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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态道德 道德规范 规范体系
生态道德规范作为一种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是生态道德的基本形态,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对人们的生态行为起着直接的指导、规范和约束作用。完善生态道德规范有利于生态道德建设成果的巩固和实践。
一、生态道德规范是生态道德的基本形态
(一)从生态道德的内涵来看,生态道德规范是生态道德的直接表现,没有生态道德规范生态道德就无法表现自己,也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皮亚杰曾说:“一切道德都是一个包括有许多规则的系统,而一切道德的实质就在于个人学会去遵守这些规则。”生态道德规范是人们在生态环境保护、改造、发展和建设的实践中,所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准则。这些规范和规范在一定情境中告诉人们该如何行为、如何行动,或者不该如何行为、如何行动。如花园中“请爱护花草”、“请勿践踏草木”等警示标语。它直接告诉人们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它以特有的方式维持和调节着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内涵着人们对自然界的义务和责任,使个人的情感欲望获得某种生态道德理性,进而把初始的美好人性还给个人。同时,还能够激发人的创造力,引导人们自我完善。所以,生态道德规范是生态道德首要的和根本的表现形态,离开生态道德规范生态道德将是不完整的。
(二)从生态道德现象来看,生态道德包括生态道德意识、生态道德规范、生态道德实戏三种形态,但无论哪种形态都离不开生态道德规范形态的善恶评判标准。生态道德规范是社会存在的产物,是特定的社会关系和道德关系在人们的道德意识中的反映和概括,是客观的社会道德关系和客观的社会道德要求对进行道德实践活动的人们的一种基本节制和约束。一个社会想要维持止常的运行,就必须有种社会全体成员共同认同的价值目标和道德标准,然后通过道德规范等价值导向来引导和统摄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使他们的价值取向和行为自觉地符合社会的要求,从而形成社会前进所必需的推动合力。同理,生态道德规范作为人类在认识、改造自然的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的道德行为标准,它是特定的人与自然关系在人们的道德意识中的反映和概括,是客观的生态道德关系和客观的社会道德要求对人们进行生态道德实践活动的基本节制和约束。人类要想生存发展,人类社会要想存在发展,就必须形成共同的生态价值道德标准,并通过生态道德规范来引导和规范人们的价值观念和生态道德实践,从而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生态道德规范的基本特征
生态道德规范,一方面,它是一定时期人们在同自然的相互“交往”中形成,并以某种风俗、习惯和传统等形式固定下来的“应当”与“不应当”的规范;另一方面,它又是“必须这样”或“不能那样”的强制性行为准则的生态法规。因此,生态道德规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一)生态道德规范的具体内容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四五千年前在人类历史上曾灿烂一时的“巴比伦文化”,由于植被破坏而销声匿迹了,世界最大的沙漠—撤哈拉大沙漠,几千年前曾是牧草青青、牛马肥壮的天然牧场,因过度放牧而变成沙海。20世纪以来,人类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但同时生态失衡、环境污染、能源枯竭、人口膨胀、粮食短缺、温室效应、物种灭绝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接踵而来,人类陷入了前所未有 的生存和发展困境。面对前所未有的生存困境,人类对此进行了深刻的反思,终于从深层次认识到,生态危机的形成,人类与自然界关系的紧张,缘于人类对自然的失范行为,而这种失范行为背后隐藏的则是生态价值观和生态道德观的缺失。因此,调节人与自然关系的生态道德规范应运而生。正如恩格斯所说的,“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到底总是从他们阶级地位所依据的实际关系中,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对同样的或差不多同样的经济发展阶段来说,道德论必然是或多或少地互相一致的。……我们断定,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
(二)生态道德规范的形成是在人们社会生活的实戏中逐步形成的。生态道德规范是对人们的生态道德行为和生态道德关系的普遍规律的反映和概括;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形式;是从一定社会或阶级利益出发,用以调整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利益关系的行为标准,也是判断、评价人们生态行为善恶的标准。在人类改造自然界的实践中,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人们的主观认识不断发生变化、相互提升并最终达到统一。生态道德规范作为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及其相应的人与自然关系的客观反映,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的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实践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在行为上反复实践这些生态道德要求,并通过某种风俗、习惯、法规和传统的方式固定下来。比如,臭氧是阻挡宇宙中紫外线的天然屏障,但由于现代化设备排出的大量的二氧化碳等物质,消耗了臭氧,紫外线乘虚而入,侵害人体。二氧化碳的剧增,破坏了地球与外层空间的热交换平衡,使地球持续增温,南北极的冰雪也开始融化了,还有珍奇的动物绝迹,气候恶劣等等。人类在经受了惨痛的教训,付出了巨大代价之后,终于醒悟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善待生命是人类必需遵守的基本生态道德规范。此外,生态道德规范的形式、内容、要求等是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而变化的。“永恒不变、适用于一切时代、一切阶级的善和恶、正义和非正义、荣誉和耻辱等等的道德规范是不存在的。”
(三)生态道德规范提出主体的多样性。生态道德规范首先是由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的思想家认识并提出的,他们根据人类对自然界的自觉认识,对人们的生态道德行为实践进行总结概括,提炼出符合一定人类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行为准则,并加以倡导,逐步形成人们普遍遵守的生态道德规范。如:现代生态伦理学的奠基人、法国思想家阿尔贝特·史怀泽则提出“敬义生命”的伦理学原则,明确指出“善是保持生命,促进生命,使可以发展的生命实现其最高的价位。恶则是毁灭生命,伤害生命,压制生命的发展。这是必然的、普遍的绝对伦理原则”。其次,各国的政府、地方行政机关则是生态道德规范产生和普及的核心力量。诸如,我国政府批准的(
三、完善生态道德规范体系
