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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 伦理责任 社会责任
企业的社会责任又称企业的伦理责任,即企业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对社会应承担的责任或应尽的义务。许多跨国公司将公司责任理解为企业的经济责任(股东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生态责任),并称之为“三重底线”,即企业不可逾越的行为标准。由此看来,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强调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两方面。具体表现为:企业能够保障员工的合法利益和身心健康;企业能为社会提供质量过硬、价格公道的产品;在生产方式上或生产的产品性能上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企业的决策能够保证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员工、供应商、客户、所在地政府等)都健康发展并保持和谐。当前,在我国倡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因此,尤显其迫切性和必要性。
首先,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保障社会稳定、维护群众身心健康的需要。目前,在我国真正能考虑社会责任的企业并不多,仅在过去两三年,新闻媒体曝光的企业违规违法行为屡屡发生。如部分企业要求工人严重超时加班,且不付加班费;工厂环境存在的污染严重,给企业员工及周边群众的健康带来巨大的伤害;近来曝光的“苏丹红”、毒奶粉、“欣弗事件”等新闻让人们对产品的质量安全多了几分恐慌和担忧;频频发生的煤矿矿难更让人心寒,在一个现代文明社会里,对人的生命怎会如此漠视?这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置劳动保护法、安全生产法和环境保护的法规而不顾,为了追求自身的短期利润,将企业应承担的成本支出转嫁给社会,其后果是社会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其次,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实现其社会性的组织作用之需要。一个公正的、法制的和稳定的社会是企业生存及发展的必要条件。作为社会代表的国家为企业提供了诸如物资资源、人力资源、文化资源、优惠的投资条件、安全的保障等良好的社会环境,企业也就必须承担为人类生活不断提高而提供所需要的物资产品和精神产品的义务,承担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的义务。企业应社会的需要而存在,社会又为其发展提供了生存空间;企业来自于社会,也必将还原于社会,企业与社会是一种共存共荣的关系。
最后,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遵循市场竞争新规则,实现与国际经济接轨的需要。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成功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经济已全面融入经济全球化浪潮之中。进入新世纪以来,极具话语权和控制力的跨国公司不仅在全球范围进行了战略、管理和治理结构的调整,而且对经营理念,特别是公司责任理念进行了深刻的调整,出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新潮流,并逐步形成新的市场竞争规则。他们认为,参与市场竞争不仅为股东利益最大化负责,而且要为股东之外的企业利益相关者负责,为企业利益相关者创造利益;参与竞争的目标不仅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且把企业发展与社会和环境的发展协调起来。事实表明,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新潮流已通过多种渠道涌进中国,国内企业不仅要正视这样的现实问题,更要积极采取措施,主动调整公司经营理念,以适应这一世界性的竞争新局面。
在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虽是一个较新的话题,但随着时代不断进步,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它又是非常有研究意义和实践价值的领域。
第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将会提升企业的软竞争力。从长期看,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既可以提升企业社会形象,优化劳动关系,更能获得进入国际市场的通行证,并最终提升企业的长期盈利能力。在全球化时代,现代企业的竞争已从过去主要是硬件竞争上升到软件的竞争,从主要是技术产品的竞争上升到企业责任理念以及企业道德水准的竞争。经营理念先进的企业更易吸引高素质人才;更能激起员工对于企业的忠诚和激发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更能获得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支持,也更能与供应商和客户建立起良好的关系,从而有利于企业获取更大、更稳定的利润。另外,经营理念先进的企业更能在公众心目中建立起良好的口碑,并获得公众和政府的更多理解和支持。总之,企业积极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更能吸纳外部成本更低并极具价值的资源,并将这些资源与自身资源进行整合,从而形成更强大的竞争力。
