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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与程序发放卫生许可证。
发放卫生许可证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在媒体公告取得或注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卫生许可证发放权限范围
(一)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范围
1.保健食品生产企业;
2.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
3.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
4.从事辐照食品加工的企业;
5.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当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二)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范围
1.调味品、食用酒精、瓶装、桶装饮用水、乳与乳制品、酒类、罐头、饮料类食品的生产企业;
2.食品用洗涤剂生产企业;
3.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工用具、设备生产企业;
4.盟市所在地学生集体供餐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5.盟市所在地经营场所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单位、食品经营单位。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面积标准,并报自治区卫生厅备案。
采用新工艺生产调味品新品种、用酸解法生产酱油、生产食用酒精、特殊营养食品和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工用具、设备的企业在发证前应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和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进行现场审核。
食品用消毒剂生产企业按《消毒管理办法》执行。
(三)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范围
除自治区及盟市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外,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卫生许可证由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
铁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在各自的食品卫生监督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之间对许可证管辖有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解决的,报请共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接到书面请示后15日内做出决定。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不能做出决定的,由自治区卫生厅指定管辖。
第三章卫生许可证申请
第九条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条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库房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食品工具设备清洗消毒、配料间、内包装间、一般生产车间、卫生检查、产品检验与留样、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卫生奖惩、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处理等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根据产品的特点,设置相应的消毒设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对所生产食品进行出厂检测的能力(包括:机构、人
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具有产品卫生标准;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通过保健食品GMP验收;
(九)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切实可行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食品采购验收与索证、库房卫生管理、食品销售卫生、岗位卫生责任制、卫生检查、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卫生奖惩、消毒、杀虫灭鼠药剂使用管理等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经营散装食品,应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
(六)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切实可行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采购验收与索证、库房卫生管理、粗加工卫生管理、烹调加工卫生管理、凉菜制作卫生管理(不制作凉菜除外)、岗位卫生责任制、餐具用具清洗消毒、卫生检查、餐厅卫生管理、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食品添加剂使用与管理、卫生奖惩、消毒、杀虫、灭鼠药剂使用管理等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三)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报人应保证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复印件应与原件一致。
第十四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生产经营项目将申报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卫生许可申请报告;
(二)填写完整的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三)产品配方(使用量)及配方依据(每种产品附一份配方表、标明原料名称(商品名和化学名)及各种物质含量,并按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同时注明限用物质含量);
(四)产品卫生标准;
(五)产品标签(或送审稿)、产品说明书(或说明书样稿);
(六)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明主要卫生质量控制技术参数);
(七)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生产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近期产品检验报告);
(八)生产用水的证明材料(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材料或生产场所、环境平面图和生产车间布局图(标明面积);
(十)卫生防护设备、设施的配置(数量、位置)及运转情况;
(十一)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卫生管理制度;
(十二)从业人员名单及预防性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十三)生产设备、检验仪器清单;
(十四)检验人员资格证明;
(十五)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六)初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需提供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换发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需提供一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
(十七)申报材料目录;
(十八)餐饮业、食堂应提供餐饮具清洗消毒合格资料;
(十九)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材料。
餐饮业、食堂、食品经营单位报送材料不包括本条第(三)、(四)、(五)、(六)、(七)、(十三)、(十四)、(十六)项所列内容。
第十五条申请材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顺序装订,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申请人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四章卫生许可证审查发放
第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
证申请,应当在申请材料完整后20日内(不包括检验时间),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必要时要求其提供必要的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已达到良好生产规范管理基本要求的食品生产单位可不进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评分。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换发及复核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十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材料卫生状况;
(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七)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五)经营散装食品的,应按《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审查设施、设备设置、功能分区、食品标签,配备专门的食品卫生管理员等情况;
(六)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食堂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分隔、面积等情况;
(三)厕所、加工制作专间、更衣室、库房、供水、通风、采光、防尘防鼠防虫害、废弃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情况;
