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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昧时代[2]。因此,宋慈《洗冤集录》比欧洲早了整整三百多年,这已被世界法医学界所公认。《洗冤集录》曾被译成多国文字、广泛流行,对世界法医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漫长岁月里,凡从事司法检验工作的人,无不随身携带这部线装书,检验尸伤遇有疑难就向它来求教,审案定刑,上驳下复,也以它为指南,就是国家法律也赶不上它的权威,外国人很奇怪,研读后大为赞赏,至今仍在研究它。
中国的法医学历史悠久。人们生活积累实践,对自身的查伤、检验以致刑事诉讼也已经逐渐从经验的感官判断上升到规律的总结。南宋前,已经出现了《疑狱集》《内恕录》等有关查验、刑事狱案的书籍。这对中国法医学日后形成一个客观、科学的系统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而宋慈的《洗冤集录》作为世界上现存最古老的系统法医学名著,能够诞生在偏安江南一隅的南宋,绝非偶然现象,这其中除过宋慈本人不平凡的人生历程和优秀品质以外,其背后蕴含着着深厚的经济、科技、思想文化等因素。在当前这个迫切需要法制的时代,探究这部著作诞生的背景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经济因素
苟安江南的南宋王朝,虽然统治面积只有北宋的三分之二,阶级矛盾、民族矛盾错综复杂,而社会经济却继续向前发展。这是因为南宋初年,金军虽曾越过长江,但在广大军民的坚决抵御下,很快被迫北撤,没有造成长期的严重破坏,后来金军数次南下,都受到北方军民的牵制及南方军民的堵击,未能再过长江。人民的斗争保障了南方的安全,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时人民不愿受女真贵族的压迫奴役,纷纷南迁,“据1159年统计,南方人口一千六百八十四万,到淳熙六年(1179年)已达二千九百五十多万”[3],二十年时间人口增加了四分之三,这不仅为南方各生产部门提供了劳动人口,而且还加速了各地生产技术的交流。人民群众在进行阶级斗争、民族斗争的同时,积极从事生产,推动了南方经济的发展,使我国经济重心移向南方。在这样的历史大背景下,南宋的农业、手工业生产得到长足发展,商业和城市改先朝以政治色彩颇浓的特征为经济色彩浓厚,另外由于国都南迁,政治对经济影响的带动作用,南宋的海外贸易也超过北宋。南宋末年“市舶收入达二百万贯,超过北宋治平年间岁入六十三万贯的两倍多”[4],雄厚的经济实力使科技、医学等也得以继续向前发展。
2.科技因素
宋代是一个科技发达的朝代,尤其是活字排版的应用。宋代虽然朝政暗弱,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极其复杂、尖锐,但是宋太祖统一全国后,结束了五代纷争的混乱局面,采取了一些与民休息的措施,社会经济不断复苏,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被誉为中古三大发明的活字版、火药、指南针就是在宋明的。由于活字印刷术的发明,有利于医药书籍的广泛传播和民间医学水平的提高。医药学知识在司法检验及劳动人民同死伤疾病斗争中的广泛应用,与日俱增地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特别是针灸在这一时期得到长足的发展。我国针灸学虽然历史悠久,但因长期传抄,其中所在经络俞穴部位很紊乱。宋仁宗初年针灸专家、太医王惟一总结了历史上针灸学的实践经验,统一了针灸穴位,并与铜匠师合作,设计用铜铸成人体模型二具,刻画经穴,标注名称作为针灸学教学之用,同时写成《新铸铜人俞穴针灸图经》三卷,不久又把《图经》刻石流传,使以后学习针灸的人对俞穴部位能准确地掌握。
现代法医学从学科属性上,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及其它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解决司法、公安工作中有关人身伤亡和涉及法律的各种医学的科学”[5],从功能上它是“一门为执行法律和法庭审理所应用的的医学”[6],而在我国古代医学缺乏完备理论情况下,作为操作性极强的医学门类之一的针灸学和同样操作性强的学科――法医学,其关系自然比较密切,在当时社会医学整体水平不高的情况下,针灸的发展促使解剖学在这一时期得到启蒙与发展,相应的解剖学实践为法医学形成理论化的专著奠定了实践基础。
3.历史传承和宋慈的个人因素
