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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贷款抵押人(贷方): ,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抵押权人(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人:
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申请贷款作为 资金。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 (以下简称甲方抵押物),作为贷款抵押物抵押给乙方的条件下,由乙方提供双方商定的贷款额给甲方。在贷款期限内,乙方拥有抵押物的抵押权,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前,乙方为抵押权人。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二、贷款内容
(1)贷款总金额: 元整。
(2)贷款用途:本贷款只能用于 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
(3)贷款期限:
在上诉贷款总金额下,本贷款可分期、分笔周转审贷。因此,各期贷款的金额、期限,由双方分别商定。从第二期贷款起,必须有双方及双方法定人签字盖章的新的抵押贷款合同。
第一期贷款期限为: 个月,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贷款利率:本贷款利率及计算方法,按照中国 银行的规定执行。
(5)贷款的支取:
各期贷款是一次还是分次提取,由双方商定;甲方每次提款应提前 天通知乙方,并经乙方的信贷部门审查认可方可使用。
第一期贷款 次提取。
(6)贷款的偿还:
甲方保证在各期合同规定的贷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甲方归还本贷款的资金来源为本公司生产、经营及其他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他来源归还贷款,须经乙方同意。
第一期贷款最后还款日为 年 月 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的情况下继续有效。
三、抵押物的事项
(1)抵押物名称:
(2)制造厂家:
(3)型号:
(4)件数:
(5)单件
(6)置放地点:
(7)抵押物发票总金额:
(8)抵押期限: 年(或为:自本贷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还清乙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四、甲乙双方的义务
(1)乙方的义务:依据合同约定按期、如数向甲方发放贷款。在甲方到期还清贷款后,抵押物权消灭。
(2)甲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甲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乙方发现甲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乙方可通知甲方当即改正或终止贷款,并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3、甲方应合理使用作为抵押物的,并负责抵押物的经营、维修、
保养及有关税赋等费用。
4、甲方因故意或过失造成抵押物毁损,应在 天内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无法提供新的抵押担保物时,乙方有权相应减少贷款额度,或解除本合同并追偿已贷出的贷款本息。
5、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 保险公司投保,以乙方为保险受益人,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管,保险费由甲方承担。投保的抵押物由于不可抗力遭受损失,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偿金中收回抵押人应对偿还的贷款本息。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自身过错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贷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违约责任;须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违约款项 %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迟延付贷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支付违约金并不影响乙方继续按约履行借贷合同。
(2)甲方如未按《银行贷款抵押合同》规定使用贷款,一经发现,乙方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对挪用贷款部分在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加收 %的罚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或其他违约行为,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并要求甲方提前归还已贷的本息。乙方有权从甲方在任何银行开立的账户内扣收,并从过期之日起,对逾期贷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 %的利息。