(四)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六)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审查时,应按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规定评分,其关键监督项目合格,标化分应达到总分60%以上,期满一年后应核定食品卫生信誉等级。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发证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五章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证。
对生产工艺、主要设备改变或者原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扩建或者改建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予以变更前应当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不得重复许可。
第二十八条食品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
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内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XX-YYYYYY号,XXXXXX为所在地六位行政区域代码(见附件),YYYYYY指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呼和浩特铁路局管辖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统一使用自治区行政区域代码150000,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内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150000-呼铁XXXX号,XXXX为发证顺序编码。隶属于哈尔滨铁路局、沈阳铁路局在我区境内的铁路管辖单位编号格式为:内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150000-哈铁XXXX号、沈铁XXXX号。
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需加盖或套印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第二十九条食品卫生许可证填写按照《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食品卫生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72号)附件填写说明填写。
第三十条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对租赁承包生产经营活动不超过四年的,其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其租赁承包合同有效期。食品摊贩、季节性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展销等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临时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半年。
食品卫生许可证必须每年复核一次,发放卫生许可证时,在许可证起止日期下方打印警示语“自发证之日起,每满一年复核一次,逾期不复核,视为无效”。复核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全面监督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领证或复核后满一年的前60日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卫生许可复核申请报告;
(二)从业人员有效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产品卫生标准;
(五)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六)产品原料和包装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生产企业有效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近期产品检验报告);
(七)生产企业需提供一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
(八)生产用水的证明材料(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餐饮业、食堂应提供餐饮具清洗消毒合格资料;
(十)营业执照。
餐饮业、食堂、食品经营单位报送材料不包括本条第(四)、(五)、(六)、(七)、(八)项所列内容。
复核合格后,在食品卫生许可证上加盖年度复核印章或加贴年度复核标贴。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筹建过程中需要证明的,可发给临时卫生许可证,注明筹建用,有效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最长不超过半年,该临时卫生许可证不能作为食品生产经营的证明。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生产经营方式、许可项目和扩建、改建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卫生行政部门应予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食品卫生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期限与原证保持一致;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变更,并做出《不予变更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对已取得量化等级的单位,在发证或复核时,在食品卫生许可证上加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并随量化等级的变更调整标志。
第三十三条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
(三)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或相当于A级的卫生条件;
(四)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通过保健食品GMP验收;
(五)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委托方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提供卫生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
(三)产品卫生标准;
(四)产品配方(使用量)及配方依据(每种产品附一份配方表、标明原料名称(商品名和化学名)及各种物质含量,并按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同时注明限用物质含量);
(五)产品标签(或送审稿)、产品说明书(或说明书样稿);
(六)委托协议,保健食品须全程委托且出具公证书。
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委托方可不标注卫生许可证号)。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卫生许可证自动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卫生许可证,方便消费者监督。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铁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卫生监督机构,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由所在地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予以直接纠正。
第三十七条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委托盟市卫生行政部门进行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的处理应经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第三十八条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按《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
(一)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做出发放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三)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被工商行政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五)接到领证通知三个月后仍然不领取卫生许可证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指包装、盛放食品用的纸、竹、木、金属、搪瓷、陶瓷、塑料、橡胶、天然纤维、化学纤维、玻璃等制品和接触食品的涂料。
食品用工具、设备:指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保健食品: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食品新资源:指在我国新研制、新发现、新引进的无食用习惯或仅在个别地区有食用习惯的,符合食品基本要求的物品。
新资源食品:以食品新资源生产的食品。
辐照食品:用钴-60、铯-137产生的γ射线或电子加速器产生的低于10MeV电子束辐照加工处理的食品,包括辐照处理的食品原料、半成品。
特殊营养食品:指通过改变食品的天然营养素的成分和含量比例,以适应某些特殊人群营养需要的食品。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按照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申请手续;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责任。
第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遵守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四条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活动的卫生许可,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卫生许可证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确定的职责范围发放。
