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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1-0070-01
一、新税法下的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性
所谓企业税务筹划,是指在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背景下,遵照企业自身的发展情况,制定合理高效的税务筹划方案,从而保证企业税务负担的正常化发展。由此可见,税务筹划需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前提条件,一旦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产生了变化,企业税务筹划就要做出相应的调整和改善。从这个角度来讲,企业税务筹划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内部联系客观决定了企业要与时俱进,开展税务筹划工作。另外一方面,依据新税法的相关内容,企业征税内容出现了很大的调整。企业应该以降低税务负担,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探析作为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工作,以实现合理的避税。
二、新税法下的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存在的缺陷
(一)税务筹划意识不强,缺乏深刻的认识
结合调查和访谈,我们发现很多企业的财务人员不仅难以准确的界定偷税、漏税和税务筹划之间的关系,而且对于新税法的新内容也没有透彻的认识。在这样的情况下,其往往沿袭旧有的税务筹划方案,这显然与现阶段的市场环境不相符合,也与国家税收精神不吻合的,难以有效地在新背景下实现企业税务负担的缓解。如果企业的税务筹划难以做到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步,势必将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制约因素。
(二)税务筹划能力低下,缺乏竞争的意识
税务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有着很关键性的作用。但是现实中,企业忽视税务筹划环节,整体税务筹划能力低下,财务管理人员的技能和素质难以满足新税法的要求,也就难以在企业税务负担减轻和经济效益提高上发挥作用。或者企业税务筹划工作开展不全面、不深刻,忽视了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得其综合素质低下,难以在税务筹划过程中结合企业自身企业特点,制定合理的方案;或者企业忽视税务筹划,企业财务人员得过且过,缺乏竞争意识,以传统的方式去处理各项税务工作,使得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三)税务筹划体系不全,缺乏有效的管理
完善的税务筹划体系,将有利于提高企业税务筹划能力,实现企业税务负担的环节,保证税务筹划效果的实现。但是结合现实情况,部分企业在税务筹划体系建设上存在很大的缺陷,管理缺失,控制不力,使得税务筹划体系难以健全。其主要表现在:其一,税务筹划的目的观念不强,从理论上来讲,税务筹划是一项目的性和整体性的工作。而现实是部分企业忽视税收筹划要符合生产经营现状,忽视成本收益探析,导致税务筹划目的本末倒置;其二,税务筹划的时间性,税务筹划属于前瞻性工作,需要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合理的方案,但是现实是各项经济行为结束之后,才开展税务筹划,使得税务筹划失去了统筹规划的作用;其三,税务筹划的方式单一,难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由于自身企业税务筹划经验不足,就忽视自身行业特点,擅自借鉴别人的经验,使得其难以适应新税法的要求;其四,税务筹划的联系性不强,忽视了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沟通,导致征管流程复杂化。
三、新税法下的企业税务筹划策略
(一)不断强化学习和培训,提高税务规划意识
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应该高度重视新税法的贯彻执行,这是尊重法律法规,完成社会责任的表现形式,同样是企业缓解税务负担,实现经济效益的基本途径。在学习和培训过程中,尤其要注重财务部门的财务筹划意识的培养,使得其高度重视新税法下的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积极探析新税法相对于旧税法之间的变化,找到切合点为实现合理的避税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高度重视财务人才培养,提高税务筹划能力
从本质上来将,税务筹划工作是一项智力高,层次高的管理项目,需要经验足,技能强,水平高的财务人才来组织实施。一方面,财务人员要清晰的了解企业生产和经营的特点,明白在哪些环节可以实现合理的避税,从而站在全局的角度上设计税务筹划方案,保证企业税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另外一方面,财务管理人员能够做到与时俱进,不断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新动态,研习新税法在主体,范围,内容,义务上的调整和改善,找到与企业效益的切合点,实现企业税负筹划的实时性。从这个角度上来讲,我们需要不断强化培训的强度,以税务筹划能力的培养为重点,开展财务人才队伍的建设工作,保证企业税务筹划主体的高质量。