生态道德规范体系是指一定社会或阶级的生态道德原则和规范的有机整体。它们对人们的日常生产、生活起着直接的调节、指导规范和约束作用,它的实施和运用有利于巩固生态道德建设的成果,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素质,使人们正确认识人与自然关系中的是非与善恶,改变人们的生存和发展观念,将保护生态、追求资源的永续利用、持续发展作为自身内在约束力的要求,为人类的生产和发展提供可持续的自然机制,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合理的人文支持。
(一)完善生态道德规范体系的意义。在当前,我国一些地方重gdp增长、轻环境保护,环境保护法制不够健全,环境立法未能完全适应形势需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较为突出。环境保护机制不完善,环境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环境管理效率有待提高,一些领导干部环境保护意识和公众参与水平有待增强。为此,迫切需要制定和实施生态道德规范,提高人们的生态道德意识,强化人们的自我控制力和自我约束力,进一步巩固生态道德建设的成果。
从生态道德规范体系功能看,良好的生态道德规范体系有利于增强道德行为主体明辨是非和善恶的能力,提高道德修养的自觉性。从生态道德规范体系的作用来看,主要在于使人们尊重生命、尊重生态系统和生态过程,正确处理控制人口与合理消费、适度发展与维护生态平衡、消除贫困与反对奢侈之间的相互关系。具体讲,生态道德规范体系能有效地规范人与自然的交往行为。完善的生态道德规范体系能够在人们心目中树起崇尚自然、热爱生态的道德情操,按照美的原则和规律,不失时机地把人们的审美情趣引导到尊重自然、珍惜生态、保护环境方面来,并使之形成一种社会氛围,带动每个人养成一种符合生态道德要求的高尚情操,唤起人们关爱生物、善待生命的道德良知。从生态伦理出发,保护好生活在我们身边的任何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基本生存权,即使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也应本着良好的道德意识做出限制危害程度的正确选择,从而自觉地摒弃那些乱捕滥猎、乱采滥挖、乱杀无辜的不道德行为。从而,持续、有效地提高人的生态道德素质,使人拥有保护自然和生命的生态道德意识、生态道德情感、生态道德知识、生态道德能力与生态道德习惯,自觉遵循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更好地履行人类对自然和生命的道德义务与责任。
(二)健全生态道德规范体系的内容。生态道德规范的内容十分丰富,包括社会的、职业的、家庭的和个人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总结起来大概有:一是要热爱自然。要求人们在生命活动中的一切言论和行为,都以维护生态环境为准则,在向自然索取的同时向自然奉献,在开发自然的同时保护自然,力求维护生态平衡。凡有利于自然的事情,能够减轻或解除自然灾害的事情,就应该自觉努力去践行;一切有损自然的行为则应该避免和反对。二是要合理消费。把消费问题作为伦理道德来审视,作为道德要求来遵循。尽可能使人们的消费行为合乎或不破坏生物圈的良险循环,使人类与自然之间成为亲密伙伴。要强调节约资源,倡导消费文明化、无害化,在利用资源时,节制开发,高效使用,物质消费和精神消费保持均衡协调,资源利用和消费活动不能对自然造成危害。三是适度发展。对人们的生产活动要从生态道德的视角加以调控,尽可能地少投入、多产出、多利用、再利用、少排放,将自然环境作为一种潜在的生产力加以保护,改变以破坏资源、过量消耗自然为代价或者“先破坏后治理”的生产发展模式。四是控制人口。应该充分认识到,人口问题是造成生态失衡、资源短缺的重要原因之一。人类的生育行为不只受到主观意愿的控制,也不再单纯地受社会控制,而且也受自然的控制。尤其在我国,如果不控制生育行为,实现生态道德利益公正的原则就是一句空话,人口的急增不仅无法实现人类代际间的利益公正,而且也必然加剧代内间的矛盾和冲突。如果不控制生育行为,要摆脱今天的生态危机是非常虚幻的。五是保护生态平衡。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文明程度的提高,人类自身的快速发展,在对自然的开发力度加大的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系统失衡。因此,重视生态建设,保护生态平衡,维护生存家园,是每个人的应尽责任和道德义务。
关键词 违反国际规范 国际环境 参照系 心理认知
中图分类号:D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09)03-0037-43
随着建构主义和后现论在国际关系理论研究中占据一席之地,国际规范理论出现了复兴的景象。探究违反国际规范行为也是国际规范研究极其重要的内容,但是目前对于这一方面的研究仍然比较薄弱。美国公然发动对伊拉克战争之后,国际规范的有效性更是遭到质疑。国际规范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国际社会中的各种行为者?理性主义学派和建构主义学派在此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理性主义学派认为,国家违反国际规范主要是出于利益考虑;建构主义学派则认为违反国际规范是国际环境和决策者的观念造成的。国际政治心理学派认为,决策者在分析利益、信息处理和决策时候总是在特定的环境结构和组织结构中进行的,因此决策者无论在政治和心理上的需要都必须关注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规范的相互协调问题。国际政治中国家违反国际规范的行为具有深刻的利益、观念和社会心理上的原因。笔者认为通过国际政治心理学的分析能够将理性主义和建构主义的两种理论嫁接起来。
一、理性主义学派和建构主义学派对违反国际规范行为认识的分歧和理论缺陷
国际规范概念本身的操作性和范围界定仍然相当的模糊,对于国家规范本身的确切定义学术界还未形成共识。目前主要有两种认识:理性主义学派认为,国际规范仅仅是国家利益和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否遵循国际规范与道德和是非无关;建构主义学派指出,国际规范是“在特定的身份下,集体对不同行为者正确行为的期望”。规范不仅能够约束行为者的行为,同时也能建构行为者的观念与利益。规范能够帮助行为者通过协调与合作达成利益最大化。国际规范存在相当普遍性,不仅在国内政治,同样在地区和全球国际政治上都在发挥自身的作用。虽然目前学术界就国际规范的定义还未能形成一致看法,但是理性主义学派和建构主义学派都认同国际规范本身包含了两个关键的部分:规定(prescription)和参照系(parameter)。规定是指能够预先给定不同行为体的何种行为是道德的或正确的标准;参照系表明了在何种环境下预先给定的标准才是适用的。因此在探讨违反国际规范的行为时必须将以上两大因素综合考虑,只有行为者的决策违反了以上可接受的标准,其行为才能被视为违反国际规范。
目前理性主义和建构主义之间争论的焦点是国际规范在国际政治中到底发挥了多大的影响和能在多大程度上约束国际体系内行为者的决策。理性主义吸取了新功能主义的理论成果,其注重结果逻辑(logic of consequence)来解释国际体系内各种现象。决策者必须通过衡量利益的得失和是否符合既定的利益来决定是否要遵循规范。现实主义学派认为,国际政治中国际规范的影响是微不足道的。当国际规范符合国家利益的时候,国家就遵循国际规范,反之就违反国际规范。肯尼思・汤普森(Kenneth Thompson)指出,国际道德的界定必须以国家的生存为前提,规范只能是在国家利益不被威胁的情况下才能发挥功效。相对于国际规范,国家利益永远是第一位的。由于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和国际法本身无法确保国家的生存,因此国家利益和完整都是决策者考虑的核心问题,国际规范是次要的。汉斯・摩根索(HansMorgenthau)也认为,国家和安全超过了国际道德的重要性,普世的道德标准并不适用于无政府的国际体系。在现实主义学派看来,违反国际规范行为纯粹是出于国家利益的需要。新自由制度主义认为,虽然国际体系是处于无政府的状态之下,但是行为者是理性的和自私的,国际制度、规范和规则能够对行为者的决策形成约束作用。规范和制度能够通过制裁和监督使行为者产生责任和认同,并增强彼此之间的决策透明度和信息的对称性。新自由制度主义能够解释为何国家为了国际规范上的考虑放弃了短期的利益。行为者从绝对收益和违规的声誉代价考虑,通过制度化手段形成彼此利益的最大化。该学派认为违规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就是指物质利益和个体的收益,并未意识到道德规范的重要性,而且将规范的研究过分集中于对具体制度和规则问题分析上。因此新自由制度主义所探讨的国际规范仍然属于理性主义的范畴,它认为国家之间的利益是能够调和的,决策者应当从绝对收益和长远利益出发考虑决定国家之间是否应当遵循国际规范。虽然其与现实主义有所不同,但是二者都是从国家利益出发,不同于建构主义的理论。
