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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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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内部社会保险费和各项基金征管资料管理,夯实征管工作基础,提高征管工作水平,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基于过程控制和绩效管理的工作理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资料管理暂行办法》、《省地方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和费源、费种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托地税征管业务系统管理平台,按照征管资料一户式管理要求,以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格式为原则,对全省社会保险费和基金征管资料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女工生育保险费,所称基金包括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工会经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污水处理费、价格调节基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和基金征管资料是指地税机关在征收管理社会保险费和各项基金过程中形成的,记载和反映地税机关征收管理工作基本情况的基础资料、凭证和数据。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和基金征管资料的分类

第五条按照社会保险费及各项基金征管资料的性质、用途,进行综合分类,基本分为缴费人基本情况资料、征缴管理资料、账户管理资料、费源监控资料、其他资料等五类。

第六条缴费人基本情况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社会保险费管户底册》;

2、《缴费登记表》及《变更税务登记表》;

3、《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

4、《征管鉴定表》及《征管鉴定变更审批表》。

第七条征缴管理资料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1、《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

2、分费种申报表,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申报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工会经费申报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申报表》、《污水处理费申报表》、《价格调节基金申报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报表》等;

3、《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催缴费款通知书》、《文书送达回证》;

4、《社会保险费和基金主管部门开具的缴费单位应缴费核定单(书、表)》或复印件;

5、社会保险费(基金)相关事项约谈文书资料。

第八条资金账户管理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社会保险费专户银行对账单;

2、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

3、社会保险费上划凭证;

4、社会保险费账簿。

第九条费源监控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重点费源底册》;

2、《重点费源分户帐》;

3、《社会保险费欠费增减变动表》;

4、《社会保险费欠费台帐》。

第十条其他资料:

1、各类规范性文件;

2、工作安排及总结;

3、社会保险费和基金计划分配文书;

4、收入预测和分析;

5、各类报表,主要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完成情况统计表》、《各项基金收入完成情况统计表》;

6、在社会保险费及基金征缴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书资料。

第三章社会保险费和基金征管资料的建立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和基金征管资料按照分级建立、分类管理的办法,分别在市、县、所三级征管部门建立和管理。

第十二条税务所、办税服务厅应建立的资料主要包括:

缴费人基本情况类资料,包括《社会保险费管户底册》、《缴费登记表》及《变更税务登记表》、《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征管鉴定表》及《征管鉴定变更审批表》;

征缴管理类资料,包括《地方税(费)综合纳税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申报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表》、《工会经费申报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申报表》、《污水处理费申报表》、《价格调节基金申报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申报表》、《社会保险费催缴通知书》、《催缴费款通知书》、《文书送达回证》、《社会保险费和基金主管部门开具的缴费单位应缴费核定单(书、表)》或复印件、社会保险费(基金)相关事项约谈文书资料;

其他资料,包括各类规范性文件、工作安排及总结、社会保险费和基金计划分配文书、在社会保险费及基金征缴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书资料。

第十三条县局基金管理部门应建立的资料主要包括:

征缴管理类资料,包括社会保险费和基金主管部门开具的缴费单位应缴费核定单(书、表)或复印件;

账户管理类资料,包括社会保险费专户银行对账单、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社会保险费上划凭证、社会保险费账簿;

费源监控类资料,包括《重点费源底册》、《重点费源分户帐》、《社会保险费欠费增减变动表》、《社会保险费欠费台帐》;

其他资料,包括各类规范性文件、工作安排及总结、社会保险费和基金计划分配文书、收入预测和分析、《社会保险费收入完成情况统计表》、《各项基金收入完成情况统计表》、在社会保险费及基金征缴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书资料。

第十四条市局基金管理部门应建立的资料主要包括:

账户管理类资料,包括社会保险费专户银行对账单、社会保险费上划凭证、社会保险费账簿;

费源监控类资料,包括《重点费源底册》、《重点费源分户帐》;

其他资料,包括各类规范性文件、工作安排及总结、社会保险费和基金计划分配文书、收入预测和分析、《社会保险费收入完成情况统计表》、《各项基金收入完成情况统计表》、在社会保险费及基金征缴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文书资料。