地方性法规或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对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级别做出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销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名录。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制度,加强对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采取备案、登记、注册等方式重复或者变相重复设置食品卫生许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卫生许可证发放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食品卫生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预算。按照规定可以收费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所收缴的费用全部上缴国库。
第二章卫生许可证申请
第十一条任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具有与其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生产加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厂房、
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工艺流程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卫生要求的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
(五)具有能对食品进行检测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六)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食品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
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符合卫生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环境;
(三)具有在食品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餐饮业和食堂经营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
卫生管理人员;
(二)具有符合卫生条件和要求的加工经营场所、清洗、消毒等卫生设施、设备;
(二)具有在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
件和措施;
(四)从业人员经过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卫生许可证所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三章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查
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与程序,对其必须具备的生产经营条件进行量化评分和审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卫生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许可证申请的审查应当包括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的卫生许可证申请,可以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
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厂房、选址、布局设计、环境卫生状况及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工艺流程和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产用原、辅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装物料卫生状况;
(五)产品检验设施与能力;
(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七)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包括: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贮存、运输和营业场所选址、面积、布局、环境卫生状况及供水、防尘防鼠防虫害、专间等设施设备设置运行情况;
(三)食品采购、贮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餐饮业、食堂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内容:
(一)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设置情况;
(二)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的选址、环境、建筑结构、布局、分隔、面积等情况;
(三)厕所、加工制作专间、更衣室、库房、供水、通风、采光、防尘防鼠防虫害、废弃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卫生设施和设备设置情况;
(四)食品采购、贮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申请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其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评分应达到总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对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对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见,还应当及时通报教育、建设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经教育、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达到发放条件的方可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因违反食品卫生法规,被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卫生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卫生许可证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单位名称、地址、许可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加盖公章)及发证日期等内容。
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并确定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上加贴食品卫生等级标志。
第二十六条卫生许可证载明的单位名称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一致;单位注册地地址与生产地地址不同的,填写地址时应当分别标明。
第二十七条卫生许可证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式样。
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临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卫生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半年。
第二十八条卫生许可证编号格式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食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XX-YYYYYY号(XXXXXX指行政区域代码,YYYYYY指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第二十九条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分别申领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改变生产经营地址的,应当重新申请并办理卫生许可证。
食品生产经营者变更卫生许可证其他内容的,应当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对生产工艺、主要设备改变或者原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扩建或者改建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予以变更前应当进行现场实地审查。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同意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原编号不变,有效期为四年。
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后60日内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办。
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一年以上的,卫生许可证自动失效并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第三十四条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卫生许可证;
(二)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在其获得的许可范围内;
(三)食品卫生信誉度等级达到A级。
第三十五条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最小销售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分别标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和卫生许可证号。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取得卫生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转让。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卫生许可证,方便消费者监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发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责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限期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卫生许可证发放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社会的监督。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内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对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有关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时,按照下列原则:
(一)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承办人出具申请人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意见的,追究承办人行政责任;
(二)承办人认为申请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主管领导仍然批准发放卫生许可证的,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承办人和主管领导均有过错的,主要追究主管领导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管档案,加强对被许可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好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记录的归档工作。
第四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发现被许可人不符合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时,应当责令改正;被许可人有主管部门的,应当通报其主管部门督促整改。
按照规定,对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处罚。
对无证无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发放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撤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给不符合
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二)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决定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
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撤销食品卫生许可证,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终止的;
(三)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卫生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卫生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根据《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基本情况:
(1)食品卫生:现有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41*户,从业人员14660人。新发食品卫生许可证546户,变更12户,年检2712户,其余为临时卫生许可证。培训食品从业人员13872人次。参加监督检查973人次,监督检查16973户次,监督覆盖面100%,食品卫生行政处罚141户,罚没款264429元。
上半年未发生食物中毒事故。
(2)环境卫生:现有各类公共场所经营单位1358户,从业人员3452人。新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201户,复核635户(每二年复核一次),换证16户。培训公共场所从业人员960人次,参加监督检查521人次,监督检查2115户次,监督覆盖面100%,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3户,罚款2300元。
(3)职业卫生:现管辖48家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接触危害因素的工人648人,参加监督检查12人次,监督检查7户次,对防护工作未到位的企业发出了限期整改通知,并进行了追踪验收。
(4)学校卫生:全区管辖小学24家,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卫生监督要求,对7所小学进行了全面的监督监测,评价结果均为合格,但存在诸如课桌椅高度未与学生身高相匹配等问题,对此,均向校方提出了卫生监督意见。
二、完成主要工作
(一)、内部日常管理
1、卫生许可证年检复核工作
年检食品卫生许可证2712户,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635户。
2、相对人年检信息网络管理
对食品、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及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企业名单进行电脑化管理。对这些单位档案以街道片区、行业小类为要素单位全部录入省所去年底下发的卫生管理软件中,实现了网上管理功能,初步实现了年检档案管理电子化,提高了年检档案可利用率。
3、案件审核及业务指导
年初,对全体监督员举办了一期卫生行政处罚案卷质量及新发证有关事项的培训,重新规范行政处罚的系列登记工作,对结案的144个食品、公共场所案件进行了案件质量审核评分,对存在的问题给予了反馈。
(二)、参与专项整顿检查
1、元旦、春节卫生专项检查
共检查餐饮业310家(含节前火锅食品卫生专项检查),小旅店及公共浴室156家,商场、超市35家。
2、大型商场、超市空气质量监督
完成21家大型商场、超市的空气监测工作,从监测的情况看来,基本符合卫生标准。但仍有部分商场为节约电源,未开足新风量而至二氧化碳超标,为此监督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商场加强卫生管理,以供顾客有个舒适、安全、卫生整洁的购物环境。
3、查处各类违禁食品
(1)、铁皮枫斗(石斛)类保健食品专项检查。本次共检查60余家,总体情况较好,但也查获了个别违规产品,如登峰牌铁皮枫斗保健食品未取得生产该保健食品的卫生许可证。为此我卫生部门依法对该经营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并提醒经营单位要严把进货索证关。
(2)、查处“香雪海”婴儿奶粉,对辖区内经营奶粉的53家超市进行了全面检查,结果未发现内蒙古包头市生产的“香雪海”婴儿奶粉。
(3)、完成了市所布置的查处违法添加药物的蓝依人—真郎牌生力胶囊的紧急通知,经检查辖区内46家食品经营单位均未发现通知所列的违法添加药物。
4、创建省示范文明城区系列检查
上半年,为创建省示范文明城区,开展了以五小行业为重点的卫生系列检查,卫生监督人员节假日也常加班巡查,检查督促落实亮证上岗及公共用品的消毒登记记录,本科人员参与了督导。
5、夏季集体用餐食堂专项检查
5月15日至19日进行了为期一周企事业单位(机关)工地食堂的专项检查,本次共出动了140人次,对220家单位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单位进行了立案处理。
6、粽子卫生专项检查
端午节来临之际,对各粽子专卖店,便利超市连锁店及餐饮单位销售粽子的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并根据店主提供的进货渠道,对位于高塘二村干休所内的一地下加工场依法进行了取缔。
7、游泳场所卫生指导、检查
6月下旬,开展了部分已开业游泳场所的卫生检查,按照规范要求督查了卫生制度与消毒制度执行情况及上岗人员的持健康证情况。对准备开业的游泳场所进行了业务指导,要求建立健全消毒效果的自测和委托检测体系。
(三)、参与的卫生保障工作
1、4月中旬,完成了原二十一军部分老同志来甬活动在市财税招待所就餐的食品卫生保障工作。
2、5月初,完成了第三届国际宁波茶博文艺节的在市日报社展出茶叶食品卫生保障。
3、6月初,参与完成了高考期间效实中学考点周边食品卫生专项检查工作。
(四)、卫生培训宣传工作
1、为进一步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4月28日,会同市所在宁波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举行了职业病防治法现场咨询活动,发放宣传画、手册计526份。接受咨询人次数约68人,同时以有奖的形式激励民工了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知识。
2、为创建省示范文明城区,建立长效管理机制,6月23日组织新街及周边区域美容店、餐饮店业主在附近华中大酒店四楼会议室召开培训、座谈会议,培训宣传创建省示范文明城区卫生要求。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食品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如无证快餐摊、地下食品工场等在短期内难以取缔。这一方面与卫生监督力量不足有关,另一方面跟工商等有关部门配合不够,环保因素及市民卫生意识不强有关。
2.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上岗现象时有发生,这与经营单位卫生法律意识淡薄,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等因素有关。
3、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不清。卫生部、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卫监督发(20*)31号文件《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精神,已明确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业危害事故调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职业危害申报及处理相关违法行为的职能划规安全监管部门,该文件于20*年1月17日下发已有一年多时间,但目前,我卫生部门仍承担全面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一旦因处罚引讼会造成卫生部门越权的尴尬。
4、取得资质职业病体检及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十分有限。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从事职业病体检及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取得资质认证,否则由卫生行政部门按无证从业查处。在我市中心城区取得检测资质的仅有市疾控中心、江东和鄞州疾控中心3家,取得体检资质的均在鄞州区共4家。在具体实践操作中,本区的一些企业委托这些机构服务时,这些单位常借口本区内的体检、检测任务忙而拒绝或拖延,给我区职业卫生执法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四、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及对策。
1.进一步加大卫生执法力度。对以上存在问题,进行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涉及多个部门的,应由政府牵头,进行综合治理。继续加强食物中毒防治工作,确保辖区内无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2.广泛深入宣传贯彻《食品卫生法》等卫生法律、法规。通过电视、报刊等多种途径,对地下食品工场,非法食品采购等到不良现象予以曝光,同时宣传《食品卫生法》等有关内容,使广大群众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健康权益,自觉抵制非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和不洁食品。
大家好!
