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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 涉外职务犯罪 预防 合作
近年来,涉外职务犯罪日益猖獗,其中主要表现为国内腐败分子通过在国外、境外进行洗钱活动,将大量贪污贿赂的资金外移,腐败分子纷纷外逃以及在对外贸易交往中与不发外商勾结,损公肥私,进行跨国或跨境职务犯罪等形式。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至2011年这十年间,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开展追逃行动中,共捕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21533人,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14多亿元(以上数据是笔者根据2002-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的工作报告中公布的数据计算得出。其中2004年的追回直接经济损失的数据是根据2006年工作报告中“追缴赃款赃物和非法所得计74亿多元,比上年上升62.9%”计算得出45.4亿元。2003年、2006年以及2008年追回的直接经济损失因报告中没有公布,故笔者此处的814亿元不包括上述年限的数据在内)。这些被抓捕的潜逃的人大多是逃往香港、澳门或其他国家、地区的涉外职务犯罪的犯罪人。事实上,这类涉外职务犯罪人的总数和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远远大于已被抓捕归案的人数和追回的损失,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涉外职务犯罪嫌疑人外逃、转移腐败资金等活动十分猖獗。
我国涉外职务犯罪的成因是十分复杂的。既有宏观层面上我国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制度和规范上的缺失,也有微观层面上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在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个人私欲的膨胀和约束力的最终丧失。因此,科学地预防涉外职务犯罪是保证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构筑科学的预防涉外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一)建立专门机关和有关部门预防的联动的工作机制
涉外职务犯罪是一种复杂的具有极高隐蔽性的犯罪,因此,对其进行预防需要国家相关部门的专业预防,也需要各单位、各行业的积极配合,建立起广泛的共同预防的防线。
第一,各机关应根据当前涉外职务犯罪的演变规律、分布区位,制定出本机关预防工作的重点和具体实施的预防计划。尤其是针对多发性涉外职务犯罪的机关或部门,专门机关可以有针对地制定出科学预防的具体建议书,供这些机关或部门参考。
第二,各有关机关或部门应结合本机关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可行的预防规章和制度,且将预防工作贯彻到日常工作中去。专门机关尤其是检察院应该对各有关机关或部门的预防工作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督促其认真履行预防工作,发现存在问题的,应责令其及时解决。
第三,专门机关可以结合近期涉外职务犯罪的情况,与有关部门或机关共同开展个案预防、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工作;并应将近期案发的涉外职务犯罪情况,包括犯罪动机、犯罪手段、实施行为等内容及时向有关机关或部门通报。
总之,建立起专门机关和有关部门之间的预防的联动的工作机制,应当在各自有着明确的分工的基础上发挥各自的能动作用,同时在资源上、信息上进行交换,彼此相互促进、相互监督、相互补充,构筑起预防涉外职务犯罪的城墙。
(二)建立与境外专门机关的互动的工作机制
在预防涉外职务犯罪中,建立起我国与国外货境外专门机关之间的互惠的工作机制对开展工作有着重要作用。具体而言,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努力:
其一,加强彼此之间预防涉外职务犯罪的工作经验交流。目前各国都在积极地探索防止职务犯罪的新举措,因此加强交流可以不断地吸收国外或境外成功的经验,并真正地把借鉴的国外境外的经验落到实处。了解和掌握别的地区或国家的新举措也可帮助我国根据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实际状况进一步明确我国预防的重点环节和工作的难点,调整相应的措施。
其二,建立我国与国外货境外预防涉外职务犯罪的有关监督、管理等互惠互利的工作机制。我国可以与经贸交往比较频繁、人口流动比较大的地区或国家建立起互惠性的便利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利于及时地了解本国职务人员的财务或动向等相关信息,并能及时开展监督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预防涉外职务犯罪的领导机构建设和相关专业人员的培养
由于涉外职务犯罪涉及境外或国外,预防起来比一般的职务犯罪要复杂得多,因此,必须建立起强有力的领导机构。目前,我国预防涉外职务犯罪尚未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组织形式:党委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指导委员会(小组)、“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定点联系”制度。