(4)甲方如按期付息还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还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乙方仍有权向甲方追偿,直至甲方还清乙方全部贷款本息为止。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立即或即期收回已经发放的贷款。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情况、报表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甲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经法院裁决败诉,偿付赔偿金后,无力向乙方偿付贷款本息。
3、甲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4、甲方的保证人违反或丧失合同书中规定的条件。
(2)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的报表和资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合同中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方提供的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用款和还款计划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七、有关合同费用的承担
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证明等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八、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系经市公证处公证并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甲乙双方如任何乙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证书签发之日起生效,公证费由甲方承担。
九、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经双方同意可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章) 乙方: (章)
代表人: (签字) 代表人: (签字) 地址: 地址:
担保方:
代表人: (签字)
地址: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银行抵押贷款合同范文二贷款人(抵押权人): 分行
法定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 电话
借款人(抵押人) 电话
住址:
本人有效身份证编号:
借款人为购买 (以下称“房产商”)的 (以下称“房产”),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 贷款币种:
1.2 贷款最高额为 元(大写 元)整。
1.3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 年。自一九 年 月 日至一九 年 月 日止。分 期等额归还。
第二条 利率和利息的计算
2.1 贷款利率为“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 个百分点(LIBOR+ %)。每期计息日的 的LIBOR为 贷款利率的LIBOR,但每笔放款的第一个计息期的LIBOR为该贷款发放日的LIBOR。LIBOR采用 个月浮动。
2.2 贷款利息以贷款的实际发放天数计收,以360天为一年。
第三条 贷款条件
3.1 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a.《房产抵押贷款申请书》和《贷款申请人资料》;
b.与房产商签订《预购房屋合同正本》或《购房契约》;
c.房产商出具的购房预付款的凭证。
3.2 借款人到贷款人指定银行开立购房专户,今后有关购房费用,均通过该帐户结算。
第四条 提款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根据“预购房合同”规定,当贷款人收到房产商付款通知书后,主动将贷款划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并借记借款人帐户。向借款人发出付款通知书。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人应遵照本合同1.3条款规定,按时偿还。
5.2 每次还款日前十五天之内,借款人应将本期归还的贷款和支付的利率存入购房专户。由贷款人在还款到期日,主动在购房专户中扣除其款项,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 提前还款
6.1 借款人如果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必须在三十天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6.2 提前还款只限于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的贷款或下期的还款。
6.3 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金额的0.5%至1%补偿金。
a.借款人在贷款不足一年(含一年)内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一补偿金;
b.借款人在获得超过一年后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0.5%的补偿金。