《洗冤集录》这部世界法医学开山之作是在中国文化的母体内,经过长时间孕育而成的。现代西方法医学传到我国不过数十年历史,但在此前的很长时间里,我国司法工作实际上就存在并应用着自己独特的法医学了。远在公元前一千年左右,西欧社会还处于蒙昧时期,我国就已运用检验方法了。由于唐朝以前的法医学未完整传承下来,现在只能从有关文献中见到只鳞片爪的记载。如古文献中有“是月也……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7]的记载,汉人蔡邕解释说:“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这里所称的“瞻、察、视、审”就是后世的检验方法,伤、创、折、断则为损伤的程度。《礼记》是汉人对有关周朝事情的记载,说明在距今三千年左右,我们的祖先对创伤的性质和轻重程度已经做了周密的观察和鉴定了。1975年出土的云梦秦简中,记载着《贼死》《经死》《穴道》等案例,其中对现场勘验、法医检验的情况记述得相当详细,并对“自缢”“他杀”能够准确地鉴别。这“证明我国法医学检验早在战国就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8],此后,《前汉书?q薛宣传》也载有“?W?_”这一检验术语。应劭解释说:“以杖手殴击人,剥其皮肤,肿起青黑而无创瘢者,律谓?W?_”,这也说明在西汉时就已有检验的方法与法律、法令并行,而且已经注意到皮肤组织的病理变化了。三国时代(公元三世纪),据说为华佗学生的吴普、张举曾分别运用医学知识和动物实验鉴定的方法来帮助审理案件。到了唐朝,当时法律、法令对检验的规章制度已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洗冤集录》的作者宋慈,字惠父,进士出身,福建建阳人,曾四次担任南宋省一级的司法官――提刑。他在二十余年以司法工作为主的仕宦生涯中,凡决狱理刑,始终以“民命为重”、采取“审之又审”的严肃态度深入查访,听讼清明,决事刚果,雪冤禁暴,不畏豪强权贵,声名远播,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他特别重视检验工作,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他六十二岁任湖南提刑期间,广泛搜集了历代有关司法检验的著作,认真吸收了民间的实践经验,弃其糟粕,取其精华,加上自己多年实践工作的心得体会,综合整理、编纂而成《洗冤集录》这部巨著。《洗冤集录》的问世与宋慈善于学习、善于总结前人经验密切相关。因为在封建社会尸体检验这行一向被视为“仵作”和“贱役”,但宋慈力戒怕苦怕累、敷衍塞责的官僚作风,以不畏世俗的气概进行实践,成就了惊世骇俗的旷代奇书《洗冤集录》,而在宋代医学发展普及的过程中,很多从业人员同封建迷信做了针锋相对的斗争。史载两宋时期“岭南风俗有病祈神求巫,不服药饵,人多死于瘴疠”[9],足见宋慈阻力之巨。
4.主流思想文化因素
在南宋占据正统思想地位的宋明理学对该书的产生也有很大的影响。宋慈年少时受业于同邑‘考亭高第’吴稚门下,吴稚是朱熹的得意门生,受朱熹考亭学派(又称闽学)影响很深[10]。深受朱熹 “格物致知”思想的影响,重视实践,穷究真知,而此前很多司法官吏在断案时基本是“遥望而弗亲,掩壁而不屑”(宋慈语)[11],这是宋慈事业有成的一块基石。这种思想含有科学求知的精神,这与一个时代仕人的价值取向密切相关,“整个宋明理学将道德提高为本体,重建了人的哲学。理学家的最高理想是‘孔颜乐处’及‘天人合一’的精神境界”[12]。宋明理学的另一个代表人物王阳明的弟子说:“满街都是圣人”,南宋理学重视生命个体,反对草菅人命的哲学观是文明的进步,理学的根本精神用北宋大儒张载的不朽格言“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续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为代表。宋慈《洗冤集录》的编纂可谓张载名言的恰当注脚。
5.社会生活因素
(一)严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制度在德国,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对鉴定机构的准入管理非常严格,德国的认证体系建设方面有将近一百年的经验,德国国家认证中心(DAKKS)承担德国认证认可的所有工作,涉及检测实验室、校准实验室、检查机构、产品认证机构、人员认证机构、质量体系认证机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领域,该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德国的第三方认证体系成熟,条件优越,经验丰富,这无疑给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认证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
