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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规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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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规划设计

农贸市场规划设计范文第1篇

近两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贸市场建设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在县城区先后配建了南苑星城、丰收苑、逸湖、西塘丽景等农贸市场和10多个平价直销店,帝璟湾、新世纪花园、城市嘉园等一批农贸市场也在规划设计和准备开工建设。但在配建市场的建设运营管理中也暴露出部分市场产权关系、经营主体、建设标准、配套功能、运营时间、管理职责不明确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对县城区配建农贸市场的建设、经营、管理,在县政府文件的基础上,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规划建设

1.合理布局设置。县城区配建农贸市场,坚持以“方便群众、合理布点、标准建设、规范运营”为指导,坚持与城市建设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按照服务半径1000米左右和10-15分钟便民服务圈的要求,结合小区(或片区)容量、人口等因素配建大、中、小型农贸市场或平价直销店。县商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提出县城规划区农贸市场规划布点方案,报县规划委员会审批,新出让地块时,县规划部门作出配建市场规划安排,与建设项目同步组织实施。县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明确拟建农贸市场的产权关系及在出让地块中的具置、主体结构、建筑面积、建设标准(配套设施)、运营时间等相关内容。县国土部门根据该规划设计要点编制土地出让(划拨)相关文件(合同)。

2.明晰产权属性。根据建设项目规划要点,确认配建农贸市场产权关系。①产权为国有的,农贸市场用地可直接划拨,由县城司或所在镇区按规划要求负责建设、经营。②产权为开发商的,由县商务、工商部门提出建设标准,县规划、国土部门明确竣工和运营时间,住建部门负责工程监管验收。达不到建设进度、标准和验收不合格的,由县规划、住建部门落实限期整改,或暂停本小区住宅房屋销售和权证办理。③产权为第三方的,对招引民资建设的市场,其产权归投资人所有,并由投资人按标准、规范要求组织建设经营,同样由上述相关部门负责监管。

3.坚持建设标准。新配建的农贸市场,不论产权属谁,都要统一按县商务部门提出的建设标准和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市场主体结构,水电安装、卫生环保、消防安全、检验检测、车位设置等公用设施配置要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市场内部布局,总体上要按照超市或商场式经营格局设置,其区域划分、门点(摊位)配套建设、安装,要按照划行归市的要求,满足不同商品经营、加工、宰杀的个性要求。具体按照市政府办盐政办发文件明确的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安装。按上述标准建成后,由县商务部门牵头,会同规划、住建、国土、工商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营。

4.推进平价直销店建设。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作为农贸市场的补充形式,要适度配套建设。新建住宅小区住户(连片)超过300户、且周边1000米范围内没有配建农贸市场的,在该小区配建的社区、物管用房中预留50平方米以上的一楼用房,开设农副产品平价直销店。

二、规范运营管理

1.产权为国有的,建成验收后,转由相关镇(区)或城司实行市场化招引的专营公司,负责市场内部及四周门面的招租、经营管理和设施维护改造。

2.产权为开发商或第三方的,建成验收后,由产权人自主经营或委托经营。建成不能正常经营的,由属地镇(区)无偿收回经营权,并纳入规范渠道经营管理。

3.配建农贸市场不论产权属谁、由谁经营,都不得分割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4.配建农贸市场投入运营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场所在镇区为该市场的主管责任单位;工商部门负责市场内部监管,规范交易行为,打击违法经营,督促市场经营方履行卫生、秩序、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等管理职责;规划与城管部门负责市场外部经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县商务部门负责市场的地产品组织供应和农超对接,组织和引导品牌农副产品进场销售;农委负责农产品检测服务;物价部门负责价格指导、监测监管;其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配合管理。

三、保持政策衔接

1.对县城区新配建农贸市场,实行政策扶持。2013年新开工的配建农贸市场,参照盐城市区的做法,按时建成并投入运营后,由投资人申报,县商务局会同规划、国土、住建、工商等部门进行核查,报县领导审批,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

2.对县城区已配建农贸市场,明确政策界限。原则上要确保在小区住户入住率达50%前,市场必须投入运营。开发商或第三方投资的,应当在规划要点和土地出让文件明确的时间内,按标准要求完成内部配套设施的安装,经验收合格后,投入运营;不能按时投运、经营权被县无偿收回的市场,由县财政安排资金配套、完善,县商务部门组织招租或委托经营,待相关部门组建的农贸市场管理公司成立后再进行管理移交。

