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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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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制度

社会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汉语 词汇 文化

一、从“归”、“舅姑”等词看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

“舅” 、“姑 ”都是源起很古的称谓词。《尔雅 ·释亲 》“母之兄弟为舅。 ”又 “父之姊妹为姑。 ”《 诗经 》 中已多见。《 秦风·渭阳 》“我送舅氏 ,曰 至渭阳。 ”毛传 “母之兄弟 曰 舅。 ”《邺风 ·泉水》 “问我诸姑 ,遂及伯姊。 ”毛传 “父之姊妹称姑。 ”毛传自然是直接从《 尔雅 》中引来的。总之“舅”“姑”的这两个义项的历史 ,据文献记载大约也有三千年以上了。然而 ,同是在《尔雅 ·释亲 》 中 ,“舅”“姑 ”又有别的意义“妇称夫之父曰男,称夫之母曰姑。”在其它先秦典籍中也有用例,如《国语 ·鲁语 》“古之嫁者 ,不及舅姑 ,谓之不幸。 ”又 “吾闻之先姑。 ”韦注 “夫之母日姑 ,段日先姑。 ”《 谷梁传·桓公三年 》 “礼 ,送女 ,父不下堂 ,母不出祭门。… …父戒之曰 ‘谨慎从尔舅之言 ’母戒之日 ‘谨慎从尔姑之言 ”,皆是。

“母之兄弟,父之姊妹”这样的概念是怎样与“夫之父母” 、 “妻之父母”联系起来的呢?

从以上的文献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古代社会舅姑即为公婆。这一意义正好体现了我国古代社会特有的婚姻制度。在古代,氏族社会,部族内部近亲结婚曾被认可。但是“同姓为婚,其生不蕃”,于是两个不同部族相互联姻代替了过去的族内婚。通婚的部族彼此嫁女,于是女方的公婆正是母亲的兄弟辈,故应称“舅”,女方的婆婆正是父亲的姐妹辈,故应称“姑”,于是“公公”与“舅舅”同指一人,“婆婆”与“姑姑”同指一人。后来的婚姻习俗虽然又发生变化,但是这种称谓习惯却保持在词汇中,一直延续到唐宋。所以宋人朱庆徐《闺意》有“洞房昨夜停红烛,待晓堂前拜舅姑”的诗句。

和“舅姑”相关的一个词是“归”。“归”繁体字写为“歸 ”,从止,从婦者,意为“女子出嫁”。 许慎《说文解字》里注为:“归,女嫁也”。在现代汉语中,“归”的意义主要是“返回”、“归还”,表示“女子出嫁”的意义早已消失。但是,将“归”解为“女子出嫁”,先秦文献中不乏确论。如:

1、帝乙归妹—《易·泰》

2、桃之夭夭,灼灼其华,之子于归,宜室宜家―《诗·周南·桃夭》

为何以“归”指“女子出嫁”?孔颖达试图作解。如:

《易·渐》“女归,吉。”孔颖达疏:“女人……以夫为家,故谓嫁曰归也。”孔颖达仅从文献作解,似未触及本质。其实这跟古代婚姻制度相关,由于两个部族间世代为婚,实行的是“姑舅亲”这一婚姻形式,女子出嫁实际上就是回到自己母亲的娘家,所以称之为“归”。结合特定的历史文化探寻,“女子出嫁”可以谓“归”,其原因使豁然贯通了。

二、词汇看民族文化的差异

不同民族有不同的文化现象,不同的文化观念,不同的文化心理,而语言是文化的载体,因此,不同民族的文化差异必定会反映到语言当中来。下面以英语和汉语的称谓词来说明这种情况。

(一)初学英语的中国学生往往会对英语的亲属称谓词感到十分困扰。英语当中父辈的男性亲属只有一个称谓词uncle,女性亲属也只有一个称谓词aunt。相比之下,汉语的亲属称谓词却复杂很多:

英语汉语

Uncle叔叔、伯伯、堂伯、堂叔、舅舅、表叔、姑父、姨父……

Aunt姑妈、姨妈、舅母、婶母、表婶……

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汉族与英吉利民族文化传统、家族结构不同。在中国,封建社会实行长子继承权和外戚有不同程度参与家政的权利的制度,因此强调“男女有别,长幼有序”,强调父系和母系的区别以及其他血缘关系亲疏的区别。由于姑姑、舅父、伯父、叔父在家族中的地位不同,他们的配偶也随之各不相同,所以应该各自给予他们一个名称。而在印欧语系的民族中,他们的儿、女都享有继承权,与此相关,外孙(女)、侄儿(女)也可以有继承权,所以在他们看来,姑妈、姨妈、伯母、婶母都处于同样的关系中,可用同一个词称呼,所以他们的配偶也都可以用一个词“uncle”称呼。关系和地位越清楚,越有利于在继承财产时进行明确的界定,这也体现了两种不用的社会制度带来的文化差异。

(二)此外,考察英语、汉语中,丈夫对妻子父母的称谓差异也很有意思。

现代中国的年轻一代,恋爱期间通常称对方的父母为“叔叔”“阿姨”,婚后则均称对方的父母为“爸爸”“妈妈”。这种用相同的称谓来指称来表达血缘关系和姻亲关系的现象,折射了中国式的家庭观念,以及“女婿半个儿”“嫁出的女,泼出去的水”的家庭观念。

此外,在比较正式的文件中指称亲属关系时,男性对妻子父母的关系则表达为“岳父”“岳母”。

在中国我们把岳父叫做“泰山”, “泰山”典出《酉阳杂俎·卷十二·语资》:明皇封禅泰山,张说为封禅使。说女婿郑镒,本九品官。旧例,封禅后自三公以下,皆迁转一级。惟郑镒因说骤迁五品,兼赐绯服。因大脯次,玄宗见镒官位腾跃,怪而问之,镒无词以对。黄幡绰曰:“此泰山之力也。”。“泰山”一语双关,既指封禅一事,又指岳父。这体现了古代社会的家族利益至上和古代社会是以血缘关系为主要纽带的这一区别于其他民族的文化现象。

“岳父”和“岳母”:在英语里分别是“father in law”,“mother in law”。这两个单词中都有“in law”这个短语,这凸显了在英语社会中翁婿关系是以法律为约束的,是一种法律关系。而在汉语中就是“岳父”“岳母”,没有“in law”这一个短语,这体现了在中国婚姻关系是一种伦理关系,而不是靠法律来进行约束的。

综上所述,现代汉语里有很多词是时代的产物,很多词里面凝固着中国文化所特有的东西,这要求我们在学习这些词汇的时候,不仅要去理解它的字面意思还要去了解它所产生的社会背景以及它所反映的特殊文化内涵。作为一名对外汉语专业的学生,结合我们专业自身的特点,我们在对外汉语教学中,进行词汇教学时,不仅仅是机械地教授学生这个词的含义是什么,还要向学生清楚明白的解释这个词背后所承载的中国文化,让学生不仅能够正确的掌握和运用这个词,还要让学生体验到中国文化的魅力。

参考文献:

[1]黄伯荣、廖序东主编:《现代汉语》(修订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2]山人:《“舅姑”考》,《阅读与写作》2001年6期

[3]《尔雅 ·释亲 》

[4]《说文解字》,中华书局2004版

[5]《诗经》

[6]《国语 ·鲁语 》

社会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节水型社会制度体系法律体系

中图分类号: TU984文献标识码:A

1节水型社会制度要素分析

1.1先进的文化系统

这是节水型社会制度体系中非正规的,但又是最重要的制度系统。文化虽然很抽象,但实际又非常具体和现实。人们的各种行动从根本上说都受文化法则的支配,文化的动因是一切行动的最根本的驱动力。从节水文化制度构成来看起核心作用的是宣传教育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一方面,通过宣传教育,给社会成员提供一个可以取得节水价值、观念和行为的环境和氛围,进而提高公众的节水意识,使节水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为。另一方面,通过健全节水公众参与机制,把公众知情权、参与决策权、监督权统一起来,把公众的个人行为与社会责任联系起来,把依法管水与以德节水结合起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节水文化。

