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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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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淀资金

沉淀资金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监管

【中图分类号】 F8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8-263-1

随着第三方支付市场交易的集中化与规模化,沉淀资金引发的问题也令人堪忧,这主要是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非金融机构,它受到资格认证和业务范围的质疑,加上政府的监管缺失,必然会造成沉淀资金的巨大风险。,目前大多数第三方支付采用二次清算模式,这样沉淀的资金就包括了交易过程中的在途资金和交易前后暂存在平台里的资金,随着用户总量的增加,沉淀资金的量将会非常大。这些资金会放大平台自身的信用风险及增加客户的风险。

一、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形成的过程

(一)交易过程中的在途资金。这主要是因为二次结算模式中,买方支付和卖方收款直接存在时滞,支付平台让客户接受到商品时,再进行划拨款项给卖家,在途时间越长,交易资金m越多。

(二)交易前后暂时存于支付平台里的资金。这种沉淀资金包括:第一种是用户通过网银等虚拟手段预存在第三方支付平台里的资金,例如支付宝钱包等。第二种是在出现交易差错或者纠纷时,用户需要商家退还货款时,所退货款暂时存放的。

二、我国第三方支付的沉淀资金的现状

自马云提出第三方支付这个概念后,我国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就迅速扩大,但是面对在交易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并没有专门立法进行管理或者对消费者保护,而只是出台一些简单的条例,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我国对此的研究状况也不断在发展中,从一些文献来看,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内容主要是从加强风险监管,提高工作人员素质等方面进行讨论,但是并没有采取切实的行动。

三、第三方支付产生的沉淀资金风险

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风险产生原因如下:(1)二次结算过程中使得支付平台产生滞留资金;(2)网上支付的规模日益增大,时滞时间增加,使得沉淀资金的数额越来越大,造成高风险;(3)第三方在线支付平台资质不够,监管处于灰白地带,造成信用缺失。沉淀资金的风险如下:

第一,资金风险:按目前支付宝日交易额来测算,考虑到出项资金和进项资金的时间差,沉淀资金至少在100亿元左右。100亿元产生的利息就高达9.8万。如果缺乏有效的流动性管理,则可能存在资金安全问题,此外,沉淀资金流动性小,会降低资金的周转效率。

第二,信用风险:大量沉淀资金使得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的信用风险放大。第三方支付是“信用缺位”条件下的“补位产物”,在一定程度保证了电子商务交易资金流和物流的有序流动。网上支付是建立在虚拟的空间,市场参与者的诚信度完全建立在虚拟网络信息的基础上,支付安全和诚信问题显得很重要。我国没有一套约束个人和企业信用行为,促使其自觉履行承诺的诚信机制;虽然第三方机构的参与对买方和卖方诚信行为进行了约束,从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信用风险,但是依照目前的交易流程,信用风险还是很大的。

第三,法律风险:作为支付中介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处于网络运营与金融业务交接的灰色地带,其服务实质上类似于金融服务中的清算结算业务。大量沉淀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资金储蓄的性质,目前国内无一定的法律对此进行规定。其中,沉淀资金的归属问题在法律上更是存在很大的争议,即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有权利挪用沉淀资金,沉淀资金是否应当存在有息账户中,如果产生利息或其他收益应当归谁所有等问题,这些在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监管手段尚不成熟,沉淀资金的用途问题因此不明确。从本质来看,沉淀资金的资金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买方依然是资金的所有权人,但这笔资金要等到买方收到货物通知平台付款时,第三方支付平台才将其划付给卖方,在这个停留的过程中到底是谁拥有所有权我们还无法定论。

四、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风险管理措施

从保护买卖双方资金安全角度出发,其监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明确监管主体。第三方在线支付企业从事的很多业务从实质上说属于金融范畴并且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银行体系,因此监管主体应该认定为人民银行。

(二)设立资金专有账户。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向一个可以将其自有资金和沉淀资金进行区分管理的银行申请一个存放沉淀资金的专有账户,同时不允许随意的使用这两个账户中的资金,即几近冻结状态,从而保护大量非流动资金。

(三)设立保证金制度。即是如果可以将沉淀资金视为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客户账户中的存款的话,那么基于风险控制的考量,可以仿照金融机构按照某种比例收取存款保证金,控制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流动性风险,维护客户资金安全。保证金的数额可以为不固定的数,需根据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营业额的变动情况进行调整。此外,对于保证金的利息不应当贵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更不应该有利息税。

(四)减少沉淀资金,提高资金周转率。将支付平台与物流公司进行整合。这方面可以借鉴支付宝的做法,即将适合的物流企业整合到在支付宝的网上支付平台上,由交易双方选择指定的物流公司取货,验货,发货。买方进行验收。假如货物有问题可立即退货,这样大大缩短了确认付钱的时间,从而减少了沉淀期限。同时又可以更好的杜绝网络诈骗等不良行为

参考文献:

[1]林毅夫,潘士远.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与经济发展[J].世界经济,2006,(1).

