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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老子》哲学以“道”为最高范畴,“道”的本质内涵则为“自然”,是为“道法自然”;而“自然”乃是自本、自根、自主自成、自由之义,深蕴主体性思想的义理。由于“道法自然”的命题最终归结为“人法自然”,故“自然”的理念实为《老子》哲学的主体性价值原则.透露出对人之主体性的重视与强调。
关于人的主体性(Subjectivity)问题,学界争议颇多,但在主体性涵义这一基本点上大体上存在较为广泛的共识:主体性指的是人作为主体区别于客体的质的规定性,基本涵义为自我主宰、自我决定、主动、自觉、自由;反之,听命于神灵,受制于外在力量、外在权威等,均为主体性缺失、遮蔽或异化的表现。所谓主体性原则,即是指强调人的主体性,视主体性为人之本质、最高价值的思想观念。主体性不等于人性,但无疑是人性的核心内容,因此,有关主体性的思想乃是对人之本质、本性及其实现的反思,是对人自身命运的关注。中国传统哲学虽然没有“主体”、“主体性”之类的用语,但正如论者所说,“从根本上说,中国哲学是关于人的学说,是关于人的存在、意义和价值的学说,为此,它要确立人的主体地位”,突出人的主体身份,强调人的主体性,因而其中蕴涵着丰富的主体性思想。
事实上,已有不少学者通过对比中、西方哲学主体性思想的异同,梳理出中国古代主体性思想的若干特点;亦有学者着力于传统主体性思想的深入研讨,发现其丰富内容。本文即在此基础上,对《老子》哲学的主体性原则作一粗浅考察。
一
西周以来,传统宗教思想渐趋松动,但这种松动主要限于少数思想精英,占据社会思潮主流的仍然是普世的宗教人格神信仰,“天”、“天命”等观念虽已凸显出德性、义理诸人文义,但神性无疑仍是第一义的。至《老子》出,标举“自然”之“道”为宇宙本原,从形上学的高度彻底否定神性主宰之“帝”、“天”,这才从根本上动摇了宗教神学的权威。《老子》这一形上学突破的无神论意义甚为显豁,但其思想蕴涵绝不限于此,其中实涵摄主体性思想的深蕴。
徐复观在讨论殷周之际的人文觉醒时曾提出著名的“忧患意识”说:“在以信仰为中心的宗教气氛之下,人感到由信仰而得救;把一切问题的责任交给于神”,“此时的信心,乃是对神的信心”,“宗教的虔敬,是人把自己的主体性消解掉,将自己投掷于神的面前而彻底皈归于神的心理状态”;“只有自己担当起问题的责任时,才有忧患意识”。“忧患意识,不同于作为原始宗教动机的恐怖、绝望。一般人常常是在恐怖绝望中感到自己过分地渺小,而放弃自己的责任,一凭外在的神为自己作决定。在凭外在的神为自己作决定后的行为,对人的自身来说,是脱离了自己的意志主动、理智导引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没有道德评价可言,因而这实际是在观念地幽暗世界中的行动。由卜辞所描出的‘殷人尚鬼’的生活,正是这种生活”。“‘忧患’与恐怖、绝望的最大不同之点,在于忧患心理的形成,乃是从当事者对吉凶成败的深思熟虑而来的远见;在这种远见中,主要发现了吉凶成败与当事者行为的密切关系,及当事者在行为上所应负的责任。忧患正是由这种责任感来的要以己力突破困难而尚未突破时的心理状态。所以,忧患意识。乃人类精神开始直接对事物发生责任感的表现,也即是精神上开始有了人的自觉的表现。”“在忧患意识跃动之下,人的信心的根据,渐由神而转移向自己本身行为的谨慎与努力。这种谨慎与努力。在周初是表现在‘敬’、‘敬德’、‘明德’等观念里面。”“周初所强调的敬,是人的精神,由散漫而集中,并消解自己的官能欲望于自己所负的责任之前,凸显出自己主体的积极性与理性作用。”L4J自己对自己负责,而不是由上帝或别的外在权威来决定、主宰自己的命运,这正是人的主体自觉、理性自觉的表现,是人的主体性的首要特征。故徐氏之“忧患意识”说,亦可谓之“主体性”说,堪称对《老子》形上学突破的恰当诠释。然而,从主体性思想的视角来看,《老子》的贡献并不仅仅在于一般地讨论人的主体性问题,而更在于对人之主体性予以本体论高度的探讨与论证,从而确立起中国哲学的主体性原则。
《老子》形上学的核心内容为“自然”之说。《老子》第二十五章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所谓“道法自然”,不是说在“道”之上、之外另有一“自然”存在并为之所效法,而是说“道”即“自然”、表现为“自然”;而所谓“自然”,乃是“自己使自己成为这样”之意,故“道法自然”乃谓“道”自主、自成。盖老子以为天地万物生于“道”,依存于“道”、决定于“道”,而“道”则以其自身为存在依据,自作主宰、自我决定、自我成就。是为《老子》形上学之第一义。
根据“道”既超越又内在的观点,本体之“道”既超越形下万有,高远在上,为形而上之终极存在,又下落、遍在于天地万物,寓于万物而为物的内在本性,故“道法自然”的观点乃逻辑地展开为“物法自然”即天地万物自生自成的思想。《庄子》深得其旨,特拈出“自化”二字:“物之生也,若骤若驰,无动而不变,无时而不移。何为乎?何不为乎?夫固将自化。”(《秋水》)所谓“固将自化”,是说天地万物原本乃是自我生成,自行变化的,其存在与发展并非由于外在的原因,而是取决于自身内在的固有本性。《庄子》又说:“天之自高,地之自厚,日月之自明”;“夫吹万不同,而使自己也。咸其自取,怒者其谁邪?”“自高”、“自厚”、“自明”、“自己”、“自取”皆揭示万物“自然”,而非别有主宰。
然而,《老子》形上学的宗旨主要并不在于探究外在的宇宙本体与自然界之客观知识,解决客观世界的存在与认识问题,而在于从中推演、确立人的价值本体与本体存在,以解决人的终极关怀问题。在老子看来,“自然”既是宇宙的本体,又是万物的本体,尤其是人的本体,三者乃是合而为一的。《老子》一方面说“道法自然”,以“自然”为宇宙本体之“道”的本质内涵,另一方面又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以终极之“道”为人的价值本原。故“道法自然”最终落实为“人法自然”。刘笑敢解“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云:“人生活在天地之中,而天地又来源于道,道在宇宙万物中是最高最根本的,但道的特点却是自然二字。人取法于地,地取法于天,天取法于道,道又取法于自然,所以,道是最高的实体,而自然则是最高的实体所体现的最高价值或原则。……在这里的论证中,地、天、道都是过渡、铺排和渲染的需要,全段强调的重点其实是两端的人和自然的关系,说穿了就是人,特别是君王应该效法自然。……对于这一段,有人主张读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按照这种读法,人法自然的思想就更直接了。”此说甚是。“人法自然”意味着“自然”即自由乃是人的本性、人的生命的最高价值,意味着人生的终极意义在于追求自作主宰、自我决定、自我展开、自我完成。
二
关于“自然”的主体性意蕴,这里有必要加以辩说。如前所述,“自然”乃是“自己使自己成为这样”之意。其中“自”字有“自己使自己如何如何”的意思,表示施动者即受动者,受事者即施事者。今人多释“自然”为“自己如此”,似无不可,实不尽妥贴,不能准确体现短语的语法结构和语法意义,尤不能准确表达出“自”字作动词状语所蕴含的主体性义理:人之所以成其为主体,关键在于人具有能动性,在于人是施动者,是行为活动的发出者,思想、行动直至完成、实现正是人的主体性的鲜明体现;同时,人是目的,人的行为活动只有最终指向人自身,其行为活动才能实现意义,人才能真正成其为主体,人的主体性才能真正确立。故作为施动者和受动者合一的主体之人,其主体性乃是为己与由己、目的性与手段性的统一。