(三)强化税务管理体系建设,实现企业的效益
税务筹划体系的建立健全,需要我们充分探析税务筹划的特点。首先,尊重税务筹划的时间性特点,以岗位责任制来确保税务筹划方案在各项经济活动之间出台,为企业开展各项工作设定财务格局;其二,尊重税务筹划的目的性,以企业发展战略为主导,开展税务筹划工作,保证各项经济活动都是以经济效益的提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其三,尊重税务筹划的实践性,保证结合自身发展情况的前提下,尊重新税法的改革,实现企业与税法之间的充分融合;其四,不断建立健全相应的配套设施,为税务筹划营造良好的环境。比如将税务筹划纳入到财务人员绩效考核和薪酬管理中去。
四、结束语
随着市场竞争环境的不断恶化,税务筹划工作成为企业开展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其不仅仅关系到企业能否有效的减轻负担,还将牵涉到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新税法,无论在纳税人主体,纳税内容,还是税前扣除,税收优惠都进行了改革,这不仅仅将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税收行为,不断提高企业税务筹划能力,而且将影响到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和方式,不断优化企业内部管理结构。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在新税法背景下的企业税务筹划将成为企业开展内部管理的重点内容。
参考文献:
[1] 李英艳.浅谈中小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以江苏南京某中小公司为例[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12(8).
[2] 蒋立君,瞿 娟.完美集团企业全面税务筹划管理体系的构建[J].财经界:学术版,2011(2).
[关键词]EPC总承包;税务筹划;合同形式
在国家能源政策的指导下,我国核电站工程建设迎来了“井喷”时代。由于核电站技术先进、工程接口复杂、管理要求高等特点,国内核电工程建设均采用机组/分岛EPC总承包模式,即总承包商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由于EPC总承包模式在国内实践时间不长,与之模式配套的税务制度不完备,使得税务风险凸显。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通过筹划方案降低税负,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升总承包商的市场竞争力。EPC合同是综合体现发包方和总承包商职责分工和风险承担的基础文件,将直接决定双方的税负水平及涉税事项。因此,税务筹划应该在EPC合同的谈判和签订阶段实施。本文基于当前最新的税务征管规定,针对EPC总承包管理模式中典型的税务风险,从EPC合同签订和组价方面提出应对措施。
1.混合销售风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第50号令)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第52号令,以下简称《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称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应全额缴纳增值税或者营业税。
在核电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模式下,总承包商除了从事设计和技术服务外,还向业主供应设备材料,并为供应的设备材料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和机组调试,总承包商所供应的设备材料多为外购,上述行为符合“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也就是说,总承包商要就其总承包合同全额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但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是总承包商和业主难以承受的:如全部缴纳增值税,则占总包合同额近50%的设计、土建安装施工和调试等工作无法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在全面实行“营改增”政策后,总承包商也无法获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进项票),全额缴纳税率为17%的增值税与设计、施工服务等缴纳3%的营业税相比,税负大幅度增加;如全部缴纳营业税,则业主无法从总承包商处取得增值税发票,不能享受增值税转型政策的好处对业主来说也是不可接受的。