笔者以为,在我国的社会制度下,职务犯罪的预防领导组织形式应该在全国各地区设立类似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小组的常设机构,由地方党委的主要负责人担任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的组长,政法委书记、纪检书记、检察长为副组长,其他政府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其下设立办公室,与检察机关内部的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联合办公。这样的组织形式,使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拥有充分的组织保障。此外,领导机关还可以根据各地区涉外职务犯罪的情况,采取联席会议制度、联系点制度等形式开展多种形式的有针对性的涉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二、加强涉外职务犯罪惩治的国际形式合作
加强国际形式合作,是惩治涉外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的途径,也是有效预防涉外职务犯罪总体规划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具体而言,加强涉外职务犯罪惩治的国际刑事合作主要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出努力:
(一)拓展国际惩治涉外职务犯罪形式合作的途径
根据国际上惩治腐败刑事合作的经验和我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实践,反腐败的国际刑事合作主要有以下四种途径:
一是缔结国际公约。为加强对国际性腐败犯罪的打击,2000年11月15日联合国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在公约第8条腐败行为的形式定罪和第9条反腐败措施中对于腐败犯罪和国际刑事合作等问题作了较为具体规定。
二是缔结双边合约。从我国的实际上看,通过双边条约开展惩治腐败的国际合作是一种主要途径。目前,我国已经和加拿大、俄罗斯等30多个国家签署了引渡条约。
三是加入国际刑警组织。1984年,我国正式加入国际刑警组织,成为该组织的成员国。国际刑警组织专门从事跨政府的活动,并享有跨政府机构的权力。近年来,国际刑警组织在惩治涉外腐败犯罪中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四是运用外交手段。在没有国际公约或没有缔结双边条约等途径进行刑事合作的情形下,我国通常由被请求方宣布将逃犯驱逐出境或将罪犯移送给第三国,并通过适当的安排,由被请求国或第三国交给被请求方处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对国际刑事合作持一种比较冷淡的态度,导致目前同我国签订刑事司法协助的国家相对较少,特别是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较少,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通过法律渠道加强国际刑事合作的脚步”。因此,针对我国涉外职务犯罪日益猖獗的态势,我国应当转变观念,积极拓展国际刑事合作的途径,以适应时展的需要。
(二)丰富国际惩治涉外职务犯罪刑事合作的内容
惩治涉外职务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要通过具体的内容才能实现。目前,国际反腐败形势合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引渡。引渡是现代刑事司法过程中惩治逃往其他主权国家的犯罪者的行之有效的手段。目前,我国与泰国、白俄罗斯、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等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此外我国还参加了载有印度条款的国际条约。但我国在实践中往往把引渡作为借以实现“国际礼让”的手段,而并不真正将其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一部分以及在国际社会中必不可少的法律合作形式。
其二,刑事诉讼移管。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已出现刑事诉讼移管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第39条规定表明,对于我国公民在土耳其境内所犯的罪行,只要土方提出移管刑事诉讼的请求,并符合移管的条件,我国就有义务对有关犯罪事实管辖。可见,我国是承认刑事诉讼移管这一司法协助形式的。
其三,采取刑事侦查措施和移交赃款赃物。当前,在我国与蒙古、波兰、古巴等国的司法协助条约中,代为调查取证的内容包括询问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鉴定人,进行鉴定、司法勘验以及其他与调查取证有关的诉讼行为;在我国与土耳其、罗马尼亚等国的司法协助条约中还规定了用搜查方式进行的调查取证。在移交赃款赃物方面,我国与加拿大、俄罗斯等国的司法协助条约中规定,缔结一方根据缔约另一方的请求,将在其境内发现的、罪犯在缔结另一方境内犯罪时获得的赃款、赃物移交给缔约另一方。