作为主体之人的最高价值,“自然”不是一事实陈述,不是指人之实然,而是一价值判断,指人之应然。由于《老子》宇宙论之“道”兼摄生成论与本体论双重意义,“人法自然”的命题似乎面临着存在与价值的内在紧张,即一方面,作为天地万物之一的人由“道”所生,受“道”制约;另一方面,人又要“法自然”,求得自主、自决。逻辑的可能解释是,《老子》本原之“道”生成万物后实亦化而寓于、内在于物,于人而言,“道”既高远在上,是超越的、外在的,又寓于此身之心中,是内在的。正如论者所说,《老子》虽无“性”字,却有实际的人性论思想,即“德”论_6J。“道生之,德蓄之”,天地万物虽生于“道”,但既生之后,即内在地拥有“德”。“‘道’是从宇宙论上说的,‘德’是从人性论上说的,有‘道’而后有‘德’,‘德’是‘道’的真正实现者,也就是‘道’之在人者。”l7】“德”者得也,“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谷得一以生,侯王得一以为天下正”,“德”即“道”之所命赋,物之所以为物者,于人而言,乃是人的内在本质、本性。
老子把“自然”规定为本体“道”的本质内涵,进而将其转化、下贯为人的内在本质、本性“德”,这一对人之主体性的高度重视和强调意味着主体性原则的确立。在中国哲学史上,构建主体性原则并将其提升到本体论的高度实自《老子》始。《老子》又说“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将人的存在提升到宇宙本体的高度,这是对人的主体性的极度推认和提扬。后来《中庸》之谓人“赞天地之化育”、“与天地参”说大致与此相当。按照《老子》天(道)人合一的思想,人的“自然”本性乃是终极之“道”所赋予的,《老子》虽无“性善”的说法,但“自然”既为终极之“道”所命赋,则其善与良乃不待言而自明。人之所以为万物之灵乃至宇宙的主宰,关键在于人具有主体意识之自觉,具有“自知”之明,能够觉悟、把握和实现宇宙的本质、人的本质。与道、天、地的恒常长久相比,个体生命短暂而渺小,但人有能力亦有必要发挥主体能动性自得其“道”、自成己“德”,以获得“自然”的禀性,突破自我的有限、现实的拘局,将生命之精神提升至与宇宙精神相契合的自由之本体境界,从而实现生命的价值。是为《老子》“四大”说之要义。新晨
三
《老子》哲学的主体性原则表明,中国哲学很早就提出了主体性原则。就此而言,中国古代哲学无疑具有“早熟”的特点。一种观点认为,中国古代哲学由于以“天人合一”思想为主导,缺乏主客二分思想,只重视人而不重视自然,因此,缺乏主体性原则-8J。笔者认为,这是对中国古代哲学和主体性思想的双重误解。
首先,作为主体之人的活动对象,客体不仅仅是自然界,也包括他人、社会乃至主体自身。将客体等同为自然界,把主客关系仅仅限定为人与自然的关系,势必导致只承认人在认识、改造自然方面的主体性而否定人在社会政治、伦理道德、艺术审美诸领域的主体性。与西方哲学相比,中国传统哲学的主流固然不重视人在认识和征服自然界方面的主体性,因而导致科学的落后,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必定缺乏主体性思想和主体性原则。
论文关键词:儒家;科技伦理;当代价值
儒家科技伦理思想是儒家伦理思想体系的核心内容,积淀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群体智慧,是中国传统科技发展的主导因素,并且逐渐渗透在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和各个方面。儒家科技伦理思想中所蕴涵的对科技的伦理性认识为当代中国科技伦理体系构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借鉴。
一
有关中国古代有无科学技术以及儒家思想在中国科学技术史上的作用在中国近现代思想史中备受瞩目。在长期的研究和争论中,大致形成了两派观点:一派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没有科学可言,并最终把原因归结到儒家思想的理论特质上。这一派以张岱年先生为代表,他认为:“儒学的中心思想,我认为最主要的是关于人生价值的观点。
儒家肯定人的价值,肯定生活的价值和道德的价值由于重视人贵于物的价值,将注意力集中于人的问题,于是对物的问题有所忽视这种贬低关于物的知识的态度,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发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儒学没有能够为自然科学研究提供理论基础,更没有为自然科学研究提供方法论的指导,儒学各派都表现了这一严重欠缺。另一派学者认为,儒家思想同样有自己的科技观,在大的儒家伦理框架下形成了自己的科技伦理思想。他们认为我国古代科技伦理形成于先秦时期,同时科技伦理范畴、科技伦理观念对后世科技伦理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虽然“中国古代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科学体系,只有一些并不系统的科学思想和知识成果,然而中国古代有相当发达的经验层面的技术,中国古代的科技伦理主体是技术伦理”,其基本特征可以概括为“以道驭术”,即强调“技术行为和技术应用要受伦理道德规范的驾驭和制约”。笔者也持这种观点。众所周知,科学技术的发展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和相应的生产水平,正是先秦时期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分工的扩大等因素,为儒家科技伦理思想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在众多研究科技伦理思想的学者中,他们的研究方向又各不相同。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先秦时期的儒家先贤们,在关于自然和农业等诸多的科技思想之中表现出以人为本的思想,显示出了先进的伦理意识,注重人在科技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而有的学者更注重研究科学技术、自然与人的关系,认为在科学领域要达到人与自然的同一性,人类的科技行为要尊重和关爱自然。这些观点的伦理意义在于,人不是凌驾于自然之上的,而是居于自然万物之中、并与其和谐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笔者认为,儒家思想不但有自身完整的科技观,而且蕴涵着丰富的科技伦理思想,并对后世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
儒家思想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形成了完备的理论体系,其中包含着极为丰富的科技伦理思想。儒家科技伦理思想大体可以归结为以下几方面。
