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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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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财务制度

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第1篇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特殊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活动就是合作社再生产过程中的资金运动,其实质就是合作社与各有关方面发生的经济关系。与其他企业相比,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资金来源、成员构成、业务往来、盈余分配等方面具有独特性,这决定其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不同于一般企业会计制度的特殊性。

(一)资金来源核算的特殊性 合作社资金可以来源于成员出资,也可以来源于国家财政补助资金或接受捐赠。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据此,在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中设置“股金”核算合作社通过成员入社出资、投资人股、公积金转增等所形成的股金;设置“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的资金;设置“专项基金”科目,核算合作社通过国家财政直接补助转入和他人捐赠形成的专项基金。

(二)成员账户设置的特殊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中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通过成员账户可以体现出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经济、权益、生产交易等关系,因此管理成员账户是合作社财会管理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该账户设“成员出资”、“公积金份额”、“形成财产的财政补助资金量化份额”、“捐赠财产量化份额”、“交易量”、“交易额”、“盈余返还金额”和“剩余盈余返还金额”等栏目,分别反映合作社成员入社的出资额、量化到成员的公积金份额、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以及返还给成员的盈余和剩余盈余金额。

(三)合作社内外经济业务核算的特殊性 合作社对内是以服务为目的,对外追求利益最大化,所以在会计核算上应对社内外经济业务区别对待。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如设置“成员往来”科目核算合作社与其成员的经济往来业务,设置“应收款”、“应付款”科目分别核算合作社与非成员之间发生的各种应收以及暂付款项、应付以及暂收款项等。

(四)盈余分配核算的特殊性 盈余分配是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的核心,也是处理成员与组织之间以及成员相互之间利益关系的核心。盈余分配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专业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量化给每个成员,计入成员个人账户。(2)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按照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的比例分配给社员。(3)每年的分配方案要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结合此特殊性,财务会计制度设置“本年盈余”科目核算合作社本年度实现的盈余;设置“盈余分配”科目核算合作社当年盈余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设置“应付盈余返还”科目核算合作社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的盈余;设置“应付剩余盈余”科目核算合作社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本社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的剩余可分配盈余等。

(五)会计核算方法及报表编制的特殊性 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会计信息主要是为广大社员服务。当前各地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小、组织化程度低,且合作社的财会人员素质相对较低。鉴于会计信息主要使用者和编制者的具体情况,应尽可能简化合作社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使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既要能够解决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问题,同时又要力求简化,方便执行。具体表现在:(1)减少科目数量。规定合作社需要设置的会计科目数仅37个(另可增设4个)。(2)包含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等方面的要求,便于合作社财会人员掌握和运用。(3)基本采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不引进公允价值计量属性。(4)核算方法简单。集中反映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常见的业务和交易,对不常见的业务和交易采用合并、简化等处理方法,如对无形资产摊销的处理、对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等。在报表编制上,不要求合作社编制和对外报送现金流量表。设计“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等,以全面、客观地反映合作社盈余、盈余分配及成员权益的情况。

(六)内部治理与外部监督的特殊性 合作社应实行社员民主理财与政府监督指导相结合。民主理财是对合作社财务工作实施监督指导的前提,政府部门的监督和管理是合作社实施民主理财的保证。制度规定,合作社会计信息应定期、及时向本合作社成员公开,接受成员的监督,对于成员提出的问题,会计及管理人员应及时解答,确实存在错误的要立即纠正;财政部门对合作社的会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以来,遇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了解这些问题对强化该制度的落实具有重大意义。

(一)合作社管理者及社员缺乏会计知识,可能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监督乏力 《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等材料中,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由于专业合作社负责人一般都是由种养大户和农民经纪人担任,财务管理意识比较淡薄。出于降低费用考虑,有些社的会计由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社员兼任。由于其缺乏专业知识,可能对财务会计制度不理解或误用,从而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合作社成员普遍缺乏财务知识,难以看懂公开的合作社财务状况,无法识别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起不到应有的监督作用。