(二)鉴定机构独立,分工明确欧洲被国际上认为是法医学发展最迅速、体制最为完善的地区之一,其中首屈一指的是德国,德国的法医鉴定工作是由各医学院校的法医学研究所承担,法院、检察院和警察局均不设法医。法医学研究所、法院、检察院和警察局均为独立的机构,分工明确,互不冲突,医学院校的法医学研究所不承担刑事诉讼的职责,其鉴定结果受外界干扰的因素少,这样有利于保证法医鉴定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以学术科研为依托的鉴定机构在德国,各大法医研究所的教授和资深专家均有自己的科研工作,并与警察局有专业协作和科研合作关系,其科研成果对具体的法医鉴定工作起到辅助作用。在荷兰,鉴定师除了日常的工作外,还需要进行技术研究项目,保证鉴定技术开发方面处于领先地位。
(四)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在美国,法医鉴定体系具有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其质量控制包含能力验证、实验室审计、技术审查和纠正措施程序。通过能力验证可以评估技术人员所运用鉴定方法是否恰当、结果是否正确、对材料的污染以及实验室的真实情况。实验室审计由内部同行审计到由ASCLD/LAB(美国社会犯罪实验室/实验室认可委员会)的认证检查员组成专业小组执行全面的审计工作。纠正措施程序是要求一旦能力验证发生偏差或者实验室出现错误的情况立刻察觉并要及时改正。美国的法医鉴定质量控制体系在全世界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严格的质量控制保证了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
二、我国法医鉴定体制
从国外的法医鉴定体制的特点来看,其发展状态已经呈成熟趋势,只有健全的法医鉴定体制,才能够体现法医的司法公正,与国外法医鉴定体制相比,我国的法医鉴定体制发展延迟,现将我国法医鉴定体制的缺陷总结如下:
(一)司法鉴定机构准入制度松弛在我国,社会上存在大量的社会中介机构,同时,很多司法鉴定机构也是为了应对政策而仓促设立的,许多条件相对不足的机构趁机混入司法鉴定队伍,导致鉴定机构过多过滥。由于鉴定部门数量众多,各鉴定机构的硬件和软件条件层次不齐,当事人根据有利于自己的鉴定结论为依据选择鉴定机构,导致了社会上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的公正和公平性。
(二)法医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不完善由于国家没有法律明确法医鉴定工作的主管领导部门,造成长期以来鉴定机构缺少宏观调控的政府管理机构,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各鉴定机构的技术水平不均衡、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格准入的权限随意性大、缺少统一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技术标准、没有严格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领导班子职责不清等,导致了司法鉴定体系的工作人员工作状态大都各行其事、混乱无序。最终严重阻碍了我国司法鉴定工作的有序进行,更无从谈起发展和进步。
(三)缺乏法医司法鉴定标准在不完善的管理体制下必然导致缺乏统一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标准,国家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各系统按照自己情况制定标准,鉴定标准五花八门,互不影响约束。证据采信存在任意性,缺乏公允性。在鉴定结论的认定上,无法律规定的标准,法官自由裁量权太大,裁判的公正受到质疑。
(四)法医职责制度不明朗在国内,多数法医学专业人才出自医科大学法医学系,但是目前的情况是由于社会就业压力,许多法医学专业的人才毕业后很难进入司法机关从事法医学专业技术工作。法医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大多为兼职,他们在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还要从事法医鉴定机构的鉴定工作,在巨大的工作压力下,最终会直接影响到法医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此外,由于法医工作者是属于高体力、高脑力和高风险职业,相比于法官、检察官等职业,收入较低,待遇较差,导致法医工作者工作积极性差,从而间接影响其工作质量。
三、讨论
【关键词】医疗性扩大损伤 ;法医学后果; 损伤程度【中图分类号】R89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8231(2011)10-1596-01
1问题的提出
