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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其实根本问题是将研究与开发费用的支出确认为资产还是期间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自创无形资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但不具有实物形式的资产,企业自创无形资产包括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商誉,企业自创无形资产与企业购置、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同类无形资产没有本质区别,只不过计价方法不同而已,本准则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当期确认为当期费用,自创无形资产的这种计价方法优点在于考虑到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是一种高风险的投入,自创无形资产是否成功存在不研究因素较多。自创无形资产未来形成的收益是否流入企业很难估计将自创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直接计入费用发生当期的损益符合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同时这种计价方法较为简单明了,便于会计核算的确认和计量,但是仔细研究这种自创无形资产的计价方法,就会发现这种计价方法存在很大的缺陷和不足。
(一)这种计价方法确认的自创无形资产价值违背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所谓资产性支出是指该支出的发生不仅与本期收入取得有关,而且与其他会计期内收入相关;所谓收益性支出是指该项支出的发生是为了本期收益即仅与本期收益的取得相关。我们知道,企业所从事的研究与开发活动多少总是与企业的未来收益相关的,甚至还十分密切,并且自创无形资产在研究和开发期内并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只有自创无形资产在获得成功后才能带来收益。由此可见自创无形资产研究与开发费用与以后各会计期间内取得的收益有关,与当期收益无关。因此,从理论上讲,自创无形资产的研究和开发费用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价值之中要比武断地将其全部作为费用而一点也不确认其资本化要好一些。
(二)从会计的行为学角度看,费用化作法容易助长企业的短期行为。因为就我国目前的经济体制看,在企业中管理当局的报酬在很大程度上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有较大联系。所以,如果要将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全部作为期间费用无疑将使企业的利润下降,而这些会促使企业管理者为寻求业绩不恰当地削减企业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以使企业的账面收益好看一些,然而这样做不仅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不利,而且会阻碍企业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制开发进程。在目前十分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企业如不在技术、产品、工艺上创新,则很可能被市场无情的淘汰掉。
二、关于我国无形资产研究与开发费用会计处理的设想及建议
我国企业目前处于一个迫切发展的阶段,企业的技术水平较国外相比还比较落后。我国的企业要想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必须扎根于创新。对于我国企业无形资产研究与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区别研究与开发活动各自不同特点来决定其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如果开发费用满足特定的标准则表明这些费用可能产生未来经济效益。则这些费用就应确认为资产,这些特定的标准是:(1)能清楚地确定产品或工艺,并且应计入产品或工艺的费用能单独地辨认,可靠地计量。(2)产品或工艺的技术可行性能够论证。(3)企业计划生产并销售该产品或工艺。(4)拥有为完成该项目并销售或使用该产品工艺所需的足够的资源,并且能论证其可用性。如果我国企业采用这样的标准来确认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该资本化还是费用化,一方面可避免盲目地将研究与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另一方面这种处理方法符合会计的配比原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并且可以克服企业的短期行为,有利于企业技术改进。如果企业的无形资产研究与开发费用不符合资产确认标准,则应将这部分研究开发费用在发生当期确认为期间费用。在以后的会计期间内,即使又达到特定的标准也不再确认为资产。
