额[D]第十届CCER-NBER“中国与世界经济年会”论文,2008
最贵十大手表品牌 1.百达翡丽(Patek Philippe)
2.江诗丹顿(Vacheron Constantin)
3.爱彼(Audemars Piguet)
4.宝珀(Blancpain)
5.劳力士(Rolex)
6.伯爵(Piaget)
7.积家(Jaeger-LeCoultre)
8.宝玑(Breguet)
9.芝柏(Girard-Perregaux)
10.卡地亚(Cartier )
1.百达翡丽(Patek Philippe) 国别:瑞士
百达翡丽是1839年诞生于瑞士的著名钟表品牌,是公认的最贵十大手表品牌之首,也是最新十大名表品牌排行榜之一。它最贵的一块手表达1.4亿,是瑞士为数不多真正坚持独立制表的制表商之一,多年来百达翡丽一直崇尚完美,致力于追求极致的工艺美学,所以从制作材料到设计生产每个环节都严格把控,每一位百达翡丽制表师都要经过十年以上的训练,他们恪守着慢工出细活的原则,每年只产五万只表,正是这样精益求精的原则,缔造了百达翡丽经久不衰的品牌效应
2.江诗丹顿(Vacheron Constantin) 国别:瑞士
江诗丹顿于1755年在瑞士日内瓦创立,是迄今世界范围内最古老的的钟表制造厂,两个半个世纪以来,江诗丹顿的每一款产品都追求精雕细琢,创造出了上百款令人难忘的作品,均代表了瑞士高级钟表界的最高工艺水准。值得一提的是,他们还提供专门私人订制,可以依照个人构想,与设计师沟通创造出满意的设计主题,在由制表大师从外观设计到内部零件,费尽心思的将其一一实现。完成客人对钟表独一无二的专属订制梦想,江诗丹顿从腕表的工艺设计到销售,无一不体现了大家风范,是真正的贵族艺术品。
3.爱彼(Audemars Piguet) 国别:瑞士
爱彼是钟表师Jules-Louis Audemars 和Edward-Auguste Piguet于1875年在瑞士创立的制表品牌,秉承着瑞士传统精心制表的艺术,专注于对钟表内部机械零件的极致打磨,爱彼的每一款手表的品质都是上乘水平,每一个细节都尽显完美,爱彼的创始人去世后,这家企业一直由着他的后辈打理,发展到如今,已成为世界五百强企业之一,爱彼人一代又一代对技术的传承和对精品的追求,才有今天如此卓越的成就。
4.宝珀(Blancpain) 国别:瑞士
宝珀是于1735年在瑞士注册成立的腕表品牌,三个世纪以来,宝珀坚持着所有腕表都使用百分百的自产机械机芯,也为其他高端腕表品牌提供了最有力的内部机芯技术。20世纪70年代,面对着石英机芯的问世,传统腕表行业已经穷途末路,而宝珀的出现,将全历月相这一消失已久的复杂功能带回到传统制表领域,使得人们认识到了传统腕表的价值,也给了所有瑞士制表品牌发展的方向。宝珀在19914年推出了全球最复杂的腕表,汇聚着世界顶级的复杂工艺,将超薄、三问报时、陀飞轮、万年历、月相与双追针计时这些技术集为一体,制表师用了整整一年才完成机芯组装,堪称表中之王。
5.劳力士(Rolex) 国别:瑞士
劳力士是瑞士钟表业的经典品牌,一直推崇着稳重,适用,低调的设计作风,在质量上层层把关,每一块表都做到极度精确和耐用防水才能出厂。这个品牌集精良的品质,精湛的工艺,尊贵和独特气质于一身,是世界手表业的翘楚,发展到今天的劳力士年产量达80万只,备受各行各业爱表人士的推崇。俨然已成为市场占有量甚大的名牌手表之一。
6.伯爵(Piaget) 国别:瑞士
伯爵是年仅19岁的Georges Edouard Piaget于1874年在瑞士创立的钟表品牌。经过多年的发展,伯爵将精湛工艺与无限创意融入每一件作品中,一边致力于复杂机芯的研究,一面发展顶级珠宝首饰的设计。并将腕表与宝石镶嵌工艺结合,设计出了一系列高贵优雅,璀璨夺目,令人醉心的精品。
7.积家(Jaeger-LeCoultre) 国别:瑞士
积家是于1833年在成立的高级钟表品牌。在成立的一百多年以来,积家不断在制表工艺追求创新,将镶嵌、上釉、镌刻和镶空等一系列工艺集于旗下,掌握了40多项顶尖工艺,获得398项注册专利,发明了1,231枚机芯,让博大精深的瑞士钟表重新闪耀出创新的光芒,在整个制表业的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8.宝玑(Breguet) 国别:瑞士
宝玑是创始于1775年的钟表品牌,长期致力于为皇室成员以及各界杰出人物提供作品和服务,还曾为钟爱宝玑品牌的玛丽安托瓦内特皇后耗时44年,运用823个零件打造了世界上最复杂的一款怀表。宝玑发展至今已有240年的历史,因其发明超过了业内70%的技术,在业内一直有表王的称号,以陀飞轮、万年历和三问音簧这三大功能最具代表性,据说世界上的每一块机械腕表上都包含了宝玑的技术,因此宝玑也是最纯粹的高级制表师品牌。
9.芝柏(Girard-Perregaux) 国别:瑞士
芝柏是世界上最古老的5大制表品牌之一,做为为数不多的真正瑞士制表商之一,芝柏表把传统工艺和现代技术相结合,致力于设计、创作、开发和生产腕表的外部零部件和机芯,曾于1966年制造出世界上第一枚高频率的机械机芯,平衡摆轮每小时摆动可达3.60万次,是当时业内的重大技术突破。现今的芝柏品牌已拥有近80项专利,并凭借着独特的设计在国际性大奖中屡获殊荣。
10.卡地亚(Cartier ) 国别:法国
我国有四级人民法院,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1.其中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