(二)缺乏明确具体的合作社税收政策,不便于基层税务部门操作执行 《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虽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合作社执行四项税

收优惠: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但规定没有明确合作社向成员提供农业机耕、配种、病虫害防治、技术培训等劳务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合作社向非社内成员收购农产品或经过简单加工对外出售的收入享受何种税收优惠,不便于基层部门操作执行。

(三)内部控制制度形同虚设,给合作社的发展带来隐患 《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中明确要求建立健全货币资金、销售业务、采购业务、存货、对外投资业务、固定资产、借款业务等内部控制制度。由于合作社组织机构不够健全、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等原因,可能造成内部控制设计不健全或执行不力,从而给合作社的发展带来隐患。此外,一些人把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单纯看作是获得政府政策扶持和信贷支持的手段,缺乏长远打算,从而忽视内部控制的建设。

(四)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特殊性较大,不利于合作社的可持续发展 《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在很多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如不引进公允价值,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这与合作社总量较少、规模不大、业务简单的现状相适应。随着合作社规模的扩大以及对外交易的增加,这种差异可能不利于合作社成为真正的商业导向型合作社。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落实的建议

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在执行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为强化该制度的落实,笔者拟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会计知识培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合作社领导要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带头学习财会知识,不断提高财务决策水平。合作社应聘请具有较高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的会计人员,鼓励财会人员通过继续教育及时更新知识,以适应合作社不断出现的新经济业务的要求。建议由政府部门加强对合作社成员的财务知识培训或提供专业咨询,帮助建账建制,加强对财会人员的考核。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按照规定设置并进行财务核算,才能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鉴于合作社的财会人员不仅要熟悉企业会计制度,同时要熟悉专业合作社独特的生产经营模式,了解不同类型专业合作社在财务处理中的特殊要求,建议高等学校尤其是高等农业院校加强培养胜任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人才。

(二)进一步明确合作社具体税收政策,逐步取消税收优惠 由于我国合作社尚处于起步阶段,建议现阶段凡是涉及农村、农业、农民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该享有。财政部、税务总局应尽快明确对合作社加工、服务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对合作社出售的经过简单加工和深加工的农产品区别对待。对合作社销售的简单加工的农产品可免征增值税,而对深加工的农产品征收增值税。从长远看,随着合作社的逐步壮大,应逐步取消税收优惠,减少合作社对政府的依赖。在合作社发达的西方国家,大多数合作社同普通企业一样要交纳增值税、土地税等。政府不应鼓励对合作社提供减免税费等直接资金支持,因为这类补贴不利于合作社的独立、可持续发展。

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意见和建议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

一、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据对全镇74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情况的调查,主要有以下问题:

1.财务会计岗位及人员存在的问题,大部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设出纳岗位,会计只是临时指定一人做账,且会计人员大部分是合作社的成员,会计专业知识及技能较低,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占92%以上。

2.会计核算不规范,由于会计人员专业水平较低,在会计核算也只采用较简单的方式进行,未能参照企业会计制度或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更无法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去执行。如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规定的盈余分配方式中的按交易量分配方法,据对全镇23个村(场)74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几乎均无按交易量分配合作社经营盈余,只有个别要申报示范合作社的才补办。

3.未设置成员账户进行明细核算,调查显示,因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部门登记采用的是不验资不年检的办法,因此大多数成员不知道也不关心股金的份额情况,造成了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成员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4.监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无力,尽管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规政策等,对合作社会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但从目标前情况来看,由于合作社是独立的法人,具有企业自主经营的性质,乡镇经管站未介入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执行的监督与指导工作。

二、鉴于上述调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第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本文从乡镇经管站的角度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1.乡镇经管站要增设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岗位和人员编制,所需经费应纳入乡镇财政预算,并规定在指导过程中不得向合作社收取任何费用,防止变相摊派,增加合作社的负担。

2.加强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知识水平参差不齐,在指导过程中应分别进行指导、培训,如今年省农业厅就对全省的省级示范社的财务人员进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培训,南平市也对全市的示范社的财务人员进行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培训,在达到一定水平之后,对会计基础知识进行更深层次的培训,让所有的合作社财务人员都能掌握会计专业知识,同时鼓励合作社的财务人员通过参加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更好地为合作社提供会计服务。

