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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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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包规定

三包规定范文第1篇

[关键词] 手机三包规定消费者召回制度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手机已经越来越普及,从2006年上半年信息产业部的统计报表来看,我国的手机拥有量为4.15亿部,也就是说平均每三人拥有一部手机。随之而来的手机质量投诉事件也频频发生,对此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手机三包规定)于2001年11月15日实施。虽然该规章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手机市场上存在的部分问题,缓解了一些消费纠纷,但从其实施后的情况来看,手机质量投诉并没有减少。中国消费者协会的调查显示手机质量和服务投诉已经连续四年高居榜首了,这与手机三包规定中某些条款规定的标准低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不无关系,以至于手机售后中心在处理用户的故障投诉时将手机三包规定当作挡箭牌来逃避责任,侵害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一、手机三包规定存在的缺陷

1.规章第3条规定了“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责任”。而实际上手机的有些问题经销商是无法解决的,所以应该在三包规定中增加生产厂商的相关责任,以确保消费者的权益。

2.规章第8条中规定“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2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这就是说如果消费者购买的某一款手机是某厂家两年前已经停产的,一旦该手机需要维修而又没有零配件时,生产厂家是没有责任的。虽说现在手机更新换代的周期变短了,但这也不足于成为生产厂商在两年后就不提供零配件的理由。

3.规章第15条对顶“移动电话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这就意味着如果手机能在7天内修好,修理者则无需提供备用机,更别说提供相同型号、相同规格的备用机了。那假如手机因为质量问题送修,正好需要7天才能修好,则表明消费者有6天是没有手机可用的,这显然对消费者不利。

4.规章第13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给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再结合第18条和第19条,只有在没有相同型号同规格产品时,消费者才可以选择退货。而如果符合换货条件消费者不愿调换的,消费者得承担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0.5%每日的折旧率。综合这三条规定可以发现,如果消费者所购手机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而其又不愿换同型号同规格的手机,200天之后按照0.5%每日的折旧率,他一分钱的退货款都拿不到;而如果消费者不愿承担如此高昂的折旧费,则只能选择换机。很显然这对弱势一方的消费者是极其不公平的。同时还应看到,消法第45条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也就是说三包产品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由消费者来选择更换或是退货。可见,这样的规定,也是对消法第45条规定的缩水,是对消法的限制性规定。

5.规章第29条规定“需要进行商品质量检验或者鉴定的,可以委托依法考核合格和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者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产品检验或者鉴定”。实际上当消费者所购手机出现故障时,首先要由第三方来判定故障责任的归属。目前大多是由厂家设立的维修点来检测。而这样的检测机构所做出的结论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是很值得怀疑的。但如果消费者委托其信任的机构检测,这会大大增加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所以成立公益性的权威检测机构,减少检测费用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6.手机三包规定的30个条款中,没有一项规定是关于对销售商、生产商、修理商进行惩罚的内容,所以说缺乏相应罚则也是手机三包规定的一大漏洞,这使得手机三包规定对经营者形不成有效的威慑,造成经营者有恃无恐地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以上内容表明,现有的手机三包规定中,对质量缺陷的手机维修、换货与退货的规定,生产商与经销商责任制度及责任承担的规定都存在着立法上的缺陷,现有规定是对消法的缩水,同时也限制了消费者利用消法维权的可能。中消协曾针对手机三包规定中存在的漏洞正式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了11条修改手机三包规定的建议,其中包括在现有的“谁经销谁负责“的原则上增加厂家相关义务的条款,凡是因质量问题送修的手机都应提供备用机,并且备用机应与消费者送修手机产品同型号同规格;在明确在三包有效期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手机,凭修理纪录可以办理退货;降低折旧率并规定折旧率上限;成立公益性的权威检测机构,解决手机消费纠纷中的检测难问题等。之后中消协的建议石沉大海,到目前手机三包规定的修改仍没有一个明确的时间表,这使得很多消费者在面对手机消费纠纷时只能忍气吞声。

二、手机召回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手机质量问题中,设计与制造缺陷隐蔽性强,它所侵犯的是消费者群体权利。针对批量手机设计与制造缺陷问题,从长远来看,笔者认为,实施召回制度比修改手机三包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召回制度对我国的消费者并不陌生,一些国际知名的品牌,如惠普、柯达、西门子等公司就在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和手机上使用过产品召回制度,而在汽车行业中召回制度使用得就更为频繁了。我国政府也于2004年3月15日正式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建立了汽车召回制度。而且我国部分地方已开始尝试将手机召回制度纳入到地方性法规中,作为地方消法的一部分,以此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手机召回制度就是针对已经投放到市场的产品,如果发现由于设计或者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或者可能导致安全、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产品存在的请求,并提出召回申请。召回制度主要针对已经流入市场的缺陷产品而建立的,具体而言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虽说手机三包规定针对的手机质量问题更广泛,但它主要还是单个产品的处理,而手机召回制度的建立后通过对产品采取收回、改造等措施以消除产品设计、制造、销售等环节上的缺陷,这样可以更大范围地解决批量的产品质量问题,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

