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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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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则

监管规则范文第1篇

第1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规则,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2条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

第3条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4条公司及全资下属公司,企业(含51%股权的全资,内联企业)的财务工作,都必须执行本规则.其他中外合资合作及内联企业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节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第5条公司及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6条公司部会计师.公司设计划财务部.计划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下属独立核算的公司,企业设财务部.财务部设部长,副部长

计划财务部及各财务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

第7条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管理好整个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对全系统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

总会计师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主持编制并签署公司的财务计划,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指导各项财务活动,考核生产经营成果,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

2.审查公司基建,投资,贸易等发展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对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

3.负责全系统的资金融通调拔决策工作,经总经理或董事会签署后执行.

4.审核下属公司,企业投资和效益的计算方案;

5.编制公司员工工资,奖金,福利方案和股东分红派息方案;

6.监督全系统的财务管理和活动;

7.监督全系统的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法令,规则和遵守财经纪律,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不讲经济效益,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

8.对各级财务人员的调动,任免,晋升,奖惩等提出建议,评定,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9.负责搞好全系统财务人员的培训工,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10.签署下属公司,企业的1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书.

第8条计划财务部是公司的财务主管部门,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进行领导,指导,检查,监督.

第9条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

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2.执行总经理和总会计师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按月,季,年度向总会计师,总经理,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

3.筹划经营资金,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报批和银行借,还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会计人员对下属公司,企业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下属公司,企业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规则;

5.协助总会计师编制各种会计报表,主持公司的财产清查工作;

6.参与公司发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条计划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公管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11条下属公司,企业的财务部设部长,在经理领导下主持本单位的财务工作.财务部部长的主要职责是:

1.主持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的工作;

2.制订财务计划,搞好会计核算,及时,准确,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考核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提供数据,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

3.参与投资,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主持清查财产;

5.执行财经法令,规则,决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第12条财务部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

第13条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规则.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14条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15条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16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则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按财务规则办事.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

第17条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

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被撤销,合并单位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下属公司,企业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本单位领导会同财务部部长进行监交;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计划帐务部部长会同本单位领导进行监交;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第三节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

第18条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19条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规则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20条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国家规定的会计规则规定办理.海外企业应选定一种货币为记帐本位币.

第21条合资企业所发生的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编制财务报表.

第22条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第23条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的原则.

第24条公司各单位收益与费用的计算,实行分级核算,按部设帐.

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如应付工资,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不应提前或延后.

第25条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第26条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顾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第27条公司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

第28条公司对境外的投资或在境外购置房屋等固定资产,必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行.

第29条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计算利息.

第30条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5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手提程控电话机,复印机,电传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第31条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含室内装修)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第32条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第33条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34条凡单项债权(不论境内外)帐龄超过1年仍未回收时,各核算单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

第35条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

1.资产负债表(年,季,月);

2.损益表(年,季,月);

3.股息红利分配方案(年度);

4.财务状况变动表(年度);

5.专用基金明细表(半年);

6.固定资产增减变化表(月);

7.银行贷款增减变化表(月);

8.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月);

9.提取坏帐准备金明细表(月);

10.应收,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月).

第四节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36条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37条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38条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第39条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40条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各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41条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款审批权限如下:属预付货款,定金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30万元的(含3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3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贸易货款的,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2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含3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含5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自带汇票的,10万元以下的(含10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长共同审批;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的(含5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的(含2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2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3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含1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元至100万元的(含100万元)由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目的,按已批准的合同的规定付款.汇出境外的资金,外贸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可共同审批5万美元的(含5万美元)资金,其余:10万美元以下的(含10万美元

)由总会计师审批;10万至20万美元的(含20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20万至50万美元的(含50万美元)由总经理审批;50美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先报总会计师审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42条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43条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规则.凡付出款(物)5万元以上的,各单位财务必须逐项跟踪基1资金回笼情况,并按月汇总后上报计划财务部,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第44条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禁止坐支营来收入现金.

第45条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46条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5000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第47条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48条现金日记帐必须用固定一本帐,严禁使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

第49条各单位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钞帐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50条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六十四条审批规定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51条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52条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介绍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其中对介绍费和手续费,经办人还须另付合同书和说明报批:2000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至1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1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53条业务费实行包干制,按实现利润的比例提取,由经理掌握使用.提取的比例由总经理确定.提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私分,贪污.