建构主义强调从社会学和道德行为的角度进行分析。建构主义学派指出,规范在塑造国家行为上能够发挥巨大的影响,规范让国家“学习”(learning)在国际社会中何种行为才是能够被接受的和对于自身身份与利益的定位。建构主义学派对于国际规范的理论研究主要集中在规范是如何产生的、规范确立后是如何对国家行为产生影响的。建构主义认为,违反国际规范的出现是由于规定与参照系两个概念具有较大的主观性,不同的行为者能对规范的标准做出不同的解释。即使在违反规范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打着遵守规范的旗号。规范为何能够成为行为体的政策导向,使得国家在违规的时候仍然要以自身道德和出于国家利益考虑为幌子。当行为者处于道德的困境时候,即自我利益与外部道德压力发生冲突时候,规范本身的主观性就体现了出来。在建构主义学派看来,规范本身具有约束功能和建构的功能,规范本身的目的在于遵循集体的期望,现实的存在依赖于集体的理解。该理论根植于行为的正义逻辑(loglc ofjustice),国家必须从国际社会的大环境出发考虑其应当如何决策,其身份和利益又是什么。国际规范可以建构利益和定位决策选择的合法性。国际规范要国家行为形成有效制约最为重要的是“学习”的过程。国家通过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行为判断对其恰当行为的期待。这种社会化的过程主要包括四个步骤:(1)效法其他国家,特别是向成功国家学习;(2)其他国家或者行为者对其遵循规范行为的评价;(3)国际社会对违规行为的批评;(4)通过外交和经济上惩罚措施引导违规者向规范追随者转变。遵循国际规范能够带来国际社会的认同和国家威
望与地位的上升,而违规就会遭致国际社会的批评、孤立和影响其国际威望与地位。规范内化并非是国家出于内在的自觉考虑,而是国家的第二选择。
国际规范能否在国际政治中发挥自身的有效性应当从正义和合法的逻辑考察,而非结果逻辑。如果单纯从国家利益得失的角度来考察是否要遵循国际规范就无法解释国际政治中各种非物质利益的决策和现象。国家受到了自身利益和社会道德压力双重驱动的影响,在探究其决策时应当二者兼容考虑。从国际政治的现实看,任何行为者的决策都不是完全处于利己或者利他的,道德行为必须以行为者需要和最低利益为底线,同时追求自身利益也必须受到规范的约束。决策本身具有目的性,需要满足各个方面的需要。如果要考察规范能否对国家的决策形成有效制约,就必须探究国家是如何界定国家利益和国际社会利益以及何者能在特定的环境中占据优势。利益最大化理论并不能解释国家在决策过程中要综合考虑如何将追求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期望相结合。
然而,从社会建构的角度考虑国际规范本身也存在三个缺陷:(1)社会学理论声称社会结构能对行为体的行为产生重大的影响,但是其无法解释违反规范的原因;(2)社会学理论认为规范本身是明确的,但是是否能被各种行为者所理解,这还有待于商榷;(3)社会学理论本身过于注重规范对于决策的约束作用,而忽视了其他的可能。由此也产生了几个问题:首先,社会建构理论认为社会结构对行为者的约束是连贯的、持续性的。正如迈克也纳特(MichaelBarnett)指出的,“现存国际规范使得现代国家不再是依赖武力解决分歧和侵犯基本的人权”。国际政治的现实告诉我们事实并非如此,在国际事务中通过武力解决国际分歧和侵犯基本人权的状况比比皆是。虽然建构主义不像文化决定论所声称的国际规范在其中扮演决定性的角色,但是过分强调了社会结构的作用使得其无法解释为何会出现违反国际规范的现象。从政治或社会的角度看,结构概念本身过于模糊而无法把握影响国家行为的各种变量。罗伯特・杰维斯(Robert Jervis)指出,“如果国际环境和结构能够决定国家的行为及其决策,那么不同的国家在相同的国际客观环境中所做出的决策应当是相同的。”然而,在相同的国际社会结构中国家之间的决策却有极大的不同,这也是其理论不完善之处。因此,有些学者将建构主义理论引入了知觉和认识的变量来解释国际体系过程中为什么结构不能解释的问题。
其次,社会建构理论认为,国际规范中对于“社会期望”概念本身的定位非常明确,而且国际社会中的各种行为者对规范中关于规定和参照系都有普遍的认识。正如理性主义中的完全信息一样,建构主义也忽视了行为者思考和知觉的作用,在特定环境中行为者对于接收和解释信息本身形成了不同认识。国家在决策时所接收的信息总是被人为过滤后得到的。决策者对于现实的认识并非是面面俱到的,他们在解释这些信息时总是会存在众多不可避免的遗漏和误读。因此,国际规范的规定和参照系本身能否被充分理解主要取决于决策者所处的特定环境,这必然掺杂了其个人的局限和偏见。再者,建构主义和部分理性主义者认为,行为者是否遵循国际规范主要取决于其内在的认知。无论行为者本身是否引用到规范本身,认知本身都可以影响到其决策。由于建构主义缺乏对结构内具体影响行为者变量的研究,因此无法探究为何行为者有时遵循国际规范而有时违反。
二、违反国际规范行为的社会心理学分析
尽管国际政治理论将各种思想分为不同的流派,但是它们都意识到决策者制定决策过程中既要考虑国家利益也受到社会道德约束上的双重影响。保罗・迪马吉奥(Paul Dimaggio)认为,决策主要受到两个方面因素互动的影响:现实推理中物化的精神结构和制度的需求。在这一框架中,决策主要取决于行为者和结构之间的互动,行为者在其认知下的社会结构和可接受范围内追求自身的利益和目标。正如施奈德(JaCksnyder)指出的,国家试图造就将决策中的期待因素与合法因素两大内容结合起来的艺术。决策方面的研究表明,国家在决策中面临以下三种环境的约束:(1)将现实进行组织并简约使决策更为有效;(2)建立和维持其他国际行为体对其行为的认可;(3)维持和提高自我镜像和威望。这些需求与行为者的知觉和环境之间的互动直接影响到决策者是否要遵循规范。 首先,决策者高效制定决策主要依赖于已组织和简约化了的现实。在国际事务中,如果行为者处于时间紧迫和信息不对称与模糊的情况下进行决策,其必然依赖的是他们的已有的认知与知觉,并在此基础上通过相关程序做出快速的决策。因此弄清楚是规范还是其他东西在引导决策者的行为,有助于理解在什么时候遵循规范是可能的。其次。国家遵循规范的心理需要在于为了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国家希望能够得到其他行为者的认可和尊重,并试图提高自身的威望。关注自我形象是负责任的行为者特别关注他们所属于的社会结构中普遍关注的问题。规范能对行为者的决策按照集体的期望形成约束。行为者之所以遵循国际规范的目的,在于希望获得国际社会中其他成员的认可,行为者无论从决策心理还是国内政治上的需要都希望能够发展和维持与其他行为者的社会关系。虽然负面的评价使得行为者不敢轻易破坏国际规范,但是如果行为者认为可以在一定的环境下免受规范的惩罚,那么它就会认为其他行为者理解违反规范的行为,而将其视为合法的借口。最后,行为者通常有维持正面的自我镜像的价值取向。行为者希望能够获得正面的评价并提升自身的威望,这有利于自身价值和政策被更多其他行为者所认同。这使得行为者能够遵循规范进行决策,当然这包括了将规范内化(intemalizjng)。一旦规范被内化为自身的认同,那么在未来的决策中会将遵循规范的行为视为同其自身的价值期待是一致的并以此而感到自豪。行为者的自我镜像所展示的对象既是外在的,同时也是内在的。影响是否遵循国际规范的三大因素:行为者所处的环境、维持社会认同和自我的威望三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获得其他行为者的广泛认同有利于行为者更有效采取行动,同时国际社会的信任又能增强其自身威望。信念驱动和认知会影响到对环境和规范的定位。行为者最先需要解决追求自我利益与道德之间的困境,在决策者理解的现实基础之上寻求自我利益并努力避免负面的社会批判,而维持正面的自我镜像。
