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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有限公司
甲、 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租用甲方座落在 武科东四路11号2栋3楼 建筑面积为 80平方米。租用期三周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二、租用期限内房屋租金为 2000人民币(含建筑税),每年租金24000元 (大写:贰万肆仟元整)。
三、租用期内,房屋由乙方使用管理,房屋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其它合理税费由乙方承担。
四、租用期内,乙方所用的水、暖、电、热水、通讯、室外环卫、房屋修缮、绿化维护等由甲方统一管理,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第三、四条所发生的费用,甲方凭单据、发票和有关规定文件,按各规定的期限向乙方结算。
六、乙方所租用房屋,在乙方验收合格并付清房屋租金后,归乙方使用。
七、在房屋保修期内(水电设施半年、土建一年,采暖设施一个采暖期,自乙方使用之日算起)甲方对房屋质量问题保修。
八、乙方服务人员的临时户口等生活上所需办理的手续,由甲方帮助与当地有关单位联系解决。
九、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如乙方违约,乙方已缴房屋租金不退,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 0.2万元人民币(自违约之日起三十天内付清)。
2.本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违约,甲方向乙方退还剩余租金(即本合同房屋租金的三十分之一乘以剩余租期年数),并一次性支付违约罚金0.2万元人民币(自违约之日起三十天内付清)。
3.不满半年的租期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租期按一年计算。
十、在租用期内,甲方不得将乙方租用的房屋转租(卖)给任何第三者,如果甲方出售乙方租用的房屋,乙方应享受优先购置权,并无需另行支付购房款,同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正式过户手续,由此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乙方需要安装电话,由甲方解决,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二、在租用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灾害,房屋遭到毁坏,按照房屋建设程序,乙方重新建造房屋。
十三、甲方已声明本合同所指标的楼房是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令而建造和经营的,甲乙双方在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政策和法令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的。如在租赁期限内如遇与国家新的政策、法令、规定相悖,使本合同不得不解除时,甲方每年按房租总金额的百分之十乘以乙方实际租用年数计扣房租。
十四、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第二种方式解决(以下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1. 提请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十六、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经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
委托人:方中群,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人:徐皎,上海市沪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海星供销商业有限公司(原上海海星供销商业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莘浜路153号法定代表人:张士文,董事长
委托人:诸顺民,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华轻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1999)闵民初字第3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0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9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华轻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人方中群、徐皎,被上诉人上海海星供销商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人诸顺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1998年8月27日上海海星供销商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华轻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海星公司”及“华轻公司”)签订《溢发商城租赁协议书》一份。约定:由海星公司将座落于闵行区莘庄镇莘浜路69号的上海溢发商城(建筑面积10,438.61平方来),包括现有的水、电设施、电话3门、自动扶梯2台、货梯1台租赁给华轻公司依法经营以轻纺为主的商品;租赁期限为10年(自1998年9月1日起至2008年8月31日止);租金前3年每年为2,000,000元;租金结算方式,每年分2次结算,每半年结算1次,先付后用;华轻公司不得拖欠,租金超过10天至30天的,如有发生必须加计拖欠额的10%赔偿,依此类推;租金正式起算日期自1998年12月1日起;商城的房屋由海星公司办理保险,并负责房屋的正常维修;如海星公司单方无故终止协议,必须另赔偿华轻公司在商城的一切经济损失;华轻公司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除赔偿海星公司违约金外,海星公司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合同签订后,海星公司按约向华轻公司提供了上述商城,华轻公司按约向海星公司交付1998年12月1日至1999年5月31日的租金人民币1,000,000元,但于1999年6月1日,仅交付租金人民币250,000元,余款750,000元至今未付。