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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
)。
A.《条例》
B.《注册会计师法》
C.《企业会计制度》
D.《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同一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
)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罪或者罪。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犯上述罪行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处(
)有期徒刑。
A.3年以下
B.5年以下
C.3年以上7年以下
D.5年以上10年以下
4.专用存款账户不适用于(
)的管理和使用。
A.贷款转存资金
B.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C.收入汇缴资金
D.更新改造资金
5.单位和个人签发空头支票、签单与预留银行签单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应按照规定承担(
)。
A.刑事责任
B.民事责任
C.结算责任
D.行政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会计主管人员”是指(
)。
A.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B.主办会计、主管会计
C.未单独设置而在有关机构中指定的行使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D.未设的单位中分管会计工作的行政副职领导
7.在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法律效力最高的法律文件是(
)。
A.《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B.《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C.《福建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D.《政府采购法》
8.下列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与银行对账单的保管期限相同的是(
)。
A.原始凭证
C.银行余额调节表
D.会计移交清册
9.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是支票出票人的(
)。
A.电话号码
B.身份证
C.支票存根
D.预留银行签章
10.我国国家预算级次不包括(
)。
A.国家税务总局
B.北京市预算
C.牛村预算
D.徐汇区预算
11.下列各项中,可用于支付工资及奖金的账户是(
)。
A.一般存款账户
B.基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12.会计机构保管会计档案的专职人员不得由(
)担任。
A.单位出纳人员
B.单位负责人
C.总会计师
D.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
13.某公司资金紧张,需向银行贷款500万元。公司经理请返聘的张会计对公司提供给银行的会计报表进行技术处理。张会计很清楚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做这种技术处理是很危险的,但在经理的反复开导下,张会计感恩于经理平时对自己的照顾,于是编制了一份经过技术处理后漂亮的会计报告,公司获得了银行的贷款。下列对张会计行为的认定,正确的是(
)。
A.张会计违反了爱岗敬业、客观公正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B.张会计违反了参与管理、坚持准则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C.张会计违反了客观公正、坚持准则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D.张会计违反了强化服务、客观公正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
14.下列选项中不适用于按13%低税率计征增值税的是(
)。
A.
销售或者进口图书、报纸、杂志
B.销售或者进口农药、农机、农膜
C.销售或者进口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煤气
D.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15.2013年5月,张教授取得如下收入:指导学生论文获得800元;为某企业提供技术指导获得6 000元;翻译期刊论文获得3 000元,则5月份张教授应纳税所得额为(
)元。
A.7 000
B.800
C.4 800
D.2 200
16.根据我国《会计法》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
)。
A.财政、审计税务机关
B.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
C.本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D.本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人员
17.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于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可以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其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最低数额为(
)元。
A.1 000
B.2 000
C.3 000
D.5 000
18.我国消费税税率形式不包括(
)。
A.不定额税率
B.定额税率
C.比例税率
D.复合税率
19.关于信用卡的申领,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
A.申领单位卡的单位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B.单位卡只限于申领一张
C.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以申领个人卡
D.申领人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的方式向发卡银行提供担保
20.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
A.10%
B.15%
C.20%
D.25%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备选答案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的答案,请将所选答案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不选、多选、错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20分)
1.我国目前的会计监督体系为(
)。
A.单位内部监督
B.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社会监督
C.以政府财政部门为主体的政府监督
D.舆论监督
