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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算清缴工作内容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首先按照《办法》的规定,自行调整、计算本纳税年度的实际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自核本纳税年度应补(退)所得税税款并缴纳应补税款;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报送的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审核,下发汇缴事项通知书,办理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工作,并进行资料汇总、情况分析和工作总结。
二、汇算清缴工作程序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分为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各阶段工作的主要内容及时间要求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宣传辅导。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向企业明确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应报送的资料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必要时,应组织企业办税人员进行培训、辅导相关的税收政策和办税程序及手续。
2.明确职责。汇算清缴工作应有领导负责,由具体负责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完成。必要时,应组织对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3.建立台账。建立日常管理台账,主要记载企业预缴税款、享受税收优惠、弥补亏损等事项,以便在汇算清激工作中进行核对。
4.备办文书。向上级税务机关领取或按照规定的式样印制汇算清缴有关的表、证、单、书。
(二)实施阶段。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完成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受理、审核以及办理处罚、税款的补(退)手续。
1.资料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后,应检查企业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附表、文件等资料,应责令限期补齐;对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退回企业并责令限期补正。
2.资料审核。对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以下几个方面内容进行审核:
(1)企业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数字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2)企业是否按规定结转或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3)企业是否符合税收减免条件。
(4)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是否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以及各机构、场所账表所记载涉及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各项数据是否准确。
(5)企业有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境外所得应补企业所得税额是否正确。
(6)企业已预缴税款填写是否正确。
3.结清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及日管情况,对企业报送的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在5月31日前,对应补缴所得税、应办理退税的企业发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税事宜通知书》,并办理税款多退少补事宜。
4.实施处罚。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未按《办法》规定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应按照规定实施处罚;必要时发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核定企业年度应纳税额,责令其缴纳。
5.汇总申报协调。
(1)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受企业年度所得税汇总申报后,应于5月31日前为企业出具《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所得税证明》。
(2)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汇总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时,对其他机构的情况有疑问需要进一步审核的,可以向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协查函》(见附件1),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函复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3)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或税务检查中,发现其他机构有少计收入或多列成本费用等所得税的问题,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送《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见附件2)。
(4)其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办法》规定对其他机构就地征收税款或调整亏损额的,应及时将征收税款及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额以《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纳税事项处理联络函》通知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总额作相应调整,并在应补(退)税额中减除已在其他机构所在地缴纳的税款。
(三)总结阶段。各地税务机关应在7月15日前完成汇算清缴工作的资料归档、数据统计、汇总以及总结等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向税务总局报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总结及有关报表。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基本情况及相关分析。
(1)基本情况。主要包括企业税务登记户数、应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实际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未参加汇算清缴企业户数及其原因、据实申报企业户数、核定征收企业户数;据实申报企业的盈利户数、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实际缴纳所得税额、亏损户数、亏损企业营业收入、亏损金额等内容;核定征收企业中换算的收入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实际缴纳所得税额。
(2)主要指标分析和说明。主要分析汇算清缴面、所得税预缴率、税收负担率、企业亏损面等指标。
(3)据实申报企业盈亏情况分析。根据盈利企业户数、实际参加汇缴户数分析盈利面变化情况;分析盈利和亏损企业的营业收入、成本、费用、未弥补亏损前利润总额、亏损总额等指标的变化情况及原因等。
(4)纳税情况分析。包括预缴率变化,所得税预缴、补税和退税等情况。
2.企业自行申报情况。主要包括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填写和报送,自行调整的企业户数、主要项目和金额等情况。
3.税务机关依法调整情况。主要包括税务机关依法调整的户数、主要项目、金额,同时应分别说明调增(减)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亏损总额的户数、金额等情况。
4.主要做法。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组织安排和落实情况,对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及对企业的前期宣传、培训、辅导情况,对申报表的审核情况以及汇算清缴工作的检查考核评比等情况。
一、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