我国企业经过多年的摸爬滚打,也逐渐意识到研究开发工作对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新产品开发和生产工艺的改进。例如,长虹、海尔、宝钢等大型企业都投入大量资金,建立先进的实验室,还通过与高校或科研机构合作建立博士后流动工作站,以吸引高层次人才从事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工作,力图保持企业的竞争优势。就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而言,将研究开发费用资本化,可以避免出现因将研究开发支出费用化而导致收益减少的现象;从会计行为角度看,也可避免出现企业为保持市场优势和效益时不恰当地削弱研究开发费用的短期行为,有利于我国企业新产品开发及生产工艺的改进,不断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关键词】自创无形资产;研发费用;资本化;摊销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准则》在内的38项具体准则和1项基本准则。与2001年1月18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相比较而言,新的无形资产准则在确认、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等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
一、无形资产旧准则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核算范围模糊,概念涵盖不全
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分为可辨认和不可辨认两种。其中,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即是指商誉,但准则核算中又不涉及企业合并所产生的商誉。这样的表述前后矛盾,概念不清,容易引起争议。
从概念还可以看出,准则以列举的形式把无形资产的应用范围局限于四种情况。但随着无形资产使用面的日益扩大及在资产总额中所占的比重的增加,其范围必将有所突破。
(二)自创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处理不合理
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有两项:一是研究开发费用,即调查分析及创新改良并付诸行动时发生的费用;二是附带费用,即研究成果形成后向有关部门登记时发生的费用。原准则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和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可以看出,该规定把研发支出费用化,很少的申请费用资本化,虽然较多地考虑了谨慎性原则,但存在较多的不合理之处:(1)从短期来看会增加开发当期的费用,造成利润的虚减;从长期来看,则严重低估企业价值。由于无形资产入账价值较低,在使用期内摊销价值也较低,造成使用期利润的虚增,以至于难以反映企业真正的经营利润。(2)同样功用的一项无形资产,若企业自行开发则入账价值偏低,若企业对外购买,则入账价值较公允,这样在不同的企业间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三)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单一,摊销方法期间过长
处于可比性的考虑,原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成本应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年限内采用直线法分摊。对于摊销期限,采用法律规定年限和合同规定年限孰短的原则或不超过10年的原则确定。但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新技术、新工艺层出不穷,使无形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及其产生的未来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这样规定的摊销方法和摊销年限缺乏灵活性,给企业特别是高科技的企业对无形资产真实价值的核算开来障碍。
(四)无形资产的减值
原准则中对无形资产的减值规定:账面价值大于可收回金额时提减值准备,当可收回金额回升时,减值准备可以转回,这给企业利用减值进行利润操纵提供了便利条件。(当然,减值转回的问题,不单单是无形资产面临的,其他资产同样有类似的问题)。
(五)无形资产的相关信息在财务报告中没有充分披露
在资产负债表上,无形资产列在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和固定资产之后,内容较简单,只反映账面净值。在报表的附注中也没有关于无形资产的详细说明,更没有关于无形资产的重要信息——研究和开发费用披露的强制性要求,即使是上市公司,也只是简单地将研究与开发支出活动列示在管理费用中,很少有企业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每年的研究和开发支出的具体数额。这样不利于信息使用者获取更多的关于无形资产的信息,影响对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企业价值的判断。
二、无形资产新准则的变化
(一)新准则的外延扩大,定义更加严谨,范围界定清楚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扩大了无形资产的外延,具体表现为:1.取消了时期长短的限制。2.新准则以源自于合同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描述性规定代替了旧准则中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的列举性规定,这种描述性的规定使得新的无形资产准则由更强的覆盖性和前瞻性。
修订后的准则明确规定不包括商誉,企业合并中形成的商誉,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此外,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和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不再适用无形资产准则,改由其他准则项目规范指导。
