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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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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当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混乱,国有资产流失及浪费现象已经成为严重的问题。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堵塞国有资产的流失漏洞,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同时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能否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满足我国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也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之一。

一、国有资产的概念、范围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内容

(一) 国有资产的概念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基于国家权力的行使而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及投资收益形成的,以及国家拨款、接受赠与等形成的各种财产和财产权利。国有资产是属于全民所有及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和。从经济学理论上讲,资产不能等同于财产,只有作为生产要素投入生产经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才能成为资产。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国有资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国有资产与国有财产或国家财产同义,是指依法归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即包括增值型或经营性国有财产,又包括非增值型或非经营性国有财产。狭义的国有资产仅指增值型或经营性的国有财产。我们所说的国有资产是指广义的国有资产。

(二)国有资产的范围

在我国,国有资产主要由以下几个渠道形成:一是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所形成的资产;二是国家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三是国家凭借权力取得的属于国家的财产;四是凡在我国境内所有全部明确的各项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也属于国有资产。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内容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基本内容包括: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性质、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与国家经济管理一般机构的关系;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权责划分及管理机构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及相关关系;国有资产所有者权能的实现方式,即国家实施国有资本运作,对国有企业实行管理监督的制度等。

二、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系不科学,权责不明确

在我国传统体制下,政府部门对于社会经济管理和所有权管理两种职能的行使采取的是合一形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府职能转换上进行了一些改革,实行了政府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相对分离,但从我国实际看,仍存在问题。首先,政府部门仍可凭借双重管理职能对企业进行干预,国有资产的流动受到种种限制。其次,由于缺乏科学的管理体系,国有资产管理总体处于条块分割、多头管理、职责权限不清的状态,造成事实上国有资产无人负责的局面。第三,在国有企业中资产管理不到位,致使国有资产权益缺乏有效的保护,从而使国有资产受到损失。

(二)国有资产评估制度不健全,国有资产流失

对国有资产进行准确的评估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国有资产评估制度,因此,在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进行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以及在与外商进行合资经营或合作经营的过程中,普遍存在着低估国有资产价值,甚至无偿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情况,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家权益受损。

(三) 国有资产收益环节管理薄弱, 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

保护国有资产并使其增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之一。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由于国家没有对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亏损进行有效管理,国有资产权益受到严重损害。主要体现在:国有企业亏损严重,经济效益持续下降;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国有资产账外资金数额惊人;立法和执法不完善,国有资产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国有经济能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创造一个更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形式,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国有企业在改革与调整中不断发展壮大。国有企业总体实力不断增强,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其他经济成分快速发展的同时,国有企业在竞争中也保持了较快增长。 但是从总体上看,国有企业改革仍然面临着严峻形势,有很多企业仍然因改革严重滞后而难以摆脱困境。如果建立一个独立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专门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这定会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善政府、市场与企业的关系,为政企分开打下坚实基础。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深化体制改革的措施

(一)建立科学有效的三级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要求管理主体明确、职责分明。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并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来组建:

(1)宏观管理体系。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国家,具体是指政府。即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总代表,具体由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

(2)微观经营主体。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拥有国有资产的企业。具体的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需要由企业最终实现。

(3)宏观经营体系。这一体系中的主体是国有资产经营机构。

(二)健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严格科学的资产评估制度是管理国有资产的重要前提。缺乏完备的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既难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又不利于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首先,应制定科学的资产计算评估办法。其次,应加强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制度的建设和管理。

(三)完善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制度

国有资产是我国公有制的基础,因此,必须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并进一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应当建立国有企业经营评价和考核体系,从总体上考核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状况,对国有企业的财产保值状况进行监督评价,健全定期资产清查制度,及时了解国有资产的盈亏和报废问题,并及时分析其原因,找出相应解决办法,对违法行为应给予必要处罚。同时完善国有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强化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款流失漏洞。

(四)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和执法保护

加强国有资产的立法和执法保护,应当成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措施。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的法律监督体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执法保护,运用各种法律手段保护国有资产。

(五)加快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配套改革。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范文第2篇

关键词:公共体育场馆 国有资产 管理体制 创新

问题提出

公共体育场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或筹集社会资金兴建的,由国家委托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供人民群众进行健身锻炼以及运动训练、体育竞赛的体育活动场所。

上海市按照中央提出的建设“一个龙头、三个中心的要求”,将城市发展目标定位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而完善的体育设施无疑成为一个城市现代化的标志之一。作为全民健身的主阵地、体育产业重要载体的公共体育场馆,目前,上海市体育场馆的管理与利用与人们的需求和产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随着上海市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公共体育场馆也面临着转变职能、深化改革的挑战。因此,为克服上海市公共体育场馆运行中的缺陷、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行效率、规范公共体育场馆的管理、盘活公共体育场馆这部分体育国有资产,有必要对上海市公共体育场馆的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分析,以对我国其他地区的实践有所启示。