在国际社会中,国家在大多时候更愿意遵循国际规范,这主要出于以下原因考虑:第一,遵循国际规范的行为能够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和尊重,同时也能以有效的行为处理现实问题。决策者主要依赖自身的认知形成相应的决策,而规范为行为者指出了在国际结构中怎样的行为是受欢迎的,规范为行为者提供了积极反馈的路径和为成功决策提供了合法性。第二,遵循规范本身是为了满足国际社会认可的需要。从定义的角度而言,规范就是反映了国际社会认同的正确行为。遵循国际规范能够提高自身在其他行为者认知中的自我镜像,而违反规范的行为则会遭到反对。行为者的决策是否具有合法性本身关键是其行为是否能够受到认可的反馈。
因此最为便捷的方式就是得到国际社会对其决策合法性的认可。第三、行为者在社会中为了维护自身威望就必须维持自身积极的镜像,而社会是否认同又是自我镜像评判的主要标准。一旦被内化,规范就融人到行为者决策的潜意识中,未来决策中遵循规范的行为就是意味着符合自身的价值期待,并产生自豪感。行为者从心理上而言需要被以积极的方式评价并以遵循规范为自豪。为了维持正面的自我镜像,在遵循国际规范方面,行为者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心理的需要,同时也出于战略和利益的需要,遵循国际规范能够获得外来援助或者避免被制裁。出于以上考虑国家更乐意维持现状,将所有的行为体视为平等的,而非成为修正的国家。由于存在众多的理由使得国家遵循国际规范的行为成为可能。遵循规范能够有助国家理解现实并以克制和争取国际认同的心态进行决策,推动与其他行为者之间的关系和提高自我威望。这事实上是一种心理上的战术,遵循规范就会得到国际社会的赞许和认可,而违反则会受到惩罚。但是,行为者的决策不仅仅受到正确行为的社会期望影响,同时决策中受到来自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国家自身利益及其手段和目的可能与社会所认同的规范存在冲突。个体利益与社会期望之间的冲突容易造成决策者试图从心理上将环境定位为获得期待的结果和维持被认同的身份是一致的。
国家违反国际规范研究最先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国家如何处理寻求国家利益认知下的正确行为与国际规范制约下道德诉求之间的困境。由于决策本身目的就是满足来自各方利益的需求,因此国家在决策的过程中,决策者总是处于道德两难的困境之下处理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利益之间相互竞争关系,这为违反国际规范留下了灰色的空间。国际社会中是否会出现违反国际规范的现象主要取决于国家个体意志和国际社会具有的集体意志约束能力的博弈。决策者如果觉得违反规范能够满足自身利益和国家战略需要,同时又能将规范与社会环境进行解释使其能够免于道德的谴责和惩罚,那么违反国际规范的行为就必然会产生。由于决策者总是处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下进行决策,因此其必须考虑国内社会和国际社会的认同,在违反国际规范的时候他们必须向国内民众和国际上其他的行为体现售自身侵犯的合理性或者否认违反行为。决策者能否有效解决这种道德的困境主要取决于两大因素:(1)规范本身是否明确和行为者所处的国际环境,规范本身是否有明确的参照系或者具有广泛的认同的特点。这里所说的环境指的是,特定的环境使得决策者有能力将违反规范的行为进行解释并为社会所接受;(2)国际环境本身是否能够为决策者为其违反规范的行为开脱提供可能,决策者能否根据其他的理由为其政策合法性辩护。如果前者是否定的而后者又是肯定的,那么决策者会私下破坏国际规范,并对外否认自身的行为。当然,如果环境不适合否认的话,那决策者违反规范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不自觉会受到其自身的认知和价值观的影响,因此决策过程中个人价值判断因素必然会掺杂其中,而决策者也往往认为其行为是个体防卫的本能反应。总之,在国际关系领域内,国家能够违反国际规范主要是两大因素驱动,国家利益和国际规范本身以及所处的环境。
虽然规范本身并非是客观的,但是为了解决自身面临的道德困境问题和赢得国际社会其他成员国的信任,违反国际规范的国家必须做出必要的解释。国家在处理违反国际规范时,主要有四种解释形式:道歉、否认、寻求借口和合法化。道歉是当国家违反国际规范后寻求国际社会的谅解,但是该种方式主要在危机或者紧急的情况发生之后,因此无法进行系统分析。否认是指国家既不承认采取某种违反国际规范政策也不承担其带来的后果。寻求借口是指国家为了减轻违规行为在道德上的压力,将自身的行为解释为是失控或者被特定的环境所逼迫。最为常见的方式是将其合法化,国家承认采取了某种政策或者行为,但是否认该政策是违反国际规范的,他们利用了国际规范在参照标准上的模糊特点和特定的国际环境,将自身行为视为是维护国际规范和自卫的行为,而受害者应该得到应有的惩罚。
国家在违反国际规范之前,决策者心理上就已将违反规范的行为合法化。国家做出相应的解释目的是为了解决道德上的困境问题,创造有利于自身实现战略目标的国际环境,从而使自身免受国际社会的谴责和维持在其定的身份。国家能否将自身行为进行合法化主要取决于两大因素:规范的参照系和规定与所处的国际环境。国际规范是抽象的。规范经常体现在国际法、条约和法典之中,只能通过国际实践和交流的方式才能将其物化。在具体的环境中,规范本身是由人对其进行解释和运用的,因此在解释国际规范的规定和参照系的具体内涵及其适用的环境时必然会加入个人的主观因素。决策者总是将国际规范和国际环境表述为其自身所理解的状态,因此国际规范极其容易被扭曲和主观利用。具体化使得国际规范解释的多元化成为了可能。规范本身越模糊。国家就越容易利用这一点做出对其不同的解释,那么规范本身的约束力就越小。如果将国际规范的规定和参照的标准进行法典化,那么只有极少数的国家敢公然违反国际规范。其次,国家要对违反国际规范的行为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也依赖于特定的国际环境。决策者在违反国际规范的时候必然会考虑到其行为是否会影响其在国际社会中的威望和地位,国际社会其他成员国是否会认同其行为。决策者如果认为将其违反国际规范行为置于特定的国际环境之下能够为国际社会所接受,那么决策者也就解决了道德困境的问题,违反国际规范的行为就极易发生。
结 语
关键词:全科护士;规范化培训;护理质量;满意度
随着我国社区卫生服务的蓬勃发展,需要大量优秀的全科护理人才,以满足各种类型人群、不同层次的健康服务需求,要求全科护士不仅需具有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技能, 还必须具备具有良好的沟通交流能力[1]。刚进入临床岗位的新护士由于经验不足,未掌握和患者沟通交流的技巧,不善于理论联系实际,常造成不必要的护患矛盾。因而新护士常面临着巨大的心理压力, 甚至影响新护士的工作积极性。本文分析93名新护士全科规范化培训的方法及效果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研究对象为2012年7月~2014年12月本院新入职的93名护士,其中男4例,女89例;年龄20~24岁,平均(22.35±0.67)岁;学历大专41名,本科52名。所有对象均顺利完成培训,培训合格率100.00%。剔除中途退出及未行问卷调查及考核者。
1.2方法
1.2.1首先依据相关文件精神,制定全科护士规范化培训的基本大纲,力求培训计划详细、目标明确,并具有可行性。集中培训带教老师,鼓励带教老师端正教学态度,培训时耐心、严格,并从生活上主动关心新护士,保证培训计划的顺利完成。
1.2.2重视人文知识培训,对参与全科护士规范化培训的新护士进行心理素质培养,了解患者的一般心理状态,教会新护士如何和患者有效交流,掌握交流技巧、提高交流能力。
1.2.3加强护理基础理论和基础护理操作培训。由于新护士刚出校门,基础理论知识较扎实,缺乏的是如何将理论融入实践中。带教老师应放手让新护士完成基础护理操作,进行个别指点。结合实践案例让新护士学习完成专科操作。在培训中融入护理风险教育,鼓励护士正确、及时、规范完成文书,在"举证倒置"中有效保护自己[2]。定期组织全科护士参与理论讲座,介绍最新的护理理念和专业发展动态,加强专科理论和操作培训,以提高其整体护理能力。