2.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职权的有(
)。
A.经济决策权
B.资源配置权
C.经济监督权
D.法人财产权
3.对于下列经济业务活动,依照《会计法》的规定,应当办理会计核算的有(
)。
A.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B.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C.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D.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关于会计人员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编制移交清册
B.整理资料、公物,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写出书面说明
C.已受理但未办理的经济业务不再办理
D.尚未登记的账目不再登记
5.财政部门建立的会计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所记录的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的信息有(
)。
A.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B.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C.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D.受到奖惩的情况
6.普通发票主要由(
)使用。
A.小规模纳税人
B.一般纳税人在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
C.营业税纳税人
D.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
7.依法设账是指开展经济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
)的规定设置和记录会计账簿。
A.单位主管部门文件
B.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8.支票按照支付票款方式的不同可分为(
)。
A.普通支票
B.特殊支票
C.现金支票
D.转账支票
9.下列各项中,属于刑罚主刑的是(
)。
C.有期徒刑
10.下列各项中,属于对会计账簿监督的是(
)。
A.是否按规定设置账簿
B.有无伪造、毁灭会计账簿的情况
C.会计账簿的启用、记录是否规范
D.是否涂改、变造会计记录
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20分。认为正确的,在题后的括号内写“√”;认为错误的,在题后的括号内写“x”。判断正确的得分,判断错误的扣分,不答不得分也不扣分。本类题最低为零分)
1.法的强制性是以军队、警察、法庭、监狱作为后盾的。(
)
2.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两类,保管期限从会计档案交存之日起算。(
)
3.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只需经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就可以对外提供。(
)
4.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
)
5.某学生准备报考注册会计师,并认为只要考试合格就可以从事会计工作。(
)
6.设置会计账簿的种类和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会计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7.委托加工应缴消费税的消费品,应由委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
)
8.出纳人员不得兼任任何账目的登记工作。(
)
9.原始凭证是对经济业务按其性质加以归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
10.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
)
11.未办理工商营业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可以暂不办理税务登记。(
)
12.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除银行予以退票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外,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
13.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
14.某国有企业因经营业绩滑坡,无法实现当年利润目标,单位负责人对财务负责人说:“我们一定要实现今年的利润目标,既然会计师事务所是我们出钱请的,要他们按我们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
15.“账外账”是指不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对经济业务事项进行统一登记核算,而另外私自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的行为。(
)
16.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
)
17.在会计工作的交接过程中,如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存在的问题,接替人员也不对移交过来的会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法律上的责任。(
)
18.总会计师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
19.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不需办理纳税申报。(
)
20.定期定额征收的方式一般适用于无完整考核依据的小型纳税单位。(
)
四、不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下列各题,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不选、错选、少选均不得分)
1.关于支票叙述正确的有(
)。
A.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支票
B.支票适用于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
C.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D.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
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不得发生的行为包括(
)。
A.出租银行结算账户
B.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C.套取银行信用
D.跨行支付
3.下列企业账簿中,保管期限为5年的是(
)。
A.库存现金日记账
B.固定资产卡片在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
D.明细账