公司本部各部,室的业务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1000元以下抒总会计师审批报销,1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公司本部员工的差旅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2000元以下的由部会计师审批报销,2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

第54条探亲旅费,医疗费等按国家的规定报销.

第55条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如赞助金,会费等在福利基金列支,2000元以下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2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500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56条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维修,租用),必须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批准后才能购置.其中,属专控商品的,还必须报经专控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非专控商品,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57条各单位对中,长期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节约投资费用,缩短投资回收期,提高投资效益.各单位财务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并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的管理.任何投资,均须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投入.

第58条各单位所创的外汇限于进出中贸易使用.其他外汇买卖的价格由总会计师根据市场情况审定一个最低,最高价,所进行的外汇买卖均不得低于审定的最低价,最高价.

第59条下属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原则上自行解决.其贷款需公司担保的可报计划财务部审查.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含100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50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下属公司,企业如资金周转困难需向公司临时借调的,应先报计划财务部签署意见后,50万元以下的总会计师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部经理审批.借款按期参照银行贷款计收本息.本系统内的相互借款均计收本息.

第60条严禁下属公司,企业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61条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62条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台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人代为审批.

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

第五节工资及奖金

第43条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规则.

第44条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资金总额,由总经理按章程的规定拟订.

第45条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由总会计师提出方案,报总经理审定.

第46条下属公司,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规则,具体办法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47条下属公司,企业的资金按下达的利润基数及实际完成的利润额分别提取,采取平时预提,年终结算的方法,提取比例由总会计师拟订,报总经理审定.

第48条实行全员抵押承包经营与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下属公司,企业,其工资及奖金的提取和分配,按《承包合同书》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税收及利润分配

第49条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不准偷税漏税.

第50条税后利润的分配按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节利润上交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

第51条下属公司,企业应上交公司的利润(含基数利润和分成利润),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上交70%,余下30%在下年3月底前交清.对不按时全额上交的单位,公司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最高利息率加30%计收利息.

第52条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规则和保管规范,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一次库存报表,报表同时抄送上级财务部门.

第53条仓库每月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表,盈亏表同时抄报上级财务部门.

第54条对库存物资的盘盈盘亏,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盘亏在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由所在单位财务部审核,报经理审批后处理,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含5000元)须呈报会计师审批后处理,5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后处理.

第八节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

第55条各下属公司,企业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领用,清理,核对工作.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违者处发票额15%以上的罚款和扣发1-2个月的奖金,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56条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手续完备,数字准确,不得涂改,挖补,如事后发现差错,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

第57条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至少保存15年.

监管规则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是指居民因婚丧嫁娶、乔迁、生日、升学、节日庆典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自办的10桌(10人/桌,下同)以上(含10桌)各种宴席。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自办宴席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主厨人员以及帮厨人员。

第四条各级政府加大对城乡食品安全管理经费投入,将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监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政府重视和加强对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场所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建立固定的集体聚餐场所,充分利用农村文化活动室、娱乐室等作为举办宴席的固定场所,倡导群众到固定场所举办宴席。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七条县(区、市)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领导为本辖区域内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完善、落实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做好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好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督促村(居)委将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管理纳入村规民约,明确镇(乡)、街道办事处和村(居)专(兼)职食品安全协管员,具体负责辖城乡居民自办宴席的申报备案和现场指导工作。镇、乡(街道办事处)食安委办负责指导辖区内登记备案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管理工作,做好自办宴席厨师的摸底调查建档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村民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负责将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纳入村规民约,做好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的登记,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九条各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应将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的工作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工作,指导协调辖区内各乡镇(街道)、村(居)落实城乡居民自办宴席的各项制度。

各级财政、宣传、卫生和食药监、工商、质监、商务、农业、畜牧、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与自办宴席食品安全有关的监管工作,全力协调配合,做好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备案及检查制度

第十条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现场审查、督促整改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实行申报备案制度。自办宴席举办者是申报备案责任人,须提前5天向所在村(居)委员会提出备案申请。因丧事举办宴席或其它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时间提前申报的,应在宴席举办当天提出备案申请。