农贸市场规划设计范文第2篇

(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1、调查摸底 20__年3月初,我局对全县从事汽车行业的企业及个体门店进行了摸底调查,建立了相关台账。

2、召开座谈 20__年3月至4月我局组织人员点对点的到汽车经销行、汽车修理行业、__国土规划等地听取他们对汽车城建设项目意见与建议。

3、赴周边县市调研 4月我局组织人员赴洞口、城步等周边县城进行考察,周边县城该项目已进入招商初步阶段。

4、开展初步招商 对外(包括品牌汽车厂家和销售商、国内等)运用电话、传真、网络等现代化通讯手段进行招商。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通过前期调查和分析,未来一段时期我县汽车消费还将保持较快增长,汽车销售、维修、保养市场前景看好,在县内规划建设一个集汽车销售、维修、保养等功能相对齐全,设施相对完善的汽车城很有必要。通过与规划、国土部门衔接沟通,汽车城建设项目初步选址拟放在__新区。__新区建设__汽车城,既有优势,项目用地有保障,项目拆迁任务不重,但也有不少困难和问题:

1、__新区目前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规划道路、供电、给排水配套设施尚未启动,而且__新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非常大。由于__新区配套设施不完善,汽车城项目招商非常难。

2、汽车销售公司不愿意到县城投资建设4S店。建4S店要求县城居住人口至少要10万人以上才考虑。而我县县城居住人口太少,不足6万。而且全县人口也不足40万,在邵阳市处于倒数第二。

3、本地汽车经销商和维修店对__建汽车城态度不一。本地小型汽车经销商考虑到实力和成本原因,不愿意退出现有门店进入__汽车城,本地大型汽车经销商对进入__汽车城要求比较高,要求政府要搞好__基础设施,至少达到三通一平,其次地价要有优惠政策,最好参照工业用地执行。他们通过成本核算,建汽车城投资大,而汽车销售、维修、保养等价格逐步透明,利润不高,如果按商业用地根本无利可图。目前,__新区基准地价比较高,三通一平成本高。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1、成立__汽车城项目建设工作班子,以商务局为主,从规划、国土、住建、长铺乡等单位抽调人员成立__汽车城建设办公室,下设4个组:综合协调组、招商引资组、规划建设组、征地拆迁组。具体负责__汽车城建设项目的实施。

2、6月份要制定好__汽车城项目建设详细规划和项目招商引资方案,并对外招商公告。

3、7月份启动__汽车城项目规划用地征地拆迁工作。

4、9月份启动__汽车城项目规划区三通一平工作。

5、11月份启动__汽车城项目主体工程建设。

(一)前期开展的相关工作

1、20__年9月底,在考察__、__、城步等周边县、市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三套__市场改扩建方案,即方案1:将原市场及周边住宅拆除后,修建二层框架式结构的农贸市场;方案2:招商引资,建30层左右,1-2层做市场,3层以上做商居;方案3:招商引资建32层,1-2层做市场,3层以上建住房,参照林业部门棚户区改造政策纳入沿河西路棚户区改造范围。

2、20__年10月份,我局对市场产权、面积、租赁情况及周边住户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见附件1)。

3、20__年11月中旬,根据先前调查摸底相关数据,按招商引资方案制定了初步的市场补偿方案。我局下属4个公司补偿金额约230万元,住户提出补偿金要具体一对一商谈。

4、20__年春节前,就__市场改扩建项目,我局邀请县规划局专程到省规划科学设计院进行了规划设计。

5、20__年春节后,为加快推进__市场改扩建工作,相继召开了商务局党委会议、市场租赁户会议、周边住户会议、各公司班子成员和职工代表会议,听取了各方面对市场改扩建的意见和建议,对__市场改造进行了再安排、再部署、再动员。

