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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上述规定并为对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后租赁内涵利率重新核算的时间做出明确的规定;其次,未担保余值占融资租赁资产的比值不大,变动幅度较小,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影响较小,如果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可能会违背会计的成本效益原则;最后,如果在租赁开始日承租方把出租方的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那么当出租方的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值,从而导致其内涵报酬率发生变动时,承租人的折现率是否要随之变动,准则中并未给与明确规定。
由于未担保余值本质上是出租人的资产,所以笔者认为应将其看做资产来处理,而无需调整期内涵利率。如果发现未担保余值发生减少时,只需通过“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科目,对其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冲减当期收益。
(三)逾期收回租金的处理
出租人对租赁期内的逾期收回租金的会计处理,租赁准则是这样规定:超过一个租金支付期未收回的租金,应当停止确认融资收入,其已确认的融资收入,应予冲回,转作表外核算。在实际收到租金时,将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确认为当期收入。这种规定虽然符合谨慎性原则,但在实务中却存在一定的问题。逾期收回的租金中所含融资收入在当期确认,不予追溯调整,出租人可以人为地决定何时收回租金,成为出租人操纵利润的一种手段;逾期收回的租金的会计处理,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但违背了企业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原则。
笔者认为应该对逾期收回的租金再其收回期做相应的追溯调整,避免人为操纵利润粉饰财务的情况。
【论文摘要】 新会计准则规定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的会计处理,与新所得税条例对三项费用的纳税处理差异较大,年末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逐项分析差异,作出正确的纳税调整。本文从分析企业三项费用主要项目的会计准则与新税收条例的差异入手,剖析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条例存在的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在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通过会计科目对企业的费用设:“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个会计科目。企业三项费用处理的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收条例存在较多的差异,这造成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税所得偏离较大,突出表现在纳税调整项目增多。
一、管理费用的差异比较
会计准则界定的“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凡属于管理费用的支出,按会计准则规定应全额列支计入损益,但按税法规定某些费用只能按限定标准扣除或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除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等项目外,尚有以下几个主要项目:
(一)工资、薪金支出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是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会计与税法对工资处理的差异的关键点是:税法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规定标准以内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标准为: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表1)
(三)社会保险费
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四)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又称交际应酬费,按会计准则规定,根据实际发生额列入管理费用。但按税收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五)租赁费
租赁固定资产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经营租赁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可直接记入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发生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通过“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核算。按税法规定,纳税人以经营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六)上交管理费
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上交的各种管理费用应全额记入损益。按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七)公益性捐赠支出
1.公益性捐赠含义: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3.税前扣除方法。(表2)
(八)技术开发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而国家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在税收上给予优惠,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销售费用的差异比较