1.2完备的法律系统

这是节水型社会制度体系中对调节社会用水行为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原则的制度系统。它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组成。其作用是对个人或组织的有效用水行为加以规范,对无效用水行为加以预防、制约和惩治。针对有效用水行为的规范,我国已经制订并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法实施细则》,确立了个人或组织用水行为的基本原则和规范。针对无效耗水行为,我国制订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对污染水源导致无效消耗水资源的行为加以预防、制约和惩治的基本原则,同时也确立了对无效耗水行为加以控制、约束和处罚的具体方法和措施。

1.3有效的控制系统

这是节水型社会制度体系中的控制与协调机制。其作用是通过行政的、经济的、技术的控制手段,促进节水法律与政策的实施。它包括具有主导作用的政府行为、具有效率的管理机构、能够调节稀缺与效率关系的市场机制,能够满足节水条件的工程体系、技术体系与装配体系。

2节水型社会制度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2.1用水文化转型滞后于经济社会变迁

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工业化和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与自然、人与资源的关系发生了巨大变迁。但是目前人们关于水资源的观念、以及用水习惯都是建立在以往的社会经济运行模式基础上的,由于这种观念和习惯具有深刻的影响和惯性的作用,使得整个社会用水文化的转型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变迁。一方面,受传统文化和计划经济影响,人们对水资源的自然属性、环境属性、经济属性、社会属性认识不够,因而出现了重利用轻保护、重眼前轻长远、重计划轻市场等问题,这必然会造成水资源的浪费以至于水危机。另一方面,受公众科学文化素质不高的影响,人们尚未将节水与水资源保护上升为一种道德素养、一种文明的生活习惯和生活方式,因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缺少一种文化的自觉。

2.2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不完善

完善的节水法律制度,不仅需要基础性法律统领全局,而且需要理顺现有法律法规之间的关系。从这个角度看,一方面我国现行的节水法律立法层次较低,大多是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全国性的高层次节水管理法规还是空白,缺少一部较高层次的法律来统领全国的节水管理工作。另一方面,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色彩较浓,各项法律之间缺少协调沟通。现有法律偏重于城市节水而忽视了工农业用水。同时将工业节水、农业节水、城市节水、污水处理、中水回用分开立法的方式也极大地破坏了节水工作的统一性,不利于节水型社会作为整体的建设。另外,与法律法规配套实施的技术标准体系也不完善,用水统计制度还缺乏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制度规定。

2.3控制机制弱化

一是管理体制不顺,“多龙治水”、“多头管理”的问题普遍存在,水务一体化进程缓慢,这种多元化管理体制势必给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带来极大困难。二是市场化改革滞后,水价激励未到位,水权及水市场建设滞后,经济杠杆调节和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作用有待发挥。三是节水新技术与新装备推广普及率不高,用水效率较低。据统计,我国农业1 m 3用水生产粮食仅1kg,发达国家产粮可达2.5〜3.0kg;我国农业灌溉水利用率在0.4〜0.5左右,发达国家在0.7〜0.8左右。 我国城市管网漏失率15%〜20%,仅城市便器漏水一项每年就损失上亿立方米。

3节水型社会制度体系的系统构建

3.1要培育新型的节水文化

节水文化是人们在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过程中形成的关于水的精神祈求、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的综合,是建设节水型社会的一种内在动力。要通过具体的行动计划,包括基础教育计划、大众宣传计划、公众参与计划,加强对中小学生节约资源、保护自然环境的文化观念和价值的教育和传播,加强向公众灌输节水意识、节水观念和可持续发展观念,加强公众对节水法令、政策制定和效果评估、监督的参与,培养和树立人们适应自然、保护自然、节约使用、循环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促进用水文化向节约与保护的转型。