(一)经世致用的科技观念
儒家讲究现实性,提倡经世致用,这也体现在儒家的科技伦理思想上。在对待科学技术发展和应用问题上,儒家格外重视和强调“六府”(水、火、金、木、土、谷)、“三事”(正德、利用、厚生)。在儒家看来,“六府”、“三事”是经世致用的“正经技术”,或者说正统的技术。在这些技术之外的东西,才是儒家抨击的所谓的“奇技巧”,即那些容易使帝王“玩物丧志”、或使黎民百姓耽于享乐而不做“正事”的技艺。《尚书》中说:“不役耳目,百度惟真。玩人丧德,玩物丧志。志以道宁,言以道接。不作无益害有益,功乃成;不贵异物贱用物,民乃足。”显然,“玩物丧志”、“贵异物”的“物”不是有用之物,而是“奇技巧”之物。有人说,儒家学说鄙视、排斥一切科学技术,将科学技术统统称之为“奇技巧”,事实并非如此,儒家对“六府”、“三事”这样经世致用的技术是非常重视的。孟子日:“明君制民之产,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之从之也轻。”(《孟子·梁惠王》)
由此观之,儒家伦理思想的一大特点就是注重道德原则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运用,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这种思想从现实的角度提出要维护社会稳定,对百姓进行道德教化,必须使他们基本的生活需要得到满足,而物质生活的提高和生活条件的改善有赖于生产技术的改进。在这种思想影响下,技术科学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因此,在儒家思想的指引下,能够发展起来的科技都是为人服务的,与人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天文学、农学、医学等这些学科之所以能得到长足发展,就是因为这些学科与社会稳定有关。总之,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思想非常注重现实的、形而下的问题的研究,注重人世,强调经世致用。
(二)严谨求真的科学态度
儒家要求对待真必须严谨,所谓“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是知也”。儒家认为:“知勇仁三者,天下之达德也。”(《礼记·中庸》)在儒家看来,“知”是与人的智力活动有关的智力与智慧。子夏说:“博学而笃志,切问而近思,仁在其中矣。”(《论语·子张》)也就是说“仁”存在于“知”中。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知就是仁。对于真理性的认识,儒家强调要有执着的追求精神,“(孔)子入太庙,每事问”,并说“朝闻道,夕死可也”。
儒家伦理这种求知、求真的精神是一以贯之的,通过宋代大儒朱熹的“格物致知”,我们可以看到儒家对于学问的严谨和求真态度。朱熹所说的“格物”,既包含人世伦常之事,又包含天地自然之物。朱熹认为,宇宙间统一的理分至各具体事物之中,所谓“理一分殊”,只有在“物物上穷其致理”以后,才能做到对宇宙问统一的理的豁然贯通,亦即达到“致知”的境界。因此,朱熹反复强调要在人世间与自然界的一切事物上穷理:“上而无极太极,下而至于一草一木一昆虫之微,亦各有理。一书不读,则阙了一书道理;一事不穷,则阙了一事道理;一物不格,则阙了一物道理。须着逐一件与他理会过。”(《朱子全书》卷十五)由此也可以看到,儒家学派反对拘泥师说、照搬书本,主张善于思考、勇于质疑、敢于创新的学习态度。
(三)以德化知的知识理念
中国古代科技伦理中关于以德化知、知德统一的思想是非常丰富的,其中以儒家尤为突出。儒家高度重视道德价值、道德自觉和人格完美,主张人们在寻求科学知识的同时,应追求崇高的精神境界,把道德理想的实现看作人生诸种需要中最高层次的需要。科学技术本身并不是恶,但也需要一定的限制,主要表现为科学技术要遵循科技伦理规则。否则,如孔子言:“觚不觚,觚哉!觚哉!”(《论语·雍也》)没有相应的约束,滥用科学技术,也就违背了科学技术的最终目的——造福于人类。孔子认为:“仁者安仁,知者利仁。”(《论语·里仁》)知者当然是智慧的化身、科技的承担者,仁又是孔子伦理思想体系的核心,“知者利仁”,是指在仁的指导下,在仁的环境中知者才能成为真正的知者,科学技术才能健康发展。否则,就会出现“知及之,仁不能守之,虽得之,必失之”(《论语·卫灵公》)的后果,科技发展就会失去后劲。因此,道德的发展与科技的发展应该是和谐的、有序的,人类在应用科技知识的时候需要以德化知。
孔子重视学习,一生以追求真理为己任,奉行“朝闻道,夕死可也”的学术精神。孔子重视学习的一个原因,是他看到了知识对人的德行的重要作用。他认为,知识、真理是德行的前提。“好仁不好学,其蔽也愚;好知不好学,其蔽也荡;好信不好学,其蔽也贼;好直不好学,其蔽也绞;好勇而不好学,其蔽也乱;好刚不好学,其蔽也狂”(《论语·阳货》)。好的品德都是应该喜好并加以修养的,但是,如果不通过学习而明白事理,通权达变地把握其实质,便很容易偏执一隅,造成危害。换言之,道德缺乏知识、真理的基础,行为就会走向反面。反之,任何知识的运用都需要道德价值进行约束,没有了这个屏障,其目的性也不再单纯地是为了造福于民,很可能成为工具的滥用。
(四)天人合一的整体思想
中国古代生态伦理思想博大精深,表现在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上,就是主张“天人合一”。儒家“天人合一”的思想源远流长,在儒学经典《易传》中就有“大人与天地合其德”的说法;孔子也讲“天生德于子”(《论语·述而》);董仲舒则进一步提出“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汉书·董仲舒》);宋明理学又把人世间的理上升到“天理”的本体论高度,尤其强调道德原则与自然规律是相一致的,都是由存在于天地问的唯一“天理”所决定的,整个宇宙只有一个最高的理,即“理一”,而人与万物所衍生出的理只是这个最高的理的分支而已。剔除“天人合一”思想中的唯心主义成分可以发现,自然和人、自然规律和人的道德规范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
儒家强调“至善”,儒家所说的善不仅表现在人性本善,因而提出人与人之间的和善,还包括自然生命的本善,更深层次还在于人与自然之间的和善。人来自于自然,正是自然宇宙的本善赋予了人类,人类才有了“性本善”,自然与人类在生命的起源过程和目的上具有内在的、同一的、统一的共性,在共同的善本性的蕴涵中,达到了真正的合一与感应、协同与和谐。人在天人关系的运作中负有“至诚”、“尽性”的道德使命。《礼记·中庸》日:“自诚明谓之性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这种赞天地之化育在实践中则表现为兼爱万物。《孟子·尽心上》日:“君子之于物也,爱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亲,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要求人们从爱亲人到爱百姓然后将爱扩展至万物。这种天人合一的整体性思想是儒家科技伦理特有的。
