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税务审计制度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税务行政复议 申请权 权利告知 前置条件
税务行政复议权是国家法律赋予纳税人的救济权,因纳税人申请而启动。复议机关通过对争议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进而体现税务行政复议所具有的行政监督职能。税务行政复议权对违法或不当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进行纠正,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税务行政复议是世界各国普遍采取的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行政救济法律制度,是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权的法律保障
税务政复议申请权,是指纳税人依法向复议机关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的权利,是一种基于税务具体行为形成的请求权。现行法律法规主要通过确定以下制度保障纳税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权的行使。
(一)税务机关的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告知义务
关于行政复议权利的告知,由于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关于告知的规定散见于《行政处罚法》等单行法律、法规,《行政复议法》也没有对此进行规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进行了立法创新,确立了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该条例第17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一般而言,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对纳税人所产生的影响往往都是不利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规定的12类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受理纳税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可能对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因此,税务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纳税人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通过什么方式告知,最好是在行政决定文书上告知,如果没有在行政决定文书上告知,应当以书面的补充告知方式进行告知。
《行政复议法》将申请行政复议期限的计算,与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依据法律,行政决定文书只有依法送达当事人,才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通常情况下,“送达”即可“知道”,但知道的内容仅限于文书所载明的内容。如果税务文书内未载明行政复议权利的告知事项,致使纳税人自“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复议期限而逾期的,参照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申请复议期限应当自纳税人知道行政复议申请权或者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时开始计算,以保障纳税人申请行政复议权利的实现,但是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二)“不服”即可申请
纳税人只要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或者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即只要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就可申请复议。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真正侵犯其合法权益及所依据的规定是否合法,只有复议机关审查后才能确定,而审查的前提必须是对“认为”之申请予以立案受理。纳税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条件仅限于其“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不服”,不要求具体行政行为确属违法才能申请复议。
(三)禁止行政复议不利变更
禁止行政复议不利变更是指复议机关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过程中,禁止自己作出或者要求其他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复议申请人较原具体行政行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既不能加重对复议申请人的处罚或科以更多的义务,也不能减损复议申请人的既得利益或权利。
纳税人之所以申请行政复议,大多是出于维护自己合法权利。至于申请复议的理由,要么认为行政行为不合法,要么认为其明显不合理。《行政复议法》要求复议机关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要审查其合理性。从理论上讲,关于合理性的审查的结论可能是有利于申请人的纳税人,也可能是有利于被申请人的税务机关即不利于纳税人,如果法律不明确禁止不利于申请人的变更,那申请人申请复议的初衷将不能得以实现。《行政复议法》对是否允许不利变更没有明确,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1条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该条规定表明,我国法律已确立了行政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在行政复议中贯彻禁止不利变更原则,可以有效的消除复议申请人的不利变更顾虑,使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也有利于确保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充分发挥。