上海市公共体育场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的必要性

随着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和广大市民全民健身意识的增强,上海市体育场馆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尤其是随着体育社会化和产业化进程的加快,民营体育场馆增长的速度更加惊人。据第五次全国场地普查的资料,在全上海的14426个体育场地中,体育系统所属380个场地,占到总数的2.63%,民营体育场馆占到70.21%。与民营体育场馆相比,公共体育场馆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但场馆改革的进程仍显滞后,市场的独立性和活力与民营体育场馆存在一定的差距。

究其原因,主要是上海市公共体育场馆体制和机制基本上还是沿用计划经济的模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虽然在改革的进程中,个别公共体育场馆逐渐脱离事业单位编制,企业化和市场化程度不断增加,例如上海东亚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卢湾天育实业公司(卢湾区体育中心),虹口足球场暨鲁迅公园联合发展公司等,这些场馆体育市场化、产业化进程发展较快,已逐渐摆脱事业单位的属性。但是大多数公共体育场馆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机制依然带有浓厚的计划体制的色彩,没有摆脱体育局下属事业单位的性质。公共体育场馆在产权关系上的模糊和委托上的问题,是发展中的体制性障碍,这些问题限制了公共体育场馆的生机和活力,导致公共体育场馆运营效率低下,也同时激发了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创新的动力。

根据调查,73.17%的公共体育场馆认为有必要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方面进行改革,占到被调查公共体育场馆的大多数(见图1),这说明作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共体育场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竞争和挑战,现有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已暴露出缺陷,有必要进行深层次的改革与创新。建立符合体育产业规律、促进上海市公共体育场馆进一步发展、创新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能够改变旧有束缚公共体育场馆的机制,创造有利于体育场馆产业健康运行的局面。

据本文调查,公共体育场馆认为实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可以产生积极的效果。其中,有29家(占70.73%)公共体育场馆意识到改革有利于加强彼此间的合作;有28家(占68.29%)场馆认为改革有利于主管部门加强对公共体育场馆的宏观调控;有27家(占65.85%)公共体育场馆认为改革有利于公共体育场馆资源的共享;有25家(占60.97%)公共体育场馆选择了“有利于做大、做强公共体育场馆产业”;有20家(占48.78%)公共体育场馆认为体制改革有利于建立场馆之间的有序竞争;有15家(占36.58%)场馆认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有利于产生改革联动效应,推动公共体育场馆产业融投资体制的改革,如表1、图2所示。

上海市公共体育场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的理论依据

(一) 现代产权理论

我国现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三种模式

1988年以后,经过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实践,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大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深圳-上海”模式、“一体两翼”模式、“98”模式。

“深圳-上海”模式。这种模式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实践中最早提出,它的主要架构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国有资产控股、参股企业三个层次,这就是通常所指的“三层次管理模式”。

在第一个层次上,国资委的设立,实现了政府国有资产所有权职能的机构与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机构分离;在第二个层次,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设立,实现了国有资产的运营职能与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能的分离。在第二个层次与第三个层次之间,既实现了企业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规范,又在政企分开的基础上建立了合理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和产权代表制度,解决了在第三个层次中,国有资产出资人“缺位”的问题。

“一体两翼”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内容是以财政部门为主体,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税务局作为其“两翼”,归口财政部门管理。

“98”模式。这种模式是将国有资产的出资者所有权分别交与不同的政府部门,不同部门分别行使国有资产的产权变更、投资、监管、改制、人员选择等职能。

公共体育场馆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创新策略

建立“政府主管部门(或国资办)——中间层公司——公共体育场馆”的三层次管理模式,在明晰公共体育场馆产权和功能定位的前提下,建立政府主管部门和公共体育场馆的委托关系。既有对公共体育场馆的监管,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委托问题的产生,保证公共体育场馆的公益型职能的实现,同时也赋予公共体育场馆更多的自主性,增加对场馆的激励,使公共体育场馆在市场的竞争中更具有活力。

在三层次的第一个层次——政府主管部门,建议在体育局设立公共体育场馆国有资产的专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监管公共体育场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但是设立这一机构,并非在原有的结构中新增一个行政管理层次,而是通过法律契约的形式界定其宏观调控、监督监管的职责。此策略的关键是中间层公司的设立,中间层公司的设立可以采用三种类型。一是按照公共体育场馆的意愿,自由组合,自我重组,跨地域、跨项目组建中间层公司。二是按照场馆项目的特点、规模的大小、产业的相关构建中间层公司,做到资源的共享,资源配置的最优。三是政府牵头,将公共体育场馆在经营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业已存在的集团公司,经改造和经政府认定为中间层公司,赋予该中间层公司对集团内的公共体育场馆行使国有权权能,将原本不属于该集团的其他一些公共体育场馆划归这个中间层公司管理。