第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将会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形象是社会对企业的评价,它是由企业的经营思想、经营作风、行为方式等多种因素组成。良好的社会形象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可以赢得良好的社会信誉,树立健康的企业形象,有助于企业吸引顾客、投资者、潜在员工和商业伙伴;企业善待社会服务社会,在从事公益活动的同时,既能提高自身在社会中的声望,创造一种企业的品牌效应,又能够长期、稳定地获得大量的客户,起到一种促销作用与广告作用,这种通过参与公益事业达到营销效果的行为便是时下国内外许多企业追逐的“公益营销”。所以,企业要想保持可持续发展,只有兼顾各方的利益和影响,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才能在长远发展中避免麻烦,尤其是在对环境、社会问题越来越重视的当今社会,不注意环保和违道德底线的企业即使没有被政府或监管部门惩罚,也会因为投资者和消费者的不满而在市场上受挫,甚至被市场无情地淘汰。
第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适应时展的需要。近年来,我国政府正在实施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战略,而我们倡导的企业社会责任正与这样的时代背景相吻合。其中,企业的社会责任强调的是包括员工、客户、供应商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实际上强调的就是以人为本和谐发展;而企业的环境和生态责任强调的是减少排放、节约资源和循环经济,事实上强调的是可持续发展。所以,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顺应时展要求,企业能够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必将促进企业转变增长方式,推进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和谐社会的构建。
富而有爱的社会贤达时刻都拥有冷静的头脑,向你关心的人提供帮助,而且也有能力为他们提供帮助,通过自己的大爱积极地推动这个世界。
看了贤达论道(郑州)交流会的这个大会标题,我觉得再加一个字,会更加精确,叫做与贤达论道。因为我到这里来,不是在做贤达论道,应该是与在座的各位贤达论道。今天我讲的题目就是关于“成功常青和圆满人生”。
说到人生苦短,我们感叹、忧伤,也使得那些自认为已经成功的人感到无限的惆怅,但是没有人会改变这样一个事实。我译过一本书叫做《第二周期》,就是关于人生和企业生命的。它开篇就讲,等你到人生的最后,你想让世界怎么记住你,也就是说在你的墓碑上,你想出现怎么样的评价。这就是一种考察,考察你所有人生阶段的一个最重要的尺度。
可口可乐的创始人钱德勒带着5美元进了亚特兰大市,他创造了一个可口可乐的帝国。后来在亚特兰大最困难的时候,全市人推举他做亚特兰大的市长,后来他把几乎所有的钱捐给了爱普利大学。最终他给他的儿女留下了一句话,他说我带着5美元来到亚特兰大,我甚至不会带着5美元再去另一个世界,我给我们的家庭留下的最大财富是一个好名声,我给这个城市留下的最大财富是希望。
再看我们中国,我们中国人均收入和人均寿命在过去的60年来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1950年我们全国的人均寿命只有39岁,比现在非洲的马达加斯加人均42岁还要低,但现在我们的人均寿命已经到了75岁,人均收入从原来的347元涨到了8400元。但是要问一个问题,你是否真正地感觉到成比例地幸福了起来?所以现在大家都公认我们的自由度增加了,但是稳定感减少了;我们的工作效率提高了,但是情感淡薄了;我们的信息量增加了,知识反而减少了;我们服从性提高了,但是自主意识在减弱等等。特别是我们现在的生活水平提高了,而生活质量不管是闲暇的时间还是身体的健康程度都在面临着威胁,所以这就使得我们思考说财富与成功、成功与幸福之间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
成功就是别人能够从你身上得到什么,而不是你自己的感觉,所以成功衡量的标准不是在自己,是在别人手里,特别是在那些能够从你身上获得积极影响的人的心里面。衡量成功的标志在于你能否创造一些全新的东西,你能否给这个世界带来变化,能推进人类文明的知识和技能,这才是成功的标志。
我记得有一次我去访问一个贫困县的小学,有一个学生说:“我本来退学了,但是我背着刘爷爷发给我的这个书包,我就不能退学了,要不对不起他。”我后来问那个书包多少钱?得知是43元钱。43元钱对我们来说就是一盘菜钱,但是它可能就改变了一个孩子,改变了一个孩子终身的价值观。
我们企业家在自我感觉良好的时候,还有就是在自我感觉最不好的时候,你能不能让别人,让你的员工心平气和地,公正地评价你,来看你的重要性如何?来看你的优点有多少?甚至是做量化的指标,让你的客户来评价你,让你的供应商来评价你,邀请很多人当镜子来看你这个人存在的意义。
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起源,肇始于20世纪初的美国。美国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和实践有两个重要标志,一个是20世纪二三十年代美国经济学家多德与伯乐教授的著名论战,在这场论战中,学界首先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另一个是20世纪80年代初到90年代末,以宾夕法尼亚州立法为先导,二十九个州(即超过半数的州)修改公司法,新的公司法要求公司经理为公司的“利益相关者”服务,而不仅为股东服务。这是公司社会责任法律化的第一次浪潮。