尽管孔子、孟子、苟子的思想各有差异,但是都不约而同地表现出了相同的科技伦理观念。孔子对于科技的直接论述相对较少,但是他开创了“知”必须要“仁”的思想,成为孟子、苟子的思想来源依据,孔子、孟子、苟子三家最为一致的观点即求真严谨的科学态度,这也成为后世儒家学派秉承的理念.特别是被朱熹发扬光大,影响至今。运用科学知识的前提需要道德标准的界定,脱离了这一点也就无法将知识转化成实用信息。科学技术发展到今天,人类终于领悟到科学技术造福人类与用科学技术保护环境是一致的,共同统一于“善德”之中。如果科学技术的发展不顾生态环境,必然会破坏生态平衡,也就破坏了“天人合一”的“天理”。儒家先贤们对人的福祉的巨大关怀,决定了其科技思想必定是以“仁”等伦理主张为指向的,这是值得我们去深深思索的,也留给了我们无穷的启示。
三
综观儒家思想,我们发现儒家科技伦理思想深深植根于儒家思想的宏观系统中,具有鲜明的理性主义特征,孔子关于技艺的一些论述从某种意义上说对于儒家科技伦理的形成具有奠基作用。如“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人而无恒,不可以为巫医”、“良农能稼而不能为穑,良工能巧而不能为顺”等语录,都表明他对技艺有独到的见解,为后世儒家学者的研究提供了素材。全面研究儒家科技伦理思想对于我们今天研究和认识科学技术、规范科技行为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这种现实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秉承“以人为本”理念,尊重自然规律。把握科学技术发展和应用的方向
儒家认为技艺之学不过是人类改造自然的手段,科技的价值体现在人的具体应用上,它是人类适应自然的一种存在方式、一种选择,此种生存、生活方式的认知标准在儒家看来就是“善”。儒家科技伦理观建立在人与自然和谐的整体认识之上,人的发展不能脱离自然,必须尊重并遵循自然规律,尊重与遵循规律的目的在于使人得到全面发展。儒家认为,发展科学技术的目的在于完善人的心灵,在于把握人在大地自然中的地位、作用,最终掌握自身的命运。这是一种深层次的以人为本的理念。我们也可以看到,科学技术从一开始就是为人所用的,科学至上、唯科学主义不是人类认识并掌握科学技术的基本原则,儒家科技伦理思想所具有的以人为本理念更加重视人的主导性地位。今天,树立并弘扬这种科技伦理观,有助于人们在科技化时代把握人与科技的关系,从而有效地发展并利用科学技术,把握科学技术发展和应用的方向。
(二)坚持“以道驭术”原则,约束科技行为,促进道德与科技的和谐发展
从科技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在科学技术发展和应用上就必须“以道驭术”。没有伦理道德的约束,其后果必然会破坏人类社会生活的有序化。这种“以道驭术”的理念早在先秦儒家的思想中就已存在。不过,先秦儒家的“以道驭术”的理念是直接针对技术应用的社会效果而言的,目的是力求限制和消除不适当的技术应用带来的消极影响。“以道驭术”的理念影响之深远,甚至成为后世认识和处理技术与道德关系的基本范式。孔子云:“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论语·述而》),意思是说,道德是一切社会活动的思想基础,科学技术必须受伦理道德规范的驾驭和制约。在儒家看来,真理、知识是德行的前提,德行又能约束人们掌握并使用真理、知识的行为,这是儒家科技伦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智,所以知此也;仁,所以体此也;勇,所以强此也。谓之达德者,天下古今所同得之理也。--n诚而已矣。达道虽人所共由,然无是三德,则无以行之;达德虽人所同得,然一有不诚,则人欲间之,而德非其德也。”(《礼记·中庸》)因此,知是德的基础,没有知的存在,德也是不完整的。总之,科学技术的伦理状态从总体上看是目标与过程的统一,即统一于儒家的善。善首先是人的一种德行。科学技术最终发生效用要靠人来完成,因此科技行为或科学工作者的行为是科技目标与过程能否统一于善的关键。儒家思想强调人的德行优先,这是道德与科学技术和谐发展的前提,道德与科技和谐发展则科技行为必然指向善的目标。
(三)弘扬“天人合一”思想,关怀生态价值,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宏大系统
西方的自然法思想
1.自然法的起源与发展
自然法思想起源于古希腊。古希腊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认为:“这个万物的宇宙既不是任何神,也不是任何人创造的,它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一团火,按照一定的分寸燃烧,按照一定的分寸熄灭。”在这里,赫拉克利特表述了一种超越神与人且永恒存在的一种规则,他将这种规则称为“火”。随着智者运动的兴起,古希腊哲学家开始将关注的重点由自然界转移向人类社会,并将这套规则引入人类社会,作为评定人定法则的[专业提供写作论文和论文写作的服务,欢迎光临DYLw.net]标准。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是人类的理性,是以正义为基础,引导人行善、阻止人作恶的准则。斯多葛学派认为支配着宇宙与人类的“理性”就是自然法,因此他们主张人要按照理性生活,按照自然法则生活。
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继承和发展了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将抽象的自然法理论同古罗马政治与法律结合起来,他认为真正的法律是正确的理性,是永恒存在的并且适用于所有人,它的内容是正义的。
在被基督教统治的中世纪,自然法思想被披上了神学的外衣。中世纪神学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认为自然法离不开上帝,他将法分为永恒法、神法、人法和自然法四种。
近代,在思想上,人性、理性、人权重新获得重视,神性、神权受到打压;在社会经济上,商品经济发展的同时市民阶级逐渐崛起;在哲学上,笛卡尔的理性主义逐步代替了中世纪的神性主义成为主导,这使得近代的自然法观念向着理性主义的方向发展。格老秀斯是近性主义自然法思想的奠基人,他认为自然法不是源自上帝而是源自人的本性。霍布斯继承和发展了格老秀斯的观点,他同样是从人性的角度来认识和解析自然法,不同的是在霍布斯看来自然法是一种道德律。与霍布斯一样,洛克同样认为在人类通过缔结契约而形成的社会之前存在一种自然状态的社会,但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与人平等、和平相处的状态。这种自然状态中存在着一种自然法支配着人的行为,这个自然法就是人的理性。
2.自然法的特点
虽然自然法经历了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古代自然法到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再到近代的理性主义自然法的发展,但是从中不难发现一些始终存在其中的基本特征:⑴自然法是一种绝对正义的规则。无论是古希腊罗马时期、中世纪还是近性主义时期,自然法都是一种支配自然宇宙和人类社会的规则,并且这种规则是绝对正义的。⑵自然法是永恒的、普遍的。西方的自然法学家普遍认为自然法是超越时间与空间而存在,且对世间的万物包括全体人类都有约束作用。⑶自然法高于人定法。因为自然法是绝对正义且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人类在制定成文法时必须以自然法为基础,符合自然法的理性和正义的精神。
