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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污水处理费;征收监管;运营模式
衡水市位于河北省的中南部,属子牙河水系。由于气候干旱,地下水超采严重,形成巨大漏斗区,属于严重缺水的重灾区。衡水市处于滏阳河、滹沱河流域中下游地区,随着上游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骤然增加,造成下游水污染日趋严重。为此,我市1998年底开始投资兴建第一座日处理污水10万吨的污水处理厂,同时开始探索污水处理费收费运营模式。
一、衡水市市区现行的污水处理费征费运营模式调查
(一)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衡水市于1999年组建了隶属于衡水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费稽征大队,开始在衡水市市区范围内征收污水处理费。但举步维艰,收效甚微。污水处理费收支状况严重失衡,入不敷出,而我市财政补贴能力有限,致使建成的市污水处理厂处于搁置休眠状态。
(二)起草收费办法。2005年,衡水市市委、市政府在国家和我省尚未出台相关污水处理费征费法规的情况下,经过多方调研,大胆探索,抱着用理论联系实际,用理论指导实践,用实践检验理论的科学态度,审时度势的率先起草了《衡水市市区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我们依据《办法》开展收费,也把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反馈到制定《办法》的政府法制部门,以便到期后修订完善。该办法现已成为我国各地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政策的可借鉴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成立收费机构。2005年,我市依据《衡水市市区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城市污水处理费专门征收管理机构――衡水市污水处理费稽征所。我所的成立,创新了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模式。[KG(005mm]
一是收费权与经营权分离。以前是污水处理厂自己收费自己支配,收费手段单一,对于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用户,污水处理厂没有相应的行政职能和行政权力,执行力度不够,造成少交、漏交、不交的现象非常严重,收缴的污水处理费远远不够运营成本。成立污水处理费稽征所以后,统一由我所行使收费权,充分运用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使衡水市的污水处理费征收额连年创新高,不仅满足了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还有力的支持了衡水市的城市管网设施建设。[KG)]
二是监督管理权。很大一部分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是由自来水公司、节水办等单位随水费或水资源费一并代征代收。以前没有明确收费的主体部门,都是由自来水公司、节水办的上级单位和财政部门监管,而上级单位只让代收污水处理费,而不核拨费用,还有污水处理费宣传不到位,和用户解释不到位,造成群众不明白,不理解,认为这是搭车收费,乱收费,造成了自来水公司搭人、搭钱、搭功夫,还干活不落好,严重影响了自来水公司自身的水费收取,职工费力不讨好,怨声载道,收费积极性不高,这就造成了收费不到位,监管难到位的现象。《衡水市市区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里明确了由衡水市污水处理费稽征所负责衡水市区的污水处理费的具体工作。这也赋予了我所对污水处理费收费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能。我所依据规定,积极跑办,落实了代收手续费问题,积极帮助自来水公司收费系统升级改造,这样就理顺了和代收单位的关系,简化了收费程序,方便了群众缴费,也加强了收缴监管力度,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是强化宣传,树立环保理念。成立了专门的收费机构,职能与原污水处理企业分离,增加了职工收费压力,增长了职工的收费热情和积极性,人人争当宣传卫士,让“谁污染,谁付费”的意识深入人心,让市民普遍建立起人人都是污染者,人人都应承担缴费的责任和义务的观念。
四是全市统一谋划,统一管理。现在,衡水市区正在建设第二座和第三座城市污水处理厂,由一个部门单位统一监管收费,收费额全部上缴财政专款专户,再由财政部门分配到几家污水处理企业共同使用,避免了各个污水处理厂的职能重叠,收费范围界定不清,多头收费,浪费人力、物力等资源浪费现象。
二、衡水市市区现行的污水处理费运营模式暴露的问题研究及建议
(一)法制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随着国家对环保产业的重视,尤其是对各省市的污水处理行业加强了监督监管,继衡水市政府2005年了《衡水市市区污水处理费收缴办法》以后,2008年,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厅联合印发了《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2013年,国务院颁布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三规定了污水处理费应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而《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是城市污水处理费为经营性收费,由污水处理企业自管自用。《衡水市市区城市污水处理费收缴暂行办法》规定的是暂定为行政事业性收费。这就暴露出了《条例》与《办法》打架的问题。应尽快完善征缴污水处理费的规章办法。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老法服从新法等原则,河北省和我市应尽快修订《办法》,使污水处理费的征费标准统一,征费依据统一。以有利于开展污水处理费的征缴工作。