为了认真总结二*年度我县卫生监督工作,进一步发扬成绩、克服不足,按照省市卫生监督机构及卫生局的统一部署和整体要求,为全面扎实地抓好今年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更好的发挥卫生监督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人民健康服务的作用,根据会议安排,我做如下发言。
一、二0*年全县卫生监督工作简要回顾:
(一)、注重宣传,营造良好的卫生监督执法环境。
二*年度,我所采取各种有效形式,累计培训各类从业人员1.2万人次,发放宣传材料12500余份。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围绕“诚信、维权”主题,联合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了宣传咨询活动,并对查出的假冒伪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一次性医用物品、消杀灭产品等进行了销毁,社会反响较大,评价较好。五月一日,联合县总工会、安监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进行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十一月份,以“关注农民工的食品安全”为主题进行了《食品卫生法》宣传周系列活动。通过开展一系列宣传培训活动,有效提高了广大群众特别是公共卫生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环境大有改善。
(二)、加大力度,各项卫生监督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加强业务管理与指导,推动乡镇卫生监督工作深入开展。为了加强对全县乡镇卫生监督员的业务指导,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整体提高全县卫生监督工作的管理水平,按照卫生局安排,我所研究制定了《民勤县乡镇卫生监督员工作职责》、《民勤县乡镇卫生监督员考核细则》和《民勤县乡镇卫生监督员奖惩办法》,并调整任命了部分乡镇卫生监督员。通过年终卫生工作考核评价,认为此项举措明确了责任,细化了分工,调动了积极性,促进了卫生监督工作,对乡镇卫生监督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产生了积极的效果。
突出重点,抓好日常监督管理与专项整治工作的紧密结合。按照全年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的要求,在做好日常监督执法工作的基础上,二*年组织对城乡食品、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生活饮用水供水人员进行了健康检查和健康合格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全年配合疾控中心共体检各类从业人员2556人,办理健康证2523个,办证率达98.7%,查出“五病”患者33人,调离率100%;新发、换发食品《卫生许可证》909家,复核407家;新发、换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153家,复核28家;协助配合市卫生局发放《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39家;按照卫生局统一安排,参与医疗机构审核、验收工作,新发、换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99家;新发、换发保健食品、消杀灭产品《卫生许可证》48家,新发、换发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14个。
开展专项整治活动,进一步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年共组织安排各类专项整治11项。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期间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医疗市场专项整治;奶粉市场专项整治;酒类市场专项整治;一次性卫生用品专项检查工作;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液及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清查放射源、让百姓放心”专项行动工作;全县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餐巾纸(一次性纸巾)专项整治工作;学校卫生安全专项督查;生活饮用水专项督查等。通过开展专项督查整治,有效规范了卫生产业市场经济秩序,打击了假冒伪劣、保护了广大生产经营者及社会群众的卫生健康安全权益。据统计,去年共出动城乡卫生监督人员6200人次,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2274个,6822户次。共查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286家,其中:警告172家,限期改进61家,取缔无证经营33家,立案行政处罚30家,没收销毁伪劣过期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一次性医疗物品、消杀灭产品20个品种2500多公斤,标价3万多元;清理清除非法医疗广告8次,查处没收非法医疗广告单35600余张。通过整治,达到了保护合法、打击非法、净化市场、促进发展的目的。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全面展开。20*年度我所组织对全县城区餐饮业、学校食堂、生产加工企业、超市、商场、部分食品经营商店进行了量化考核评分,对拟评定为A级、B级的食品单位按规定进行了上报。其中,民勤县腾格里酒业食品有限公司通过了省卫生厅专家组考核验收,被省卫生厅确定为食品卫生信誉度A级单位,并授予“食品卫生A级单位”牌匾,在全省进行了通报表彰。
集中式餐具消毒工作取得进展。为了整体提升我县餐具消毒质量,经积极筹措,多方考察,去年12月初成立了“民勤县寿康集中式餐具消毒公司”,从近几个月的试生产看,该项目的投资运行,为广大群众饮食卫生安全提供了比较有效的保证,受到越来越多的食品消费者的接受和支持,前景看好。
