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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温作业;尿常规;肾功能
高温是生产环境中常见的职业危害,能引起热射病等疾病,而且可以引起人体正常生理功能的紊乱。为了探讨高温对工人肾功能的影响,本文就天津市某企业高温作业人员的血肌酐(Cr)、血尿素氮(BUN)及尿β2微球蛋白(β2MG)测定结果进行分析。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天津市某企业从事高温作业在岗工人318人,均为男性,年龄为21~52岁,平均年龄(36.7±7.2)岁,高温接触工龄3~30年,平均工龄(13.3±5.9)年,为高温接触组。另外选择无高温接触史在岗工人224人,年龄为20~54岁,均为男性,平均年龄(37.1±7.4)岁,高温接触工龄2~29年,平均工龄(14.0±6.3)年,为对照组。两组工人年龄、工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1.2方法
1.2.1工人工作场所高温检测 高温的检测方法和标准依据GBZ2-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中高温作业场所气象条件的卫生学标准进行评价。
1.2.2 Cr、BUN及β2MG的测定 空腹8h后抽取静脉血2ml,采用日产7020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检测Cr及BUN。同时留取晨尿中段尿2ml,采用西门子-德灵BN特定蛋白分析仪检测β2MG。分别测定接触组及对照组上述指标。
1.3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7.0统计软件包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
2 结果
2.1高温接触组及对照组Cr、BUN及尿β2MG检测结果:高温接触组Cr、BUN及尿β2MG检测结果比对照组升高,差异有显著统计学意义(P
2.2接触组不同工龄Cr、BUN及尿β2MG检测结果:高温作业工人工龄≥10年Cr测定结果高于工龄
3 讨论
高温作业是常见的职业性危害因素, 作业人员在高温环境中工作, 可引起一系列生理功能改变,如体温升高、心率加快、大量出汗等,进而导致心血管系统、血糖、肾功能等异常[1~3]。Cr、BUN及尿β2MG是常用的肾功能检测指标,Cr是肌酸的代谢终产物,主要反映肾小球的滤过功能;BUN是蛋白质的代谢终产物,是判断肾功能下降的主要指标;β2MG是由淋巴细胞、血小板、多形核白细胞产生的一种小分子球蛋白,其常被认为是衡量肾功能早期改变的一项敏感的指标[4]。本文通过研究发现,高温接触组肾功能指标(Cr、BUN及尿β2MG)较对照组升高,有显著统计学差异,依据高温接触组工龄长短不同分组研究发现,高温作业工龄长者肾功能指标(Cr、BUN及尿β2MG)较工龄短者升高,有统计学差异。表明高温作业对人体肾功能有一定损害,时间越长,损害越大。分析原因可能是人体在高温环境中,为了维持能量平衡,新陈代谢会增强,排汗量明显增多,加快人体血流速度,使心率增快,人体能量消耗大,导致肌酐、尿素氮等增多,加重肾脏的负担[5]。同时,在高温环境中,工人一天工作的出汗量可能达到6~8L,高温作业时大量水分排出会导致有效循环血量减少,导致肾血流量、肾小球滤过率的下降,进而引起肾功能的下降。
本次研究是一次断面调查,且因该企业高温作业无女性工人,最终结果存在一定局限性,需进一步多层面、增加样本量进行研究。
综上所述,高温作业对人体肾功能有一定影响,应定期查体,监测肾功能,同时,应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对高温作业人员采取相关劳动保护,保护工人身体健康。
参考文献:
[1]Wu TC,Tanguary RM,Wu Y,et al.Presence of antibodies to heat stress proteins and its possible significance in workers exposed to high temperature and carbon monoxide[J].Biomed Environ Sci,1996,9(4): 370-379.
[2]杨红艳,姬文婕,曾山,等.高温作业人群高血压患病率的横断面调查[J].武警医学院学报,2008,17(7):609-610.
[3]崔文广,李晓萍,汪利民,等.深井作业环境对井下工人血清生化指标的影响[J].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2009,27(8):485-486.
——听说国家出台了防暑降温的有关规定,请问里面的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具体含义指的是什么呀?
适用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答:
文件规定:“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 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W
用人单位应落实哪些
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问:江西李博
——我们是一家施工企业,进入高温天气后也要进行施工。请问,用人单位应当落实哪些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适用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社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答:
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采用良好的隔热、通风、降温措施,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以下高温作业劳动保护措施:
(一)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对于生产过程中不能完全消除的高温危害,应当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二)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保证其设计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卫生要求,高温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四)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工作场所作业。” W
回国创业留学人员配偶的户口怎么解决
问:上海胡一鸣
——我留学回国后准备创业。请问,我爱人的户口应该怎么解决?有没有相关政策?
