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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2日,“品牌梦・中国梦――知名品牌典型案例宣传推介会”暨“商标战略、品牌经济专题讲座”在此背景下顺势而为,与众多艰辛探索在品牌道路上的优秀企业产生强烈共鸣。此次由青岛出版集团主办,由青岛市工商局、青岛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青岛市企业联合会绩效评价与推广委员会为业务指导,由《商周刊》社有限公司、青岛市民商法研究会、山东舜翔(青岛)律师事务所承办的会议,以及会中正式揭牌成立的“知名品牌评价与推广委员会”,旨在为青岛“名牌带动、品牌兴市”战略的持续实施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助力。
>>专题讲座
中国驰名商标基本概念解读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驰名商标”持有企业的公司名以及网址域名都会受到不同于普通商标的格外法律保护。
概念误区一:“中国驰名商标”是通过评比获得的荣誉。
“中国驰名商标”不是简单的评比,而是法律认定过程,是对知识产权的扩大保护。中国驰名商标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是实行商标战略、打造企业品牌的最高平台。
中国驰名商标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各行各业的商标在所在领域、相关群体中达到了―定的驰名度,由于驰名商标既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作用,又有很强的竞争力,知名度高,影响范围广,已经被消费者、经营者所熟知和信赖,具有相关的商业价值。这些特点使之经常成为侵犯的对象。当商标驰名度受到了跨类别的侵害,于是产生法律诉求、请求扩大保护,而后国家工商局被动地对其进行相关认定和扩大保护。
概念误区二:“驰名商标”仅是围绕中国品牌的本土化认定。
“驰名商标”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宗旨是合理保护相关的商标所有权,维护公平竞争,制止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国于1985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然而直至1989年,所有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都来自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并没有本土商标。如今,驰名商标制度同样为中国驰名商标在国际商业竞争中为维护相关权益发挥重要作用。
品牌思路
以工程品质雕刻铭牌 陈玉栋
腾远设计始终将品牌意识贯穿于设计工作的全过程,将品牌思想与设计创新融为一体,通过工程的设计品质来提升企业品牌的知名度。成立服务品牌建设领导小组及管理办公室和服务品牌建设监督考核办公室,制订一系列商标管理制度,收集与本品牌相关的商标信息,依法保护公司的商标品牌。
腾远经过17年的发展,从发源于青岛的区域性设计公司发展成为在上海、烟台、武汉均有分公司及合作组织的全国性设计机构,业务范围已遍及全国各个地市。始终以“建筑工程设计领域的创新者和引领者”为企业使命,并不断运用新的管理理念,调整企业发展模式,“蕴聚创新因子,引领行业精准优质服务;国际化新思维,保持企业稳健高速发展;分享战略成果,筑就员工快乐幸福生活”。
“实在”新鲁商 王好武
从1950年的崂山李村供销社,到改革开放后的“崂山国贸”,再到2002年后启用“利客来”这一更具时代感的牌子,作为商场零售业中少有的青岛本土品牌,从容地与佳世客、万达、华润万家等零售业巨头展开游刃有余的竞争。自2002年以来,先后涉足商业零售、采购物流、餐饮宾馆、市场租赁、小额贷款、商业地产六大板块。在跨领域、多元化的进取战略下,“利客来”这一品牌的复现率和知名度迅速增长。
利客来以“实在”为核心价值观,并将其进一步解读为“以信经商,以德取利,以礼行事,以义为人,以实为本,以人为荣”。将“实在”新鲁商形象融入企业品牌建设当中。
品牌建设是自觉不自觉的过程 刘德承
英派斯是成立于1991年的青岛最早的台商独资企业,在企业创建初期,作为海外产品代工企业,经过多年磨砺,已具备做出世界上最优质的健身器材的实力。由OEM代工企业转型成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企业,成为企业转型进程中的不容忽视的节点。
同时英派斯意识到,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形象,很难聚集、吸引行业内优秀人才,也就难以继续在愈加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取胜。顺应中国制造业的战略转型大背景,把握政府政策支持和导向,亦是英派斯决心实现企业转型的外在强劲推动力。
抓牢优质品牌形象 陈淑华
刚才,会议为我市年度新认定的部分驰著名商标企业进行了授牌,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这些新获认定的企业表示热烈祝贺!区政府、市政府、药业、集团交流了经验,讲的都很好,希望各区、市政府和全市企业认真学习借鉴,真正把商标战略实施好。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对这次会议高度重视,局长、副局长亲自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对我市推进实施商标战略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希望各级要认真学习贯彻。下面,我结合实际强调几点意见。
一、完善制度,扎实工作,全市商标战略实施取得明显成效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商标工作,把推进商标战略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区域经济发展优势的重要举措,在各级各部门、广大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商标战略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去年5月,我市被国家工商总局确定为首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标志着我市商标战略工作成效得到了国家认可。以下几个方面工作成效比较突出:
一是商标政策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为加快商标战略的全面推进实施,我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把推进商标战略进一步纳入了政府工作的整体框架。各区市政府制定完善了工作措施,积极扶持、培育驰著名商标企业发展,将商标工作作为推动地方经济科学发展的重要抓手,取得了明显成效。工商、知识产权、经贸、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紧密合作,为我市商标战略稳步推进实施提供了有效保障。