显然,对于总承包工作来说,如果简单地用混合销售行为界定,并按照单一税率/税种征税并不合理。为了规避此风险,本文从合同签订形式上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方案1:将总承包工作按采购供货、设计及技术服务、施工及调试纳入到三个合同中,由三个关联公司分别和业主签订。这种形式可以从根本上避免被认定为混合销售,但业主公司分别和三个独立公司签订专业承包合同,实际上打破了EPC总承包的管理模式,并且会产生设计-供货-施工-调试-竣工移交各环节的接口问题,业主公司存在协调工作量增大和合同权利保护不足的风险。并且,由于核电建设的特殊性,核安全物项的实施必须满足严格的质量要求,由三家关联公司负责核电站的建设,将对参建方的资质和质保体系提出更高的要求,难以获得监管部门认可。
方案2:由总承包商和业主签订总合同,并按采购供货、设计及技术服务、施工及调试分别签订子协议,总承包商对采购供货、设计及技术服务开具相应额度的增值税发票,施工及调试部分开具营业税发票。这种方案不仅从合同形式上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应税项目分开,而且也避免了实施主体不一致造成的责任追溯困难,确保了总承包工作的完整性。
不过,方案2中三类业务均由同一个主体完成,仍然存在被认定为混合销售的可能性。因此,在总承包合同签订前,需要就本方案的可行性提前与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进行沟通,争取其理解和支持。
2.重复纳税风险
在规避混合销售风险后,总承包商可以按照不同业务性质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但总承包商在部分征税环节仍然存在重复纳税风险。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第16条规定,除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在EPC总承包项目中,设备材料均由总承包商提供。因此,总承包商在就承包范围内的设备和材料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后,仍然存在被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征收营业税的风险。此风险在总承包商异地承揽工程项目时尤为突出。在《营业税实施细则》未做出修订或者“营改增”政策在全行业全面推行之前,这个矛盾仍无法解决。为了合理规避上述风险,本文从合同签订形式上提出如下解决方案。
方案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列举。可以看出,财税[2003]16号文与《营业税实施细则》中的规定并不一致,并且财税[2003]16号文并未废止,仍然有效。在总承包合同签订前,总承包商可以就财税[2003]16号文的可用性与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税务部门进行沟通,并积极申报设备名单。为配合此项工作,总包合同中应将属于备案清单内的设备明示出价格(按实际采购进项税额发票的金额计列),以便税务机关核实费用。
方案2:如果税务机关否定了财税[2003]16号文的可用性(即拒绝就具体设备名单进行登记和备案),则方案1不可行。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的规定,业主方提供的设备价款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因此可以在不改变总承包工作关系和责任分工的前提下调整工程所用设备的合同签订方式(供应方式),即由业主和总包方作为联合买方共同与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在采购合同具体执行时,由总承包商承担全面管理责任,业主根据总承包商指令承担付款责任。合同形式上表现为业主方供货。这种方式的弊端在于,由于所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价格向业主开放,总包方在设备采购环节难以实现设备增值。
方案3:《营业税实施细则》和财税[2003]16号文都将工程建设所需的材料视为营业税税基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是业主供应还是总承包商自行采购,在缴纳了增值税的基础上,均需再次缴纳营业税。在“营改增”政策在全行业推行前,并不够完全化解这部分的重复纳税问题。不过,在该项税费缴纳过程中,需要注意营业税税基的计取问题。在增值税转型前,总承包商同业主结算材料费用时,不缴纳增值税,材料价款中所含的增值税额计入了总承包商产值,因此需要纳入税基缴纳营业税;在增值税转型后,总承包商就材料部分向业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增值税,材料价款中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再计入总承包商产值,因此需要从营业税的计税基数中扣除。在总包合同签订时,需要对这一部分费用进行明确约定,以减少重复纳税。
由此可见,在现行税费制度下,设备和材料费的税费缴纳存在一定差异,对设备和材料费用进行明确划分对于实现税务筹划具有重要意义。不过,核电站设备数量众多,品类复杂,专业性强,在实际执行时存在不清晰之处,需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GB/T50531-2009)和《核电厂建设项目费用性质及项目划分导则》(NB/T20023-2010)进行判定,在总承包合同的“采购供货协议”和“建安及调试协议”中分别计列并做账务处理,具体实施办法在本文中不再赘述。
3.设备采购中间环节费用纳税风险