6、20__年4月23日,县政府召开规委会会议初步落实了__市场改扩建项目的规划设计,同意按方案3实施。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1、__市场土地规划面积较少,成片区域综合开发效益不是很理想,加之受当前地方市场疲软的影响,引进外来投资开发比较困难。根据省科学设计院规划,要从严控规,占地面积有4940.44平方米,由于容积率控制在5.55以内,总建筑面积38130平方米;住宅面积只有28860平方米。一、二层要无偿为农贸市场业主单位建造,另外按1:1.3比例还得补偿私宅3393平方米,而住宅面积补偿各公司等的增偿费用较高,预计超过600万元。地下车库成本也太高,估算用住宅售价填补无偿建造业主(农贸市场)的成本价已超过2500元/平方米。所以招商引资比较困难

。2、周边住户共9户,5栋住宅,占地面积62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2610平方米,拆迁户期望值较高,拆迁补偿费用比较大。拆迁工作和拆迁补偿费用必须同步,不然会影响拆迁进度。

3、我局在去年10月把__市场规划上报,__县政府规委会至今没有下达__市场的规划文件,影响项目进度。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农贸市场规划设计范文第3篇

关键词:农业产品;市场营销;批发市场

国外农业营销的先进观念引入我国,农户、农产品企业、合作社等的营销意识不断增强,他们开始研究市场,开始运用不同策略推出自己的产品,以满足消费者日益多样化的需求等,至此,农产品的发展进入了市场营销的新阶段。

一、我国农业产品的营销特点

在现阶段,我国农业产品的营销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第一,农产品交易市场发展迅速,形成了各类专业市场,分布广泛。改革开放初,全国农产品交易市场仅有2385个,1990年时为9750个,其后,市场规模增长迅速,年均增长速度高达12.3%,至2001年,我国农产品市场数量发展到了27167个,并且农产品市场的类别繁多,门类齐全,包括粮油市场、干鲜果品市场、水产品市场、蔬菜市场、肉食禽蛋市场等,其中部分市场的年成交额达到了亿元以上,规模较大。当前,全国主要农产品产区,基本都建立起了农产品交易市场,并在政府政策指导下,加强硬件设施建设,完善相关市场功能。

第二,农产品批发市场成为我国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加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农产品批发市场为主体的农产品营销体系,并向周边辐射,以构建全国统一开放的、覆盖产地与销地的、多层次多方位的农产品流通市场渠道。在农产品交易市场上,交易方式主要以摊位制为主。大部分农产品是以生产者―批发商(可以有几道批发环节)―零售商―消费者的营销模式进行流通的,而农业中介组织的蓬勃发展为实现农户与市场间的联结,推动农业市场化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第三,超市作为农产品销售的渠道迅速发展起来。90年代初期,超级市场作为现代零售市场的一种营销业态,被引入我国,并很快发展壮大,成为农产品销售的主要渠道之一。大型超市一般与全国各地的农业合作社建立合作关系,然后直接向其进货,这样,不仅缩短了流通的过程,降低了流通的成本,也保证了农产品的质量,而且定期推出的特价菜价格还优于农贸市场。因此,超市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农产品交易市场批发、零售等环节的职能,再加上其本身的特点,如舒适的购物环境、标准化的服务、科学的管理方式、良好的信誉等,使其成为农贸市场有利的竞争对手。

二、我国农产品的发展趋势分析

第一,加大对农产品营销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在更高层次上建设完善的营销体系。在下一个阶段,政府对农产品市场的战略规划,应该把重点转移到着力提升市场质量的关键点上,争取在更高层次建立起全新的农业营销体系。

首先,对各级农产品市场进行统筹规划,根据营销现代化、市场化的要求,改革农产品交易市场的战略布局。其次,重点加强各农产品产区批发市场的建设,提高生产区域化程度,形成集中高效的产地市场体系。同时,通过合理布局,建立起完善发达的铁路、公路等交通网络,完善农产品运输的“绿色通道”政策,有效联结农产品批发市场与集散市场,提高农产品流通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也有利于产品的快速集散,保证供应。再次,加强对农产品市场网络营销的建设。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起完善的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套设施,包括农产品实时监测系统、市场结算系统、质量安全检测系统以及交易信息网络平台等。