3.2要完善节水法律体系

首先,要着眼于弥补现有法律体系中基础性法律的缺失,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用 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用水和水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法》。它的出台不仅可以完善节水领域的法律体系,还可以明显改善现有法律之间的冲突,避免部门利益纠葛影响法律的整体效能。鉴于一部法律的出台需要较长时间,可由国务院先行制定一部《节约用水条例》,以应节水型社会建设急需。其次,着眼于配套法律法规的建设,尽快制定包括节水器具、设备的技术标准、各行各业的用水定额、节水产品认证制度和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用水统计制度等。

3.3要完善节水控制机制

社会制度范文第3篇

一、现有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缺陷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而且社会保障制度起步较晚,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所面临的问题,要比其他国家复杂得多;既有旧体制遗留下来的问题,又有新体制遇到的新问题,这些问题往往交织在一起,其主要表现为:

(一)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窄且难以扩大

目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单位绝大多数仍为原来的国有、集体企业,从人员构成看,个体、私营经济组织只占总数的8%.大量涌现的个体、民营经济不参保或参保不缴费的现象十分严重。一些已参保单位采取尽可能少报工资总额的手段偷、漏社会保险费。国有企业停产、改制、破产等无力缴费,造成大量参保人员的流失。

(二)社保基金难以维持

社保基金难以维持问题,最突出的是企业养老保险。自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全国企业养老保险金收入,即使在“空账运行”下都无法满足支出需要,且年度赤字规模呈逐步扩大之势,据最新统计资料表明,目前全国养老保险金统筹账户占用个人账户2.5万亿。养老保险金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法,强大的“统筹”力量逼迫个人账户成为“空账”。

在失业保险方面,随着下岗与失业并轨,失业保险体系在财务方面的不可持续性苗头迅速显现,部分省份失业保险金出现收不抵支现象。鉴于中国巨大的就业压力,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高失业难以避免,因此,现行失业保险体系要想保持长期收支平衡几乎不可能。

“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在多数地区都是实施不久。虽然从表面看,医疗保险制度是可持续的,但目前做到的只是统筹基金维持收支平衡,且以严格控制受益范围为基础,部分参保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严重不足,个人负担过重是普遍现象。其次,参保人、医疗服务机构设法侵蚀统筹基金以牟取个人或小群体利益的动机普遍很强,且手段多样化。在这种形势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能否维持长期收支平衡值得怀疑。

(三)社保基金管理漏洞很多

在养老保险方面,除前面提及的大量企业逃避参保等问题外,目前较为普遍的问题是不合规的提前退休以及退休人员死亡后由家属继续领取养老金等。

在失业保险方面,最突出的问题是难以有效甄别参保人员尤其是登记失业人员的实际就业状态,造成了已经重新就业仍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现象。

在医疗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参保人、非参保人、医疗服务机构对医疗基金的侵蚀行为比比皆是,而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对此基本没有有效管理的能力,尤其是基于信息不对称,无力控制和管理医疗服务机构的行为。

(四)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与发达国家不同,我国人口众多,农业人口比重相当高,占总人口的80%以上,但是农业人口所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比例则少得可怜。据统计,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1887个县(市、区)不同程度地开展农保工作,5387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285亿元,205万人领取养老金,当年保险金支出20亿元。目前,我国公共医疗卫生投入的80%在城市,世界卫生组织将中国卫生资源配置的公平性排在191个成员国的188位。另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覆盖范围最小,待遇标准很低,有的地方陷入停顿状态,有的地方已形同虚设。

(六)社会保障法制滞后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是法治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必然要求法制化。目前还没有一部社会保障的法律规范,国家立法滞后,地方立法分散,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分割。在社会保障方面发生争议,进行仲裁或提讼时,由于立法滞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无法根据有效的法律规定进行仲裁或判决,一定程度上处于无法可依之状态。