[2]沈利军,徐伟.支付宝虚拟账户支付的法律分析及规制[J].金融与经济,2009,(6).

[3]刘波,周金勇,陈丹粉.第三方支付平台法律问题研究[J].时代金融,2011,(3).

[4]冯然.第三方电子支付产生的沉淀资金问题及监管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33).

沉淀资金范文第2篇

关键词:余额宝 支付宝 沉淀资金 监管

一、余额宝的背景简介

2013年6月17日,阿里巴巴旗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正式推出了“丝理财神器”――余额宝,一经推出,余额宝吸纳的资金规模及用户数量创下了互联网金融的奇迹。截止2013年12月31日,阿里巴巴宣布,余额宝的客户数已经达到4303万人,规模为1853亿元,余额宝最新万份收益高达1.7869元、七日年化收益高达6.696%。

所谓余额宝,实质上是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公司联手推出的一款理财产品。支付宝的用户只需将资金转入到余额宝账户中,就默认为自愿购买天弘基金公司的“增利宝”货币基金,从而获取比同期银行活期存款高的多的投资收益。余额宝的发展之所以如此迅速,还在于其不仅仅具有理财功能,还具有在线支付、转账等其它理财产品所没有的支付功能。除此之外,余额宝,作为理财产品最大的优势在于其便捷性。使用余额宝进行理财的最低资金限额是一块钱,另外,只要用户有需要也可以将余额宝账户中的资金随时转出。

根据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第三方支付备付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支付宝公司可以使用账户中的沉淀资金购买协议存款,所得的收益也归属于支付宝。因此办法的限制,用户存留在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是不能获得任何收益即便有也是非常低的收益率,余额宝则改变了这一现状,即用户首次可以使用其在支付宝账户中的闲置资金购买货币基金从而获得收益。

二、余额宝带来的沉淀资金风险

尽管2012年5月,支付宝公司获得了基金支付牌照,但仍然没有基金销售资格,所以支付宝公司需要与具有销售资格的基金公司合作。2013年6月19日,支付宝公司宣称余额宝上线六天,其用户数已突破100万。那么,假设每位用户的账户中有500元的余额,在短短的一周内,余额宝就能迅速吸收至少5亿元的资金,这笔巨额的资金对任何一家基金公司而言都是一个不小的数字。支付宝为何选择与天弘基金公司合作呢?与支付宝合作之前,无论从总资产管理规模、积累的品牌等方面,天弘基金只是基金行业中的中小型基金公司。经仔细分析则不难得出,与一家中小型的基金公司合作,其实是支付宝进军金融行业的战略布局。

在基金销售的过程中,用户并未在基金公司开设账户,只需将自己的资金转入到余额宝账户中即可完成购买的手续,其他必需的用户资料则由支付宝向基金公司提供,除此之外,基金公司还通过支付宝的服务软件阿里旺旺向用户提供服务。支付宝公司提供了如此细致的服务,令人意外的是却不收取任何尾随佣金。依据《第三方支付备付金管理办法》,支付宝公司可以简便的使用支付宝账户中的余额购买协议存款获取收益,余额宝的业务推出之后,支付宝由此获得的收益将大打折扣。支付宝为何选择做这样赔本的生意呢。

笔者认为,提高用户“黏性”,使其资金量不断的壮大,为日后进军金融行业打下伏笔,是支付宝公司推出余额宝的真正目的。由于国家相关金融规定的限制,长期以来,用户滞留在支付宝账户中的资金不能获得任何收益,这不仅使支付宝公司不断的受到社会各界的诟病,也大大的限制了其资金的规模。余额宝的上线,一方面是支付宝借助货币基金将存留在支付宝账户中资金的收益返还给用户,另一方面支付宝希望以高出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的方式,吸引更多的用户资金从银行转向支付宝账户从而其扩大资金规模,并减少向中国人民银行缴纳的保证金。根据支付宝接近8亿的用户规模和每天数十亿元的交易金额,沉淀在支付宝平台的资金可能达到300亿元之多,如果支付宝账户中沉淀资金的规模继续扩大,其影响则不容小觑。

沉淀资金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用户暂存在支付宝账户中的闲置资金,另外一部分则是由于在线交易过程中的价款收付时间差而产生的在途资金。支付宝享有沉淀资金存在于支付宝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所有权,随着余额宝的上线,支付宝账户中的沉淀资金数额会越来越庞大,这也将会不可避免的产生资金管理的风险。比如,支付宝公司是否会成为一些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支付宝公司是否会挪用巨额的沉淀资金进行高风险投资。目前,因我国还没有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有效监管的对策,假如支付宝挪用巨额的沉淀资金投资于高风险的项目,用户资金则很有可能处于不能收回的风险,因支付宝的用户涉及面极其广泛,一旦支付宝账户资金出现问题,受损害的则不仅仅是用户的财产利益,还可能引发第三方支付交易的信用危机,甚至可能触发整个社会的金融风险。