英国20世纪七十年代从美国舶来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八十年代随着经济的衰退,一些有识之士提出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如英国产业联合会总干事班汉姆爵士指出:“公司经营者的首要责任是确保公司成为良好的法人市民。不仅要照料好那些与公司具有直接利益关系的股东、职工、客户和供应商,而且要照料好最广泛意义上的社会公众和环境”。九十年代后,公司社会责任在英国受到更广泛关注。布莱尔在1995年著的《所有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中指出:“公司并非简单的实物资产的集合,当然,其中包括了股东,并且,权益资本是总体投入组合中极为重要的构成部分之一。但投入并不限于股东。供应商、贷款人、顾客,尤其是企业雇员很可能具备了专业的技能,或称人力资本,这种技能主要对特定的公司具有价值。或者,供应商们可能在一个特殊的位置建起了一家工厂,仅为了满足这家公司的需要。” 1999年,英国法律规定,退休信托基金的管理机构在进行投资时,必须告诉投资者,当他们的基金在进行投资时,对于社会责任的考量程度如何。该规定从2000年7月开始实行后,到了10月,已经有约六十%的退休信托基金把社会责任投资的原则,放在他们整个投资决策的重要一环。
日本最早提出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是经济学界于20世纪四五十年代提出,包括“有限性社会责任论”、“扩大的社会性责任论”两种观点。有限性社会责任论认为,提高利润是企业的社会性责任,决不能放弃这一责任。同时指出,如果存有纯粹公共利益的话,则将所有的东西,都可转变为企业自身的利益,而成为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这种观点很狭隘的将社会利益演变成个人利益,认为在完成了个人利益的同时就是完成了社会利益,认为利润具有社会性机能,所以,这种观点也被称为利润社会性机能论。而“扩大的社会性责任论”则显得很豪迈,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已经超出了所谓朴素的企业自身公共服务论和利润的社会性机能论,而带有直接过问企业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的责任的性质,甚至指出企业经营者“必须学会具有国民社会整体意识和远见”、“必须具有解决国民问题的气概,投入于根除社会积弊的行列”、“协助政府稳定通货膨胀,并致力于自我吸收成本上升部分”等。但是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却始终未被立法者们所采用。
国际社会于1998年1月颁布了SA8000,它是世界上第一个以改善工人工作条件和环境为目的的标准,根基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联合国儿童福利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的一些要求,其内容则主要针对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作出规定,能使劳工在多方面的权益获得保障。可以说,SA8000是全球第一个关于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1998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OD)制定了《公司治理结构原则》,该原则包括公司治理结构的五个方面,其中之一就是“利害相关者”的作用。最近澳洲国会通过财务服务改革修正案,规定退休信托基金的管理机构在进行投资时,必须告诉投资者,当他们的基金在进行投资时,对于社会责任的考量程度如何。这里的社会责任是指当信托基金在投资某公司时,他们到底考量了多少劳动、环境、社会与伦理的标准。
公司社会责任的性质分析
在探讨公司该不该承担社会责任之前,必须解决的一个前提问题是,何为公司社会责任,这种责任是道德性的还是法律性的。只有在同一概念框架内来讨论公司社会责任才有意义,因为公司本身是社会的产物,其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不可能完全抛却社会性,事实上,公司从一开始,就处于一种法律的规制状态,而任何的法律规制,无不体现出一种社会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价值平衡,从这一意义上可以说,不存在着不承担任何社会责任的公司,因为立法者和制度的设计者已经将社会责任内化为公司的法律规制,变为游戏规则的一部分,例如产品责任、环保责任等,这显然带有很强的社会性,如果不承担这部分社会责任,则意味着已经违反了游戏规则。因此,如果将社会责任界定为法律责任,则就不存在该不该承担的问题。如果将社会责任看作是一种道德责任,是对公司的“软约束”,则公司社会责任问题也就成为一种倡议性的口号,缺乏一种强制力量。正是因为这种两难困境,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与一性质,理论界没有统一的观点。