在设备采购过程中,并非所有服务于核电设备采购工作的主体都能够向总承包商提供税率为17%的增值税进项票,例如,负责大件设备运输的承运人仅能提供税率11%的增值税票,负责报关的进口人仅能提供税率6%的增值税票,其他小规模纳税人(现场仓储服务等)仅能提供税率3%的增值税票。因此,对于设备采购中间环节的费用,总承包商存在增值税进项和销项(向业主开具税率17%的增值税票)不一致的情况,总承包商需要承担税率差。因此,对于总承包商来说,有必要对设备采购中间环节的相关税费进行量化计算。并且,鉴于当前处于增值税转型的特殊时期,需要针对转型前后的不同情况对税负水平进行测算。
假设总承包商采购设备价格为A(含税)并取得税率为17%的增值税进项发票,总承包商所发生的采购中间环节费用为B,总承包商取得税率为6%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为简化计算,按照单一税率考虑)。在增值税转型前,总承包商针对设备采购中间环节费用缴纳的税费合计为B×3%;在增值税转型后,总承包商就此项费用承担的税费合计为(B×11%)÷[(1+17%)×(1+6%)]=B×8.87%。增值税转型前后税负增加B×5.87%。假设B部分费用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税率为11%,按照上述方法测算,增加的税负为B×1.62%。由此可见,设备采购中间环节的工作内容不一样,税负存在较大差异。对于总承包商来说,应根据最新的税费征管条件合理测算税负成本,并在总包合同组价中考虑。
4.结语
上文从总承包商的角度分析了核电工程EPC总承包合同面临的主要税务风险,并提出了通过优化合同签订形式应对相关风险的策略。通过合同手段,可以消除相关税制不合理造成的税费风险。对于无法完全消除不利影响的,也可以量化计算其影响,并在合同定价时适当考虑。但是,上述各种措施均是针对现行税收征管制度提出的“权宜之计”,要想从根本解决问题,还是要从立法角度充分考虑EPC工程总承包的特殊性,出台与总承包工作相适应的税收征管规定,支持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
参考文献
[1] (财税[2011]110号),2011.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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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务部、国税总局第52号令),200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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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核电厂建设项目费用性质及项目划分导则》(能源局 NB/T20023-2010),2010.5.1
作者简介
近几年来,税收信息化不断发展,在云计算和大数据的支持下,税务活动也由手工纸质转变为网上申报、纳税等等。1982年,我国税收信息化刚刚萌芽,在一定程度上使税务人员从繁杂的手工作业中解放出来,但是其发展水平及应用程度不高;在1990年,我国国家税务局首次提出实现税务管理工作现代化的目标,在我国推广“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或“征管、检查两分离”和纳税人主动申报纳税的征管新模式。这标志着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工作进入新时期;1994年,我国正式成立国家税务局总局信息中心,全国开展了网络设备大规模基础建设,实施了金税2期工程,开发了全国统一的税收征管软件—CTAIS。在此我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初具规模。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适时提出了统一建设“一个网络、一个平台、四个系统”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建设总体方案》和《总体设计》,又相继发出了《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标志着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正式迈入全面提升期。在2015年,我国提出了“互联网+”的行动计划,满足纳税人、税务人不断增长的互联网税收服务需求,统筹推进“互联网+税务”工作。
文献综述:近几年来,众多学者针对税收信息化的发展与问题进行了许多研究。张建光[6]等人分析了云计算核算对税收信息化工作的积极意义,提出了基于云计算的税务信息化模型框架及实现路径,认为私有云是一个现在条件下好的方式去解决税收信息化安全问题;吴青青[7]等人从税务数据利用程度分析,认为我国税收数据使用不充分,税收信息化可以进一步探索数据的实质;李林[5]等人分析了我国税收信息化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认为税收信息化还缺乏统一的组织规划,全国的税务建设工作还比较分散。
综观现有的研究发现,目前涉及到云计算下的税收信息化建设的相关文献还比较缺乏。最近提出的“互联网+税务”对我国税收信息化的建设提供了机遇与挑战。鉴于此,本文分析了云计算下的税收信息化,探索云计算环境下对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有利作用,同时分析了睡熟信息化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2.云计算对税收信息化的意义