(四)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不收取行政复议受理费,有利于申请人依法行使行政复议申请权,对于申请人依法行使申请权具有积极的保障作用。
二、废止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条件,切实保障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权的实现
(一)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条件
为保障行政复议申请权的规范行使,《行政复议法》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申请方式、复议机构对申请的审查处理方式,这既有利于申请人行使申请复议权利,也有利于行政争议的有效解决。但现行法律对纳税争议申请权的行使设置的前置条件,有碍于行政复议申请权的行使并进而影响纳税人的行政诉讼权的实现。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法律对纳税争议的行政复议申请设置了前置条件即:先行依照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决定所确定的税款数额和缴税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担保,然后可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否则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条件的弊端
1、前置条件的设置有违“有权利、必有法律救济”的公理
纳税人如果无钱或不能支付全部有争议的税款及滞纳金,或无力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担保,那么他不仅丧失了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同时也彻底丧失了诉讼救济的权利。也就是说,当税务机关违法征税的税款额度巨大到纳税人无力承担的情况下,纳税人的救济权利将不可能行使,纳税人所受侵害越严重,权利越不容易获得救济。当纳税人在缴纳税款之后,启动了行政复议程序,但这种行政复议却是对已经“强制执行”完毕后的征税行为进行的所谓“复议”,与法院未经审理而执行,然后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进行申诉又有何区别?这种“先清债后说理”的做法,明显不符合行政文明、民主和法治的要求。国家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对税务机关侵害财产的行为申请救济,既是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的手段,又是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内容。前置条件的设定,有违宪法关于保障基本人权的规定。
2、前置条件的设置导致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之间的矛盾
现行法律将征税行为与行政处罚行为的复议申请权的行使作了不同的制度安排,对于征税行为引起的纳税争议设置了复议前置条件,对行政处罚则没有设置前置条件。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作出缴纳税款、滞纳金决定的同时,同时会对纳税人作出缴纳税款一定倍数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纳税人如果在没有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没有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确认的担保的情况下,直接对行政处罚的罚款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将如何进行审查?如果复议机关不审查纳税争议问题,则罚款的确定基数税款额的审查将无法进行,行政处罚的复议也将无法进行实质性处理。如果复议机关对罚款的确定基数税款额进行审查,是否意味着对纳税争议进行了审查,是否意味着纳税争议的复议前置条件的设置失去其意义呢?如果复议机关不审查罚款的确定基数税款额,那么复议机关又如何对罚款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复议审查呢?复议机关又如何履行其法定职责呢?因此该前置条件的设置将会导致与纳税争议相关的行政处罚(罚款)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陷入困境。
三、结论
一、加强涉外税务审计的必要性
涉外税务审计是涉外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及其雇员以及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外籍人员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的审计。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为了强化本国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我国采用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从而促进了经济增长。大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看好的投资环境和优惠的税收政策,纷纷到中国来投资,世界500强企业已有300多家来华投资,这些企业业务量大、跨国交易额高,其间也不乏有一些利用我国税收政策上的不完善和管理上的漏洞,逃避国家税收的情形。因此,既要保证优越的投资环境来吸引投资,又要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那么,加强涉外税务的税务审计就显得非常的必要。