4.下列各项中,属于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的业务有(
)。
A.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
B.借款转存
C.现金支取
D.借款归还
5.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6.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其申报缴纳营业税的地点是(
)。
A.不动产所在地
B.纳税人经营地
C.纳税人居住地
D.销售不动产行为发生地
7.存款人应及时向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的情形有(
)。
A.账户名称变更
B.财务负责人变更
C.法定代表人变更
D.地址、邮编、电话等其他开户资料变更
8.以下属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的有(
)。
A.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对违反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的行为予以惩戒
B.对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C.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
D.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9.中央预算的编制内容包括(
)。
A.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
B.上一年度结余用于本年度安排的支出
C.返还或者补助地方的支出
D.地方上缴的收入
10.会计职业道德的最高境界是(
)。
A.从自律走向他律
【摘要】《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会计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也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之一。自2012年1月全国开展无纸化考试模式以来,该课程的通过率一直是考证科目中最低的,影响了学生的考证通过率,因此,有必要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进行改革。
【关键词】无纸化考试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教学改革
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改革背景
(一)无纸化考试的特点及带来的挑战
为适应21世纪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贯彻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财政部2009年4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我国会计信息化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会计信息化的全面推进和展开,2012年1月以来,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全国多个省市和自治区由原来的单独出题改为全国统一的会计从业资无纸化考试。
在传统的笔试考试模式下,《会计基础》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通过后一年内,通过《会计电算化》上机考试,考生就可以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无纸化考试模式下,每个考生的考试试卷都是随机组成的,并且考试成绩即时生成。考试方式为实行《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电算化》三科连考,考生各科成绩必须一次性同时合格才能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基本的财经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知识,是会计工作岗位要求其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岗位能力之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高职会计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之一,是高职院校会计专业极其重要的一门课程,也是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必考科目。《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一门综合性很强的课程,既有会计法的知识、又有票据法、税法、财政法等法律知识,容量大、知识点多。为降低同一考场不同考生试题重复率,采用无纸化考试的模式下,题库的题量非常大,考核的知识点既全面又细致,教材上的任一知识点都可能被抽到。因此,《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中通过率最低的一科,意味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是否通过直接决定了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的通过率。
(二)我院会计专业学生的考情和学情分析
我院财经管理系会计电算化专业成立近40年来,学生在校期间会计从业资格证通过率一向高达90%以上,远远高于全省和全国的平均通过率。然而,2013年7月起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国范围内实施无纸化考试,三科连考且必须一次性通过的考试新模式,使得从业资格考试难度加大,考证通过率迅速降低。截止到离校前,我院会计电算化专业2013级学生考证通过率累计37.44%左右,远远不及以前传统试卷模式下的通过率。
和普通本科院校的学生相比,我院会计专业学生入学的录取分数要低很多,也就是说,学生本身文化基础薄弱,而且高中时代在学习上就养成了懒散的习惯,缺乏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于《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内容枯燥无味,需要死记硬背的知识点多,多数学生根本没有主动学习这门课程的积极性。在传统纸质考试模式下,教师根据多年的教学和考试经验给学生梳理该课程的重点和难点,通过做笔记加上记忆进行强化巩固,多数学生都可以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通过该门课程的考试。但在无纸化考试模式下,随着考核的知识点范围的扩大,教材上任一知识点都可能成为考试试题的命题点,这一变化导致部分学生认为即使再怎么努力学习,也不会记住这么多的知识点,从而降低了学生学习和考试的自信心。
二、无纸化考试下我院《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改革的总体思路
学生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学习的难点较为集中,考试时模棱两可,主要原因是内容枯燥,没有兴趣学习,因而无法记住相关知识点。本文以乐山职业技术学院为例,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评价体系等方面对《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这门课程的教学改革进行研究和探讨。