会计准则界定的“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进货费用,按照新准则规定计入采购成本,不属于销售费用。销售费用方面的主要差异项目有广告费与宣传费、佣金和回扣等。
(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一般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会计上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应按实际支出列支。税收上按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佣金和回扣
会计上佣金和回扣支出一般按实际支出列支。但按税法规定,佣金的扣除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财务费用的差异比较
会计准则界定的“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从性质上说,财务费用属于短期经营性借款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论贷款人及借款利率如何,企业支付的财务费用均应全额记入损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综合举例: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假定2008年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销售收入2 500万元。
(2)销售成本1 10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670万元(其中广告费4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5万元、技术开发费2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
(4)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5)营业外收入7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29万元。
要求:分别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的会计利润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
(1)会计利润总额=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不包括增值税)-营业外支出=2 500+70-1 100-670-480
-60-40-50=170(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
=450-2 500×15%=450-375=75(万元)
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账列支450万元,而税法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
(3)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15-15
×60%=15-9=6(万元)
2 500×5‰=12.5(万元)>15×60%=9(万元)
注:业务招待费会计账列支15万元,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170
×12%=9.6(万元)
注:会计账簿列支30万元,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5)“三费”应调增所得额=3+29-150
×18.5%=4.25(万元)
注:三费会计账列支3+29万元,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为工资总额的2%、职工教育经费为工资总额的2.5%、职工福利费为工资总额的14%。
(6)技术开发费加扣=20×50%=10(万元)
注:技术开发费会计账簿列支20万元,而税法允许加扣50%。
(7)应纳税所得额=170+75+6+9.6+6
+4.25-10=260.85(万元)
(8)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60.85
×25%=65.2125(万元)
从答案可以看出:会计利润总额170万元,而应纳税所得额260.85万元,两者相差270.85-170=90.85万元,这体现了会计与税法之间对该企业三项费用处理的差异额。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3]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2006]第33号.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关键词】表外融资;财务状况;风险
随着金融市场的持续发展,出现了许多创新的以表外业务为主的金融工具。作为一种融通资金的新手段,表外融资近年来备受关注。表外融资虽然能对现如今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指出一个新的方向,但它仍可能对社会公众产生欺瞒,威胁企业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利益。
1 表外融资的概述
1.1表外融资的定义
表外融资是指企业在现行会计准则允许的范围内从事隐性融资行为,该项融资不仅不会表现为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向资产的增加,也不在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方向表现为负债的增加,由于获得了可获利资源,其造成的费用和收益纳入损益表的计算范围,由此造成了财务报表反映的企业获利水平与资本规模和结构的不一致。客观上可以起到美化财务指标、提高收益水平的效果。
1.2表外融资的特点
隐秘性,表外融资对于资产和形成的潜在负债,不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中予以确认和反映,也就是说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无法在资产负债表中得以体现;灵活性,表外融资对企业资产规模等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了融资渠道的灵活性;风险性,由于表外融资将企业真实的资产负债情况予以隐藏,其所出具的财务报表就具有比较强的欺骗性。