鉴于公共体育场馆发展的历史原因及规模大小,“三层次管理模式”的建立应分阶段、分层次进行。考虑到公共体育场馆地域性强的特点,中间层公司就可以采取分区、分类等方式逐步建立,先选择规模较大、企业化程度较高、经济效益较好的公共体育场馆为龙头,组建公共体育场馆产业集团,整合各场馆的资源,做到信息沟通顺畅,资源配置合理,以便发挥不同场馆的项目优势和区域优势。

参考文献

1.登姆塞茨(HDemsetz).关于产权的理论[M].上海三联书店,1991

2.樊纲.分类和界定国有资产与国企改革的新思路[J].中国企业家,2005.3

3.陈明.政府在体育服务业市场中的角色[J].体育文化导刊,2009.5

在现代西方经济学中,产权经济学是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属于自由主义学派。产权理论主要以产权和交易费用为概念基础,研究产权及其结构与安排对资源配置和效率的影响。现代产权理论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一个完整的产权包括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其中每一种权利又可以细分。20世纪80年代以来,改革开放给经济带来巨大的发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深化,西方现代产权理论在我国掀起了一股 “产权热”。事实上,现代产权理论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起到了有益的启示。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成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方向,这标志着国有企业的改革由以承包制为核心的经营体制调整阶段转为以明晰产权为主要内容的制度创新阶段。

产权经济学认为,要减少交易费用、降低社会成本、提高社会经济运行效率,一套科学完整的产权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在法律上完善的产权制度有以下要求:对产权的界定要明晰化,产权的独立性,产权权能分解化以及产权主体多元化。以产权理论为基础,分析上海市公共体育场馆的产权制度,本文认为上海市公共体育场馆的产权制度存在着明显缺陷,不符合现代产权理论对产权制度的要求。

具体来说,上海市公共体育场馆产权的界定实质上是模糊的;缺少产权的独立性;公共体育场馆产权主体单一,产权权能未能得到有效分解;公共体育场馆产权流通不畅,未能实现产权在市场的流通和优化。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中图分类号:F1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6)05-0044-07

一、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演变

(一)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概述

国有资产监管是指,在市场经济社会,政府为了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对国有资产领域所采取的有别于传统政府干预行为的相对独立的主动干预和控制活动[1]。国有资产监管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形成、使用和资产产权转移处置的整个过程所进行的监管,包括监管模式的确定、监管机构的设置、职能权限的划分及制定的制度、法规、条例的总和等。我国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形成于集中直接管控的经济管理体制,并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制度创新的演变而不断的调整,其中经历了以“放权让利”为标志的改革阶段(1979―1984年)、“两权分离、政企分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阶段(1984―1987年)、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初建形成阶段(1988―1997年)、国有资产监管权分散行使的阶段(1998―2002年),直到2003年国资委的建立,标志着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入了以构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为主的创新阶段。

从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形成和发展的路径来看,在2003年以前,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没有明确的国有企业出资人,无论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归属于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是属于专职的国有资产管理局等部门,都没在具体的体制予以确认。二是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体制并未真正的建立,国有企业的监管也仅停留在国有企业的经营层面。三是监管效果体现在政企合一,以行政手段为主,多个行政部门共同管理,注重资产实物化管理,国有企业产权单一,且固化难以流动。总的说来,我国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演变是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变革不断进行完善和发展。从计划经济时期的直接管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时期的间接管理,监管体制经历了从多头管理到趋于集中管理、从行政化管理到趋于市场化管理、从干预日常经营管理到重在发挥出资人职能管理、从习惯人治管理到趋向依法管理的转变,这种演进路径大致脉络可以归纳为“从管理到监管”的体制演变。

(二)以管企业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2003年3月,国务院正式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5月国务院颁布《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时条例》规定国资委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资格,对国有企业资产具有监管职责,不承担社会公共管理职能。这些标志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体系得以确立,国有产权转让监管有了明确的监管主体,并且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该主体的监管职能,明确了这一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以管企业国有资产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该体制体现的关键核心内容是“管”,是一种“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以“管企业为主”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确了政府以出资方式管理国有企业,在解决政企不分、国有企业多头管理、“九龙治水”等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为国有企业成为独立市场主体奠定了体制基础[2]。解决了国有资产所有者主体长期缺位的问题,国有资产所有权主体的明确保证了国家对企业人、事、资管理的统一,对国有资产强调保值增值的管理,提高了管理的效率。但是,这种着重全面统一管理,侧重 “管理”的监管体制模式不同程度上对国有企业的活力形成了一定的制约,国资监管机构在实施监管过程中既当“婆婆”(监管人)又当“老板”(股东),对企业的人、事、资产等事项事无巨细,无所不管。因对企业日常经营干预过多,作为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层对企业日常经营事项的决策受到限制,企业独立经营自难以真正保障,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本身的创新活力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国有企业首先是企业,是独立的市场经营主体,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从事市场的经济活动。目前国资监管机构,集婆婆”和“老板”于一身的角色,以多具行政化的管理方式,直接管理企业,为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提供了体制通道,使政府监管者、出资人代表、企业的边界难以划清。这使得政府监管效率下降,出资人代表政企关系摇摆,企业自主经营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受到制约。可见,此时的 “监管体制”非彼时的“监管体制”,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监管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离;推进具有行政化管理体制模式向适应市场化的管理体制转变;廓清政府、国有出资人代表、国有企业的边界,是实现从“管理体制”到“监管体制”转变的根本所在。