海星公司经催讨未果,故诉来法院要求解除与华轻公司签订的《溢发商城租赁协议书》,由华轻公司给付拖欠租金人民币750,000元,偿付违约金人民币375,000元。诉讼中,海星公司将要求给付租金变更为人民币1,416,666.67元。华轻公司辩称,海星公司在出租商场前,故意隐瞒该商场严重漏水的事实,又在前承租人诉讼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诉期限内与其签订上述租赁协议,具有欺诈性,致协议无效,故其不应按上述协议约定的租金支付,其合理年租金应为600,000元,故提起反诉,要求海星公司返还其多付的租金650,000元、赔偿装修费损失1,140,000元、赔偿海星公司搭建临时房而影响其经营损失183,300元,赔偿因漏水给他人造成违约的赔偿金300,000元,赔偿因漏水而赔偿他人的损失费151,328元,赔偿漏水而无法出租的经济损失119,900元,合计2,544,528元。诉讼中,华轻公司放弃要求赔偿因漏水而赔偿他人的损失费计151,328元。海星公司则不同意华轻公司的反诉请求。
另查明,华轻公司承租的上述商场的产权人为上海海星供销商业总公司,该公司于1999年4月13日变更为上海海星供销商业有限公司。1996年12月26日,上海海星供销商业总公司已取得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的沪房地闵字(1996)第002125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1998年12月8日,海星公司(作为甲方)与华轻公司(作为乙方)、上海申鑫物业有限公司(作为丙方)签订《为解决溢发商城漏水问题协商纪要》一份。约定:为解决好溢发商城二楼漏水问题,确保商城房屋及商品不受损失,确保商城内承租户的正常营业,经三方会议协商,以明确管理责任、赔偿责任及修理责任,把防患工作落到实处,特签订纪要如下:一、报修顺序。商城发现漏水,先由乙方向甲方报修,由甲方派员到现场察看,分析漏水原因。凡属因三楼以上居民违章搭建、任意改变管道用途、管道堵塞等人为造成的,由甲方通知丙方到场,经察看认可后,按责任进行解决。二、责任范围。1.属正常性房顶渗漏,由甲方负责维修,在修理时由丙方配合清除房顶堆放物。2.凡属居民违章搭建、扩建、任意改变落水管为排污管用途、管道堵塞等人为造成的漏水,均由丙方全权负责追究具体肇事者及责任人的修复及赔偿责任,否则将由丙方承担。3.不管何种原因漏水,乙方如不报,未经甲、丙方到现场察看认可并自行修复的,均由乙方自负责任。乙方报修,甲丙方应在当天内安排检查确认。
1999年4至8月,华轻公司因商场漏水等原因先后9次向海星公司进行报修,海星公司修理了7次,但对1999年7至8月的两次报修,因租金问题尚未解决,而未予修理。
审理中,华轻公司向法院提供(1997)沪一中民初字第419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为,海星公司将其所有的莘庄镇莘浜路69号溢发商场1?2层出租给申晶公司,所签订的《租赁协议》、《付款协议》、《补充协议》均合法有效。鉴于双方均表示不在继续履行租赁协议,故应予解除租赁协议。该院确认申晶公司应承付2个月租金计人民币400,000元及电话费、电费等合计人民币32,864.40元。而出租人海星公司未按约及时修复租赁的房屋致使房屋发生漏水等事故,造成申晶公司的财产损失,海星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华轻公司另提供其于1999年3月30日与上海尚宁实业公司(下称“尚宁公司”)签订的《营业场地租赁协议书》。约定华轻公司将闵行区莘浜路69号二楼西南角近办公室处面积为600平方米的场地交由尚宁公司承租,年租金300,000元,按半年支付,先付后用;租赁期自1999年3月30日至2000年3月29日止。该协议还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1.尚宁公司未按期交付租金和应承担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用,逾期一个月交付,除补交外,另要支付每日1%的滞纳金。累计逾期2个月支付的,华轻公司则有权终止协议,押金不退;2.华轻公司在租期内不得无故收回尚宁公司租赁场地,如在租赁期内,华轻公司硬性收回,视作违约处理,并赔偿尚宁公司经济损失;3.双方均严格执行本协议条款,尚宁公司违约所付租金和押金不予退还,华轻公司违约将以双倍的租金赔偿尚宁公司等内容。同年4月5日,尚宁公司按约向华轻公司支付首期租金人民币150,000元。同年4月8日,尚宁公司因上述场地漏水严重,向华轻公司发函,要求中止营业场地租赁协议。同日,双方签订《中止协议书》约定:中止原协议标的,原协议租赁期限,原协议规定租费交付条款,原协议约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从中止理由中已明确责任在华轻公司,华轻公司应承担原协议规定的违约责任。同年10月6日,华轻公司向尚宁公司划款人民币300,000元。华轻公司另向法院提供证人杨蕊、刘晓驹的证言,证实了上述事实。
此外,法院委托上海万隆审计事务所对华轻公司承租的上述商场的装修现值进行审计,结论为上述装修现值为人民币819,202.49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上海海星供销商业总公司与上海华轻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溢发商城租赁协议书》于本判决生效后即予以解除。二、上海华轻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上海海星供销商业有限公司租赁费人民币1,416,666.67元,偿付违约金人民币375,000元。三、上海海星供销商业有限公司应赔偿上海华轻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装修费损失人民币819,202.49元。上述第二、三条款的履行期限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四、上海华轻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请求,不予支持。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968.33元,由上海华轻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710元,由上海海星供销商业有限公司负担7,324.44元,上海华轻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5,385.56元,审计费人民币35,000元,由上海海星供销商业有限公司负担25,150.95元,上海华轻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849.05元。