(二)污水管网建设严重滞后。我们的收费依据是指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污水处理费。而我市排水管网设施还不完善,一些偏远地区还没有建设排水管网设施,还有一些地区尚未形成排水网络全覆盖,这就给我们的收费征缴带来了麻烦和困扰。一是急需加快推进城市污水管网设施建设。把城市管网向城市边缘地带延伸,形成排水管网无缝隙全覆盖。二是促进中水回收利用。政府部门应当制定可行政策和使用中水的价格优惠政策,必要时可以强制要求新建、改建、扩建企业同步铺设中水回用管道,充分的、合理的利用中水。既有利于城市环境建设和节约水资源,又极大地促进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增收的征费资金又能很快的投入新的城市排水管网设施建设,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环机制。
(三)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模式及收费性质。各地污水处理费收费运营模式和收费性质存有差异,有的是由自来水公司、节水办、市政排水部门代收,有的是由污水处理企业自收自用,还有的成立专门机构监管征收,收费性质也分为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性两种。我们认为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各不相同,各地污水处理费征管部门应加强沟通与交流,总结各地的成功经验,可以通过组织研讨会,现场会的形式搜寻适合当地发展的污水处理费运营模式,避免盲目的行政干预“一刀切”。
四)健全污水处理费的使用体制。经济的快速发展,致使我们的城市都在建设第二座、第三座,甚至更多的污水处理厂,现行的模式都是由污水处理企业向财政部门申报运行费用,然后由财政部门核拨运行费用。企业想多要,财政想少给,就会形成矛盾,也容易滋生权钱交易腐败现象。一是需要逐步健全污水处理费的使用机制,根据污水处理企业运行状况,制定考核目标,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使用。二是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政府应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将其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和项目建设。
一、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要求和省政府部署,我省城市污水处理收费的总体目标是:根据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的承受能力和污水处理率,按照确保补偿城市污水处理厂投资及运行维护成本并合理盈利,适当补偿污水管网运行维护费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促进全省设区市、县(市)尽快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
二、定价原则
1、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应确保补偿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运行维护成本主要包括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动力费、材料费、输排费、维修费、折旧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和税金等。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合理盈利水平,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供水企业盈利水平(即净资产利润率8—10%)确定。
2、统筹兼顾、保证运营。污水处理费在确保能够补偿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成本和合理的投资回报的同时,兼顾管网的运行维护费用(按照污水处理费5—10%的比例适当补偿排污管网运行维护费用),确保厂网同步正常运行。
三、定价权限
设区市污水处理费的调整,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由设区市政府批准,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应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各设区市可按照“相互平衡、便于操作”的原则,确定全市统一的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也可依据不同的处理能力及成本,分类确定各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四、征收标准
设区市、县(市)污水处理费正常标准按省政府规定的要求,综合成本监审和盈利测算确定,收费年限25—30年。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充分考虑污水处理厂运行需要和居民的承受能力,并随着城市污水处理率提高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城市污水处理率按照已建成投产和在建的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与城市污水排放量的比率测算,城市污水排放量可按城市总供水量(含自备水源)的80%测算。城市污水处理率小于50%的城市,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正常标准的50%确定;城市污水处理率在50%—80%的城市,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正常标准的80%确定;城市污水处理率大于80%的城市,其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正常标准的100%确定。
目前水平下,经测算设区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平均标准为每吨自来水0.40—0.60元,县(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平均标准为每吨自来水0.50—0.80元。具体征收标准由各地根据规定和实际测算确定。
五、开征时间
按照“协调同步、适当超前”的原则,列入第一批建设的县(市)按省政府部署2008年内尽快开展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列入第二批建设的县(市)污水处理费开征时间根据项目开工时间适时确定。
六、政策规定