第四章社会保险费和基金征管资料的管理

第十五条各类社会保险费和基金征管资料应及时建立并规范使用,分别按照使用形式分为滚动资料与归档资料、按照存储介质分为纸质资料与电子资料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六条滚动资料是指记载缴费户基础信息的资料,该类资料作为表明管户基础信息的重要资料在管户资料盒中永久保存,滚动使用。主要包括缴费人基本情况类资料。

第十七条归档资料是指在日收管理活动中随着征收管理活动开展而产生的资料,该类资料记载管户动态管理信息,按时间顺序入档管理,年终装订归档。主要包括征缴管理类资料、账户管理类资料、费源监控类资料、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纸质资料按照征管资料的统一规范归集、归档,原则上实行“一户式”管理。

征管办法范文第2篇

(一)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

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只需在避税地申请服务器并建立网站就可以在避税地设立公司,大量的专业人员则散布于世界各地,通过网络为公司服务,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其次,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兴事物,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尚未统一,导致企业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从事电子商务产生的税负也可能不同,从而违背了现行税收公平原则。

(二)给现行税收体制造成冲击。

(1)纳税义务人识别困难。在电子商务中,整个交易是在网上进行的,交易双方由于各种原因往往隐匿其身份地址和交易行为而不进行税务登记,也不签订有形的合同,其过程和结果很难留下痕迹,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应用也使确定纳税人身份更为困难,税务机关无法实施有效征收。

(2)课税对象性质较模糊。占电子商务绝大多数份额的网上信息和数据销售业务:如书籍、报纸、音像制品、电脑软件和无形资产等由于具有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点而模糊了有形商品和无形资产以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提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不利于税务机关管理。

(三)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1)对税务登记的影响。现行税务登记的基础是工商登记,但信息网络交易的经营范围是无限的,不需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因此,现行有形贸易的税务登记方法不再适用于电子商务,无法确定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难度很大。

(2)对账簿、凭证管理的影响。电子商务的无形化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困难。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各种票证和账簿的基础上的,而电子商务交易实行的是无纸化操作,各种销售依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而且这种电子数据又具有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的可能,致使税收征管监控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税务部门难以以发票管理作为税务管理着手点。

(3)对申报纳税的影响。电子商务的快捷性、直接性、隐匿性、保密性等特征不仅使得税收的源泉——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促成了纳税人不遵从税法的随意性,加之税收领域现代化征管技术的滞后,使得依法治税变得很困难。从当前情况来看,电子商务交易的进行,使得对应申报税种、纳税地点等税收要素的确定变得无从入手了。

(4)对税务稽查的影响。传统贸易方式下,税务机关都是以纳税人的真实合同、账簿、发票、往来票据和单证为基础来征税的。而电子货币的出现,使得交易双方可匿名交易,导致网上交易身份模糊,税务部门即使要追查供货渠道和货款来源都很困难。还有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提高,更是加大了税务部门收集资料的难度。特别在C2C领域,买卖双方几乎都形成了这样的共识:不要发票,以降低各自成本。这样,在无账可查的情况下,税务部门的稽核工作更是难上加难。

(四)加剧了国家税收流失的风险。

一方面,电子商务是个新生事物,来势迅猛,发展极快,以致于相应的税收立法、税收政策都来不及全面研究和重新制定,这样就极其容易形成电子商务领域里的“征税盲区”,使本来应征收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大量流失。另一方面,电子商务的跨国界性使得避税问题更加突出,纳税人可以很方便地在免税国(地)或低税国(地)设立一个站点并借此进行商务活动,将国内企业作为一个仓库或配送中心,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而且,网络技术的应用使一些跨国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他们能够轻易地在其内部进行转移定价以逃避税收,使原本较为复杂的转让定价问题变得更为复杂,由此引起的国际避税和反避税斗争将更趋于激烈。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对策

