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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校领导:
首先感谢各位校领导对我的信任;感谢政教处对我班级工作的一贯鼓励;感谢我所带班级的任课老师对我工作的支持,关心!
从教20多年来,我担任初中班主任工作的时间已超过2019年,多年的班主任工作经历,我有过班级工作起色不大的迷惘;也有过学生进步、班级取得成绩的欣喜。我深知班主任工作的意义和责任重大,并为此一如既往地努力着,不敢说兢兢业业,但也是问心无愧了……今天,因个人原因我冒昧提出辞去班主任的请求,实在是万不得已。
说实话,我一直很珍惜领导的那份信任,也一直小心翼翼地呵护着干群和谐的关系,我也知道这份班主任辞职申请一定会让领导不高兴,对此我也只能遗憾和无奈地说:情非得已,给领导添麻烦了!对不起!理解万岁!
下面,是我辞去班主任工作的几点理由:
第一,本人已年近半百(班主任中年龄最大)且每周代课20多节,长期超负荷的工作量让我深感精力不济,力不从心,毕竟,我已不再年轻。前次体检也有多项指标异常,亚健康的身体状况真的已不能胜任艰辛的班主任工作。我想:领导也一定不会答应让我透支健康从事力非能及的工作吧!
其次,父母年事已高,身体也大不如从前。本学期,两人均因病先后住院就诊,我因班级工作走不开,很少去医院陪护,对此二老已有看法,我也深感内疚。身为家中长子,我想给自己留点空闲,下班之余尽点孝心这不为过吧?领导能理解吧?
第三,长时期的班主任工作已让我觉得很乏味,我已失去了往日的激情。我想:一旦一个人不喜欢做一件事时,逼着做下去只能越做越糟。为班级良性发展考虑,也该让我歇一歇了,对吧?
总有些这样的时候,正是因为无奈,才悄悄躲开,躲开的是身影,躲不开的,却是那份,默默的情怀。……
希望领导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为盼!
最后,希望学校办学业绩一如既往一路飙升!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初中班主任辞职申请书范本二
尊敬的校领导:
您好!鉴于自己的能力有限,加之心里压力过大,特请辞去四年级班主任职务,望另寻良师,莫误了学生。敬请批阅!
自20XX年分配到我校以来,我一直受到了领导同事的各方面的帮助,对此我是感恩不尽的初中班主任辞职申请书范本初中班主任辞职申请书范本。刚大学毕业,我由一名学生成了一位光荣的人民教师,对教师这职业我是既熟悉又陌生。工作以来,我一直珍惜这份工作,自认为对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对任何工作不挑剔,不发牢骚,踏踏实实。在教学中,我谦虚向老教师请教,细心对待学生,全心全意进行教学。我始终相信,有付出就必有回报。当初我最希望就是能用成绩证明我能担任他们的数学课程。但最后,事与愿违,我坚信的理念第一次受到打击。
最初,学校安排我做七年级班主任,刚开始的时候,我努力调整自己的心态,一直跟自己说,学校安排我做班主任,就是对我的一种器重,一种信任。我也相信自己,任何困难我都可以应付,都可以解决。可现在发现,一切都不是我所想象的那么简单。在做班主任的这一学年,我发现很多连自己都不能原谅的地方,我不是一个称职的班主任。而我坚信的理念第二次受到打击。
我也舍不得这个班级,毕竟花费了我一个学期管理的班级。但是考虑到自身素质与能力,我实在是难以做下去,如果坚持,只怕耽误了学生,也辜负了学校的栽培。
首先,这半年,我遇到了很多事情,让我心里不是滋味,每时每刻都冲击着我的生活态度。这严重冲击到我的工作态度。在这学期,由于私事以及班主任繁琐的工作,让我对教学失去了热情,失去了耐心。最后导致在教学上,成绩一落千丈,连自己都不能面对。
其次,在管理班级上,自己的方式方法存在着缺陷,虽然领导,其他教师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肯定自己的付出,但是我的工作状态自己最清楚!所以我觉得失败的方式方法应该退出历史舞台初中班主任辞职申请书范本申请书。从班级管理等等方面看是一败涂地的,但是学生内心,学习成绩上的体现还是比较少,自己的能力不足以调动学生有更高的热情和积极性,能够提高成绩,完成学校制定的目标
从学生对我的评价以及学校领导对自己的帮助,觉得自己缺乏爱心,缺少耐心,再做班主任是在是压制学生个性,泯灭学生潜力,所以,为了给学生更大的空间,释放更大的潜力,完成人生梦想,我的退出,对学生应该是有好处的!