2.1云计算具有强大的数据计算。税收信息化建设旨在将全国的税务数据进行整合分析,形成中国税务大数据,让税务信息能够透明化,信息化,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政策提供数据方面的支持。而云计算拥有强大的数据处理与计算功能,并且能够连接互联网进行操作,满足了税收信息化建设对数据处理的要求,并能针对实际需要进行数据分析。
2.2云计算里数据安全性高。税务数据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数据库,每个数据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云计算能够安全存贮税务数据,如果税务数据不小心被删除,还可以从云后台重新获取或者自行恢复。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数据的完整性,还可以防止一些违法操作行为。
2.3云计算可以降低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成本。税收信息化里面数据庞大需要很多设备进行维护和处理,而且对税务人员的要求很高,但是云计算运用其强大的数据储存能力以及超计算能力,管理方便简单,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税收信息化建设过程的成本,提高了效率和准确率。
3.税收信息化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3.1税收信息共享不足。我国还缺乏统一的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个现状,同一省市不同税务局所应用的税务处理软件系统不一样。这种情况导致,很多信息在共享的时候由于不同意而存在冲突与不一致,从而导致了全国的税务信息数据分享严重缺乏。
3.2缺乏数据分析能力,且数据质量普遍偏低。我国的税务数据可以分析许多经济数据,但是我国税务信息化发展程度还不够,还停留在数据输入存贮阶段,数据向知识和信息的转化能力太差。同时,现在我国的税务数据是由人税务人员通过别人的纳税申报等数据进行录入,对数据的考察缺乏以及录入错误等情况,导致我国的税务信息数据的质量比较低。
3.3 缺乏专业的税务信息化人才。我国税收人员对税收信息化的认知程度还比较低,缺乏互联网对税务数据处理能力,还是对手工信息处理比较依赖。不擅长涉税软件的运用。同时我国税务人员对云计算和大数据的了解较少,运用云计算去处理税务数据能力较差。
4.税务信息化发展建设过程中的建议
4.1建立统一的税务软件,增强各税务部门信息共享。我国曾经进行了相关的税务金字工程,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全国税收信息的共享。现在我国推行的“互联网+税务”政策对于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使全国建立统一的互联网税务机制,形成核心的业务系统。协调各部门,建立统一的标准并推广执行,实现互联网信息共享,责任共担。
4.2加强税务人员对数据的分析能力。我国云计算和大数据在最近几年的不断发展与成熟,云计算能够安全的存贮数据以及进行分析数据,能够及时的从大量的数据中提取出有用的数据。所以,我国应将云计算与税务系统繁杂的数据处理相结合。培训税务人员对税务软件以及云计算应用的培训,掌握基本的数据分析操作手段,得出有力的数据指标,指导实践经济。
4.3应用云计算增强税务数据的可靠性。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税务数据变得越来越庞大以及繁杂。我国传统的数据存贮方式SAN和NAS在管理上存在众多问题。但是云计算能够很好的解决了数据传输问题。同时云计算进一步的提高了数据存贮,而且保证了数据的安全性。
摘 要 高质量的税收筹划会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涉税业务水平,提高对税法的遵从程度,也会减少税收流失,维护税法尊严。本文从建筑安装企业税务筹划概述出发,分析了建筑安装企业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了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的相关策略。
关键词 建筑 安装 税务筹划 实务
一、企业税务筹划的内涵
税务筹划纳税人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通过对生产经营或财务管理活动的运筹和谋划,以防范涉税法律风险、准确履行纳税义务的一种管理活动。我国企业税务筹划的基本方法包括:一是税务优惠筹划。二是递延纳税方法。三是组织形式选择方法。四是弹性空间选择方法。五是国际税收筹划法。
建筑安装企业主要从事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和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其基本任务是完成合同规定的各类任务,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按量的提供建筑物或者相关设施,并获取应有的利润。建筑安装企业的经营特点主要包括:施工周期长,项目多,工程设计收入与施工收入经常捆绑在一起。实际业务中,建筑安装企业主要会涉及到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务问题,建筑安装企业应在综合考虑自身行业特点的基础上,积极进行财务管理活动等方面的税务筹划,以最大限度节税增收,实现企业资金最佳分配原则,全面提高企业整体经济效益。