从损伤来源的角度上讲,所谓的医源性损伤,广义上是指就医全过程中所导致的损伤。狭义的医源性损伤即医疗性损伤,仅仅指诊断和治疗过程中所导致的损伤。对于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中所考虑的是指狭义的医源性损伤。伤者在进行损伤鉴定之前多经历了诊治过程,对于伤情较重者更是如此,这也是法医鉴定损伤程度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而医疗性损伤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着必然性,如外科手术过程中必然对人体的组织造成一定程度的损伤,显然这类常规的医疗性损伤对法医学鉴定损伤程度的鉴定结果不存在影响,这里不作讨论。本文所要讨论的是与法医学鉴定相关的一类特殊的医疗性损伤,本文称之为医疗性扩大损伤,是指损伤后的诊疗过程中,由于医疗行为造成的原发损伤进一步扩大,或者对预后造成不良影响,以至于造成比原发损伤程度更为严重后果的。法医学鉴定过程中必然要对这一扩大性损伤必要性进行评判,因为医疗性扩大损伤的必要性与否,直接影响到鉴定结论的改变。
2医疗性扩大损伤必要性在法医学鉴定中的分类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总则规定:鉴定损伤程度,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评定损伤程度,必须坚持实事求实的原则,具体伤情具体分析。损伤程度包括损伤当时原发性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鉴定时,应依据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的后果或结局,全面分析,综合评定。以上是法医鉴定损伤程度所依据的两个重要标准,明确规定了损伤程度应该包含的哪些方面,医疗性扩大损伤并不在其中,而工作的实际中医疗性扩大性损伤对原发性损伤的鉴定结果已经造成了影响。为便于把握,从法医学鉴定实用的角度,可将医源性扩大损伤的法医鉴定分为两大类:必要性扩大损伤与不当性扩大损伤。
2.1必要性医疗扩大损伤
必要性医疗扩大损伤,即以治愈原发损伤为目的,或为了避免更为严重后果的发生,而采取的符合医疗相关规定的医疗行为,并产生了程度上重于原发损伤的后果。这类医疗性扩大损伤所产生的后果可参照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连同原发性损伤一起,综合评定损伤程度。以典型的案例分析说明如下:
某男,左前臂刀砍创2处,长度分别为7cm、5cm,长5cm的创口深达骨质,伴有肌腱损伤体征,进一步扩创达9cm,并发现左拇屈肌腱不完全离断,予以吻合。经治疗伤口与肌腱均愈合良好,无后遗症。《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一条: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原发伤口累计长12cm伴肌腱不全离断但无后遗症,不够成轻伤;而手术扩创后伤口累计长度达16cm。此时法医鉴定中就需要论证手术扩创的必要性,原创口伴有肌腱损伤体征,完全具备了手术扩创探查的指证,且手术中发现了肌腱的损伤,认证了手术扩创的必要性,参照轻伤总则的相关精神,可依据第二十一条,评定为轻伤。
2.2非必要性医疗扩大损伤
非必要性医疗扩大损伤,视医疗行为参与的性质可分为:医疗过失性扩大损伤,恶意造作性医疗扩大性损伤。
2.2.1医疗过失性扩大损伤
医疗过失性扩大损伤,由于该类扩大性损伤产生的来源是过失的医疗行为,与原发性损伤无直接联系,故其产生的后果在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时不予考虑,对原发性损伤的鉴定结果不产出任何影响。以典型的案例分析说明如下:
某男,17岁,某日被人刺伤胸腹部被送往医院诊治。上腹正中见长约5cm伤口,上腹部压痛、伤口渗血明显。移动性浊音(+-),腹穿未见不凝血。CT提示心包损伤?肝左叶损伤?。遂行剖腹探查,术中探查腹部伤口成反L形,内有大量血液涌出,沿腹直肌切口方向向上下延长伤口,打开腹膜,见腹膜内无伤口,腹腔内无积液及积血,这时,进一步探查发现伤口是从腹部沿皮下肌层向胸部方向延伸至剑突,剑突断裂,予缝合。该案例中,剑突的断裂进行对原创口进行探查是必要的,但开腹探查显然是不当的,仅由于创口的入口在腹部,腹部有压痛,CT只是一个不确定的诊断,加上医生主观臆断,在无手术指征指征的情况下开腹探查,规类为医疗过失性扩大损伤,不计入法医损伤程度的评定。
2.2.2造作性医疗扩大损伤
造作性医疗扩大损伤,是以医疗扩大性损伤为手段伪造伤情,影响法医鉴定的结论。典型案例如鼓膜穿孔的造作伤,医生通过其掌握的专业知识,通过刺戳鼓膜等方式伪造伤害案中的外伤性鼓膜穿孔。该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在法医学鉴定中不作损伤程度评定。