再有,与其他班主任的管理班级比较,使得自己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和缺点,自己的教育教学的方法既落后有无新意,还有扼杀学生各种能力的作用!使得自己经常反思自己:自己所做的90%的工作方法,思维方式是有害学生的,是不适合的,自己的心理也有问题,对教育的理解,对教育的认识存在缺陷,缺乏学习,缺少理论上的指导,缺乏认真的反思!以至于学生不满意不理解,自己也很疲惫,所以没有理由继续滥竽充数,做着没有意义的工作!
同时,自己的身体上,心理上都是超负荷的运转着,总有一天会压垮自己的!无论如何,从情感上而言,我非常乐意与学生相处,解决学生中的问题,帮助他们的成长,愿意在班主任这一岗位上继续为学校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从能力上而言,我也相信在相关领导、前辈的指引帮助下,我的班级管理工作能力有长足进步,这也是提供给我的一个很有价值的成长机会。但所有感受中不少的困惑让我暂时不能很好得调节自己的情绪与认识,在心态方面有不少偏激之处,我想,这并不利于一个班级的整体管理。同时,这种烦躁的心理也影响了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在这种焦虑不安中让自己的心情烦躁,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如果,我不给自己较长的时间来梳理自己的感受,反省自己的认识,调整自己的心态,只是凭着一时冲动与卤莽,硬着头皮继续做班主任工作,我估计,很多事情可能会事与愿违,达不到预期的效果,这就辜负了学校相应领导、前辈对我的信任与帮助。
为了在以后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贡献自己的力量,不辜负领导们的期望,我特申请辞去班主任一职,让自己有一缓冲、反省的时间为以后更好地工作调整好状态。望批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
法律、法规对征地补偿争议的裁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承办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决的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工作。
第四条征地补偿争议先协调后裁决,并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期间,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争议,包括以下范围:
(一)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适用依据的争议;
(二)对被征土地的地类、等级认定的争议;
(三)对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认定的争议;
(四)对征地补偿安置适用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争议;
(五)计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倍数的确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属于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事项。
第七条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应当自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未按规定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当事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当事人如对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应当自知道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之日起60日内或者自接到领取征地补偿、安置费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组织实施征用土地方案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第八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自收到当事人的协调申请之日起45日内协调完毕。
协调不成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申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书面告知之日起60日内,可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裁决机构。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协调或者不出具书面告知的,当事人自协调期满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裁决。
第九条当事人提出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申请的,以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
第十条对青苗、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申请裁决的,由其所有权人提出。
对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有争议,申请裁决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
对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有争议,申请裁决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的,由被安置人员提出;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的,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单位提出。
第十一条申请裁决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的材料;
(三)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或者其他能够证实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材料;
(四)能够证明已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的材料;
(五)裁决机构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委托人提出裁决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申请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法(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住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三)申请裁决的具体事项;