(二)研发费用的处理趋于合理
新准则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对于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仍然记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且研究达到一定程度进入开发程序,则开发阶段的支出可以进入无形资产的成本予以资本化。
这样的规定能较为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真实价值,便于信息使用者了解企业技术研究情况以及未来的获利能力,也有利于增强企业的创新能力,使企业的科技领先优势在报表上反映出来。
(三)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方法的改进
新准则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即企业应根据预期消耗该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未来利益选择摊销方法。从而扩大了企业的选择范围,增强了核算的灵活性。
新准则首次明确提出,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残值应为0,但在特定条件下,应考虑残值,即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取消了10年期限的限制,强调企业应在使用寿命内合理摊销,随摊销方法而定。
(四)增加了有关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原则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并判断其使用寿命,对于无法预见其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期限的,应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进行价值摊销,只进行减值测试(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至少一次进行减值测试)。并且在每个会计期间对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
(五)新准则首次提出了现值的概念
本次准则修订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引入现代财务管理学的观念,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无形资产的核算便是其中之一。新准则规定,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的,实质上有融资的性质,无形资产的成本按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认,实际支付价款与现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未确认融资费用,在使用期间摊销,记入当期损益。
(六)增加了无形资产的披露要求
新准则增加了五项披露要求,即应按照无形资产类别披露资产的账面价值、使用寿命、摊销方法、担保无形资产情况和研究开发支出信息等,披露内容更加全面。为利益相关者进行价值判断和相应决策提供了更多更有用的会计信息,进一步贯彻了会计的相关性原则。
三、新准则尚需完善之处
新会计准则吸收了近年来会计学界的理论成果,反映了知识经济时代对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披露的要求,对旧准则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了较大的修订和完善,使有关无形资产的业务处理更加合理,并基本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但新准则中仍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1.新准则中无形资产的外延扩大,不再明确无形资产的具体内容。虽然这意味着凡是符合无形资产概念和确认条件的都确认为无形资产,改变了以前范围过窄的弊端;但由于我国市场体制尚不完善,企业意识不到位,以及原准则的影响等因素,许多企业对其拥有的无形资产视而不见。即使有些企业意识到这些资源的价值,实际确认时却又无法衡量。笔者认为:准则中还应列举出我国现有经济环境中存在的无形资产,便于企业操作。
2.虽然自创无形资产的研发阶段划分条件和资本化条件,在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没有制定具体的研究和开发阶段的判定标准,只是给出定义。这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企业处于各种目的,会任意调整资本化金额和费用化金额,以达到盈余管理的木的,从而降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同时,研发费用资本化规定的操作性太差,企业难以判断哪些活动属于该范围,由于我国经济不够发达,法律法规等还不够健全,管理人员及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有限等一系列不利因素。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很难把握哪些属于研究阶段,哪些属于开发阶段,导致对研发费用划分有较大的主观因素。笔者认为:准则也应根据我国企业研究开发的能力及所处的程度,以列举的形式明确一部分研究和开发活动。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杜培培.无形资产新旧准则的比较和启示[J].当代经理人,2006,(15).