为此,有必要区分广义的和狭义的公司社会责任。狭义的公司社会责任仅仅指公司根据伦理道德所对社会承担的责任,也就是道德责任。但这种道德责任如果仅仅是由没有法律强制力的道德规范来调整的话,那么它仅仅是一种宣示性的意义。因此有必要将这种道德责任法律化,但这种法律化不同于法定责任,有两种途径,一是仅仅是指国家可以把对公司的道德要求作为一种宽泛的原则规定写入公司法,表明了国家的价值导向,但并不由此构成公司的法律责任。另一种途径是将这种社会责任融进具体的制度设计中,例如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赋予为职工参与决策、确立董事中心地位等。广义上的社会责任包括含有社会利益内容的法定责任和含有社会利益内容的道德责任。法定的社会责任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公司应当承担的对社会的责任。如果公司违反法定的社会责任,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道德的社会责任是指虽然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但道德伦理要求公司承担的对社会的责任。道德责任一般不能以强制手段保障履行,但由于这些责任合乎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道德观念,更容易被那些注重商业道德的公司自愿、主动地予以采纳。同时,强大的舆论压力也会迫使公司不得不承担社会责任。因此,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整个公司的社会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的范围界定与承担
不能否认,传统公司法理念所强调的公司的营利性乃是公司得以生存与发展的基础,如果不再坚持公司的目的在于谋求超出投资的利益,并将其合法分配给投资者,那么公司也将不是公司,而应该改为公益团体,也没有人再愿意向公司投资,公司的意义将不复存在。问题是在当代大型经济社会中,如何认识和定位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意义和途径。客观地讲,公司之所以要承担社会
责任是因为它在现代社会生态系统中的影响变得异乎寻常,这也是公司经济实力不断增大的结果。当今时代,法人企业的所有财产在国家财富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公司与股东利益的获取与回报离不开其赖以生存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环境。大公司受到的政府保护、扶持和由此获得的利益是以一般公众的忍耐为前提的,片面地追求短期经济效益,不向消费者提供安全、质优、价廉的商品和服务以及各种必要的消费信息,不注重投资开发劳动者的技能,舍不得开发和应用新技术,不可能实现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公司设立和运营成本的增加也是对社会的一种回报方式,整个公司团体赢得良好的社会形象符合股东投资的长远利益。为此,在强调公司把营利性作为首位原则的同时,必须充分重视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承担。公司的任何短期行为都可能导致公司的社会责任的松懈,虽然一时可创造一些利润,但其所付出的代价往往巨大,或是名誉扫地,或因违法而被关闭,从而无法保障公司营利目的的真正实现。
道德层面的公司社会责任。我国应成立公司社会责任基金会,类似律师协会等非盈利组织,各省设立基金会,加入省级公司社会性责任会的各公司,以会员身份加入,当然为全国社会责任基金会成员。全国社会责任基金会每隔一段时间召开一次全国大会,各会员派代表参加、交流经验,具体操作可仿效国际上众多的公司社会责任组织。国家公司社会责任基金会组织,是一个非盈利性组织,由国家财政拨款。帮助各成员公司在追求商业贸易成功过程中尊重公共道德――经济、环境、社会。制定具体考核评定标准、奖罚分明。公司可以有各自不同的社会责任,不同公司应侧重不同社会责任。如产品对环境造成污染公司应将社会责任重点放在如何保护环境、维护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上;雇员的生命健康易受威胁的公司,应加强雇员人身健康的资金投入,此资金纳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途中。
法律层面的公司社会责任。在法律层面上,根据公司社会责任内容的广泛性和公司法本身的商事主体法性质,可将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目标作为一项公共政策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通过综合调整的方式推动公司社会责任实现。
首先,公司社会责任内容具有广泛性。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揭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广泛性。虽然学者对社会责任的概念没有一个权威的定义,但是至少就中国学者的研究而言是有基本共识的,公司至少要向非股东的以下一些“利益相关人”承担责任:包括雇员(职工)、消费者、债权人、供货商、中小竞争者、当地社区、社会弱者以及政府代表整个社会公众。因此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竞争关系、环境保护关系、雇佣关系、税收关系、社会救助关系等各个方面。
其次,公司法本身具有商事主体法性质。商事法中有的侧重调整商事主体,有的侧重调整商事活动,有的则侧重调整商事关系的客体或对象,而公司法是其中的商业组织法或商事主体法。公司法是一种社团法人组织,是由多数人组成的团体,因而对其实行法律调整的公司法即具有主体法或组织法的性质。组织法的突出特点是对某种社会组织或团体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全面的调整,其中尤其重要的是调整此种组织的内部关系,而一般法律主要调整组织的部关系。作为主体法或组织法公司法虽然同时也具有商业活动法的特点和内容,然而公司法所以具有活动法的特点,是由于这些商业活动与公司的组织特点密切联系,或者说它是公司这种组织特有的活动内容,需要在公司法中对此作出一并规定。实际上,公司的活动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的商业活动,这种活动一般的商组织都可以进行。另一种则是与公司组织特点直接相关的活动。这种活动一般只有公司才进行,这就是股票、债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而公司法作为组织法,并不对公司的普通商业活动进行调整,而只是对其特殊的业务活动作出规定。所以,一个社会倡导公司对社会负责,推动体现公司社会责任的监管体制,不是公司法单枪匹马就能实现这一目标,这需要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贯穿这一公共政策。