二、建筑安装企业税务筹划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建筑安装企业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首先,税务筹划有助于降低建筑安装企业的税负。
其次,改善企业财务管理,提高会计核算质量。
再次,有助于增强建筑安装企业合法纳税意识,增强税收零风险。
(二)建筑安装企业税务筹划的可行性
首先,当前税务筹划的法制环境良好。完善的税收政策有利于建筑安装企业税务筹划工作的开展。对建筑安装行业来说,不同地区和不同的施工项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等均有不同的规定,总体来看,建筑安装行业的相关税收环境已日趋完善。一方面完善的税收环境有效遏制了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另一方面随着建筑安装业各种税种的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明确,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对税率高低的规定来实现经济导向作用,即税收法律的详尽化为建筑安装企业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行的契机,使得建筑安装企业的税务筹划变得有章可循,大大降低了企业税务筹划活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其次,建筑安装企业税务筹划空间大。由于建筑安装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具有范围广、投资大、周期长等特点,企业具有很多机会通过对自身行为的调整来避开税收方面的限制,达到国家鼓励的标准。一方面,建筑安装企业可以利用周期长的特点,分析不同的税务筹划效果,合理分配自身资金,选择最好的税务筹划方案,或是利用自身业务范围涉及广,经营活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等特点,可以利用不同地区的税收差异,做好税务筹划安排,或是利用行业内清晰的政策导向,对自身业务活动做适当调整,以减轻企业税负;另一方面,建筑安装企业可以利用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之间的差异,选择最佳的税务筹划方案,节约企业税收成本。
三、建筑安装企业税务筹划实务
(一)营业税纳税筹划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建设方提供的材料需计入营业税征收范围,而建设方提供设备则应剔除在建筑安装企业的征税范围外。以A公司为例,例如A公司获得一份设备安装合同,总价为1200万元,其中设备价值为800万元,安装价格为400万元,1、如设备是A公司自产,则按照规定A公司应缴纳增值税=[800/(1+17%)×17%]=116.24万元,应缴纳营业税=400×3%=12万元,合计增值税与营业税总额=116.24+12=128.24万元;
2、如果设备不是A公司自产的用于安装,则A公司的上述业务,构成本混合销售行为,如A公司的主业是增值税应税货物,则应全额交纳增值税=1200/(1+17%)×17%=174.36万元;
3、如果设备不是A公司自产的用于安装,则A公司的上述业务,构成本混合销售行为,如A公司的主业是营业税应税劳务,则应全额交纳营业税=1200*3%=36万元;
4、如果A公司在合同中约定,设备由建设方自行购买并提供,A公司仅提供建安劳务,则A公司仅就安装劳务的劳务额交纳营业税=400×3%=12万元;
对比可知,第四种情况,A公司交纳的税费最少,其次是第三种情况,税负最重的是第二种情况,因用于不动产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故第二种情况下,A公司交纳的增值税,也无法转嫁给建设方。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一、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现状
1.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发展历程
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始于20世纪80年代,20多年来,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模拟手工操作的税收电子化阶段,其总体特征为采用数据库技术,依托单机和局域网,涉及税务应用的操作层次,对税收业务的重要环节实现了手工操作的计算机化。
第二阶段是步入面向管理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阶段,其总体特征为采用关系型数据库、客户机/服务器模式及图形化界面,依托广域网进行分布式处理,涉及税务应用的操作和管理层次。
第三阶段是实现创造税收价值的全方位税收服务系统阶段,其总体特征为采用网络技术和组件化结构,依托互联网实现集中式处理,涉及税务应用的操作、管理和决策层次,并对纳税人进行全面的管理与服务。
2.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的主要成绩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起步晚、基础差,但仍然取得了明显成绩和突破性进展。