二是商标注册和驰著名商标创建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年,我市新增注册商标124万件,总数达43万件;新增中国驰名商标12件、省著名商标57件、市著名商标69件。今年5月我市再添8件驰名商标。目前,全市共有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42件、省著名商标271件、市著名商标265件,数量均位居全国同类城市前列。驰著名商标辐射带动效应明显,年,全市驰著名商标企业经济总量达到4708亿元,增长13%,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营业收入比重超过46%。应当讲,近年来驰著名商标发展反映了全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整体形势,商标注册和驰著名商标创建的质量、品牌结构、地区分布等优势突出、覆盖均衡,为全市“十二五”开局起步提供了良好基础。
三是商标兴农工作取得新突破。目前,全市涉农商标注册总量达7300多件,连续多年保持20%以上的增长幅度,拥有“大白菜”、“茶”、“大泽山葡萄”、“马家沟芹菜”等一批具有浓郁地方特色的中国驰名商标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达到7件,为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品牌农业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四是商标专用权保护和运用体系逐步健全。全市各级商标专用权保护执法网络逐步完善,力度不断增强。尤其是国务院部署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期间,全市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查处了一大批商标侵权违法案件,为商标品牌经济发展营造了良好环境。在商标无形资产价值运用和转化方面,我市创造性地开展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工作,截至目前,全市通过商标权质押实现融资38亿元,帮助一批企业解决了融资难题,也为进一步有效发挥商标潜在价值作出了十分有益的尝试。
总之,全市商标战略的顺利推进,为我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做出了积极贡献,为“品牌之都”增添了新的优势。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国家工商总局、省工商局的大力指导,也离不开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和不懈努力,也离不开社会各界对全市商标品牌发展的关心支持。在此,我代表市委、市政府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推进实施商标战略的责任感紧迫感
当前,国内外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资源环境占有利用约束加紧,落后的发展模式和增长方式淘汰加快,这些都为我们“十二五”期间谋求经济的新一轮科学发展提出了挑战。在城市发展新一轮竞争中,对商标品牌等城市发展软实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不断深化商标品牌创建工作,使我们的企业和整个城市拥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创造更多的无形资产,这是我们在新时期实现更高起点上科学发展的巨大内生动力和活力。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市商标战略实施方面仍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
一是注册商标总量不足。我市目前共有各类市场主体46万多家,注册商标拥有率仅为913%,换句话讲,每100家市场主体只有9件商标左右。深圳市的企业注册商标拥有率为1866%,是我们的两倍。商标国际注册方面,我市目前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商标仅为131件,数量与国内先进城市相比有一定差距,这也与我们作为外向型经济程度较高的城市地位不相称。国家工商总局前不久指出,将把商标审查的周期控制在10个月以内,到“十二五”末,全国有效注册商标量将达到800万件,而今年全国商标注册量将超过140万件。未来几年注册商标数量将保持加速增长态势,既不能在商标注册方面出现欠账,更要下大力气研究怎样加快发展、实现赶超。
二是驰名商标创建形势较为严峻。我市驰名商标数量前些年曾位居全国副省级城市之首,但近年来杭州、广州、深圳等城市驰名商标数量均高于我市。同时,我市驰名商标创建存在“点高面低”现象,驰名商标主要靠海尔、海信、青啤等少数大品牌支撑,商标创建第二梯队与现有的知名企业数量相比差距较大,后续力量不足。
三是企业商标意识不高。相对于有形资产投入积极性而言,部分企业对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的发展壮大缺乏主动意识,对商标资本的运用价值缺乏必要的了解。四是激励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当前对工业、农业、服务业商标品牌的激励政策还不够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业、服务业企业商标品牌发展的积极性。
在下一步工作中,各级要充分把握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的总体形势,坚持世界眼光、国际标准,充分发挥本土优势,将商标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战略性资源,高起点做好商标战略实施的“寻标、对标、达标、夺标”工作,以时不我待的创新精神大胆先行先试,全面提高商标的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实现注册商标、驰著名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以及国际注册商标数量和质量的同步提升,促使“品牌之都”的城市名牌真正走向世界,推动我市“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优势不断增强,城市核心竞争力明显提升。工作中,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一要坚持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全面加强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年国务院下发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明确把商标战略作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去年11月,省政府下发《关于推进商标战略实施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对充分发挥商标战略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增强综合竞争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出了明确意见,完善了商标工作五年发展规划。