(四)事实、理由与依据。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受理:
(一)不属于省人民政府裁决范围的;
(二)申请人主体资格不合格的;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未告知申请协调或者裁决期限,自公告之日起满一年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已告知申请协调或者裁决期限,但是当事人超过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期限提出协调、裁决申请的;
(五)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支付方式有异议的;
(六)经过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协调已经达成协议,但又以同样理由申请裁决的;
(七)裁决机构已下达准予撤回裁决申请,申请人又以同样理由申请裁决的;
(八)对征地目的、征地程序等不属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范围的其他事项有争议的;
(九)申请人已就同一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起行政复议,且人民法院或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受理的;
(十)省人民政府已就同一事项作出过裁决决定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作为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案件处理的事项。
第十四条裁决机构接到裁决申请书后,在7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的,制作受理通知书,并发送申请人;不符合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裁决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前款规定期限自资料补正齐全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提出的裁决申请时,无法提供已向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协调申请的证明材料,但其裁决申请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裁决机构应先向被申请人发送限期协调通知书;被申请人逾期不协调或协调达不成协议,且申请人仍要求进行裁决的,裁决机构应予以受理。
第十五条裁决机构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辩通知书和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裁决机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
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裁决事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复和有关证据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十六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他部门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实施征地行为引起的补偿安置争议,当事人提出裁决申请的,不作为征地补偿争议裁决案件受理。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其他部门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实施征地行为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一般实行书面审查。裁决机构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协调。
第十八条裁决机构对裁决申请事项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被调查人应按照调查人员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材料。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制作调查笔录,由被调查人、调查人员分别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与裁决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有权申请承办人员回避。
承办人员认为自己与裁决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裁决机构对回避申请应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承办人员的回避,由裁决机构负责人决定。裁决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理并下达中止审理决定书:
(一)裁决需要以其他相关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二)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人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申请人在裁决期间下落不明的;
(五)需要对裁决事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的;
(六)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形需要中止的。
中止审理的因素消除后,恢复审理。中止时间不计入裁决期限。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理并下达终止审理决定书:
(一)受理裁决申请后,裁决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裁决申请受理后,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三)经裁决机构协调,裁决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
(四)申请人撤回裁决申请的;
(五)申请人申请裁决已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期限的;
(六)申请人与已申请裁决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
(七)申请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明确表示放弃裁决申请的;
(八)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明确表示放弃裁决申请的;
(九)其他应当终止裁决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前,应先行协调。