(1)明确了税收信息化战略
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多年来信息化建设的实践,制定了《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方案》。提出了“根据一体化原则,用十年时间,建立一个基于统一规范的应用系统平台,依托税务系统计算机广域网,以总局为主、省局为辅高度集中处理信息,功能覆盖各级税务机关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协调高效、信息共享、监控严密、安全稳定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总体建设目标。
(2)“金税工程”建设成果丰硕
“金税工程”的建设是我国税收信息化的核心工程。1994年我国实施了以推行增值税和分税制为主要内容的工商税制改革,为加强税收监管,国家投入巨资启动了“金税工程”,迄今为止取得了一系列成果,为我国税收信息化打下了良好基础。
(3)建立起了税务信息系统技术支持体系
国家税务总局逐步建立起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技术支持体系。它包括了如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实现上情及时下达,各地可以及时获知总局的各种技术与业务管理方面的要求和信息,迅速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二是实现升级软件和文档的统一下载,保证全国范围内应用软件版本的一致性;三是各类技术问题收集与即时解答,解决基层各级操作人员技术咨询,解决各类系统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在全系统范围内实现了技术成果的共享;四是开展专项技术培训。
二、中国税收征管信息化面临的问题及国外值得借鉴的经验
1.我国税收征管信息化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首先,中国地域广阔,纳税人众多,因此,我们的税务信息化工作在数据管理、地区差异及信息交流等方面面临一系列的挑战:巨大数量的涉税数据形成了极为庞杂的“数据海洋”。对于这些“多级”、“多年”、“多变”的数据如何规划、组织和管理,将成为大型“数据工程”的重点课题。
第二,我国各地的地理条件、经济基础、人文环境等的差异,我国各地区税务信息化发展的不平衡现象亦十分严重。
第三,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税务信息化起步较晚,基础相对薄弱,从业务流程、机构设置、政策法规、管理制度到数据结构、交换标准,普遍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
最后,中国目前正处于管理变革和技术变革同时进行的时刻,业务规则、机构设置都在不断的探索和改革之中,这种情况反映到信息化上,会表现为需求多变且不断膨胀,对应用软件的开发、推广和维护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2.国外税收征管信息化值得借鉴的经验
从美国税收信息化建设及初步成效等来看,有以下几点经验值得借鉴:
首先,来自各部门的高度重视是信息化建设成功的关键。在美国,收入局信息化建设是联邦政府各部门中最大的项目,国会财政委员会亲自过问方案制定、资金预算及实施情况,并要求按期递交实施情况报告,听取有关汇报。
其次,信息化建设中业务系统整合是信息技术实施的前提。工作实践中,随着业务工作的改变,信息技术也必须相应地改变。收入局首先完成了组织结构重组,伴随着业务系统的重新整合工作,继而提出了信息化建设规划。
三、促进中国税收征管信息化的对策与措施
1.制定中国税收征管信息化战略规划
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是中国新一轮税收改革的基本原则,税收信息化是保障中国税收改革的重要工具。建议尽快未来10-20年的税收信息化战略规划,进一步明确税收信息化的方向和发展思路,推动税收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2.抓紧制定和完善税收征管信息化相关法律体系
要加强税务管理信息化的制度建设,把严格的管理和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结合起来,构筑一张缜密、有效的税务管理网络,例如在推行集中征收制度过程中,不能仅仅是空间上的办税场所的集中,而应当通过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实现信息的集中,使过去的人流、物流变成高效率的信息流。
3.加强部门协作和资源整合
突破部门的局限性,理顺税收管理中的关系,加强国税、地税、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与合作,使有关税收的软件、系统集成、网络等现代技术互联互通,克服各自为政现象,实现税收信息与金融、海关、工商管理以及企业等各种信息资源的自动交换,提高税收信息的社会化程度。
4.实施人才工程,提高税务工作者信息技术素养
扩大信息技术人员在税务工作者的比例,提升信息技术工作在税务系统中的地位,引进和培养一大批业务过硬、技术过硬的税收业务、技术和管理人才。重视对广大税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水平。
参考文献:
[1] 李大明.税务管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