第二,注重农产品品牌建设,注重提高质量与服务水平,实施营销品牌策略。市场经济发展的经验告诉我们,优质的品牌对于促进产品发展的积极作用是不可忽视的。良好的品牌形象不仅体现在它的外在符号、社会信誉上,更表现在它优良的产品质量与服务上。因此,实施农产品品牌策略,既要注重其品牌建设,更要着力提高农产品的质量与相关服务,将二者有效结合起来。

第三,积极推动发展农产品营销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要积极鼓励发展农产品营销组织,包括农业生产合作社、大型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各种营销专业人员等,将农产品与市场有效联结起来,缩短农产品流通的渠道,提高效率。加大力度培育一批农产品营销的专业经纪人,以现代的市场营销理念对农产品营销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及实施,推动农业营销的发展,将农民引向大市场中,实现农产品的高效流通。

第四,政府对农产品营销的政策支持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在积极推进农产品市场化发展,充分利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调节农业经济的同时,各级政府也应发挥自身作用,提出相应政策措施,完善市场运行中的薄弱环节,如采取补贴等财政支出的手段支持蔬菜等季节性农产品的流通,为农产品营销构建一个良好的宏观政策环境。其次,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及时完善相关法规,规范农产品交易市场的行为,保护农业生产者及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将农业营销活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合理推进。再次,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与监测标准,把产品安全与质量合格摆在突出位置,向市场提供优良的产品,以树立良好的品牌信誉与形象,这也是成功实施品牌策略的关键所在。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逐渐深入,国家为农产品的营销创造了越来越良好的政策环境,我们要在此基础上,充分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不断地总结经验教训,自我创新、自我完善,推进农业产品营销能力的健康发展,逐步实现市场化、现代化。

参考文献:

1、纪宝成,吕一林.市场营销教程(第四版)[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农贸市场规划设计范文第4篇

近两年来,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紧紧围绕畅通、有序、安全的总体目标,开展交通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保持了城区正常的交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比较平稳,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较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一)初步建立交通安全综治机制。,市政府成立了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统筹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定期通报交通安全形势,听取意见和建议,部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初,专门下发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公安、城管、交通等主要职能部门相互配合,以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制度为抓手,联手开展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行动,共同推进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稳步开展。

(二)不断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近两年来,城区新建主次干道5条,改造主次干道、背街小巷9条,道路总长70公里,路网结构不断优化,总体呈现“六横七纵”格局,基本满足城市交通需求。结合城市重点工程建设和“创卫创模”工作要求,对城区部分主干道进行了渠化、亮化,设置了绿岛隔离带、港湾式公交停靠站台,更新了部分交通标志、标线,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环境得到改善。同时,从解决交通安全管理难点、热点入手,加强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化应用,升级改造机动车轨迹查询系统,增设3组交通信号灯和10套高清监控系统,强化了道路交通日常管理。

(三)重点开展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坚持按照“压事故、保畅通”的原则,针对不同的交通管理对象,集中整治了涉牌涉证违法行为、超载超限、危化品运输、校园周边秩序、马路市场等突出问题,特别是加大了对酒后驾车、闯红灯、机非混行、车辆乱停乱放等重点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力度。,公安交巡警部门共查纠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2万多起,处罚123986人次。同时,对城区重点地段、重点时段予以强化管理,城区交通基本保持畅通有序,即使是上下班高峰期或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也没有出现大面积拥堵现象。

(四)切实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交通安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深入重点区域、重点路段,认真排查交通安全隐患,提出科学合理的整治意见,组织集中整改。同时,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个案评析,从中找寻事故发生规律。,公安交巡警部门共排大交通隐患6处,发出整改通知书(函)4份,均已整改到位。此外,在突发性恶劣天气来袭时,能够按照预案全员出动,科学指挥,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努力营造交通安全宣传氛围。以社区居民、中小学生和机动车驾乘人员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印发交通安全知识系列宣传单,组织民警深入社区、学校等单位进行交通安全辅导宣讲,不断增强广大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新闻媒体还开设了交通安全宣传专栏和交通违法行为曝光台,教育市民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收到了一定的宣传教育效果。

二、存在问题

从调研情况看,由于城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城市道路交通压力不断增大,道路交通事故居高不下,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仍然严峻,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难点和突出问题。