第七条 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1 手续费: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之内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的 %手续费。
7.2 在购房与贷款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保险、法律手续、抵押登记、抵押物的处置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7.3 由于借款人违约行为使贷款人遭受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 保险
借款人必须按贷款人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 保险公司 分公司办妥 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1-3个月,保险单正本须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正本送交贷款人。
第九条 借款人的保证
9.1 保证按合同规定,按时按金额还本付息。
9.2 向贷款人提供一切资料真实可靠,无任何伪装和隐瞒事实。
9.3 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均须负责赔偿贷款人的损失。
第十条 贷款人的责任
10.1 按合同有关规定,准时提供贷款予借款人。该贷款人以购房者的名义转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的帐户。
10.2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付清贷款总额,利息以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将抵押的《房产买卖契约》或《房产权证书》交还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 违约及处理
11.1 下列事项构成违约:
(1)借款人在付息日、还款日未能或未能足额支付应归还的本金及应付的利息,造成贷款逾期和欠息;
(2)借款人失去执行合同的能力或某些事件之发生使得本合同之执行成为违法或不可能;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附件的其他条款。
11.2 违约的处置:
(1)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的行为时,贷款人从借款人违约之日起按逾期和欠息金额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
(2)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和/或11.1(3)的行为时,经贷款人书面通知后从违约之日起60天内借款人仍不纠正;或借款人发生11.1(2)行为,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已发放的贷款金额及利息。
第十二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需经借款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本合同的任何修改、补充须双方签署书面协议。
贷款人(抵押权人):借款人(抵押人) :
年月日:
银行抵押贷款合同范文三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甲方的借款申请,为加强存单抵押贷款管理,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合同。
一、贷款种类、金额及用途
乙方同意贷给甲方储蓄定期存款存单抵押小额人民币贷款_________元整,用于解决储户存款未到期时急需使用资金的困难。
二、贷款的期限和利率
贷款利率按月息_________‰计收。贷款期间如遇利率调整,在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
三、贷款的偿还
存单抵押贷款原则上甲方应按期归还,利随本清,若甲方贷款提前还款按原定利率和实际借款天数计息。
四、贷款的展期申请
甲方因特殊原因而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抵押存单到期或部分未到期,甲方应提前10天向乙方提出正式展期申请,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累计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且不超过抵押存单到期日。
五、违约责任
1.如甲方到期不能如数归还贷款,在逾期一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甲方同意从贷款到期之日起,对逾期部分加付20%的罚息,超过一个月,甲方同意部分和全部抵押存单的存款抵偿贷款本息。
2.在借款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乙方及时向甲方提供贷款。
3.乙方应妥善保管被抵押的存单,如乙方保管不妥造成丢失、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
4.抵押的存单在抵押期内,甲方不得申请挂失、转让存单保管收据,如发生上述行为,乙方有权立即处理其抵押存单。
六、其他条款
1.甲方死亡、其财产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甲方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如无继承人履行合同,乙方有权处理抵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
2.甲方所提供的贷款申请,抵押存单资料等书面证明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借款本息还清后本合同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
