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社保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中图分类号:C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2738(2011)12-0299-01
摘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农村社会安全制度”,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党的十六大指出:“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农业是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因此,我国在注重城市社会保障的同时,必须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近些年来,淮安市社保部门正在着力打造新型社保体系,不断健全社保制度。在经济发展上达到相关的目标与任务之外,也必须切实贯彻社保的各项要求和决策,以落实中央社会工作会议的精神及部署。为此,我们要全面深入科学发展观的道路、积极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与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使得社会经济等各方面得以和谐有效地发展。
一、社会保障体系和制度的发展意义
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社会制度发展过程中必须深化落实的一线重要内容。经济改革、企业的现代化、市场体系的完善、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宏观调控的加强都要以完善社会保障为基础,而如今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作为我们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不得不全面考虑的问题,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纵观国际,社会保障制度也是每个国家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制度在现代,并受到法律的保障。创建完善的社保体系,对国家、对社会、对个人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个人来说,社保制度是最密切的联系了群众的利害关系,也是人民最关注的一项制度,社保制度的全面、完善与否直接关系着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广义上来说,社会制度的完善也积极支持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进程,在完善的社保制度下,才能营造宽松的市场经济和社会环境。同时,我国人口基数大,人口趋于老龄化,社会发展出于初级阶段,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对社会各方面的和谐、经济的协调发展都有着积极地保障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经济发展和社会得到了全面进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逐渐完善,这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社会保障也得到重视和发展,比如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等等不断形成。社会保险诸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等内容,同时它的内容在不断扩大;社会救助比如城市低保、农村五保、农村特度的完善。我们一定要进一步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步伐,逐步建立起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相关联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险是通过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为全体公民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体系,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内容。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一是要加快完善企业职工基本的养老保险制度,最大限度扩大社会保险范围,充分落实社会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者参保的政策。二是要积极配合事业单位改革,加快研究并制定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方案。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城镇医疗保险制度,推进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制度的建设,不断扩大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范围。四是要适应城镇化进程逐步加快的形势,尽快建立适应农民特点的社会保障体系困户救助、灾民救助、临时救助等等内容;社会福利初步形成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供养机构为补充,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的社会福利体系。而慈善事业也进入了新阶段。
在社会保障进展的过程中,我们取得了许多进步,但同时也存在着各种问题,尤其是因为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思想观念都在经历深刻的变化和发展,这给社会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但也无法避免一些矛盾和问题。因此,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既要尽量保持发展的成果,也要着手创建社会保障体系,保证各个方面的共同发展和进步。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努力完善社保制度
社会保障的实施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式的问题,因此创建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相联系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不断发现问题、做出纠正,调节社会、经济各方面的力量,提供多样化、具体化的保障条件和优质服务。在充分发挥政府、企业、社会和市场的作用下整合资源共同促进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制,优先解决大病医疗保障和工伤保险的问题。五是要促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推进,探索并建立起农村养老的保险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保障缴费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范围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及其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谋)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本办法有关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征缴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会保险费的征收范围、缴费基数、费率、申报核定、征缴方法,仍按原规定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办理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单位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核定、征收;开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调查、宣传、咨询和监督检查。
(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职工个人、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核定,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管理和享受待遇核定,开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调查、宣传、咨询和监督检查。