备案申请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举办人姓名、联系方式,提出申请的时间。

(二)申请举办宴席原因,就餐人数、桌数等。

(三)宴席举办地点、举办时间。

(四)自办宴席所聘请厨师个人健康状况。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情况。

第十二条建立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分类指导制度,根据聚餐规模对食品安全进行分类指导。村(居)委员会收到集体聚餐备案申请后,聚餐桌数在10桌以上20桌以下的,应在24小时内安排村(居)级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安全指导,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聚餐桌数在20桌以上的,村(居)委会应在收到备案申请24小时内报告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安委办,由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安委办在收到村委会报告后24小时内安排乡(镇)(街道办事处)级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安全指导。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协管员对自办宴席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如下内容:

(一)举办者的基本情况。

(二)宴席的基本情况,包括宴席性质、举办桌数、就餐人数、办餐次数等。

(三)自办宴席所聘请厨师基本情况。

(四)现场食品安全状况,包括使用餐具来源、餐具消毒、冷藏设施、食物来源等。

(五)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现场检查记录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第十四条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举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宴席食品安全全程负责。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加工场所,选用身体健康的自办宴席厨师承办宴席,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

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应执行留样制度。

第十五条对盈利性质的流动厨师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承办城乡居民自办宴席的自办宴席厨师进行备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合餐饮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流动厨师进行健康体检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流动厨师基本档案。

流动厨师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上岗。

第十六条鼓励各地积极开展流动厨师的规范化试点工作,就专业化队伍建设、公司化运作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尝试。

第十七条承办宴席的厨师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应按照有关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工制作食品。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采购人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单位采购,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宴席。

第十九条建立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

(一)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的举办者和承办宴席的厨师发现不安全食品、食物中毒事故隐患、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疑似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该不安全食品并向村(居)委会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救治、调查、采样、取证、查处工作。

(二)村(居)委会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人员控制现场,并应在30分钟内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安委办公室。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安委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县、区(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时要积极组织人员摸清参加聚餐人员健康状况等方面情况,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救治、调查、采样、取证、查处工作。

(三)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按《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上报和处置。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建立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城乡居民自办宴席监管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年度食品安全综合评价考核指标,对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申报登记备案率较高、未发生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政府和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业绩较突出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申报登记备案率较低、由于未申报上报而发生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政府和对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监管不力的部门,一律取消当年食品安全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对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申报登记备案工作业绩突出的食品安全协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监管规则范文第3篇

第壹条本规则依据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规程有关条款之规定制定。

第贰条本公司员工的任聘、试用、报到、保证、职务派免、迁调、解职、服务、交卸、给假、出差、值勤、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公司章程组织规程及政府有关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第叁条本公司除董事、监察人外,自总经理以下各级业务执行人员,均称为本公司职员,并依工作性质分管理职、技术职,其职位等次如下:

第肆条本公司除业务执行人员外,可雇用工员(服务员)、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等,辅助业务的执行。其管理悉依本规则执行。

第伍条本公司工员分下列二种:

(一)作业员:凡具有专门技能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

(二)服务员:凡不具有专门技能非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

第六条本公司因业务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或特约人员,雇用临时工或包工。其管理办法另以聘约或合同。

第七条本公司得招收实习生,其办法另定。

第八条本公司职员除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同意任用者外可由各部(室、中心)经理(主任)签请总经理核准招募。

第九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及本公司制定的规章及通告。

二、任聘

第一条本公司任聘用各级员工以思想、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所任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有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第壹条新进员工的任聘,依据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呈报核准。

第贰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应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予以任聘:

(一)正管理师、正工程师

1.具有博士学位者。

2.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2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具有实际工作经验10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管理师(工程师)3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二)管理师、工程师

1.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一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2.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6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任本公司副管理师(副工程师)两年零6个月,考核均列优等者。

(三)副管理师、副工程师

1.具有硕士学位者。

2.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三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国内外专科毕业,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6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1年零6个月,考核均列优等者。

(四)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

1.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一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2.国内外专科毕业,具有3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经试用合格者。

3.高中(高职)毕业或普考及格,并具10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经试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一级办事员、业务代表、一级技术员一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五)一级办事员、业务代表、一级技术员

1.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或高考及格,经试用合格者。

2.高中(高职)毕业或普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3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任本公司办事员、业务员、技术员2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六)办事员、业务员、技术员

1.高中(高职)毕业或初中毕业并在企业团体或生产工厂服务5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2.曾任本公司作业员、服务员3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七)任用规定