协调后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机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裁决机构承办人署名并盖裁决机构或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经协调,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未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如下裁决意见:
(一)被申请裁决事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裁决事项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决定撤销或者直接变更该事项;撤销被申请裁决事项的,责令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重新作出有关决定。
第二十四条裁决机构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裁决意见。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裁决意见的,经裁决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裁决机构将裁决意见报省人民政府。裁决机构根据省人民政府的决定,制作裁决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不予以受理通知书、终止审理通知书和裁决书,加盖省人民政府征地补偿争议裁决专用章。
受理通知书、中止审理通知书以及裁决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文书盖裁决机构公章。
第二十六条裁决书应写明: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四)裁决结果;
(五)不服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裁决日期。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裁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省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申请人有关决定的裁决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以被申请人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或被告。
当事人对裁决机关作出撤销或变更被申请人有关决定的裁决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以裁决机关为被申请人或被告。
第二十八条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裁决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裁决决定的,由裁决机构责令其限期履行。
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裁决决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条裁决结束后,裁决机构将与裁决事项有关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申请人:杭州xxxxxx,住 址:杭州市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
联系电话:87xxxxxx
被申请人:xxx(身份证:xxxxxxxxx),男,汉族,1973年2月出生,安徽省人,杭州市xxxx路xxx号xxx理发店理发师,现住杭州市xxxx地下库,联系电话,13xxxxxxxx
请求事项: 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84689.88元(租金35024.65元+滞纳金46631.23元+诉讼费3034元)。
事实与依据: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于XX年9月2日作出(xxxx)上民三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该判决书已生效,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判决。 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此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XX年 月 日
申请人签章:
附:
1、(XX)江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2、该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的证明一份。
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二:
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地址:厦门湖滨北路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裁定中止**民事判决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责成丁立即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388888元及利息(暂计至XX年1月11日为66666.66元,以后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的申请,案号为**号。案件执行过程中,20**年9月9日,丁向申请人偿还了100000元,但仍有贷款余额288888元未还。
丁提出了分期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申请,申请人原则上同意并就具体事宜安排如下:
1、贷款余额的贷款年利率为4.2075%,丁应于每月的21日偿还本息 元,至2021年2月还清。
2、丁拖欠其中任一期本息的,申请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按上述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利息。
3、申请人主张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有权申请恢复本次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处置址在厦门市新宝成花园单元的抵押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丁口头表示认可申请人的安排并承诺按期还款。
基于上述情况,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根据民事诉讼法232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中止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还借款的,申请人再请贵院继续执行本案,请贵院核准。