中国的自然法思想
1.自然法的内涵
中国的自然法思想存在于道家、儒家和墨家的思想体系之中。
道家学派的创始人老子认为社会的管理和法律的制定应该“自然无为”,“自然无为”强调社会的发展应该顺应自然,要做到顺应自然统治者首先自己要不妄为,在管理社会、制定法律时要注意“绝圣弃智”“绝仁弃义”和“绝巧弃利”,即保持百姓思想的单纯,保持社会风气的淳朴。
儒家认为自然法是宇宙运转的内在规律,即所谓的“常”。根据“天人合一”的思想,儒家认为人性中也有“常”,孟子说:“仁义理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这种人性中固有的,不是外界强加的“仁义理智”就是自然法在人性中的体现。英国著名的汉学家李约瑟说:“中国肯定有一种自然法,即圣王和百姓所一贯接受的那套习俗,也即是儒家所说的’礼’。”③“礼”是儒家自然法在社会生活领域的表现形式。“夫礼,天之精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礼”是儒家的道德行为准则,并且指导具体的行为规范,人的行为包括人制定的成文法必须要符合“礼”。“礼”的核心思想,“礼”的制度表现是“三纲五常”。
墨家对于自然法的表述是“天志”或者“天法”。“天志”即天的意志,它的内容是“兼相爱,交相利”。“天志”以爱人和利人为最高准则,且“爱”和“利”是没有等级差别的。“以天为法,动作有为,必度于天。天之所欲则为之,天之所不欲则止。”可见“天志”是一种普遍的准则,人类制定的法律要符合“天志”,否则将“不可以为法”。
2.自然法的特点
总结道家、儒家和墨家的自然法观念,我们发现:⑴自然法是普遍的、客观的法则。不管是道家的“天道”、儒家的“常”,还是墨家的“天志”,它们都是世界运转的内在规律,不会因外在变化而改变。⑵自然法高于人定法,是人定法的基础。荀子将“礼”称为“法之枢要”,并且强调“非礼无法”,就是把“礼”作为人定法律的指导,不符合“礼”的法不能称之为法。同样的,墨子的“法不仁不以为法”也是在说不符合自然法的法律不能算作是法律。至于道家,虽然老子推崇自然法反对人定法,但是以宋钘、尹文为代表的稷下黄老认为“法”和“礼”都是源于“天道”,并且应该顺应“天道”。⑶自然法的内容是善。道家的“绝圣弃智”“绝仁弃义”和“绝巧弃利”,儒家的“仁义理智”,墨家的“兼相爱,交 相利”从本质上说都是对“善”的表述,同时自然法本身也有引导人向善的目的。
中西自然法比较
1.内涵不同
西方自然法观念的核心内涵是理性,而中国自然法观念的核心内涵是伦理。古希腊时期斯多葛学派就认为自然法是种神圣的理性,中世纪时期的自然法被表述为接近“神的理性”的理性,到了近代,洛克说:“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的全人类。”③可见,理性是西方自然法观念的核心内涵。中国的自然法观是以“天理”为基础的,这里所讲的“理”强调的是基于血缘关系和宗法制的伦理。“人伦者,天理也”,天理即伦理。
2.特征不同
虽然中西自然法都是一种普遍的、客观的宇宙运转规律,并且自然法是人定法的基础和准则,它们都有最高性和普遍性的特点。但是西方的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而中国的自然法是可变的。如西塞罗所说:“法律不是由人的才能想出来的,也不是什么人民决定的,而是某种凭借允许禁止之智慧管理整个世界的永恒之物。”④中世纪时期,自然法是链接永恒法和人法的桥梁,永恒法是不变的,自然法因此也是永恒不变的。近代,格老秀斯摆托了神学的统治看自然法,他认为即便是上帝也不能改变自然法,进一步肯定了自然法的永恒性。在中国,孔子说:“麻冕,礼也;今也纯俭,吾从众。拜下,礼也;今拜乎上,泰也。虽为重,吾从下。”④这反映了孔子认为“礼”是可变,对于怎样守“礼”个人也可以有所选择的。
3.形成的背景不同
西方的自然法观念发源于古希腊,古希腊人对待自然是一种对立和征服的态度。一方面商品经济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买卖关系,这为自然法发展中的社会契约精神的产生奠定了基础。在农耕文明占主导的中国,人依附自然、顺从自然,产生了“天人合一”的观念。因此中国的自然法主要讨论的是人的关系。另一方面,以家庭为单位的农耕经济巩固了人与人之间的血缘关系,这使得自然法讨论的重点在伦理。
4.影响不同
在治国方略方面,西方的自然法为法治提供了基础,而中国的自然法则导致了人治。在西方的观念中,自然法是一种超越人的权力的普遍客观法则且自然法是绝对正义的,因此在根据自然法的规则制定出来的人定法也应该对人类有着普遍的约束力且是公平正义的。洛克认为自然法不仅存在于“自然状态”下约束自然权利,而且有了国家和政府之后它仍然继续存在。⑤因此,政府作为契约的缔结者也必须受到契约的约束,同时政府的行为必须以既定的法律为依据。可见,受到自然法观念的影响,法治的思想在西方萌芽与发展是必然结果。在中国,受到“天人合一”观念的影响,自然法的观念被赋予了很浓的伦理色彩,自然法想要在人类社会得以实现就必须要借助人的力量。荀子在《君道》中如此论述法与人的关系:“法不能独立,累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制源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可见,君子(即人)对法的制定和实施是有决定性影响力的。因此中国古代的法律通常是君主意志的体现,约束的对象是君主以下的官员和百姓,这是典型的人治。
在对待法律的态度方面,西方的自然法使人们敬畏法律,而中国的自然法使人们敬畏君主。受自然法观念的影响,西方人认为成文法不仅是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在它的背后更隐藏着一种普遍、永恒且绝对正义的规则,如果违反成文法不仅是违反立法者的意志,更违反了某种强大的自然规则。在古代中国,成文法仅仅是君主意志的体现,如果违反了成文法也只是违反了君主的意志。人们少了对于法律本身的敬畏,多了对君主所代表的公权力的敬畏。另一方面,在西方作为契约缔结方的人民有义务遵守契约,并且对契约的遵守有助于政府保护他们的权利。在中国,统治者制定法律的目的是维护自己的统治,人民作为被统治者只能被迫服从法律、服从统治者的权威。和法律相比,例如“孝”等伦理观念对中国人来说更具有神圣性和权威性。
注释:
①牛津法律大辞典[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629.
②夏勇.法治源流:东方与西方[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65-66.
③肖静.中国“法自然”与西方“自然法”之比较[J].温州大学学报,2009(1):51-55.
④马建兴,蒋清华.超越中西的自然法之镜——自然法思想新论[J].太平洋学报,2006(11):45-55.