(1)借款费用支出。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其实际发放工资、薪金在计税工资、薪金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提取的工资、薪金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其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分别按实际发放工资总额的14%和1.5%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除税法规定的可全额扣除项目外,一般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1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3%以内扣除;金融企业按1.5%扣除;向文化事业捐赠按10%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资产评估增值。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发生的固定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可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视同销售。企业将自产货物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赠送他人;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均应视同销售货物,期未按同类货物同期的销售价格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试运行收入。企业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产生的试运行收入,试运行净收益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分派股利。企业按权益法对外投资,由于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收益要在下年度宣告分配,当分配股利时,企业应将计入“应收股利”科目的金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9)弥补亏损。企业按权益法对外投资,当被投资企业发生经营亏损时,投资企业按亏损分担额所弥补的亏损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0)股权投资差额。企业按权益法对外投资,其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之间产生的股权投资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1)业务招待费支出。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2)广告费支出。广告费按销售(营业)收入2%的比例扣除,粮食类(包括薯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从2001年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广告费按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扣除;对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费可据实扣除,未经审核不得税前扣除;电信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主营业务收入8.5%的比例扣除;从2005年起,制药企业广告费按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从2006年起,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按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制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13)业务宣传费支出。业务宣传费按销售(营业)收入5‰的比例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4)坏账准备。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以坏账准备金方式计提的,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5‰的比例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按总收入2%的比例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6)保险费用。企业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7)各项罚款、罚金、滞纳金。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8)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企业参加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损失而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已扣除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9)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各种赞助支出。除广告性质赞助外,其他各种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1)与收入无关的担保支出。企业为其他企业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企业承担的本息,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2)回扣支出。企业因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3)准备金。企业的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等税法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4)以前年度未计提的费用。企业补提以前年度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5)其他各项支出。与本企业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调减应纳税所得的事项
(1)股权投资收益。企业按权益法对外投资。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收益,由于在下年度宣告分配,因此确认所得的时间应在下年。本年度按照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技术转让收益。企业技术转让收益及相应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国债利息收入。国债利息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4)国产设备投资抵免。凡在中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5)治理三废收益。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6)弥补亏损。企业发生亏损,可用发生亏损后5年内实现的税前利润弥补。
(7)境外收益。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收益,如果低于按规定计算出的扣除限额,可从应纳税额中如数扣除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8)补贴收入。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的补贴收入,不并入企业利润,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摘 要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每个经营年度终了后的5个月内完成,其具体工作较为复杂,存在不小的涉税风险,我们一定要充分了解这些风险,并采取积极措施进行必要的规避。本文首先从分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基本概况入手,探讨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的涉税风险,进而对如何采取措施规避风险,避免出现税务问题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风险规避
所谓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就是指纳税人在经营年度终了后的5个月内,根据税收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自行计算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与应纳所得税额,对比月度或季度预交的所得税数额,最终确定该年度应补还是应退,及其具体数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要求提供的各项相关资料,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本文将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如何规避浅谈几点看法。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风险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常见的风险有以下几种:
(一)未及时全面的掌握税收政策。我国企业所得税方面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等,其相关习惯配套的法规不断更新,陆续出台,企业的财务人员如果未及时全面的掌握这些最新的税收政策法规,就容易导致汇算清缴涉税风险。
(二)纳税申报表的填报不规范。企业所得税法较为复杂,申报表的类型不一,如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就要分别填报不同的纳税申报表,预缴与年终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表也有所不同,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的汇算清缴填补报表也不尽相同。汇算清缴表格较多,表与表之间逻辑关系较为紧密,也充分体现了税收政策,如果纳税企业选用了不当的报表极有可能带来涉税风险。
(三)不规范的税收程序。所得税法中有三新费用、外资企业三免两减半、福利人员加计扣除等很多优惠政策,企业都想充分利用这些优惠政策,但是却缺乏必要的税收程序规范性常识,导致很多应该履行备案或者报批的相关程序未履行或不符合规范。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的规避思路
具体的,我国企业如何规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风险的思路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掌握最新税收政策变化,加强报表逻辑审核。我们要及时全面的掌握最新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最新出台的相关要求填制汇算清缴报表,特别注意敏感问题的处理,不断规范各项报表的填报,加强对诸如如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变化、跨年提前收取的租金收入、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扣除数、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数额、票据变化情况等报表内容的逻辑审核,加强对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表内数据之间的逻辑审核,加强对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会计报表之间关联数据的审核等,确保各项上报数据符合涉税法规。