判决后,华轻公司不服,上诉至本院,诉称,由于被上诉人隐瞒出租房屋严重漏水的情况,在与案外人房租纠纷判决未生效时,就与上诉人签订溢发商城租赁协议书,故该协议是应撤销的合同。此外,由于被上诉人提供的房屋严重漏水,影响上诉人经营出租,上诉人一直向其报修,被上诉人未修好,故上诉人拖欠租金,基于上述被上诉人所出租的房屋之情况,上诉人认为年租金应是60万,故要求撤销租赁合同,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多支付的房租,赔偿因漏水给他人造成的损失30万元。被上诉人辩称,出租房屋渗漏水的情况,在双方签订协议时,被上诉人就告知过上诉人,被上诉人不存在欺诈行为,而且被上诉人交付上述房屋时,与案外人的房屋租赁纠纷判决书已生效,也不存在可撤销的合同。上诉人提出房屋渗漏水要求维修时,被上诉人也及时作了维修,故不同意上诉人的诉请,要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认为,上诉人华轻公司为租赁本市闵行区莘庄镇莘浜路69号的上海溢发商城与被上诉人海星公司签订的《溢发商城租赁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签约双方均有约束力。华轻公司未及时支付房屋租金,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民事责任,海星公司要求依约解除双方的租赁协议并要求华轻公司支付租金,应予支持。但由于海星公司未按约及时维修所出租的房屋,故对华轻公司欠租的违约金可以减免。又由于海星公司违约未及时修复出租的房屋致使该房屋发生漏水,造成华轻公司转租他人的损失,对此海星公司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故对华轻公司要求海星公司承担因漏水给华轻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合计300,000元,应予支持。华轻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1999)闵民初字第3854号民事判决的第一、三项,即上海海星供销商业总公司与上海华轻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溢发商城租赁协议书》于本判决生效后即予解除。上海海星供销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上海华轻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装修费损失人民币819,202.49元。
二、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1999)闵民初字第3854号民事判决的第二、四项,即上海华轻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上海海星供销商业有限公司租赁费人民币1,416,666.67元,偿付违约金人民币375,000元。上海华轻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三、上海华轻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上海海星供销商业有限公司租赁费人民币1,416,666.67元。
四、上海海星供销商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上海华轻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直接损失人民币150,000元,间接损失人民币150,000元。
五、上海华轻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356.66元,由上诉人负担人民币55,598.89元,被上诉人负担人民币27,757.77元,审计费人民币35,000元,由上诉人负担人民币23,345元,被上诉人负担人民币11,6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沈松
审判员 盛伟
审判员 鲍松
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文本一
甲方(出租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
甲乙双方于 年 _月____日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甲方将坐落于_______________给乙方作_居住__之用。
上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乙方因_自身原因__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提出提前终止租赁要求。现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以解除租赁合同:
一、 本合同签署之日起,甲乙双方之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尚未履行的合同内容,终止执行。
二、 乙方需缴纳终止合同之前房屋产生的水电费、物业费、电视电话费、煤气费等相关费用,于20xx年7月13日搬离。
三、 现因乙方方面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需提前终
止。根据合同及双方充分协商,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原预先支付的一年租金及押金除已生效月份剩余部分不再退还给乙方,作为乙方违约赔偿金,甲方不再退还乙方缴纳的押金、租金。