3医疗性扩大损伤后果的承担
医疗性扩大损伤因其类别的不同,对法医学鉴定结果有不同的影响,必要的医疗性扩大损伤直接参与损伤程度的鉴定,产生的法医鉴定后果全部由原发损伤的施加者承担,与医疗行为无关。在不必要的医疗扩大性损伤中,过失性医疗扩大损伤,不计入损伤程度的鉴定,其产生的后果,应根据医疗事故鉴定规则,对医疗过失行为进行评定,并承担相应的后果;对于造作性医疗性扩大损伤,不作损伤程度评定,其严格意义上讲已经不是医疗行为,而是违法犯罪的一种手段,由执法部门依法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
参考文献
【关键词】自杀 法医病理学 死亡方式
一、案例资料
(一)一般情况
性别:236例自杀者中,男性107人(45.34%),女性129人(54.66%),男女之比为1:1.21。
年龄:236例自杀者年龄在12~81岁之间。其中20岁以下53人(22.46%),21~30岁26人(11.02%),31~40岁16人(6.78%),41~50岁25人(10.59%),51~60岁40人(16.95%),60岁以上76人(32.20%)。
(二)自杀原因
236例自杀者中自杀原因多为自身疾病、精神心理障碍和婚恋纠纷,其他原因还有家庭纠纷、工作学习压力和畏罪等(表1)。
表1 236例自杀案件的自杀原因
(三)自杀方式
236例自杀者中,常用的自杀方式方式为高坠、服毒和自缢。其他方式有切颈腕、自溺、电击、自焚、自爆、煤气和卧轨(表2)
表2 236例自杀案件的自杀方式
二、讨论
(一)常见自杀原因
本文分析结果显示,自杀原因居第一位的为自身疾病,因病自杀者多为癌症或长年久治不愈的慢性病患者,患者因不能忍受病痛的折磨而自杀,此类自杀者年龄普遍较大。第二为精神心理障碍,面对日益加快的生活节奏和越来越激烈的社会竞争,人们内心的紧张和焦虑可想而知。由于长时间的精神压力不能得到有效的缓解,患精神心理障碍的人数逐年增多,这也是要引起社会重视的突出问题。第三为婚恋纠纷,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传统思想受到西方思想的冲击,人们的婚姻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中国的离婚率逐年升高,婚外情、第三者引起的婚恋纠纷导致的自杀越来越多。近几年,青少年和老年人自杀比例呈不同程度增大[3],在我们的统计中发现,20岁以下自杀者多为独生子女,其自杀多与家庭溺爱,学习压力大,早恋或心理调节及社会适应能力差有关。60岁以上自杀者,多因体弱多病,长期承受病痛折磨,不愿继续给自己和家人增加痛苦和负担有关。同时,自杀者人群中男女比例为1:1.21,女性自杀者多于男性,这主要与男女两性的心理特点有关,男性性格比较粗旷坚强偏于理性,女性则温柔脆弱偏于感性,因此,女性比男性更易沉缅于纷繁复杂的家庭及感情的漩涡里而不能自拔,情绪易变而难以控制,产生各种心理问题。这些问题应引起政府高度重视,同时成立自杀危机干预中心,以降低自杀率。
(二)常见自杀方式
自杀方式多种多样,自杀者往往选择痛苦时间短、见效快、易实施,自杀工具易得到、体表损伤轻的方式。本文分析结果显示,选择高坠、服毒和自缢方式的占据前三位,这是因为这几年现代化城市的高速发展,高楼林立,给高坠自杀者提供了便利条件;而毒物(如农药,杀鼠剂等)应用广泛而易得到,且见效快,使很多自杀者选择此类自杀方式。自缢的工具易得到,且体表损伤轻,也成为自杀者经常选择的方式。
(三)自杀的法医学检验
在日常检案中,对自杀案件的处理不当,往往会导致停尸闹丧,上访缠诉,在给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的同时,也会给法医工作者带来负面影响,因此,处理自杀案件,法医应注意的是:①现场勘查要认真,如现场是否封闭,现场是否凌乱,是否有暴力侵入迹象,是否有遗书,有无搏斗迹象,财物有无丢失,现场有无形成尸体损伤的条件等。②尸体要做全面细致的检验,判断尸体的损伤与自杀方式是否相符,做好记录,拍照固定,包括无损伤的正常部位,以便事后复核,还便于向家属做好解释工作,避免工作陷于被动。③要全面调查取证,深入了解案情,认真综合分析研究,做出科学结论。自杀案件的社会调查取证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人在社会中生活,思想活动通过言语表达,在调查中经常发现群众对自杀者生前轻生思想的流露或一些反常现象是有一定察觉的,这可给研究自杀案件提供重要证据。在分析研究时要抓住案件性质这个重点,审查自杀依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结合现场勘查和尸体检验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就会正确的认定自杀案件的性质。
参考文献:
[1]王希钢,刘力,等.自杀案件的法医学统计分析[J].中国法医学杂志,2003,(1).