公司社会责任与政府的公益性社会责任的界定。无论在道德层面抑或法律层面,公司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是在确定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应当界定公司社会责任与政府公益性社会责任之间的界限,即讨论哪些社会责任应当由公司承担,哪些社会责任应当由政府承担,不应在公司社会责任的幌子下让公司承担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责任。
譬如环境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对企业是否不公平?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可能掩盖国家或政府在环境污染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在环境污染中,政府也是或多或少有一定责任的,如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城市和工业的发展缺乏规划和计划、或规划不合理等,导致资源破坏和环境污染加剧等。再如劳动法中的工伤认定问题,当劳动者在上班途中因为见义勇为负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企业将不能因此而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否不公平?企业是否应当承担这种社会责任?如果不认定,对劳动者与社会的影响是什么?还有破产法中的破产还债顺序,将职工工资及各种保险费用放在债权人债权前面,是否牺牲了债权人利益来维持社会的稳定秩序等。
企业成为现代社会中最主要的组织形式,也即意味着一个国家的竞争力其实是通过该国企业的竞争力表现出来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竞争力的强弱突出表现为其对利润的追逐能力。利润,也是企业存在的理由和发展的根本动力。然而企业又是社会这个大系统中的有机组件,必然与整个社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生大量互动。在这些互动过程中,由于外部性问题和由信息不对称所可能引致的道德风险行为,使企业的逐利活动与社会的整体利益之间可能会产生矛盾。
所谓外部性,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成本和收益超出了企业自身的边界而向外部“溢出”。外部性既有负面的,也有正面的。当企业把本来应该是由自己承担的成本向外部转嫁的时候,就产生了负的外部性,比如大家都很反感的企业排污问题。企业本应自行解决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当然这会增加企业的成本,它若不愿意承担,就会任意向外界排放,就等于把应自己负担的成本转移给了社会。
当然企业也可以对社会产生正的外部性。企业的健康发展、创富能力的增强、生产效率的提高,不仅可以增加就业、贡献税收,而且会带动周边社区的发展、促进地方经济的繁荣,甚至起到区域内经济增长极的强劲作用,这是企业为社会带来的效益,是正的外部性。
除了外部性之外,在现代工业化社会中,由于产品在技术、质量等方面的复杂性,在作为生产者的企业和绝大多数消费者之间,就出现了在质量、安全性等方面的产品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一些企业就可能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性来获取不当收益,其后果是社会要付出很高代价。我们知道仅在过去这两三年,新闻媒体曝光的“苏丹红”、毒奶粉这些产品,虽可能在一时给某些企业增加了利润,但对社会造成的损害却是巨大的。
企业不仅与外部社会之间有信息不对称,在企业与内部员工之间也有信息不对称。比如安全生产问题,固然国家对生产的安全有很多的规定,但是一方面管理当局与企业之间有信息不对称,企业与它的员工之间也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和谈判权利的不对等。这就导致有些企业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与权利不对等,降低自身所应该遵循的安全标准。这当然就相当于降低了成本支出,而增加企业自己的利润。但安全生产标准的降低,所带来的恶果是显而易见的。最明显的就是这两三年来,煤矿矿难频频发生,伤亡矿工动辄以数十甚至以百计。在一个现代文明社会里,对人的生命如此冷漠,是很难以想像的,更令人不可容忍。
从上述情况来看,企业追求利润自然是天经地义的,但由于外部性与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企业行为常常会自觉不自觉地超出自身应有的边界,对社会、员工等利益相关者产生可能是不利的影响。为了社会的繁荣和和谐解决之道是加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并使企业的外部影响内部化。
作为社会公民的一种,企业和其他类型的公民一样都对社会负有伦理道德义务,可以并且应该帮助社会和社会上的特殊群体。孔子曰:“己立立人,己达达人,”孟子曰:“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在一个社会当中,由于每个人能力、机会等等条件的不同,必然有一些人是居于弱势群体地位。无论是以人为本的儒家,众生平等的佛教,还是宣扬博爱的基督教,都认为一个社会特别是其中的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负有扶助的责任,此义中外皆然。一个企业,尤其是一个成功的企业,必然是经济社会当中的一个强势群体,一方面在为社会创造财富,另一方面社会财富也更多地集中在这些成功的企业当中,它应该有责任帮助社会上的弱势群体。