三、沉淀资金监管的方案

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沉淀的资金规模在近些年迅速的扩张,使用这些资金所获得的收益也越来越庞大,但在沉淀资金风险的法律监管方面,我国还没有出台相关的政策,于此,除了我国目前已有的监管制度之外,笔者提出以下几项针对沉淀资金的法律监管方案(因以下方案不仅仅针对支付宝账户中的沉淀资金,因而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被监管的对象):

1.制定沉淀资金保险制度

第三方支付业务最早出现在美国,到目前为止,美国是世界上对沉淀资金管理最发达的国家。美国的监管机构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面,从联邦层面而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是美国重要的监管部门,其认为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中的沉淀资金并非是美国联邦银行法中定义的银行存款,而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债务,用户则为该债务的债权人。存款延伸保险制度是美国预防第三方支付平台可能产生风险的有效预防措施,即第三方支付平台须在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设立一个无息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将所有的沉淀资金存在该无息账户中,由此产生的保险费用由沉淀资金的利息抵扣。同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还声明,此保险制度仅在存款银行倒闭时有效,如果第三方支付平台倒闭,存款延伸保险将不适用。通过该项制度,不仅能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用户之间针对沉淀资金利息归属的问题,还可以弥补当第三方支付平台出现问题时,用户由此受到的财产损失。因而,笔者认为,即使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但我国仍可以参考美国的存款延伸制度,指定信誉良好、资金雄厚的保险公司从事该项业务。

2.完善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监管的相关规定

任何一个行业的健康发展,都需要相关法律的支撑。《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颁布,虽然给予了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合法的身份,且规定了第三方支付的准入门槛,但针对沉淀资金并没有制定较为详细的办法。笔者建议,为确保沉淀资金的安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并在条件成熟时,将有关第三方支付业务管理所涉及的相关规定转变为法律或行政法规,从而提升监管效力的级别。

一方面,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整个交易流程的监控,其中,重点监管账户中沉淀资金的来源及去向,完善沉淀资金的结算时间以及利息分配等相关规定。比如,规定一个合理的沉淀资金的结算时间,从而避免因支付周期过长而产生不必要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大数据得到高效运用的今天,我们需建立健全高效的沉淀资金交易的风险数据库,提炼出可疑交易的典型特征,并将其及时应用到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的实时分析和监测中,从而降低挪用沉淀资金进行不法交易的风险。

另一方面,完善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后续监管。随着《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的颁布,我国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准入门槛做出了具体、严格的规定,但是,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后续监管特别是涉及沉淀资金的监管措施还有待完善。在此笔者建议: 首先,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中大额资金交易的监控,建立专门针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甄别和交易监测制度,并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大额资金交易情况;其次,建立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业务许可证》年检制度,要求不符合标准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停业整改,如果情节严重,则吊销其许可证;最后,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力量,在经济活动过程中,一旦发现第三方支付平台有违规使用沉淀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一经核实,则会对违规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做出相应的处罚。

3.加强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

随着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的迅猛发展,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也日益显著。但因我国社会信用评级制度起步晚,再加上相关立法的滞后,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相比而言,美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能够快速、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其拥有健全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美国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对信用产品的巨大需求、健全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市场化运作的各类信用服务公司。比如,美国不仅有针对中小型企业的信用评估公司,还有专门向大型金融机构、跨国公司提供服务的标准普尔、穆迪等信用评估机构。

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信用评级业务许可制度,培育专业性高的信用评估机构,从而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制约,有效的提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水平,从而确保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沉淀资金的安全,带动第三方支付市场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张宽海.《金融与电子支付》四[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91页

[2]高秋美.网络第三方支付监管支付研究[D].陕西:西北大学,2009年

[3]吴艳飞.在线第三方支付监管法律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1年

[4]任高芳.美国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发展评论,2012(10)

[5]赵润静.欧美经验对完善我国第三方支付监管的启示[J].金融电子化,2008(11)

[6]田静.浅析第三方支付沉淀资金的风险及监管问题[J].中国外资,2011(18)

[7]林政.《电子支付》[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

沉淀资金范文第3篇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第三方支付模式层出不穷,但目前尚未有准确的概念定论,较为完备和权威的一般描述是: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非金融机构,集成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或给予其他服务通道,为交易各方提供货币支付、资金清算、交易监管等支持而形成的支付模式,是金融电子化与网络金融的组成部分和重要表现形式。

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运行方式是当买方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货款支付,资金便进入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专用账户中,当货物送达、买方验货后,就可以确认收货,将暂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资金转至卖方账户。买方将资金预付给支付平台,到买方真正收到货物后确认收货,支付平台将资金划拨给商家,这段交易时间内预付给支付平台的资金称为“沉淀资金(客户备付金)”。