注重各种卫生质量监测,提高卫生监督工作的技术含量。二0*年全年共采样2693份,并委托县疾控中心进行了检验。其中:食品监测:各类食品采样检验452份,合格425份,合格率94.02%;餐具消毒监测:各类餐具采样检验785份,合格557份,合格率70.95%;饮用水监测:生活饮用水采样检验15份,合格15份,合格率100%;公共场所消毒监测:公共用具采样检验237份,合格183份,合格率77.37%;化妆品监测:各类化妆品采样检验20份,合格20份,合格率100%;医疗用品、器械消毒监测:各类医疗用品、器械采样检验1284份,合格1*1份,合格率81%;一次性纸巾(面巾)监测:一次性纸巾(面巾)采样检验73份,合格73份,合格率100%。通过开展监测评价工作,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提供了比较可靠的技术保障和依据,基本做到了查有目标、罚有依据,从而提高了卫生执法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二0*年乡镇卫生监督工作考核概况:
(一)、总体情况:
1、由于采取了一系列得力措施,20*年,乡镇食品、公共场所、化妆品等监管成效比较显著,从业人员体检率、“五病”人员调离率《卫生许可证》办理率、《健康证》办理率和监督覆盖率等有关指标均有所提高,监管频次也由20*年的1~2次/年·单位普遍增加到20*年的2~4次/年·单位。多数乡镇卫生监督员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监督任务,基本做到了底细清楚,查有记录,监管到位。
2、各单位均建立了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对各类传染病基本能够全面登记和报告,传染病报告率有所提高。
3、医疗机构及医疗市场监督管理卓有成效,经考核,所有乡镇的医疗机构均取得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查出非法行医机构和非法行医活动,院内无出租科室、外包科室或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的现象,无非法采供血液及单采血浆等现象,绝大多数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均取得了执业资格,并能合法执业。
4、大多数单位的医疗废物能够正确分类并基本做到无害化处理,一次性医用物品或医疗器械使用规范,用后能够按规定处理。
5、学校卫生管理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各乡镇卫生院对辖区内的中小学生建立了学生健康档案。除大坝卫生院20*年度未进行学生健康体检外,其他卫生院年内均进行了学生健康检查,并且体检工作有记录、有总结。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个别卫生院法定传染病未能及时、全面、准确的报告。
2、大部分卫生院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公共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不够彻底全面,存在监管盲点,同时,监督程序不够规范,管理质量需要进一步提高。如检查时未制做现场检查笔录或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文书书写不够准确、规范等。
3、职业病监督管理方面,各乡镇普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单位监管不到位,底细不够清楚,无相应的管理制度,防护措施设备未能得到落实。
4、各有关单位虽办理了《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但大部分单位的上岗人员未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X光室、CT室等场所无明显警示标志。
5、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理、销毁是薄弱环节。由于受设备、技术、人力、场地等因素的影响,个别单位不能将医疗废物按规定分装和销毁,甚至与生活垃圾混放。
6、个别单位对卫生监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够,甚至消极对待,变相抵触的情况有一定存在。
三、二OO五年卫生监督工作重点:
根据上级要求,对照二*年度工作考核情况,20*年我县的卫生监督工作,要按照“主动、务实、创新”的工作思路,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卫生法律法规,继续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以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管和整顿医疗市场,打击非法行医为重点,全面强化各项卫生监督工作,为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卫生、医疗安全和身体健康服务,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
(一)、加强学习,提高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素质。
加强对全县城乡卫生监督人员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及执法能力的学习和培训,县卫生监督所计划在适当时间举办1~2期全县卫生监督员执法技能培训班,以达到有效提高卫生监督员的业务素质,提高卫生监督效率和质量的目的。
(二)、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卫生安全。
加强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的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村和边远地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摊贩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大监督力度,消除监督盲区。严格落实卫生审查和卫生许可证制度,督促做好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体检及《健康证》发放管理工作,对查出的“五病”患者依法调离。与疾控中心配合,按规范要求,完成食品采样监测、检验及评价任务,并通过适当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布结果。抓好日常监督,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许可证持证率达100%,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持证率达98%以上,监督覆盖率达100%,年监督频次达4次/单位以上。