公益行为,其实不仅是一个富有文化理念的企业的道德理想,是企业成为社会良心维护者的自觉行动,而且也是企业获得社会承认的有效途径。任何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只有在它拥有为社会,至少是为大多数人所接受的道德上的正当性时,才能被大众视为是正义的,才能为社会大众所认可和接受,并成长壮大。所以,当企业以种种形式回报社会的时候,并不能简单视之为一种单方面的给予,而是自身获得立身之本的必要付出。从这个意义上,积极投身公益事业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也是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
其次,则要使企业的外部影响内部化,除了上述加强企业自身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外,同时,要健全外部制度环境,以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管。如果仅寄希望于企业的自觉,而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则在“逆向选择”作用下,很难希望所有的企业都会自觉地承担起社会责任。具体地来说,外部制度环境主要指法制建设,这其中我想政府要扮演的角色是最重要的。比如说,针对环保问题,政府可以用税收的方式,对那些污染的企业征扣污染税,同时也可以对那些积极履行环保责任的企业,给予税收的优惠或补贴。这样的话,不管是正的外部性还是负的外部性,都会变成企业的内部的理性选择。再比如说,针对安全生产问题,国家要加强对安全标准的检查力度,同时可以对违犯安全标准的企业给予“一票否决”式的严重惩罚。在这方面,我们国家显然还有待继续加强。
关键词:国有企业;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制度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界定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研究既是当前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也是焦点问题,所以了解国内外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现状,可以更好地梳理企业社会责任发展的脉络,推动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完善和发展,指导企业更有效地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国际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还不统一,一是学者们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的视角不同,二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内涵和外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
"企业社会责任"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这个概念最早于1924年由美国的谢尔顿(Oliver Sheldon)提出。他把企业社会责任与其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真正开始是伯文(H. Bowen)在1953年时,发表了他的《商人的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一书之后。他曾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经营者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的对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卡罗尔(Carror,Aichie,B.,2000)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社会在一定时期对企业提出的经济、法律、道德和慈善期望。"
国内理论界对CSR的研究还处于初步阶段,现有文献不多。张彦宁(1990)在《中国企业管理年鉴》中把CSR含义表述为:"企业为所处社会的全面和长远利益而必须关心、全力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表现为企业对社会的适应和发展的参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刘俊海(1999)认为,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因此企业的社会责任更加强调的是对其他利益者的利益保护,从而体现出法律的公平性。从以上的定义来看,不同地域的学者因所在地域文化的差异对CSR有不同理解,为进一步研究CSR提供了新的议题或拓展了新的空间。从以上思想渊源和发展情况来看,企业具有且应该履行社会责任义务,已经成为了一种共识。
二、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人们在谈到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时,有两种常见的认识倾向。一种倾向认为,只有国有企业才有社会责任。因为有了社会责任,国有企业的市场化能力与动力会被大大降低。另一种倾向是把国有企业等同为和一般企业或其他非企业组织一样的组织,以判断一般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的标准作为判断国有企业是否履行社会责任的标准。