三、无纸化考试下我院《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改革的途径和方法
(一)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
1.教学内容与资格考试考点融合
为激发学生学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的学习动力,该课程的教学内容应当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结合起来。教师在教授该课程的过程中,应当选择既适合教学又适合考证的教材,并且根据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对零散的知识点和考点进行系统的总结和归纳,便于学生进行理解、记忆并掌握。
2.建立模拟考试平台并丰富网络教学资源
在无纸化考试模式下,由于有些学生对计算机操作不熟练,再加上对考试操作界面不熟悉,容易造成考试时慌张,进而影响发挥。
通过模拟考试和相关练习,有利于了解学生在学习中的难点,并促进教师对此部分教学点的教学方法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变通。
在平时的学习过程中,让学生充分利用兰贝斯会计无纸化考试模拟教学软件、长沙青蓝软件系统和网中网会计技能竞赛等学校网络资源平台进行测评练习,可以使学生通过考试测评检查自己学习过程中掌握不牢固的知识点,并且通过无纸化考试模拟测试丰富实际考试时的经验。
3.改革教学设计和教学方案
整合资源,改革教学设计和教学方案,综合利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
(1)引入情景式教学法。任课教师应充分利用信息化教学手段和多媒体技术,通过形象生动的图片、影像和flas视频等再现教学内容中所描述的教学情景,以提高学生学习的兴趣。
(2)将该课程与专业技能比赛、课堂知识竞赛相融合。①为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加强其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知识点的记忆和巩固,在本专业技能比赛方案的设计中,应增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知识点的比赛内容和项目。②为营造班级内部学生自主学习的氛围,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任课教师应经常组织课堂知识竞赛,并制定一系列的的奖惩措施。
(3)引入案例教学法。首先对班级学生进行分组,让他们自己动手寻找章节案例,然后让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归纳总结出重点和难点,最后再由老师进行点评和总结。
(二)教学评价体系的改革
我院《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往年的可准标准给定的考核c评价标准虽然包括过程性考核(40%)和期末理论考核(60%)两部分,但是过程性考核只包括考勤(10%)、作业(10%)和章节测试(20%)三个方面,尤其作业和章节测试可能存在相互抄袭的现象,并不能真正调动学生平时学习的积极性。因此,需要调整过程性考核的组成部分,除考勤、作业和章节测试外,还需加入学生与教师平时上课时的互动,包括个人表现和小组表现。教学评价改革后过程性考核依然占期末总成绩的40%,但其组成内容改为考勤(10%)、作业(5%)、章节测试(10%)、个人表现(10%)、团队表现(5%)。
四、无纸化考试下我院《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改革成效
备注:由于15级会计专业学生仍在校学习,数据不具有可比性,因此不做统计。
通过对13级和14级会计专业学生离校前考证累计通过率进行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院会计电算化专业2014级学生离校前考证累计通过率75.45%左右,和2013级学生37.44%的通过率相比,明显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为了排除考证次数增加带来的考证通过率提高的因素,我们对不同年级学生考证次数及通过率做了调查问卷,由调查问卷的数据可以得出:13级会计专业学生单次考试通过率平均为47.67%,14级学生单次考试通过率平均为60.53%,15级学生单次考试通过率平均为73.53%。由以上分析结果可以看出我院《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改革效果显著。
参考文献:
[1]朱小娟.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与高职高专会计专业教学模式转变[J].职业教育.2014(26).
[2]雍媛媛.基于课证融合、课赛融合模式下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教学方式研究[J].现代企业教育.2012(10).
《教育与职业》:为什么要修订18号令?
杨志刚:2004年颁布的“办法”,对于保障国家教育考试秩序,规范考试违规处理,打击考试舞弊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近年来考试管理和组织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办法”的规定已难于完全适应实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修订工作主要是:
1.适应国家教育考试自身发展变化的需要。近年来,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中的学校考核成为与高考关联的新的考试形式。此外,高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中的术科考试,参加人数越来越多。这些考试是高考的有机组成部分,关系考生成绩及最终录取,其公平公正性越发受到社会的重视。防范和处理在此类考试中发生的作弊行为,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但“办法”对此类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缺乏明确的规定,有必要在“办法”中对国家教育考试的概念和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2.打击利用通讯工具作弊、有组织作弊等行为的需要。目前考试安全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尤其是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的有组织作弊,成为突出问题。为此,需要“办法”有针对性地在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理上增加相应的规定,以适应查处和打击此类作弊行为。
3.加大对严重考试作弊行为惩戒力度的需要。对考试作弊只设置取消当次考试成绩的处理已不适应考试管理的需要。实践中,本专科、研究生招生有关工作文件中已增加停考一年的规定,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也设置了停考的规定。对于严重作弊的考生给予停考,增大其违法代价,是教育考试管理的迫切需要,亟需修订“办法”的相关规定。