⑤占茂华.自然法观念的变迁[D].华东政法大学,2005:127.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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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魏光奇.天人之际——中西文化观念比较[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论文摘要:作为西汉时期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教育家,董仲舒是中国儒学发展史和中国思想史上继孔子之后又一个里程碑式的人物,是在中国传统文化发展史上承前启后,有选择地借鉴到当代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不仅有利于中国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而且有利于搞好当前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急需在思想文化领域中进行创新,以满足社会发展对思想文化的需求,提升我国的“文化软实力”,促进社会加速发展,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道德建设稳步推进。但是,思想文化的创新并不是凭空就能实现的,必须有所继承,才能发展,而悠久灿烂的传统文化恰是我们思想文化创新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和精神财富。
一、关于儒家思想文化研究
董仲舒是秦以后的第一位大儒,他继承先秦儒家传统的“天”的哲学、“任德不任刑”的德治思想和儒家传统的伦理思想并对其家里改造,从而形成了适应时展和需要的新儒学。关于仁,董仲舒立足于天人感应论.吸收先秦儒家“仁者爱人”的思想,并作了扬弃和发展,形成了一整套系统而完备的新仁学思想,他赋予“天”以仁的品性,并且要以爱别人为根本法则,否定了只爱自身的思想;关于义,董仲舒对“义”从新的视角作出了新的解释:从人与我的角度提出了“义以正我”的法则;关于仁义之分,董仲舒认为仁与义的根本区别在于“仁之于人,义之于我”,同时还强词指出了仁义之分的不容混淆性和意义所在。认为仁义所针对的对象是千万不能混淆、颠倒的,只有明于仁义之分,才能“反理以正身,据礼以劝福;推恩以广施,宽制以容众”,实现封建社会的长治久安;关于义利观,董仲舒在明于仁义之分的基础上对义、利关系的阐述,是其仁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其德治思想主张最直接的理论依据。另外,董仲舒吸收了先秦阴阳家及秦汉方士神秘化了的“阴阳五行”学说,提出了“天人感应”说,吸收了法家“三纲”思想及先秦正名学说,提出“大一统”论,吸收了先秦人性论思想,改造孟子、荀子的人性论,提出“性有善质”论及“性三品”说。
二、德育思想史研究类
董仲舒的德育学说是以“独尊儒术”为指导思想,以“三纲五常”为其道德教育的核心内容,并且提出必须要建立“教化堤防”,并且提供了“显德以示民”的方法和“明于天性”的价值激励法。丁钦波阐述了董仲舒道德教化的核心内容,并且为我们简述了董仲舒关于德育原则和方法的思想。指出董仲舒德育思想的理论基础是性三品说,德育的核心内容是“三纲五常”,并且简要的介绍了德育的方法,如“以仁安人,以义正我”、“明道重志、行道养志”、“必仁且智”等。孙文胜主要从董仲舒“三纲五常”理论中的“五常”即仁、义、礼、智、信这五个方面论述对当代大学生道德建设的启示作用,并且提供了相关的道德教育方法。游庆国、崔华前指出董仲舒的德育方法刻意分为四个方面,即德育基本方法、德育施教方法、德育受教方法、环境育人法,这样就从不同的角度更为详尽的分析了董仲舒的德育方法。
三、教育思想史研究
董仲舒的教育思想为代表的汉代教育的基本特点,把教育与德政、人性论、天人感应、实践等结合起来,也论述了董仲舒的教育思想对于先秦儒家教育思想的继承和发扬,对于封建王朝的发展和巩固起到了巨大的作用。董仲舒认为教育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地位,鉴于秦王朝对人民实行“严刑峻法”而迅速灭亡的教训,主张实行“德教”,董仲舒所提倡的教学内容也完全的儒学化了,他主张以“六艺”(《诗》、《书》、《礼记》、《乐》、《易》、《春秋》) 培养人才,这虽然有利于人们思想的统一和儒学的继承和发展,但同时也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和其他学术的传播和发展。以为人性是“天”所赋予人的一种先验素质,这种素质具有向善或恶的两种可能,教育则就是要通过人为的手段使人向善。董仲舒甚至认为,一个国家的兴废治乱都应取决于礼乐教化,对于教育的社会作用。 四、政治思想史研究
董仲舒的政治思想是建立在“天人合一”的理论基础之上的,他的政治理想是“大一统”,大一统包括政治上的大一统和思想上的大一统两个方面。政治上的大一统,指的是“以人随君,以君随天”,把君权至上作为统一的关键。思想上的大一统即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的“推明孔氏,抑黜百家”是的儒学从显学而成为官学。书中也简要阐述了董仲舒的治国方略,但是只是做了一般性的论述,并没有对其进行深入研究。董仲舒看来,“王者”只有实行“仁政”,“爱利天下”,才是通天道、法天意的表现,也才能得到上天的庇佑,实现统治的长治久安。赖红卫指出董仲舒为了强化统治者的廉政意识,他对上至最高统治者皇帝下至一般士大夫的重利行为都进行了批评,他说:“使诸有大俸禄,亦皆不得兼小利,与民争业,乃天理也。”提出“不与民争利”的廉政思想。董仲舒提倡德治,很重视内在仁义德性的觉醒和培养。任“德教”是对秦王朝“严刑峻法”的批判,认为“德治”是天下唯一的“大治之道”。理想政治的实现是通过思想的一统,从而形成—个以皇帝为核心的中央集权制国家,同时还提出了他的民本思想和德政思想。
五、伦理思想史研究
董仲舒认为天赋予了阴阳五行道德属性,因此,他把德、刑、爱、乐、严、哀等等这些本来是社会现象的政治、法律、道德的属性硬加到阴阳、五行、四时等自然现象上去,从而把一个至高无上的天描绘成非常神秘的有意志的东西了。同时董仲舒用儒家伦理思想神化君主,将君权神授理论化,从而为汉朝统治的合理性提供论证;以天人关系为根据把三纲五常进一步系统化,把儒家伦理由家族伦常贯穿到政治领域;董仲舒还着力借用阴阳的一切知识来构筑君臣、父子、夫妻的具体行为准则,董仲舒把伦理关系中的贵贱尊卑原则提到了专制的极端,春秋战国时期伦理观念中所具有的民主性和平等内容在这里消失了。董仲舒政治伦理思想核心:“大一统”。董仲舒的“大一统”理论以政治一统为核心,以君权至上为关键,以文化一统为保证。所谓“君权至上”,董仲舒是在君权天授说的基础上展开的,其重点:一是神化君权,维护君主在国家中至高无上的地位;二是约束和规范君权,使君主的行为符合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同时董仲舒发展了儒家的伦理思想,提出了“三纲五常”说,使儒家伦理真正发展为政治伦理,并被封建社会统治者所采纳。
六、思想政治教育史研究
人性中有善的质而实际未善,教育的作用就是发展人性,使之成为善人。他的这种教育其实就是相当于今天的思想政治教育。但在书中并没有涉及到董仲舒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方法、原则等等与之相关的内容。唐国军指出董仲舒以“大一统”理论为武器,倡导思想政治、伦理道德的统一,以“三纲五常”的理论体系为儒家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汉武帝采纳了“独尊儒术”的提议,“独尊儒术”使儒学成为我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成为儒家思想政治教育实践的开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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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丁小萍. 中国古代政治智慧[M]. 杭州: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5.