(三)当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体制特点

1. 纵向分级监管。目前国有企业的交易流转实行企业国有产权归属国家统一所有,中央和地方各负其责的分工监管形式,中央和地方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所有者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在地方,具有国有企业监管权的职能机构并非完全和中央层级的机构垂直对接,甚至在有些地方的国有资产监管范围更广于中央。目前,对国有企业的监管,中央和地方的分工是国务院授权国资委监管负责112家中央企业及下属企业,地方省、市级国资委负责监管所属地方企业。尽管现行的法律规定上并未承认地方政府是国有企业资产的最终所有权人,但地方政府实际上掌握着国有企业的运营权、人事权、财产处置权以及受益等财产所有人享有的权能。

2. 横向分割监管。我国企业国有产权归全民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务院国资监管部门(国资委、财政部等)、省级国资监管部门(国资委、财政厅等)、市级国资监管部门(国资委、财政局等)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因此,国务院国资监管部门、省级国资监管部门、市级国资监管部门是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管主体[3]。目前国资委负责监管112家中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财政部负责监管79个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及下属的7 000余家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交易流转①,中央金融类国有资产主要是由财政部委托汇金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出资人代表对国有控股或参股的金融企业持股,国土资源部负责监管矿产、土地、河流等自然资源类的国有资产交易流转,还有一些文化类经营性国有资产由文化部门负责监管,但是这些监管的范围又不是绝对的泾渭分明的。例如,随着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推进,因企业间相互参股而引起的企业产权结构调整、投资主体多元化等企业制度改革创新,很多原有的工业企业的经营和投资领域也将更多的进行融合和涉足金融领域。另外,司法、审计、工商行政、统计、劳动保障、环保等部门从不同侧面对包括国有资产交易流转在内的全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监督。

3. 监管主体与交易主体“政企合一”。国资委作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既可以成为民事主体,又可以作为行政主体行使国家公权力,在监管主体和交易主体资格上存在交又和重叠的现象。现实中,国资委作为政府特设机构,具有政府监管者的职能,对国有资产交易流转规范性及产权市场的运作合规性进行监管,同时,它又是国有产权交易主体,对国有资产交易事项具有审批权、决策权。这就形成了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监管主体与决策主体合二为一的现象,即政府既充当交易的监管者,又是交易的决策者,“交易监管与交易决策不分”,既是“婆婆”,又是 “老板”。政府在行使国有企业管理职能的同时,也行使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流转的监管职能,很多政府部门习惯于双重管理职能的特殊权利,不分权责界限的对企业的产权进行处置和决策权进行干预。各部门对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监督实施分割管理,权力责任不清。对于企业产权的转让和处置,政府不同程度的介入或全程介入,而在承担企业的产权交易流转监督责任方面则互相推诿,严重影响了企业经营效率和国有企业交易流转的监管效果。

(四)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

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国有资产监管提出的要求,为加强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机制指明了方向。建立科学有效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环节。目前国有企业已经进入了资产资本化、股权多元化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和创新阶段。全国国有企业改制面达78%,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改制面从2003年的30%提高到2014年的85%以上。截至2014年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达1 075家,其中,中央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376家,占中央企业资产总额的54.9%、净资产的49.5%、营业收入的59.8%、利润总额的65.7%[4]。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5]。如何从“管人、管事、管资产”实现“管资本”的监管职能的转变,是赋予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这样的专业平台的职责和目标。该平台的建立,意味着在国企的管理结构中,增加了一个层级,其相应的监管理模式也发生了转变,即从原来的“国资委-国企”变为“国资委-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国企”。与先前国资委既当出资人又履行监管职责的模式相比,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对于企业的经营和管理的行为更加适应市场化运作要求,治理结构更加符合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基本规范、更能避免行政化干预企业的倾向,这对于以前国资委进行国有企业监管过程中“管的过多、管的宽泛、管的不到位”现象都是一个很好的改进。

“管资本”的另一思路体现于“以市场公允价格处置企业资产,实现国有资本形态转换,变现的国有资本用于更需要的领域和行业”[2]。这意味着未来更多的国有资产可以转让、出售,政府以所得资金偿还债务或者填补社会保障体系欠账。这就需要更加强化国有企业资产交易环节的监管职能,通过政府职能转变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的改革提高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在这种情形下,国有企业资产管理体制将真正的实现从“管理”到“监管”的模式转变。