三包规定范文第2篇

县司法局对三个《规定》

落实情况自查报告按照市委政法委下发的关于对《关于对三个规定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及上级抽查的通知》

要求,

我局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专门自查小组。

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学习,

提高认识。

照要求,

我局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及公证员、

律师集中学习了三个《规定》

具体内容,

认真领会精神实质,

把“三个规定”

的各项要求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

就司法行

政系统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

通报和责任追究做出具体规定和要求,

将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

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

作为领导干部是否遵守法律、

依法办事、

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同时,

进一步明确了各司法人员的相应责任,

规范司法人

员与当事人、

律师、

特殊关系人等的接触交往行为,

为促进司法行政干警依法行政、

廉洁自律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强化追责,

抓好落实。

“三

个规定”

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我局要求局党组班子从自身做起,

结合正在开展的“大讨论”

活动,

要求班子成员认真查找是否在履行领导、

监督职责过程中有无利用上下级领导、

同事、

熟人等关系,打探案情、

说情、

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

非法干预、

阻碍办案等过问案件的情形,

经认真查找后分析原因加以整改,

坚决杜绝影响

司法公正、

依法办案的内部因素,

并要求重点业务部门要加强内部监督和纪律约束,

凡是违反“三个规定”

的,

将严肃追究责任,

为全局干警依法履行职责营造良好

环境。

三、完善制度,

确保实效。

强化监督职能,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案件质量终身追究,为司法行政人员依法办案、

公正司法提供良好的内部环境。

在加强监督的同时,

要求人民调解、

社区

矫正、法律援助等各业务科室主动加强与上级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

积极探索建立落实两项规定的具体工作机制,

坚定工作信心,

增强工作责任心,

切实

用忠于法治的决心对抗不正当的“权力干扰”

努力提高司法抵御权力干扰的能力,

三包规定范文第3篇

陆地先

陆地先读者:

所谓“三包”是指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对商品所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和义务。“三包”责任有些国家所规定的,有些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的。不管是规定还是约定的“三包”责任,经营者都必须承担责任。

手机的“三包”是国家规定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四号)《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1条规定“为了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移动电话机商品销售者、修理者和生产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

在该规定的附录《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中,明确规定了手机的“三包”范围和期限。具体是:手持移动电话机,三包有效期1年;车载移动电话机,三包有效期1年;固定台站电话机,三包有效期1年;电池,三包有效期6个月;充电器(充电座),三包有效期1年;外接有线耳机,三包有效期3个月;移动终端卡,三包有效期1年;数据接口卡,三包有效期1年。

“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修理占用和无零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三包规定范文第4篇

1.手机“三包”规定是按《民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原则制定的,宗旨是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并落到实处。消费者的手机出了问题,应该找谁、怎么解决,手机“三包”条款中规定得清清楚楚,避免消费者手中有法却投诉无门的情况发生。

2.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配件\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手机出现质量问题,谁卖的就找谁,销售者要承担包退、包换和包修的“三包”责任。销售者可以据此规定再和维修者、生产者或供货者签订合同,四者彼此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也就是说,销售者实行“三包”,维修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也要跟着“三包”。3.生产者的承诺作为民事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国家鼓励厂家做出严于手机“三包”规定的承诺,但此承诺一经做出便不得更改。

4.对销售者的销售行为提出了规范。销售者必须按“三包”规定承担责任和义务,还要执行进货验收制度,要给消费者开发票,并在上面注明手机串号、电池的产地和标志等。

5.生产者必须建立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维修网点,做好售后服务。

6.对维修者进行管理,规范无序的手机维修市场。维修者必须要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分级的资质证书,要有经培训后由信息产业部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发的执业资格证书,维修网点还要具备维修时必需的仪器设备。此外,“三包”规定还注明,维修者要承担自身修理过错责任。这在维修行业管理方面是一大创新。

7.对电池行业进行规范,将实行电池生产许可证制度。

8.随商业活动赠送的话机、电池同样享受“三包”服务。赠送者要承担“三包”责任。

9.修理期间,修理者要为消费者提供备用机。

三包规定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由无线接入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包括手持式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台站电话机及其附件,见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