2 表外融资的主要形式
2.1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是一种短期租赁形式,通过租入设备来扩大企业自身的生产能力并且增加企业的收益,出租资产的账面价值仍由出租人保留,承租人不需要将租入的设备作为自有资产计入资产负债表,也不需要计提折旧,只需要在备查簿中登记租入资产的情况。这种方式不仅可以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还能够转移购买机器设备所承担的风险。经营租赁本质上是一种融资方式,能够有效地提高企业的投资报酬率。
2.2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卖方(承租人)将自有资产出售后又将该资产从买方(出租人)处租回的行为。通过售后回租的交易,资产的卖方(承租人)仍旧持有资产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控制权,将资产所有权转化为货币资本,实现了资本的货币化。售后回租的实质是用租赁资产的所有权作为抵押的融资方式.我国会计准则将售后回租划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形成经营租赁的售后回租业务是经营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属于表外租赁范畴。
2.3未合并企业
未合并企业是指一个企业持有其他企业相当数量但还没有达到控股程度亦即拥有的投资份额不超过50%的经营方式。由于投资方对合资企业并没有取得实际控制权,投资方不需要将合资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负债规模进行合并反映,只需要将对合资企业的投资作为一项资产来处置,也就是说因此形成了表外融资业务。一旦合资企业出现了财务困难的情况,为了保证投资的收益,投资方会通过为合资企业提供担保等的间接融资形式为其筹集资金,以此来尽可能帮助合资企业渡过难关。这种间接融资并没有在资产负债表上有所体现,就形成了企业的表外融资。
2.4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者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资产证券化定义为“将企业(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以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资本市场上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资产证券化是通过将原始权益人(卖方)缺乏流动性但可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构造转化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自由交易的证券的行为。其通过将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改组为市场化的投资产品,赋予其流动性,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公司资产的质量。
2.5特殊目的实体(SPE)
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y,简称SPE)是为了特殊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实体。是指由发起人建立、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其职能是购买、包装证券化资产和以此为基础发行资产化证券。特殊目的实体作为创新金融工具的载体,主要在高风险按投资行业有所运用,其使用范围也扩大到资产证券化、大型项目融资、研发和开发活动等。SPE的发起人在一定条件下成为独立的个体,拥有实质上的决策权,但没有控制权,发起人不需要按持股比例合并SPE的资产和负债,这就形成了表外融资。
3 表外融资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3.1直接表外融资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直接表外融资是指不转移资产的所有权,融资企业享有资产使用权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体现的直接融资形式。因为融资企业的资产所有权,企业就不会确认为资产或者负债,当融资企业得到了资产使用权,不仅能够取得资金,也不会使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偿债能力发生变化。比如经营租赁,当承租方租入设备的使用期限比该设备的使用寿命短时,能够减少企业的资金占有量和该设备的无形耗损,从而提高设备的利用率。使用经营租赁这种表外融资方式,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都是有益的。
3.2间接表外融资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间接表外融资是为了维持企业资产负债表内的负债在合理范围内,用另一个企业的负债来代替本企业的负债。通过这种表外融资方式,不仅能够使企业的资金需求得到满足,又可以使企业负债保持在合理的限度内,为企业后续的融资行为做出了铺垫。间接表外融资中,最常见的方式是母公司将自己的部分资产作为投资投向子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资产的减少会在长期投资的增加中得到补充,通过子公司进行融资更容易,母公司可以通过子公司实行负债经营,而事实上,子公司的负债就是母公司的负债。
4 总结
表外融资作为一种实用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有着非常多的优势。但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该表中的这种隐秘性,也造成了很大的潜在风险。这不仅会对投资者等的利益造成损害,还有可能使企业面临意想不到的危机。在有效的监督管理下,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正确的做出表外融资决策,能够对企业整体的发展以及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产生积极的影响。
参考文献:
[1]杜琳.企业表外融资财务问题研究.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2006
[2]李飞,黄乐.表外融资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研究.商业会计,2012(20)