其四,送达刑事诉讼文书。代为送达刑事诉讼文书是国际社会开展司法合作与协助中最古老、最基本的形式之一。在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都有送达刑事诉讼文书的内容。
农村拆迁职务犯罪预防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作用
有效提高农民对基层政府的信任度。由于涉农职务犯罪导致村民对基层政府不信任。有效地开展农村房屋拆迁中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不仅能够正确的引导基层政府党员对被拆迁户合法权益的保护,还能促使拆迁人员依法依规的进行房屋拆迁,杜绝职务犯罪做到无死角,同时还要杜绝不公平、不公开、不公正的拆迁事件发生,慢慢的就能建立起村民对拆迁工作人员、对拆迁程序以及对基层政府的信任。
防止暴力拆迁有效化解千群矛盾。由于出现黑恶势力与基础政府官员行贿、受贿,构成渎职犯罪和贿赂犯罪,进而出现暴力拆迁等现象;因此,还是要从源头杜绝起来,即预防农村拆迁过程中职务犯罪,要组建具有起正气、正念的拆迁干部队伍,使工作作风得以改善,要坚决杜绝黑恶势力的手伸到拆迁中去,同时对于拆迁过程中的各类职务犯罪一定要坚决的杜绝,并且对于当地的黑恶势力要做到重拳出击。从而有效的防止暴力拆迁,化解千群矛盾。
大力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根本就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有效解决涉农职务犯罪。首先需要预防的就是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职务犯罪,这是实现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如果在整个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各个部门各司其职、各尽所职,不管是农户还是政府都能摆正心态,那么职务犯罪就能有效的杜绝,从而消除矛盾,使得有个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
农村房屋拆迁职务犯罪预防的现状
农村房屋拆迁职务犯罪预防理念过于陈旧。现有的农村拆迁职务犯罪理念中过于注重打击,而忽略了职务犯罪的有效预防,随着反腐斗争的有效开展以及“打防并举”策略的实施,虽然改善了“重打轻防”的理念,但是在农村房屋拆迁这方面还没有取得可观的成效。在进行农房拆迁时,地方政府以及工作人员都没有正确的理解经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的真正意义,在实际拆迁工作中,只注重工作效率,却忽略了思想建设以及对职务犯罪的预防。由于陈旧的职务犯罪预防理念,很多地方干部不仅缺乏“深入实际”的勇气,更没有做到协同其他部门共同做好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农村房屋拆迁职务犯罪预防手段过于单一。目前,农村房屋拆迁职务犯罪预防手段与其他领域的预防手段是大同小异的,没有针对性的预防手段。随着拆迁规模的增大,补偿资金数额的增加,目前的职务犯罪预防手段在日趋复杂的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中很难起到其应有的价值,由于农村房屋拆迁职务犯罪方面随着拆迁规模的加大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也随着增多,因此,职务犯罪预防手段也要跟着创新健全。
农村拆迁职务犯罪预防长效机制的缺乏。预防职务犯罪从部门职能方面来讲,是属于检察机关部门。而目前的预防农村房屋拆迁职务犯罪模式是地方领导邀请检察机关的预防部门上门做预防讲座,在出现贪污受贿或是亵渎工作现象时也只是做一些针对性的整改建议以及督促整改。而要想权力能够规范化的运行就得具备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显然这种监督模式无法实现规范的权力运行,从本质上讲,权力是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其扩展倾向极广,也可说是无限的,而在这一现状上我们缺乏充分的认识,因此,就没有建立起健全且有效的权力监督体系,从而导致权力失去控制。
职务犯罪预防在农村房屋拆迁方面的有效应用
改变职务犯罪预防观念。首先变被动为主动,全面开展“四走进”活动。①走进工程:了解各个拆迁项目中的各项事宜,应针对哪些环节或^进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做到充分了解。②走进干部:警示教育干部哪些是容易产生职务犯罪的环节,大力倡导拒腐防变政策。③走进拆迁户:向拆迁户们大力宣传职务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还要考虑拆迁户的心理,引导拆迁户们通过正规渠道来解决问题。④走进农村:做到实地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即提前预防,结合其他区县、省市好的经验,对农村拆迁形势、流程中易发案件及时分析,做到防患于未然。再是转变单独的预防思想,多多与其他职能部门合作。
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手段。建立A防部门与侦查部门协同配合制度,形成预防与侦查紧密结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驻乡镇街道巡回检查是的作用,其为推动检察工作深入基层、服务基层起到就积极作用。建立农村拆迁职务犯罪预防责任人制度,是为了农村与拆迁部门能够更好的沟通。
一、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必要性