二、如何规范涉外税务审计
如何规范涉外税务审计,加强涉外税收管理,笔者认为:
一是规范完善涉外税务审计制度。管理规范首先要做到制度科学,就是要按照简洁、科学、实用的原则,实现对纳税人全面、有效的税务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订了《涉外税务审计规程》,这就解决了过去税务审计存在的工作随意性大、质量差、缺乏统一标准和约束力不强以及缺乏工作证据等缺陷,并设立了工具箱,重证据、重底稿,注重程序化。《规程》集合了所有审计项目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技术,列示了各类工作底稿的基本格式,是涉外税务审计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前提,也是提高涉外税务审计工作质量的保证。
规范管理的制度化还要求对税务人员的管理制度化。《涉外税务审计规程》对此也作了具体要求。首先,它要求审计人员有较高的综合业务水平,较强的工作责任感,严密的逻辑性思维和扩散性思维相结合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增强税务干部的压力感和紧迫感,从而促使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加快更新知识,以适应程序化、规范化、化的审计工作。其次,它规范了干部的执法行为,其严格规范的程序,约束了干部的执法行为,最大程度地减少干部的以权谋私现象和执法过错行为。再次,税务审计从各个环节对税收工作进行精细化、程序化,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了偷漏税现象的发生,规范了制度及内控制度,有利于税收管理的规范化。
二是加强涉外税收审计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涉外税务审计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税收业务工作,要求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和严密细致的管理程序进行操作。即从涉外税务审计的选案、准备、现场实施、到审计终结都必须严格地按程序科学、规范地操作。当前国税系统实施的税收管理员制度就要求有专人担当涉外税务审计,提高涉外税务审计选案的工作质量。税收管理员通过对企业的日常管理来收集企业的生产经营信息,并对信息进行,可以提高审计选案的准确率。在选案过程中,相关分析指标要做到准确真实,分析依据必须充分,分析结果必须具有说服力,并且要阐明理由,突出重点,同时必须制作详细的选案文书。这就要求运用科学的手段进行选案,做到选案科学化。
对于企业的现场审计是税务审计中最为关键的一项工作,它是对选案及准备工作的一个测试,也是对选案证据进一步地确认,选案的准确与否,证据有没有说服力,将在实施阶段体现出来,这当然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而且对税务管理人员的素质要求也相对较高,要求审计人员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能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熟练掌握财税知识及相关的政策,能够灵活运用审计技巧进行审计。因此,加强审计人员的培训,运用的科学管理手段,开发出税务审计相关的机运用软件,提高税务审计的化,减少人工操作,不仅能提高工作效率,也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具体要求。
关键词:税务审计;企业税收;风险管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家财政收入也在不断增加,在税收管理方面也出现了较大压力,其中税收风险性增加。我国部分地方税务机关也认识到改善税务征管质量、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方式之一就是管理税收风险。本文首先阐述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基本内容与要素,其次明确基于审计角度上的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问题,最后提出基于审计角度上的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措施。
一、企业税收风险管理与税务审计
(一)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基本内容与相关要素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可以理解为,企业将税务风险特征与自身经营的状况进行考虑,防止税务风险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而构建的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其中囊括了税务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管理目标、风险识别机制、风险评估与应对机制以及风险信息沟通与改进机制等。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需要遵循一定原则,包括纳税遵从原则、系统化原则与制度化原则。纳税遵从原则,企业根据相关税收法律计算和缴纳税收,并遵从税务机关的合理管理。企业税务风险管理需要结合税务学习制度,收集税务信息,熟悉和掌握税收程序法与实体法,将企业所有的税务事务规范在国家税收法律中。系统化原则包括了两个层面,系统规划层面与系统控制层面。前者是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工作的前提条件,需要从企业整体角度出发,降低税务,规划与企业战略相符的方案,实现企业持续经营。后者是在系统规划基础上,执行各种现实冲突问题与偏差,做到有效的系统控制,及时校正偏差。制度化原则中包括了企业涉税事项管理制度化和处理流程制度化,健全制度体系和程序体系来管理企业的涉税事务。
(二)税务审计
税务审计指的是税务机关依法稽查和处理扣税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纳税义务等情况的总称。在税务审计角度下,可以对企业的税务账目进行全方位的合法性审计,差错防漏,提出税务补救措施,防止用户或者企业被承担刑事责任或处以税务处罚的风险。