1、加大征收力度。各设区市、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特别要明确专门机构强化对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确保污水处理规划区内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备铭牌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2、强化资金管理。要切实加强对污水处理收费资金的管理,在确保及时、足额征收的同时,做到专款专用,专门用于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
3、杜绝重复收费。凡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而不再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凡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外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的,应当缴纳污水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而不缴纳污水处理费。
【关键词】城市 污水处理费 可行性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区规模不断扩大,人口不断增加,污水处理对改善环境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进一步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对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有效运转,提高城市污水处理水平,改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自觉、及时、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城市污水处理厂也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企业,经济效益是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所处理水(和污泥)作为一种资源化产品(所不同的是主要用于补充环境资源)应有其合理的价格,价值规律和价格的杠杆作用将从根本上影响污水处理厂的运作。也就是说,污水处理厂的效益要来源于产品,处理水补充了环境水资源,水的消费者即享用了产品的使用价值。因此,制定合理的污水处理费,并由用水户承担,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
发达国家兴建了大量城市污水处理厂,平均5000~10000人一座。近几年,又加强了技术改造和深度处理,污水处理厂已成为其社会进步发展的有机部分。国外在运行管理上的主要经验之一就是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合理的价格,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以保障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资金。污水处理费由城巾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中一并征收,按月划拨给排水和污水处理企业(单位),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维护。没有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城市,加收的污水处理费,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用于补充排污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资金,但必须在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厂,并投人运行。污水处理费是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用户用水数量(包括从城市供水企业取水、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各城市要在供水价格上加收污水处理费,以补偿城市排污和污水处理成本,建立污水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污水处理企业(单位)要实行企上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要加强污水处理费的征管工作,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率,防止跑、冒、滴、漏,努力作到足额征收。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缓交污水处理费,但不得免交。城市污水处理厂要按责、权一致的原则,确保正常运行和运行质量,做到达标排放。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污水处理企业(单位)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停止运行或不满负荷运行的,应责令其纠正,并追究企业(单位)的法人责任。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单位)处理过的水质的监测,发现水质超标的,除按规定征收超标排污费外,应责令其整改,直至达标排放。
向用水者征收污水处理费以解决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费,是必然的,也是可行的。
①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目前,大部分行业已推向市场,其中包括供水、煤气等行业。随着市场化的日趋发展,我国的城市污水处理行业也必将步入市场经济的大潮,按照经济规律运作。
②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得以松绑,活力增强,刺激了企业经济发展,其环保投入也应相应增加。而且,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可以降低企业废水排放标准,减少企业治理的资金投入以及排污费、超标排污费的收缴额,有利于企业效益的提高。所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是受企业欢迎的,而经济的健康发展又使企业有能力承担合理的污水处理费。