4.有利于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的需要。实践中考生因对考试作弊的处理不服、提出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案件时有发生。“办法”相关的救济规定不够具体、明晰,是引发争议的原因之一。因此,需要完善有关救济程序,增加听证环节,以有利于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5.加强考试管理有关制度建设的需要。一是根据考试组织与管理实践的进展,需要明确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近年来标准化考点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视频监控已成为加强考场管理的重要手段。但是,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在“办法”中尚未明确,需要加以规定。二是“办法”规定的考生诚信档案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还没有形成全国统一的考生诚信档案系统及要求,需要进一步健全考试诚信制度,整合和完善各种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使之发挥更大的作用。
《教育与职业》:本次修订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杨志刚:修订工作的主要思路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家教育考试公平、公正和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考试管理、解决当前国家教育考试中的突出问题;有利于国家教育考试的制度性建设;有利于全面维护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等。
严厉打击考试违规行为是当前维护国家教育考试严肃性和权威性的重要举措,“办法”的修订要为新形势下从严治考、依法治考提供有效依据。同时,要进一步规范违规处理程序,在保留对如何认定和处理考生违规行为的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听证程序的安排,增强对考生合法权益的保障。
考虑到此次修订以解决“办法”在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因此,按照规章修订的相关要求,采取了条款修订的方式,对需要修订的条款及其内容逐一作出修订,形成《教育部关于修改的决定》,以教育部令第33号的形式。同时,根据该决定的内容对“办法”的条款修改后形成新18号令,重新。这样,有利于保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教育与职业》: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杨志刚:本次修改涉及“办法”十五条内容,共做了三十处修改。其中主要的修改内容有:
1.进一步明确国家教育考试的概念。将原第二条对国家教育考试所做的定义,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这一表述,可以将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统一考试、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中的学校考核等相关考试涵盖在内,进一步增强了国家教育考试概念的适用性和准确性。
2.进一步细化考试作弊的认定规则。将原第六条的相关款项内容做了调整,以提高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涵盖性和针对性。其中将原第(四)项:“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修改为“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凡有携带设备的行为即构成作弊,以增加对利用高科技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
将原第七条第(二)项:“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修改为“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以解决由于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出现答案雷同已经不限于同一考场的问题。具体如何认定答案雷同,由考试机构作出具体的程序性规定。
3.完善对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描述。将原第八条第(三)项:“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修改为“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加了“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个别考生通过篡改他人注册信息,侵害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时,增加了“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的违法情形。
4.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术科考试以及高校等方面组织的单独考试中出现的作弊行为,纳入处理范围。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其中,增加了考试的“各阶段”成绩无效的规定。增加这一表述后,可以将艺术、体育考试和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中的学校考试等作为高考的一个阶段,在这些考试中作弊的考生,其统一高考成绩亦无效。
5.对严重考试作弊行为给予停考处理,加大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在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增加了对严重作弊考生给予停考处理的规定。
为加大对有关在职人员参与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的处理,在第十七条专门增加一款:“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6.完善考试管理与组织程序。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规定:“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明确了视频录像在认定考试作弊中的证据作用。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后增加两款,“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进一步细化了有关考试违规作弊的处理要求。
7.增加考生权利救济程序。对作弊考生在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加强有关程序设计,保证有关考生陈述、申辩和得到救济的权利。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对给予停考处理的考生,允许其通过听证程序进一步申辩说明。
8.进一步规范考生诚信档案制度。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人员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此外,还对“办法”有关条款的具体内容和表述等,进行了适当修订、调整。
《教育与职业》:教育部为确保新18号令落实,采取了哪些措施?