二、完善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措施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要把改革不断推向前进,必须相应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社会保障制度是一个国家重要的经济社会制度,必须纳入法治轨道,并依靠法制来保证实施。同时,有无完备的法律法规,也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否成熟的一个基本标志,只有体制、机制、法制“三制”健全完善,才能保证社会保障事业的顺利发展。为了加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力度,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进程,确保社会保障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在我国早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规范的社会保障体系,我们应当在积极进行改革实践的同时,加快社会保障的立法进程。目前,由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在我国已经制定出来的社会保障法规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缺乏法律责任的现象,无法发挥法律规范的强制功能,无法确保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因此,国家必须加快制定《社会保险法》。

(二)以扩大覆盖面为重点,加快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社会统筹必须具有较大的范围,不能过窄。“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是一个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广覆盖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互济,互济功能的发挥取决于社会统筹的层次,而社会统筹的层次又取决于现实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社会保险遵循“大数法则”,即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覆盖面越大),互济功能就越大,抗御风险的能力就越强,人数的广覆盖是做大做强社会保险的坚实基础。所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要覆盖城镇全体劳动者。社会保险应该是面向社会全体成员的,所有在统筹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和单位都要无一例外地参加社会保险。

为了调动了民营企业参保的积极性,笔者认为对于非公有企业,可以采取“低门槛进入、低标准享受”的养老保险参保办法。在降低缴费标准的同时,调低基础养老金的待遇标准。同时,社会保障必须实行多层次,不能“单打一”。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保障的标准不可能高,只能保基本。但是为了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为了满足不同企业、不同行业、不同人群多层次的社会保障需求,为了调动家庭及社会各界的力量,必须通过大力发展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积极开展社会救助、鼓励进行个人储蓄性积累保障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如果不发展补充保险等多种保障形式、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保障也难以巩固和发展。

(三)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增收节支。社会保险的制度运行有赖于资金的支撑,社会保险远期基金支付压力很大,若要缓冲压力,填补缺口,必须逐步做实个人账户,真正实现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的模式转换,同时要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增收节支。一是各级财政预算用于社会保障的支出必须提高比例,笔者认为应从国有资产收益、国有土地出让收入等预算外收入中提取社会保障资金,以实现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二是将日益增大的社会保障基金基金投入资本市场,把保值增值的压力转变为良好的投资回报。但要坚持如下的原则:始终把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实现社会保障积累基金和国家经济建设的良性循环;严格监管,确保完好。三是建议在全国推行厦门等地已实行多年的社会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的办法,以强化征缴管理,做到应收尽收。四降低待遇,减少替代率。五是适当推迟退休年龄。

(四)完善社保基金的管理,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能力建设。要完善社保基金的管理,打击骗保行为,首先建立信息联网,是社会保险管理方面非常重要的一个领域,也是一个基础工作;广泛运用现代化化信息管理技术,健全养老、失业、医保信息监控体系,利用信息系统进行异常数据的监控、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监督检查;同时采取宏观与微观、常规与突击、全面与重点等方法,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其次,大力宣传举报制度,将养老、失业、医保政策执行过程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营造全社会打击骗保行为。再次,加大处罚力度,发现一例,查处一例,决不手软,并在媒体公开曝光,让“骗保硕鼠”无处藏身。

社会保障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非常强的事业。需要大批熟悉政策、精通业务的高素质管理人才(如精算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投资人等)和一支既有理论和政策水平、又有实际操作能力的干部队伍,应当加强这类专业人才和干部队伍的教育与培养,保证新的社会保障体制的有效运作,更好地行使社保机构的管理职能。