(一)加快电子商务税收立法。

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还没有把电子商务涵盖进去,而现行税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础之上的,它无法完全解决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因此加快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对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我国目前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基本内容是:首先,在税法中重新界定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基本概念,具体包括“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等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其次,在税法中界定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征税范围,根据国情和阶段性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按不同时期分步考虑和实施。在税法中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课税对象,根据购买者取得何种权利(产品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这类交易产品属于何种课税对象;在税法中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的纳税环节、期限和地点等。

(二)改革现行税制。

(1)扩大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的征管范围。对于在线交易,即数字化产品(如无形资产、软件、图书、音像制品、图像)的提供应区别对待,对于非版权转让的数字化产品销售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对销售软件版权则不按货物的提供处理,而视同特许权转让征收营业税。对于提供远程劳务,则按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应视提供软件的纳税人的身份而定,若提供者属于居民纳税人,征税对象为营业利得;若提供者属非居民纳税人,则可以将收入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征收预提所得税。对于离线交易仍然依照现行税制征收增值税。

(2)对现行税收要素进行适当的补充和调整。扩大纳税义务人的适用范围,明确对电子商务课税对象性质的认定,区分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对电子商务纳税环节的确定,应与支付体系联系起来。

(3)逐步从现在的双主体税制结构转向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首先要完善公司所得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进行调节;其次应该开征资本所得税,对资本利得进行调节。其作用:一是由于电子商务下的网上交易极易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而这两项措施可弥补税款流失;二是通过开征资本利得税可以对网上避税而成为暴发户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调节。

(三)建立科学的税收征管机制。

(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交易业务的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填报有关电子商务税务登记表,提交企业网址、电子邮箱地址以及计算机密钥的备份等有关网络资料。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赋予纳税人电子商务税务登记专用号码,并要求纳税人将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号永久地展示在网站上,不得删除。税务机关应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严格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

(2)建立电子报税制度。纳税人按期以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传输形式直接将各类申报资料发送给税务机关,并接收回执和通知。税务机关收到申报资料后,经过电子审核、计税、划款、入库并将回执发送给纳税人;建立电子账本,纳税人保留接收的电子订单、信用卡与发货记录等,对其网络交易的业务进行单独核算。

(3)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发票。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交易的税收征管,可以考虑使用电子商务交易的专用发票。每次通过电子商务达成交易后,必须开具专用发票,并将开具的专用发票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往银行,才能进行电子账号的款项结算。同时,纳税人在银行设立的电子账户必须在税务机关登记,并应使用真实的居民身份证,以便税收征管。

(4)确立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随着电子商务交易量的不断扩大,给税务稽查带来的困难也越来越大。目前的税务稽查只能以有形的纸质账簿、发票等作为定案依据,显然不能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确立了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形成的数据电文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税收征管法》、《会计法》等法律文件中也应尽快予以明确,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

(5)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稽查。开发相关软件,设计计算机税收监控系统,自动搜集纳税人的信息资料,按照税务稽查的需要进行归类整理和储存,对纳税人进行信誉等级评级。

(四)加强国际间税收协调与合作。

产生电子商务避税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联网上经济活动的高度流动性与各个国家之间信息不对称之间的矛盾。一方面,今后的国际税收协调应不局限于消除关税壁垒和对跨国公司的重复课税,而且应当要求各国税务当局在有关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另一方面,国际间的税收协调应寻求在总体税制上包括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的国际协调一致。我国应积极参与电子商务税收理论与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在进行国际税收协调过程中,应坚持国家税收并尊重他国税收,坚持世界各国共同享有对互联网贸易平等课税的权利,尊重国际税收惯例。在维护国家和权益的前提下,谋求能被有关方面接受的税收对策。

(五)形成协税护税网络,加强队伍建设。

征管办法范文第3篇

为了加快本市合流污水的治理,确保排水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资金来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处理废污水的排水管网、泵站和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接纳废污水的江、河、浜、明渠等,视同排水设施。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居民排水设施使用费(以下简称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征管单位)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排水费征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排水公司(以下简称排水公司)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排水费的征收和管理。

第五条(收费计算)

排水费按排水量计算征收。

第六条(排水量计算)