根据艾瑞资讯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至2012年,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规模高速增长,从最初的23亿元增至36589.1亿元。在如此大规模资金流动中产生了巨额沉淀资金,但沉淀资金的法律属性一直难以明确,2010年9月1日开始施行的《非金融支付机构服务管理办法》首次明确赋予第三方支付机构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并初步明确了第三方支付平台无权使用该资金。但是对于沉淀资金的权属没有明确的规定。

目前,学界对沉淀资金的归属基本有两种观点,一、沉淀资金应该归消费者所有。二 沉淀资金应该归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有。这主要是基于消费者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关系来进行的分析。

笔者虽然更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即沉淀资金归消费者所有,但又不完全赞同。因为这种定位没有对沉淀资金进行更精确的分类。沉淀资金实际上在消费者完成支付即将钱打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到确认支付,中间还有一个环节,即销售者发货。销售者发货的行为其实改变了沉淀资金的权属。根据合同法规定所有权的转移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 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

交付的方式又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现实交付依交货方式的不同,可以再分为三种情形:(1)送货上门。即由出卖人送运货物到买受人处,此时货交买受人处才算完成交付。(2)上门提货。即由买受人到出卖人处取走货物,此时货物运出出卖人处即算完成交付。(3)代办托运。即由出卖人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买受人承担运费的交付方式。此时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算完成交付。

显然,目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介入的网上交易绝大多数都属于第三种代办托运,由买受人承担运费,出卖人买受人与承运人订立运送合同。因此,此种所有权的转移是在出卖人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即发生的。在正常的买卖交易中,货物和金钱是同时交付给相对方的,也被称为同步交换,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网上交易由于在虚拟的无形市场,交易双方互不认识,不知根底,卖家不愿先发货,怕货发出后不能收回货款;买家不愿先支付,担心支付后拿不到商品或商品质量得不到保证。博弈的结果是双方都不愿意先冒险,网上购物无法进行。为应合同步交换的传统市场需求,需要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介入作为担保,只有双方意见达成一致才能决定资金去向。第三方支付平台担当中介保管及监督的职能,降低了交易风险。既然有第三方作为担保,那么网上交易就应该与正常交易一样,实现同步交换。况且销售者发货之后,将货物交付给快递公司,代办托运,就对物失去了所有权,所有权随即转移给了消费者,那么消费者的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对等资金所有权就应该随即转移给销售者。实际上,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现实操作流程中也体现了这种状况。在消费者决定购买货物,将该资金转移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后到销售者发货前,这期间只要超过48小时就可以无条件退款(这48小时其实是对销售者信赖利益的保证,从而避免消费者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不改变此时沉淀资金的权属)。但是在销售者发货后,消费者要想退款就必须经过销售者的同意,而且往往要承担举证责任,并且此种纠纷的解决也转到售后服务的问题上。这充分说明了在销售者发货前,沉淀资金归消费者所有,在发货后,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和货物的所有权一样同时转移给对方,即沉淀资金归销售者所有。

在明确了沉淀资金的所有权之后,沉淀资金利益收入的权属就比较清楚了。该利息收入是沉淀资金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根据我国民法的所有物与孳生物原理,孳息应当属于原物所有人。因此,在销售者发货前,沉淀资金产生的利息归消费者所有,在发货后,沉淀资金的利息归销售者所有。

在明确了利息权属之后,按常理,分配利息应该是理所当然的,但在实践中利息分配有一定的难度,尤其是对消费者利息的分配非常困难,也并不现实。因为虽然每天的沉淀资金数额巨大,产生的利息也非常可观,但是在一个交易周期中(按7天算)消费者的利息占整体利息的比重较小,因为销售者通常在两天内会及时发货。况且消费者人数众多,这笔利息收入摊到每个消费者头上则会微不足道。如果让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其所委托的金融机构分别针对各个消费者的每笔消费金额进行利息的分配和返还,操作成本可能高得惊人,甚至超过利息收入总额。因此所属消费者的利息不应当直接返还给消费者,而是可以纳入到消费者利益服务的某个基金中,以一种新的形式将本应属于消费者的权益返还给了消费者。这样做不仅符合我国民法有关所有物与孳生物的关系原理,使原物的所有权人拥有了对其所有物产生孳息的收益权,而且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的发展壮大提供了资金支持,从而有效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属于销售者的利息分配,就相对简单。因为属于销售者的利息巨大而销售者人数不多,况且也长期从事销售业务比较固定,可以在年终时一并将所得利息返还,既简便易行,又符合法理,使原物的所有权人拥有了对其所有物产生孳息的收益权,是可行之举。