四、 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处理本协议所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差旅等一切损失。
五、本协议效力
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
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文本二
甲方(出租方):石林
乙方(承租方):宁夏万维实业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原于20xx年九月十七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湖滨东街与丽景街相交处南面7号楼和5号楼第四层,总面积约为:10200平方米。现因情势变更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就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达成以下条款: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以上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二、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将房屋移交给甲方。移交前,乙方会同甲方验收房屋设施、设备及物品,验收合格后,乙方从承租的房屋内搬走。
三、关于该租赁房屋的外装修费用,甲乙双方协商聘请有资质的单位,以该单位审定的结算价格为准,多退少补。
四、乙方在管理使用该租赁房屋期间所发生的所有税费,包括:房屋产权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室内的装修、装饰费用等等,不再向甲方主张;甲方支付的室内装修、装饰费用贰佰万元,也不再向乙方主张。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就该部分费用互不相欠。
五、乙方应在移交承租房屋同时,将该房屋装修施工图纸以及其他与该房屋有关的图纸、资料等全部移交给甲方。
六、乙方就该房屋的隐蔽工程,在租赁合同解除后甲方需要时,负有说明和配合的义务。
七、如乙方按照约定,履行了本协议的全部义务,包括第五条及第六条的附随义务,甲方免除乙方所欠合同解除前的租赁费。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身份证号:
年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2 日 月 月
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文本三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鉴于: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门市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及《房地产租赁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甲方将坐落于沈阳市 区
街(路) 号 层门市/住宅租给乙方。上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的租赁期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因 于 年 月 日向甲方提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要求。现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如下条款,以解除租赁合同及补 充协议:
一、现因乙方方面的原因导致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法继续履行,需提前终止。并付给甲方违约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小 写:_________________)。
二、返还剩余房款及押金方式:
核算清乙方所有应缴费用,包括:租金、管理费、物业费、水电费、燃气费、房屋在乙方租赁期间应缴纳的税费等后,甲方于 年 月 日前返还乙方扣除违约金以外的剩余房屋租金和押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
(小写:_________________)。
三、乙方必须在 年 月 日前搬离该租赁房屋。
四、本协议效力
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代表签名盖章后生效。
乙方(承租人) 有限公司
鉴于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使用事宜曾达成协议,现大楼一、二楼北面半层占用人 公司与甲方的租赁合同已被法院终审判决解除,甲方、乙方作为房产所有人、承租使用人,就该部分房产相关权利的行使不存在法院上障碍,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 营业用房 层至 层营业用房(不含楼道、电梯等公摊面积)租赁给乙方使用。租赁期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满后如甲方继续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优先承租。
二、乙方已租赁使用部分继续使用;甲方于 年 月 日正式将该房产第一、二层的北面半层(即原占用人XX公司占用部分)交付给乙方。若届时乙方无法按时入驻,甲方须支付乙方违约金 万元,并按每逾期一天 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损害赔偿金。对于甲方支付乙方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应向第三方追偿。
三、房屋租金为每年人民币 万元(其中第一层以每平米每天 元计,约 万元;第二层以 元计,约 万;第三、四层以 元计,约 万元)