[3]寇银珠.表外融资的财务问题综述.中国电子商务,2012(2)
论文摘要:加快道路交通发展是我国现阶段经济及社会发展面临的非常紧迫问题和繁重的任务。与此同时,资金不足又是我国道路交通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的制约因素。为缓解这一矛盾,我国公路建设与公路经营选择了市场化运作方式,公路经营企业也应运而生。现有收费公路的经营权处置形式主要有转让、租赁和经营权作价入股。由于处置方式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也不相同,而公路经营权的物质载体——收费公路资产,是公路经营企业资产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收费公路经营权的取得方式及会计处理的探讨具有重要意义。
一、 公路经营企业取得收费公路经营权的形式
1.转让收费公路经营权
转让收费公路经营权 ,是指 国家以公路所有者的身份,将收费公路经营权在一定年 限内转让给公路经营企业 ,并由公路经营企业向国家支付收费公路经营权转让金的行为。公路经营企业签订收费公路经营权转让合同,并按规定向国家一次性支付整个出让年限内的公路经营权转让金后,即可取得收费公路经营权。通过转让获得的公路经营权 ,企业可 以在转让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对其进行 自主经营,也可 以依 法对其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的流转,为企业获得最大的收益。
2.租赁公路经营权
租赁公路经营权,是公路经营企业与主管收费公路的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期的租赁合同,并按年支付现金的行为。例如,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承包经营河南省公路局拥 有的107国道河南省境内部分路段收费业务承包期限自2005年 1月 1日至 2009年12月31日止,承包金额为9亿元,每年支付 1.8亿元。与转让形式相比,租赁形式是不必一次性支付大额的转让金。
3.作价入股收费公路经营权
公路经营权作价入股的行为一般有2种 :一是国家以公路经营权作价入股界定为国家股 ;二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将已经取得的公路经营权作价入股界定为企业法人股:企业通过折股方式取得的公路经营权在入股期限内视同享有与出让公路经营权一样的权利和义务。
二 、3种主要转让方式的会计处理探讨
1.出让收费公路经 营权会计 处理探讨
(1)转让形式的提出。“八五”期间随着国家“收费还贷”政策的出台,随着一批高等级收费公路的出现,收费公路在一定期限内的经营权也随之形成。在这一时期 ,公路的建设规模迅速扩大,资金缺口及筹资压力与日俱增。经营性公路通过收费,虽然可能逐步收回投资或取得合理回报,但收回投资需要较长的时间,在一定的期限内建设资金仍然沉淀在项目之中,无法快速循环再用于新的建设。这样 ,一方面用于公路建设(包括用于经营性公路 )的资金不断地大量沉淀,另一方面筹资的压力又在日益加大。如何盘活不断沉淀下来的资金,缓解筹资压力,加快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就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交通部门根据经营性公路收费实际,借鉴国外公路经营权转让的成功经验,提出了经营权转让的思路,并逐步开始了经营权转让的探索与尝试。通过 10多年的实践 ,在全国已成功地进行了-公路项目的经营权转让,有效地盘活了一批公路资产 ,加快 了公路建设的资金循环。
由此,公路的经营权转让逐步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视,相关的政策规定也开始陆续出台。1996年交通部出台的《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是最早针对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问题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998年 1月 1日实施的《公路法》首次对公路收费权的转让以法律形式予以确立;2004年国务院颁发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对公路收费权益的转让管理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并明确提出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具体办法,随后《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出台。
(2)转让制下收费公路经营权的会计处理。对于公路收费权的属性尚存争议,有人认为公路收费权属有形资产,本文认为其属于无形资产范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6号》中认定为无形资产 ,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之一的条件就是: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新《办法》中明确指出: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公路、公路 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仍归国家所有 ,受让 方拥有的仅是其转让期限内的公路收费权益。企业获得的只是依托在公路这个实物资产上的收费权,而公路资产是属于国家所有的。由此可见,收费公路经营企业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公路经营权在会计处理上作为一项可辨认的无形资产核算,设置科目“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
2.租赁公路经营权会计处理探讨
(1)租赁形式——收费公路经营体制的新形式。收费公路的租赁形式是伴随着公路行业的体制改革而产生的。国家以转让的方式进行公路资产处置,是一种较为彻底的方式,这种处置方式让国家和企业划清了关系。国家由于让渡了公路经营权,一次性收取了数额可观的资金,除用于偿还公路建设贷款和有偿集资款外,应当全部用于公路建设,便可以此补充国家公路建设资金的不足。企业由于花费了大量的资金,便换回了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公路经营的权利,掌握了这种权利,收费公路不仅仅是公路经营企业的经营权的物质载体,而且进一步成为由企业自由支配并获利的资产。