沉淀资金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新鲜冰冻血浆;离心法;制备;冷沉淀凝血因子

冷沉淀是由保存期内的新鲜冰冻血浆(FFP)。在1℃~6℃的条件下融化后,分离出沉淀在血浆中的冷不溶解物质,冻结而成的制品。其中主要含有丰富的凝血因子Ⅷ(FⅧ)、纤维蛋白原(Fib)、血管性假血友病因子(vWF)纤维结合蛋白(Fn)等。临床上主要用于甲型血友病,纤维蛋白原及凝血因子缺乏所致的出血性疾病的治疗,以及手术、创伤引起的凝血机制障碍的治疗。近年来,冷沉淀在深度烧伤、肿瘤手术、皮肤、黏膜疾病、角膜疾病、弥散性血管内凝血、多发伤和手术创伤、自发性气胸等医学领域里得到广泛应用[1]。

1 制备方法 

多年来,我站沿用虹吸法制备方法如下:留取200 ml全血采集时间小于7 min,400 ml全血采集时间小于13 min的血液,采集后6 h内分离出带有联袋的新鲜冰冻血浆,并且即刻放入-50℃冰箱快速冰冻后,放入-20℃以下冰箱保存。冷冻24 h以上的新鲜冰冻血浆用于制备冷沉淀凝血因子。将新鲜冰冻血浆袋置于(4±2)℃水浴装置中,另一空袋悬于水浴箱外,位置低于血浆袋,两袋之间形成一定的高度落差。血浆融化后,随时被虹吸至空袋中,当融化至剩下40~50 ml血浆与沉淀物时,闭合导管,阻断虹吸。将血浆与沉淀物混合,制成冷沉淀凝成凝血因子[2]。将其快速置于低温速冻冰箱中冻结。制备过程中,由于我站没有专用的水浴装置,需要用冰块将水浴箱内水温降至4℃左右,而后将新鲜冰冻血浆放入水浴箱,制备过程中水温调控不恒定。血浆融化速度慢,导致制备时间长。水浴虹吸法在FFP溶解的过程中,冷沉淀凝血因子有时不能形成大的凝聚团块,或成絮状,不能聚集吸附在中央未融化的冰块上或袋壁上,有部分往往由于虹吸作用而流到另一转移空袋中,降低了FⅧ的含量[3]。

依据《血站技术操作规范》(2012版)将制备方法改进为离心法,现将方法介绍如下:1.取出待制备冷沉淀的新鲜冰冻血浆,置(4±2)℃冰箱中过夜融化(时间约为12~15 h);次日,当血浆中尚有部分冰核时即从冰箱中取出。2.将带有冰核的血浆配平后放入温度已调至(4±2)℃的离心机中,3000 g,离心8 min。3.离心后取出血浆放入分浆夹上挤出上清血浆部分。底部可见白色冷不溶物质即为冷沉淀凝血因子。将袋内留有20~30 ml血浆与沉淀物混合,制成冷沉淀凝血因子。将其快速置于低温速冻冰箱中冻结。制备后经质控科检验,由200 ml新鲜冰冻血浆制备的冷沉淀凝血因子1u:FⅧ含量>80IU/袋,Fib>150 mg/袋,容量:20~30 ml。符合GB18469-2001《全血及成分血质量要求》。应用此方法制备过程中,血浆在(4±2)℃冰箱中过夜融化,温度控制恒定。同时血浆过夜融化节约了人为加速其融化时间。带有冰核的血浆经离心后血袋底部附着有白色片状沉淀物质。经分浆夹分离血浆过程中,冷沉淀流失少,大大提高了产品质量。

2 讨论 

《血站技术操作规程》(2012版)中规定出冷沉淀凝血因子制备方法分为虹吸法和离心法。两种方法都能制备出符合国家标准的冷沉淀凝血因子。结合我站实际,使用新鲜冰冻血浆置于(4±2)℃冰箱中过夜融化,离心法制备冷沉淀凝血因子优于虹吸法。离心法制备提高了冷沉淀凝血因子的含量,新鲜冰冻血浆置于(4±2)℃冰箱中过夜融化节省了手工融化血浆的时间。同时也避免了购置专用的水浴装置,符合我站目前经济状况。在提高冷沉淀凝血因子产品质量上,除了选择合适的制备方法外,还应严格控制血液采集到成分制备的整个过程,200 ml全血采集时间>7 min,或400 ml全血采集时间>13 min,所采集的全血不可用于制备新鲜冰冻血浆。采集后的血液应加强整个过程的冷链控制,改进从采集到制备成成品的流程,尽量缩短其时间,确保在采集全血后6 h内分离出新鲜冰冻血浆。应当将新鲜冰冻血浆和冷沉淀凝血因子快速冻结,最好在60 min内将血浆中心温度将至-30℃以下等,才能保证冷沉淀凝血因子的质量。

参 考 文 献 

[1] 雷千红,叶东,栾建凤.冷沉淀临床应用的新进展.医学研究生学报,2004,17(1):81-82.