租金于 年按原租金的 %递增,于 年在 年的基础上再递增 %.乙方先交租金后租用,每 个月结算一次,在每季第一个月的 号之前将租金支付给甲方。如乙方不能按时向甲方交纳租金,逾期按租金的 %每天加收滞纳金,超过 个月,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向乙方全额开具正式租赁发票,凭票收款。
四、房屋交与乙方后,电梯改造、空调安装以及消防安全工作由甲方负责。
五、甲方提供有关房屋资料给乙方,工商登记注册由乙方自行办理;租赁许可证由甲方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均有义务积极协助对方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六、乙方必须依法经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另行与甲方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如遇乙方发生有关民事、刑事纠纷,均由乙方负责。
租赁房屋的有关水、电及电话费用由乙方自负。水电分表由甲方负责安装,安装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定金 万元,在租赁期间转为押金,并且不抵作租金,待协议终止,水电费等付清后, 个月内甲方无息归还乙方。
物业管理费用按承租方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 元收取,每季度交予甲方一次,支付时间与租金一致。物业管理费用含:中央空调、观光电梯和货运电梯维护保养费和门前三包费、社区卫生费。
七、如乙方需装潢必须事前与甲方协商并经甲方认可,施工中不得破坏房屋结构(指承重梁及承重柱体)及原设施。具体装潢方案、事项双方应另行签订装潢协议书。
租赁期满后,除可移动的设施外,其它装潢乙方不得拆除毁坏,无偿归甲方所有。搬迁后 日,房屋如仍有余物,视为乙方放弃所有权,归由甲方处理。
八、本大楼 层至 层的外门面无偿交乙方使用(所有广告宣传材料由乙方自负)
九、如乙方对该经营场所进行转租、转包,须经甲方同意;其项目不得与甲方五至顶楼的经营项目相冲突,并与甲方协商后方可办理。
十、如遇拆迁等不可抗拒的因素,本协议无条件终止。如由政府等补偿的店铺装修补贴,相应的部分依法归乙方所有。
十一、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各项条款,如发生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十二、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甲方: (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能够更好地为各位员工提供一个安全,舒适,价格合理的居住环境,甲方决定将公司的员工宿舍作为员工长期宿舍对有租赁要求的员工提供租赁服务。
一、 租赁房屋地点及类型:
1、租赁地址:
2、房屋类型:精装修房(空调,淋浴器,床,宽带等)中的一个床位。
二、租赁期限、租金及相关约定:
1、租用期限:
2、房屋租金:
3、其他费用:租赁期内的水,电,煤气(天然气)宽带等费用甲方支付,上限为每月每间宿舍200元(贰佰元整),超出部分由此宿舍所有入住员工均摊。
4、付款方式:一月一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从乙方税后工资中直接扣除。同时,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需另付押金1000元(壹仟元),租赁期满5日内,甲方验收无误后,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5、租赁期内卫生管理、物业管理、房屋修缮等费用(包括开通费用)均由甲方支付。
6、租用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使用权、由此给甲方造成经已损失的,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房屋转租、或转借的;
(2)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将房屋提供给其父母、配偶、子女使用的;
(3)乙方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4)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将其他第三方带回宿舍留宿的;
(5)乙方与宿舍内的其他承租人发生严重矛盾的。
三、双方的责任及义务:
1、乙方须按时交纳房屋的租赁费用及押金。
2、在租用期内,甲方必须保证乙方正常居住,无特殊情况不得将乙方租用的床位转租给任何第三者。
3、租赁期满后,乙方如需继续使用,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让乙方续租。
4、在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如有一方有特殊情况需解除协议的,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本合同自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30日后自动解除。
5、乙方入住后,应尽量节约使用各项能源,避免浪费资源的事件发生。
6、乙方入住该物业应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如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负全部责任。
7、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结构,并爱惜使用室内设施,如因乙方使用过失造成有损坏,由乙方自行负责修复。
8、租赁时发生的房屋修缮费用和装潢费用由甲方承担。
9、乙方应确保和房屋内的其他承租人一起保持房屋的整洁、卫生、安全。
四、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该房屋属于南翔镇政府所有,如遇政策变动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本租赁协议自动终止,双方均无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补充:入住前抄得相关表数据:
水:
煤气:
平:
电:
谷:
配给钥匙数:楼道门 把、单元大门 把、 号房间门 把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