作者在这篇文章中,初步地勾勒出了天人关系在整个中国古代历史中发展的大致过程。此外,瞿林东还有《天人关系和历史运动》和《历史理论的本质性变革——确立人在历史进程中的中心位置》以及《天人古今与时势理道——中国古代历史观念的几个重要问题》三篇文章,分别从不同的角度对天人关系进行了宏观性的阐述。在《天人关系和历史运动》里,作者将天人关系主要分解为“论天”、“论人”、“论‘势’和‘理’”三个方面,并按照时代顺序分别予以阐述。在《历史理论的本质性变革——确立人在历史进程中的中心位置》一文中,作者指出人在历史中的作用是客观存在的,虽然“天命”一直占据着主导地位,但是随着历史的进步,经过漫长的轻天命、重人事阶段,人们逐渐走向了自觉,阐说人在历史位置中的重要作用。这一过程,由“《春秋》开其端倪,《史记》集其大成”。而在《天人古今与时势理道——中国古代历史观念的几个重要问题》一文中,作者则对天人关系这一范畴作了重要的理论性总结,指出“天人关系是探讨社会历史的存在及其所发生的种种变化,是天命安排的,还是社会历史中的人和人事决定的,这是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关系”。
其次,是专题研究。专题研究主要是指就天人关系在某一时期或者某一具体问题方面进行的研究。相对于贯通研究而言,专题研究的涉及面更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方面是天人关系在某一时期的变化。马艳辉在《试析魏晋南北朝时期天人关系论的转变》一文中,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史家对天人关系的讨论出现了不同于前代的演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这主要表现在“天命”与谶纬之说、宗教神学的结合以及“天人相分”之说的进一步发展。她指出这一时期“史家对于天人关系问题的讨论出现了两种情况:一种是沿着董仲舒的‘天人感应论’发展,以新的形式将‘天命’继续留在人们的思想中,并往往用来说明现实社会中的重大事件,尤其是用以附会朝代的更迭、盛衰;另一种是沿着‘究天人之际’路线发展,进一步走向‘天’与‘人’相分的思想境界”。另一方面是就具体问题进行论述。这方面尤以讨论司马迁及其《史记》的文章为多。
崔存民认为司马迁在《史记》里面通过对天人感应学说的怀疑,以及对一些事例的分析,否定了天命决定人事,指出了人事在历史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王振红则就《史记》中所述的天的观念进行了详细分析,认为“在五帝时期呈现明显的自然属性,夏商时期又具有了浓厚的宗教性,而在殷周之际,天的观念又以道德为主导”。李宏对司马迁与班固在“天人关系”方面的认识作了比较研究。总的来说,这一时期关于“天人关系”的整体宏观研究已经达到了比较深入的程度,但是专题方面的微观研究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探讨。
关于君主论研究
10年中,关于君主论的探讨,一方面是对君主的个案研究,另一方面是对史学家、思想家在君权、君道等方面的论述进行研究。第一,关于君主的个案研究。瞿林东在《一代明君的君主论——唐太宗和〈帝范〉》一文中指出,在唐太宗《帝范》以前,君主论的论述“大多是就某一君主而论,或是就某一君主同另一君主相比较而论,而非把君主作为一种政治现象作综合的理论阐述。唐太宗所撰《帝范》改变了以往认识上和撰述上的这种局面,鲜明地反映了一代明君的君主论。他从历史和现实的结合、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对君主现象作综合的分析,提出了在那个时代具有普遍意义的认识”。这是对君主及其自身所作的君主论进行的研究。此外,就君主自身而言,还有一些作者把政治史、人物传记与君主论结合起来进行综合研究,以探究君主的政治主张与政治实践,以及君臣关系。如曹升生在论到唐太宗的时候说到在唐太宗以史为鉴的政治实践中,“包含着驾驭大臣以构建和谐君臣关系的努力,正是通过对历史知识的援引发挥,唐太宗向大臣们灌输了忠君思想,宣传了治国理念,进而培育了尊卑有序、和衷共济的官僚系统”。
此外关于君主个案的研究,还有一些君主传记。主要是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一系列丛书,包括《隋炀帝传》(袁刚著,2001年版)、《汉武帝传》(杨生民著,2002年版)、《刘秀传》(黄留珠著,2003年版)、《唐玄宗传》(许道勋著,2003年版)、《秦始皇传》(张分田著,2003年版),《万历传》(樊树志著,2003年版)、《刘备传》(张作耀著,2004年版)、《孙权传》(张作耀著,2004年版)等,这些传记不仅仅是简单的史事叙述,往往还就君主个人以及后人对这些君主的评价作了分析,体现了政治史与君主论研究的相互结合。第二,史学家、思想家的君主论研究。就君主论研究而言,古代史学家、思想家们对于君主论的研究是中国古代历史理论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君主论研究的主体。而这些史学家、思想家对于君主的论述主要体现在对君权、君道、君臣关系方面的认识。如对于明亡前后士人的君主论,赵园认为这是明代政治批评的重要方面,并试图将这一时期的君主论置于当时语境中,置于士大夫与“君臣”有关的伦理实践中,得出了当时的士大夫是借君主批评以表达自身的诉求这一结论。靳宝在《两汉“君主”阐释》一文中,从断代的层面,就一些思想家、史学家的君主论作了重要研究,他指出:“两汉学人在先秦诸子思想的基础上,从君主的内涵、称号、治道等方面,明确论证一统尊君与君国一体的国家观,对君主的本质及其作用进行思考,呈现出君主集权的意义,体现了天人合一的君主论特点。”
关于史学批评研究
10年中史学批评研究得到了较快发展,一方面是召开了专门以史学批评研究为主题的学术会议,即2008年9月,北京师范大学史学理论与史学史研究中心和大连大学中国古代社会与思想文化研究中心联合举办了“史学批评与史学文化”全国研讨会(大连),会后出版了研讨会论文集《史学批评与史学文化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进一步推进了史学批评研究的发展。另一方面是关于史学批评研究的专著开始出现,如白云的《中国古代史学批评史论纲》(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等,该书“全面梳理了中国古代史学批评之发展脉络,具体划分为萌芽、确立、渐趋成熟、繁荣四个时期,深入挖掘了各个时期中国史学批评之遗产和成就;较系统地总结了中国古代史学批评之传统和理论;初步构建了中国古代史学批评史的基本框架,对推动中国古代史学批评的研究有着积极的意义”。
关于史学批评具体问题的研究,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史学批评自身的学科认识。瞿林东指出:“史学批评是史学理论发展的动因之一,许多理论问题是在史学批评中提出来的,又是在史学批评中得到深入阐说和系统发挥以至于形成体系的。史学批评又是史学发展的内在动力之一。批评的展开是活跃史学、繁荣史学的重要手段。”这就明确指出了史学批评的重要性,为史学批评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张越从史学批评与史学理论及史学史学科之间的关系角度指出:“在史学理论方面,史学批评表现为‘论’;在史学史方面,史学批评表现为‘史’。史学批评与史学理论和史学史都有着密切关系。”
阐明了史学批评在史学理论与史学史学科中的重要地位。其次,史学批评的范畴研究。罗炳良就中国史学批评的范畴作了初步归纳,分为三大类型:特定时代的史学批评范畴、史学批评的一般范畴、史学批评的基本范畴。他还对史学批评范畴研究的理论价值作了重要阐述:“通过对历代史学范畴发展的考察与研究,可以更加清楚地看到中国史学思想与历程的演变轨迹,有助于把握中国史学发展的脉络。”同时还指出现在“中国史学理论及史学史学科对自身范畴的研究相对薄弱,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学科自身的深化和提高”。刘开军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史权”是史学批评的又一个重要范畴。