全市上下要认真抓好《纲要》和《意见》的贯彻落实,切实将商标战略实施作为推动企业和区域发展的重要抓手,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各相关部门要清醒地认识到实施商标战略对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支撑作用、对产业优化升级的引领作用、对自主创新成果转化的驱动作用和对可持续发展的保障作用,加强商标培育、管理和保护,通过商标战略实施逐步改变粗放式、低附加值的发展方式。全市广大企业要进一步提高商标意识,强化提升发展商标品牌的战略眼光,加强商标注册和运用,积极开展驰著名商标创建和商标国际注册,逐步实现从产品经营向品牌经营的过渡,实现转型发展。各区、市政府要进一步将商标战略实施上升到政府行为,着力完善制度体系,重点抓好激励政策、管理制度、考核评价制度和保护措施的建立健全,有效整合工商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力量,引导各类企业通过商标品牌的创立赢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有效提升区域发展竞争实力。
二要围绕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大局,加快推进商标品牌创建。半岛蓝色经济区国家战略的确立和我市争当蓝色经济区建设排头兵的总体要求,对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结合《半岛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找准商标战略实施的工作切入点,加强商标政策研究,确保搞好产业对接、区域对接,抓好商标战略与其他服务蓝色经济发展战略的深度融合和统筹发展。要重点加大对现代水产养殖业、渔业增殖业等海洋经济第一产业,海洋生物、装备制造业、现代海洋化工、海洋水产品精深加工等第二产业,海洋运输物流业、海洋文化旅游业、涉海金融服务业等海洋第三产业的商标培育力度,努力形成一批在国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较大影响力、较强竞争力的蓝色经济商标品牌,打造蓝色经济商标品牌强市。
三要结合落实全市“十二五”规划,充分发挥商标在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培植战略新兴产业中的积极作用。围绕全市“十二五”产业布局,将商标管理与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充分发挥商标在优势传统产业中的作用,力争在传统优势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集群中形成富有行业特色的驰著名商标群。要依托现有制造业的品牌优势,重点发展家电电子、船舶海洋工程等重要产业集群的注册商标和驰著名商标,促进我市国内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扶持战略新兴产业的商标发展,重点促进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节能环保、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龙头企业的商标品牌创建,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品牌对经济的贡献度,促进全市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
四要着眼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大力实施商标兴农工作。在土地资源有限、集约化经营程度不高的现实约束下,大力实施商标兴农,可以有效提高农产品增值率,提升土地、劳动力等要素资源的利用价值,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格局的形成,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要大力促进农业商标发展,适应现代农业、生态农业、高效农业发展的需要,积极发挥商标在促进农业产业化、市场化中的作用,逐步实现农业产业化、农民组织化、企业集团化、产品品牌化。要进一步实施“一村一品一标”工程,引导农村企业和群众增强商标意识,激发农村运用商标谋发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积极推行“公司+商标+基地”的新型产业化经营模式,提高农业产品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突出加强特色果蔬茶叶、苗木花卉、水产养殖加工和传统农副土特产行业的商标品牌建设,培育注册一批“名、特、优、新、稀”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商标。在培育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方面,工商部门要加大牵头实施力度,积极协调农业、质监等相关部门,抓好地理标志方面的培育创建工作,不断优化农产品商标品牌培育环境,扩大富有地域特色的农产品的品牌和市场优势。
五要积极推进“走出去”战略,加快国际商标战略实施步伐。商标是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护照”,随着经济全球化的纵深发展,推进商标国际战略实施,成为企业走国际化道路的重要载体和途径。要引导企业建立以商标确权、用权、维权为核心的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保护机制,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的出口产品,从数量和价格竞争转向质量和品牌竞争,提高出口产品的附加效益。要充分利用我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不断密切合作的优势,加强商标国际注册宣传和培训,支持、引导各类企业充分利用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以最便捷的途径,将商标注册和保护的效力延伸到马德里联盟成员国,最大程度地减少企业商标在境外遭遇抢注及由此产生的贸易纠纷,切实为我市企业自主品牌国际化战略保驾护航。
三、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为深入推进实施商标战略提供有力保障
实施商标战略,要坚持以政府行为为主导,加强商标战略与经济领域其他带动战略的统筹安排,营造出有利于商标发展的市场环境、政策环境、法治环境,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全面提升商标工作层级,为商标战略深入推进实施提供良好的发展平台。