1.3培训效果调查 分别于培训前和培训期末,用自行设计的“护士交流能力测评表”评估新护士交流能力、交流技巧和心理素质得分变化。用"满意度调查表" 调查新护士职业满意度及同期患者满意度。并对所有接受培训的护士进行考核,对比培训前后三基考核成绩及文书书写质量。
1.4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5.0统计学软件录入数据并进行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用(x±s)表示,采用配对t检验。P
2 结果
2.1全科护士规范化培训的效果分析 经过全科护士规范化培训后,93名新护士的交流能力、交流技巧和心理素质得分均较前大幅提高,比较差异有显著性差异(P
2.2护理质量及满意度比较 培训后新护士的三基考核成绩、文书书写质量、职业满意度及患者满意度均明显高于培训前(P
3 讨论
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增强,患者对护理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对全科护士的职业能力和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护士实施全科规范化培训,使其更规范地完成护理操作,将人文知识融入到护理患者中,全面提升护理质量。规范化培训还可以提高新护士临床实践能力和全面素质,促进护理队伍的整体发展[3]。
全科护士大多由病房护士转岗而来,具有相当的专科护理能力。但其中新入职护士刚踏入临床,工作经验缺乏,尚不懂得如何与患者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缺乏足够的应对能力,造成不必要的护患矛盾,增加其心理压力,甚至影响工作热情[4]。护理工作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全科护理以患者个人健康为中心, 集预防、保健、疾病护理和康复为一体, 为不同病种、不同病程的患者实施全面性、全方位的护理的服务,要求护士全科护士必须具备高度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因而规范化培训来帮助新护士适应角色转换, 提高其临床工作能力, 保证护理工作质量和安全性显得非常必要[5]。
对新入职护士进行全科规范化培训,首先强调带教老师需具备较强的带教能力,提高带教意识和带教经验。并采用多样化的培训方式,实现个体指导、案例分析、理论讲座相结合的模式。既注重学生临床理论、实际操作能力的培训,又注重人文素质培养,让新护士掌握和患者及家属交流、沟通的技巧,以建立和谐的护患关系。通过培训让新护士快速适应角色转换,也可以提高护士职业满意度。
本研究中,经过全科护士规范化培训后,93名新护士的交流能力、交流技巧和心理素质得分均较前大幅提高,培训后新护士的三基考核成绩、文书书写质量、职业满意度及患者满意度均明显提高。和相关文献基本一致[6]。由此可见,对新护士进行规范化培训,使其尽快调适心理,顺利实现角色转换,对提高护理质量及护士职业满意度,建立和谐的医患关系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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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它由最初的详细审计到制度基础审计,再到现在的风险导向审计。审计方法演变的因素很多,但最为主要的是审计假设的演变、公司组织方面的变迁以及审计效率的高低。由此,可以看出,审计方法的实施是有诸多假设前提和先决条件的,尤其是制度基础审计和风险导向审计更是如此。只有接受认同其假设条件,审计才具备存在的空间和探讨的可能,否则,关于审计的任何理论和实践都无从谈起。
2 财务报表的先天不足
审计的本质决定了审计只能为财务报表提供一个合理而非绝对的保障。这是因为按照相关的理论,财务报表中隐含了大量的假设、前提和估计,财务报表至多只能提供一个大致合理的对于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动情况的描述。只要这一描述与公司的实际状况的差异不是重大的,就可以合理认定财务报表“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公众则认为经审计后的会计报表应该是没有任何差错的,已经将所有的欺诈、隐瞒和舞弊行为排除掉。由此便产生了公众期望与审计执业之间的差异。
基于的需要,这里的审计作用按照范围不同划分为审计的一般作用(即通常意义上的审计作用)和审计治理作用。这两个作用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且都需要以明确上述认识为前提。接下来,首先阐述审计作为一种外部监控约束机制的一般作用,然后在此基础上来讨论审计治理作用的具体。
(二)审计的一般作用
基于前述关于审计控制观的思想,审计的本质目标应当是确保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因此,审计的作用应该体现或有助于实现审计的本质目标———确保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有效履行。
受托经济责任产生于所有权和经营权(或控制权)的分离,或者其他任何分权行为。但笔者认为,受托经济责任并不必然导致审计制度的产生。如果人能够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最大限度减少自身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那么,确定、解除受托经济责任的审计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即使人不能完全履行自己的职责,但如果委托人和人之间信息足够对称或者契约是完全的,那么,同样也无须第三方审计的存在。然而事实上,由于这些诸多前提假设条件不能完全满足,审计作为确保受托经济责任全面履行的机制才得以产生。故以下主要从上述假设的角度来探讨审计的一般作用。
1 审计对委托关系中机会主义行为的抑制作用
经济学和管中都有关于经济人(或理性人)假设的思想:在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所追求的唯一目标是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其经济行为都是有意识的和有理性的。这个假设同样也适用于委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和人。
Jensen认为,委托关系是指“一个人或一些人(委托人)委托其他人(人),根据其他人的利益从事某些活功,并相应地授予人某些决策权的契约关系”[1].在该契约关系中,委托人和人都是最大合理效用的追求者,然而它们各自的利益目标又不一致,致使委托人为了使人朝着自身的方向努力而需付出成本。为了降低成本同时又能维持这种关系就需要监督,审计就是这样一种监督方式。本文认为,审计作为维系委托关系的外部监督方式不仅对人起作用,同时也会对委托人起作用,即能够使得委托人整体利益实现最大化。
2 审计对委托人和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改善作用
委托关系形成后,资产所有者为了解决信息不对称引起的委托—可以采取的措施有:报告制度、激励制度、监督体系。然而这些措施制度的有效运行却离不开审计机制的参与。加之,审计本身也有利于改善委托人和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本文认为,这种改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充分披露信息
