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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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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讨论

安全讨论范文第1篇

    手术室易发生差错事故及护理缺陷的环节很多,一旦发生失误,轻者影响病人治疗,延误手术时间,造成时间与物品的浪费;重者病人致残,甚至致死。

    1.1 接措病人 特别是病人术前紧张及应用镇静剂后,不能正确回答问话,易发生接错或错放手术问。

    1.2 手术安置方向有误 安置不当导致压疮发生,约束带过紧或两上肢过度外展造成神经受压,衬垫不当影响病人循环呼吸。

    1.3 器械准备不全 用物与手术所需不符,器械性能不佳、陈旧,钳端夹持不紧,刀、剪、针不锐,结扎线不牢,吸引管道堵塞不适。

    1.4 清点有误 术前、关闭体腔前和体腔后,器械、敷料、缝针等清点有误。操作中不当导致缝针弹出,方向不明,寻找困难。器械完好性被疏忽;自动腹撑螺丝短缺或传递前忽略检查,导致心中无底。

    1.5 术中仪器使用不当 准备时未试机,临时故障,电刀电极固定不要,造成脱落和污染。病人皮肤与升降台或手术台金属直接接触,造成电灼伤。

    1.6 用药有误 输血输液查对时有误,药物摆放有错,静脉麻醉药和大输液标志不清,导致误用,执行口头医嘱有误,术中标志保存不当或丢失。

    1.7 手术病人护送不当 护送途中发生各种管道和引流管脱落,病人坠床,术后病人x片、CT片、手术衣裤等用物遗漏。

    2 安全管理

    2.1 制度保障 完善、系统的规章制度是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前提,是防止差错事故提高工作质量的保证。

    2.1.1 手术室的一般制度 抓好落实手术人员规则,洗手规则,清洁卫生制度,消毒隔离管理制度,接送病人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及考勤制度,奖惩措施。

    2.1.2 安全管理制度 术前做到六查、十二对、四到位制度。六查:接病人查(病区、床号、姓名、性别、住院号、诊断、术前准备、术前用药及过敏性况);病人人手术间查;麻醉前查;消毒皮肤前查;执刀时查;关闭体腔前后查。十二对:对科室、床号、姓名、性别、年龄、手术问号、手术名称、手术部位、所需药品、物品、药物过敏情况、灭菌器械、敷料是否合格,用物是否齐全适用。四到位即:急救药品、吸引器、氧气、电凝止血器。

    2.1.3 清点制度 术中三人三数制度,即主刀、洗手护士、巡回护士手术前后共同清点台上纱布、缝针、刀片及手术器械等用物,并做好记录。三不交接制度:洗手护士手术末结束前不交接,巡回护士敷料、器械末点清不交接、值班护士物品短缺不交接。

    2.2 定期开展护理安全讨论会 对科内人员变动,新护士上岗,科内护理工作内容增加等变化,有些制度落实有可能偏差。针对这种情况,定期开展护理安全教育,对容易发生护理缺陷与差错的工作环节进行分析讨论,提出整改措施,并重温各项护理安全防范措施,增强责任心,做到警钟长呜。平时形成分级督促制度,发现违反操作规程与奖惩年度考核挂钩。

安全讨论范文第2篇

(一)环境问题的严重与企业环境风险的产生

目前,中国正处于环境问题最严峻时期,而通常正是在这个时期,企业的环境风险也将更加显著。这里所说的企业环境风险是指:企业因为其内外环境因素变化直接或间接使企业承担的风险。这种环境风险至少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因为违反环境法律,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而受到严厉的环境行政处罚,或者高额的环境损害民事赔偿。对于严重违反环境法律的行为,环保部门可以责令企业停产整顿,而政府可以责令企业停业或关闭。另外,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带来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赔偿往往足以导致一个企业消亡。

第二,区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带来的环境风险。企业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恶化,一方面会限制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另一方面会导致区域环保法律法规及政策日趋严厉。例如,为了遏制区域严重环境污染,国家环保总局自2006年开始,实行“区域限批”{2}和“流域限批”{3}措施,这对于在限批区域内的企业无疑加大了其环境风险。另外,中国政府重点治理的“三湖”、“四江”区域,随着环境治理力度的进一步加强,一些企业将可能面临被关、停、并、转的命运。

第三,环境法律法规及其相关政策拓宽、趋严带来的风险。环境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每一次变动,都可能会对某一区域或某一行业的企业带来较大冲击。如1991年,《全面禁止象牙国际交易公约》在中国生效,一百多家象牙雕刻厂全部倒闭,被工艺界称为“黑色星期五”。1993年,国务院发出的《关于禁止犀牛角和虎骨贸易的通知》,同样给中成药行业带来沉重的打击。{4}另外,我国环境法律对于企业环境行为的规范也日趋严厉。例如,江苏省将在太湖流域制定实施更加严格的环境准入制度,全面禁止新上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新增氮磷排放的项目。同时,在太湖流域实行更高水平、更加严格的水污染防治标准,以提高排放标准倒逼企业完善治污设施,降低排放强度,从总量上控制污染物排放。在2008年年底前依法淘汰2150家小化工企业。{5}