(五)逐步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我们无论从消灭城乡差别和缩小工农业产品剪刀差的社会发展目标看,还是从稳定社会经济政治秩序,健全社会保障体制的目标看,无论从广大农民兄弟理所应当的要求看,还是从各级政府的历史欠债和应当承担的现实责任看,农村都是我们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实施改革与制度创新绝不能忽视的广大区域。没有农村的社会保障,也就谈不上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国的社会保障目标是让十三亿人口不同程度地享受到社会保障,特别是九亿农村人口。要做好当前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一是建立和实行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二是建立和实行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以土地换保障,率先建立失地农民的养老和失业保险已经是势在必行。三是积极探索国家粮补资金用于农村社保建设的途径。笔者认为应把粮补资金用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四是加快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步伐。要按照“风险共担、互助共济”的原则,着力完善政府推进、农民互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加快以大病医疗统筹为主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不断提高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五是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农民工”是一支在城市化进程中只完成了职业转换却没有完成身份转换的特殊群体。目前,最迫切的是尽快建立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和大病、疾病的住院保障机制,以及合法权益受损或遭遇不公平待遇时的社会救援制度。因此,逐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建立起覆盖农村的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社会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社会救助 救助问题 城市农村 完善对策

一、社会救助制度的理论基础

所谓社会救助(socialAssistance)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人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现代社会是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组建起来的,自由竞争则是社会经济发展最主要的驱动力,自由竞争必然会导致优胜劣汰。不可否认,社会发展,科技进步,需要竞争所带来的效率,但是社会丰义国家在发展这一目标实现的过程中,有着不同于以往社会的抱负,即实现共同富裕。为达致这一目的,我国在践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方而曾经付出过一定的代价,一种是追求无差别的绝对平均主义,另一种是承认各种特权制度和特权观念。如今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下,这些现象都成为了历史,但是纯粹的依照经济规律的社会制度法则又令人担忧,形式平等能够带来自由竞争之下的繁荣,却无法提供弱者生存的空间;能够赚足经济增长的效率与财富,却无法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

社会救助的正当性最终要归结到实质平等的问题上。社会救助制度是对弱者生存权与发展权的救助,它排除了偶然因素的影响,使具有类似才能的人不再因其社会出身而受到妨碍,以教育这一项奇缺资源为例,培根曾经说过:只要维护公平的教育机会,贫穷就不会变成世袭,就不会世世代代的穷。列于穷人来说,知识可以改变命运,教育可以缩小贫富差距,人人都享受到了良好的教育,社会各阶层才会有很好的融合。按照实质平等原则,就有必要通过譬如教育方面的立法,实施一种免费的义务教育或补助金制度,使贫民中有才能的儿童得到和富人中同等才能的儿童大致同样的教育,使他们不致因家庭窘迫而失去受教育的机会,从而也能够以后达到他们凭最初的天赋本来可以达到的地位和职务。如果形式平等实现的是形式正义,那么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转变就成为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化。

二、我国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

我国的社会救助也有较长的发展历史,但改革开放前的社会救助制度是补缺型的,是在政府统一包办下的、济贫型的消极社会救助制度。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的历史时期。为适应社会经济结构的日益改变,社会福利制度也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走上了改革之路。到今天,在社会福利领域已初步形成了一套“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改革思路和方针政策。“社会福利社会化”萌芽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明确提出是在1990年,在2000年的全国社会福利社会化工作会议上得到系统阐述。在实践中表现为原有的以社会救济为特征、政府包办、只面向“三无”对象和“五保户”的模式向政府负责社会福利费用、全社会兴办社会福利、面向社会上有需求的所有公民、福利机构市场化经营的新型社会福利模式转变。然而从总体上看,社会福利领域的改革与发展是渐进而缓慢的,新型的社会福利制度至今并未出现。

三、我国城市和农村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

1 城市存在的问题

(1)制度模式存在模糊和混淆的地方。我国2004年民政部正式提出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总体目标中,明确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础地位与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制度的辅助地位,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希望采取的是单设专项救助制度的方式。

(2)救助对象的目的性和公平性不够。制定任何一项社会福利政策,尤其是社会救助,首先必须解决一个基本问题:谁将获得这种福利?这就是社会政策中所谓的“目标定位”,即受益者资格认定问题。然而,就我国国情来讲,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规定救济对象不能有小汽车、摩托车是合情合理的,但规定穷人不能购买空调、冰箱,家庭电话月费用不能达到当地城市低保标准50%以上,不能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等,其合理性令人生疑。