一要强化组织领导。在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的同时,工商部门要充分发挥好牵头作用,进一步创造性地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商标战略实施,在协助市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协调理顺工作机制、完善激励和考评体系方面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工作扎实有效推进。各区市政府要自觉地把商标战略摆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规划指导,完善政策措施,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今年5月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促进发展方式转变绩效考核监督体系的意见》,将驰著名商标创建、地理标志注册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等工作纳入对区市政府的绩效考核,各区市政府要切实把商标战略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科学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把商标工作抓出成效。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抓好职能衔接和战略对接,积极形成商标战略实施的工作合力。
二要完善激励机制。要认真落实全市商标战略实施的有关政策,按照“扶优扶强”的原则,运用财政、税收、信贷等多种手段,重点扶持拥有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企业上规模、上水平。要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注册商标权质押贷款业务,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及社会资金加大对商标信息开发利用、商标服务的投入力度。对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驰、著名商标企业产品、服务实施优先采购。
关键词:商标侵权;定牌加工;商标使用;混淆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1-0124-02
20世纪90年代起,我国东南沿海城市出现了大批从事定牌加工的企业。自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的作用日益明显,廉价的劳动力和低成本的原料使得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委托中国企业加工商品。尽管商品可以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但商标却由于地域性可能会存在侵权风险。本文拟对我国涉外定牌加工企业存在的商标侵权问题予以分析,提出自己的拙见,最后对我国定牌加工企业的商标战略提出合理化建议。
一、定牌加工的概念
这里所指的定牌加工一般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之下,甲国企业对A标志享有商标权,其委托乙国企业B生产附带A标志的商品,乙国企业B在完成委托加工后商品在甲国销售。通常委托加工并不存在商标侵权问题,因为就其本质而言无非是利用他国劳动力资源优势生产商品。但随着世界贸易的迅速发展,商品流通十分频繁,在一国知名但未达到驰名程度的商标也许会被他国企业恶意抢注,这样就产生了同一标志在不同国家被不同的企业注册的情况。然而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因此在涉外定牌加工中出现了这样的情形:在乙国地域范围内存在对A标志享有商标权的企业C,C作为商标权人享有法律规定的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那么C作为商标权人是否有权利禁止B生产附带A标志的商品?
对此问题,不仅在学界存在着分歧,而且在司法实务界法院对同一问题作出截然不同的判决。定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侵权认定中存在哪些问题,下文将予以阐述。
二、定牌加工侵权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定牌加工要在同种或类似的商品使用与在国内已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故依商标法第52条的字面含义,定牌加工是一种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00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3条中规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定牌加工是基于有权使用商标的人的明确委托并且受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应当认定构成侵权。”根据这一解释,受境外商标权人委托定牌加工的商品仅用于出口,其商标与国内商标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这一解释将混淆作为认定商标侵权的标准,认为只有定牌加工的商品在中国境内销售可能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才构成侵权。这样如前文所述,将受托定牌加工的商品销往国外由于不可能造成我国相关公众混淆,故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3月6日重新颁布了《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21条规定,“承揽加工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中指出:“承揽加工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承揽人应当对定做人是否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审查。未尽到注意义务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承揽人与定做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定做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承揽人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够提供定做人及其商标权利证明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解释为承揽人设定了审查是否侵权的注意义务,违反义务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同时规定了承揽人免责的法定条件。此规定废弃了2004年将混淆作为商标侵权的标准,用语比较模糊,“承揽人应当对定做人是否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进行审查”,这里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究竟是此商标的域外商标专用权还是定牌加工商品商标的域内商标专用权并为作出清楚的界定。