③有利于节约水资源,促进水污染治理工作。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随着工业及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以及水污染的加剧,水源危机日趋严重,已制约了一些地区或城市社会与国民经济发展。征收污水处理费后,企业将费用打入产品成本,投入市场运作,必然会考虑最大程度地降低包括水资源在内的成本消耗,加强节水措施,取得价格竞争优势。同样,水费的合理提高,也促使居民自觉节水,增强了全民节水意识,可以最大程度降低水资源消耗,减少污水处理量,进而节省污水处理资金投入,使污水处理步入良性循环,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
④城市污水处理厂征收污水处理费,实行污水处理价格市场主体化后,就可以同其他市场经营者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促使其加强管理、减少消耗、提高效率、提高出水水质,最终降低运行成本,以合理的污水处理价格为保证,在市场经济中健康发展。这将促进以污水处理厂为核心的城市排水管理体制向市场化转换。这种发展趋势已引起国外投资者合资合作的兴趣,将极大地推动我国污水处理事业的发展,使其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
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费应是其运行实际消耗的生产要素成本总和,这些生产要素主要有基本成本(动力费、药剂费、工资福利、大修、检修维护费)、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递延资产摊销、贷款偿还、管理费等,这些因素是制定污水处理费的依据,只有包含这些因素的污水处理费才合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污水处理费可由生产者(污水处理厂经营者)核算消耗成本后向物价管理部门提出,经核实批准后并入用水价格中征收。
目前,由于包括城市污水处理厂在内的我国城市排水经营体制改革还刚刚起步,污水处理费满负荷征收尚有困难,可采取按计划分步调整到位的方式,如:已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可以由逐渐减少政府性资金投入,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在几年内达到完全满足全部运行费用的需要,最终实现以业养业;在新建污水处理厂的城市,也应开征污水处理费,以增进公民治理污染的责任感,征收的资金用于污水处理厂建设,建成后再将征收标准提高到位。
参考文献:
为切实保障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正常运行,积极改善我县城区环境质量,根据《*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8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的实施意见》(*政[20*]12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并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标准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确定为:生活用水0.80元/吨,工业用水0.90元/吨,经营服务用水1.00元/吨。
在县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期间,城市污水处理费按生活用水0.25元/吨,工业用水0.40元/吨,经营服务用水0.50元/吨标准征收。
三、征收时间
城市污水处理费自2009年5月1日起开始征收。
四、征收方式
(一)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按月征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依据水表计量数据核定;自建供水设施使用自备水源并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依据水表计量数据核定,未安装水表的,按照实际流量核定;同时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自来水)和自备水源的,应分表计量核定,未分表计量的从高征收。
(二)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及使用等工作由县建委具体负责。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自来水)并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县建委委托县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代收;使用自备水源的,其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县建委委托县水务局负责收取。
五、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管理与使用
(一)缴费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收费单位做好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不得拒缴和拖欠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生产经营单位缴纳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可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缴纳排污费。
(三)在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时,收费单位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取的城市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县财政专户,按月结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四)受委托征收单位,应完善收费制度,强化收费管理,保证城市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并暂按其代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总额的3.5%提取手续费。