二、当前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制度问题

1. 缺乏统一的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制度。从我国国有资产监管的基本情况看,目前仍是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财政一级投资,一级投资一级监管,即实行的是“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国有资产监管制度体系尚未形成,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概念界定和认识上,理论界和实业界通常将监督与监管混为一谈,想当然的认为国有资产监管就是国资委的出资人监督,或将国资委的出资人监督职能视为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监督;二是财政部门或其他政府主管部门对于国有资产的职能如何设置、如何履行监管责任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三是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实行多头监管,部门之间监管权能的边界以及横向协调机制等缺乏制度安排,容易产生监管执行上的冲突和协调上的不便,往往导致监管责任的缺失,甚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 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法律制度不健全。尽管《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中都设置了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相关法律规定,然而,关于针对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监管,迄今为止还没有国家一级的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目前,我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所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立法体系滞后,现有法律效力层级低,适应新体制要求的法律法规短缺,没有完整的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来调整国有资产交易流转关系、规范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使国有资产的交易流转监管缺少必要的依据。例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只是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行政规章,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甚至是行政法规也谈不上,效力层次较低,自然权威性差。

3. 国有资产交易评估制度存在疏漏。按照法定程序规定,国有资产进行交易流转时,需要对拟交易的国有资产委托评估,并办理相关核准或备案手续。根据我国现行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为参考依据。但在实践中,往往因为国有资产交易评估机制不完善,使得拟交易的国有资产价格被低评或者相关资产漏评现象常有发生。另外,因为国有资产评估机构所提供的评估服务为有偿行为,在接受委托评估任务过程中,与拟转让的国有资产为载体的相关利益人的形成了权利义务关系。这些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委托人、被评估单位甚至是潜在的资产购买人,因为有偿服务就意味着利益,因为利益的驱使,会客观上对于评估机构的独立、公正和客观开展评估工作产生一定的影响。实践中,因执业注册资产评估师职业道德缺乏或专业胜任能力较差,导致评估不规范、不客观、不科学,使得被评估的资产大幅“缩水”,给受让人低价取得国有产权,获取暴利提供了可乘之机,造成了国有资产在交易流转环节的流失。

(二)监管程序问题

监管程序是指政府实行监管所必经的步骤、实行标准、法律法规适用,包括批准、决定、审核、备案的步骤等程序性要求。我国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程序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 监管程序设计不当。监管程序不当是政府在设计监管制度时没有按照目标的要求设计适当的步骤和标准,即监管程序设计不符合监管目的,表现为步骤不细致和方法不周全。例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列明转让资产要有转让批准的文件,一般是上级政府的批准和决定转让决议,或者有转让企业的转让申请书,但在《办法》中没有说明决定和批准要经过什么程序、依据什么方法,法律也没有规定批准需要严格论证合法合理性。

2. 审批权限划分不够清晰。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审批权限问题,总体原则是由政府审批,分中央政府、省级和地市级三级政府,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审批三级以下企业产权的流转,集团及集团以下二级企业控制权发生变动的,则由集团企业本级政府审批决定。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于国资部门直接监管企业的层级问题、审批权限划分等没有进行明确界定[6]。国有资产监管审批程序层级问题会影响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监管责任的落实及监管效果。

3. 转让程序不够规范。在实践中,因为国有资产转让的监管主体权利义务不匹配,出资人、经营人和监管人的定位不清晰,转让的程序不规范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有些国有资产交易并未按规定进场,有的虽然形式上进场,但却私下通过指定交易对象、订立阴阳合同(如备忘录、补充协议)等方式规避国家规定,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4. 转让过程不够透明。以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是实现国有资产转让有效监管的重要条件。在国有企业合并分立、开展重大投资、转让重大资产等重大事项中不公开透明,这导致了在国有产权交易流转过程中出现资产评估不实、虚构虚增成本、违规审批、隐匿转移、侵占私吞国有资产的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6]。

(三)基础管理问题

1. 基础管理缺乏法律规范。对国有产权的界定、登记和纠纷的处理等均属于国有资产产权基础管理工作。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没有明确的立法条文对产权基础管理工作进行界定和规范,也未通过法律明确授权相关部门进行法律解释或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2. 国有产权界定模糊。国有产权的界定是进行产权交易流转的基础,不仅是国企改制重组还是国有资产兼并收购都须以明确的产权归属和权能界定为前提条件。国有资产流失中很多问题也跟产权界定不清有很大关系。我国现行的产权交易流转制度中,对于产权的概念没有形成统一和权威的界定,导致实践中因产权关系不明产生各种争议层出不穷,甚至产生了严重的刑事案件。

3. 监管责任意识有待提高。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监管人员责任意识淡薄,对于国有企业交易流转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流于表面,没有意识到监管责任的重要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国资监管部门和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人员自身条件不过硬,综合素质水平较低,对于国有资产交易监管疏于把关,缺少监督意识和责任心,使得交易环节监督有形无实;二是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领导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对于企业产权交易决策迟滞或为了工作绩效抢进度;三是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完成工作计划或为了追求某种形式上的效果,不顾实际情况,生搬硬套的要求企业限定的时间内完成企改制、重组、资产转让处置等产权交易行为,将国有企业的改革视为一项政治任务去落实。这样做的结果,往往会留下一系列的后遗症,甚至造成不可弥补的国有资产流失。