理解一般企业的社会责任,我们需要把握好以下三点:一是企业的性质是追求经济目标的组织,企业的首要目标是经济目标,企业的社会责任正是在企业经济目标实现的过程中衍生出来的。二是企业的社会责任中包含了追求经济目标的内容,任何一个企业的微观层面的社会责任的履行,都不可避免的要依附于企业经济目标的实施。三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微观层次和宏观层次的一般企业的社会责任都是统一的。
与一般企业相比较,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则比较复杂。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其社会责任是由国有企业的性质决定的。它具体体现为国有企业的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国有性质是理解国有企业的制度内涵的起始点,也是定义国有企业的经济目标和非经济目标的原点。以帕森的语义来阐释那就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经济体制,从根本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历史使命和应尽的社会承诺。有学者认为,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作为国家代表公众利益参与经济和干预经济的有效手段而存在。从总体上看,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更多的要着眼于非经济目标的实现,经济目标的实现是为非经济目标的实现而服务的。具体到每个国有企业,其社会责任的含义将取决于这个国有企业开展活动的性质。
三、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理论依据
20世纪8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研究逐渐转为对社会人因素的重视,由企业优先转向是否受到消费者拥护,由地区社会开发转向环境保护、追究公害企业责任的法律要求等。企业社会责任逐步跳出纯理论探索的框架,在全球范围内展开了系列性的推广和实践。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在企业社会责任领域中的应用及企业公民观点的提出以及其他的一些理论依据。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该理论强调企业经营者应对所有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人负责。与传统本位主义不同,利益相关者理论坚持企业与雇员、顾客、供应商和所属社区等都存有一定利害关系,企业在做决策时应充分考虑其相互利益。R.EdwardFreeman(1984)率先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回答了企业经营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对象问题,他认为利益相关者就是任何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的集团和个人。
不同于关注一般回应或公共责任原则,利益相关者理论清晰地指明了企业社会责任管理的对象及相关责任,突破了股东利益至上的传统观点,为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实施提供了一个新的分析平台。这个理论有利于人们解放思想,淡化股东和企业经营者在传统公司中一统天下的固有观念,树立起企业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的权利意识,强化企业对企业中利益相关者的义务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因此,利益相关者理论对于完善我国国有企业的理论具有重要的学术借鉴价值,应当视为强化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一个理论依据。
(二)企业公民理论
企业公民要求把企业当作社会公民来对待,企业在通过其核心业务为社会提供价值的同时,也向社会各方显示其应承担的社会责任。Dirk.Matten等指出,企业公民强调企业作为社会中的经济实体必须承担与个人类似的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实现了经济行为与更广泛的社会信任的沟通与互联、服务于双方利益。Birger.Wernerfelt(1984)率先提出可以通过企业资源决定(RBV)来研究企业社会责任问题,Jay.Barney(1991)对其进行了修正。他认为企业是一种由不同资源和能力构成的集束,而这些资源和能力在企业间的流动配置可以使高级资源或能力的企业集束获取竞争优势;因此Forest.Reinhardt(1998)指出,如果企业可以有效阻止其竞争者模仿其战略决策,那么基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战略就会带来超额回报,而这与Barney的VRIS(Barney,1990)观点相一致,资源的价值性(Valuable)、稀缺性(Rare)、独特性(Inimitable)及不可持续性(non-Sustainable)是满足企业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必要条件,但在长期内的竞争市场环境中,企业是无法阻止其竞争者对自身实施模仿战略的;DavidP.Baron(2001)指出,企业行为是否具有社会性的衡量标准是行为动机而非行为本身,若该动机是以社会服务为目的,那基于此的企业行为就具备了社会责任性,但很多企业行为是出于自身利益动机而获得社会性收益的。