第四,国际贸易中的绿色贸易壁垒给企业带来的环境风险。绿色贸易壁垒是一国以保护有限的资源、环境和人体健康为名,通过制定一系列苛刻的环保标准,对来自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服务直接或间接加以限制的贸易手段和措施。{6}如2003年1月27日,欧盟通过了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该指令规定:从2006年7月1日开始,进人欧盟市场的电子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等6种有害物质不得超出指定标准。我国将有3000多家整机生产厂和上万家的机电零部件的生产厂会受到这个指令的影响,涉及出口企业约2000家,产品20多万种,涉及的机电产品总值达317亿美元。{7}

(二)银企环境风险信息的不对称对信贷安全的影响

众所周知,以上企业存在的各类环境风险对于一个企业的生存发展将不可避免地带来重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也同样影响到一个企业清偿债务的能力。现代企业的生产经营离不开商业银行,没有银行的信贷支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法开展。但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是,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率一直居高不下,严重威胁着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特别是企业面临的日益加大的环境风险,也直接威胁着商业银行信贷安全。

常识告诉人们,如果银行知道企业面临着不利的环境风险就不可能冒很大风险进行贷款。但事实上,尽管银行在主观上并不想将资金借贷给存在严重环境风险的企业,然而致命的问题是,银行并不能在现实中准确地区分哪些企业环境风险小,哪些企业环境风险大,这主要取决于银行能否真实而准确地获知企业与环境风险等有关的企业环境信息。问题是,目前在制度框架下,我国商业银行具有这方面的能力吗?

在银企信贷关系中,企业由于环境风险而承担的不利益将可能转嫁给银行,从而导致银行的信贷安全受到极大威胁,而这种风险的转嫁恰恰是建立在银行与企业之间环境信息不对称的基础之上。根据信息经济学原理,在市场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难以拥有等量同质的信息,信息不对称由此产生。这种信息不对称从发生的时间上看,可能发生在银行与企业借贷关系形成之前,也可能存在于借贷关系形成之后。但无论是发生在何时,对于银行来说,都面临着企业由于存在环境风险而产生的道德风险。这至少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借款企业为了取得贷款,可能会刻意隐瞒甚至伪造企业相关环境信息,从而诱使银行发放贷款,即使银行在贷款后了解到借款企业的真实环境信息,但所能采取的措施最多也就是亡羊补牢。{8}第二,当企业获得银行贷款之后,银行只能观测到企业的行动结果,而不能观测到企业行动本身,或者说,只能观测到企业的行为,但不能观测到企业的行动效果,或不能准确评价企业的行动效果,从而使得企业有机会利用信息优势来损害银行的利益。{9}如由于银行对企业的经营行为无法完全彻底了解,企业通过擅自改变贷款用途,将资金挪用于环境风险非常高的高污染类项目,从而把经营风险转嫁给银行。

(三)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缺失

很显然,对于这种银行与企业在环境信息上的不对称状态,由于直接对银行信贷安全构成威胁,消除这种不对称也是银行之所求。但靠银行一己之力无法消除这种不对称。如果要改变这种状况至少需要企业和银行两方面的努力。客观地说,银行与企业信贷关系中的环境信息不对称可以通过作为借款人的企业诚实行为与作为贷款人的银行努力调查获得改善,但是不可能根本消除。{10}对于企业来说,在环境信息的收集、处理以及披露上都存在一定的成本;同时,对于某些环境信息,尤其是环境风险信息,从企业自身利益最大化角度并不希望让银行获得,因为那样可能导致银行对其环境行为的监督和制约,除非法律明确规定,企业需要披露其环境信息。对于银行来说,加强对借贷企业的信息收集是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重要举措。但是,由于银行信息收集能力不高,尤其是我国银行长期缺乏企业信贷环境风险意识,因此往往难以获取需要的企业环境信息。

事实上,近几年来,我国环境法律也开始注意企业环境信息公开问题,而且这种公开往往是强制性的,构成了企业的一项环境义务。从法律规定看,对于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公开的主体范围也不好作统一界定,因为环境问题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不同的企业对环境的影响程度不同;同时,企业的环境状况对不同的公众也存在不同的影响,导致不同的法律可能基于不同的目的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会有不同的要求。目前以下几类企业负有强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的义务:

第一,需要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企业。2006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出台《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要求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时候,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的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时都需要公开环境信息,只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因此,对于那些对周围环境可能产生轻度环境影响或产生很小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就没有强制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