二、企业税收风险分析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了税收风险,其原因包括企业内部控制不到位、相关管理制度不完善、企业的税务风险防范意识不够。其中税务法风险意识不够具体体现在筹资、生产、订立合同与营销等环节中。企业内控制度及内部控制工作的不到位也会造成各种经营性风险,如税务风险、财务风险等。
(一)企业税务风险意识不够
在企业中普遍存在一个误区,即企业税款产生于时间是财务部门核算过程,这忽视了其他业务部门的管理。在生产经营环节中,其他业务部门若也欠缺税务风险意识,造成税务及税务风险的管理控制混乱,影响着公司的长远发展。实际上,企业纳税义务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就已经产生,因此企业的经营活动、经营决策管理都会影响企业税负的产生,见图1.
企业资金的来源有两种,债权人借入与股东资本投入。企业利用债权人借入的渠道相对较少,有较大的融资难度,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因此,多数企业更加倾向股东资本投入。股东资本投入又有两种不同形式,资本公积与资本金投入资本投入形式不同,其税收待遇也不同,对企业税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部分小型企业主要是自有资金经营为主,所以根本没有认识到资金流入形式会影响税收,因此增加了企业税收负担。
(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
我国部分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尤其是财务核算制度。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才能确保财务信息的价值。部分企业中,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在财务核算上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没有完善的财务核算机制,也没有进行账证核对与账实核对等基本程序。部分企业中的财经纪律强制性与严肃性不够,导致财经信息不准确。信息不能反映出企业当前存在的税务问题与财务问题,既影响企业的发展,也会影响员工的工作激情。
(三)税务管理被财务管理代替
财务管理是对理财事务的管理,而企业理财事务又不能缺少税务管理。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务管理也是财政管理的组成部分。企业在筹资、投资与经营环节中都离不开财务核算,也会涉及到税收问题,但税收问题往往被忽略或者被财务管理代替。税务管理被财务管理代替会给企业经营信息的反馈造成阻碍。如财务管理不当增加了企业税负,财务部门会想方设法掩盖问题,那么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更大。
三、基于税务审计视角的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措施
(一)提高内部职员的综合素质
在运营管理过程中,企业必须意识到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的重要性,要以税务审计为切入点,从不同角度入手,定期对内部职员进行全面、系统化培训,对其进行再教育学习,学习相关的审计知识,特别是税审知识,学习法律知识、计算机基础知识等,使其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逐渐他们的审计能力、税审能力等,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有效规避税收风险,提高企业运营效益。
(二)构建信息沟通机制,避免信息不对称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过程中,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内容包括企业管理层如监事会与董事会的沟通形式、涉税信息的反馈与收集、税务风险信息系统的建立等,通过利用网络技术、计算机系统等实现税务申报、数据管理、信息收集的自动控制工作。按照COSO-ERM框架识别信息控制目标,反馈控制效果。通过该框架建构税务风险信息控制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措施。第一,内部信息反馈制。企业各部门根据自己日常工作与销售、损失等的情况进行定期反馈,管理层收集与统计好信息,报送给企业财务部。税务管理组织进行信息汇总分析,按照批准意见实施税务处理。第二,外部信息征询制。生产经营部分按照业务情况和供应商客户沟通,做好信息汇总后上交给企业管理人员。第三,信息汇总制。企业各个部门的意见征询与反馈需要税务组织的审核,再传递给企业管理部门,管理部门的决策与意见也需要税务管理审核后才能转发实施。企业的涉税业务均要经过税务组织的管控,才能掌握企业税务风险,针对性的采取措施降低风险。第四,信息处理制。根据税务管理部门反映的内外部税务信息处理的建议,管理层及时拟定处理意见,并下达组织实施执行。
(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与改进机制
多数企业的风险管理制度、内控制度等均浮于表面,实际上并没有按照制度实施执行,这也是缺乏审计监督的结果。企业为保证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能够健康运行,需要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税务风险监督改进机制。坚持以成本效益、风险导向为基本原则,设置监督岗位进行促专项监督,及时发现及改进风险管理体系中的缺陷,保证企业税务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实现税务审计角度下的风险控制目标。
(四)建构税务风险预警机制
站在税务风险角度评估企业内部的税务风险,构建一套税务风险的预警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在运营过程中,企业要结合自身运营情况,采用先进的技术,借助信息化手段,优化利用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构建全新的税收风险预警机制,要明确税收风险相关的预警指标,比如,资产管理、税务情况、偿债能力,合理设置权重分析,动态监督各个方面,准确判断企业的税务风险程度,促使企业及时发现税务风险,合理分析与评估存在的税务风险,有效解决存在的税务风险。