三、国有资产交易监管体制改革创新的目标

1. 建立“大国资监管体制”。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加快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明确国资监管机构功能定位,建立“大国资交易流转监管体制”。“大国资交易流转监管体制”指的是将国有经营性资产的交易流转纳入集中统一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将国有资产监管的权能交由不同的部门承担,形成有效的分权与制衡机制。国资委负责制订国有资产监管规则,通过规划布局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战略性地配置国有资本。国有资本经营公司对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的运营和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通过“大国资”监管体制的建立,覆盖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加强国资委系统建设上形成合力,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机制,在推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上打造有效的对接平台,促使国有经济飞跃性的发展。

2. 建立“监管”与“运营”分离的国资交易监管体制。按照“决策、执行与监督”分离的原则,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新要求,明确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主体的性质、监管内容及主要职责,建立覆盖经营性资产在内的,统一高效的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体制。建立高效统一的监管体制,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所履行的职责是代表政府行使监管职能,这种职能范围中所担当的是一个专业的监管角色。如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履职监管责任的同时,又担当政府对企业的决策和执行等角色,这种职能上的冲突与职能主体的重叠不仅会影响监管的力度,同时对监管机构会造成职能冲突与角色错位。从监管成效来看,如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同时履行对国有企业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的话,由于这些职能的内在要求必然会产生内部的冲突,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很难在其中寻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进而造成国有资产监管效果的实际根本无法达到目标需求,实现理想的监管效果

3. 从适应资产管理向适应资本监管体制转变。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国有资产管理方式和管理重点都将发生深刻调整,由原来的管国有资产为主向管国有资本为主转变。从原来注重资产实物形态向注重资产的价值形态转变。监管客体形态的变化,必然要求交易流转监管方式、监管手段和监管制度的相应调整变化。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形成具有不同功能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主体。推进国有资本在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合理流动与有序进退,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将国资转让的监管要求体现在公司章程中,使公司章程真正成为在法律法规规范下,行使出资人权利的重要手段和基本依据。

4. 从适应国有制监管向多种所有制监管转变。伴随着国有资产国企改革的加快,国有资产结构布局战略调整加大,国有资本内部的调整优化及交易流转、国有资本与民营资本的交易流转、国有资本与国外资本的交易流转,以及股权激励制度的创新必将快速发展,这为国有资产的交易流转监管实践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尚未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和集团公司),应尽快建立符合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的公司化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通过完善混合所有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企业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以适应产权交易国有制间流转监管向多种所有制间流转监管转变。

5. 从重在国内监管向内外结合监管转变。“十三五时期”伴随我国“一带一路”国际化战略实施,我国外向型经济将迎来快速发展的良好机遇。国有资本“走出去”步伐加快,在规模扩张、兼并重组、海外市场拓展、国际合作等涉及国有资本融合、交易事项必然增多;另一方面,随着“引进来”战略的深度发展,我国引入外资、利用外资水平的质量和水平在不断提升,国有资本与国外资本之间并购转让、合资合作等商业往来会日趋频繁,国有资本与国际资本跨境交易流转、国有资本与国外资本在国内交易流转必将成为一种新常态,国有资本交易流转监管能力必然要适应国际化趋势的要求。在国际同业监管惯例的了解、人才培训培养、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等方面都要打好基础、做好准备。

6. 由重在保值增值监管向保值增值与功能实现结合监管转变。推进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国民经济命脉和国计民生重点领域流转集中,发挥国有经济引领作用、带动作用,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市场竞争力,是国有资本存在和自身功能所决定的。国有资本交易流转实现保值增值是基本要求,而在一定条件下,达成功能的实现更加重要。在现实的操作用,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客观的衡量机制和评价标准,使国有资本交易流转在保值增值和功能实现之间取得平衡或最优的选择。

7. 由重在程序型监管向程序与战略结合监管转变。国有资本交易流转涉及两大方面问题,一是谁来决策交易流转,决策程序是否规范,交易过程是否符合制度要求;二是标的国有资本能否转让,对转让对象的要求是否明确并符合规定的条件。前者属于程序性监管职责,后者注重战略型监管或战略型审查。伴随国有资产结构和布局战略性调整,以国有资本经营为主的经营体制正在形成,国有资本调整整合力度、并购重组力度、交易流转力度加大,这对交易流转中的程序监管和战略监管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从“管理”到“监管”的突破路径设计

构建一个监管统一、程序规范、运作高效的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体制,客观上需要政府、股东(或出资人代表)、交易市场、中介机构、社会媒体各方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调顺畅、规范运作,形成合力监管的体制格局。从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体制现有模式到目标模式,实现“三突破”。