分行法定地址:
电话法定代表:
电话借款人(抵押人)
电话住址:
本人有效身份证编号:
借款人为购买
(以下称“房产商”)的
(以下称“房产”),向贷款人申请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以及交通银行有关业务办法的规定,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币种、金额和期限
1.1贷款币种:
1.2贷款最高额为元(大写元)整。
1.3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为年。自一九年月日至一九年月日止。分期等额归还。
第二条利率和利息的计算
2.1贷款利率为“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加个百分点(LIBOR+%)。每期计息日的的LIBOR为贷款利率的LIBOR,但每笔放款的第一个计息期的LIBOR为该贷款发放日的LIBOR。LIBOR采用个月浮动。
2.2贷款利息以贷款的实际发放天数计收,以360天为一年。
2.3结息方式:
第三条贷款条件
3.1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a.《房产抵押贷款申请书》和《贷款申请人资料》;
b.与房产商签订《预购房屋合同正本》或《购房契约》;
c.房产商出具的购房预付款的凭证。
3.2借款人到贷款人指定银行开立购房专户,今后有关购房费用,均通过该帐户结算。
第四条提款
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根据“预购房合同”规定,当贷款人收到房产商付款通知书后,主动将贷款划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开立的帐户,并借记借款人帐户。向借款人发出付款通知书。
第五条还款
5.1借款人应遵照本合同1.3条款规定,按时偿还。
5.2每次还款日前十五天之内,借款人应将本期归还的贷款和支付的利率存入购房专户。由贷款人在还款到期日,主动在购房专户中扣除其款项,无须事先通知借款人。
第六条提前还款
6.1借款人如果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必须在三十天前书面通知贷款人。
6.2提前还款只限于还款期序的倒序进行,而不能抵冲即将到期的贷款或下期的还款。
6.3借款人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支付提前还款金额的0.5%至1%补偿金。
a.借款人在贷款不足一年(含一年)内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的百分之一补偿金;
b.借款人在获得超过一年后提前还款,应向贷款人缴付提前还款金额0.5%的补偿金。
第七条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1手续费: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后日之内向贷款人支付贷款金额的%手续费。
7.2在购房与贷款过程中所涉及的契税、保险、法律手续、抵押登记、抵押物的处置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支付。
7.3由于借款人违约行为使贷款人遭受损失及由此产生的一切有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保险
借款人必须按贷款人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险种到保险公司分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投保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1-3个月,保险单正本须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将保险单正本送交贷款人。
第九条借款人的保证
9.1保证按合同规定,按时按金额还本付息。
9.2向贷款人提供一切资料真实可靠,无任何伪装和隐瞒事实。
9.3抵押房产的损毁,不论任何原因,均须负责赔偿贷款人的损失。
第十条贷款人的责任
10.1按合同有关规定,准时提供贷款予借款人。该贷款人以购房者的名义转入房产商在贷款人处的帐户。
10.2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付清贷款总额,利息以及其它应付款项之后,将抵押的《房产买卖契约》或《房产权证书》交还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违约及处理
11.1下列事项构成违约:
(1)借款人在付息日、还款日未能或未能足额支付应归还的本金及应付的利息,造成贷款逾期和欠息;
(2)借款人失去执行合同的能力或某些事件之发生使得本合同之执行成为违法或不可能;
(3)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或附件的其他条款。
11.2违约的处置:
(1)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的行为时,贷款人从借款人违约之日起按逾期和欠息金额在原定利率的基础上加收20%的罚息;
(2)当借款人发生上述11.1(1)和/或11.1(3)的行为时,经贷款人书面通知后从违约之日起60天内借款人仍不纠正;或借款人发生11.1(2)行为,贷款人有权宣布全部贷款到期,同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已发放的贷款金额及利息。
第十二条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按其解释。
关键词:抵押贷款;商业银行;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5-0179-01