此致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摘要】 目的 探讨依据益肾活血清利法组方对UUO(单侧输尿管梗阻大鼠模型)大鼠的肾间质中ED1及NF-κB表达的影响。方法 制备单侧输尿管梗阻大鼠模型,随机分为假手术组、模型组、益肾活血清利方组、益肾活血清利方高剂量组、苯那普利组。观察对术后21天大鼠肾间质ED1及NF-κB表达的影响。结果 中药各组较模型组大鼠肾间质ED1及NF-κB的表达差异均有显著性;苯那普利组对ED1的表达与模型组比较差异有显著性。结论 益肾活血清利方对肾间质纤维化过程中ED1及NF-κB表达具有良好的防治作用,苯那普利组可以抑制UUO大鼠肾间质ED1的表达。
【关键词】 益肾活血清利方;单侧输尿管梗阻(UUO);ED1(巨噬细胞);NF-κB(核转录因子)
[Abstract]Objective To identify whether Yishen Huoxue Qingli recipe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vivo in preventing the development of tubulointerstitial fibrosis after unilateral ureteral obstruction in rats.Methods To establish the UUO model in vivo,the rats were randomly pided into five groups:sham opermion group, model group,the yishen huoxue qingli Chinese medicine group,the high dosage Chinese medicine group and the benazepril group.After 21 days the expression of ED1 and NF-κB was detected by immunohistochemistry. Result The expression level of ED1 and NF-κB in the UUO group were significantly increased.The ED1 level of the groups with drugs was less than the UUO group,the role in the Chinese medicine group(P
[Key words] Yishen Huoxue Qingli recipe;unilateral ureteral obstruction(UUO);ED1; NF-κB
肾间质纤维化是多种慢性肾脏疾病走向终末期肾功能衰竭的共同路径,肾小管间质纤维化病变特点为肾小管上皮细胞变性、萎缩和消失,肾间质淋巴和单核细胞浸润和纤维化。其中大量单核巨噬细胞的浸润是其主要特点之一。单核巨噬细胞分泌的炎症因子IL-1还可以通过激活蛋白酪氨酸激酶(PKCS)启动NF-κB的转录活性,进一步增强多种炎症因子的转录和表达,由此引发炎症损伤的“瀑布效应”,造成肾脏直接损伤(炎性细胞浸润、肾小球系膜细胞、小管上皮细胞增殖),同时还可刺激转化生长因子(TGF-β)分泌增加。我们以益肾活血清利为原则组方,采用单侧输尿管梗阻(UUO)模型大鼠,观察其对肾间质纤维化过程中ED1及NF-κB表达的影响。
1 材料
1.1 动物 雄性SD大鼠,40只,体重150~170g,由南京青龙山动物饲养厂提供(许可证号:SCXK-2001-0018)。
1.2 药物 根据益肾活血清利法组方(主要由杜仲、川芎、白花蛇舌草等中药组成,购自南京药材采购供应公司),水煎分别浓缩至每1ml含生药1g (低剂量)、2g(高剂量),由江苏省中医院制剂室制备。盐酸苯那普利(洛汀新)由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市售。
1.3 实验仪器 Leica光学显微镜(型号:DM LS2)。
1.4 实验试剂 ED1一抗为鼠抗鼠巨噬细胞ED1(CD68)单克隆抗体,Chemicon international (a Serological Ccompany),美国。NF-κB一抗为核转录因子NF-κB单克隆抗体,二抗为辣根过氧化酶(HRP)标记的链菌素抗生物素IgG (HRP-Polymer Goat anti-MS/Rb IgG),福州迈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磷酸盐缓冲液PBS、DAB显色液,均为福州迈新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2 方法
2.1 造模及给药方法 将40只大鼠随机分为假手术组、模型组、益肾活血清利方组、益肾活血清利方高剂量组(2ml/100g)、苯那普利组(45mg/kg),提前1天给药,每天2次灌胃。以2%戊巴比妥钠30mg/kg腹腔注射麻醉大鼠,行左侧输尿管结扎术[1]。无菌手术打开腹腔,分离右侧输尿管, 在肾盂处和输尿管上1/3处用3号线双重结扎输尿管,分层缝合关闭腹腔;假手术组仅将输尿管游离但不结扎。术后21天称重后处死大鼠,留取梗阻侧肾脏标本,置于10%中性甲醛固定液中保存,用以作有关病理检查。
2.2 肾组织标本ED1及 NF-κB免疫组化检查 免疫组化在江苏省中医院病理科进行。采用改良SP法:(1)脱蜡修复液修复10min,微波450W,停留15min,自来水冷却,PBS洗3次,各2min。(2)加羊血清孵育10min,加第一抗体,室温1h,PBS洗3次,各2min。(3)加第二抗体,室温15min,PBS洗3次,各2min。(4)DAB显色液显色,水洗;苏木素复染1min,水洗;(5)1%盐酸酒精分化数秒,各级酒精脱水,二甲苯透明。(6)中性树胶封固,光镜下观察。
肾小管间质ED1及 NF-κB免疫组化染色阳性面积测定:在光学显微镜(×400倍)宁阙病理计算机图像分析系统屏幕上计算每例切片20个不重叠视野中阳性染色面积的吸光度值并取平均值,吸光度值越大,表明表达量越多。
2.3 统计学处理 所有计量数据以(x±s)表示,采用单因素方差分析。计算采用SPSS11.5软件进行。
转贴于 3 结果
3.1 肾形态学检查 肉眼观察可见各结扎鼠左肾(术侧)肿大,颜色变浅,有囊性感,内含混浊的褐色尿液,肾实质变薄或消失;右肾稍肿大、颜色稍浅,肾组织结构清楚。
3.2 肾组织标本ED1/ NF-κB免疫组化染色阳性面积 UUO术后21天假手术组右肾小管轻度变性,模型组大鼠右肾小管间质纤维组织呈片状分布,ED1表达以肾间质明显,其中模型组与假手术组比较,P
NF-κB表达以肾间质明显,其中模型组、中药组与假手术组比较,P
4 讨论
益肾活血清利方是根据慢性肾病“肾虚湿瘀”理论总结的治疗原则组方,本方实验结果显示对UUO大鼠肾间质纤维化进程有着显著的干预作用[2]。慢性肾间质纤维化是多种肾脏疾患进展至终末期肾病的共同通路,与肾损害进展密切相关,决定肾功能的预后[3]。肾间质巨噬细胞积聚可促进肾间质纤维化的发生和进展[4],巨噬细胞进入肾间质后,分泌一系列促纤维化因子,如TGF-β、FGF、TNF-α、PDGF、EGF等,这些细胞因子可使肾间质肌成纤维细胞合成TIMP、纤溶酶原激活剂抑制物(PAI 1)增多,使基质金属蛋白酶(MMP)减少,从而影响基质转运,加重肾间质纤维化[4]。本实验用药各组对ED1的积聚有着明显的抑制作用,但中药组优于西药组。
过量表达的趋化及粘附分子如单核细胞趋化蛋白MCP-1、VCAM-1、ICAM-1等,可导致组织局部单核/巨噬细胞浸润[5]。NF-κB是一种重要的核转录因子,通常情况下,与其细胞内抑制物IκB结合,以非活性形式存在于胞浆中,当被激活后,NF-B/ IκB复合物解离,NF-κB进入细胞核,在核内与多种基因启动子特异性序列结合,调节这些基因的转录活性,其中包括MCP-1、VCAM-1、ICAM-1等[6]。体外实验已发现高糖能通过PKC-NF-B途径引起系膜细胞活化,并分泌粘附分子,导致单核/巨噬细胞浸润[7,8]。笔者研究发现ED1表达减少的各组NF-κB表达亦轻,中药各组对NF-κB的积聚有着明显的抑制作用,且优于西药组。从而可见中药抗肾纤维化的潜力是值得深入挖掘的。
参考文献
1 Yang J,Liu Y.Delayed administration of hepate growth factor reduces renal fibrosis in obstructive nephropathy.Am J Physiol Renal Physiol,2003,284:349-357.