(一)规划设计先天不足。一是道路建设规划不够合理。道路建设规划超前意识不强,历史欠账太多,缺乏统筹和科学论证,造成城区路网结构不尽合理,交通循环不够流畅。目前城区纵向道路基本贯通,但横向道路多为“断头路”、“卡脖子路”,不仅路幅狭窄,而且多处于商业、学校聚集区,如人民路、鼓楼路、北城河路等。二是停车场规划建设未得到重视。目前,整个城区没有标准的专门停车场,一些公共场所和商业街区,如人民影剧院、人民医院、真州农贸市场、国庆路步行街等人口密集场所,因缺少充足的公共停车泊位,加剧了占道停

车和乱停乱放的现象。按规定每百辆车37个泊位计算,目前城区仅有汽车停车泊位多个,其中300多个还是马路停车位,停车泊位拥有率不足20%。同时,居住小区没有按规定、按比例建设停车场,多数居住小区、商住楼不能满足自身停车需求。三是公共交通发展滞后。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原有公交线路已不能满足市民出行需求,公交线路未能同步覆盖。因公交站台规划缺失或设置不够合理,公交班车随意停靠上下客现象较为普遍,影响交通并留有安全隐患。(二)交通安全设施不够完善。主要表现为:部分道路等级较低,路幅狭窄,功能不明确,交通信号标志建设滞后,农村道路交通标志严重缺乏。城区主次干道共有24个交叉路口,还有7个路口未装红绿灯,8个路口未装“电子警察”,4个路口的“电子警察”已损坏,少数红绿灯设置不够科学合理。中小学校周边大多没有施划减速带,缺乏交通警示标志标牌,未划定学生家长等候区等。城区道路几乎没有交通指路标志,影响城市对外形象。

(三)市民安全意识有待增强。少数市民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有的缺乏必要的交通安全常识。行人闯红灯、横穿道路、翻越隔离护栏等违法违章行为时有发生,出租车急刹急停,骑摩托车不戴头盔、超速行驶、随意调头、乱闯红灯等现象屡禁不止。另外,对一些电动车驾驶人抢占机动车道、抢灯越线、逆向行驶,以及三轮车“闯”等违规行为,群众反映也较为强烈。

(四)科学管理能力急需提高。一是条块分割,综治合力不强。《仪征市综合交通规划》虽已编制完成,但尚未颁布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综治机制虽初步建立,但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的格局尚未形成,基本上还是多头管理、责权不清,相互之间缺乏协调,长效措施不能落实,致使影响城区交通安全的顽症,如超载超限、“红旋风”随意进城、工程车带泥行驶、渣土车抛洒滴漏等,未能得到彻底根治。二是执法不严,管控难以到位。受办案、罚没指标考核的影响,少数执法人员执法理念存在偏差,对交通违法行为往往重罚款、轻教育,重机动车辆查处、轻非机动车和行人管理。交通运管部门对不进车站和非法营运的车辆还缺乏有效的管控手段。三是队伍薄弱,结构有待优化。交警、交通路政、城管是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三大主力军,目前均存在人员不足、结构不够合理的状况。以交警为例,我市现有交巡警145人,在职137人,其中城区28人,平均年龄达42岁,在机动车保有量和公路里程快速增加的情况下,警力不足、年龄老化问题日趋突出。

另外,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上的较大隐患还有摩托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没有得到全面落实,农村各种违规车辆载客运货、接送学生等。

三、几点建议

道路交通安全事关千家万户,事关每一个公民的切身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构建平安仪征、和谐仪征的重要内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又是一个涉及人、车、路、环境的动态系统工程,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更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任务。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健全长效机制。要切实加强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从谋划长远发展的高度,谋划道路交通事业的发展。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要求,依法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作用,督促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城管、建管、工商、教育等成员单位各司其责,协作互动,形成监管合力。规划部门在审批城市道路沿线的大型建筑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公安交巡警部门的意见,组织进行交通影响评价,认真落实“三同时”(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为日后交通安全管理创造条件。建设部门在设立道路绿岛、安装路灯照明时,也要征求公安交巡警部门的意见,统筹考虑绿岛、照明设施的安全性和合理性。