第二,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或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实践中,往往都是那些平时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对周围的环境危害最大,也是直接威胁周围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主要因素。因此,在强制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中它们理所当然地成为主要对象。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环发[2003]156号)(以下简称《公告》)。这是我国目前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专门进行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公告》规定,对于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其相关的环境信息必须在当地主要媒体以及环保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开。

对污染严重企业强制性公开环境信息,主要是想通过公众的压力和监督迫使企业治理污染。因为公众可以通过选用企业产品来体现对一个企业环境行为好坏的认可,这将直接影响企业在市场上的形象。投资者也将根据企业环境信息,审慎决策投资方向。{11}

第三,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根据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现代公司需要承担环境和社会受托责任,其中环境受托责任要求公司必须对环境资源承担保护责任,如增加对环境保护的投入,治理环境污染,为社会提供无污染的食品等,并将履行情况全面及时地向委托人报告。{12}我国证券市场建立时间不长,但是在证监会的证券信息公开的监管规范中也很注重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1997年,证监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要求上市公司阐述投资项目环保方面的风险。2001年在《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中明确要求,股票发行人对其业务及募股资金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说明,如三年内是否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规等。2001年,国家环保总局了《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环保情况核查工作的通知》,2003年将其修改为《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规定》,在规定中要求,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进行公示。比如,在1993年到2003年间,江苏省在深、沪上市的78家上市公司中,对环境信息进行披露的具体情况是: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披露的有50家,占64.1%;在2001年年报中进行披露的有15家,占25%;在2002年年报中进行披露的有24家,占35%;在2003年年报中进行披露的有30家,占38%。{13}

尽管,在我国现有法律框架下,企业也存在强制性环境信息的主动公开,但是,对于银行来说,其不足是很明显的,因为在前面提及的几类企业范围极其有限,而且其披露的环境信息也并不是涉及企业整个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所有环境信息,其环境信息公开的目的同样也并不是直接针对银行信贷安全的。当然,这并不是说,这些环境信息对于银行没有任何价值。事实上,无论是企业环境影响评价信息,还是企业严重超标、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信息往往都构成企业的环境风险信息,银行积极而主动地收集并加以运用,对于防范信贷风险将产生积极影响。

二、公权力的干预与银企信息不对称的克服

(一)银企环境信息的不对称克服与公权力的干预

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环境信息不对称,无论是对于银行信贷安全,还是对于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都不利。那么,如何克服银行与企业之间环境信息不对称困境就不仅仅是银行一方面要考虑解决的问题,它也是环境保护行政机关要关注的对象。正如笔者在前面分析所得出的结论,对于环境信息不对称的克服,单纯依靠企业自主的环境信息公开,或者是银行的独自收集都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通过环境公权力的干预就是一种必然的选择。其理由如下:

第一,银行与企业之间的环境信息不对称问题不可能在市场框架内通过私力自身得到解决。之所以如此认为,是因为在银行与企业信贷交易过程中,占环境信息优势的企业不会主动提供环境信息给银行,这种信息的提供对其而言不仅无利可图,反而会使其丧失因为信息优势而可能获取的超额利益。对于环境信息劣势者而言,既然不能通过环境信息优势者的告知而获取环境信息,其就会自行收集环境信息,但这种环境信息的收集不仅会使其承受过多的信息成本,还会存在信息能力不足的问题,所以环境信息劣势者自己收集环境信息的行为不可能普遍成功。因此,我们不难看到,现实生活中,在银行与企业之间的信贷交易前和信贷交易过程中,企业往往能够主动提供环境信息,银行也可能主动收集企业的环境信息,但这种环境信息的提供行为和环境信息的收集行为都是以促成信贷关系形成为目的的,只要信贷关系已经形成,环境信息优势方的企业就可能会减少甚至停止环境信息的提供,而银行受到信息收集能力以及成本的约束也可能会停止环境信息的进一步收集行为。{14}

第二,政府在解决银企环境信息不对称问题中具有先天的优势。首先,政府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其公权的强制力可以强制性地赋予企业对自身环境信息的说明义务,而银行作为私权主体是不能够强迫企业告知环境信息的。其次,一般来说,政府作为一种超越于私人主体之上的公共组织对于环境信息的收集能力以及处理能力要强于银行,这使得政府向银行提供企业环境信息成为可能。特别是与私人主体往往注重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不同,政府作为一种代表公共利益的组织,使其无偿提供环境信息成为可能。再次,政府具有组织优势,其直接向银行提供企业环境信息,使得银行无需再去收集、处理环境信息,因而极大地降低了环境信息成本。最后,政府权威的存在使其提供的环境信息具有公信力。{15}

(二)银行获取企业环境信息的现实路径与信贷安全的保障

也正是政府在环境信息公开上具有的先天优势,使得从2007年上半年开始,在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确立的基础上,由国家环保总局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联合发文,通过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达到建立绿色信贷机制,既有利于环境保护,又有利于银行信贷安全。那么,银行又如何获取企业相关环境信息以及如何能够实现其信贷安全目标呢?