1.晋升者,应经考试并由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审定。

2.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以上各级人员任聘资格特准者,不受上列各项资格的限制。

第四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如有出缺时,应由低一级员工中选定服务成绩优异者,按前条规定优先升任。

第五条本公司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须年满18岁以上,具下列资格并经考试或甄选合格者,才能雇用。

(一)司机:领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具实际经验2年以上者。

(二)守卫:具工厂安全知识或有实际经验者。

(三)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相当经验者。

(四)总机值机员:具电话接线知识,有实际经验者。

第六条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任用为本公司员工。

(一)被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曾犯刑事,判决拘役以上罪行而刑期未满者。

(三)受禁治产的宣告者。

(四)通缉有案者。

(五)贪污公款有案者。

(六)吸食鸦片或其他者。

(七)身体衰弱不堪从事工作或有传染性疾病者。

三、试用及报到

第壹条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第二章第三条规定录用时,应由主管安全部门调查,并确定不抵触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才予以录用。新录用人员应经试用合格才予任用。试用期间定为40天。期满成绩及格者方予正式任用为正式员工。

第贰条本公司新进员工试用成绩优良者,由服务单位按其工作能力与成绩表现填具试用期满考核报表,会同人事单位出勤资料呈请正式任用,发给任用书。其服务年资统一从正式任用之日起算。

第三条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如品行欠佳或经试用单位认为不适合或发现进入公司前曾有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等不法事情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不可请求任何资遣费或旅费等补助。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录用(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填具下列书表(由本公司印发)及缴验身份证、毕业证明书、健康检查表、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书及缴交2寸半身照片3张。

(一)服务誓约书。

(二)保证书。

监管规则范文第4篇

一、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的对象、范围、标准和原则

(一)基本单位名录库是指以历次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成果为基础,建立并利用相关部门的各项行政登记资料和统计调查资料,定期维护更新的单位基本信息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对象为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管理和维护更新范围为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一套表”单位字典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包括全国基本单位名录库、省基本单位名录库、市基本单位名录库和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一套表”单位字典库为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平台的“三上”企业字典库。

(三)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管理和维护更新应坚持的法人单位(含准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三上”企业认定标准。

1.法人单位标准。指在一个或多个地点,从事一种或多种经济活动,拥有财务、投资决策权和资源分配权,并能提供资产负债表的单位。法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

2.准法人单位标准。指法人单位的垂直管理单位或下属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有单独的场所,独立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并能提供统计上需要的生产经营和相关财务资料,且在统计上需要将其作为法人单位对待。准法人单位的认定按照全国统一的“统计单位划分及使用暂行规定”执行。

3.产业活动单位标准。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主要从事一种生产经营活动,能提供生产经营收支核算资料的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组成,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产业活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3)会计上单独核算,能提供收入和支出等核算资料。

4.个体经营户标准。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的认定标准为:

(1)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它活动。

5.“三上”企业标准。指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资质等级以内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以及限额以上个体生产经营户的统称。“三上”单位的认定,严格按照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专业标准执行。年“三上”单位认定标准为: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2)限额以上批发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

(3)限额以上零售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

(4)限额以上住宿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

(5)限额以上餐饮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

(6)资质等级以内建筑业。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

(7)房地产开发业。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8)限额以上个体生产经营户。符合“三上”单位标准的个体生产经营户。

(四)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和维护遵循原则

1.实际存在原则。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以调查对象实际存在为条件,凡不实际存在的单位,无论有无行政登记记录,都不作为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对象。

2.基层维护原则。名录库维护由村(社区)在乡镇(街道)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没有条件的村(社区),由乡镇(街道)代其维护。

3.适时入库原则。名录库维护对象一经产生并实际存在,不论是否进行行政登记,都应及时统计进入名录库。

4.在地统计原则。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以单位实际经营地为标准,由实际经营所在地名录库管理机构进行统计和维。护,不以行政登记地为标准。

5.行政登记原则。在名录库单位的性质、行业类别等划分上,以行政登记为准,无行政登记的以相关规定划分。

二、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

(一)市级名录库管理机构统一搭建市基本单位名录库平台,区、乡两级名录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名录库建设在线维护更新。