(三)乡镇、街道和开发区要积极主动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调查、宣传、咨询和监督检查工作。参保登记率作为乡镇、街道和开发区社会保障年度工作目标岗位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四条地方税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社会保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增进协作,实现社会保险信息共享。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依照税款解缴入库的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并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核算和监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和挪用。
第六条劳动保障、审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指导、监督,保证社会保险费的依法征缴。
第二章登记申报缴纳
第七条缴费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方税务部门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应当同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应当在本单位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5日内到主管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本办法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持税务登记证或相关证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税务分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缴费单位经核准参加社会保险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八条缴费单位的名称、住所、所有制性质、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增减参保人员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变更内容及时传输给地方税务部门,地方税务部门据此变更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内容。
第九条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
办理注销登记前,缴费单位应当向地方税务部门缴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利息、滞纳金和罚款)。
第十条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编码应当使用组织机构代码。其中,城镇个体劳动者使用居民身份证号码。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费征缴计费依据实行缴费单位和职工个人申报相分离的办法。计费依据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仍按原办法征收。
(二)缴费单位计算社会保险费的计费依据为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鉴于历史原因和缴费单位的承受能力,计费依据视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分不同对象,按一定比例,逐步达到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20*年,计费依据暂按不低于以下比例申报,以后逐年提高比例,最终达到100%全覆盖。逐年提高比例的方案由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地税局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国有集体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女工生育保险费可暂按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70%申报。
其他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35%申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女工生育保险费按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0%申报。
工伤保险费可以选择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或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总额为计费依据。
缴费单位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大于单位当月按比例申报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缴费单位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缴费基数。
缴费单位申报的缴费工资总额大于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允许缴费单位在次年2月底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报职工参保名单,并提供劳动合同及有关资料。逾期未报的,超过部分的征缴额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缴费单位职工个人计费依据按照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缴费单位或缴费单位当年新增的职工,其个人缴费依据按当年本人第一个月工资确定,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
个人计费依据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按上一年度本县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单位职工计费依据和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二条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下列工资项目允许在缴费工资总额中扣除: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武办事机构的外籍员工(不包括自愿参加本县社会保险的人员)的工资额,凭相关的证明资料,暂允许从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中扣除。
外地在武的企业及外地驻武的办事机构,已在机构总部所在地参保的人员,且劳动关系确实不在本县而工资在本县单位发放的,可凭其总部所在地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参保证明及相关资料,其在本县单位列支的工资额,允许从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中扣除。
缴费单位机构总部设在本县,其外地分支机构人员在外地参保,工资在总部列支,劳动关系确与外地分支机构建立的,可凭外地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参保证明及相关资料,允许从机构总部职工工资总额中扣除。本县的分支机构人员在机构总部参保,工资在分支机构列支,凭参保证明及相关资料,其在本县分支机构的已缴费工资额,允许从分支机构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中扣除。
本县企业招用已在外地参保的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凭企业外地参保人员情况表、外地参保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上述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及其复印件、企业支付给外地参保人员的工资发放表复印件,其工资总额允许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中扣除。
其他不需征费的工资项目由地税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规定如下:
基本养老保险费率: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缴费比例为2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国有、集体企业单位缴费比例20%,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其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单位缴费比例13%,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城镇个体劳动者缴费比例20%。
失业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1%,其中农民合同制职工个人不缴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集体企业单位缴费比例8%,职工个人缴费比例2%;其他企业单位缴费比例6%,职工个人暂不缴费。