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和生产过程中水的蒸发量较大的单位,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扣除产品含水量或水的蒸发量后计算,并由排水公司具体核定,每年复核一次。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和居民,其排水量按用水总量的90%计算。

第七条(用水总量计算)

居民和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自来水公司的抄表数计算。

使用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市计划用水办公室的抄表数计算。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其用水总量按泵机开车流量计算。

同时使用自来水和地下水的单位,其用水总量在计算时应扣除用于地下水回灌的自来水量。

第八条(收费标准)

排水费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市政局等有关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收缴方式)

居民应缴纳的排水费,由排水公司委托自来水公司代为征收,排水费额由自来水公司在自来水缴费通知单上列明。居民应在缴纳自来水费的同时,一并缴纳排水费。

单位应缴纳的排水费,由排水公司自行征收,排水费额由排水公司在缴费通知单上列明。单位收到缴费通知单后,应按规定期限直接向排水公司缴纳或通过银行托付。

第十条(逾期缴费的处理)

对逾期未缴纳排水费的居民和单位,排水公司可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对逾期1个月以上未缴纳排水费的单位,排水公司可商请自来水公司或市计划用水办公室停止向其供水,或停止其使用排水设施。采取停止使用排水设施措施的,排水公司应提前10天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一条(排水费减免的审批权限)

除法规、规章规定可减免排水费的特殊情形外,任何单位需减免排水费的,必须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排水费的使用)

排水费应统一用于排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十三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市政局负责解释。

征管办法范文第4篇

一、事必躬亲与分权治理

古人云:“善奕者谋势,不善奕者谋子”。班主任如果事必躬亲,必然会导致班干部对班主任老师的依赖、学生对学习与活动的懈怠,甚至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出现阳奉阳违的现象。为避免这种受累不讨好的情况发生,班主任不必事必躬亲,要学会分权治理。

分权治理可以让更多的学生参与班级管理,可以提高学生干部的组织管理能力。学生会在班级组织活动中强化民主意识,认识到他们是班级的主体,不是消极地执行任务。在完成任务和参与组织活动的过程中,学生能充分体验到自己所处的地位、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认识到自己的长处和不足,认识到自己是班级的主人,进一步培养起学生的集体荣誉感,增强班级的凝聚力,为做好班级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大题小做与小题大做

处理学生的违纪行为,既是对违纪学生个体的教育,也是培养良班风的契机。在处理这类问题的时候,有一个大题小做与小题大做的问题。

对一些看来严重的问题,如打架、斗殴等,可采取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对学生个人小题大做,从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考虑,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去处理,从小处着眼,讲清问题的危害,使学生能在思想上受到震动。二是在班级要大题小做,能不公开处理的就不公开处理。必须公开处理的,危害性要谈,学生的年幼无知也要谈,浪子回头金不换的道理更要谈。要给违纪学生创造改过自新的机会、不受歧视的环境。

三、不怒自威与和蔼可亲

如果班主任没有应有的威严,整天和蔼可亲,任何事情学生都可以“打折扣”,那么班主任就无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和教育。反之,如果班主任整天板着面孔,让学生感到畏惧,班级就会像一潭死水,班干部没有工作积极性,学生没有学习劲头。所以,班主任要处理好威严与和蔼的关系。

应该让学生无条件服从和执行的,诸如宣布纪律、布置任务时,班主任必须要有威严,必须使学生感觉到制度和纪律的威慑力。需要和学生思想交流或了解情况,诸如调查班级情况、布置班级活动、处理学生间矛盾时,班主任要和蔼可亲、和风细雨,让学生感觉到老师是他们的朋友,老师在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只有这样,学生才能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老师才能了解情况,达到师生共同管理班级的目的。

四、当机立断与把握时机

处理班级事务要讲究时机,班主任要有敏锐的观察力、迅速的反应能力和冷静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首先,要善于捕捉教育契机。如国内外或学校发生的一些有影响的大事,这些往往是工作计划中不曾预见的,这就需要班主任能及时发现问题,当机立断组织活动进行教育。例如,面对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可组织学生进行灾害的预防教育和爱心教育;国内取得重大科技成果、体育获得突出成绩时,可进行爱国主义教育等。