关键词:自创商誉;无形资产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自创商誉的本质构成及其与无形资产的关系
收录日期:2013年2月25日
一、自创商誉的本质构成
纵观文献,关于自创商誉的本质历来有多种不同的观点,其中最主要的观点有“超额收益观”、“好感价值观”、“总计价账户观”和“核心商誉观”四种,这几种观点从不同的角度论述了自创商誉的本质,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又都有一些不足之处。那么,自创商誉的本质构成究竟是什么呢?当一个企业的整体价值大于其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时,或当一个企业能够取得较同业相比的超额收益时,我们就说这个企业有自创商誉。事实上,自创商誉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自己创立起来和逐渐积累起来的、能为企业带来超额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自创商誉从表面上看是由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良好的信誉、先进的技术、经营管理有方等多种因素造成的外界对企业的一种好感,具体表现就是企业具有突出的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那么,在这一笼统的自创商誉中,到底包括些什么呢?笔者认为,从本质上说,自创商誉由企业未入账的资源和企业所有资源之间的组合经济效应两部分共同构成。
1、企业未入账的资源。企业未入账的资源是自创商誉的首要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未入账的无形资源。现行会计模式中有一套严格的会计要素确认入账标准,只有符合这些条件的项目,才能作为会计要素确认入账。能为一个企业带来收益的资源很多,但并非这些资源都符合会计要素的确认标准,有相当一部分资源按照目前的资产确认标准是无法入账的,例如人力资源、与政府的良好关系、生产诀窍、有效的广告宣传等按照目前的会计要素确认入账标准都是无法入账的。一般来说,在企业未入账的资源中,有形资源很少,未入账的资源主要是无形资源。一个企业已知和未知的无形资源往往很多,但这些无形资源被现行会计体系纳入无形资产的却寥寥无几,仅仅是我们所熟知的无形资源中的少数几个。例如,在我国,已入账无形资产的只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和非专利技术6项,国外企业财务报表上反映的无形资产也不过十几项。而美国的评估机构在实际评估中评估的无形资产已多达23项,而且还有日益增加的趋势。可见,现行会计模式中所纳入的无形资源仅仅是企业内发挥作用的一系列无形资源中的一小部分,只不过这一部分符合目前会计模式的确认入账标准而入账,企业还有大量起作用的却未被纳入现行会计体系的其他无形资源,由于我们目前还不了解它们或虽了解它们却无法计量它们,所以没有将其纳入会计系统。但是,没有纳入会计系统并不等于它们没有价值,它们确确实实存在于企业中,发挥作用,为企业带来收益。当我们计量企业的整体价值时,就包含它们的价值。从这一点来说,自创商誉主要是由众多未入账的资源构成的,自创商誉具有资源特性的一面。
2、企业所有资源之间的组合经济效应。企业所有资源之间的组合经济效应是自创商誉的另一重要组成部分。资源的组合经济效应是指资源组合起来,其整体价值大于、等于或小于其单项价值之和。资源的组合经济效应又可以分为“协同效应”和“负协同效应”(在本文中,“协同效应’特指资源组合起来所能为企业创造的未来收益大于各单项资源单独作用时各自为企业所创造的未来收益之和)。企业是一系列资源的有机组合,但企业作为一系列资源的组合,协同效应能否产生并发挥作用,依赖于各项资源之间结合的有机程度。若各项资源之间是有机组合,那么企业在财务方面会产生协同效应,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的价值大于各单项有形资源和无形资源的价值之和,真正产生“1+1>2”效应;若企业各项有形、无形资源之间结合的有机度差,那么有可能会出现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的价值等于或小于各单项资源自身的价值之和,这时我们可以说产生了资源组合的“负协同效应”。我们都知道企业产生的收益是各种资源共同产生的,我们很难将企业的收益归属到具体的一项项资源的头上,因为这些资源发挥作用是相互依赖的,无形资源没有有形资源作为载体,作用发挥不了;有形资源离开了无形资源的作用,往往也作用甚微,效率低下。所以,资源的组合经济效应肯定是存在的,那么这种组合效应是正还是负,即产生积极作用还是消极作用则完全依赖于资源之间组合的有机程度。经营良好的企业,一般都会产生协同效应,企业的整体价值往往大于各项资源单个价值之和,因而企业总体价值超过各项资源单个价值之和的部分不仅包含了企业未入账的资源,还包含了企业资源之间的协同经济效应,而会计上则将企业总体价值超过各单项资源之和的部分都归入自创商誉,所以我们计量的自创商誉价值就包含了资源的组合经济效应;经营不良的企业,则相反,非但没有发挥资源之间的积极组合效应,反而阻碍了各单项资源自身效用的发挥,导致企业的整体价值反而小于各单项资源价值之和。
必须注意的是,资源的组合经济效应不是一项资源,而是由企业资源之间组合而产生的,是资源的派生物。资源的组合经济效应是不能独立存在的,它所代表的价值是由企业的所有资源共同创造的。我们不应该(也不可能)把资源的组合经济效应所代表的价值分摊到企业各项资源的头上,更不应该把它全部归入无形资源,因为单项资源的价值应当反映的是其独立发挥作用时的价值,组合经济效应是单项资源所根本不具备的。
二、自创商誉与无形资产的关系
在以前大部分的有关商誉的文献中,都将自创商誉作为一项无形资产,而后在新会计科目表中新增一项会计科目“商誉”。那么,究竟什么是无形资产?自创商誉与无形资产的关系究竟怎样?