2 孙世竹,孙伟.益肾活血清利方对单侧输尿管梗阻大鼠肾间质纤维化的防治作用.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2005,12:30-32.
3 Becker G J,Hewitson T D.The role of tubulointerstitial in jury in chronic renal failure.Curr Opin Nephrol Hypertens,2000,9(2):133-138.
4 Eddy A.Role of cellular in filtrates in response to proteinuria.Am J Kidney Dis,2001,37(Suppl2):25-29.
5 Sassy-Prigen C,Heudes D,Mandet C,et al.Early glomerular macrophage recruitment in streptozotocin-induced diabetic rats.Diabetes,2000,49:466-475.
6 Klahr S,Morrissey J.Angiotensin II and geng expression in the kidney.Am J Kidney Dis,1998,31:171-176.
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以下简称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中国人民文职人员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下列争议的仲裁: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
第四条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优先立案,优先审理。
仲裁委员会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三方原则组成仲裁庭处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第六条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七条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八条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第九条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第十条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或者申请支付令等方式请求权利救济的;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的。
第十一条因不可抗力,或者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者的法定人未确定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发现已受理案件不属于其管辖范围的,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上述移送案件,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应依法受理。受移送的仲裁委员会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或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仲裁委员会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申请撤销。
第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庭审辩论终结前提出;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终结后提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因此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申请撤销。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仲裁委员会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处理,但因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六条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人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案件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九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第二十一条仲裁委员会依法调查取证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第二十二条争议处理中涉及证据形式、证据提交、证据交换、证据质证、证据认定等事项,本规则未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
仲裁委员会送达仲裁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仲裁期间的计算和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期间的计算和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仲裁案卷分正卷和副卷装订。
正卷包括:仲裁申请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答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调查证据、勘验笔录、开庭通知、庭审笔录、延期通知书、仲裁建议书、调解书、裁决书、送达回执等。
副卷包括:评议记录、立案审批表、调查提纲、阅卷笔录、会议笔录、底稿、结案审批表等。
第二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对不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允许当事人及其人查阅、复印。
第二十七条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保存期满后的案卷,应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在仲裁活动中涉及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的,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章仲裁程序
第一节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的书面仲裁申请材料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对于仲裁申请书不规范或者材料不齐备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
第三十条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
(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第三十一条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对不符合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决定或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三十二条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发现不应当受理的,除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外,应当撤销案件,并自决定撤销案件后五日内,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仲裁委员会在申请人申请仲裁时,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给予必要的法律释明及风险提示。
第三十四条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十五条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
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
该反申请如果是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该反申请如果是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第二节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六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庭并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七条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九条开庭审理时,仲裁员应当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主持庭审调查、质证和辩论、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进行调解。
第四十条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庭认为申请无理由或者无必要的,可以不予补正,但是应当记录该申请。
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当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参加人拒绝在庭审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的,仲裁庭应记明情况附卷。
第四十一条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第四十三条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四条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二)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三)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五)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第四十六条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因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而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该案件终止审理;当事人未就该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讼,并且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可以继续处理并裁决。
第四十八条仲裁庭裁决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当事人就该部分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先行出具调解书。当事人对先行裁决不服的,可以依照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仲裁庭裁决案件时,裁决内容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的,应分别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救济权利。
第五十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五十一条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二条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当事人权利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五十三条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及时予以补正并送达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案件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并可在庭审程序、案件调查、仲裁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依照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