1 房地产信贷业务中的抵押物风险分析
1.1 抵押物贬值风险分析
时序指标显示,2000-2009年35个重点城市平均地价指数随我国经济增长而持续上升。近十年来全国地价水平累计上涨率超过50%。同时,房价与地价指标变化态势基本相同。美国次贷危机以及日本20世纪90年代的房地产泡沫告诫我们,房地产终究是要回顾理性的价格区间里的,持续的上涨必然导致泡沫的出现。如果一旦泡沫破裂,以泡沫之时的价值作为银行申请贷款的依据,必然存在抵押物贬值的风险。同时,抵押评估中也存在评估机构为了满足贷款人的资金需求高估房产价值以满足其获取银行高额贷款的情况,给银行带来了很大的贬值风险。
1.2 抵押率风险分析
目前,在发展中小企业业务的整体思路下,贷款的保证方式中的重要一条就是以贷款人所有的房地产抵押,与此同时,商业银行的流动资金贷款也有相当大的余额是采用房地产抵押作为贷款保证方式。商业银行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流动资金贷款设定的抵押率统一低于70%,当房地产市场发生剧烈波动时,抵押物完全有可能跌至低于七成的价格,对于资产保全不利。
1.3 抵押物变现的风险
目前按有关规定,银行完成处置、变现抵押房产,一般要经过8个环节:
1构成违约(逾期3期)3个月
2律师函催款1个月
3法院诉讼2个月
4判决生效0.5个月
5宽限期6个月
6拍卖公示1周
7拍卖进款20天
8其他准备时间10天
总计14个月
即使上述每个环节都很顺利,比如银行及时进行诉讼、借款人不提起上诉、一次拍卖成功、买方能接受市场价等,也要14个月左右的时间。这一年多的时间,会造成银行贷款成本上升,加上交易税费,即使能按原价拍卖成功,也可能面临无法全部收回贷款本息的风险。
1.4 抵押物的损毁、灭失风险
抵押人或第三人有意或无意毁损抵押物,造成抵押物价值急速贬值,以致抵押物实际价值低于未偿还的贷款本息,从而可能出现贷款不能完全收回的风险。另一种情况就是由于自然的或人为的原因, 无意或故意地造成住房抵押物的灭失风险,如火灾、地震等。
2 房地产抵押物风险的防范对策
2.1 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房地产行业的分析研究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政策、市场、房产价格的研究,及时掌握国家政策、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和城市发展格局,把握房地产行业的周期性变化特征,尽量避免因政策产生的风险。定期对宏观经济形势、房地产市场现状进行研究分析,及时公布研究结果。在大力拓展信贷业务品种的同时,制定科学计划,做到平衡发展,防止贷款集中造成风险集中。
2.2 完善抵押物评估方法,谨慎的控制抵押率
商业银行对于所接受的抵押物,不仅考查抵押物的静态价值,也要考虑其动态价值,尤其对日后的流通可能性和价值减损问题。对抵押率进行科学的分类,按不同抵押物及其变现能力灵活确定抵押率,谋求抵押率≤变现率。建议根据市场敏感程度、物业类型、规模、抵押期限等对贷款抵押中的不同抵押物和抵押年限分别设定不同的抵押率。
2.3 建立抵押物数据库系统,强化对抵押物的管理
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和分析软件,对每项抵押物实物、权益、区位状况、房地产价值、抵押率、变现能力等进行准确录入、跟踪、监测,建立完善的数据库系统,同时定期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建立基本的片区价格,辅助管理人员更有效、更及时地防范业务风险。当对于某一类物业市场价格和交易量发生剧烈波动时,系统要给予贷款经办行予提示和指导,适当提高或降低抵押率,对于抵押物价值不足的部分要提供其他的债务保证方式等。对存在风险预警的贷款采取积极的风险控制措施,密切关注企业的现金流,及时追加抵押物和追加担保,作为现有贷款和授信额度的追加担保物。
2.4 研究抵押物处置的措施
抵押物处置的成本大小和处置的时间快慢,对银行都可能产生风险。抵押物处置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完成的,时间越长,精力耗费越多,成本也就越高,而急于出手,价格自然要低很多,如果不能迅速处置,又要严重影响银行资金的周转,因此确定抵押率时需将变现能力作为一项重要指标,同时商业银行要积极研究改进抵押物处置的相应措施,尽力使银行的风险降到最低。
2.5 研究利用保险来分散风险
商业银行可探讨增设在国际上流动的银行信用险的可能性。它是指贷款银行以购房人的信用为保险标的,在购房人不能如期付款而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赔付该损失的一种保险。在实际操作中,可能要求银行、开发商、购房人共同投保,保费由银行、开发商、购房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负担,以银行作为受益人。对于信誉状况良好的购房人,银行可以考虑退还部分保费。
参考文献
【关键词】抵押贷款抵押资产评估风险评估方法
一、商业银行抵押贷款资产评估风险
(一)抵押资产评估存在系统性高估的风险
抵押资产的价值被高估,会虚增银行的贷款数额,最终可能导致银行的债权难以收回,近年来,这种情况已经屡见不鲜。首先,从借款人的角度看,借款人为了使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他会采取一切手段降低贷款的违约成本,获得更多的银行贷款。其次,从评估结构的角度看,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毋庸置疑地为资产评估业务的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一些评估机构纷纷建立,其面临的主要业务来源就是抵押资产的价值评估。为了增加业务来源,提高业务收入,评估机构很可能会迎合其委托人的意愿,故意高估抵押品的价值。
(二)抵押资产贬值的风险
抵押资产的贬值分为三类:
第一类,抵押资产存在实体性贬值。是抵押品在使用环节或存放环节而发生的实体性损坏,导致抵押品的价值降低。例如,抵押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各部分零件在相互运动过程中产生摩擦、撞击造成磨损。