适用文件:组织部、人社部 印发《关于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业意见》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1〕23号
答:
文件规定:“回国创业留学人员本人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经本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部门审核后,可在创业地或其本人原籍户口所在地落户,也可在其本人原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其中,北京市、上海市应当结合本地对人才的需求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对非在本地注销户口或原籍不在本地的回国创业留学人员的户口迁移政策。” W
企业进行岗前培训
是否可以享受补贴
问:辽宁郭伟伟
——我们企业准备对职工进行岗前培训,听说这种情况可以享受补贴,请问有规定吗?
适用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1〕34号
答:
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高温津贴发放工作,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有关高温津贴的发放,适用本办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高温津贴的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第四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一)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二)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三)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第五条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或者露天工作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以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折算发放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第六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第五条的规定折算高温津贴,如当月折算后的高温津贴高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月高温津贴标准的,可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高温作业人员发放全额高温津贴。
第八条 高温津贴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消费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并可年度调整。
第九条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 发放高温津贴所需费用在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税前扣除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高温补贴领取条件
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领取高温补贴,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的单位,需要向员工发放高温补贴:
1.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2. 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
高温补贴需要缴税吗?
不需要,《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1)中暑先兆。出现大量出汗、口渴、头昏、耳鸣、胸闷、心悸、恶心、四肢无力、注意力不集中动作不协调、体温略有升高(不超过37.5℃)等症状。如能及时离开高温环境休息,短时间即可恢复。
(2)轻症中暑。除有先兆中暑的全部症状外,还有面色潮红,胸闷、皮肤灼热;面色苍白、恶心、呕吐、大量出汗、皮肤湿冷、血压下降和脉搏细弱 、体温在38.5℃以上等症状。一般在4-6小时内可恢复。
(3)重症中暑。除有以上中暑症状外,并伴有昏迷或痉挛,皮肤干燥无汗,体温达40℃以上等症状。
2.中暑的急救
发现有人中暑,应积极采取措施,及时抢救和治疗。
(1)立即将患者移到阴凉安静的地方,平卧休息。
(2)松开衣服,采取将温通风措施,帮助散热。
(3)及时补充清凉含盐饮料。
(4)服用解暑药物。如人丹、十滴水、解暑片或涂清凉油。有头晕、恶心、呕吐或腹泻者,可服用中药霍香正气水等。
(5)严重的中暑病人,经急救后立即送医院治疗。
3.防暑降温知识
(1)在高温季节到来之前,要制定防暑降温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对高温作业点要做好调查摸底,心中有数;对防暑降温设备要组织维护保养;对高温作业工人进行体检等。
(2)制订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暑季要根据生产特点,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增加工休时间,安排好工间休息地点,休息室或凉棚,有条件的可在休息室设置空调设备。
(3)充分保证高温作业工人睡眠时间。在室内设立一定床位的高温临时宿舍,供路远或家庭环境差的高温作业工人临时住宿,同时做好食堂和家属工作,保证工人吃好、睡好、休息好。
(4)改革工艺。通过技术革新,改进操作方法和工具设备,提高生产过程中的机械化、自动化程度,消除或减轻笨重的体力劳动,从根本上改善劳动条件。
(5)合理布置和疏散热源。在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应尽可能将各种热源布置在车间的下风外,或放置在室外自然冷却或用喷水的方法冷却。
(6)热源隔绝方法:
①用水隔热。一般有水幕、水箱、水凉亭等几种形式。
②用固体材料隔热。如利用石棉板、土砖等传热慢的材料制成隔热罩、挡板或筑成隔热墙。
③露天作业可搭工地凉棚遮挡太阳辐射热。
④通风降温。尽一切力量利用好自然风以后,再采用机械通风。如空调机、排气风扇、各种电风扇等。
(7)卫生保健措施