3.建议所有的合作社均设立独立的财务人员,即出纳和会计。合作社可视自身的规模大小及工作量业务量的大小设专职或兼职的会计和出纳,但会计和出纳不得一人担任。

4.建议合作社有条件的实行会计制度,合作社可自行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或专门的会计机构记账。在条件成熟的乡镇,也可由乡镇经管站会计记账,以快速提高会计专业水平,更好地执行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

5.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试行)中规定的盈余分配办法,设立成员账户明细账。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配方法和企业会计制度的分配有很大的不同,特别是对盈余分配做出特别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此要不折不扣地执行。

参考文献:

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第3篇

1、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活动的特点。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新型的、独立的、平等的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经依法登记后,即取得与公司等其他市场主体一样的平等法人地位。但从合作社的性质看,又不同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是一个特殊的市场主体,所以法律规定其实行不同于一般企业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财务制度,具体的财务制度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专门制定。

合作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2、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活动特殊性的表现。

(1)合作社法人是使用者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强调的是“使用者所有、使用者控制和基于使用的分配方式”。企业则是面向社会的。理论上说,前者是以全体成员利益优先,后者是以资本利益优先。

(2)合作社是以对抗市场失衡或信息不对称、由处于不利市场地位的弱势者联合组成的组织。而企业往往是强强联合(有资本的入股办企业)。

(3)合作社是一种管理成本相对较高、运行效率相对较低的组织。由于合作社原则(第三条)的推行,使得其组织内部运行协调难度大,吸引外来资本能力弱,在与企业的竞争中需要政府的扶持。因为其决策强调的是民主性,而企业则强调股权控制。

(4)合作社对内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则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讲究经营效率,追求经济利益。而社团组织一般只是开展非盈利性的服务,不能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活动。

3、农民专业合作社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国家依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害合作社及社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它合法权益,严禁没有法律依据,巧立名目的各种收费、罚款,增加农民负担。

二、合作社财务管理的一般要求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向其成员报告财务情况,这是合作社保护成员权利的重要保障,也是合作社理事会的重要职责。

1、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了解合作社财务情况的权利。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是反映合作社业务经营情况的重要资料,这些资料与成员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作为合作社的出资者和利用者,应当享有查阅这些资料的权利。

2、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当在成员大会召开前向成员公布财务情况。合作社可以将财务报告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

三、合作社盈亏及公积金处理规定

1、相关概念。

(1)盈余——合作社经营所产生的剩余(即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后的那部分经营所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称之为盈余。

(2)可分配盈余——指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可供当年分配的那部分盈余。

可分配盈余按照下列规定返还或者分配给成员,具体分配办法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经成员大会决议确定:

a、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注:依法应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

b、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注:

成员账户记载的公积金份额、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应当作为盈余分配时考虑的依据,因为补助和捐赠的财产是以合作社为对象的,而由此财产产生的盈余则应当归全体成员平均所有)。

(3)公积金——指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了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提高本组织的对外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章程的规定,从利润中积存的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注: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章程规定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2、成员账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1、该成员的出资额;

2、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3、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注:农民成立或加入合作社是要解决个人办不了、办不好或者办了不合算的事情,主要是为了利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因此,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合作社进行交易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员的义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可以是商品买卖,也可以是购买生产资料,也可以是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成员与合作社交易的情况应当记载在该成员账户中〉。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交易,应当分别核算(注:实行单独记账)。

3、两个说明。

(1)盈余分配方式的不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其他经济组织的重要区别。

为了体现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基本原则,保护一般成员与出资较多成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规定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其余部分可以依法以分红的方式按成员在合作社财产中相应的比例分配给成员。可以看出——可分配盈余中的大头按交易量(额)返还,小头按财产额分配,即盈余分配额不完全与财产额成正比,这样既鼓励了出资额较小但交易量(额)又较大的一般成员的积极性,也比较保护出资大户的积极性。应该努力的是——出资大户应确保出资额与交易量(额)成正比,实现双丰收。