1.环保部门对企业环境信息的收集与提供

环境问题大多是由于企业的排污及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活动带来的,因此,环境信息主要包括这些污染源的排污情况的信息。根据各国现有的环境立法,大多规定排污单位要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16}另外,环境保护部门还可以通过现场检查制度、环境监测制度等方式主动收集排污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信息。因此,对于企业的环境信息,当地的环境保护部门一般都已拥有,只要环境保护部门承担环境信息的公开义务,银行可以通过环境信息的公开而获得其需要的某一企业的环境信息。

根据《意见》规定,环保部门在收集企业环境信息时,尽管基于环境保护需要应全面完整收集企业所有环境信息,但是对于向银行提供的企业环境信息是有一定范围的,具体包括八个方面的环境信息:(1)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2)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3)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4)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5)挂牌督办企业、限期治理企业、关停企业的名单;(6)环境友好企业名单;(7)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信息;(8)其他有必要通报金融机构的环境监管信息。

从总体上看,这些环境信息可以分为两大类:企业环境风险信息与非环境风险信息。对于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已经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限期治理、关停企业的等环境信息,这些明显属于环境风险信息。对于环境信息表明该企业为环境友好型的,则说明该企业环境风险很小。至于涉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以及企业环境行为的评价信息,是否属于环境风险信息,则要看其环境信息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如企业新建项目由于存在很大的环境污染的可能性,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未通过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信息,就应该列为企业环境风险信息。企业环境行为评价信息,主要揭示不同企业的环境信誉等级,通常用不同色彩表示,是一个企业环境信息的综合指标,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指标、污染行为指标、环境一项指标、环境管理指标、清洁生产指标以及信任度指标。{17}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可以根据其等级来判断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环境风险。

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于2008年5月1日实施,环保部门可以根据环境信息公开的法定程序将依法收集到的企业相关环境信息提供给金融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

2.企业环境信息对银行信贷安全的促进

环保部门对于企业环境信息的提供,使得银行对于贷款企业的环境信息能够真实、准确和全面地掌握,从而大大缓解了银行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矛盾,其对银行信贷安全的促进作用也很明显。

第一,减少银行因为担心企业的环境风险而导致的逆向选择。由于银行通过市场难以获得其信贷所需要的环境信息,只能将潜在的企业借款人分为有限的几个风险等级,对每一个等级的借款人给予平均的贷款利率。在这种情况下,较低环境风险的企业由于贷款利率高于其预期的利率水平而退出,而高环境风险的企业则会接受贷款条件,从而使得银行的风险加大。{18}在绿色信贷机制下,由于企业的环境行为优劣评价信息银行都能够通过环保部门而获取,使得银行有能力区分不同环境风险的企业,也使得那些环境友好型企业在获得银行信贷方面处于优势地位。对于银行来说,将资金借贷给环境友好型企业,不仅获取利益,而且其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也会有很大提高。

第二,限制商业银行向环境风险大的企业进行信贷。根据环保部门提供的企业环境信息,各商业银行要将控制对污染企业的信贷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严格限制污染企业的贷款,及时调整信贷管理,防范企业和建设项目因环保要求发生变化带来的信贷风险;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对于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得新增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在国家产业政策的引导下,分类给予信贷:对鼓励类项目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对限制和淘汰类新建项目不得提供信贷支持;对属于限制类的现有生产能力,且股价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措施升级的,可按信贷原则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对于淘汰类项目,应停止各类形式的新增信贷支持,并采取措施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第三,监管机构的积极作为是绿色信贷机制发挥作用的保障。企业环境信息对于银行信贷安全的促进作用已经明了,但要使其能够落到实处,《意见》还对监管机构的积极作为提出了要求。对于环保部门来说,在新建项目的环境监管中,对于未批先建或越级审批、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未经环保验收即擅自投产的违法项目,要依法查处,查处所形成的环境信息要及时公开,并通报银行监管机构以及商业银行。同时,在对现有企业的环境监管中,对于超标排污、超总量排污、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要依法查处,并将获得的企业环境信息及时通报银行监管机构以及商业银行。《意见》对人民银行和银行监管机构也提出了明确要求:人民银行及各分支行要引导和督促商业银行将环境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各级银行监管部门要督促商业银行将企业环保守法信息作为信贷时差条件,将商业银行配合环保部门执法、控制污染企业信贷风险的有关情况,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参考文献】

{1}参见《环保总局首度联手人民银行银监会,以绿色信贷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扩张》,载/xcjy/zwhb/200707/t20070730_107365.htm。