(二)进一步重视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交通安全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市政府要把《道路交通安全法》列入普法重要内容,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社会团体都要履行好自身职责,配合公安交巡警部门共同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形成社会化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制。宣传文化部门要切实履行宣传义务,把交通安全作为一项公益性事业来宣传,选择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谴责不文明的交通行为,提高全民遵守法规、安全出行的意识。教育部门要着眼于未来,从小抓起,把交通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做到教育一个学生,带动一个家庭,影响一方人群,促进整个社会。各类驾校要严格把好新驾驶员培训、考试关,增强新驾驶员遵章行车意识和安全驾驶素质。

(三)进一步加大建设力度,改善交通环境。一要优化城区路网结构。要加快城市建设步伐,完善城区路网结构,形成城区道路环状循环,重点解决城区东西向道路“断头路”的问题,逐步提高道路横向通行能力,确保交通顺畅。二要加快公共停车场建设。要将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近期迫切需要在城市入口处规划建设停车场,切实改变城区货运车辆停放混乱的状况;针对主城区“停车难”、“停车乱”的现状,公安、建设等部门要按照主干道每500米有一个小型停车场的要求,逐步规划建设一些小型停车点。对已建成的停车场,要发挥其功能,尽早解决时代超市等地下停车场挪作他用的问题。同时,要制定相配套的停车场(点)管理办法,积极探索停车位有偿使用机制,推进城区停车文明有序。今后,新建、改扩建的大中型公共建筑、道路、商业街区、居住区等,应当超前规划,科学评估,按照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三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要充分认识公共交通这项公益性事业在城市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坚定不移地加快城市交通结构优化调整,在规划、投资、建设、运营和服务等各个环节,为公共交通发展提供优先条件。加快城市公交公司化改造步伐,增加公交线路,统一规范管理,提高公交通行能力和正点率。四要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要加大投入,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城市交通安全设施固定投入,尽早实现交通安全设施全覆盖。要继续在城区的一些主要路口合理增设信号灯、“电子警察”和标志标牌,并进行路口渠化改造,增

农贸市场规划设计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和《*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相关技术管理规定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规划区的土地使用和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通江、南江、平昌县城所在地规划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四条各类专业性规划应符合已颁布的相关专业技术规范及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分类、标准和适建范围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确定。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性质和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分类和本规定附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确定的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执行,并按法定程序报批。

凡表一未列入的用地类别或建设项目,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用地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之后实施。

第八条新区土地出让原则上应整地块出让,特殊情况下可分块出让,但单块面积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多层民用建筑建设用地小于2000平方米,高层住宅用地小于3000平方米,高层公共建筑建设用地小于35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但因特殊情况或特殊地段且确定不影响城市规划的,规划部门可准予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成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市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三章土地使用强度及地块控制

第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因特殊情况按附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表》的规定,由城市规划部门核定,但必须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十条对拆迁量较大、情况较复杂或建设用地、建设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可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筑方案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设计确定。

第十一条对未列入表二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托幼等设施的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相关法规、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内有不同性质建筑的,应分类划定建筑用地范围,分别计算建筑密度及容积率。属商办或商住综合楼的,建筑密度按附表二中公共建筑指标执行,建筑容积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核算合成。商业面积或办公面积达不到建筑面积10%,或者只有底层为商业或者办公的综合住宅,按住宅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按附表二中住宅的指标执行。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红线图是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或规划设计条件的附图。建设用地红线图必须在1:500现状地形图上绘制,图上必须根据需要绘出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及绿化、气象、水文、堤坝、水利、文物、市政设施保护范围线,并用坐标限定。图上还须标明车辆出入口方位或位置。

建设用地线、规划用地范围线、拆迁范围线必须闭合,其面积计算精确到平方米。

第十四条中心城区沿城市道路、广场设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且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广场、绿地等空间可统作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不视为开放空间。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指标。

(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

(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

(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5平方米;

增加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的5%。

第十五条各设计阶段建筑面积计算均按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施工图设计阶段较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六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消防、日照、采光、通风以及与周围环境关系和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相对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为: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少于新建建筑高度的0.6倍,新建区不小于新建建筑高度的0.8倍;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5米(含45米)的建筑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在8层建筑间距的基础上对超过8层部分高度旧城改造区按0.3倍计算,新区按0.5倍计算。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不大于24米,面宽大于45米的住宅主要采光面之间的距离,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