①预防性体检。凡患有高血压、溃疡病、活动性肺结核、肺气肿、肝肾疾病、明显的贫血、急性传染病、重病恢复期及体弱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②及时补充水分和盐分。供应的各种饮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饮料一定要含有0.1-0.3%的食盐、糖精不超过0.08‰,饮料温度不宜太低,应保持在8-12℃为宜。
2006年的6月20日,罕见高温再次席卷全国,国家气象中心气候影响评估室主任张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6月11日至18日,河北南部、山西南部、河南中北部及陕西东南部极端最高气温达38至40℃,局部地区超过40℃。高温袭来,群众担忧,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高温关怀问题不得不提上重要日程。
在灾难面前,人毕竟是脆弱的
高温发作,最受不了的就是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高温作业有明确规定,高温属于法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心血管系统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可是,面对高温威胁,很多单位根本没有做到这一点,“斗烈日、冒酷暑”仍然非常流行。
在传统的思维中,人们的承受能力非常强大而且无往不胜,所以,“人定胜天”常成为意志坚定、敬业精神和辛苦能干的证明。“高温不是什么大事情,过去我们经历的太多了,不用大惊小怪”、“连这点温度都承受不了,你能干什么大事情”。于是我们很容易被这种“不能干”的传统评价标准左右,而淡忘了自己应该拥有的“高温福利”和权益保障。
7月15日上午,在南京美俐隆公司生产车间内,18岁的少女邾龙妹突然昏倒在地,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据工人反映,他们每天工作11个多小时,活多的时候晚上10点、11点下班是常事。记者在生产车间转了一圈,简直就像个烤炉,温度计显示43℃。(见7月16日《现代快报》)
今年,高温“杀人”已不是第一例了。在此10天前,福建长隆纺织厂女工刘运芳突然晕倒在车间内中暑死亡。
在灾难面前,人毕竟是脆弱的。只有社会认识将高温提到了自然灾害程度,将高温看作和雷电、地震、海啸等破坏性灾害一样可怕、重视,企业、社会在落实高温关怀过程中才可能自觉、主动。一旦这种认识得到了“高温关怀,人人有责”的社会认同,那些违规者才会被认为是一种羞耻和无德,高温关怀才能走出文件和检查阶段,从而强化高温关怀的自然化和自觉化。
关怀不应是“动听承诺”
据业内介绍,现在的《防暑降温暂行条例》是1960年制定的,没有具体实施细则,也没有规定任何法律责任,即使企业不遵守,也难以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缺乏操作性。《劳动法》第六章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这里提到了劳动安全和劳动防护用品,但对于高温下的劳动保护来说太笼统。更重要的是,机构改革之后,关于高温下的劳动保护这个职责并没有明确到该部门。关于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怎样进行劳动保护,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
长期从事工伤研究的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孙树菌教授说:“高温劳动保护条例已经过时。目前,高温作业虽可以参照《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但这是1960年制定的。虽然该条例对防范高温作业引起的危险后果作了相关规定,但比较模糊、笼统。1979年重新修订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对室内高温作业有具体界定,但是对于室外的工作分级却只字未提。”
随着全球气温升高和管理人性化、生态化要求,媒体、社会舆论越来越认为,健康效益重于工作效益,生命效益大于经济效益,高温关怀逐渐成为迫切而必须解决的劳动保障底线。提供及时有效、可触可摸的高温关怀已成为管理新理念和时代必然。
观念再好,需要“人”去落实,理念再先进,需要健全稳定的制度、机制去保障。“高温关怀”不应是口头上的“动听承诺”,而应是货真价实的认真执行;不应是热闹喧哗的做做样子,而应是领导意识的与时俱进;不是对陈旧制度置若罔闻,而是及时更新。
仅靠“道德自律”“精神自觉”去落实,“高温关怀”很可能会成为“空头支票”。立法机关等职能部门法律责任非常重大。在媒体、社会舆论的联动下,社会观念已进行了及时跟进,而“立法动作”不能明显迟滞于社会客观,不能坐视员工权益受到侵犯而视而不见,不能坐视“高温关怀”成为墙上画饼而不闻不问。
应将“高温立法”工作提上日程。通过法制精神的确立和及时到位,倡导培养一种“高温关怀,人人有责”的社会文化认同和管理体制认同,使不履行“高温关怀者”成为一种羞耻行为和无德行为。当全社会都能为“高温关怀”交上“合格答卷”,“高温关怀”才能被高高举起后,又能重重落下,实质和内涵被充分挖掘,走向常态、理性和清凉状态。
要唤醒百姓高温维权意识
据不完全统计,杭州市区共有7万多家企业,发放高温费的不足10%。国有企业、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发放高温费比较到位,而真正高温作业的企业发放高温费的却是少之又少。
权益是自己争取的。在法制关怀还不能及时到位的情况下,社会观念和劳动观念已经走到了法律的前面,已经得到了管理者和企业界的默认,只是他们更愿意装聋作哑。因此,在呼唤法制关怀迅速到位的情况下,员工们更要进行高温维权意识的提升。
要用健康权的需要向管理者提出“高温保护”。为了得到一些金钱,就疯狂地出卖自己的健康和生命安全,这种工作方式无疑是杀鸡取卵。要通过工会和有关劳动局等劳动保护机构,切实将这种健康需要纳入员工工作环境必要条件,将“高温关怀”看作和员工工资、劳动时间和劳动环境一样重要的劳动权益重要组成部分。
要用效益需要向管理者提出“减少时间,增加效率”的工作创造性思路。高温条件下,人们的劳动积极性和劳动精力会被残酷地消解、降低,增加员工的逆反心理和职业倦怠感,耗费了大量时间,工作效率不敢恭维。说服管理者反弹琵琶,换位思考,从增加工作绩效的角度出发,为劳动者尽可能提供舒适、方便的工作机制和环境,使工作效率提升。
户外工作者更要提升自我保护意识。据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信息,在劳动纠纷中,因为高温作业死亡的投诉非常少,但不寻求合法途径,私了的现象却非常严重。按照法律,劳工因为工作中暑导致死亡,用工单位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安全保障。必须要与用人单位签用工合同,通过法律渠道来保障自己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