四、结束语
国家财政收入在不断增加的同时,企业的税收负担以及税务风险也在不断增加,影响着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在税收审计角度下,企业的税收风险管理需要建立税务风险预警机制、风险监督与改进机制、部门沟通机制等,以应对税收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发展障碍。
参考文献:
[1]罗威.中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D].导师:刘昆.暨南大学,2012.
[2]吴登华.四川省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的实践与探索[D].导师:申晓梅.西南财经大学,2014.
关键词:关于税务方面的审计;税务工作具体做法;税务审计过程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1-0-01
一、税务审计的对象和目的
一般来说税务的审计就是对我们国家财政税收的一个审计过程,财政税收所得的收入从它开始产生一直到进入国库成为国家税收收入的一部分,它的每一个过程上面的经济行为都是包括在国家税务审计里面的。所谓国家财政税款(简称为税款)是由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最后变成为我们国家国民税收其中的一个占重大比例的部分。它是纳税人在进行完自己的纳税义务之后,所缴纳的税款也就是从纳税人在进行经济活动之后的再去进行生产的过程之中给抽离分离分割来形成需要向国家财政去上缴的“需要缴纳的”税款。也通过国家的税务局相关部门去收取报解的“需要缴纳的税款”这也可以又转化成为“应该征收的税款”以及“需要解缴的税款”进入国库的净税款要按照财政体制去进行分解之后,最后才能成为国家的财政税收的一部分,它会参加进国民集体收入里面的再一次分配。而我们税务审计工作就是需要国家相关的审计单位和税务单位内部所设置的审计机构去对纳税人应该要交的税款进行征收、通知解缴以及提取退出国库等一系列的行为进行的严谨过程检查和审核的。它最终的根本任务就是严密监督相关税务单位,要严格的贯彻和执行我国家法律体系中的税收法律和法规,要坚持依照我国的税收征收法进行税务审核,它的实质其实也就是对我国税务单位是否严谨的进行税收法令法规政策和财政是否廉洁的一种检查和判断。
二、当前我国税务审计里面所存在的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
1.财政税务的审计相关法律对审核的过程要求不是很明确,审核的体制还有待更加完善,相关的财务审计在立法比国际发达国家来说还是比较落后的,我国在这个方面的强制力还是很不足,于是这就导致税务工作很难全面地开展下去。
2.税务审核内部的工作协调起来不是很流畅,不够透明。比如说,在我们的审计过程之中时常都会遇见某一个企业有进行偷税的行为都已经达到了要移送的程度了,但是在我们移送进去审查的过程之中却时常会遇到很多方面的阻碍。这里面更加注重的东西是要走的程序和使用的办法。
3.对于参与税务审计过程的相关人员也缺乏一定的制约标准。税务审核部门要采取先选择案件、再进行检查、再进行案件的审查、最后执行的四步原则方式来查案,在另一方面对于税务的参与其中的审计人员要求在他们的操作之中完善自我监督和相互监督的体制。
4.公司对于税务审计的认识还不够明确,所以审计的相关工作很难去深入地进行。而且还有很多的企业都认为,所谓的税务审计和税务上的审核是不同的,是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强制力的,就算是他们不进行配合审核人员的工作也不会受到任何的法律制裁。
三、关于如何加强我们国家税务审核方面工作的提议
1.首先要确立完善的税务审计在我国税法里面的法律强制力,制定我国税务审计工作相关有效的法律和法规,使我国的税务机关有法律法条可以进行参考、使我国的财政审计工作能够一步一步的走上有法可依的法制化道路上,这才是我们这一代人需要为之奋斗的目的。也可按照传统的税务审核的方法,对国家的税务审核全部都实行选择案件然后检查案件再审理案件最后执行判决这四项工作的权力分割开来,形成一种相互平衡相互制约的状况。只要这样的话,这一方面会有很利于税务审核工作的深入发展,也能够有效地提高审核人员的工作工作效率,减小工作负担,在另外一个方面,这也会有利于对我们审核人员人身安全的保护。这从具体的操作流程来说,可以从审计工作实际操作的流程和实施的具体内容这两个方面去进行一定程度的划分,最后就是完善我国《关于对外税务的审计规章制度》。
2.不断完善我们国家税收在征收与管理方面体制的改革,现在所使用的税收征管制度其实是在需要分税制度的这样的状况之下发生的,伴随这我国经济和社会不断的进步和发展的局势下,我们国家对于在财政税收这一方面的要求也更加地严格了,而我国现在所使用的这个财政税收的制度在某一个程度上来说是有所诟病的,它的缺陷也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之中凸显出来,这样的状况对我们国家的财政税收的审核工作开展是很不利的,特别是对于我们的财政税收的管理,也不利于我们审核工作能够变得更加文明科学,达到一种精细化的局面。而在看到许多外国先进国家的优秀的财政税收制度之后,我觉得其实我们的国家也是可以去借鉴他们身上的一些经验,从而使我们自己从中获益。比如说加拿大,他们在进行财务税收工作方面进行了强化税务审计方面的工作,还特意成立了一个关于财务审核工作的组织委员会,这个组织是专门负责对一些违法不缴纳税收的企业和个人相关案件的查实,与此同时,这个组织还能够享受一部分国家权利机关给予他们的具有强制性的权利。而在美国方面,他们除了有成立了一个专门管理财政税收的组织之外,国家机关的相关部门也需要依照宪法所制定的法律去进行相关的税收审核工作。还有一个很成功的例子,那就是德国,它在国家下属的每一个地级的城市和机构都是设有相关的财政税收审核的机构的,这些机构是专门负责各个地方的财政税收的管理,并且还有可能对一些公司和企业内部的产品增值税以及贸易成交税都进行相关的审核,这在很大一个程度上保证了财政税收的透明化以及公开化,这有利于国家财政税收审计工作的全面长期健康地发展。
四、结语
财政税务的内部审核和目前我国税务单位的税务审查是会有一些不同的方面的,所谓的税务审查的对象其实应该是针对于各个企业单位又或者是其所属的税务单位,而对于税务的内部它针对的对象应该是除去所属的相关税务单位之外的部门,它主要是这个机关自身内部所具有职能的部门。所以从我们目前的状况来税务审核已经达到要提到我们国家议事日程的状态了。
参考文献:
[1]张彬.加拿大税收制度及其征管[J].世界经济与政治,1996(9).