[关键词]法医学;法律任务;司法公正
法医学,是应司法需要而产生的一门独立的学科,它产生的目的是为司法审判提供检验服务,是法律的附属物。法医学对于澄清事实、维护法律公正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法医学必须遵循科学规律,必须服从法律需求。古代法医检验活动中经验性检验占主导,缺乏科学理论依据,它所取得的成就是经验性的成就,它的发展属于经验性的发展,是以维护人体外表的完整性为基础的,这样的法医检验结果不可能量化,也不可以证据化,不可能为司法提供有效的实体性证据,势必导致司法丧失公正性。
一、法医学成就属于经验性成就
法医学是通过研究人体内部结构及构成要素来说明各器官机能的学科,但中国古代传统中医学对脏腑机能的研究不强调形态结构的根据,是通过外在表现来辩证认识内部机能,而否定了对实体器官形态结构的认识价值。由此,在中国古代传统中医学论中,形态结构几乎没有存在和研究的价值。无论在应用目的还是学术体系上来说,法医学和中医学都存在很大的不同,由此导致了传统医学不能指导法医检验活动,法医从业人员也只能遵照律法格式进行检验,法医的检验活动就只能借助检验人员对经验的积累,因此说中国古代法医学成就应该属于经验性成就,而非法医学学理方向成就,是一种逐渐背离自然科学发展轨迹的发展。
另外,要保障法律裁判的公正性就要求法医学提供准确的科学检验结果。法医学必须遵循科学规律,必须尊重法律要求,法医检验只有对死伤原因以及损伤程度做出准确的结构性判断才能得到法律的认可,才能作为证据真正为法律审判活动提供有力的准确的技术支持,才能保障司法的公正。古代法医检验以经验性检验活动占主导,缺乏科学理论依据,它所取得的成就是经验性的成就,它的发展属于经验性的发展,法医学缺乏实践基础,发展受限。
二、法医学检验结果的不能求真性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我国古代传统医疗思想要求严格按照古法治病施药,因为用药与古方不符而导致病者死亡的,就会被判定有罪,而遵照古方要求,即使无效甚至导致病人死亡的,却会被判定无罪,这是很不合理的现象。如要追究,责任是很难分辨清楚的,更何况很多中药的疗效和负作用是因人而异、不可预知的,只能以古方为考,很多事情不可确切形容,不可量化,不可证据化,中医学体制限制下的法医学靠经验积累发展,是以维护人体外表的完整性为基础的,这样的结果不可能为司法提供有效的实体性证据。
法医学应服务于法律审判活动,它的主要目的是进行伤残鉴定,为审判活动提供证据支持,法医学必须遵循科学规律,必须遵守法律要求。我国古代法医学属于经验性科学,而非实证性科学,活体检验的医生靠的是遵循古法,从中医学体系上看是没办法科学化的,只有了解构成整体的要素及其结构才能为伤残鉴定提供准确的依据。尸体检验方面,官员又受法律制约禁止解剖,法医检验程序不健全,法医解剖学发展严重受限,有些物证甚至属于从事法医工作人员主观假想。法律需要法医检验提供的是量化的证据,是实证,是科学的证据,法医学具有科学性才能够为伤残法律鉴定提供依据,才能完成法医学的使命。而古代中国法医检验活动的如此状态,很难为古代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正确、科学的证据支持,从而使误判、错判情况屡有发生。法制不求真使法医学失真,因为没有了法律上的需要,也导致了法医学在古代不受重视。法医学是司法的附属物,是为司法服务的一门学科,为司法提供技术上的依据,如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据支持,司法将失去公正性。
三、法医检验和审判人员的合二为一影响司法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