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按照《甘肃省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程序,以餐饮业为重点,对全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量化分级管理,培养典型,扶优扶强,提高我县食品卫生质量和监督管理的整体水平。
加强餐饮业消毒管理,积极推行大力普及先进的消毒方法,提高消毒质量,保证饮食安全。在城区各餐饮单位推行使用安全可靠的消毒餐具;乡镇较大餐饮单位逐步推行使用集中式消毒餐具或强制配备电子消毒柜等设施,以有效切断疾病的传播途径,预防食源性疾病的发生。
继续做好食品专项整治工作,抓好高危食品安全监管。重点加强对肉及肉制品、奶及奶制品、豆制品、冷饮、水产、调味品、散装食品等高危产品的监管,加大对城乡结合部食品加工小作坊、街面流动食品摊贩、农贸市场、农村婚丧家庭宴席的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打击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制假贩劣等不法行为,坚决取缔非法加工黑窝点,确保食品卫生质量安全。
加大对食品原料、加工工艺、餐具消毒“三防设施”等方面的卫生监督力度。对农贸市场、超市、商场、批发市场、夜市等重点场所要多方位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加大食品索证力度,对“三证”(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卫生检验报告证明)不全的食品、半成品、原料等经销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加强食物中毒预防和控制工作,提高对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及调查处理能力。
(三)、强化传染病防治的监督管理,整顿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活动。
严把医疗机构准入关和医务人员资格准入关,认真细致地进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医务人员执业证、资格证等的监督检查,加大整改和处罚力度,坚决打击取缔各类形式的非法行医活动。尤其要重点查处药店非法行医及医疗机构超范围行医现象,同时,对医疗美容服务业要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加强督查监管,以规范净化医疗市场,保证群众就医安全。
加大《传染病防治法》学习贯彻及执法力度,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控机构的传染病登记、报告、监测、防控、救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加强医疗机构消毒管理,防止医源性疾病和院内感染事件发生。强化对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质量、医院废弃物处理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产品消毒质量采样监测,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医疗机构要从严查处。
(四)、因地制宜,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监督。
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对承担职业病健康检查、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做好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进一步落实防护设施,规范操作规程。
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督促职业危害单位健全完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逐步提高企业法人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及卫生保护意识,提高监督覆盖率和频次,配合劳动、安监、环保等部门开展职业病危害的查处和管理工作。
(五)、突出重点,提高学校卫生管理水平。
将学校卫生作为工作重点,切实加强对校园公共卫生建设的监督和指导,坚决取缔校园周边卫生条件不合格的各类饮食场所和流动饮食摊点。
加强学生学习生活环境卫生监督监测。对学生的学习时间、教室、宿舍人均面积、采光、照明、微小气候、课桌椅、黑板、环境噪声等对照相关标准科学监管。要把学校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等作为重点进行监督监测。
规范学校卫生档案管理。督促学校、托幼机构完成学生、儿童年度体检任务,促进学校卫生、学生健康及学校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六)、做好其它卫生监督工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化妆品、采供血机构、母婴保健机构、血液及血制品、生活饮用水、化妆品、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消杀产品的卫生监督检查,提高监督覆盖面和监督频次,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取缔非法生产经营活动。
(七)、加大卫生监督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卫生监督执法环境。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卫生监督执法宣传报道。一是在《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卫生法律法规宣传周、日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二是通过适当的渠道和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健康相关产品抽检结果;三是选送稿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和报刊杂志宣传我县卫生监督情况,以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配合、支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良好氛围。