(二)村(社区)在乡镇(街道)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工作,没有条件的村(社区)由乡镇(街道)代其维护。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的基层机构。

(三)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应采取适时动态维护的方式进行。在计算机、网络等基础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由其上级名录库管理机构代其按月或按季度维护。

(四)基层名录库管理机构应根据行政登记资料、实地调查资料、其它调查资料对名录库进行动态适时维护。

(五)基本单位名录库动态管理维护包括新增单位的维护、变更单位的维护、注销单位的维护、“一套表”单位字典库的维护。

1.新增单位的维护。由村(社区)根据行政登记新增单位名录和其它方式掌握的新增单位名录发表调查,并根据调查数据对名录库进行维护。

2.变更单位的维护。有完整行政登记变更项目记录资料的,由村(社区)直接根据行政登记记录资料对名录库进行维护;行政登记变更项目记录资料不完整、不明确的,由村(社区)对变更单位重新发表调查,并根据调查数据对库中变更单位进行修改维护。有行政登记变更记录资料而无库记录的单位,应视为新增单位重新发表调查入库处理。

3.注销单位的维护。对民政、工商、国税、地税等已明确为注销单位的,应经单位所在地的村(社区)实地核实,如果该单位确实已经不存在的,由村(社区)将其从名录库中删除;如果该单位实际存在并生产经营的,暂不作为注销单位处理,也不得从名录库中删除。对于基层在工作中调查获取的消亡单位名录资料,可直接作为维护的依据,并将消亡单位从库中予以删除。

(六)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名录库进行全面清查和更新,及时消除虚假单位和临时代码,对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全面清查、更新,每年不得少于2次(上半年、下半年各1次)。

(七)区民政、工商、国税、地税、编办和质监等具有单位行政登记审批权限的部门,应当按照全国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办法、行政登记资料交换制度、统一表式和各级名录库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行政登记记录资料,并共享名录库信息成果。

(八)乡级及乡级以上名录库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名录库进行审核,及时查询和据实修改错误,切实解决重名重码、孤立单位、逻辑错误等问题,确保名录库数据准确。

对名录库的逻辑审核,乡级每周审核1次(每周五),区级每旬审核1次(每旬末)。

三、“三上企业”统计单位新增、变更、退出管理流程

(一)“三上企业”统计单位新增、变更、退出管理对象。

“三上企业”统计单位由省统计局统一审批、管理、核查和入库,是“一套表”统计制度、统计数据采集平台建设和企业网上直报的重要内容。

1.“三上企业”统计单位新增

“三上企业”统计单位新增是指新开业成立达到“三上企业”统计标准的企业,或原“三下企业”规模扩大成长达到“三上企业”统计标准的企业。

2.“三上企业”统计单位变更

“三上企业”统计单位变更是指原“三上企业”经营内容、方式、地点,或注册登记类型等重要属性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更正单位属性和行业类别的“三上企业”。

3.“三上企业”统计单位退出

“三上企业”统计单位退出是指原“三上企业”因关、停、并、转,或撤迁等原因,已经不符合“三上企业”统计标准,需要从“一套表”统计数据采集平台退出的原“三上企业”。

(二)“三上企业”统计单位新增、变更、退出审批流程

1.企业申报

符合“三上企业”统计标准的新增、变更和退出企业,由该企业自行向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申报,或由当地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协助申报。

企业申报材料包括:

(1)省统计单位新增、变更、退出管理审批表(见附件1)。

(2)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3)主要证件复印件(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业企业发改委(或经委)对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文件,建筑、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个体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

(4)企业情况信息表(见附件2),此表上报方式为excel电子格式。

2.乡镇(街道)统计机构核查和报送审批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对企业申报的《省统计单位新增、变更、退出管理审批表》和相关申报审批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和实地现场核查。由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负责人在《省统计单位新增、变更、退出管理审批表》中签字盖章,随同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申报审批材料一并上报县(区)基本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同时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建立新增、变更和退出企业电子档案。

3.区统计局审查、录入和报送审批

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接收、整理和分专业联合审查乡镇(街道)统计机构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采取实地现场核查、委托调查、部门联合调查、电话调查等多种方式全面核查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经区统计局核查属实的新增、变更和退出的“三上企业”,由区统计局负责人在《省统计单位新增、变更、退出管理审批表》中签字盖章,随同新增、变更和退出企业审报材料文档上报市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新增、变更和退出企业信息及时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单独建立统计单位新增、变更和退出企业电子档案。