充分披露报表中的信息是审计对信息不对称改善作用的前提。当然,充分披露基于受托经济责任的信息首先是会计的职责。审计实际上是对该信息的第二次披露,较之会计的信息披露有一定的区别,并能够督促首次披露的充分性。审计之所以能起到这个作用其原因在于:首先,审计根据能够反映用户要求与愿望的既定约束标准,独立地对财务信息进行审查;其次,审计促使信息提供者根据用户标准控制会计处理过程,因为信息提供者知道自己的工作将受到独立专家的审查。这时,审计作为一种强大的威慑力量而存在,促进了信息的充分披露。莫茨和夏洛克在《审计理论结构》一书指出,审计是证券市场唯一从事验证工作的职业,并通过揭示证券市场的信息流程,说明了审计在验证证券市场信息中的地位和影响。
(2)过滤不实信息,降低信息风险
过滤不实信息、降低信息风险是审计对信息不对称改善作用的方式。信息风险是指经济信息中含有错误信息的风险,它反映的是未经审计的经济信息在传递过程中以及其本身存在的不正确或不准确的可能性。蔡春教授指出,“审计是降低经济信息风险的最有效途径或手段”[2].本文进一步认为,审计这种最有效途径或手段首先表现在对不实信息的过滤上。通过对公司会计报表(包括前瞻性盈利预测文件)的编制和披露进行审查或审核,并就其真实、公允性发表专家意见,提供合理保证这个过程本身就包含着对不实信息的过滤。从实际情况来看,审计确实也能够过滤会计报表中的不实信息。据中注协2004年年报审计分析显示①,200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报备的1376家公司年报审计中,经审计,调整利润总额641亿元,占审计前利润总额的21.66%;调整资产总额2645亿元,占审计前资产总额的4.03%;调整应交税金52亿元,占审计前应交税金的10%.这表明,(注册会计师)审计在过滤不实会计信息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增加信息价值
增加信息价值是审计对信息不对称改善作用的结果。公司的会计报表经过审计后,就已经包含了新的信息。这种新的信息可以认为是,审计赋予了或增加了经济信息的可信性。美国会计学会审计概念委员会1969年提出的《基本审计概念说明》(《AStatementofBasicAudi tingConcepts》)专门分析了审计的角色和审计的社会作用,并明确指出:审计能够增加信息的价值;审计的价值增加功能能够满足财务报表的信息需求。
3 审计能够促进或披露契约的执行情况,对契约的不完全性有补充完善作用
根据契约理论的有关观点,公司是一系列要素所有者进行投资合作形成的契约性组织,其得以运行的关键在于要素所有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得到协调、权益得到保障以及投资福利预期得到改善。要素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协调塑造着一个组织投资秩序的演化,并由于共同的投资取利倾向而结成利益共生体。至于各利益相关者未来会留在还是退出公司这个契约耦合体,会计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是各契约参与者作出此类决策的基本依据。但是不同利益主体具有不同的会计信息要求,这便要求有相应的协调机制将各利益主体的冲突化解。利益相关者通过对这种利益协调机制进行公共选择,要求该机制能够公允对待各利益相关者,能够调和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均衡他们的会计信息需求。从公司角度看,审计制度安排就是一种重要的协调机制。也正是由于对契约参与者(或利益相关者)如股东、债权人、经营者等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进行控制的需要,才导致了对审计尤其是外部审计的内在需要。事实上,外部独立审计从其产生之日起,就一直是作为企业组织利益冲突的监督与协调机制而发挥作用的。
另一方面,内部审计制度由于具有天生的局限性和缺陷,其对经营者的监督很可能会发生失败,即发生内部审计制度安排“失灵”现象,故引入外部独立审计制度就成为审计制度安排创新的一种理论上的必然选择。也就是说,相比较而言,外部独立审计更加注重通过对会计信息的鉴证和对企业各种违约行为的辨识,来协调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促使经营者切实履行与各利益相关者签订的明契约或隐契约。
进一步来看,企业作为各种关系性契约的耦合,是由一些具体种类的契约组合而成的。考察这些契约,不难发现,它们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不完全性。所谓不完全性一般意义上是指不能准确地描述与交易有关的所有未来的可能性状态以及每种状态下契约各方的权利和责任。这主要是由缔约双方的有限理性、对现实和未来不确定性以及巨大的交易费用所致[3].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必要创立一种自动履约机制,使交易顺利进行。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契约是依赖于习惯、诚信、声誉等方式完成的,付诸解决往往是不得已的事情。但涉及到公司,需要有一种协调机制来补充完善契约的不完全性或者规范契约的实施过程,考虑到成本效益原则,审计是这种协调机制的优先选择。
(三)审计治理作用的具体
下面主要对审计在公司治理机制中的作用进行具体。本文采用的是广义的公司治理含义,也就是说基于利益相关者思想的公司治理观,故这里主要从审计对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的以及利益相关者对审计作用的需求的角度,阐述审计治理作用的具体内容。本文认为,其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约束控股股东行为,有效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
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股份公司,特别是在“董事中心主义”及后来的“经理中心主义”的公司,股东要了解自己投资的安全性、被投资的经营状况以及经理阶层有无舞弊行为,只有依赖管理当局提供的性财务报表。至于这些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如何,由于时间、精力,特别是专业知识的局限,股东无法对其进行证实。认识到审计较强独立性和高度专业化的特点,由审计师来扮演监督经营者、维护股东利益的角色便成为现实的选择。这一点已经得到了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认可。
然而,从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来看,我国公司股权结构的一大特色仍是“一股独大”。当然,“一股独大”并非是我国特有现象[3],但由此却产生了公司“委托关系”中的第二重委托关系:大股东同时也是作为其他中小股东的人而存在的。这样,大股东由于机会主义倾向,就有可能通过关联交易等形式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4],或占用公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那么,既然在我国实现股权多元化并不具备现实条件的情况下,通过审计对关联方交易的公允性、披露的充分性进行审查,会有助于约束控股股东侵占、转移公司资产的行为,至少可以促使公司披露控股股东长期大量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为控股股东提供巨额担保等严重危害公司持续经营的行为,从而引起公众的关注。故对中小股东和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来说,审计是一个很好的风险预警机制和长效机制。
2 增进经理层等人的利益
作为人的公司经理阶层与作为委托人的公司股东及部分利益相关者之间总有利益冲突的一面,如经理可能追求不当的个人效用,从而牺牲委托人的利益。由于委托人预期经理会追求不利于自己利益的个人目标,因而在签订报酬契约时会降低经理的报酬水平以抵消其不当的利益追求。为避免自己报酬的逆向调整,精明、诚实的经理人员主动聘请独立审计人员审查、鉴证其提供的财务报表,使自己的业绩得到确认,从而维护自己的职业声誉和地位。Chow的证实:与数据(如高负债权益比率)有关的债务契约、报酬契约等因素都增加了公司自愿委托外部审计的可能性[5].