(二)要及时确认企业的收入,做好纳税调整工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项目名目繁杂,包括工资薪金及福利、业务招待费用、捐赠支出、利息支出等。纳税人要及时确认企业收入,方便汇算清缴时按照税收的法律法规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准确的进行纳税调整。如企业中提取的各项准备金,因为税法中明确规定仅允许坏账准备的税前列支,且比例应为年末应收款余额的千分之五,因此其余的各项准备金就要作纳税调整。
(三)企业要及时做好账目的处理与上报审批,确保能享受到应得优惠。企业应该及时办理所得税减免的相关报批与备案手续,企业能享受优惠政策的部分,要及时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相关的减免抵税申请,如获利年度的确认、可依法享受到的定期减免税、特定产业的减低税率、地方所得税相关减免等。同时,企业也要及时的调整各项免税项目,避免多缴税款和税款的重复缴纳;对于按规定对应计未计扣除的项目进行及时的账务处理,如各类应计未计的费用、应提未提的折旧等,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期结束前要及时的进行账务调整;及时做好账务与纳税事项的调整,调整主要表现账务调整和纳税调整两个方面,企业既要针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所做账务处理进行及时的调整,也要在申报表内针对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进行调整;及时做好时间上的差异与以前年度亏损方面的调整,对于可以弥补的以前年度损益等及时进行调整。
(四)要建立健全企业相应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税收筹划的本质在于税制约束,我们要建立健全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对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行全面专业的管理,在企业内部加强对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视,建立一个健全的税务风险管理组织体系,设置相关的税务管理机构与岗位,及时检测和评估企业内部的税务风险,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使可能存在的税务风险及时得到控制和分解。当然,企业也可以借助税务中介机构去规避风险,税务中介机构的专业性较强,经验丰富,企业可以选取信誉较好的中介机构委托其代办汇算清缴工作,减少纳税错误,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少受或免受经济损失。
(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协调。企业应该与主管税务机关建立起良好的关系,以及时获取税收政策与其相关的执行口径,必要时得到及时的纳税指导。如果遇到一些税法无规定患者规定模糊的涉税问题,要先与主管的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商议解决办法,在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的基础上,规避涉税风险。同时,企业也要了解清楚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项目,保存好有关的文件与原始证据,建立起企业所得税的备查账,以便今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正常进行。
参考文献:
[1]周念丽,黄芸芸,方俊明.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分析.经济研究导刊.2010(09).
[2]苏敏,刘华.我国物流企业所得税成本及纳税筹划浅析.中国财务与会计.2008(03).
[3]李文泽,黄秋力,赵亚夫.论如何规避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务风险.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1、网上申报:个人所得税APP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这两款软件都是国家税务总局推出的,放心使用,而且退税更快!
2、邮寄申报:需要将事先填好的《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及其他资料寄送到指定的税务机关。
3、办税服务大厅申报:比较传统的办理方式,也要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专区办理申报。
(来源:文章屋网 )
1、收入差异及调整
1.1、视同销售收入
会计准则中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在税务处理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和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等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1.2、提供劳务收入
在会计处理上,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要同时满足下列四个条件:一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二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三是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四是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在满足这四个条件的基础上,对于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能补偿多少成本就确认多少收入,预计不能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875号文件)规定,对于劳务收入的确认条件和确认方法,会计与税法趋于一致,两者都注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同的是,875号文件没有强调“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一前置条件。
1.3、利息收入
在会计处理上,会计上规定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利息收入,实际利率与名义利率差别很小的,也可采用名义利率(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利息收入。
在税务处理上,税法要求按名义利率确认利息收入,不认可企业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收入。税法要求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收入。
2、支出差异及调整
2.1、利息支出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在税务处理上,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税前不得扣除。企业向自然人借款,不能满足税法规定“企业与个人之间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且签订了借款合同”的条件,其利息支出不能扣除;虽满足上述条件,但高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税前不得扣除。企业向关联企业借款,超过标准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如果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2.2、存货减值损失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存货发生减值时要求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其对应的资产减值损失计入损益。在税务处理上,只有在存货实际发生损失时,其损失金额才能从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企业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金支出,在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中应作纳税调增,在以后年度因其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而冲销的准备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2.3、借款费用资本化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建造或购置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计入固定资产入账价值。在税务处理上,税法对利息的列支有许多规定,如果会计上的借款费用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则超过部分不得计入建造或购置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也不能作为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建造或购置需要安装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其计税基础小于会计成本,产生永久性差异,此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但对后续计量中涉及的因计税基础小于会计成本而影响折旧额的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4、固定资产折旧
在会计处理上,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外,其他所有的固定资产都计提折旧。会计上根据固定资产预计生产能力或实物产量、预计有形和无形损耗来确定折旧年限。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在税务处理上,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以及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不能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