其次,要善于把握时机。有些问题需要等一等、拖一拖再处理。如果没有认真的调查分析就盲目行动,容易出现决策失误,对于那些不会马上带来严重后果,学生还没有深刻认识的问题,可以找时机来处理。

五、实事求是与弄虚作假

班主任是学生的楷模,是对学生进行道德教育的第一责任人,其言传身教直接影响着学生的道德水准。因此,班主任在工作中必须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科学民主,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诚实守信、求真务实、勤奋创新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尤其是在收费、评优、处理问题学生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这既是教师身教的契机,也是树立教师身教威信、进一步提高管理效益的要求。

班主任为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有时也不妨“弄虚作假”一回。例如,为融洽学生和科任教师的关系,可以在班内讲一些某某老师如何夸奖班内学生的话;再如,可对学生们讲,今天校长在班主任会上表扬我们班了,说我们班最近课前秩序特别好,卫生打扫最及时、彻底,整队最迅速、整齐……这样的“弄虚作假”有时会起到意想不 到的效果。

六、依法管理与情感陶冶

班级管理的效果与管理方法直接相关,“民主与法治”的班极管理有利于改变班主任一人说了算的局面,克服种种人为因素的消极影响,调动学生参与班级民主管理的积极性,从而有助于培养学生自尊、自信、自律、自强的能力。“民主与法治”管理的关键是班规班纪的制订和实施。首先,制定班规要民主化,这样的班规才能真正发挥应有功效。其次,实施班规班纪要坚持依法管理,班规是经过全班同学认真讨论后制订的,因此,大家都必须遵守。学期结束时,依据每位学生的德育积分,让大家评出德育考核等级。

征管办法范文第5篇

最新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以下简称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公平税负,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第四条 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工作。?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征管范围,分别核定其所管辖税种的定额。?

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制定联系制度,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有关表格。

典型调查户数应当占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以上。具体比例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六条 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定额执行期是指税务机关核定后执行的第一个纳税期至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七条 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一)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

(七)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税务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所得额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

本项所称经营额、所得额为预估数。?

(二)核定定额。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应当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四)上级核准。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

(六)公布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九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第十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采用数据电文申报、邮寄申报、简易申报等方式的,经税务机关认可后方可执行。经确定的纳税申报方式在定额执行期内不予更改。?

第十二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第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得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方便纳税人、降低税收成本的原则,采用简化的税款征收方式,具体方式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五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税务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六条 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第十七条 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缴税款的,其完税凭证可以到税务机关领取,或到税务机关委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邮寄送达,或委托有关单位送达。?

第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条 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定期定额户在以前定额执行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或者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而未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及结清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其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重新核定其定额。?

第二十一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停业报告;提前恢复经营的,应当在恢复经营前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复业报告;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的延长停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税务机关停止定期定额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定期定额户。?

第二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定期定额户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期定额户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执行核定定额程序,遵守回避制度。税务人员个人不得擅自确定或更改定额。?

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款征收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征收的区别在表面上,定期定额征收与 核定征收方式相似,不过仔细看来,二者有着根本区别。

1、核定的范围不同。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范围是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 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征收管理。另外, 个人独资企业税收定额管理比照执行。核定征收核定的范围是《税收征管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或者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等情况。其中有个体工商户、小规模企业、企事业单位等。

2、核定的时间等前提条件不同。定期定额核定是在 纳税申报之前,是一种预先的核定,一种事先的推定,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而不是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也可以说是事先确定一个缴纳标准,有关纳税人须根据这个标准按照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申报。 核定征收是当纳税人违反了申报义务,或者记账、保存凭证等其他协助义务时,税务机关进行税收核定,按规定在其申报之后,以申报为参考进行核定,是对已经发生的纳税事实的推定,是为了确认已经发生的纳税义务,对将来可能的税收没有确认作用。

3、核定的程序不同。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程序包括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级核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等六个必要环节。 核定征收核定的程序比较简单,一般情况下要经过自行申报、核定定额、上级核准、下达定额等几个环节,没有定期定额征收核定的程序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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