第二类,抵押资产存在功能性贬值。功能性贬值主要是由科技进步造成的,以被评估的设备为例,随着科技的进步,同类产品的新功能被研发出来,与之相比,被评估设备的功能就会相对减少,从而降低了被评估设备的价值。
第三类,抵押资产存在经济性贬值。主要是由外部影响因素而造成的抵押资产的贬值,主要表现为在贷款抵押期间,抵押资产的使用率下降,甚至是直接停止使用,这都会大幅降低抵押资产的经济收益。
(三)抵押资产评估值与清偿值背离的风险
在中国,如当借款人不能偿还银行贷款的本金和利息,银行有权处置抵押品,将抵押品进行折现,以折现值偿还银行贷款的本息。但是抵押品处置时一般都是在非公开市场上进行的,目的是为了将抵押品快速折现。从官方的角度来看,政府和法院也希望缩短处置抵押物的时间,以免扰乱正常的社会和行业秩序。抵押物的买方抓住商业银行、政府和法院想快速变现抵押物的这种心理,就会尽量压低抵押品的价值,造成评估价值和清偿值背离。
二、商业银行抵押贷款资产评估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一)评估法律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针对抵押资产评估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相当缓慢,评估法规不仅奇缺,而且很不全面,有的甚至出现前后自相矛盾的现象。例如对固定资产抵押问题,国有资产管理局前脚刚强调,但后脚又规定:出于政府多方面的考虑,对关乎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的大型国有企业,要限制其对重要财产的抵押权。这种矛盾的结果就使银行陷入选择的困境,银行在贷款业务操作中很难辨别出哪些财产可以进行抵押,而哪些财产是影响国计民生的不可以进行抵押。
(二)借款人和评估机构的道德风险行为
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中,借款人作为理性人,具有追逐利益的倾向。为了获得更高数额的银行贷款,满足其资金需求,借款人在抵押品的信贷合同中,故意隐瞒或夸大抵押品的真实价值,这属于一种欺骗行为,增加了借款人的道德风险。
(三)银行内部评估人员缺乏及其专业素质不高
国内商业银行的的内部评估人员缺乏,评估人员的招收机制不规范,存在很多弊端,通过裙带关系、直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关系进入银行工作的现象仍然存在,致使银行评估人员的业务水平较低。另外,我们不难得知一些银行内部的评估人员根本不具备专业的评估技能,他们只是一群徒有虚名的在职人员。
(四)抵押资产评估中评估方法的局限性
评估方法是计算抵押资产价值的手段,要想精确地计算出抵押资产的价值,选择真确的评估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资产评估方法还是比较简单的,有很大的局限性。资产评估仍以市场法、成本法、收益法三种传统的评估方法,而这些方法都有其局限性,已经不能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
三、商业银行规避抵押贷款资产评估风险的对策
(一)健全抵押资产评估的法律制度建设
银行要规避抵押贷款资产评估的风险,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抵押资产评估的法律制度建设。当前尤其重要的是要制定《银行抵押贷款资产评估章程》、《银行抵押贷款资产评估操作程序》等制度,规范评估行为。除此之外,银行要将抵押贷款业务和银行的其他业务区别开来,将银行评估委托环节和贷款审批环节割裂开来,分别处理,以免内部管理混乱和责任不明。
(二)健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
诚信是国家进步、社会发展、金融市场完善的必修课程。银行要想规避抵押资产评估的风险,就必须要健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具体可以从两方面做到,一方面,银行要完善征信体系建设,将个人的诚信情况和评估师的诚信情况记录到个人和评估师的征信报告中。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可以建立评估师的职业保险制度,督促评估师认真履职。
(三)提高银行内部评估人员的专业素质
首先,规范银行评估人员的招聘机制,杜绝任何用人唯亲的做法,要做到用人唯贤,同时扩展银行评估人员的招收渠道,尤其是向各大院校启开招聘之门,招收高素质、高技能的相关人才;其次,加强对评估人员专业技能的培训,使评估人员具备专业的评估知识,熟练掌握评估技能,而且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培训制度一定要落实到实处,不能光做表面上的工作,培训应与实际的抵押物评估相结合,为了考察培训的效果,应该安排考试考核培训的内容,而考试结果将与评估人员的后续培养,薪酬相挂钩的情况。
文/常宁市林业局
近年来,湖南省常宁市着力推行林权流转改革,做大做强林业产业,使林权证变成可以取钱的“金卡”,有效地调动了林农的生产积极性。
常宁市政府出台了《关于金融机构支持油茶产业发展的通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抵押登记申办程序》和《农村信用社油茶林贷款操作规程》等政策性文件,组建了林权管理服务中心。创新“林权返租”经营模式,林业公司按照“林地租赁”模式将林地使用权过户到公司,由公司出资并提供技术指导,而农户只出劳动力,所经营的茶果收摘后公司与农户按6:4 进行分配,这种双赢的模式,深受老百姓的喜爱。
另外,常宁市财政局注资500 万元建立林权贷款贴息基金,对经营油茶林规模3.33 公顷以上的公司和大户按1000 元/667 平方米的标准配置信贷资金,市财政贷款贴息50%,贷款期限最长达10 年,给经营者和金融部门吃下了“定心丸”。
目前,通过林权交易管理中心已开展森林资源流转、资产评估和林权抵押贷款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