但是,在公路行业体制改革的实践中,以转让方式进行公路资产的处置引起的利益冲突是相当突出的。由于收费公路的经营权转让 ,在经营期内不能撤消,也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形式的流转,国家对已经转让经营权的公路资产管控减弱,致使有些收费公路项目过多过滥,甚至出现了“关卡林立”和 “行路难”的情况,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此外 ,用银行贷款抵顶转让金现象普遍 ,部分地方转让 18个项 目获取的243亿元资金中,有 170亿元是受让方以被转让公路作质押取得银行贷款支付的,占70%。不仅未达到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公路建设的目的,还让一些单位以极低的风险代价控制了巨额公路国有资产,并从中获取巨额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推进公路项目的经营权转让就十分谨慎 ,公路经营企业 的年度报告中公路收费经营权开始以租赁形式出现。
笔者对租赁公路经营权的形式是持肯定态度的 ,这种形式减轻了公路经营企业一次性缴纳转让金的负担 ,对直接转轨中的制度转轨成本进行了时间上的分摊,从而为许多因转让形式受条件约束的公路的合法入市创造了便利条件。
(2)租赁公路经营权会计处理。企业以转让方式取得的收费公路经营权作为一项资产入账 ,而对于逐年支付租金的形式取得的收费经营权并未作为一项资产予以反映,只将逐年支付的租金作为期间费用处理,两者之间的处理存在差异,其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对租赁形式权属问题存在分歧,即承租公路经营权是物权还是债权的界定。一种说法就是,租赁形式主要是以合同维系所有者与使用者(经营者 )双方的关系、按年支付租金,使用者不享有充分、稳定的产权保障。承租者只能获得债权性质的承租权,不能进行市场交易,即承租权是不能加以转让、承租、抵押,从而使使用者缺乏经营活力。与转让形式相比较,租赁是没有取得收费公路的物权,属于债权随着商 品经济 的 日益发达 ,这种物权与债权的严格分界日益受到现实生活的挑战,“债权物权化”的趋势日益明显承租公路经营权的公路经营公司需要承担公路的日常养护、道路设施的维护等义务,这种义务可以认为是物权性质的义务。因此,可以考虑将承租公路经营权作为公司的一项资产。
3.作价入股收费公路经营权的会计处理分析
(1]作价入股——收费公路经营体制的创新。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为公路 国有资产的体制转轨提供了另一种思路那就是收费公路经营权作价入股。国有收费公路作价入股是指国家作为公路所有者将一定期限的收费公路经营权折合成一定数额的股份投入股份制企业运营,并成为企业的股东,享有这一股份份额的股东权益。当国家以公路所有者的身份将公路经营权作价作为股份投入企业之后,国家的收费公路经营权就转变成为对企业的股权,国家就失去了对其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己从对实物公路财产的支配变成了对价值财产的支配,作 为企业的股东 ,仍可以通过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将自己的意志间接地作用于企业 的财产。
在这种方式下 ,国家的角色从公路所有者向企业投资者转变,从而免除了公路经营企业补交转让金的困难,较好地化解了收费公路资产处置中的矛盾;中突。
(2)收费公路经营权作价入股的会计核算。收费公路经营权作价入股的实质是把理应由国家一次性收取的转让金,转为资本金直接入股于股份公司而成为国家股。收费公路经营权出让金入股具体操作起来有 2个可分离的过程第 1个过程是公路所有者与公路经营者者实际交易的过程,即国家出让公路经营权;第2个过程是国家是否再进行投资。第 1个过程结束以后,是否继续,完全取决于国家的再决策,收费公路经营权出让金入股的这2个过程是先后继进的关系,是 2个完全独立的过程。公路所有者——国家完全可以只实现第 1个过程而不继续第2个过程,第2个过程不表现为第 1个过程的目的。在这2个过程中,国家由公路所有者的身份转变成为投资者的身份,在投资时国家不是以公路所有者的身份出现,而是以国有财产资金形态所有者的身份出现。国家在转换身份的同时,企业在收费公路上划清了关系。国家用转让金入股,成为公路经营企业的股东,经营企业支付 了收费公路经营权转让金,收费公路成为由其支配的法人财产。
论文关键词:会计政策选择寻租动因危害扼制对策
论文摘要:借鉴会计寻租已有研究及实际表现的基础之上,对会计寻租的内涵进行了深刻的描述和分析。所谓会计寻租是指在社会总财富水平和企业真实业绩(即经济收益)未改变的前提下,通过改变会计信息(即财务报告收益的数字)来进行财富的非公平性转移和资源的不恰当配置,从而对其他社会主体利益造成损害的一种非生产性寻利活动。所讨论的是指通过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改变其真实收益,以取得不应得的资源或财富而进行的寻租活动的相关问题。
1利用会计政策选择寻租的案例
1.1会计政策选择进行寻租的道德准则
新指令明确了法定审计者的责任并用一系列道德准则巩固了审计者的这些职责以确保审计者的客观性和独立性。众所周知,拉玛特事件出现后,欧盟有了更清醒的认识,更趋向于接受“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所昭示的美式“规则导向性”理念。审计者和规则制定者已经充分意识到这点并一直致力于寻求最佳的职业实践方式。正如官方代表FritsBolkestein(欧盟内部市场委员)所说:审计者是我们防范那些想要伪造账目的舞弊者的主要“防线”……没有人会天真地认为只要出台一些指令就将会一举杜绝会计舞弊现象……但是我们现在所提议的只将会是为审计过程“注入”更多的严密性和“一剂”更强烈的道德观念。
1.2利用强制性会计政策的空间进行寻租
由于盈余管理以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为前提,所以,手段的应用是在会计法规和准则的范围内进行的。主要表现在对需要估计的项目进行调整,如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折旧,费用成本化,成本分摊和存货计价等来达到修正公司盈余的目的。利用资产重组将公司外部巨额利润注入公司内部,将亏损输出公司,以实现利润转移。利用关联交易通过合法不合理的方式将关联交易产生的利润向上市公司转移,而将亏损转出。上市公司达到盈余管理的目的,利用资产减值准备,在公司业绩良好时多计提准备,在业绩不佳时少计提准备,以调节利润,利用虚拟资产和股权投资,利用时间差和政策变更也是公司常用的盈余管理的一种方式。
2利用会计政策选择寻租的动因
2.1会计政策选择权的产生