(三)“三上企业”统计单位新增、变更、退出审批时间

房地产企业按月审批,乡镇(街道)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每月1日前。工业、建筑业按季审批,乡镇(街道)申报材料报送时间:每年1、4、7、10月1日前。贸经专业一年审批一次,乡镇(街道)每年11月15日前。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平时接受和辅导企业申请,随时申请,定期上报。

四、基本单位名录管理工作职责

(一)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统一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立、更新、维护和管理工作;统一负责“三上企业”统计单位新增、变更、退出管理工作。

2.负责与同级编办、民政、工商、地税、国税、质监等部门联合建立行政登记资料交换制度和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定期交换行政登记资料,并建立每年四次的部门交换意见座谈机制,为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提供基础依据。

3.负责实时动态监管“三上企业”统计单位名录的更新维护情况;检查指导辖区内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机构工作;采取多种有效的措施实地现场核查“三上企业”统计单位的基础信息;协调和管理本辖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日常工作。

4.负责审核基本单位基本情况表指标之间、表种之间、基本情况表与专业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和配套关系,组织协调各专业补充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

5.负责审查和报送审批“三上企业”统计单位新增、变更和退出企业资料;管理“三上企业”相关资料,及时反馈审批信息。

6.负责汇总、分析基本单位名录资料,提供单位基本信息咨询服务。

(二)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职责

1.区编办:承担交换区级党政群机关、派和事业单位的登记变更资料职责。

2.区民政局:承担交换区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变更资料职责。

3.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承担交换所有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场所、个体经营户和所有纳税人变更资料的职责。

4.区工商局:承担交换所有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经营户资料变动职责。

5.区质监局:承担交换所有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法人代码登记变更资料职责。

6.区统计局: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制度、核查制度、考核评比制度等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负责全区统计单位以及辖区外特定单位的新增、变更、注销、核查等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负责行政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对各乡镇(街道)之间有争议单位的仲裁;负责将联网和非联网部门的单位登记注册的变动信息及时分解至各乡镇(街道);负责对乡镇(街道)统计单位名录库管理维护工作的培训、检查、指导与考核;负责名录库年报的编制、审核与上报;负责对名录库单位数据进行分析;负责编印《统计单位名录库年度资料汇编》等工作。

(三)区统计局各专业工作职责

1.分工负责做好“三上企业”统计单位名录维护更新工作,为建立健全“三上企业”统计单位名录库提供基础依据。

2.负责实时动态监管专业“三上企业”统计单位名录资料的更新维护情况,及时调查、补充和完善“三上企业”统计单位名录各项指标,确保“三上企业”统计单位名录信息资料完整、及时更新维护。

3.负责“三上企业”统计单位新增、变更和退出企业申报材料审查核实,确保“三上企业”统计单位客观存在、行业规模标准、基础信息正确。

五、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工作分工及完成时限(见附件)

六、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数据质量控制

(一)区乡两级名录库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各工作环节的质量控制,切实提高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质量。

(二)各级名录库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名录库数据质量负总责。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基层名录库管理机构村(社区)和乡镇(街道)对名录库单位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指标数据的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三)区名录库管理机构要加强与统计部门专业统计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联审联控制度,共同对“三上”单位的基础信息进行鉴定和审核,确保“三上”单位字典库单位客观存在、行业规模标准、基础信息正确。

(四)区名录库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基本单位名录库网上监控系统,对基层(乡镇、街道和社区、村)的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工作情况和各级各部门提供行政登记资料情况进行网上监控监督,并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网上监控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情况、各部门行政资料提供情况,督促各地各部门改进工作,提升名录库质量。

(五)乡级以上名录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年报制度,在每年第四季度召开一次基本单位统计年报会,安排部署名录库单位全面清查和更新工作。

(六)各级名录库管理机构要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质量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对基本单位名录库质量的监督。

(七)各级名录库管理机构要将名录库数据质量作为统计执法检查、统计巡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和参与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质量的统计执法检查、统计巡查工作,依法提升名录库质量。

(八)各级名录库管理机构要建立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激励约束机制,对本级部门和所辖地区的名录库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和奖励。