定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在司法审判的实践中也很混乱。2011年12月15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德国雨果博斯商标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成华皮具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的上诉中,法院认为商标侵权行为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为要件,也不以产品在国内销售为前提。成华公司作为加工坊,其主观上是否有侵权恶意和未将侵权产品中国国内进行销售,均不影响侵权的认定。在上述的判决中,法院显然并不以造成消费者混淆作为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但在2011年7月1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无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某鱼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认为定牌加工并未侵犯国内相关权利人的商标权,其具体观点如下:虽然涉案商标与上诉人在我国境内的注册商标近似,并使用在相同的商品上,但由于被上诉人在中国境内加工后,全部销往境外,对相关公众识别上诉人相同商品的产地、制造商等信息不可能产生混淆、误认,故不会对上诉人在我国境内取得的商标权构成伤害。
笔者认为,就定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这一问题立法和司法实务混乱的根本原因在于对商标侵权本质的认识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具体而言,混淆是否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定牌加工中对相同或近似商标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三、关于定牌加工侵权认定的解析
1.混淆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结果要件
商标基本的功能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使消费者在面对琳琅满目的商品时,可以根据商标的指示功能,减少搜寻成本,找到称心如意的商品。假若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必将造成消费者混淆,市场秩序也不能健康有序的运行。商标权的权利范围既包括商标专用权也包括商标禁用权,商标权人既享有在相同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也享有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从商标权基本功能的阐述中,笔者认为从商标权权利设置的目的来看,一方面是赋予商标权人专有权以鼓励其建立自己的品牌和商誉,在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另一方面赋予商标权人禁用权是防止造成消费者对相同或类似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防止混淆是构成商标权禁用权的应有之义。换而言之,假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构成了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了构成了对商标禁用权权利的损害。但我国商标法第52条第一款并未将混淆列入商标侵权的结果构成要件,只要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即构成了商标侵权。笔者认为,之所以未明确指出造成消费者混淆是商标侵权的构成要件,是因为按照逻辑常识此种情形必将引起了相关公众的混淆,立法中为了保持法律条文的简洁性,并未将其作为商标侵权的要件。为了弥补这一不足之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通过对类似商品的界定将造成混淆引入到商标侵权之中来。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同时该解释第9条中关于商标近似一般也是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笔者认为在判定商标侵权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个循环判定的过程,即要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必须清楚的界定相同或类似商品以及相同或近似商标,但前述的两者都是以造成消费者误认或使消费者混淆为判定的要件,最终构成混淆应该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
2.定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之使用
只有对商标进行了使用才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法意义的使用并非我们通常所理解的使用,而是有其特定的含义。因此定牌加工中接受委托加工方对商标的使用是否是商标意义上使用,这也对定牌加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产生影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在定牌加工中,受托加工的企业对商标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的使用,首先必须界定受托加工方所生产的产品是不是商品。同时也必须弄清楚商品是否等同于产品。定牌加工一般存在着双方主体:委托方和受托方。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生产特定的产品,最终交付定做物。一般受托方交付的定做物并不直接进入流通领域,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同时,马克思关于商品的定义是: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然而委托方和受托方是一种加工定做关系,其生产的产品并非用于彼此之间的交换,所以笔者认为受托方前期在产品上附着商标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当不存在商标使用时,说受托加工的企业构成了商标侵权便无从谈起。
四、定牌加工企业的商标战略
涉外定牌加工企业一般不构成商标侵权,笔者认为定牌加工企业对于境内商标权人之不构成商标侵权之抗辩,仅仅只是一种防御型的商标战略。通常定牌加工企业并没有自己的品牌,在整个商业链中处于为“为他人作嫁衣裳”的地位,利润较委托方而言非常的低,所以在面对侵权指控时也只能采取防御的手段。但即使如此,定牌加工企业从事涉外加工贸易活动时,须遵循谨慎和注意义务。