历来关于无形资产的定义不计其数,多种多样。在所有有关无形资产的定义中,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比较有代表性。按FASB的定义,无形资产是“指没有物质实体的经济资源,其价值是由其占有权及其他未来利益所决定的;但货币性资源(如现金、应收账款和投资等)不认为是无形资产。”按此定义,无形资产的实质是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无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经济资源。
根据上文的分析可知,自创商誉是由企业未入账的资源和企业所有资源之间的组合经济效应共同组成。先分析自创商誉的第一组成部分――未入账的资源。未入账的资源中,主要是未入账的无形资源,少数情况下也会出现未入账的有形资源(如地理位置的优越)。将自创商誉中所包含的这些未入账无形资源作为无形资产是无可厚非的,因为这些未入账的无形资源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的经济利益,而且它们所能提供的收益一般都会超过一个经营周期。只不过它们不符合目前会计要素确认入账的标准,不能逐一作为无形资产单独入账,而只能笼统地放在自创商誉中。但必须注意的是,若将来当这些无形资源逐一入账,将不是以自创商誉的名义入账,而是以“××无形资产”入账。再分析资源之间的组合经济效应。资源之间的组合经济效应是资源的派生物,不是一项独立的资源,虽然它代表的也是未来经济利益,但这一未来经济利益是企业所有资源之间的协同经济效应,是企业所有资源协同创造的收益超过各项资源单独作用时所产生的收益之和的部分,资源之间的组合经济效应依赖于资源之间的组合而存在,一旦资源分开,则不存在任何组合经济效应。所以,企业的所有资源是因,资源之间的组合经济效应是果,将资源之间的组合经济效应纳入无形资产是明显不能成立的。此外,自创商誉中包含的有形资源显然也不应归入无形资产。
值得说明的是,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在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指为用于商品或劳务的生产或供应、出租给其他单位、或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无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资产。”该准则还规定,确认一项资源为无形资产,必须具备三个条件:①可辨认性。该项资源必须是可辨认的,应明显区别于企业的自创商誉;②未来经济利益的存在,即资产的未来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③该资源为企业所控制。而且该准则中还指出,只有资产的成本能可靠的计量时才能确认。根据这一准则,自创商誉也被排除在无形资产之外,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来处理,理由是自创商誉具有不可辨认性。虽然这一理由与笔者所说的理由有所不同,但它从另一方面说明了自创商誉与一般的无形资产还是有区别的,自创商誉并不是一项普通的无形资产。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自创商誉是一个综合物,不能简单地把它归属为一项无形资产。将自创商誉和企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分开,作为一个独立的项目来处理是比较合理的。
主要参考文献:
[1]IASC,International AccountingStandard IAS 38 Intangible Assets,1998.
关键词:无形资产;资产评估;评估指标
一、企业改制中的无形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
虽然无形资产的作用日益为人们接受,但无形资产的管理、计量、评估远远落后于人们对无形资产重要作用的认识。特别是对无形资产评估指标体系的认识,已不能适应时展的需要。由于无形资产的特殊性,特别是在确认和计量上的难度性,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及其会计处理应当持有必要的谨慎和稳健的态度,其核心问题在于如何才能合理评估无形资产这一特殊资产的公允价值以反映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应当说无形资产评估与无形资产会计处理是两个紧密相联的问题,对无形资产进行合理评估是进行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改制顺利进行的必要保证。传统经济中发展而来的会计体系从稳健的角度出发,不倾向于将计量难度较大的无形资产反映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中。一般只将外购获得的无形资产予以确认,并按其经济寿命或一定期限进行摊销,而对于企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则将其开发费用在各期作为费用处理,即使该企业所创造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其结果导致企业大量宝贵的无形资产无法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企业财务报告中的净资产不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状况,企业财务信息的相关性和真实性受到严重质疑。以美国为例:由于美国企业间购并现象较为普遍,尤以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受到的抨击最大。有关美国经济界人士指出,在许多企业购并行为中购并方看重的是被购并企业所拥有的,但并没有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无形资产,而并不是看重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反映的有形资产,并以“在21世纪中采用20世纪30年代的财务报告模式”的评估,批判传统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的忽视。国外经济界、学者对会计制度中无形资产会计处理的质疑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固定资产资本化处理,无形资产的费用化处理;(2)无形资产的摊销;(3)无形资产的确认。
二、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及评估的影响因素