(一)实现监管体制突破

1. 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原则,推进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和监督三大部分相互分离,构建三大独立的责任主体。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行为有别于政府对国有资产管理运营的干预行为,只有在行政系统内进行权力制衡和政资分开才能有效保持监管机构的相对独立性,才能更好的能发挥监管的成效。在政企分离、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运营主体和监督主体将分别依据权能划分行使相应的权利,进行权力的分工与制衡,更有效的发挥各自的职能和履行应有的责任。

2. 明确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主体职责。科学、合理、合规的界定纵向和横向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权责边界。首先须明确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管辖范围和边界,根据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各自所拥有的对国有资产监管的权能进行责任划分,在此基础上,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做到责权利对等和统一。

3. 推进中央与地方分治监管向上下一体化监管转变,建立纵向“大国资监管体制”,构造一个专业化的政府监管主体。未来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必须实现从管国企到管国资的跨越。组建“大国资监管体制”,需要打破纵向分级监管的体制模式,构建隶属明确、上下一体的国资监管体制。

(二)实现监管范围突破

1. 推进由重点、局部经营性资产交易监管向全覆盖经营性资产交易流转监管转变,实现由多元监管主体向单一监管主体转变,构建一个全覆盖经营性资产交易流转的监管主体。尽快将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为经营性的国有资产纳入监管范围,统一规划、统一国资预算编制、统一产权管理与监督,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的全覆盖,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的完整。

2. 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责任的落实,需要从法律上明确主要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权属边界,避免多头监管带来的责任落空现象。监管主体权责统一,职能明确,并设立监管追责制度,强化监管主体的监管力度和监管执行效果。

3. 增强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的透明度,促使广泛的社会监督成为交易流转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情况及时向社会通报,设置有效的公开程序和增加公开的透明度,在不泄露国有资产产权商业机密的情况下,公布交易流转的重要决策事项及流转执行情况等,便于国有企业职工、股东、债权人、财税部门等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媒体等,对于国有资产的交易和流转情况进行查询和监督,实现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督的全社会范围覆盖。

(三)实现监管制度突破

适应国企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加快推进《国有资产交易法》立法进程,提升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专项法律层级,逐步形成一套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为此,加快推进国有资产交易流转体制改革,重点应在以下几方面取得实质性突破:

1. 改革“纵横分治”的体制格局,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体制。国资委通过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形成“统一监管、分散出资”的国资委体系。在新的国资体系中,国资委的身份从既是出资人又是监管者的“双重”转向“统一监管”的角色状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承当营利性国企的直接出资人。

2. 加强国有产权监管制度建设。监管主体和交易主体分别进行权责分配与设置,按照各主体不同的功能进行定位,避免监管主体和交易主体重叠和交叉,实行监管主体和交易主体分离,运行独立,资产交易和资产监管分别在两个不同的层面展开。加强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各所有制权益。

3. 明确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地位及在资本市场体系。适时推进产权交易法制定,提升监管的约束力和执行力。要建立科学的国有资产交易监管执行规则和监管程序,堵住由于法律、法规缺位造成的国有资产流转环节监督缺位而产生的国有资产流失的渠道。完善立法,推进保护国有资产流转环节监管的相关法规与制度的出台,为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监管提供依据和执行规范。

五、结论和建议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成从“管理”到“监管”变革,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体制机制的不断改革创新。通过前述的分析,得出结论和建议如下。

1. 从“管理”到“监管”的体制转变,意味着从原国有资产管体制向国有资本监管体制的转变;意味着集“婆婆”与“老板”为一身的监管主体向专业监管主体的转变;意味着原注重资产实物形态管理向追求资本价值形态监管的转变;意味着从注重资产经营、保值增值管理向强化资本运作、功能发挥的监管转变;意味着从原行政化管理向市场化运作监管的转变。

2. 对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的监管,有体制层面的问题,也有程序层面的问题,体制作用是主要的,监管体制的定位、职能的划定是决定性因素。我国尚未建立起完整统一的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制度,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体制还存在诸多问题,有制度方面的问题,如国有资产交易流转监管法律制度不健全、转让价格评估制度存在疏漏等;也有程序方面的问题,如监管程序不当、程序不公开透明、国有资产交易转让程序不规范等;还有基础管理方面的问题,如管理行为失范,国有产权界定不清、监管主体模糊等。

3. 从“管理”到“监管”的体制变革,需要监管体制、监管范围、监管制度的“三突破”;需要推进从资产监管向资本监管转变、从重在国有制间监管向多种所有制间监管转变、由重在国内流转监管向国内与国外结合监管转变、由重在保值增值监管向保值增值与功能实现结合监管转变、由重在程序型监管向程序与战略结合监管转变。

注释:

①财政部监管的企业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部属企业,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共有79个部门7000多家企业。第二类是金融类企业。从中央所属的国有金融企业国资管理上看,主要由财政部代表国家对国有控股或参股的金融企业履行出资人权利和行使涉及资产评估、产权登记、转让审批等监管权力。第三类是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国有企业。

参考文献:

[1]李昌庚.国有财产监管制度研究[J].法治研究,2014(4):53-62.