(3)运作过程随意性仍较大由于制度本身的模糊,缺乏全国性的、稳定性的正式制度支持,一些地方政府在保障标准制定、对象认定和保障实施方面均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不是千方百计地筹集资金,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人为压低救助标准。同时,在救助对象上,仍局限在传统意义上的“三无人员”,只愿意承认因丧失劳动能力而造成的贫困,对缺乏“劳动机会”的贫困群体想办法排斥在外;曲解“属地管理”的原则,将中央企业和集体企业的贫困职工家庭和大量的城市农民工排斥在外,造成许多本应得到救助的贫困人员被排除在外。

2 农村存在的问题

(1)生活救助方面。保障对象的确定和全面覆盖比较困难;保障标准的合理制定困难,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测度方法各地存在较大差异;保障资金的来源较为单一,社会资金支持较少。

(2)农村生产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农村中的绝对贫困人口较多,脱贫困难;扶贫标准过低,导致“维持贫困”;贫困农户自主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缺乏脱贫的主动性;社会各界的生产性救助活动开展的成效十分有限。

(3)农村医疗会救助存在的问题。医疗救助水平较低,主要的大病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治疗;资金的供求矛盾较为突出,需求明显的大于供给;管理体制不健全,各职能部门之间职能分工和责任分担不明确。随着城乡一体化的进程,城市与农村之间社会救助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有趋同化的现象。

四、解决我国社会救助制度存在问题的对策

1 完善我国社会救助的法律制度

积极建立以社会救助制度为核心的新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已是文明社会发展要求的必然。确立社会救助的基本原则。第一,保障生存权原则。社会救助法救助生活困难者,帮助其维持最基本的生活。第二,积极救助、协助救助原则。社会救助是一种积极形态的救贫济穷的措施,通过一些积极的方式,把扶贫和自力更生结合起来,让受助者维护其自尊心和自信心,使其摆脱眼前的困难,并走向富裕的道路。第三,反贫困原则。社会救助就是要力争通过政府帮助,在短期内消灭绝对贫困。确定救助的对象和标准。由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所以实际操作中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社会救助标准是无意义的。作为负责管理社会救助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线做出下限的规定,在全国分为若干等次,组织力量调查研究,对大中小城市抽样调查和定量分析,得出数据,取得一个兜底的底线作为参考标准。针对不同情况提供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救助,避免不加区分地将资源都用于一部分人身上。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的筹措与管理监督。社会救助应当发动全社会的力量而不是仅仅依靠政府独自承担。社会救助资金应当做到专户管理,确保资金不被挤占、挪用、贪污。

2 拓展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整体功能远大于系统各个单位功能的简单相加,建立新型的农村救助体系,就是要着眼于整个救助系统的功能,提高整体救助效果。为此要整体构思,科学论证,使各项救助相互兼顾、协调衔接,并和社会帮扶、优惠政策、社会捐赠紧密结合,良性互动,发挥整体功能,协调推进。今后一个时期应加快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主,教育救助、医疗救助、灾害救助为辅,多层次、全方位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

3 规范城市低保制度

要根据低保对象及其家庭的具体情况分类实施不同档次的低保标准。可以将低保对象分为以下三类:一类人员是“三无人员”、患大病或重度残疾的低保对象、低保家庭的在读子女、单亲低保家庭的子女等,执行最高标准;二类人员是中年工作人员就业困难群体和已经就业的低保对象,执行中等标准;三类人员是除中年工作人员外的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执行最低标准。考虑到低保标准制定的刚性原则,可以将现有的低保标准定为基础标准,即最低标准,然后在此基础上上浮两档,分别适用于一、二类人员。同时,建立低保救助的应急调整机制。政府应建立对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定期监测制度和城市低保家庭的应急补助基金。应急补助基金由各级政府在年初的财政预算中划拨设立。当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出现较大变动时,政府要及时动用应急补助基金,根据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上涨幅度向城市低保家庭发放适当数额的应急补助。应急补助可以和低保金一起发放,以确保城市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在物价上涨时不受影响。