无形资产是企业的重要经济资源,是知识产权与工业产权相统一的结晶,是维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支柱,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和增值效能。据有关统计资料,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的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达35%,高科技企业则达60%-70%。它不仅能使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经济效益,而且其自身价值也有巨大的增值作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要生存发展,最终将体现于无形资产的竞争。无形资产对企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及其确认。新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无形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1)与该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无形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新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十一条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但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无形资产评估包括商标、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营销网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资源性资产、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无形资产价值及品牌评估等。
2.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价值的法律依据。从元形资产本身看,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版权、计算机软件等涉及的法律有《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这些法律对于保护相应的无形资产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有利于企业维护其合法权益。如商标权评估后,在商标的侵权诉讼和行政保护中,可依据《商标法》对假冒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量化并认定赔偿额,不仅有利于为商标权人打假维权提供索赔依据,而且有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其知名度。但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看,我国有关无形资产的法律、法规尚不能完全适应WTO的要求。wTO规定的无形资产除上面提到的还包括版权与邻接权、地理(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标志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商业秘密)。而在我国的《宪法》中没有关于知识产权的内容,其涉及评估的一些法律规定也只是包含在《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法律当中。虽然《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法律在无形资产评估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如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合资、联营、兼并、拍卖、转让、无形资产抵押贷款等经济活动,有利于企业认识自己品牌的价值,有利于被消费者所认可,但对其他类无形资产尚未制定特别法律或行政法规,严重滞后于当今实践。
3.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的《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作为资产评估行业规范,在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价值的确定应该遵循此项基本准则。《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是中注协拟定,财政部印发的规章制度性文件,其依据是国务院行政法规9l号令和《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无形资产评估至今尚未立法。使得评估的法律依据不足,这也决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只能侧重技术层面,忽视了评估、披露、使用是资产评估三个环节的重要特征,且三者缺一不可。它难以适应目前我国多种经济体制并存的客观需要。体现到现实当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在涉及无形资产评估业务时,《无形资产评估准则》没提及如何使用,而这个问题在做具体评估项目时是无法回避的。因为资产评估的最终目的是使用,不能只强调和规范评估师的行为,更要考虑使用者的接受情况,在《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中,强调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使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对于使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在无形资产评估条款中很空泛,因没有具体考核指标,缺乏可操作性。4.评估方法对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价值的影响。无形资产主要有三种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收益现值法。评估方法对无形资产价值的影响主要表现为:首先是评估方法选择不当造成的影响——没有明确评估的目的,评估目的错位;或是由于最佳的评估方法中的一些评估参数难以确定,而只好改用别的评估方法。其次是评估方法本身存在的风险。(1)成本法也称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是指在现实条件下,按功能重置资产,并使资产处于在用状态所耗费的成本。重置成本评估法就是按重置成本价格对无形资产进行估价,即按照评估无形资产全新状态的重置成本减去该项资产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估算无形资产价值的方法。由于无形资产具有账面成本不完整、投资成本的弱对应性和人账成本虚拟性的价值特点,在采用重置成本法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时,会遇到成本资料缺乏完整性和原始成本无据可查而带来的不确定性问题,故在使用重置成本法确定无形资产的评估值时,会存在数据资料不准确和不精确的风险,难以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准确。(2)市价法也称现行市价法,现行市价评估法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类似的资产作为比较对象,针对各项价值影响因素,分析比较对象的成交价格和交易条件,将被评估资产与比较对象逐个进行对比调整,估算资产价值的方法。由于无形资产的不可比性,使其没有可比的市场价值。每个企业无形资产由于其在同业中的垄断地位和优越程度不同,为企业带来的超额盈利水平各异,对于相同种类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是不同的。因此当无形资产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时,难以找到可比的市价。