(三)社会学理论
国有企业的经济力量强大,不仅会对市场经济产生影响,还会对政治生活、对科学、教育、文化等领域产生影响。国有企业经济力量会对社会产生威胁,经济力量的集中本身既是推动社会财富增长、促进社会利益的强大动力,同时也潜伏着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
根据系统论,企业力量与企业制度应当符合。因为企业只不过是社会大系统中的子系统,理想的系统模式要求这两个层次的系统应当相互依存相互作用。这就要求,企业通过自己对社会负责的行为反馈社会。在社会学理论下,企业所拥有的特殊社会成员的地位,决定了企业不能唯利是图,他们必须同时考虑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这无疑为强化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提供了另一理论基础。
综上所述,强化我国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已成必然,上述观点为强化我国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提供了理论基础。
四、结论与启示
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经济主体,拥有更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更多的利益相关者。特殊的性质和社会地位,决定了国有企业应履行对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是实现其社会价值和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第一,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行动。科学发展观要求以人为本,要求发展的全面性、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强调经济社会发展与人的发展的平衡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监管企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对转变发展方式,保护资源和环境,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实现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意义。
第二,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一方面,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理顺收入分配关系,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可以实现企业内部的和谐;另一方面,企业依法经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特殊地位和性质要求监管企业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必须主动承担更多的责任,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第三,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提升企业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许多优秀的公司已经超越外部压力,把承担社会责任作为企业的主动追求,作为提升责任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从被动地承担社会义务转换为主动地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虽然在短期内可能会增加一定的经营成本,但从长期看,由于其赢得更高的美誉度和认同,其产品和服务可以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从而提升财务绩效,给企业带来长期的利益。
第四,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必然选择。国际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广泛关注,许多国家的政府组织或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都在积极推动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潮流。由于世界市场日益形成相互依存、彼此互补的产业链,企业社会责任不再是一个企业的单独行为,而是全球供应链包括制造商、供应商、采购商和品牌商共同的责任。
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是国有企业的本质要求,承担社会责任是社会发展对所有企业的共同要求。作为国民经济的骨干力量,国有企业要实现更好更快发展,就必须带头承担社会责任。这样既可以展现国有企业负责任的良好形象,又可以推进企业创新发展理念、提升发展质量,还可以汇聚人心,发挥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道德的宣誓和使命的诠释,是国有企业的本质要求和科学发展的重要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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