3 保护债权人利益
Jensen认为:企业的主要控制者是股东和债权人,股东和债权人都是企业的资金提供者,只是提供者根据自己不同的能力和风险偏好而选择不同内容的契约,在不同经营状态下股东和债权人分别拥有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6].由此可以认为,债权人和股东之间是一种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关系:(1)对立关系。随着公司债务融资比例的上升,股东更倾向于选择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这样不但能够获得更大的财务杠杆收益,而且还可以将投资失误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1];(2)统一关系。债务本息的偿付具有硬约束特性,故债务约束的存在能够促使经营者努力工作、提高投资决策的质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公司的成本,提高公司的经营绩效。
4 促进内部控制的完善,降低经营风险,提升公司价值
在审计制度具体实施过程中,作为规范的程序和良好的惯例,它要对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调查、测试和评价,向客户管理当局指出其中的薄弱环节并提出必要的改进建议。这有利于强化公司的内部控制,提高公司的经营绩效。同时,审计制度还可产生威慑效应,因为管理人员和员工知道自己的活动将面临定期审计后,会促使他们改进经营和控制。从这个意义上说,审计在一定程度上又可降低经营风险,提升公司价值。
三、审计治理作用的传导路径
(一)从审计选择层面分析审计治理作用的传导路径
1 信号显示机制
特定的审计选择可以向公司的利益相关者传递关于公司的某些信号。这里的信号显示机制是指在保护既定的情况下,审计可以作为一种鉴别高风险客户和低风险客户的甄别机制。在Titman和Trueman的理论模型中,(独立)审计的选择被看作是一种关于企业价值的信息的可靠信号,审计质量是企业价值的单调上升函数,同时审计质量又是企业投资回报的风险的单调下降函数。该模型的意义在于,它说明了公司通过审计选择能够向市场发出信号[7].同时,通过公司的审计选择或审计质量的需求,可以分辨出好公司和差公司。因为通常在法制比较健全的环境下,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比较大,因此高素质的审计人员一般会避开高风险的顾客以降低其潜在的诉讼成本。由此可见,审计具有甄别功能,即能够通过信号传递显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将好公司和差公司区分开来,从而服务于投资者。
2 替代机制
替代机制是指在法律保护效力较弱的环境下,高质量的审计可以作为法律的替代机制,来缓解公司中的冲突,以促进公司治理的良好运作,从而为投资者提供保护。最近的实证研究也表明,在法制环境比较差的国家,通常运用备选机制来缓解企业中的冲突,而审计就是最佳备选机制。这里的前提是公司治理机制与法律的关系。考虑到我国现实中规范公司运作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约束力不强,审计作为法律的替代机制可以满足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和监管需要。
(二)从审计结果层面分析审计治理作用的传导路径
对公司而言,审计结果最终主要表现为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和内部控制报告。本文认为,审计结果的传递也是审计治理作用发挥的途径之一。
审计报告按审查内容通常分为两种:常规财务报表审计的审计报告和特殊审计的审计报告。前者一般应提交给公司董事会和公司审计委托人。后者的传递对象随报告的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理论上可概括为具有特定信息需求的公司利益相关者,如履约确认报告一般只提交给贷款银行和借款公司。审计报告能够传递审计治理作用,因为,(1)审计报告对投资决策有作用;(2)审计报告对贷款决策有作用。
管理建议书和内部控制报告一般只提交给公司管理部门或公司董事会。这两种审计结果一般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善和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而且两方都乐于通过这两种审计结果进行沟通,这样就会对公司治理内部机制起到监督完善作用,实现一个良性循环。
四、审计治理作用的保障条件
(一)从审计本质层面分析,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审计发挥治理作用的重要前提
独立性是使审计得以有效发挥作用必备的内部条件。审计的独立性不仅是审计有别于其他业务部门监督的质的特性,而且也是使审计监督有效发挥作用必备的内部条件。审计具有独立性,就有可能使审计人对被审计人所负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国际审计标准》一书指出:“审计人员的作用,本质在于其独立性”。正是由于审计在其组织机构和人员上具有独立性,在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时,不受他人的干涉,因而在实施审计监督中才有可能对被审计的单位和事项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做到公正性;而只有坚持做到审计的公正性,才能使审计工作在人们的心目中树立起权威的信念。也正是由于审计具有独立性以及与此相关联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因而它在整个经济监督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起着其他经济监督不能取代的作用。
(二)从约束机制层面分析,审计规范是有效发挥审计治理作用的保障
审计规范是审计主体在审计工作中应当遵循的业务标准和行为准则,其外延包括审计技术规范、审计法律规范和审计道德规范三个组成部分。
一般认为,审计规范是为实现审计行为目标所确立的一种理想的或优秀的审计行为模式,鉴于此,审计规范对审计行为具有约束机制和引导机制的双重功能。整个审计行为活动自始至终都应该在审计规范的约束与引导下进行,没有审计规范,审计行为活动将寸步难行,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审计治理作用等自然也无从谈起了。
(三)从审计功能层面分析,管理咨询等非审计服务的发展是持续发挥审计治理作用的保障条件
传统意义上的会计报表审计是(独立)审计支柱性的业务活动。但随着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规模逐渐扩大并向跨国公司的方向发展,非审计服务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中的比重逐年上升,并开始同审计一起成为事务所的主营业务。管理咨询等非审计业务的发展也是审计充分发挥治理作用的保障条件之一。
根据一些专家的研究,在提供非审计服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将获得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的各种信息和资料,这些知识能够用于财务报表审计,从而提高审计效率,也就是存在所谓的“知识溢出效应”。审计效率的提高会降低审计成本,使总成本得以降低。我们认为,反过来审计服务同样也会给非审计服务提供某些线索,减少非审计业务的边际成本。这样,两种服务的相互作用就可以同时提高审计质量和非审计服务的水平。审计质量的提高无疑有助于审计治理作用的发挥。
当然,从理论上讲,如果“知识溢出效应”降低的成本没有转移给客户(通过降低审计费),那么审计人员同企业就会产生经济利害关系,从而损害审计的独立性。现实中,自安然事件爆发后,西方国家要求审计与咨询业务分离的呼声也日渐高涨,国际会计公司迫于压力也纷纷将其咨询业务分离出去。但是,到为止,尚无足够证据表明在一家内部控制完善的事务所内,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的同时向客户提供咨询业务就一定会对其独立性造成影响。具体到我国的实际情况,由于我国审计业务与国际审计业务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提供咨询服务并不是影响审计独立性的主要因素,相反会改善审计的效果,进而提高审计质量。
(四)从审计实务层面分析,审计治理作用需要充分利用内部审计的成果
在审计发展的历史长河中,逐渐形成了三个分支,即国家审计、内部审计和民间审计。这三种审计发展的基本脉络是相同的,但最终结果却有所不同。这种不同主要取决于“决定民间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受托)经济责任与决定着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产生和发展的(受托)经济责任是完全不同的。与国家审计有关的(受托)经济责任将国家审计定格在国家政体运行中发挥作用,与内部审计有关的(受托)经济责任将内部审计定格在企业管理中发挥作用,而与民间审计有关的(受托)经济责任则将民间审计定格在市场经济秩序中发挥作用”[8].正是由于这种不同,独立(或民间)审计外部监督才有与内部审计内部监督互相协调、合作的必要。这种协调与合作实质上是一种审计的“战略联盟”,最大好处是可以实现“优势互补”。通过充分享用内部审计的成果,独立(或民间)审计不仅节约了公司应该支付的审计费用,即有助于降低公司治理中的监督成本,而且还提高了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从而有助于充分发挥审计治理作用。当然,这里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内部控制完善和内部审计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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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收集2012年6月—2013年6月期间患有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的24例临床患者资料,进行整理后开展相关研究,患眼都属于增生前期或早期,共有40只,其中17例患者双眼都发生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收集的患者都是处于Ⅱ~Ⅴ期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其中,患眼为Ⅱ期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的有11只,患眼为Ⅲ期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的有12只,患眼为Ⅳ期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的有9只,患眼为Ⅴ期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的8只因患有其它疾病而造成不良光凝效果及视力降低的患者没有列入该研究。全部收集的40只患眼中,非增生性的患眼有13只,增生性前期的患眼有12只,增生性患眼有15只。在患眼中患有黄斑水肿的有28只,其中患眼为局限性黄斑水肿的有25只,患眼为弥漫性黄斑水肿的有3只。患者年龄在36~72岁之间,平均年龄为61.4岁,糖尿病病程在7~13年,平均病程时间为10.6年,病程持续2~18年。