沉淀资金范文第5篇

摘 要 近年来,以支付宝平台为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借助互联网,吸收到大量沉淀资金,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所有权问题一直处于争议之中,到现在都还没有明确具体的解决方法,但是支付宝平台创新出来的金融产品――余额宝,恰巧将支付宝的功能与返利给消费者结合起来,并且从实际来看,余额宝的实践运用也进行的有条不紊,虽偶有弊端,但这也恰好是法律进步的一个突破口,本文将分析余额宝对于解决支付宝沉淀资金及其利息的归属问题的推动,从而给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以此方式类推到整个互联网金融,维护消费者权利。

关键词 支付宝 余额宝 沉淀资金孳息 所有权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1支付宝沉淀资金及其收益的所有权

1.1支付宝的简介

近些年来,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庞大的网络交易中承担着资金代收代付中介的职能,由于以自身实力和信誉作为担保,较好地解决了支付安全和交易信用双重难题,又实现了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的统一化、公开化,从而获得了极大的发展。

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达成的交易规模迅速膨胀,其中主要集中在支付宝(阿里巴巴旗下)、财付通(腾讯旗下)、银联在线(中国银联旗下)、百付宝(百度旗下)、贝宝(PayPal)、快钱 (99bill)、网银在线(China bank)、易宝支付(Yeepay)、环迅支付(IPS)等第三方支付企业。其中用户最多、市场占有率最高的支付宝,已经跟国内外160多家银行以及一些国际组织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占据了第三方支付交易市场份额的半壁江山。同时据2014年2月的北京晨报报到的支付宝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用户通过支付宝完成了超过27.8亿笔,金额超过9000亿元的移动支付,成为全球最大的移动支付公司,具有极大的代表性。

2013 年6月13日,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正式推出了“理财神器”――余额宝,这是由天弘基金专门为支付宝定制的兼具金融理财和消费双重功能的基金理财产品。“余额宝”业务的推出,是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新尝试,据支付宝官方网站介绍,余额宝是支付宝为个人用户推出的通过余额进行基金支付的服务,目前支持天弘基金“增利宝”货币基金把资金转入余额宝即为向与支付宝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基金公司等机构购买相应理财产品,也就是说用户将钱转入余额宝实际上等于自动默认地授权给支付宝公司向天弘基金管理公司购买了一款由天弘基金管理的名为“增利宝”的货币基金,然后用户享受这款货币基金所带来的收益。余额宝业务利用支付宝广大的用户群的优势,加上自身收益高、便捷、门槛低等特点,一上线便受到大量客户的追捧。到2014年底余额宝资产规模达到5789.36亿元,互联网理财产品用户规模为7849万。余额宝吸纳的资金规模及用户数量创下了互联网金融的奇迹。在规模上成为全球第四、中国第一大基金。

1.2支付宝沉淀资金及其收益的所有权

沉淀资金是伴随着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产生发展而存在的,沉淀资金的来源有两种。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在网上选中自己所需购买的商品,与商家达成交易协定之后,在网上把货款付给支付宝所提供的支付平台上(实际上是支付宝在银行的账户),支付宝收到该货款后立即通知商家发货,消费者收到商家的货物,经过验收后,再以确认收货的方式通知支付宝向商家付款,支付宝再将相应的货款转至商家账户,交易才算完成。这部分消费者已付到支付宝平台,但商家未收到而存放在支付宝平台上的备付金就积累并产生大量的沉淀资金。据支付宝营运商介绍,支付宝的一个交易流程通常为7 至10 天。而截止到2013年低,支付宝注册用户近3亿,到2014年日交易笔数达到1800万笔,日交易额达106亿元。即使以7 天的交易时长来计算,产生的沉淀资金大概也足以超过742亿元。除了上述因交易双方货款存在的延时交付、延期清算而产生的巨额沉淀资金外,还有一部分沉淀资金是消费者为了日后方便支付,而在支付宝平台账户上预先充值的一定数额的资金,等到在电子商务交易中达成交易意向后,以电子钱包的形式进行使用,这部分资金在进行交易之前便以沉淀资金的形式储存在支付宝平台账户上。两种来源的沉淀资金,给支付宝平台提供了大量无成本的可用资金,最保守的收益便是将这笔资金存放于银行,也将获得不菲的利息收入。如此巨额的沉淀资金,其权利归属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收入自然会引起各方的高度关注,并且引起人们对庞大的沉淀资金所产生的利息去向的关注。

2支付宝沉淀基金孳息所有权争议

2010年央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2013年6月7日《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三条规定:“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户。”中国人民银行〔2013〕第6号文《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支付机构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必须全额缴存至支付机构在备付金银行开立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第十一条规定“支付机构的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应当与自有资金账户分户管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沉淀资金绝不是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自有财产,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沉淀资金是消费者交予其代为保管的资金,资金的性质应该是保管物,该笔资金的所有权仍是消费者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在明确了沉淀资金的所有权之后,就可以推出,其利息收入应该是沉淀资金所产生的法定孳息,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具有沉淀资金及其所产生的利息的处分权和受益权。该部分孳息应当归原物的所有人即消费者所有。