第三条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或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生产者或供货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本规定是实行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售者、生产者作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销售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销售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

(二)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三)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的质量;

(四)销售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开箱检验,正确调试,当面向消费者交验移动电话机商品;

2.核对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和进网标志、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和型号;

3.介绍产品的基本性能,使用、维护和保养方法,以及三包方式和修理者;

4.提供三包凭证、有效发货票,三包凭证应当准确完整地填写(见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并加盖销售者印章,有效发货票应当注明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的出厂序号(批号)、产品商标及型号、销售日期、销售者印章、金额等内容;

(五)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不符合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或者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得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电池;

(六)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商品出现故障,销售者应当根据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六条修理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修理者应当具有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维修资质审批机构颁发的证书,维修人员应当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二)承担三包有效期内的免费修理业务和三包有效期外的收费修理业务;

(三)维护销售者、生产者的信誉,应使用与产品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要求相符的新的零配件;认真记录修理前故障情况、故障处理情况和修理后的质量状况;

(四)按有关修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保证修理费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于修理;接受销售者或者生产者的监督和检查;

(五)保持常用维修配件的储备量,确保维修工作正常进行,避免因零配件缺少而延误维修时间;

(六)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修理好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并如实完整地在三包凭证上填写修理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维修记录;

(七)承担因自身修理过错造成的责任和损失;

(八)妥善处理消费者投诉,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修理质量的查询。

第七条生产者(进口者视同生产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和义务:

(一)具有信息产业部颁发的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书;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贴有进网许可标志,并随机携带该机型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和三包凭证;产品说明书应当按国家标准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规定要求编写,应当明确产品的功能特点、适用范围、使用、维护与保养方法、注意和警示事项、常规故障判断等;三包凭证应当符合本规定附录2《移动电话机商品三包凭证》的要求;

(二)保证移动电话机商品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符合产品说明书等明示的性能及功能,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应当明示待机时间,在电池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生产日期;

(三)应当自行设置或者指定与销售规模相适应的具有维修资质证书的修理者负责三包有效期内的修理,并提供修理者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修理者名称和地址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公告;

(四)按照有关修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三包有效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维修费用在产品流通的各个环节不得截留,应当最终全部支付给修理者;

(五)按照有关修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足够的合格零配件;保证能够在产品停产后二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六)按照有关修理合同或者协议的约定,提供必需的维修技术软件、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等技术支持;

(七)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查询,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八条移动电话机主机三包有效期为一年,附件的三包有效期见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无零配件待修延误的时间。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为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三包有效期的最后一天。

第九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修理、换货、退货应当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办理。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依照本规定承担免费修理、更换责任。

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且不能提供发货(票底)联或者发货票(底联)复印件等有效证据,但依照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显示的出厂日期推算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应当以出厂日期后的第90日为三包有效期的起始日期,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免费修理。

第十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第十一条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消费者要求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二条自售出之日起第8日至第15日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消费者要求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三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四条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出现本规定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还货款;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

第十五条送修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在7日内不能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免费给消费者提供备用机,待原机修好后收回备用机。

第十六条因生产者未按合同或者协议提供零配件,使维修者延误了维修时间,并自送修之日起超过6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七条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时间超过30日未修好的,凭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第十八条符合换货条件,但销售者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型号规格的商品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并按发货票的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十九条符合换货条件,并且销售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移动电话机商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予以退货,但对于使用过的商品应当按本规定附录1《实施三包的移动电话机商品目录》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计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时间。

第二十条换货时,应当提供新的商品。

第二十一条换货后,商品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注明更换日期,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第二十二条销售者按本规定为消费者退货、换货后,属于生产者、供货者责任的,依法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生产者、供货者按照上述规定赔偿后,属于修理者责任的,依法向修理者追偿,或者按修理合同或者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对于在经营活动中赠送的移动电话机商品,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

第二十四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合理的收费修理:

(一)超过三包有效期的;

(二)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货票的,但能够证明该移动电话机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除外;

(三)三包凭证上的内容与商品实物标识不符或者涂改的;

(四)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要求使用、维护、保养而造成损坏的;

(五)非承担三包的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

第二十五条生产者、销售者、修理者破产、倒闭、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消费者因商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信息产业部门移动电话机(电话机)产品质量投诉中心、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二十七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诉机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申诉,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

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未按本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消费者也可以依照《仲裁法》的规定与销售者、修理者或生产者达成仲裁协议,向国家设立的仲裁机构申请裁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