杨志刚:主要措施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和教育。一是向社会广泛宣传教育部有关修改决定及新18号令的相关内容,做好解读工作,努力使全社会清楚、让每名考生尽知有关新的考试规则、要求、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应后果,营造“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良好社会环境。二是在教育系统组织召开新18号令的专题培训会,向所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宣讲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并通过他们对本地区市、县及各考点的所有参加考试工作人员、全体监考教师等进行逐级培训。三是对考生和学生加强诚信考试教育。各地招生考试机构要结合新18号令,修改完善诚信考试承诺书有关内容,组织所有高考考生及各类国家教育考试考生签订;各地教育部门要以多种方式向在校学生开展新18号令、诚信考试及案例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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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节选)
为进一步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秩序,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教育部决定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教育部修订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2012年5月14日,教育部在其官方网站了修订后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组织有关工作人员、监考教师认真学习,在国家教育考试工作中严格贯彻执行,对各种违纪、作弊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从事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教育部于2004年5月19日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实施以来,对于保障国家教育考试秩序、规范考试违规处理、打击考试舞弊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考试管理和组织中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高科技、团伙作弊行为日益猖獗,影响恶劣,“办法”的部分条款规定已经难以完全适应实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从2010年起,教育部开始组织力量对“办法”进行修订,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多次研究讨论,形成了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并经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天津
2012年小学招生方案:严禁任何考试、提前招生
天津市公办小学招生实行适龄儿童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坚持教育资源均衡配置,体现义务教育的公平性、公益性、普惠性,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提供优质、公平的教育条件和教育机会。新生班额继续按照市教委《关于在小学全面推进小班化教育的意见》中提出的要求执行,即新招收的一年级每班人数确保控制在30人以下,全市各区县全部小学和全部新一年级都实行小班化教育。民办小学招生在区县教育局统筹指导下进行,招生人数控制在6个班、180人以内。特殊教育学校招生与小学招生同时进行。市教委重申,在招生过程中要加强管理,严肃招生纪律,坚决制止各种名目的乱招生、乱收费现象,禁止任何学校提前招生;禁止将学生分为重点、非重点班和举办各种形式的实验班;禁止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联合招生;禁止学校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收取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对违反规定乱招生、乱收费的学校和个人,一经查实,坚决予以纠正和处理。
四川
免费“素质营”给放学后的孩子带来快乐
“学生430素质营”(以下简称“素质营”)是成都市成华区为解决学校放学后、家长下班前学生失管失教“真空”而全新推出的社会管理模式。“素质营”把每天下午4点30分后的1个多小时,打造为成华区素质教育时间,为放学后的孩子提供了又一个素质教育课堂。“素质营”是普惠性、公益性机构,组织和管理部门是成华区社区教育学院,活动场所设在成华区各小学,有需要的学生均可申请参加。成华区教育局负责人介绍,“素质营”虽然设在学校,但实行“学校教育退场、社区教育进场”,每天下午4点30分放学后,便由社区教育学院牵头组织学生开展各种素质教育活动,教师以“志愿者”身份参与相关工作。课程设置“跑跳投掷、吹拉弹唱”,无所不包,每所小学根据自身强项提供教学硬件资源。成都市和成华区两级财政设立了专项资金,并组建了一支由各行各业200多名专家、能人组成的社区教育讲师团队伍,义务参与“素质营”活动。
宁夏
出台7条措施,全面遏制“幼儿园小学化”倾向