在当前检察机关发挥职能作用的社会化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仅有动员职能,却不具强制性。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体系中有预防和减少公民特别是青少年刑事犯罪以及违法犯罪人员重新犯罪的职能,却没有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领导责任制,实行检查、考评、奖惩制度,具有系统性和强制性;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这方面非常欠缺,不利于其向更高和更深层次发展。因此,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体系,并加强检查、考评和奖惩,更能提高全社会共同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真正把“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工作方针落到实处。通过强有力和富有成效的工作,逐步减少公务人员队伍中的腐败现象,使他们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从而建立起更和谐的党群关系、干群关系,促进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的根本好转,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率上升的趋势,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体系中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具体措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足于社会管理,强调以人为本,以加强社会服务和管理为重点,以规范和强化基层基础建设为支撑,目前已形成省、市、县(区)、乡(街道)、村(社区)五级管理网络体系。我市的“三级联创”目标管理效能体系中每一级管理体系均实行百分制,其中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考核分虽为3分,但却涵盖了多项具体措施:
一是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及宣传教育措施。即在县区、乡(街道)、村(社区)、综治网络成员单位规定评估内容为预防职务犯罪组织机构及相关工作制度和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及警示教育,并设定相应分值。对未成立领导小组的,未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制度的,未设立预防职务犯罪专职联络员的,不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案件查处和预防工作的,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及警示教育未达规定次数的,未制作和发放预防宣传教育作品的,由于宣传教育工作不力引发职务犯罪的,均按照设定的分值扣分。
二是项目预防及查询措施。即在县区、乡(街道)、村(社区)、综治网络成员单位规定评估内容为重大建设项目预防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并设定相应分值,要求重大建设项目预防方案措施齐备,查询程序规范,手续齐全。对重大建设项目未制定预防方案和具体措施的,重大建设项目、物资设备采购等招投标前未到当地检察机关申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均按照设定的分值扣分。
三是干部犯罪及落实建议措施。即在县区、乡(街道)、村(社区)、综治网络成员单位规定评估内容为领导干部职务犯罪及检察建议落实,并设定相应分值,要求领导班子成员不发生职务犯罪,检察建议得到有效落实。对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职务犯罪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对检察建议不落实和回复的,对检察建议不认真落实导致职务犯罪重发、继发的,均按照设定的分值扣分。
四是检查、考评、奖惩措施。即明确在年终由市委综治办会同市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对全市综治体系中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并提出奖惩意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后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成效
通过一年来的工作实践,纳入综治后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具体表现在:
一、职务犯罪预防预警机制的概念、作用和价值
预警机制是指通过信息搜索、信息传递和信息处理的手段,对尚未爆发的危机、灾难、重大事故等做出相应的防控措施,包括预警信息的、预警措施的执行以及相应危机处理机制的启动。职务犯罪预防预警机制是预警机制的一个应用领域分支,是指检察机关在多渠道全面收集各种与职务、职务行为和职务犯罪相关信息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手段对信息进行客观地分析、评估,并对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因素进行归纳和总结,及时预测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行业、单位、部门,并依据程度的不同不同等级的预警信息,提出预防建议,督促整改落实,从而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目的。基于上述概念,构建职务犯罪预防预警系统主要包括信息采集存储、信息分析预测和预警执行三个部分。