第一,受托加工企业应该在接受委托加工业务之时慎重核实委托方的资质,尤其是委托方对定牌加工产品的商标是否拥有合法的商标权,譬如受托方可以要求委托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文件。若委托方所加工之产品要到国内市场销售,则必须核实委托方是否得到国内商标权人的许可。
第二,定牌加工企业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自己也需严格遵守与委托方合同的约定,依照双方约定的数量进行生产,不能擅自增加生产的数量。当超过合同约定数量的商品流入我国市场时,必将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侵犯在我国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定牌加工企业可通过合同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与委托方签订加工承揽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假若委托方产品因侵犯他人商标引起商标权属纠纷,免除自己的责任。
参考文献:
[1]黄晖.商标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陈耀东.商标保护范围研究[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
[3]彭学龙.商标法的符号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动商标战略与经济工作深度融合,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大力营造有利于商标培育发展的法制环境、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加快形成“企业主体、市场导向、政府推动、社会支持”的商标发展机制,切实提高商标注册、运用、保护、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15年,建立较为完善、规范的商标申报、管理、使用和保护工作机制,市场主体商标意识和运用商标能力显著增强,企业创新成果和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商标品牌,商标战略对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全市注册商标新增5000件,总数超过8000件,其中农产品申请注册商标数150件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注册商标数50件以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总数达到5件以上;全市中国驰名商标总数力争达到5件;省著名商标总数达到100件以上;市知名商标总数达到260件以上;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总数达到5件,拥有自主商标的出口产品和服务占对外贸易份额大幅提升,着力推进“中华药都•养生”、“华夏酒城”的品牌整合、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优势产业商标品牌建设。加强我市优势产业商标品牌建设,加快形成商标品牌集群,提升整体市场竞争能力。
1.现代中药产业。以我市中药材资源优势为依托,以谯城区为重点,引导药业生产企业走精深加工之路,大力开发精制饮片、中药提取及中成药、保健茶及保健酒、保健饮品及中药食品、保健化妆品五大系列产品,拓展传统中药领域,支持现代中药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充分发挥“药材之乡”的品牌效应,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2.白酒酿造业。发挥地方特色资源优势,做大做强白酒生产企业。以古井集团和双轮集团等骨干企业为龙头,以产业链为纽带,推进产业集聚,大力培育白酒企业知名品牌,弘扬亳酒文化,逐步形成以古井贡酒为核心、在国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商标品牌集群。
3.机械制造业。以机械制造、汽车改装、人造金刚石等传统产业和精陶、汽车及汽车零部件制造、筛网织造等新兴产业为重点,支持机械制造企业实施商标战略。
4.林纸产业。发挥我市农业资源优势,立足麦草综合利用和速生林木资源开发,加快林木加工项目建设,对林纸企业实施商标战略跟踪指导,引导企业向多功能、高档次方向延伸,生产中高密度纤维板、家具、地板等高档次产品,提高产品附加值,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竞争力。
5.现代农业。深入开展“商标富农”工作,加强对农民、农村经济组织和涉农企业的商标法律宣传,积极引导农林产品商标、农林业服务商标以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提高农林产品附加值,增强市场竞争力。发挥“药材之乡”品牌效应,以谯城区中药材种植集中乡镇为重点,鼓励农户规模化种植,多元化加工,形成一批中药材标准化生产基地,引导此类农产品进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提高特色农产品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以粮食和肉类、蔬菜加工等产业为重点,发展绿色食品、营养食品、深加工产品,扶持规模大、带动力强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商标战略,充分发挥商标在农林业现代化、产业化、规模化中的作用。
(二)加强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建设。以产业特色明显、集中程度较高的县区、乡镇为主体,以产业集中区为重点,建设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积极扶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认定,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和龙头企业共同协作,推广使用专业商标品牌基地标识,发展集体商标,进一步提高商标品牌资源集聚度,放大品牌集群效应,凸显区域品牌,打造产业系列品牌。
(三)加强商标品牌国际化建设。以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为重点,推动企业积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支持我市大型骨干企业和特色产业推进品牌国际化建设,加快其商品和服务向海外市场拓展。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自主商标品牌,逐步提高自主商标商品和服务出口比例。