(2)与可分配盈余剩余部分可依据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份额分配给成员不同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与量化的公积金份额、接受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应该分别核算和记载。

四、合作社章程中还应明确的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1、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日(或每季度第×月×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2、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兼(担)任合作社财会人员。

3、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1)成员出资(明确成员出资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作为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明确组织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信用基础。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类型多样,经营内容和规模差异很大,因此对资金的要求很难用统一的法定标准来约束。一律要求农民加入合作社必须出资或者必须有法定的出资额都是不现实的。所以,成员入社是否出资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要由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章程来决定);

(2)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3)未分配收益;

(4)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5)他人捐赠款;

(6)其他资金。

4、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5、合作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个月内缴清。

6、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7、经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社其他成员。

8、为实现合作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9、合作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合作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10、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注: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11、合作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注: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12、合作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合作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合作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13、合作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负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14、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负责合作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内部审计结果应当向成员大会报告)。根据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合作社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合作社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五、合作社及其成员财产权利的保护性和处罚性规定

1、保护性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4)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第4篇

尊敬的**县国家税务局:

我们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本社于20xx年4月20日在**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并于20xx年5月5日在贵局办理了税务登记证,本社成员有150户,种植玫瑰400多亩,所产玫瑰花蕾及系列产品销往全国各药材市场及公司。本社财务制度健全,有固定财务人员,能够准确的核算各种税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销售合作社成员的农副产品应以免税。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xx〕81号的规定,我社所种植及销售的玫瑰系列产品符合免税条件,因此特申请免交本农民专业合作社20xx-05-06至010-12-31的增值税,希望能获得贵局批准。

此致

敬礼

*****玫瑰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20xx年5月6日

合作社免税申请书二:

新民市国家税务局:

新民市中俊绿色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于XX年9月14日成立,并办理税务登记,主要种植生产黄瓜、西红柿、芸豆、各种叶菜等蔬菜。属于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系自产农业初级产品。根据相关政策,我社享受免税政策。

特此申请免税备案。

合作社财务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合作社 增加农民收入

[中图分类号] F3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7)02-0008-02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提高农民组织化水平,促进生产发展、促进农业科技推广,提高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文澜镇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通过采用政策引导、争取项目扶持、典型示范等措施。当前着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最有效途径之一,是引导农民参与市场竞争,带领农民增收的有效方法。

1 基本情况

农民合作社的服务功能使农民自愿形成或参与,农民合作社的主要目的就是希望农民合作社能够提供他们所需的服务,并且能够从这些服务中获得实际收益。我国的农民合作社是在农村实行的基础上,为了适应市场竞争,提高农业的现代化水平,提高小农户和大市场的对接程度,解决一家一户难以解决的新品种、新技术引进,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储藏、销售等问题而组成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因此,农民合作社的服务功能是农民合作社的宗旨。农民收入的直接决定因素为农产品的出售价格、产量与生产成本。农民合作社的产前服务功能可以帮助农户减少采购农资的生产成本,同时降低了得到劣质农资的风险。

1.1 提高农户农业生产力,保障农产品的质量与产量农民合作社

在改善与保护农业生产条件方面也起到积极的作用。对于低碳农产品集群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生产同类产品或同种产品的农民为主要对象,无论交流沟通还是权威示范都比政府主导或公司主导效果要好。农民合作社的产后服务功能,减少了农户销售农产品的运输、储存与交易成本。基于交易费用角度分析,发现合作社在信息处理、合约谈判和合同执行中具有极高的效率。

1.2 农民合作组织出现了多种合作社类型并举的局面

无论是理论分析还是经验研究,都显示了农民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在农产品市场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也都肯定了农民合作社对农民收入的正向影响。农民合作组织以迥异于合作化运动时期的全新形态得以逐渐的发展,出现了多元合作社类型并举的局面。