[2]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心组.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 为发展壮大国有经济提供坚强保障[N].人民日报,2015-09-17(010).

[3]卢栎仁,陈德敏.学习加强企业国有产区交易监管讲话体会(之三)――论我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法规和监管体系[J].产权导刊,2014(10):22-25.

[4]王志钢.混改不宜闪婚 也不能搞拉郎配[J].市场观察,2014(10):68-69.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范文第4篇

现阶段,许多国有企业尚未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部分企业董事局、监事部门法规建设不健全,与各负其责、有效制衡、协调运转的法人治理结构要求尚有不少差距;部分董事局成员直接内定,而且在职责方面与经理层高度重叠,行政任命的内部人员同时担当战略制定者、决策监督者、方案执行者的角色,其定位存在冲突;董事会、监事会、决策层、经营层的权责和分工不清,不同程度出现内部人控制和“一言堂”现象,企业管理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

二、新形势下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策略和方法

(一)深化认识,大力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所以,要积极对工作机制进行革新,才能最大程度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从而有效推进国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的建设。一方面可以加大国有资产管理在财会管理部门年终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中的分值,进而制定合理的,操作性强,有激励性的考核评价方案,逐步建立起较健全的科学的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以督促各级管理主体认真执行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堵塞工作漏洞。另一方面,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与财务管理、资金运作等工作融合。加大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品牌的树立,把国有资产管理标准列为单位年终检查的审核条件之一,提高企业对国有资产管理标准的关注力度,逐步形成以企业资产管理为主体,各级部门相协助的管理建设保障机制。

(二)锐意创新,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新机制

为了强化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必须要设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才能为相关人员营造良好的管理环境,从而规范他们的工作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管理质量。而在此过程中,财务内部审计工作具有监督和管理的功能,能够对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活动起监督和辅助管理作用,监督企业资金的运作和使用情况,从而保证资金能够落到实处。内部审计体系的设立是为了监督一切与企业资金运作相关的活动,对于一切失真的财务资金信息进行及时核对和改正,而对于一些不合法的经济活动则予以纠正和处理,以保证资金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此,企业要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大方面实行监督行为。首先是事前监督,主要是在经济活动计划阶段实施监督,以推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其次是事中监督,主要是经济活动计划落实的过程中,通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解决当中的资金信息失真和经济行为不合法等现象,以最大程度降低人为失误。最后是事后监督,主要是把审计结果及解决问题的方案提供给企业管理者,为企业的决策提供依据。就这样,通过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和控制,以保证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开拓进取,努力构建国有资产管理长效机制

1.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建立长效机制。首先,企业可以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现“三纳入”“、四同步”,即:纳入计划规划、管理制度以及相关负责人职责范畴;实现布置工作、检查工作、总结工作和验收鉴定工作的同步。同时,在保证符合企业的发展实际基础上,建立科学的管理标准,对国有资产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把岗位职责及岗位工作任务结合起来,把相应的工作责任落实到负责人身上,做到事事都有相应的人跟进,规范管理工作流程,形成统一的管理系统。

2.推行相对集中办公,优化资源配置企业可以借鉴各省级机关在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根据自身所处地区的发展实际,进行管理思路的创新,在确保单位财政支出不受影响的基础上,走统一规划、分布实施的管理思路。同时,采用土地置换等方式,科学合理配置国有资源、盘活资源存量,以达到相对集中办公的目的,力争国有资产得到最大程度的优化配置。

三、结语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范文第5篇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内容和形式

1、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2、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3、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4、行政事业单位以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5、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是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形式。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原则:一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是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三是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原则:一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单位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二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三是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

1、行政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配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方式主要有调剂、购置。行政单位配置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使用:行政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国有资产使用行为,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行政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须事先上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家资产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处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废等。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行政单位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配置: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方式主要有购置、调剂等。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需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使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方式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售、担保等。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售、担保,须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统一预算,统一管理。

处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处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清查及报告

1、行政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行政单位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2)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2、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1)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2)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3)合并、分立、清算;(4)资产拍卖、转让、置换;(5)整体或者部分资产以租赁给非国有企业;(6)确定涉讼资产价值;(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3、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1)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2)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3)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的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4、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进行资产清查。(1)根据各级财政部门专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2)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3)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4)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5)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6)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5、行政事业资产损益经过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确认后,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1)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盘盈(含账外资产)可以按规定暂行入账。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进行账务调整处理;(2)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前的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单位不得自行进行账务处理。待财政部门批复、备案后,进行账务处理;(3)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按规定权限审批后,进行账务处理。

目前,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公共财政基本框架的要求,在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等多项财政改革的问题上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了清产核资工作,使资产从制度上、管理上逐步走上规范化轨道,但资产流失仍相当严重,现阶段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存在突出问题,如何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的内部管理,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针对以上现状,就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策的方法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制定出完备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二是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制;三是要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人才队伍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