{2}为了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盲目扩张,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第13条和第21条规定,环保总局首次动用“区域限批”政策来惩罚严重违规的行政区域、行业和大型企业,即自2007年1月10日起,停止审批其境内或所属的除循环经济类项目外的所有项目,直到它们的违规项目彻底整改为止。这是环保部门成立近30年来首次启用这一行政惩罚手段。此次“区域限批”的行政区域包括河北省唐山市、山西省吕梁市、贵州省六盘水市、山东省莱芜市;企业集团包括大唐国际、华能、华电、国电等四大电力集团。参见《环保总局通报1123亿严重环境违法项目,首次使用“区域限批”遏制高污染产业》,载/xcjy/zwhb/200701/t2OO7OllO-99415.htm。

{3}针对中国当前严峻的水污染形势,环保总局自2007年7月3日起,对长江、黄河、淮河、海河四大流域部分水污染严重、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6市2县5个工业园区实行“流域限批”。此次限批地区包括:长江安徽段的巢湖市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流域的甘肃白银市与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蒙古巴彦淖尔市、陕西渭南市、山西河津市(县级)与襄汾县;淮河流域的河南周口市、安徽蚌埠市;海河流域的河北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濮阳经济开发区、山东萃县工业园区。并从即日起,环保总局停止这些地区除污染防治和循环经济类外所有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参见《环保总局:长黄淮海重污染水域进行“流域限批”应建立统一治水机制及新环境经济政策体系》,载/xcjy/zwhb/200707/t2OO7O7O3-lO6O35.htm。

{4}藏立:《绿色浪潮》,广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5}参见《太湖地区明年底前淘汰2150家小化工,江苏省7月起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人民日报》2007年7月8日,第二版。

{6}钟筱红等:《绿色贸易壁垒法律问题及其对策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3页。

{7}杨逍、张倩:《论政府对企业环境风险的规制》,《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6期,第99页。

{8}赵明:《我国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探析》,《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第64页。

{9}徐菲菲:《信息不对称与银行信贷风险的防范》,《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6年第5期,第90页。

{10}赵宗俊等:《基于不对称信息理论的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现代管理科学》2005年第3期,第102页。

{11}王华等:《环境信息公开:理念与实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页。

{12}曲冬梅:《环境信息披露中的矛盾与选择》,《法学杂志》2005年第6期,第69页。

安全讨论范文第3篇

1、手术室常规护理缺陷

手术室易发生差错事故及护理缺陷的环节很多,一旦发生失误,轻者影响病人治疗,延误手术时间,造成时间与物品的浪费;重者病人致残,甚至致死。

1。1、接措病人、特别是病人术前紧张及应用镇静剂后,不能正确回答问话,易发生接错或错放手术问。

1.2、手术安置方向有误、安置不当导致压疮发生,约束带过紧或两上肢过度外展造成神经受压,衬垫不当影响病人循环呼吸。

1.3、器械准备不全、用物与手术所需不符,器械性能不佳、陈旧,钳端夹持不紧,刀、剪、针不锐,结扎线不牢,吸引管道堵塞不适。

1.4、清点有误、术前、关闭体腔前和体腔后,器械、敷料、缝针等清点有误。操作中不当导致缝针弹出,方向不明,寻找困难。器械完好性被疏忽;自动腹撑螺丝短缺或传递前忽略检查,导致心中无底。1.5、术中仪器使用不当、准备时未试机,临时故障,电刀电极固定不要,造成脱落和污染。病人皮肤与升降台或手术台金属直接接触,造成电灼伤

1.6、用药有误、输血输液查对时有误,药物摆放有错,静脉和大输液标志不清,导致误用,执行口头医嘱有误,术中标志保存不当或丢失。

1.7、手术病人护送不当、护送途中发生各种管道和引流管脱落,病人坠床,术后病人x片、CT片、手术衣裤等用物遗漏。

2、安全管理

2.1、制度保障、完善、系统的规章制度是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前提,是防止差错事故提高工作质量的保证。

2.1.1、手术室的一般制度、抓好落实手术人员规则,洗手规则,清洁卫生制度,消毒隔离管理制度,接送病人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及考勤制度,奖惩措施。

2.1.2、安全管理制度、术前做到六查、十二对、四到位制度。六查:接病人查(病区、床号、姓名、性别、住院号、诊断、术前准备、术前用药及过敏性况);病人人手术间查;麻醉前查;消毒皮肤前查;执刀时查;关闭体腔前后查。十二对:对科室、床号、姓名、性别、年龄、手术问号、手术名称、手术部位、所需药品、物品、药物过敏情况、灭菌器械、敷料是否合格,用物是否齐全适用。四到位即:急救药品、吸引器、氧气、电凝止血器。

2。1.3、清点制度、术中三人三数制度,即主刀、洗手护士、巡回护士手术前后共同清点台上纱布、缝针、刀片及手术器械等用物,并做好记录。三不交接制度:洗手护士手术末结束前不交接,巡回护士敷料、器械末点清不交接、值班护士物品短缺不交接。