(四)加强商标权利保护。加大商标行政执法力度。以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核心,以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为重点,将商标保护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集中打击严重侵权、群体权以及大规模假冒等商标侵权行为。加强对商标组织和人的行政监督管理,建立商标组织和人信用记录、信用等级评价、失信惩戒等监管制度。落实商标印制管理责任制,规范商标印制行为。制定会展商标保护机制,切实做好大型会展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探索在网络等新兴市场中建立有效的商标维权保护制度;加强商标案件执法协作。建立工商部门与科技、经济和信息化、文化旅游、质监等行政执法机关的联系协作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情况交流和案件通报制度,形成统一协调的商标行政保护体制。加强商标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严格执行对涉嫌商标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程序,规范案件移送工作制度,有效打击和遏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犯罪行为。指导企业依法规范使用商标,提升企业商标自律意识,有效减少商标权利人之间权利纠纷和诉讼,依法保护利用商标合法经营行为。
(五)加强商标无形资产管理。引导企业在改制改组和组建企业集团中将商标无形资产的运作和企业有形资产的重组相结合,实现优势互补。全面将国有企业的商标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防止企业在经营、转让过程中商标资产的流失。
四、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实施商标战略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制定商标战略实施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商标战略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考核商标战略实施情况。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商标战略。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制定工作规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商标战略有序实施。
(二)加大支持力度。
1.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著名商标企业,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或市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管理组织予以适当奖励;对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农产品商标注册费用给予适当补贴;对进行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中小企业给予注册费用补贴。上述奖励、补贴资金由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税收受益地财政承担。市、县区年度财政预算要适当增加商标战略宣传培训、专业指导、重大商标案件和专项执法行动等有关经费。
2.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符合政府采购规定的,要优先采购;以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的,冠“”行政区划不受注册资本、行业、组织形式的限制;驰名商标企业免于年检;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计入管理费用。
3.加快商标评估机构、商标交易市场和商标信息交流平台建设,支持企业采取商标权投资入股、质押融资、转让、许可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鼓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及社会资金开发利用商标资源,促进商标价值的转化、利用和提升。市政府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纳入金融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4.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在有关资源要素保障方面予以优先扶持,在技术改造和引进、科研立项、项目审批、财政贴息等方面给予倾斜。优先帮助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企业申请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方正商标战略的内涵
伴随着公司的成长,方正的商标战略也日趋成熟。1999年“北大方正”商标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1999年、2002年、2005年“方正”商标连续三次被评为“北京市著名商标”,2001年、2002年、2003年连续三年获得“中国十大公众认知商标”的称号。在几十个国家申请数千件商标,绝大多数已经获得了国际授权。据初步估计,方正目前商标价值达一百多亿元。方正的商标工作得到各方的好评,国家商标局主管领导认为,“方正的商标战略和国内外商标注册是国内少有的”。
技术创新提升商标的认知度和美誉度
方正的发展首先得益于王选教授开发的激光照排技术。1975年,王选教授开始从事这项研究。经过艰辛的努力,从1976年到1993年,王选教授带领团队研发了六代汉字激光照排器,实现了中国印刷史“告别铅与火,迎接光与电”的革命,并引发了中国报业和印刷业的几次跨越。王选教授的发明共获得9项中国专利、2项欧洲专利,他是中国第一个获得欧洲专利的人。正由于这一系列重大技术的突破,使方正出版系统等相关产品得到广泛应用,在国内和国际都占据了越来越大的市场份额,方正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也随之提高。
今天的方正,已拥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下设技术研究院、信息技术研究所、信息产品研究所以及稀土科技研究所等,研发领域涵盖文字信息处理、电子与网络出版、数字媒体技术、地理信息科学、互联网技术、PC和显示器技术、稀土、纳米新材料等方面,大部分已经形成了具有竞争力的规模产业。
扎实而又富有前瞻性的商标注册
在国内,方正三合一(组合)商标已经完成全部45类商品和服务分类上的基础注册和防御注册,初步建立了“方正”商标保护的综合防御性体系。此外,方正还根据业务的进展注册了大量的业务和产品级商标,如“灵羽”、“兰亭”等商标,为方正的品牌扩延和产品销售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在国外商标注册方面,方正采取单独注册和通过马德里协议注册相结合的方式,目前完成了大量的国际商标注册。从1994年到1997年,方正根据产品出口的需要制定了商标国际注册规划,先后在美国、日本、香港、台湾、韩国、加拿大、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了数十件“方正”商标。其后又通过马德里协议注册了方正三合一(组合)商标,已经完成了七十多个国家、二千多项商标注册。