另外,我国企业从80年代中期才开始逐渐重视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交易时间短、数量少,可使用的无形资产交易的历史(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资料有限,采用市价法对这些行业的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必须面对数据选用的风险。(3)收益法也称收益现值法,收益现值是指企业在未来特定时期内的预期收益折现的总金额。收益法是把被评估无形资产剩余寿命期间内的预期未来收益,按照一定的折现率折成现值,来确定被评估无形资产价格的方法。运用收益法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的风险主要体现在评估参数收益额、收益期和折现率等因素的确定上。收益额选取的风险是:无形资产的具体类型不同,其使用价值表现不同,带来的超额收益也不同。收益期选取的风险是:无形资产收益期的确定一般有年限法和更新周期法两种形式。年限法指在形成企业控制的无形资产中相当一部分是因为受到法律和合同的特定保护,如商标、专利权等年限,也称法定(合同)年限,而法定(合同)期限内是否还具有剩余经济寿命是评估时应考虑的重要问题。更新周期法是指产品更新周期和技术更新周期。在一些高技术和新兴产业,科学(教学案例,试卷,课件,教案)技术进步往往很快转化为产品的更新换代。折现率选取的风险是:根据折现率的概念可确定折现率的计算方法即以无风险报酬率加上风险报酬率作为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的确定一般为政府债券的利率,风险报酬率的确定常用的方法主要为累加法。
三、完善无形资产评估指标的重要性及措施
1.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企业改制中无形资产价值的公正性、合理性为方方面面所关注。首先应明确的是资产评估价值的合理范围其内涵应是资产评估价值与实际成交价格的合理差异范围,也可理解为资产评估结果在具体数字上的可应用范围,可确定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或与实际成交价格的差异的合理范围。可减少乃至消除国有无形资产低于正常价格出售和大量流失的现象,避免企业主管部门与原企业经营者或个别人一对一的暗箱操作,提高企业改制工作的透明度。
1、内部产生无形资产的计量不同。国际会计准则认为为评价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是否符合确认标准,要求企业应将自行开发过程划分为两个阶段,即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或费用应在发生当期确认为损益,而将开发阶段符合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开发费用应予资本化,并给出了开发产生的无形资产确认的六个条件,基于此,国际会计准则第三十八号指出,内部产生的无形资产成本是首次符合无形资产的基本确认条件和以上开发费用资本化的条件后所发生支出的总额。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把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2、不同类资产交易方面的规定不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无形资产与不同类无形资产或其它资产的交换或部分交换而取得,这些无形资产的成本应以收到资产的公允价值计量,该公允价值等于所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经过转出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调整的数额。而我国会计准则规定,通过非货币易换入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有关非货币易的会计处理规定确定,不涉及补价的,换入无形资产应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支付补价的换入无形资产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补价的换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应按公式计算确定。
二、我国无形资产准则中存在的问题
1、如何处理研究与开发费用。对自创并依法取得无形资产的成本如何确定存在较大争议,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对待研究与开发的会计处理。从理论上讲,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包括无形资产研究开发取得和持有期间的全部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费用支出。但问题在于研发活动是否成功存在重大的不确定性,相应的,其将来能否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也存在着重大的不确定性,应该在什么时间、依据什么标准、什么方法对研发费用进行处理,争议颇大。正由于此,我国会计准则从谨慎性原则出发,规定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如按我国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实行全部费用化又会产生一些问题。首先,对一些知识性无形资产,大量的前期开发、培训或相关试验费用支出无法资本化为无形资产,不能作为无形资产成本进行计量,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在账面上只能够反映注册费、律师费等为数不多的费用,使得企业账面上反映的无形资产不够全面完整,账面价值往往大大低于实际价值;其次,从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无形资产的培育而言,对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不利于我国企业的长远发展,因为全部费用化会使研究与开发费用支出期间的利润减少,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实际经营业绩,企业的整体价值可能因此被扭曲。
2、如何科学、辩证的对待公允价值。我国无形资产和国际无形资产对不同类资产交易方面的规定不同,两者最本质的不同在于我国准则强调的是使用“账面价值”,而国际准则强调用“公允价值”。从会计理论的角度上看,“公允价值”是了解情况的的交易双方都认同并自愿接受的价格。是一种“最公正”的价格。我国也曾要求企业在不同类非货币易中采用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但经过实践后,又改按“账面价值”取代“公允价值”。为什么会发生如此的政策改变,究其原因,在我国使用公允价值,难度太大,由于目前中国会计信息失实严重,如果采用可靠性弱的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会助长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现象。因此,只能用账面价值代替公允价值,以牺牲相关性换得可靠性。但是公允价值又有着账面价值不可比拟的优点,即它具有较强的相关性,通过公允信息,可以了解企业当前所持有的资产负债的真实价值,从而评价企业的机会和风险,及管理当局的管理业绩,从而做出投资和其他决策。如何在我国会计准则中正确的使用公允价值,又是一个尚待解决的难题。
三、对积极借鉴国际无形资产准则的两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