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权的产生从会计准则规范角度看,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源于经济事项的不确定性与财务会计的应计制;从契约理论角度分析,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是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而不能对所有会计政策条款做出详细规定;从企业经营者来看,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是为了获得会计数据不同时间分布带来的各种可能的利益。
2.2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
(1)经营者对于财务报告中存在的大量未来经济事项必须做出判断,诸如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残值、递延税款以及坏帐损失等;(2)对于同一类经济业务,管理者必须在公认的会计方法中选择其中的一种处理方法,比如,折旧方法中的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发出存货计价中的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与加权平均法;(3)经营者在营运管理方面也需进行相应判断,如存货水平、存货发出和采购的时间安排以及收帐政策等,这都会影响到成本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4)经营者必须合乎情理的判断跨期发生的一些费用,比如,研究与开发费用、广告费及维护费等;(5)经营者在企业联合、租赁合约以及权益性投资等方面也需要做出选择,比如,企业联合既可以使用联合会计,也可以使用购并会计;租赁合约可以是资产负债表内的内容,也可以是表外披露的业务;权益性投资可按权益法核算,也可以按成本法核算。
3利用会计政策选择寻租的动因
3.1企业管理当局的寻租动因。
在我国,企业经营者的业绩一定程度上还与其政治待遇相关,如业绩突出者,可获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种种高薪、待遇、级别便是“租金”。正是“租金”的存在,诱使企业管理人员在提供会计信息时,一定会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会计政策。
企业管理当局在对外披露会计信息过程中的寻租活动,能使企业通过粉饰会计信息这种非生产性手段取得其本不应该得到的利益。其结果会使企业受益,投资者、债权人和供应商受损。从投资角度看,企业通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就可能躲过债务人约束,甚至是法律限制,将资金投向本不应该投资的项目或领域,使企业有关方受益。从收益分配方面看,当虚假信息被政府和税务部门及其它使用者利用时,就可能导致该上缴的税费没有上缴,使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减少;该分配的利润继续留于企业,从分配数量和分配结构上都使有关方利益受损,企业方受益。
3.2外部相关利益者的寻租动因
(1)政府的寻租行为同样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特别是某些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的局部利益,往往要利用上市公司来体现本地区的经济水平或显示政绩。
(2)中介机构的寻租动因。作为注册会计师,其基本职能就是鉴证,即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做出评价,并出具法定的书面文件。但是注册会计师在鉴证过程中往往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在审计的过程中有的会计师为了从被审单位得到更多的好处,经常与被审单位串通一气,致使“合谋”出具的审计报告含有很大的水分,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4会计政策选择中寻租行为的危害
由于会计政策的选择是企业处理各经济关系、协调经济矛盾、分配经济利益的一项重要措施,对同一会计事项的处理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会产生不同的甚至相反的会计结果,从而影响到各利益集团的经济利益。会计寻租会造成社会经济资源租值的耗散,进而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由于反映会计处理结果的会计信息是各利益集团进行决策的依据,因此不同的会计政策下产生的会计结果会使各利益集团做出不同的决策。寻租的存在,使得管理当局在会计政策的选择上会基于不同的立场,因而所披露的会计信息的重点也将不同,甚至生成失真的会计信息,其他利益集团据此极易作出不恰当的决策,最终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损失。来源于/
5扼制对策
(1)限制政府管制,以会计准则的创新来抑制寻租。
以会计准则的创新来抑制寻租,一方面是建立这样一种制度,即加大寻租成本,减少寻租收益,使寻租的净收益小于寻利的净收益,从而将“经济人”的寻租行为引导和转变为寻利行为;另一方面,通过会计准则的创新,完善会计准则,减少制度租金。因为租金供给量越大,寻租者预期收益高,寻租活动便猖獗,因此可通过降低租金供给来治理寻租。同时政府在制定会计准则时,要考虑留给企业一定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但所留下的政策选择空间又必须适度。
(2)提高会计政策选择的公允性,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是完善经营者激励机制。因为会计政策的选择完全受内部人控制,如果没有长期的报酬和业绩相对称的激励机制,经营者可能会在会计政策的选择上发生寻租行为,最终使企业相关者的利益受损。而通过订立激励与约束相容的报酬契约,使经营者的付出与回报成正比,经营者必然会权衡利弊,断然不会冒着高风险从事寻租、创租活动。
(3)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建立建全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操守教育,使会计人员从道德上产生一种对寻租活动的反感,以改变其偏好及效用函数,主动放弃寻租选择。同时,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以企业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强有力的监督是改善会计工作质量,提高会计信息可靠性的重要保证。
6结语
企业会计政策选择中滋生的寻租行为是一种特殊的寻租活动,但带来的后果与一般的寻租行为却是相同的。它会造成社会资源的错误配置和经济损失,是相关利益集团间的附和博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