(五)城市污水处理费不得减缴或免缴,对不按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县建委依据《*省城市污水处理费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处理。
(六)城市污水处理费主要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含配套管网)建设基本金及建成后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六、其他事项
1 处理工艺
1.1 工艺流程
本工程选择废矿物油和乳化液的工艺流程时,在保证尽可能提高废油回收率、处理水达标接管的前提下,将所采用的处理技术各单元的有机组合。具体工艺为:废矿物油经过油水分离后的废水及回收的废乳化液依次经过隔油预处理+二级气浮破乳处理+升流式水解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并经高效好氧处理+二沉处理。工艺流程见图1.
1.2 工艺说明
1.2.1 废矿物油处理系统
收集回来的废矿物油先进入废矿物油收集池,经油泵输送入油水分离罐,运行方式为问歇交替运行,分2个阶段分离,第一阶段为白然沉降,靠白然重力作用进行初步油水分离,此过程大概需要10 h;白然沉降结束后,将底部水分排出。上部油品继续滞留罐体中,进行第二阶段油水分离,此阶段首先进行电热棒加热器加热(85 - 90 ℃ ) 12 h,使废矿物油中的油水进一步分离。分离出来的废水直接白流进入废乳化液贮存池。
另外,废油中常含有沉降分离去除不了的杂质,所以废油需再经过滤工艺。本工艺选择国内专业从事废油再生的设备研发企业研制的废油过滤器,过滤材料根据废油质量选用金属丝网或编织物2种。为了改善过滤速度,将油水分离罐出来的废油先过滤,然后冷却。
1.2.2度乳化液处理系统
收集回来的废乳化液也进入废乳化液贮存池,进行水质水量调节,以便后级处理;废乳化液贮存池的废液提升进入隔油罐,同时投加稀硫酸,调节pH至1 - 2,在隔油罐内采用重力隔油法,使油浮在水面上,废水则是流入下一级处理系统;废油通过刮油装置刮出进入废矿物油贮存池;在进入涡凹气浮前投加液碱(NaOH)调节pH至8 - 9,根据需要投加破乳剂使乳化液进一步破乳。通过涡凹气浮进一步处理乳化液中的石油类,出水流入压力溶气气浮系统,浮渣排入污泥池;在压力溶气气浮中通过加入混凝剂和絮凝剂,使废水中的悬浮物质和剩余废油形成絮凝状矶花颗粒,然后通过气浮的作用促使固液分离,水流入中间水池作进一步处理;在中间水池中经过废水水量调节和水质均衡后进入生化处理系统;废水由提升泵提升至升流式水解池内,利用厌氧菌可降解大部分高浓度有机物。提高废水的可生化性,之后流入好氧处理系统;好氧处理系统选用高效好氧处理法,通过好氧微生物来处理,同时将生活污水通过泵打入高效好氧池内,作为好氧处理的营养源高效好氧池出水白流至二沉池,分布到沉淀池的布水区,废水经过沉淀池固液分离,去除微生物脱膜。沉淀后的出水达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后,纳入其接管管网进行集中处理。
1.2.3污泥处理系统
涡凹气浮、压力溶气气浮产生的浮渣和水解酸化池、高效好氧池及二沉池产生的剩余污泥,通过收集后进入污泥浓缩池,经加药调理后由泵输入板框压滤机进行脱水处理。滤液流入乳化液调节池进行重新处理,泥饼外运至相关有资质单位处置。
2 主要构筑物及设备参数
1)废矿物油贮存池。1座,地上式碳钢防腐结构,尺寸2.5 m * 8.0 m * 3.0 m, HRT=24 h。配套白吸泵(油泵)2台,1用1备,流量Q=8 m3/h,扬程H=22 m,电机功率N=1.1 kW。
2)油水分离罐。3座,地上式不锈钢结构,尺寸φ2.0 m * 4.5 m, HRT=24 h。
3)废乳化液贮存池。1座,地上式碳钢防腐+PP结构,尺寸13.0 m * 8.0 m * 4.5 m,有效容积400m3 。配套设备:白吸泵2台,1用1备,Q=8 m3/h,H=22 m, N=1.1 kW;调节池曝气风机2台,1用1备,Q=1.06 m3/h, N=1.5 kW;硫酸投加系统1套,V=500 L,Q=17.4 L/h; pH仪1台,测量范围0 - 14。
4)隔油罐。1座,地上式碳钢衬塑结构,φ3.5 m * 4.5 m。配套加药系统1套, V=500 L, Q=17.4 L/h。
5)涡凹气浮。1座,地上式碳钢防腐结构,尺寸4.0 m * 2.5 m * 3.0 m。配套设备:加药系统1套,V=500 L,Q=17.4 L/h; pH仪1台,测量范围0 - 14。
6)压力溶气气浮。1座,地上式碳钢防腐结构,尺寸4.0 m * 2.5 m * 3.0 m。配套加药装置2套,V=500 L,Q=17.4 L/h。
7)中间水池。1座,地下式钢硷防腐结构,尺寸3.5 m * 3.5 m * 3.5 m。配套提升泵2台,1用1备,Q=8 m3/h, H=10 m, N=1.1 kW 。
8)升流式水解池。1座,地上式碳钢防腐结构,尺寸φ4.5 m * 7.0 m, HRT=28 ho配套设备:潜水搅拌机1台,N=0.37 kW;配套填料安装支架1套,防腐钢筋结构,2层,总面积50 m2;配套新型组合半软性接触填料60 m3。
9)高效好氧池。1座,地上式碳钢防腐结构,尺寸6.5 m * 3.5 m * 4.5 m,HRT=46 ho配套设备:曝气风机1台,1用1备,Q=3.82 m3/min, N=7.5 kW;新型射流曝气系统1套。
10)二沉池。1座,地上式碳钢防腐结构,尺寸3.5 m * 3.5 m * 4.5 m。配套污泥回流泵2台,1用1备,Q=5 m3/min, N=0.75 kW o
11)污泥浓缩池。1座,地下式钢硷结构,尺寸2.5 m * 3.5 m * 3.5 m。配套设备:气动隔膜泵2台,1用1备;板框压滤机1台。
3.1 处理效果
该新建工程白2015年7月开始调试运行,满负荷运行2个月,系统运行正常,连续监测各项水质指标平均值见表2。
由表2可知,该工艺对废矿物油、废乳化液废水的处理效果良好,对COD, SS,氨氮、TN、石油类、动植物油、LAS的去除率分别达98.5% ,95.0% ,83.2%, 85.4%, 99.8%, 97.7%, 82.6%,出水水质稳定,达到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
3.2 经济效益分析
该工程投资估算项目主要包括各反应池的修建、配件、动力设备以及辅助用房和辅助仪表设备、进出水管道等,总投资为500万元。工艺运行费用主要包括电费、药剂费、人工费等,按工程处理水量60m3/d计算,其中日耗电量为156 kWh/d,电价以0.89元/kWh计,折合2.31元/m3;投加酸碱、破乳剂、PAC/PAM等药剂费用为1.72元/m3;该厂房操作工5人,月薪以2 500元/人计,折合6.94元/m3。不计设备折旧及维修等费用,系统日常运行成本为10.97元/m3,年运行费用为2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