针对部分幼儿园出现的“小学化”不规范办园行为,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出台7条措施加以预防和纠正,确保全区幼儿园办园行为真正回归到“保教并重、游戏为主”的科学轨道上来。这些措施具体包括:严禁幼儿园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严禁幼儿园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进行强化学习;严禁选取奥数、珠心算、英语等内容进行教学并布置家庭作业;严禁单位和个人推荐和组织征订各种幼儿教材和教辅材料;严禁占用幼儿户外活动和体育锻炼时间;严禁幼儿园组织或参与任何带有商业色彩的活动;严禁幼儿园超额编班,坚决纠正大班额现象。
美国
关键词:城乡规划;法律实施
我国现行《城乡规划法》是建立在我国规划历史经验和国外规划经验上的,同之前的“一法一条例”相比,指导思想相当先进,内容比较完善。《城乡规划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进入城乡总体规划新时代。但是,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它是否能够有效的实施,能否不是一纸空文而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城乡规划法》出台后,其能否有效实施和发挥最大的功效必须是我们应该关注和研究的重点。结合我国城乡规划现状及特点,本文对我国《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试图从3个方面提出思考和建议。
一、加强城乡规划法律细化工作,健全相关配套法律
立法是实施城乡规范法的前提和基础,法律的实施首先要制定法律,没有法律,无法可依。有了法律,如果比较粗放,也会有法难依,甚至钻法律漏洞。城乡规划法的法律细化工作是指制定出完备细致的法律制度,使城乡规划的各方面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因此,保证《城乡规划法》的有效实施首先要保证做好城乡规划法律本身的细化工作。国家立法机关要做到健全配套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通过一个逐步完善,逐步严密的过程健全城乡规划法律制度。为此,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
第一,构建完备、协调的城乡规划法规体系。城乡规划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绝不是一、两部规划法规所能涵盖的。因此,必须强化规划法规体系的建设。规划法规体系应包括垂直体系和平行体系。所谓垂直体系就是指建立以《城乡规划法》为主体的从国家到各地区、到各城市的层层相关的法规体系。这其中包括与各级规划法规相配套的解释性、实时性的细则。平行体系是指《城乡规划法》隶属于行政法律体系,要与其他行政法律、法规相协调并在实施细则中明确反映出相互之间的协调关系。
我国在城乡规划法系的平行体系方面,先后制定了多部国家级法律和各种技术规范和标准,法律构建已较为完善。目前,对于我国城乡规划法律的细化工作来讲,关键是城乡规划法系的垂直体系的构建,由于我国现行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对空间规划(如省域、市域、县域规划)还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因此,各省、市、自治区要跳出部门利益的窠臼,以《城乡规划法》为依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各个地方具体情况,颁布与之相对应的城乡规划管理条例、技术标准和实施办法,逐步形成一个国家、省市自治区和城市的3级城市规划法系的垂直体系。
第二,法律细化要重视程序性法律规范。按照法学上的关于法的分类的一般原理,将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其中的主要分类方法之一。以“一法一条例”为代表的我国原城乡规范法律制度是不重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原《城市规划法》共6章46条,但涉及程序性法律规范的仅有4条(第21条关于城市规划分级审批的规定,第31条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规定,第32条关于建设工程规划分级审批的规定,第38条关于工程竣工资料的规定)。虽然,以《城乡规划法》为代表的我国现行规划法律制度逐步重视程序性法律规范起来。但是,鉴于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法律细化过程中尤其要强调程序性法律规范的制定。正如哈耶克所说:“正是对这些程序性保障措施的尊重,才使得英语世界能够将中世纪的法治观念维续下来。”如果缺乏程序性保障措施,法治就难以延续。强调程序法律规范的制定,要明确一些“刚性”指标非经法定次序,不得变更,这样可以对具体规划设计和建设项目进行有效规划控制。当然,必须同时在程序上保证这些实体内容的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以便保障规划意图得以贯彻。
二、真正使公众参与制度落到实处
《城乡规划法》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以前公众参与缺乏法律的支持和制度上缺乏保证的漏洞,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体现。这些进步虽然是令人可喜的,但是这绝不说明我国的公众参与制度就一定能发挥实效和真正起到作用,由于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相关措施还不健全,公众参与从总体上看,仍有可能继续停留在形式化的表象运作阶段。这说明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众参与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具体来说,落实公众参与制度的对策有以下内容:
第一,培育城乡社会的自主性,建构合理的公众参与组织形式。公众在参与城乡规划的过程当中,因为个人所代表利益的片面性,参与力量的微弱性,实际所能发挥的参与作用有限。虽然有法律来保证公众参与权,即便是公众能够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思路和举措也很难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公众的参与过程很可能仅仅只是停留在形式和走走过场,这样的公众参与根本不可能发挥实质性作用。一方面,要由政府承担起培育市场自主意识的责任,通过家庭、学校和各种舆论工具等社会化途径,强化市民的世俗化倾向,从而使公众在自主意识增强的基础上,主动参与城乡规划。另一方面,要根据我国城市政治、文化传统的实际情况,在不改变我国现行行政体系及不增加机构的前提下,促进和培育各种社会组织的成长,构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非政府组织,其中最重要的是健全居委会和村委会的功能,搞好社区和农村管理。
第二,要扩大公众对于规划的决策权和影响力,提升公众的参与的广度和深度。不能只是停留于规划的表层,例如周边楼层的高度、道路的走向、市政和共建配套的布置等,这种表层的参与是不可能深入到城乡的发展目标、规模和功能定位等深层的规划活动的。要改变参与的事情仅仅只是那些涉及自身直接利益的行为,要从全局的角度来把握利益,要能提高到公共利益的角度来参与规划,改变以前的那种“自家打扫门前雪,哪管他人瓦上霜”的行为,只有这样才有助于形成一个多数社会公众参与的局面。
第三,落实公众参与必须加强其他配套改革。公众参与归根到底就是一种参政议政的民利,公众如何参与规划又是一个如何行使公民权的问题。所以,公众参与是和我国的民主化进程紧密相关的。其中,政治民主化、政务公开化是公众有效参与的政治前提和基础。因此,政府管理部门需要以更加开放的心态和方法与社会公众合作,减少规划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和腐败现象,增强城乡规划透明度。
三、完善规划监督的刑事追究责任
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权力(权利)-行为-责任”的框架,是法律对权力或权利的实施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主要模式。这一模式要点包括:首先,设定合理、合法的权力或权利是法律监督的前提;其次,人的行为是法律监督控制的对象。对于超出合法权力或权利范围的行为和违反正当程序的行为,要予以处罚,即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了义务性的内容之后,一般就应当有一套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如果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如责任惩处太轻、过于原则化,没有一个明确的责任落实制度,则在实践上就会使得制度上的追究很难被落实。而一旦违法行为人可以逃离法律的追究或者法律的追究不能够起到威慑的预防作用,那么这个法律也就形同一纸空文。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在第6章用了12个条文的内容专门针对近年来城乡规划建设中的违法行为所出现新特点,规定和完善了相关法律责任。这种新变化相对于以前无疑对《城乡规划法》的实施起到了一定的保障作用,但是,现在的责任追究内容仍然不够有力和具有威慑性,正如加尔文所说:“倘若一个公共秩序(国家)为骚乱所扰乱,由这种扰乱所产生的邪恶就必须以法案来纠正之。若不以胜于通常的惩罚,使人生畏惧之心,则一切人道必将崩溃。”所以,要完善规划监督的刑事追究责任。
具体来说,分析《城乡规划法》之后不难看出,现在的责任追究的方式主要表现为: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吊销资质证书、承担赔偿责任等等,即便是新颁布的《城乡规划法》在刑事责任立法方面的内容也是有缺失的,全法只在第69条笼统的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划法缺乏对关于严重违法者如何进行处理的刑事责任条款,并且在刑法中也没有设定相应的罪名,那些因违法建设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的责任人便不能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城乡规划法》的一个缺陷。完善规划监督的刑事追究责任可以首先从以下方面操作:
第一,从刑事责任的立法方面来看,首先,可以将违反城乡规划的犯罪行为分为两类:明知故犯的犯罪行为和知错不改的犯罪行为。前者针对在实施违反行为之前已经知道行为的违法性,并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主体,后者针对事前虽不知道行为的违法性,但在规划管理部门指出后仍拒不停止违法、改正过失并导致严重后果的犯罪主体。但是,无论那种行为,最终都属于知法犯法、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都应受到刑罚的惩处。其次,立法工作者的工作任务必须跳离只是停留在对规划立法缺乏刑事责任制度的危害性和建立该制度的意义上进行讨论的现状,不能仅仅只是把工作停留在呼吁和宣传的阶段,必须在理论上对刑事责任方面的立法进行分析和论证,更重要的是要拿出具体的立法技术和定罪量刑的措施。
第二,对违反规划法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追究需要一个由轻到重的顺序。首先,可以将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的时间看作一个分界,在此之前的行为只视作违法,此后的建设行为,就构成犯罪;其次从违法建设的规模和造成的危害来看,可以规定一个量化的界线,界内视作违法,而界外就构成犯罪,量化了标准,法律就有更好的操作性。
综上所述,现行《城乡规划法》是一部起点高,内容科学完善的法律。所以,利用以前我国城乡规划的经验,以现行《城乡规划法》为依托,只要能使现行《城乡规划法》得以很好地实施,我国就能开创城乡规划的新纪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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