工伤保险费率:一类、二类、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0.5%、1%、2%,每年按缴费单位费用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等因素实行浮动,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地税、卫生、安全监管部门制定。职工个人不缴费。
女工生育保险费率:单位缴费比例0.5%,职工个人不缴费。
第十四条城镇个体劳动者由本人按原办法,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确定缴费基数。
第十五条缴费单位必须于每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分局如实申报单位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并定期向主管税务分局报送相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同时在每月20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人数、缴费工资基数等参保调整申报事项。
第十六条缴费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应当在每月10日前(缴纳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七条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月由缴费单位依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标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职工个人缴费标准告知缴费单位。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费实行按月缴纳、年终清算。缴费单位应在年度终了45天内向主管税务分局报送《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表》和相关资料,地方税务部门在4个月内办理社会保险费汇算清缴。汇算清缴中应补缴的社会保险费,统一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不再补报职工参保名单。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地方税务部门进行缴费申报的,地方税务部门应当派员实地检查,对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的,地方税务部门应当予以公告,责令其在1个月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定期通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缴费单位被列为非正常户后超过3个月的,地方税务部门可依法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追缴其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并将注销的缴费单位名单定期发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地方税务部门提供的名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注销事宜。
第二十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部门应当责令其在15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照统筹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限内免缴滞纳金。
第二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当月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地方税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该单位上个月应缴费额的110%确定;没有上月应缴费额的,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规模相近的缴费单位的缴费水平确定;当地没有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可比照的,按全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一)没有设置账簿的;
(二)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反映职工工资总额情况的,或拒不提供职工工资总额等有关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毁灭账簿、凭证及其他会计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应缴社会保险费,经
地方税务部门责令限期申报后仍不申报的;
(五)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应缴费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对地方税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税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核,经地方税务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认定可以依法调整的,在认定的次月调整其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
第二十四条对地方税务部门已责令限期缴费,但逾期未按规定缴纳、代扣代缴或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经县以上地方税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直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一)书面通知缴费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其相当于欠缴费额的存款,或者从其存款中扣缴数额相当的款项;
(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缴费额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费款。
个人及由其抚养的人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不在强制征缴措施范围之内。
第二十五条缴费单位认为地方税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取消其享受各类政府补贴、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资格及评选纳税大户等各类先进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新办企业(国有、集体企业除外)当年(税务登记证办证当年)可以不参加社会保险,从第二年开始按本办法规定实施。
第二十八条缴费单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按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执行。待遇享受以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登记的参保人员和计费依据为准;对按第十一条规定补报的人员,其待遇享受按以下规定执行:补报月份可视作社会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允许记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待遇自补报登记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自补报登记次日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自补报登记六个月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必须自补报登记后继续缴费。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对缴费单位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缴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缴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缴费登记和缴费登记注销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的。
第三十条缴费单位违反规定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依法追缴外,地方税务部门对缴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缴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缴费单位欠缴应缴社会保险费,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地方税务部门追缴所欠费款的,除依法追缴外,地方税务部门对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责令其限期代扣代缴,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缴费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用工人数、工资等有关资料的;