一、明确重点,部署清理整顿工作
按照省、市、区下发的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及我区专项整治方案文件精神,我队迅速成立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公告,对全区餐饮业、食堂进行了摸底调查,认真开展了专项整治自查自纠工作。在摸底调查和自查自纠取得成效的基础上,我队进一步明确重点,有针对性研究部署清理整顿阶段整治工作,筛选确定了整治重点环节、重点单位、重点食品品种,按照边查、边纠、边整顿、边规范的要求,监督指导餐饮业、食堂存在问题的整改,进一步加大清理整顿查处力度。同时做到10天报送一次整治工作动态、报表和信息材料。
二、广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结合实际,利用标语、网站、宣传单等多形式向食品从业人员、全区广大群众宣传食品安全法规政策和饮食安全知识、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教育行业自律,引导公众安全消费。在检查过程中向群众和食品从业人员宣传食品添加剂知识和安全消费常识。开展清理整顿以来,网站信息5条,标语横幅1条,宣传单200份,上报工作动态4篇。培训餐饮业、食堂食品卫生管理员及从业人员217人次,对食品从业人员宣传1153人次。在公布了第一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的基础上,又相继公布了卫生部第二批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目录、食品用香料新品种目录、列入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名单的物质目录、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三、迎接督查,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
为全面了解掌握我队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年2月25日,市卫生执法监督支队专项整治督查组对我队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督查检查。同时抽取了餐饮单位2户、学校食堂2家共4户进行了现场检查。
通过听汇报、查阅资料、抽查现场等方式对我队落实专项整治文件精神情况和专项整治组织机构、方案、公告、宣传、摸底调查、自查自纠、清理整顿、信息、总结等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检查。对抽取的餐饮经营单位自查自纠及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和监管部门监督指导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督查中找出了我队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存在问题和不足,同时对我队的工作给予了肯定,并要求我队继续开展好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各阶段工作。
四、精心组织,认真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我队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进行重点执法检查,整顿规范餐饮业、食堂违法行为。
(一)强化日常监管。加大了对餐饮消费单位的日常巡查监管力度,督促各经营单位建立完善各种制度,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秩序。
(二)深入开展餐饮业和学校食堂整顿。重点以餐饮业和学校食堂为切入点,加强对经常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卤制品、小吃店、火锅店等重点单位及高风险食品的检查整顿,严格餐饮业和学校食堂卫生审批,强化监督餐饮单位台帐记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原料采购加工,保证从源头到加工过程的卫生安全。帮助餐饮单位完善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健全采购及使用登记台帐,杜绝食品添加剂滥用现象。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经营户所存在的卫生安全隐患都做出了纠正。
通过集中清理整顿,未发现有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和“食品加工过程中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中所列的食品添加剂及非食用物质。但收缴销毁标识不全或过期定型包装食品88瓶、4桶。清理整顿期间,检查餐饮单位534家(含16家学校及托幼机构),出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222人次,车辆26台次。确定整治重点地区23个、整治重点单位106个、整治重点产品66个。
五、存在问题
(一)餐饮消费单位按规定要求的各种台帐记录不全。食品添加剂使用单位食品添加剂备案登记、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台帐登记不全,记录简单。
(二)自查自纠整改不彻底,食品从业人员对食品添加剂知识欠缺。
(三)食品添加剂知识宣传不到位,广大人民群众对食品添加剂知之甚少。
六、下步整治打算和建议
(一)加强食品添加剂知识宣传力度,强化专项整治舆论宣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按照边查、边纠、边整顿、边规范的要求,监督指导餐饮单位对存在问题的整改。
(三)进一步确定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重点整顿规范,曝光一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餐饮单位和不按规定工艺生产的单位,查处一批违法犯罪单位和个人。
(四)适时对食品卫生管理员及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添加剂知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