(四)100米以上高层建筑及其他非住宅建筑的间距,特殊地型、地段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通讯、城市景观的规定条件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八条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为:

(一)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建筑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区不小于6米,新建区不得小于9米;

(二)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不大于45米(含45米)建筑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不小于9米,新建区不小于13米;

(三)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面宽大于45米的建筑主要采光面与另一栋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13米,新建区不小于15米。

第十九条相邻居住建筑主采光面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一)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窄处按十七条确定;

(二)夹角大于60度时,最窄处按十八条确定。

第二十条相邻居住建筑,角与角相对布置时的间距:

(一)两幢建筑均为8层及8层以下或计算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时,旧城改造区不小于6米,新建区不少于9米;

(二)其中的一幢或两幢建筑为9层及9层以上,或计算高度大于24米时,旧城区不小于9米,新建区不小于13米。

第二十一条相邻两栋居住建筑山墙之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4米,新区不小于6米。

第二十二条两栋居住建筑山墙均无窗户时,可以连接修建,但连接后长度必须符合消防规定,两栋建筑连接以后的面宽按整栋计算。

第二十三条相邻居住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时(相邻建筑中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幢底层标高以下的除外),两者之间的距离按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挡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距离

(一)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5米,下缘与建筑的净距离不得小于3米。

(二)高度大于6米的挡墙应作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得小于5米。

第二十五条一幢建筑的主要采光面与另一幢建筑主要采光面不开窗部份相对时,或两幢建筑主要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时,均视为主要采光面与主要采光面相对。

第二十六条建筑阳台不得占用建筑间距。

第二十七条当建筑作退台时,按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视其不同高度分别确定间距。

第二十八条其他各类建筑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新建、扩建的学校教学楼、托幼建筑、医院病房相互之间的距离以及与相邻建筑、堡坎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还应在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七条的基础上增加3米。

(二)新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仓储建筑与公寓式办公楼、住宅建筑相互之间的间距,除应符合相应的设计规范外,还应符合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外墙面与拆迁范围线或用地边界线之间的距离,按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确定间距后,按建筑高度比例确定双方承担退让距离,如为非平行布置时按建筑高度比例确定退让距离;边界外有永久性建(构)筑物时,还应符合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八条全间距的规定。

第三十条旧城临街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造成与后排已有永久性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足时,其间距可适当缩小。缩小距离不得大于退让距离的1/2。

先建后排建筑的,应按规定间距留出临街建筑的位置。

第五章建筑物退让距离

第三十一条临街建筑物应按以下标准在道路红线的基础上退让:H=A*(B+b)[H为建筑高度;A为系数1.5或2.0,新区1.5,旧城2.0;B为道路宽度;b为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

特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以下标准执行:

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50米时,主楼退让道路红线(除满足以上要求外)临支道后退不小于4米;临主、次干道后退不小于6米。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球场、星级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不得小于8米。

第三十二条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转弯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按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外,还须作较多退让。具体距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

第三十三条除城市基础设施外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准超越道路红线。

第三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地下部分与用地红线的距离,必须满足安全要求,并不得小于3米。

第三十五条临街建筑墙外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包柱、门廊、踏步、花台、采光井、木厨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二)车道变坡线、工程内部管网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三)雨蓬、挑檐、阳台、招牌等外墙设施,当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3米时,不得超越建筑红线;当净空高度大于、等于3米时,可超越建筑红线,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

第六章市政公用设施

第三十六条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照《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90)及以下规定执行:

(一)城市道路的设计、施工应符合规划的道路红线宽度及竖向标高。

(二)道路纵坡控制在5%以下,特殊地段最大纵坡不得超过9%,并应根据不同的坡度及设计车速控制坡长。最小纵坡应大于或等于0.5%,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0.3%。

(三)城市道路纵坡不得直接插入交叉口,应设有保证安全要求的缓和坡,城市道路平面交通口范围内纵坡不应大于3%。

(四)人行过街天桥及跨街道的建(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4.5米,人行天桥桥面宽不得小于梯道宽;人行地道净空高不得低于2.5米;跨越铁路的人行天桥、建(构)筑物净空不得低于6.5米。

(五)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按规范方便残疾人使用的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六)特殊地形、地段城市道路建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七条新建、改建城市桥梁按照桥梁规范要求并遵循以下规定:

(一)新建、改建桥梁的净宽不应小于规划的道路红线宽。

(二)桥梁的设计应考虑管线通过,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得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道。

(三)桥梁的横断面划分应与道路横断面一致。

(四)新建城市道路在条件许可前提下宜建设多种管道(线)共用的共同沟。

第三十八条城市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和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范》(GB50289-98)的要求控制。

第三十九条沿城市道路规划与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走向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埋设深度应根据道路结构标高和管线的安全要求确定,在人行道内建设的各种管沟,其管沟预制盖板不得外露,以保证行人通行。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管线可以双侧布线。

第四十条工程管线埋设完毕后,必须作竣工图,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城市规划区范围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应按下列建筑面积规划指标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

(一)公共厕所设置

1、居住小区按5-8平方米/千人。

2、车站、体育场(馆)、大型商场、文化娱乐中心、农贸市场及加油站等按集散人流12-22平方米/千人。

3、公共厕所的相隔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为300-500米,流动人口高密集区宜小于300米,一般街道700-1000米为宜。

4、公共厕所按2500-3000人设置一座,建筑面积30-50平方米。

(二)生活垃圾收集点设置

1、废物箱的设置间隔:商业大街25-50米;交通干道50-80米;一般道路80-100米。

2、垃圾收集点的位置应设置在既方便居民又不影响市容观瞻的非临街位置,其服务半径一般不超过70M。

第四十二条城市各类停车(场)库应执行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按每200平方米至少设置1个停车位;

公共建筑按每150平方米至少设置1个停车位,其中地面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

(二)停车场(库)应根据就近位置、节约用地、利用地形的原则,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三)停车场(库)的设计应按公安部、建设部[88]公(交管)字90号《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执行。

第四十三条汽车加油(气)站

城市公共加油(气)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总平面图及建筑设计应必须符合城市景观、交通、消防等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城市消防

城市消防设施、消防站设置,按有关规范执行。

第四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宜采用悬挂式广告。

(二)大型户外广告不得遮挡城市景观、城市绿化、标志性建筑、交通设施、纪念性建筑、党政机关、文物古迹及城市小品,不得影响相邻建筑采光、通风、交通、消防。

(三)不宜在道路中心隔离栏杆及车辆转弯视距范围内设置。

(四)必须符合建设部《大型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章城市绿地

第四十六条城市道路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道路绿地布局中,次干道及以下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主干道路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道小于2.5米;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米。

旧城改建道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上述绿地率的一半。

第四十七条居住区绿化

(一)新建居住区、居小小区、居住组团的绿地配比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执行。

(二)居住区内绿地按相应规模配置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三)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5%,旧城改造区不宜低于20%。

(四)建设用地大于或等于20000平方米的应设集中绿地,其比例不得小于绿地率的20%。

第四十八条新建工业与其民用建筑的绿化用地按下列控制指数执行:

(一)行政办公绿地率不小于35%;

(二)金融商业绿地率不小于20%;

(三)文化、娱乐、宾馆绿地率不小于35%;

(四)学校、科研绿地率不小于35%;

(五)工业企业绿地率不小于30%。

第四十九条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不得非法占用。

第八章特殊规定

第五十条本章所列的特殊规定,指在土地利用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在这些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其保护性规划。

第五十一条气象观测场、电台、电视发射台和无线电通信及监测设施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保护控制的有关规定;新建高层建筑必须综合从城市交通、区域环境、市容景观和城市基础设施承载能力等多方面进行论证。凡对城市天际轮廓线、城市视景通廊有影响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和体量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和专家评审会评审并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十二条城市传统街区应加以保护,其街巷和民居不宜大拆大建,而应维护街巷的传统格局和建筑风貌,对有文物价值的古建筑应该保护。

历史保护片区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址及有影响的近、现代建筑应按《文物保护法》及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加以保护。

第五十三条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规定的建筑周围,新、改、扩建(构)筑物,其建筑形式、高度和距离均应符合保护规划或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地质灾害禁建区,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

地质灾害慎建区,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慎建区选址,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认可。

第五十五条一切建设活动应避免高切坡、深开挖。需进行高切坡、深开挖的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并经城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