1.2治疗方法对收集的所有患者分别进行眼压检查、检眼镜、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及裂隙灯和实力检查等,对其中的一些患者采取B超及视野检查。对患者患眼采用美多丽眼液进行充分散瞳,麻醉患者眼部表面,将诺喜滴眼液滴注后,麻醉起效后应用激光器、广角镜或三面镜等设备采用视网膜光凝方法对患者进行治疗。对一些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患眼及全部Ⅱ期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患眼实施局限性光凝方法进行治疗,对大部分Ⅲ、Ⅳ或Ⅴ期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患眼实施全视网膜光凝方法进行治疗[2]。如果患者同时伴随黄斑水肿就要对患眼的黄斑区采用光凝方法进行治疗,等到患眼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实施全视网膜光凝方法治疗。如果患者产生局限性黄斑水肿就要对患者采取局部光凝方法进行治疗,对具有弥漫性黄斑水肿患者可采用格子样光凝方法治疗。设备采用的激光可参照以下参数:约为0.2~0.5w的激光能量,曝光时间0.2s,光斑直径为200~400μm,为获得比较理想的临床治疗效果,应采用2-3级的光斑反应。全视网膜光凝为900~1200个光斑,不同光斑之间应将光斑直径间隔好,光斑不可与光斑中心凹或视盘边缘1个视盘直径相接触。从患眼后极位置开始实施视网膜光凝方法治疗,可采用100微米直径的光斑,0.1秒是最适宜的曝光时间,保持0.1~0.15w激光能量,应达到1~2级光斑反应[3]。如果患者在患此症状同时还具有视网膜缺血且情况比较严重的现象,就要适当向视网膜周边部位扩大患眼的全视网膜光凝方法的治疗范围。术后一定要坚持治疗糖尿病以实现对患者血糖指标的有效控制,在临床治疗中对患者常规应用抗炎药物,并为有效改善患者微循环,可对患者采用相应药物进行治疗,以获得更显著的疗效。
1.3观察指标手术完成后随访所有患者的治疗效果,对患者进行必要的叮嘱,要求患者术后3个月内应按时进行每月一次的复诊,在复查过程中认真检查患者视力及眼底情况。术后半年内对患者实施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检查,结合患者病情恢复情况确定是否还应进行光凝方法进行补充治疗,并观察分析患者产生并发症的相应情况。
1.4评估临床治疗效果的标准患眼产生玻璃体出血现象,视网膜毛细血管没有灌注区产生扩大现象,能够发现新的新生血管,也没有发现视网膜水肿缓解,增大微血管瘤,新生血管没有发生减少或完全消退等临床症状的患者为无效;完全消失玻璃体出血现象,视网膜毛细血管没有灌注区产生扩大现象,没有发现新的新生血管,完全消失或显著减轻视网膜水肿症状,减少或完全消失微血管瘤,完全消退新生血管临床症状的患者为有效[4]。对患者患眼视力可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判定:复查结果表明患者视力减退多于2行的为患者视力降低;患者视力减退少于2行或视力提高不足2行的为患者视力没有发生变化;患者视力提高超过2行的为患者视力提高。
1.5统计方法对该研究有关数据采用软件进行分析统计,对检验技术方面的数据采用方法,对计量检测资料采用t方法,P<0.05表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比较分析患者的视力变化情况该研究收集的24例患者40只患眼中,治疗前患眼的视力范围在0.1~0.8之间,平均视力只有0.4,对患者采取激光方法进行治疗后,有2只患眼视力降低,占5%,24只患眼视力未产生任何变化,占60%,14只患眼视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占35%。该研究结果充分说明,患者越表现出严重的病变程度,就越难以获得比较理想的临床治疗效果,比较具有不同病变分期的患者视力变化,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1。
2.2比较分析患者的黄斑水肿治疗情况对所有患者实施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检查,结果表明患眼中黄斑水肿未产生任何变化的有2只,占5%,黄斑水肿有一些发生消退的有12只,占30%,全部消退的黄斑水肿有14只,占35%。比较水肿分型不同的患者消退黄斑水肿的情况,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具体数据见表2。
2.3比较分析患者产生并发症的情况产生眼压升高的患者有1例,占2.5%,视网膜出血的患者有1例,占2.5%,经过临床对症治疗后患者病情得到明显改善,没有患者产生视网膜增生性病变、晶状体浑浊、脉络膜新生血管及角膜变形等比较严重的并发症。
3讨论
在临床症状初期,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患者只表现出小血管瘤或点状出血,随着患者不断发展的病情,将逐渐扩大出血范围,增加出血量,并引起视网膜组织持续性缺血和缺氧,视网膜残生新生血管。随着新生血管产生一定破裂,患眼玻璃体将产生出血并造成视网膜产生增生性病变,严重的还将导致患眼失明,甚至引发新生血管性青光眼,不仅对患者视力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也将引起疼痛等不良反应。为有效控制患眼病情的发展,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治疗,对于提高患者身心健康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5]。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在临床中一般可分为6期,其中前3期为非增生期,后3期为增生期,一般情况下,患者病情在前2期还相对比较轻微,不需要采用光凝方法进行治疗,Ⅲ、Ⅳ期患者应采用光凝方法进行治疗才能在临床中获得最佳疗效,而后2期患者采用光凝方法进行治疗后,有很大一部分患者产生并发症。所以,常规激光方法治疗对于Ⅴ、Ⅵ期患者不太适合。很多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患者采取检验镜检查后能够直接得到准确诊断,但为提高对患者糖尿病眼底病变情况的认识程度,还要结合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检查方法[6]。有关研究结果显示,对于糖尿病早期患者的视网膜病变情况采用直接检眼镜检查,不能准确诊断糖尿病性视网膜病,而采用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检查方法的准确率也仅有30%左右。对患者直接采用检眼镜检查时,产生眼底单纯改变时,通过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检查结果表明约有三分之一的患者产生增生性改变。所以,只对患者采取直接检眼镜检查方法,难以实现对患者眼底改变程度的准确判断,应尽可能采用荧光素眼底血管造影检查方法才能提高诊断准确率,也对医生在临床中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提供参考依据[7]。
在临床治疗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患者的过程中,应结合患者产生病变的具置、性质等有针对性地分别采用弥漫性、融合或局部光凝方法进行治疗。利用对视网膜中周部及缺血区等外层视网膜的灼伤,同时形成一定的瘢痕可明显降低患者的耗氧量,进而使患者患眼内层及极部供氧量降低,有效改善患者视网膜缺氧及缺血状态,避免产生血管增生因子。对患者产生黄斑水肿症状的可通过局造性光凝方法治疗,使患者水肿症状得到能够缓解和消除,并及时提高患者视力。对于患者视网膜周围产生扁平新生血管症状的可利用局部融合性光凝方法进行治疗,才能使患者病情得到明显的缓解[8]。如果患者具有玻璃体出血、虹膜红变、视网膜出血吸收、视网膜新生血管及视新生血管增生期、没有灌注区广泛水肿的视网膜和毛细血管等应对其采用全视网膜光凝方法进行治疗。如果患者具有黄斑水肿症状,应首先对症治疗患者的黄斑水肿,等到患者病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再对患者采用全视网膜光凝方法进行治疗。
为实现对患者新生血管的尽快消除,应对采用全视网膜光凝方法虹膜红变患者进行治疗,以避患产生新生血管性青光眼而增大临床治疗难度[9]。实施视网膜光凝术可消除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患者新生血管并使无灌注区得到彻底消灭,进而使患者视力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但在治疗前如果患者视力受损比较严重或已产生不同程度的黄斑水肿,就难以获得比较理想的治疗效果[10]。引起弥漫性黄斑水肿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后极部扩张的毛细血管通透性,需很多时间才能消退,对患者中心视力也将产生严重损害。而引起局限性黄斑水肿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微动脉瘤渗漏,弥漫性黄斑水肿采用格子样光凝方法治疗难以获得理想效果,不仅需要较长时间才能使水肿消退,还对患者的预后改善十分不利。局限性水肿产生渗漏的微动脉瘤可采用局部光凝方法治疗或直接封闭,在术后短时间内水肿就能完全消除并使患者预后得到有效改善。对患者采用全视网膜光凝方法进行治疗的过程中,一定要避免引发视网膜出血现象,首先应治疗下方视网膜,以免使采用光凝方法治疗增大难度;治疗过程应分阶段实施并具有持续性,一般需要一个月至一个半月之间,可明显降低产生脉络膜脱离、闭角型青光眼、黄斑水肿及渗出性视网膜脱离等症状的机会。另外,对于患者突起的周边视网膜、附近及其表面新生血管等不能采用直接光凝方法进行治疗,以免对患者视神经产生一定程度的损伤。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