构建职务犯罪预防预警机制有利于前移预防关口,加大源头治理, 对于提升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成效,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文具体从预防主体和检察机关两个层面对其进行价值分析:
1、有利于预防主体规范职务行为和权力运作。职务犯罪预防预警机制,为预防主体正确行使权力设置了一道外部屏障。首先,检察机关通过信息的收集,分析预测,向预防主体发出包含预防建议在内的预警通报,使预防主体准确查找到自身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施,建章立制,强化监督,规范管理。其次,信息报送与收集过程的本身,就可以使预防主体内部从业人员对检察监督产生顾忌心理,从而有效遏制其职务行为的随意性,排除人情关系、上级暗示等诸多不良因素干扰,促进职务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
2、有利于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职能的充分发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该集事前预防、事中预防与事后预防于一体,从国家反腐倡廉总体要求来看,预防工作更应注重防患于未然的事前预防。但从目前各地工作实践中,不少地方仍比较单纯地依靠自侦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来开展事中预防和事后预防,且事后预防成为主流,在对自侦办案“等、靠、要”消极思想影响下,预防工作对职务犯罪查办存在很大依赖,缺乏主动性和创新性;另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的事前预防手段和方法简单落后,混同于单纯的宣传教育,难以凸显检察预防的专业化水准和特色。而构建并实施职务犯罪预防预警机制,则有利于转变以往这种相对滞后的预防工作理念和工作方式,更加注重靠前预防、事前预防,变被动为主动,拓宽了预防工作的思路和模式,丰富了预防工作的内涵,强化和突出了检察机关专业化预防职能的发挥。
二、职务犯罪预防预警机制的调查和现状分析
2004年7月,河北省邯郸市检察院建立了全国首个预防职务犯罪预警机制,以《邯郸市预防职务犯罪预测预警实施办法》这一文件形式对职务犯罪相关信息收集、筛选整理、分析预测、预警信息评估、预警通报、督促整改、意见反馈等一系列流程作了比较概括的规定。2009年2月,云南省昆明市委下发了由昆明市检察院负责起草的《昆明市建立职务犯罪预测预警机制实施办法》,明确了职务犯罪预测预警内容,将其分为三个环节:一是信息收集。内容包括检察机关受理的违法违纪信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纪违法信息;其他执法机关受理的职务犯罪违法违纪信息;新闻媒体发现的职务犯罪违法违纪信息及与职务犯罪相关的其他信息。二是预测预警。以通报、要情和建议形式预警信息。三是督促落实。包括对相关单位提供职务犯罪预防预警信息、被预警单位落实预警等工作情况的督促及违规行为问责处理。
通过对上述两个预警机制的研究,可以发现我国的职务犯罪预防预警机制建设,更多只是以文件形式对职务犯罪预警工作作了总括性的规定,对具体适用性、针对性、实效性考虑不多:(1)预防信息收集范围不明或限制过窄。预防信息的收集不应该只限于与职务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有关的信息,还应包括与职务和职务行为相关信息以及行业、部门建章立制、日常管理等信息,要既包括隐蔽信息,也包括公开信息。(2)预防信息获取的手段科技含量低,收集渠道不明。检察机关预防信息的收集不具备公安机关对治安信息那样的强制管理性质,也缺乏特情、侦查耳目、线人等制度,加上职务犯罪本身的隐蔽性和预防信息的广泛性,仅仅依靠检察机关主动出击,通过人工手段去收集、获取信息资源显然不客观、不科学,利用现代化手段,去拓展预防信息收集渠道是当务之急。(3)职务犯罪预防体系的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虽然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已经建立了职务犯罪侦查、预防情报交流机制,但并未建立统一的信息交流互享平台;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审计、税务、工商等行政执法部门或重点行业之间,缺乏职务犯罪预防信息的交流平台。虽然,目前各地已普遍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机制,并设立了共享平台,但这个平台框架设计和实际操作中不涉及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预防部门也没有其它进行信息收集、筛选、分析的信息化平台。(4)职务犯罪信息处理能力欠缺智能化。现有的预警机制中,对收集信息的处理通常采用人工的方式进行判断和预测,随着职务犯罪规律的不断演变,预防信息的不断扩充,这种低效率工作方式将越来越不适应检察工作需要,因此通过现代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来收集、汇总职务犯罪预防信息,推测、评估职务犯罪发展趋势,分析、研究预防对策是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必由之路。