一、失业登记范围
本市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且本人自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一)年满16周岁,未继续升学的各类学校毕(肄)业生;
(二)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含解聘工作关系)的人员;
(三)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失去承包土地的人员;
(四)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军人;
(五)刑满释放或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提前解除劳动教养人员;
(六)其他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
二、办理机构
各区县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登记工作。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具体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登记工作。
各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所(中心),可受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办理失业登记,并提供相应服务。
三、失业登记的凭证和程序
失业登记时应当出具《劳动手册》。未办理过《劳动手册》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手册》,并可与失业登记手续一并办理。
受理失业登记的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劳动手册》上做好失业登记日期的记载,并纳入地区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范围。
四、失业登记的期限
一次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限为6个月,在有效期满后仍然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当重新办理失业登记。
五、失业登记人员的权力与义务
(一)失业登记人员可享受以下权利:
1、接受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的免费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
2、参加适应市场需求的职业培训,并按规定减免培训费用;
3、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4、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和其他的失业保险待遇。
(二)失业登记人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1、如实向失业登记机构反映积极求职情况;
2、积极应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并接受职业指导;
3、积极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免费职业培训和各类就业促进项目;
4、接受和配合地区就业援助员关于失业登记人员求职活动,求职意愿,参加培训等情况的调查;
5、失业登记有效期满仍未就业的,应及时办理续登手续。
六、退出失业登记
失业登记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失业登记:
(一)已办理过就业登记的;
(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关从业证照的;
(三)已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经本人确认从事有收入的劳动的;
(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入学、应征服兵役的;
(七)移居境外、市外的;
(八)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九)经有关部门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十)经本人确认患有严重疾病等情况,暂不要求就业的;
(十一)超过法定劳动年龄、失踪、死亡的;
(十二)失业登记期满,未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的;
(十三)其他已不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
七、管理与服务
就业服务机构应加强对失业登记人员的日常管理,提供相应服务:
(一)按规定免费受理失业登记、续登手续;
(二)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指导,推荐职业培训,提供就业岗位需求信息等各类公共就业服务;
(三)指导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人员办理有关申领手续;
(四)组织社区就业援助员,按季调查失业登记人员的动态变化状况,及时了解辖区内失业登记人员的有关情况,并在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做好相应记载;
(五)免费保管失业登记人员的档案;
关键词:美国社会保障制度;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启示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的增长逐年提高,但是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诸如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局部地区
动荡不安的社会问题。为了防止这种社会问题愈演愈烈,阻碍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应该投入更多的精力来提高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而为了使社会保障体制能够更加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借鉴美国社会保障体制的成功经验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1.基本内容
美国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两大部分构成。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残疾人保险、幸存者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项目。社会福利是指一系列对低收入阶层和贫困的社会成员进行救助的项目。社会保险的目的是靠增加收入或提供资源来帮助人们解决生活中可能遇到的各种诸如退休、疾病、失业、残疾等问题。社会福利则主要指一系列对低收入阶层和贫困的社会成员进行救助的项目。主要包括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补助、补充保障收入、医疗补助、食品券、一般援助、社会服务和儿童福利服务、住房补助以及教育补助等。社会福利以商业保险为主是美国社会保险的补充,已成为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社会保险共同支撑起独具特色的美国社会保障制度。
2.主要特征
美国社会保障中政府的作用由强化走向弱化,联邦政府的职能将逐渐从直接责任人向决策者方向转变,但政府是社会保障制度中最重要的角色这一点并没有改变。
美国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将朝着私营化和分散化的方向发展,但政府仍然是社会福利支出中最大的资金渠道,并对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进行监控和评估。美国社会保障的筹资方式是政府、企业与劳动者三方分担,个人和企业缴费为主要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社会保障制度强调权利和义务以及收益和缴费的结合,即社会保障的受益者首先应该是缴费者。
美国政府一些保障项目或其运作方式将有所减少,半赢利性的、私人性质社会保险项目将有所增加。社会保障制度重点突出对贫困者的救济而不是面向全体公民的福利。而且,美国是发达国家中唯一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带强制性的医疗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从私人支出的比重可知,在美国的社会保障中,国家之外的各种社会组织所起的作用极为突出。
“工作福利”观念将进一步超越传统的“救济福利”。即提供福利的目的是为了让受助者工作。