2.2、定期开展护理安全讨论会、对科内人员变动,新护士上岗,科内护理工作内容增加等变化,有些制度落实有可能偏差。针对这种情况,定期开展护理安全教育,对容易发生护理缺陷与差错的工作环节进行分析讨论,提出整改措施,并重温各项护理安全防范措施,增强责任心,做到警钟长呜。平时形成分级督促制度,发现违反操作规程与奖惩年度考核挂钩。

安全讨论范文第4篇

【关键词】 转基因 食品安全 食品检测

转基因技术作为继工业革命、计算机与电力革命、信息技术革命之后的第四次科技革命,自20世纪70年代诞生以来,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内带给了我们巨大的震撼,其研究成果也逐渐步入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食品领域,食品的概念也由原先的农业食品、工业食品发展到现在的转基因食品,随之也引发了各国际组织、各级政法、民众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及其对生态环境影响的广泛关注与争论,各国也出台了一些相应法律法规对转基因食品实行强制标识,为此本文将在简述转基因食品概念的基础上,详细探讨转基因食品的安全和常用的转基因食品检测技术和手段。

1 转基因食品的概述

转基因食品是指利用由转基因技术获得的含有外源基因的动植物和微生物及其衍生物生产的产品,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美国就已经开始了转基因食品的研究,并于1983年诞生了全球第一个转基因农作物—马铃薯,目前全世界的转基因植物田间实验涉及6000多种,已经商品化大面积种植的转基因作物种类有棉花、油菜、玉米、大豆等,小面积种植的有木瓜、西葫芦、甜椒、马铃薯、西红柿等,总种植面积也已达到7560km2[1]。

2 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争论

目前,人们对转基因食品的担忧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1)由于新基因的加入,转基因食品是否无意中对消费者造成安全威胁; (2)由于新基因的加入,转基因作物的生存竞争性是否会对自然界生物多样性造成影响;(3)由于新基因的加入,转基因作物中的新基因能否给食物链其它环节造成无意的不良后果。其中人们最关心的是转基因食品是否食用安全,是否会影响人们的健康。

支持转基因食品的观点:美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于1993年提出了实质等同原则,并依据此原则对转基因食品中存在的毒素性物质、营养要素、过敏源等问题进行了相应讨论,得出由现代生物技术产生的食品其本身的安全性并不比传统食品低。另外,我国学者邱仁宗也在其著作中写道:“转基因食品从产生到今天,还没有发现能够精确证明其有害的任何证据,实践是最好的论证”[2]。

反对转基因食品的观点:纽约城市大学生物学家Commoner认为,转基因食品就像一次巨大而不受控制的实验,其结果存在不可预见性;康奈尔大学昆虫学家Losey发表文章称转基因农作物可能对非目标生物产生危害;英格兰学者Pusztail在其文章中称道转基因食品对环境和健康存在潜在危害;我国那中元教授和侯美婉教授也认为转基因技术本身并不完善,转基因食品还是存在一定风险[3]。

3 目前常用的转基因食品检测技术和手段

随着转基因食品的商品化以及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争论的加剧,很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转基因食品安全性评价体系,转基因食品检测技术作为该安全评价体系的第一步,对转基因食品的准确检测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对转基因食品的检测按照原理可以分为针对外源蛋白质和针对外源DNA的两种鉴定方法。

3.1 外源蛋白质的测定

外源蛋白质的测定主要是采用免疫学检测法从蛋白质水平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检测,免疫学检测法是通过抗原抗体特异反应来检测具有抗原性蛋白质类表达产物的存在,常用的检测方法有试纸条法、Western杂交法以及酶联免疫吸附法。

试纸条法:将特异的抗体交联到有颜色的物质上及试纸条上,待特异抗原与纸上抗体相结合后,再和带有颜色的抗体进行反应,形成带有颜色的三明治机构,若不存在抗原的话就没有颜色。该方法是在最近15年才发展起来的,操作简单[4]。

Western杂交法:将印迹、蛋白质电泳、免疫测定融为一体的检测方法,关键技术在于抗体的制备,该方法具有很高的灵敏度,可以从植物细胞总蛋白中检测出50ng的特异蛋白。

酶联免疫吸附法:检测原理及过程与Western杂交法类似,采用酶标记,建立固-液抗原抗体反应体系,采用酶反应来检测抗原抗体的结合。

3.2 外源DNA的测定

外源DNA的测定主要通过对转入的外源基因进行PCR(聚合酶链反应技术)扩增,然后进行荧光或者紫外检测。PCR技术作为一种能在体外由引物介导的DNA聚合酶催化的聚合反应,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目标序列的大量复制,常用的检测方法有定性PCR和定量PCR。

定性PCR:转基因食品重组DNA的基本结构包括标记基因、启动子、终止子、目的基因,可先用转基因食品最常用的转录启动子CaMV35S、抗生素抗性基因、转录终止子NOS设计引物进行PCR反应,最后针对检测成果为阳性者再检测。