三、基于信息化技术的职务犯罪预防预警系统的构建思路和方案
一个完整的基于信息化技术的职务犯罪预防预警机制应该要构建起三个系统,即信息采集共享系统、信息分析预测系统、预警执行系统。
(一)职务犯罪预防预警机制信息采集共享系统的构建
信息是进行职务犯罪预防预警的基础,信息收集的范围和内容应该包括: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信息、举报信息以及办案中发现的尚未构成职务犯罪,但明显违法违纪的案件信息;纪检监察机关己立案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信息;审计、、公安、法院等机关和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受理或发现的职务犯罪和违法违纪信息,具体包括相关审计结论、法院行政判决及裁定、新闻报道等内容;区域、行业、部门与职务行为规范相关的内部制度建设、落实及其它与预防职务犯罪有关的规定和措施;职务犯罪的新类型、新手法、新领域等。如此庞大的信息收集量,必然要求有相应的软件和硬件与之配套,首先必须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与协调下,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审计、法院、公安、、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及新闻媒体等部门间的预防信息交换、信息报送、信息移送等工作机制。同时,必须要构建一个科技化的预防信息收集平台(库),这个平台不仅要求能收集并存储某一时期内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法律法规及公共数据库等静态信息,还能实时采集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活动产生的动态信息,既能公开收集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视线范围内与职务犯罪预防有关的信息,又能秘密受理犯罪案件线索举报,既能满足各预防主体间可公开预防信息的充分共享,又能保证部分信息的安全。
(二)职务犯罪预防预警机制信息分析预测系统的构建
信息分析预测系统要求比较高,需要预先设计一套高效率的计算机分析预测软件,使该软件能按不同条块,以不同方法对信息库里相关的预防信息智能化的汇总、分析。分析预测软件必须以准确的统计数据和信息为基础,运用适当的科学预测法进行运算,得出事态变化规律,并显示震荡幅度的预测方法。常用的科学预测法有回归分析预测法、灰色系统理论预测法、线性网络预测法、最优组合预测法和马尔可夫模型预测法等。其中对重点预防信息,在计算机分析基础上,还应邀请相关专家和有关行业的专业人士进行专项分析,以强化预防分析的专业化和客观性。同时还要根据预测范围、预测主体的不同采用相应的预防预警方法:(1)对某一地区未来一定时期内职务犯罪现象趋势预测,可以采用多元回归、非线性回归和趋势分析等定量方法,分析一定时期内各类职务犯罪现象,预测职务犯罪发生、发展的态势、以及周期。(2)对政府某个部门或社会某个行业的职务犯罪预测,可以通过已发现并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职务违法违规案件中收集信息,采用信息数据比对分析,发现职务犯罪的高发领域、高发群体,以及相关单位在制度、监管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3)对最有可能成为职务犯罪主体的相关人员、重点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和追踪,建立相关个人信息库,将监控对象的各种信息资料以及相关人员的行为录入在内,将可能发生职务犯罪行为的概率降到最低。
(三)职务犯罪预防预警机制预警执行系统的构建
一、工程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招标机构不规范,不能完全体现中立,极个别工作人员为暗箱操作者牵线搭桥,甚至介绍贿赂。招投标公司利用自身优势找到与招标要求资质符合的企业,使有意承揽工程又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购买到了合法的手续,为企业围标提供方便,成为近期比较突出的问题,另外一些招标机构硬件设施建设不能满足需求,功能不齐全。
2、多数招标从业人员专业业务知识不强,不了解相关法律和规章,甚至对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理解的不深不透,一些基本的知识如工程量清单计价、协议招标,拦标价等也不甚了解,严重的影响了招投标的公正性和程序的合法化。
3、评标专家和评委的评标水平还不能满足高质量优选企业的要求。个别评标专家本身或许是某些企业的顾问或者证件入股者,评标时自然为与自己关系好的企业多加分,严重影响了公平公正。业主方的评委在评标时理论上是业主的代言人,自然不可能客观公正。
4、串标围标现象严重。有些施工企业联合多家企业去陪标或者借用多家企业资质去投标,其结果不能选出低价格高质量的施工企业。
5、合法外衣下的明招暗定。由于现行的招投标办法就是业主招标制,业主评委的比例占到评标委员会组成的比例较大,并由业主方评委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所以在评标时业主因素起到很大的决定性作用。不法企业正是看准了这一漏洞,在招标前找有实力的领导打招呼或行贿有实权人员,已成为有经验企业的通行做法。