但是,如果强制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发放巨额的利息,因用户基数庞大,分摊到单个用户的金额却十分渺小,统计及发放成本甚至可能会超过孳息本身。所以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服务协议中通常都会以列举服务条款的方式,排除了消费者要求支付该部分利息的权利。以支付宝为例,《支付宝服务协议》第四部分――《“支付宝服务”使用规则》第十条中声明:“您完全承担您使用本服务期间由本公司保管或代收或代付的款项的货币贬值风险及可能的孳息损失。”在《“支付宝服务”概要》第二条第八项中声明:“您同意,基于运行和交易安全的需要,本公司可以暂时停止提供或者限制本服务部分功能,或提供新的功能,在任何功能减少、增加或者变化时,只要您仍然使用本服务,表示您仍然同意本协议或者变更后的协议。”消费者利用支付宝平台进行网上交易之前,必须先同意支付宝的服务协议,因此实际运用中消费者们也就不得不放弃对该部分利息收益的权利。更关键的是消费者把资金暂存在支付宝平台上并不是以获得利息为目的,而是要享受代收代付的服务。若是真的很在意利息的得失,可以自行将暂存在支付宝平台的资金转入自己的银行账户或者选择其他方式实现网络交易。其次,就算是想要主张该权利,也是个体力量薄弱,求助无门又耗时耗力,不得不放弃。况且,据调查显示,由于《服务协议》篇幅较大,字数较多,专业性又很强,消费者在运用时又图方便和快捷,都草草浏览,加之该服务条款本身没有特别标注提醒,大部分消费者都忽略了这个问题,所以几乎所有消费者都或主动或被动地承认了这条有点霸道的条款。同时,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沉淀资金的孳息又该按照《服务协议》中约定的那样,消费者应当“自愿”放弃。这就产生了矛盾,也使得消费者对沉淀资金法定孳息的所有权无从保障,这个矛盾是一定要解决的,不可逃避。

对于沉淀资金利息归属问题之争,至今仍没有结论。总结各学者专家的意见,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有以下几种可能,第一种是该笔利息直接被类似支付宝这样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此前曾被2011年11月《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采纳,但由于利息的额度巨大,且有悖于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宗旨,最终因争议过大而被取消;第二种是银行无偿获取沉淀资金利息,银行坐收渔翁之利,第三方支付平台与消费者的”功劳”被银行无代价、无成本占有,不仅消费者所有权未得到保护,恐怕第三方支付公司也多有不满;第三种是按照消费者存入资金金额的比例,把资金产生的利息归还给消费者,由于消费者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的资金相对较少,不仅利息的数额非常小,发放管理的难度也非常大,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必然也会增加消费者的消费成本。第四种是银行开设无息备用金账户,这便严重限制了资金的流动性,同时也造成资金的浪费,同时也使得消费者彻底失去利息所有权,是一种变相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方式。第五种便是学习国外经验,建立存款延伸保险制度,美国沉淀资金的监管和安全是通过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所提供的“存款延伸保险”来实现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支将所有沉淀资金存入FDIC保险的商业银行账户,所获利息用来为每个消费者购买上限为10万美元的保险项目。但我国并无类似FDIC的机构,如果通过普通保险公司购买,由于保险合同需要特定的被保险人,相当于每增加一个买家就要签一份保险合同,操作上存在困难。

3现存问题的解决之道

直到2010年央行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2013年6月7日央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我国才初步形成了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沉淀资金的法律监管。随之而来的是,支付宝在6月13日推出“余额宝”业务,试图改变沉淀资金盈利的模式,打破了沉淀资金的僵局,有利于解决沉淀资金收益的归属问题。

首先,余额宝的发展之所以如此迅速,不仅仅在于其具有理财功能,余额宝作为理财产品最大的优势在于其便捷性。它不仅能够提供高收益,还全面支持网购消费、支付宝免费转账、储蓄卡快捷支付的资金转入等几乎所有的支付宝功能,只要用户有需要也可以将余额宝账户中的资金随时转出,这意味着资金在余额宝中一方面能随时用于消费,较强的流通性、便捷程度满足了用户对这方面的需求;另一方面又在时刻保持增值。其次,一边是国家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的利息分配一直语焉不详,含糊其辞,没有切实有效可行的方法,更是无法可依。另一边,第三方支付机构常被指责“占用”沉淀资金的利息收入。支付宝作为规模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首当其冲,虽然一直辩称从未占有或动用客户备付金利息,但数额巨大的利息却从未见踪影,支付宝一直以来难逃质疑之声。