定量PCR:PCR反应具有高度敏感性和特异性,对实验技术的要求较高,定量PCR的原理是用人工设计的竞争模板以不同的稀释度与标本共同扩增,依据竞争模板的稀释度做出标准曲线,进而判断标本中待测核酸的量。

4 转基因产品检测技术发展趋势

上述转基因食品的检测方法,通常一个检测反应只能检测到一个外源蛋白或外源基因,未来的发展趋势寻求高通量、高灵敏度、低消耗、适用面广的技术,蛋白质芯片技术和基因芯片技术就可以很好的满足上述条件。

参考文献:

[1]胡娜.转基因食品的检测方法及其应用与发展[J].食品科技,2004(1):1-4.

[2]周萍萍.转基因食品检测方法的现况与进展[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4(16):254-257.

安全讨论范文第5篇

关键词:互通立交,设计,安全性

引言

立交,因其可以缓解交叉口的交通紧张,提高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和改善交叉口的安全状况,随着城市交通量的急剧增加,在城市交叉口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互通式立交是干线公路交叉的主要方式之一,更是高速公路重要构造物之一,正确把握互通立交设计要素,合理选择互通立交方案,准确应用技术指标,对保证行车安全和服务水平,降低公路工程投资,节约土地,提升公路景观效果等至关重要。

1、互通立交主线安全性评价要点

互通式立交包括主线和匝道两部分,从弯道行车的舒适性、出口的安全性和行车方向的易辨别性考虑,互通式立交范围内的主线平、纵面指标应高于主线正常路段标准。尤其是在主线的分、合流部位,高指标的路线设计可以保证良好的视距及较缓的横坡,防止主线与匝道的坡差过大带来安全性的问题。

《公路路线设计规范》中相关规定,互通立交区主线的设计指标要高于一般路段。设计中常见的问题是设计者较多地注重了匝道的设计,而往往忽视了主线及被交路线线形指标是否满足安全性要求。主要表现在:互通式立交范围内的主线平曲线半径、竖曲线半径或纵坡中的某项指标仅满足正常路段标准,或仅大于极限值而小于一般值。特别是被交路是既有的高速公路,平纵面指标偏低的情况比较常见。在评价中检查主线指标是否满足互通区的标准要求很重要,由于这些指标都与视距有着很大的联系,因此在对互通立交主线进行安全评价的时候,视距应重点考虑。

1)凸形竖曲线半径的影响

互通立交区凸形竖曲线半径不满足视距要求是互通立交设计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当互通立交出口位于凸形竖曲线顶部时,匝道出口位置不明显,驾驶员在高速行驶过程中不易识别出口位置,加之出口渐变率过大,成为公路设计的隐性缺陷,为日后的交通运营留下了较大的安全隐患。

2)跨线桥对视距的影响

跨线桥对视距的影响主要出现在凹形变坡路段。汽车在行驶过程中,驾驶员的视线容易受到前方障碍物的阻碍。尤其是夜间,汽车的车灯照射范围有限,在竖曲线的坡底处,当竖曲线半径较小时,驾驶员的视线受阻严重,视距可能不满足标准要求,易造成交通事故。因此,在评价中一定要重视在凹形竖曲线位置、且有跨线桥等障碍物的路段,凹形竖曲线半径是否满足视距要求。

3)路侧障碍物对视距的影响

互通立交区主线的平面线形为弯道时,弯道的内侧如果有路堑边坡建筑物、树木、道路设施等,也应检查路侧净空是否满足视距要求,对影响视距要求的路侧障碍予以清除。同时还应检查弯道内侧中央分隔带防眩设施是否对视距造成影响,如果有影响应采取交通工程设施,以保证安全的行车视距要求。

2、互通立交匝道安全性评价要点

匝道设计中常见的问题是设计速度与主线设计速度的不匹配,匝道的曲率半径、超高与匝道运行速度不一致的问题。

1)设计速度不匹配

高速公路上,驾驶员习惯高速行驶,当驶入匝道时,势必要减速,如果速度变化剧烈,匝道上要求的速度较小,驾驶员来不及变化,易造成操作不及时而酿成事故。国内经常有主线设计速度100km/h,而匝道设计速度40km/h,速度差过大,造成运行速度的协调性差。匝道设计速度的选用原则,应为驾驶提供充足的减速长度为宜,主线与匝道入口段的速度差不宜大于20km/h。在评价中,就应注意主线速度和匝道速度的一致性,如果速度差过大,就必须采取相应的交通工程措施如标志、标线等来纠正。