再次,史学批评的方法与标准研究。瞿林东认为在如何看待同一史事不同评论、不同史书的题材的长短、历史撰述诸因素的关系等问题时,应该用辩证方法。他说:“辩证方法是史学批评中的重要方法,古代史家所提供的思想资料和批评例证,在今日的史学批评中,仍有借鉴、参考价值。”乔治忠认为历史主义方法是史学批评的基本方法:第一,实事求是、兼指得失,是史学批评的基本出发点;第二,史学批评联系历史背景、社会环境以及相关的客观条件予以分析,是历史主义方法的主要特征之一;第三,评论一部史学著述、一种史学思想、一类史学观点,要将之置于思想、文化、学术及一般历史进程中分析和定位。在史学批评的标准方面,罗炳良认为古代史学批评的标准可以概括为学术标准、政治标准、道德标准三项主要内容。周一平对这三大标准中的学术标准予以详细阐述,认为学术标准应当包括反对门户之见、学派框框,创新,体例严谨,史事真实、资料可信,追求思想、学术价值,简约,文采等方面。
最后,对于史家或史著的史学批评的研究。10年中,由于史学批评研究发展较快,对于历史上的一些史家及史著的研究,呈现了蓬勃发展的趋势,所涉论文较多,难以一一评述,现将相关论文稍加排比胪列于下:周文玖的《刘知幾史学批评的特点》(《史学史研究》2007年第3期),李振宏的《刘知幾史学的批判精神》(《史学月刊》2011年第2期),吴怀祺的《〈通志〉:富有活力的史学批评著作》(《光明日报》2001年8月14日),罗炳良的《传统史学理论的终结与嬗变——章学诚史学的理论价值》(泰山出版社,2005年),彭忠德的《章学诚“史德”说新解》(《武汉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朱政惠、陈勇的《章学诚的史学批评理论及其借鉴意义》(《史学史研究》2010年第1期),王秀青的《梁启超:史学比较方法的倡导与实践》(《云南民族大学报》2004年第2期)、《梁启超与中国史学史学科的创立》(《学术前沿》2004年第5期),白云的《孔子的史学批评》(《史学理论与史学史学刊》2006年卷),施丁的《王充〈论衡〉的史学批评》(《史学批评与史学文化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宋馥香的《高似孙〈史略〉之史学批评管窥》(《郑州大学学报》2009年第5期),蔡克骄的《南宋浙东学派的史学批评》(《郑州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向燕南的《王世贞的史学批评及其理论贡献》(《史学批评与史学文化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9年),白云的《论钱大昕的史学批评》(《红河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刘开军的《王鸣盛对中国古代史书叙事的批评》(《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11年第2期),段润秀的《易代修史中的史学批评问题探论——以清代〈明史〉修纂为例》(《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6期)等。总的来说,对于大多数史家和史著的史学批评研究,虽然尚未形成系统,但是从总体来看已经呈现了蓬勃发展的趋势。
关于少数民族史学研究
10年中,少数民族史学研究得到了深入发展,相关著作论文日益增多,但是它作为新兴的研究领域,发展仍相对薄弱。目前来看,论著所研究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学科方面的认识。这主要包括对少数民族史学的定义、研究对象、研究资料等问题的探讨。总的来说,对于少数民族史学的定义,已经由模糊、混乱——主要体现在民族史学、少数民族史学、少数民族史学史等概念的认识上——逐渐走向清晰、准确。瞿林东指出:“这里所说的少数民族史学,是指在中国史学发展中,那些记述各少数民族历史或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历史,记述少数民族统治者建立的政治统治实体及其统治范围内有关少数民族的历史,以及记述少数民族地区及其同中原地区民族与政治统治交往的历史。”
这就为少数民族史学作了明确的定义。罗炳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区分出“少数民族历史少数民族历史研究(少数民族史学)少数民族史学研究(少数民族史学史)少数民族史学史研究(少数民族史学史之史)”,使相关的各层概念进一步明晰。关于研究对象,罗炳良老师认为中国少数民族史学史的研究对象应当包括四个方面:(一)记载和研究中国境内现存各少数民族历史的史学成果,如藏族史学、蒙古族史学等;(二)记载和研究中国境内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少数民族历史的史学成果,如契丹族史学、女真族史学等;(三)记载和研究各个历史时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社会历史发展的史学成果,如对古今各个时期中央政权管理下的周边少数民族历史的撰述;(四)20世纪以来的民族史撰述成果,如对撰写各民族发展史、民族精神与历史文化认同等方面历史著作的研究。关于研究史料的范围,罗炳良综合为四个方面:(一)今天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口耳相传的记忆和文献资料;(二)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少数民族留下的文字史料;(三)汉文史籍中记载少数民族历史的史料;(四)20世纪民族调查资料与民族史撰述成果。
其次,少数民族史学的贯通与专题研究。关于贯通研究,瞿林东先生将少数民族史学的发展过程分为六个阶段:(一)先秦、秦汉时期的少数民族史学,这是中国少数民族史学研究的起步阶段;(二)魏晋隋唐间的少数民族史学,这是中国古代少数民族史学发展的第一个,其特点是多途发展局面的形成;(三)辽、宋、夏、金、元时期的少数民族史学,这是中国古代少数民族史学发展的第二个,其特点是深入发展的趋势;(四)明清时期(1840年前)的少数民族史学,这是中国古代少数民族史学发展的第三个,其特点是全面发展的态势;(五)中国近代(1840—1949年)的少数民族史学,其特点是在少数民族史学研究和撰述中,民族危机意识和民族觉醒意识的不断提升与中华民族观念的形成及发展;(六)现代的中国少数民族史学,即以来的少数民族史学,这是中国少数民族史学研究的新阶段。汪受宽把隋唐五代之前视为少数民族史学的初步发展阶段,并分为先秦时期、两汉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隋唐五代时期,指出“中国少数民族史学自先秦产生,历经两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终于得到初步发展”。关于专题研究,主要体现在少数民族史学的断代研究以及从少数民族史的角度去研究少数民族史学。在断代研究方面,董文武指出:“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个社会大动荡时期,社会现实的巨变深刻影响着这一时期,民族观念的变化,而由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对史学的重视更是直接推动了民族史学的发展。这一时期,史家的民族史撰述越来越体现时代特征,并表现出进步的民族一统观、民族同祖同源观,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发展依旧是这个时期史家民族思想的主流。”
瞿林东对魏晋隋唐间的少数民族史学作了详尽梳理。他说:“魏晋南北朝隋唐时期,是中国少数民族史学发展的第一个。《隋书•经籍志》和《新唐书•艺文志》的有关著录反映了这一的基本面貌。这个时期成书的各朝正史中的民族史专篇,发展了司马迁、班固撰写民族史专篇的优良传统。《华阳国志》和《蛮书》记述了西南少数民族的历史;《十六国春秋》和《晋书•载记》则记述了北方少数民族的社会历史;《魏书》和《周书》因其自身的特点而具有少数民族史的性质;《通典•边防典》本质上是一部古代少数民族史。以上这些,反映了这个时期少数民族史撰述的盛况。”乔治忠亦说道:“入关后清朝官方史学,还是归入中国传统史学观念、史学方法的主流,承续了中国两千多年史学长足发展的成果,其性质不能属于少数民族的史学,仅包含着少数民族的史学因素而已。这在中国历代官修史学中是独一无二的,其中的政治文化意义不可漠视。这种少数民族文化因素注入传统史学主流的进程,恰与中华民族融合与统一的进程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