余额宝极大地满足了小额投资的需要,余额宝对于用户的最低购买金额没有限制,一元钱就能起买。余额宝的目标是让那些零花钱也具有获得增值的机会,让用户哪怕一两元、一两百元都能享受到投资的乐趣和收益。同时,据近几年数据统计显示,国内货币基金的年化收益率普遍在3%至4%,而活期存款的年收益只有0.35%。简单来说,10万元,通过活期存款一年的收益只有350元,而如果通过余额宝一年的收益可以达到3000元至4000元左右,收益比活期高出近十倍。通过余额宝,不论用户暂存资金数额是大是小,时间是长是短,支付宝也能把原本可以实现的沉淀资金利息还给了客户自身,弥补消费者利息的空缺,尊重消费者权益。支付宝由收取手续费改为收取基金的服务费或者渠道费,也许服务费并不足以抵充利息收入的下降,但却可以提高支付宝的账户价值,使客户更加喜爱、依赖支付宝。同时余额宝及类似产品把用户闲散的活期存款吸引到其中,稳定了资金来源,方便了对沉淀资金的规模控制和管理,增加沉淀资金的利用率,使沉淀资金产生更多社会经济效益,推广合理理财理念,倒逼银行改革以提高自己产品、服务质量,而不是做无效率、无意义的沉淀。

从上文可以看出,国家已经对沉淀资金做出了相对严格和可行的规定,并且也有效地落实到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操作之中,但是对于沉淀资金的利息问题和类似余额宝这样合理利用沉淀资金拓展出来的新业务,还没有做出规定。因余额宝的用户涉及面越发广泛,一旦支付宝账户资金出现问题,受损害的则不仅仅是用户的财产利益,还可能引发第三方支付交易的信用危机,甚至可能触及整个金融业的稳定。既然国家在今年的两会上已经决定鼓励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与创新,并以余额宝作为典型,那么首先就要明确规定类似支付宝平台上的余额既可以购买协议存款,也能购买基金,给余额宝一个正式的“名分”,并规定公司合作领域,消费者购买流程,也要从保障资金安全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完善法律法规,以达到持久良好发展。

笔者认为,在对于沉淀资金孳息的问题上,余额宝开辟了一条前景很好的路,国家在立法时,可以考虑引导将支付宝直接发展成为余额宝,即以余额宝替代支付宝,一方面是因为余额宝几乎具有支付宝的全部功能,技术完全可以达到,而且也不会给目前的消费者带来使用方式转变的困扰。另一方面,沉淀资金孳息可以作为余额宝的收益一部分,返还给消费者,以国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精神来看,这样做的争议与阻力应该要比之前2011年11月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将该笔利息直接被类似支付宝这样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获得的做法小得多。

有人会认为,货币型基金的收益并不是固定的,余额宝也是如此,如果货币市场表现不好货币性基金收益也会随之下降,那么这就要求运营商要在服务条款中以极其醒目的方式提醒消费者“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以降低纠纷风险。另一方面,国家应该严格监督沉淀资金来源及去向,加强对于基金行业的规范和监管,降低用户个人资产缩水的风险。同时,建立起网络金融投资保险及网络金融机构过错赔偿及处罚制度,规定要尽量详细,保险应由运营商为消费者统一购买,至于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何种情况算是运营商过错,怎么赔,赔多少,如何罚,由哪些部门负责管理都需要经过研究后做出具体规定。我们还可以借鉴美国的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信用评级业务许可制度,培育专业性高的信用评估机构,从而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制约。最后,完善投诉、举报、诉讼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大众监督的作用。除此之外,在大数据得到高效运用的今天,我们需建立健全高效的沉淀资金交易的风险数据库,提炼出可疑非法交易的典型特征,并将其及时应用到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的实时分析和监测中,从而降低挪用沉淀资金进行不法交易的风险。

4结语

周小川曾表示余额宝不会被取缔,那么它就应该被更好的管理、利用,造福大众。用余额宝的收益弥补消费者暂存资金利息的空缺,解决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孳息归属问题,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做法或许可以作为利用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解决互联网金融权利纷争的尝试,试着迈出的第一步。虽然,这样的探索会磕磕绊绊,会不断产生新的问题和新的争议,但是,稳定不一定是最好的出路,或许就是余额宝这种新事物的冲击,才会带来互联网金融更大的发展和进步,法律法规也会随其不断地更新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一切的挑战便也是机遇。

(指导老师:黄亮)

L芑鹣钅浚何髂辖煌ù笱?014年省级大学生科研训练项目《论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规制――从余额宝的合法性和法律监管论述》(项目编号:201410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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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参见“支付宝简介”,来源: 支付宝公司网站,http: / /ab. alipay. com/index. htm Nummain = 13,2015 年1月30 日访问.

[4] 张春燕.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及利息之法律权属初探―――以支付宝为样本[J].河北法学,2011(3).

[5] 参见《支付宝服务协议》四(十) ,二(二)8,来源: 支付宝网站,http: //help. alipay. com/lab /help_detail. htm help_id = 1515,2015年3月10日访问.

[6] 李秋燕. 对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几个问题的思考[J].新经济, 2013,9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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