2)匝道超高不宜过大

匝道的超高应与车辆在匝道上的行驶速度相适应,最大超高一般出现在环形匝道上。过大的超高给人一种不安全感,同时影响路容,而超高不足也会降低用路者得舒适性与安全性。

国内部分立交匝道超高设置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点,一是没有考虑车辆在匝道行驶的变速规律,没能将车辆的实际运行速度作为匝道超高的设计速度,“欠超”的现象较为普遍;二是没有考虑服务的主流车型,全部按小客车进行设计选取了10%的最大超高值,极易出现弯道大型货车因货物偏载而引起倾覆的事故发生。

3)匝道出入口设计问题

据调查表明,高速公路事故大都集中在匝道出入口附近。其主要原因就是,在变速车道路段内,车辆要进行合流或分流运动。车辆由于变速性能的差异,往往造成追尾事故,而且交通量大时,有的车辆会强行进入高速公路,从而引起交通事故的连锁反应。这一问题已经被越来越多的交通事故调查资料所证明。

从对分、合流点处的事故类型统计看,匝道出入口附近设计不合理,极易造成该区域成为事故频发点,其主要问题有几点:出口附近标志设置不清晰或信息过密,分合流点视距不足,匝道出口位置设置不明显,这都会造成车辆在出入口附近停留判断、或错过出口而紧急制动,或直行车辆误入出口而返回。

3、互通立交区内的通行能力

互通立交区内通行能力不足也是导致事故多发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也是设计人员和安全评价人员容易忽略的地方。

1)交织区通行能力

在主线与进出匝道间没有考虑车辆的交织需求,设计合理的交织车道,左转车流不得不在主线进行交织,严重影响了主线通行能力与服务水平,并对车辆安全构成了威胁,同样问题在城市快速路的路段上也是屡见不鲜。另一问题是未进行交织区的通行能力与服务水平分析,其长度与交织车道数不能满织需求,造成交织区车辆混乱。正是因为交织区容易出现通行能力不足的问题,所以国外目前大部分国家高速公路枢纽立交设计中都取消了苜蓿叶型立交,或明确规定高速公路枢纽立交不应出现交织区。

2)分、合流区与收费站的通行能力

在设计中对于匝道与主线的分、合流点,由于比较重视车道平衡问题,故在匝道端部通行能力能满足顺畅分、合流的要求,但往往忽视了互通区内左、右转匝道间的合流与分流设计,车道数不匹配出现通行能力不足的问题。此外,收费站处的通行能力不足导致车辆排队后拥的问题也比较常见。

4、其它问题

1)互通立交之间的间距

规范规定,相邻互通立交的间距不宜小于4km,因路网结构或特殊情况限制,经论证相邻互通立交的间距需适当减小时,加速车道渐变段终点至下一个互通立交减速车道渐变段起点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km。如果采用了小于1km的最小值,必须在交通标志、标线、速度管理措施上做到位,切实向驾驶员提供及时、清晰的信息,切实保证运行速度控制在安全范围。

2)互通立交与收费站的间距

《标准》对互通立交与服务区、停车区、公共汽车停靠站、隧道等其它重要设施的距离应满足设置出口预告标志的需要。实际上,有的项目由于地形限制或其它原因所致,收费站与互通立交间距过近,这样易造成出互通的车辆由于减速不充分而冲撞收费站,或因收费站拥堵排队而影响互通立交车辆的顺畅出入,从而造成撞车事故。

3)加、减速车道长度

规范规定的长度应视为最小值,而且规范明确规定了对于上坡加速和下坡减速应该进行长度修正。但是在实际的设计中,设计人员往往简单的采用最小值进行设计,而不考虑前后衔接线形的特点,加速车道的长度从181.5米到335米不等,减速车道的范围也是在99米与218米之间出现很多不同的取值,并且变速车道与三角带之间的关系也有些模糊,对渐变段的长度掌握不一致。这样就极易造成因素减速车道不足而车辆减速不充分,冲撞三角段,或者加速车道不足而车辆加速不充分从而难以及时汇入主线车流中。

4)互通立交区标志、标线设计

对于大中城市边缘的高速公路立交枢纽节点,司机在该处的路径选择具有非唯一性和不确定性。在这种情况下,枢纽立交标志的设置不应仅局限于一般高速公路出口标志的设置方法,更应该从司机实际的认知需要出发,一方面加强对前方公路情况的预告,使陌生司机对路况产生更为合理的预期;另一方面还要考虑不同驾驶者的需要,对标志信息进行甄选,实现信息传递的及时准确。在指路标志内容上,必需保持内容的连续一致性,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因行驶错误而强行掉头等导致的不安全事件。

5、结语

互通立交作为高速公路网络的重要节点和转换枢纽,其设计的安全性对提高整个公路项目的安全水平至关重要。在互通立交的安全性评价工作中,不能只注意单一指标的符合性检查,应将整个互通立交乃至相邻的构造物当作一个整体,从车辆速度的协调性、驾驶员驾驶的舒适性和安全性的角度,全面核查互通立交设计可能存在的问题,发现设计缺憾,提出纠正措施。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