1.3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较有效地实施

要求合作社依法运作、规范管理,在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前提下,发展专业合作社。我镇到目前为止,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83个,其中:种植业36个,蓄牧养殖10个,服务业3个,其它34个。比2013年的54个增加了29个,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共计4392人。在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实行了信息、培训、技术指导、农资供应、生产销售等综合服务的合作社有42个;实行单一产品生产、加工、仓储、运销等的合作社34个,其它7个。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合同制、合作制等方式带动非成员农户6800户,使农户实现了增产增效。

2 现存问题

2.1 专业合作社规模大小不一,服务水平参差不齐。文澜镇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中,规模大小不一,规模较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达200―300户,其服务能力相对较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强,带动农户的能力相对也较强;规模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仅有成员5―6户,服务能力、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带动农户的能力相对就较显弱

2.2 社会及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不够。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成立时大多数少资金缺场地,贷款不易,虽然政府在合作社成立时给予适当的资金补助,但对发展的合作社来说,特别需要社会各界及政府给予资金、信息、技术的大力扶持。

2.3 在电子商务汹涌而来的时候,农民专业合作社似乎显得格格不入,与农村经济和科技水平低下、农民缺乏对电子商务的理解以及电子商务人才匮乏有关系。农民合作社离电子商务还有一段路要走。

3 发展对策

目前,尽管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存在规模小、带动力弱、管理粗放等许多问题,而且发展专业合作社也不可能解决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所有问题,但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的经济组织,是引导农民“抱团”进行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生产的最佳平台,是保护和实现农民利益最大化的根本保障,是推动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引擎。因此,要进一步做大做强文澜镇现代农业,就应当积极引导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社,切实有效增加农民收入。

3.1 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管理指导,规范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合作社的服务能力和带动力。实现文澜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各地区各农业产业中积极稳步、均衡、健康发展。

3.2 重视引导宣传。要积极对广大农户及农村干部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义和作用,用典型引路、示范带动,鼓励农民积极创办专业合作社。

3.3 强化政策扶持。帮助合作社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难题,政府要继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力度,不断调动农民群众发展专业合作社的积极性,积极稳健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的收入。

3.4 切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引导,缺乏参与合作的意识是当前农民合作社组织化程度低和运行不规范的首要原因。要加强对农民群众的教育引导,是发展农民R岛献魃绲幕础性工作。加强对农民群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知识的普及推广,培养和增强他们的合作参与意识。通过会议、讲座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的方式,广泛宣传农民合作社的政策法规、成功典型、经验做法等,引导农民创办和加入合作社。同时,也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理事长)合作社财务制度、经济管理及法律等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培养造就一批合作社人才骨干队伍。

3.5 结合当地的农业产业结构及优势产业对相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创立农产品品牌、商标,推动“一村一品”农业产业格局的发展,形成“办一个合作社、兴一个产业、活一方经济、富一批农民”的局面。通过发展特色鲜明、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试点的示范带动作用,带动其他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3.6 加大扶持的力度,增强合作社“造血”功能。要制定扶持政策是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通行做法。政府要树立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积极探索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市政府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扶持力度,将农业产业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要加强软环境建设,把加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问题纳入农民负担监管范畴,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切实维护专业合作社和农民的合法权益。

3.7 加快农副产品的网销化。积极加大电子商务的布局,推动农副产品的网上零售,形成线上和线下两个流通渠道,争取成为取淘宝网有机认证的优质商家,提升产品知名度,扩大市场占有率。其次:就是加强电子商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人才的匮乏是摆在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电子商务的最大障碍。农村地区整体文化水平偏低,也不具备上网的技能。这就需要农民专业合作社引进电子商务人才,加强对电子商务人员的培养。最后加强相关配套的建立。首先就是网上热销的农产品的包装和加工,因为期间涉及到一个运输的问题,所以产品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决定着网店的命运。第二,就是物流,如何最快地把新鲜、绿色的农副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是农副产品网销化的关键。

3.8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合作社管理。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正确引导和规范化管理,是推动合作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文澜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加强指导我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特别是财务制度建设,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规范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社员帐户档案,推进合作社规范发展。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农民专业协会依法转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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