6、监督人员监管不力 。实际上多数监督人员只是门外汉,不了解相关知识,只是职责的要求参加监督,例行程序,并没有达到监管的目的。例如,在行贿档案查询中,一人拿多个企业的申请手续办理查询,有围标之嫌,可作为广义上的监督人员的行贿档案查询经办人也无深究的依据,招标现场监督同样无可实际操作的法律依据。
目前情况下,县级区域每年开工工程上百项,而每县有资质的企业不足十家,一些施工企业任何资质都没有,长期都是借用那些有资质的企业资质去投标。非应邀招投标的工程,往往也由于业主在招标之前,已将工程内定给某单位施工,招投标只是形式,走走过场。加上建设市场竞争激烈,业主多实行低价竞标,任意压价,致使施工单位应得的利润大打折扣,自然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绝大多数施工单位在质量上仅仅满足于合格过关。
目前实行的拦标价相对低价竞标有其优越性,但同样有许多不足。
二、产生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1、放松世界观改造,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
在目前体制下,分配的不公,收入差距的拉大,使一些干部放松了学习,丢掉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滋长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思想。有的人看到别人先富起来心里不平衡,总感到自己生活的不够体面。有的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贪污受贿腐化堕落,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工程建设管理不规范,防范措施滞后。
由于工程建设市场的火热及管理机制的不规范,以及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竞争不公平等问题的存在。特别是国家与地方按比例投入资金的招标,多存在私下搞“暗箱”操作,向投标单位索要回扣、好处费的现象。施工单位为使自己单位能够中标,则千方百计去迎合业主的需求,甚至不惜金钱美色。在建设中,业主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工程款,多是施工单位先行垫资,地方配套资金的抽逃,使有的工程早已竣工投入使用,但施工企业仍得不到工程款,为了收回工程款施工单位不得不请客送礼。建筑市场的不规范,法制不健全,是导致腐败现象滋生和蔓延的重要原因。
三、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1、构筑坚固的思想道德防线
政治思想教育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我们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政治信念,发扬党的优良传统,甘愿清苦为民掌权,把党风廉政教育纳入各级政府部门政治学习重要内容。经常开展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事实表明,一些干部之所以走上腐化堕落的道路,都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出现了问题,因此,只有不断的加强世界观的改造,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才能从根本上拒腐防变。要通过剖析典型案例运用反面典型进行教育,做到警钟长鸣。
2、强化监督管理,完善制约机制。
要建立招投标工作责任制,人人都要有责任意识。从建设单位负责人、主管人员到招标办工作人员、评委,根据每个人职务、职责、岗位和权限,制订严格的责任要求、工作制度和岗位纪律,明确处罚原则。如发生问题,要回过头检查漏洞,哪个环节出现问题,涉及人员都要承担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健全招投标和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机制。纪检监察部门要直接监督,保证各个环节按程序进行。业主代表必须民主推荐产生,并认真参与监督。建立举报制度,广大群众和各投标单位,对发现和怀疑的问题,都可以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如调查属实,严肃处理。
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对建筑市场的执法监察力度。对那些在承包、发包、转包、招投标等过程中贪污受贿的;粗制滥造、工程质量低劣,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隐患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高估冒算、坑国家肥自己的;以权、以职谋私的,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
3、建章立制,健全建设工程交易行为的各项规定
要结合建设领域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规定、规章、程序等方面的规章制度,重点抓好工程交易管理程序规章的制定,工程交易管理监督规定的制定。使各个环节密切协调、相互监督、按级负责、一环扣一环,做到前一个程序未办理,不得进入下一个程序,谁的环节出问题就追究谁的责任,同时强化监督检查,对各类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参考文献:
[1]工程建设领域专项预防调查报告 作者:项城市人民检察院预防局 张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