参考文献

社会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社会保障理论;制度建设;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

[中图分类号]D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2)09-0083-09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建设以外的重大社会建设之一,就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在一系列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过程中,理论的研究与制度的建设存在着紧密的积极互动关系,形成了一条“问题(实践)——理论研究——制度建设——新问题(新的实践)——新理论研究——制度完善”的发展链条。可以说,这是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联合协作完成的我国重大社会工程,对推动和谐社会的发展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大意义。及时总结这一理论联系实际的过程和做法,可为今后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提供新鲜经验。

一、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与制度建设互动的特点

(一)从互动的板块上看,较为集中在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险、社会福利这三大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

社会保障是一个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具有复杂的内部构成,发挥着稳定社会结构和促进良性运行的作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原有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保障体系基本分解,面临着该体系的重新构架,而突出要解决的,就是建立适应市场条件下的社会救助、养老保险、社会福利制度。这三大方面的研究与建设,恰恰是当时爆发出来的三大矛盾所决定的,即经济迅速增长与大规模贫困的矛盾;劳动力市场化与老年劳动者保护空白的矛盾;经济发展迅速与社会发展落后的矛盾。经过广大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的努力,我国关于市场条件下的社会保障理论从无到有,社会保障体系从残缺不全到初步构架完毕,在我国社会制度建设史上基本完成了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工程。

(二)从互动的过程上看,分三个阶段:探索阶段(1980-1999)、初步完善阶段(1999-2006)、质量提升阶段(2006-目前)

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到1999年末是理论探索和制度建立时期,这期间中央和地方的理论界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各类保障制度进行大量探讨和摸索,并在各地进行改革试点。如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的尝试,1989年丹东等四个城市进行的医疗改革实验,1991年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尝试,1993年的上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设,1994年医改的“两江实验”,等等,都为后来全国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打下了基础。从1997年至1999年,我国具有正式法规性的保障制度陆续建立起来。如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正式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1998年国务院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1999年1月国务院的《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9月的国务院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各项保障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正式建立。

1999年末至2006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和谐社会理念,属于理论和制度初步完善时期。虽然至1999年各类社会保障制度初步建立起来,但是这些保障制度普遍存在着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保障体系不严密、管理机制不科学等问题。因此,加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完善其运行机制,成为下一阶段的任务。在这期间,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城市保障开始向农村扩展,养老、医疗保险由国营企业面向城市所有居民,农村开展了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各类管理制度也在逐步完善。

2007年至现在属于制度提升时期。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在物质财富上有了巨大积累,社会对公平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由于改革前期主要关注效率,忽视了社会和谐发展,导致社会问题较多。因此如何将经济成果转化为社会成果,使人民群众享受到改革开放的益处,成为客观要求。这个时期一方面对前期建立的各项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改革使保障制度升级换代。再有,是社会福利从过去残补型模式上升到适度普惠性模式,为全面的小康社会提供制度上的支持。适度普惠性模式建立的重要标志,就是体现全民福利的公共服务水平将得到大幅度提高。

(三)从互动的方式上看,分为:实践——理论;理论——实践两个互动过程

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明显存在着两个不同阶段:感性阶段和理性阶段。前期是“摸着石头过河”,后期是理性设计与施工。因此,在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与制度建设上,也明显受这两个阶段的特点影响。改革前期,理论界和政界都面临着突如其来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容不得理论界细致的研究与思考,往往是边探索、实践,边研究相关问题,研究的内容紧紧围绕具体制度开展,还没有上升到价值观、学理依据的层面解释。后期,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起来,紧迫的保障形势告一段落,理论界开始深入思考深层次的保障理论问题,基本概念严谨性、体系的科学性、制度的公平性、社会保障与核心价值观,等等带有学科高度的研究成果不断面世,推动了社会保障理论与制度建设的质量的提升和体系的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