美国实行对每个劳动者发放社会保障号码的制度,从1989年开始,每个刚出生的孩子都有一个社会保障号码。美国社会保障署为每个劳动者按号码设立档案卡,用计算机储存,记录职工个人历年的工资收入和保障的缴纳情况,为适应劳动者的流动和工资收入的变动,在全国设立计算机网络,对每个劳动者的情况进行追踪纪录。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美国政府介入社会保障的程度和提供的社会保障水平相对比较适当,从而使美国经济更好地保持了活力。可见,社会保障水平的提供是一个“度”的问题,一国政府应该根据本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准确地予以把握,过度提供和提供不足都是不可取的。而且,政府在介入社会保障的问题上也应该采取合适的方式方法。
二、中国社会保障制度要从国情实际出发 度,使100多万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得到了保障。这些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生活,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了积极作用。
当我们打算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社会保障制度时,我们首要的是正确认识我们本国的国情,考察社会保障制度建构的基础,这样才能合理地配置社会保障的各种内容和
项目。我们要充分认识到我国的国情:
1.我国目前仍处于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生产力有了很大的发展,城乡人们生活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对比西方发达国家我
们国家还是有很大的差距,尤其是考虑到我国十几亿的人口底数。而且人口基数大,就业压力短期内难以缓解。失业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客观现象,目前,中国的失业问题进入建国以来的第五次高峰
。
2.经济发展不平衡与二元经济结构并存。中国作为人口众多、幅员辽阔的发展中大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地区发展速度不平衡,经济增长水平差异十分明显。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突出体现在较为发达的城市经济与欠发达的农村经济并存,现代工业与传统农业并存,城乡差别很大。这种城乡市场发展不均衡,使消费水平差距拉大。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巨大差异,决定了社会保障水平在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严重的非均衡态势,也决定了中国社会保障水平地区差异将严重地影响社会保障公平的实现。
3.我国目前的贫富差距悬殊,造成贫者心理失衡。当今我国社会贫富两个社会群体的巨大差距是有目共睹的。这个差距表现在富有的人
拥有高档轿车,住豪华别墅,还可以经常出入高档会所,活跃于高尔夫球场;而贫者生活拮据,入不敷出,有些农村地区连饭都吃不起。其次,这个差距体现在个人及其子女的发展条件上。高等教育收费,中小学择校,各种“贵族学校”的出现等等。而贫困地区的孩子只能接受低劣的教育甚至有些孩子连受教育的机会都没有。 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可以看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问题已成为进一步推进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最关键问题,社会保障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关系,既要从现实出发,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又要从难处着手,积极推进,大胆创新。
三、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给我国的启示
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时期,改革的重要任务和目标之一就是建立一套附和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体制,而吸收和借鉴人类一切先进文明成果理应成为我们必然的选择。下面我主要分析了,一下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1.社会保障建立与运行的基础首先要有法律的保证
美国是“一法为主”型的社会保障国家,主要以《社会保障法》为主,其法律数量不多,具有制度化、法律化特征。在严明的法律体系保障下,才能保证社会保障措施的顺利实施,这不仅提高了制度的稳定性,还有利于约束各方面的行为。尽管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出台了一系列的办法、规则、决定等,但是还没有一部完整的关于社会保障的立法,使得在实际操作中的许多问题找不到解决的法律依据,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中的一个弱点。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逐步建立具体法规的立法,在条件成熟的时候,确立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同时,还要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得到切实的执行。
2.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是一个渐进过程
各国社会保障的建立和发展都是随着本国的经济的发展,呈现社会保障对象由窄到宽,社会保障项目由少到多的发展趋势,社会保障费用由低到高的渐进过程。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障改革和运行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充分考虑到国家、集体和个人三方面的承受能力。所以要是社会保障真正覆盖到全国,还需要一个漫长和不断完善的过程。
3.社会保障制度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同管理
美国的老年人、残疾人遗嘱保险和健康保险,由联邦政府机关负责举办;工伤事故由州政府负责举办;而失业保险则由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台办。美国实行的这种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管理体制所赖以建立的基础与我国的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区等多层次的社会结构有许多相似之处。我国幅员辽阔,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巨大,社会保障事务极为繁杂,如试图由一个部门对全国社会保障事务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是不现实的。在社会保险金的统筹层次上,也应该以省级统筹为宜而不能盲目追求实行全国统筹。当然,在分散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加强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无疑也是很有必要的,否则难免造成政出多门、相互掣肘的局面。此外,根据各社会保障项目的不同特点,正确处理好中央和地方的职责关系也是非常重要的。
4.要依据我国国情,建立低起点的社会保障制度
美国作为世界经济头号强国,仍然坚持实行低保障的社会保障模式,并且这种低保障的社会保障模式仍可能面临财政危机。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生活水平和经济实力还不够高,加上人口多,城乡差距大,因此我们应当在社会保障水平的设定方面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建立低起点的社会保障制度。
5.社会保障要注意社会化,政府注意其强制性
社会保障信息社会化。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人数众参,范围广泛、保障项目繁杂、所需的信息资料更是要求详尽,中国应该借鉴美国经验,建立一个全国范围的庞大的信息系统,为每一个人发放一个社会保障号码,对其进行记录一生,管理一生,服务一生的全过程的信息管理与服务,该信息系统不仅社会保障各项目可以通用,其他社会化管理(如银行信贷、个人税收监管、国家安全监督、人才流动等)也可以应用,不仅可以大大节约社会管理成本,同时也可以有效地提高社会管理水平。
6.在资金来源上,实施“三位一体,个人为主”的改革方向
不管出自无知还是无奈,“爱现金不爱社保”现象的出现,将使劳动者多年积累的参保年限瞬间变成零,老有所养、病有所医也无法得到保障。在一些城市,等候办理退保手续的农民工,有时竟在社保单位门口排起了长队。特别是在春节前,为了能赶在回家前领到退保金,不少人早上三四点就出门了。这一现象被媒体称为“退保潮”,有些地方农民工的退保率达95%以上。
为何如此?原因很简单,外地农民工很少有人会在一个城市工作达到15年之久,最终能享受到社保利益的人还是少数。社会保险异地转接的达成度影响着外出务工人员缴纳社保的热情度。
其实《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目前我国关于社会保险转移接续的法律条款就只有上面的这一条,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实现社会保险全国统筹的目标。城镇居民不存在社保转接的麻烦,当原单位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个人可以缴纳;关键是农民工社保的转接,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由于换了工作地点,各地标准不一,无法进行异地转接;第二类是由于在城市务工返乡后,无法和当地的农民保险进行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