[2]叶建芳,宋夏云,尤家荣.我国涉外税务审计的现状问题及其改进对策思考[J].税务研究,2006(1).
关键词:会计系统;缺陷;税务信息;解决方法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
一、 会计系统提供税务信息的缺陷
1. 会计信息失真的缺陷导致税务信息的失真
会计系统中的不确定性与模糊性是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主要因素。由于目前的会计系统在设计和操作的两个方面都存在了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导致了会计系统提供的会计信息失实是不可避免的。
2. 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之间的差异导致税务信息的缺陷
会计和税法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会计制度规范的是企业的会计核算,要求会计能够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信息,满足各方面了解企业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需要。税法规定了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人的征税行为,体现的是财富在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分配,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之间存在很多不协调和不一致之处。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它们之间的差异越来越突出。
3. 会计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规方面的差异导致税务信息的缺陷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是关键。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所得税法规方面存在差异,需要通过纳税调整来准确计算。那么我们必须准确的把握它们之间的差异。
二、 针对现有会计系统的缺陷的解决方法
1.治理会计信息失真
(1)减少会计系统中人为假设的因素
会计系统提供会计信息必须建立在会计假设的基础上,但是对于会计系统中某些人为假设的因素应该尽量提供规范化的标准。会计系统应该针对不同性质的企业,不同规模的企业,不同行业的企业的某一段时期内,对于它们假设的因素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假设与现实的差异和其中的会计假设因素的共同点。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制定更加细化和更加具体的会计假设标准和规范,要求相关的企业遵照执行。例如对于企业的低值易耗品,可以制定通用的折旧年限。对于不同行业的固定资产项中制造设备,可以制定行业固定资产项下制造设备的折旧年限。
(2)改进会计确认的方法
由于科技的进步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交易方式已经由从前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货交易发展到了利用先进的互连网技术产生的电子商务,支付手段也从传统的方式转变到目前的网上交易等方式。这样会计确认的基础会计凭证也就不仅限于纸制的凭证。我们可以考虑提高会计信息化水平,对电子支付平台产生的数据源进行采集,同样作为凭证予以确认,减少会计的重复劳动,提高工作的效率。另一方面,由于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对于企业的品牌价值和人力资源的价值,在会计确认时,我们应提供明确的标准予以确认,避免企业的资产流失。
2.协调会计法规和税务法律
会计法规明确了《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会计原则包括真实性,实质重于形式等原则,税法需要遵循会计原则,因为征税的客观依据来源于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真实记录,可以看出两者存在着密切联系,但是它们又是各自独立的,还是有需要协调的必要。在具体协调工作中,调整的基本思路是,所得税法律制度改革应适应会计制度改革的要求。
3.加强会计与税法在信息方面的沟通
企业会计和税务机关应加强相互之间必要信息的沟通。首先,会计要披露必要的信息以支持税收,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且应加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义务,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因为披露方面的不足和缺失,使税收不能及时地将信息需求反馈到会计信息系统,这样无疑加大税务部门的信息获取成本,税务信息的非公开性也使会税关系的相关研究面临很大的数据障碍,进一步的探索尤显艰难,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协调也很难进一步深入。其次,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会计界和税务界的相互宣传,认真组织各方面各层次的学习宣传,加深对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认识,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调的有效性。
4.加快构建税务会计体系,鼓励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加快构建税务会计的理论体系,满足国家作为所有者或宏观经济管理部门获取企业会计信息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共同发展的产物。鼓励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符合税法精神,税务筹划是对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高度完善。
加强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协调是十分重要的,由于我国是一个以大陆法系为主,会计制度体系建设依靠政府力量推行,税会趋向于分离模式的国家,目前国际上没有一个安全可靠的模式可以借鉴。因此必须合理分析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之间差异,并且结合我国自身国情选择最可行的协调方式,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
5.加强对税务信息审计的强度
由于会计系统在提供税务信息上的缺陷,有必要专门对税务信息进行审计。首先,企业内部审计应该加强税务审计。这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环节。其次,加强税务部门审计力度。这方面应该评审企业会计系统是否作了相关的规定以保证提供完整、及时、准确的税务信息。最后,加强审计师事务所对企业税务信息的审计。这可以是企业自己委托也可以是税务机关对重点企业执行抽审时委托。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