为了加强保护,方正坚持商号与商标相一致的原则。这一处理不但拼读简单,音律优美,朗朗上口、容易记忆和口头传播,而且可以利用两种法律制度来对企业名称权利进行强有力的保护。在我国商标的保护力度较强,而商号的保护力度相对较弱。而且在操作上,商标由国家商标局统一注册管理,商号却是由县级以上的工商部门进行分级注册管理,因而审查的标准也很不一样,显而易见将商号和商标相结合注册保护是非常有利的。
将商标工作纳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之中
完善的商标保护体系,依赖完善的商标管理制度和长期的商标管理工作。经过十几年的管理和实践,方正已经按照知识产权管理的要求制定实施了《商标管理办法》、《商号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增强了广大员工商标的资产意识,使得商标工作有章可循、有章必循,避免了因随意性和疏忽所引发的一系列问题。
把商标工作纳入知识产权管理的体系之中,还要做好商标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工作。不但依法申请商标、积累商标权利,还必须进行商标维权,打击假冒仿冒行为,制止混淆淡化等“搭便车”行为。多年以来,方正在全国开展了多次商标清理活动,处理了各种商标侵权行为案件几十件。
如果一家优秀的企业是一顶皇冠,那么商标就是皇冠上的明珠。商标的价值反映的是一个企业的综合实力,因此,商标工作要紧紧围绕着企业的中心工作展开,商标战略要服务于企业的整体战略。只有这样,商标战略才有可能与公司其他战略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发展,也才有可能真正得以实施和落实。
国外商标注册与驰名商标战略
据不完全统计,国内有15%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其中超过80个商标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近100个商标在日本被抢注,近200个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每年商标国外抢注案件超过100起,涉及化妆品、饮料、家电、服装、文化等多个行业。而方正由于其前瞻性的商标注册战略,目前商标注册效果良好,在各主要工业国已经了得到了注册保护。
早期外国商标注册情况
在加强国内保护的同时,方正也非常重视国际市场的开拓和保护。随着方正产品的出口,从1994年到1997年,方正根据产品出口的需要制定了商标国际注册规划,先后在美国、日本、香港、台湾、韩国、加拿大、马来西亚等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了数十件“方正”商标,基本做到有方正商品的地方都能使用“方正”商标,为业务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
1996年,在王选教授的指导下,方正在东京设立了日本方正,负责日文系统的开发与市场推广。多年来,充分发挥产品优势来营造品牌优势,方正日本在竞争中多次战胜NEC等日本公司,拿下了RECRUT、日本体育日报、琉球日报等三十多家报业集团。目前,日本使用方正产品出版的报纸超过了300种,年增长速度达100%。日本方正拥有240名员工,包括50多名日本人,已成为当地较有名气外资企业之一,多次被日本NHK、日本经济新闻等报刊重点报道,被称为“在日本最好的中国企业”。
以“方正”、“founder”为主的体系注册
由于公司国际化战略的需要,方正在原有国外注册的基础上,又通过《马德里协定》进行国际注册,在几十个国家提出了数千件注册申请。这些申请除了少数国家的小数类别被驳回以外,绝大多数已经获得了国际授权。
相对来说,通过单一国家注册手续繁琐、费用较高,要通过单一国家注册完成商标在各个国家的保护基本上不可能;而马德里注册大大方便了企业,尤其是美国、韩国等国家加入马德里协议以后,这种优势可以说是更加明显了。方正集团就抓紧机会进行了马德里注册。当然马德里注册也有一些不方便的地方,比如必须以基础注册为前提,有可能造成注册时间上的延误;无法享受到《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等。
商标在海外注册及使用
对于商标权的获得,世界上的国家主要有两种态度,一是使用在先原则,二是注册在先原则。在一些奉行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等),应当尽早使用商标,并注意收集和锁定在这些国家使用商标的证据,包括合同、广告、宣传材料等等。如果该商标被人抢注,可以通过商标异议或者诉讼程序夺回商标。在实行先注册原则的国家,即谁先注册谁就拥有商标权。如日本、韩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应当尽早申请注册。
高科技企业应立足于创立世界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战略是进入国际市场的战略,是提高企业在全球经济中竞争力的战略。企业在完成了相关国家的保护之后,就应该立足于创立世界驰名商标,应坚持将销售目标与商标(企业)的持续发展结合起来。
驰名商标发展战略是一项综合性的计划。它要设定对象、目标、方法和政策,用以指导企业在相当长时间内的国际经营活动,以求实现在国际市场中稳定的发展,获得商标在国际上的驰名度。对大多数企业而言,这一战略延续的时间一般为5~10年,企业用这段时间持续地进行开辟市场的活动。对有些企业这个周期或许还要更长一些。
方正商标战略的启示
借用战争的比喻,方正认为商标是地面部队,通过商标有效渗透,可以形成对市场的充分占领(“有效占领”)。地面作战虽然艰苦,但回报却是非常丰厚的。对市场直接有效的占领,将为企业提供绵绵不断的现金流和利润。方正的商标战略给我们的启示是多方面的。
其一,商标战略没有固定模式,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一定要切实可行。商标战略要以企业内部和外部条件作为出发点,根据企业的市场目标,来确定商标的开发、使用、覆盖、树立形象和争取购买者的目标。关键是营造品牌竞争的核心能力,培育竞争优势。
其二,商标战略应具有特色,特别是中国特色。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与世界先进水平、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但中国又有自己的特点。因此在制定国际市场发展战略,必须立足自身的优势,如比较优势、后发优势、资源优势等,制定出实际可行的目标及具体步骤。独具特色,关键是不断创新。这也是品牌发展的根本。另一方面,独具特色需要“文化”内涵。只有中国的,才是世界的。
其三,商标战略要符合国际规则。中国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树立自己的商标形象,必须熟悉、通晓国际市场的游戏规则。其中有一些硬约束规则:如TRIPS条约、国际质量规则、国际环保规则,以及一些软约束规则:各国的风土人情、人文地理以及消费心理等等。另外就是商标要驰名,还应该拥有国际水准的商标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