七、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资料开发应用

(一)各级名录库管理机构要为专业统计提供“三上”单位字典,为抽样调查提供抽样框,为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提供调查对象,为经济普查提供普查对象,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达到名录库为统计工作服务的目的。

(二)各级名录库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名录库基础信息,为当地党委政府科学决策、部门宏观管理、规划编制提供基本单位基础信息支持,为党政科学决策提供咨询建议,为基层行政管理提供基本单位基础信息服务,达到名录库为宏观管理服务的目的。

(三)各级名录库管理机构要通过基本单位公报、网上平台查询等形式,向社会各界提供基本单位信息,达到基本单位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目的。

八、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保密要求

监管规则范文第5篇

关键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监管模式;国际合作协调

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之概念界定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机构之中处于极其重要的位置,对其之监管对于国际金融机构的稳定有莫大助益,对于“系统重要性”的定义,金融稳定委员会给出这样的解释:“由于规模、复杂度与系统相关度,其无序破产将对更广范围内金融体系及经济活动造成严重干扰的金融机构。”然而不同的国家的理解具有一定差别,一些监管当局关注的是对金融体系的冲击,而另一些监管当局关注的则是对实体经济的最终影响,由于各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与构建的完善度不尽相同,[1]因此对于何谓“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有着本土化的理解。在2009年10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稳定委员会以及国际清算银行认为所谓的“系统重要性”是指当金融服务流或者业务流中断时导致:(1)全部或者部分金融系统瘫痪;(2)对实体经济有严重的潜在负面影响。[1]这样的制度配置,显然是综合考虑了各个监管当局的不同关注点,形成了广泛之概念认识,较之前的认识更进一步,显得更为合理。

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国际金融监管模式

1.美国。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即是金融发达国家的次贷危机,可见其对金融机构尤其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的不足,但美国在危机后进行了监管措施的改革,先后出台了多部金融监管改革文件和法案,[2]构建了一个“高度重视系统性风险、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监管模式,主要包括:(1)高度重视系统性风险,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2)改革对问题机构的救助和处置机制。(3)扩大美联储权力,同时加强对美联储的审计,将美联储纳入国会的家督之下。[3]

2.欧盟。欧盟的成立试图在该区域内部形成金融合作、经济合作的高度统一化,这样的目的亦可看作是为了防止金融危机的大面积爆发与扩散,减轻世界性或国际性金融危机的波及效应,然而在这一次金融危机之中,欧盟的实体经济遭受了最大之重创,其严重不亚于美国的程度,危机充分暴露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因此欧盟在危机之后也同美国监管当局一样颁发了诸多有关金融机构的监管法案,尤其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之构建

从世界范围内已经公布的各项研究成果以及出台的各项监管政策来看,构建解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问题的监管模式和规则或者主要措施大致可以分为四个不同类型,即:

1.事前规避。事前规避是指通过推行简约金融模式,从根本上不免“大而不能倒”、“太重要而不能倒”、“太关联而不能倒”的问题的发生,例如美国监管当局采取的 “沃克规则”,其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其一是那些吸收联邦担保的储蓄或有权从美联储借贷的商业银行将禁止拥有、投资或资助对冲基金或私募基金,进行只为银行自身盈利的高风险行为;其二是对银行的规模做出限制。构建事前规避之模式必须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规模及业务复杂度,因为控制金融机构规模及业务复杂度,推动金融机构简化内部结构,是防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风险的基础环节,防止过大、过于复杂的金融机构的出现与膨胀,从而达到对金融机构的事前监督。

2.事中防范。在构建了事前规避的监管模式后,在现有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业务或者金融活动的范围内,提高机构的存续状态下稳健经营的概率,降低其破产可能性。在事中防范监管模式中,采取监管措施减少对手方关系产生的相互联系、金融市场即机构的风险关联度,证券及衍生产品激增是导致金融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该产品急剧扩散增强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联系性,导致“太大而不能倒”、“太关联而不能倒”局面的出现,因此可以附加资本要求,例如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关于银行监管的资本要求等。

3.事后补救。金融危机是难以避免的,需要的是防范及降低其危害范围与力度,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出现困境存在两种可行方案:一是进入传统公司破产程序;二是一夕之间对濒临破产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采取大型的政府救助避免其实际破产。[4]然而这两种的方案都不符合金融市场发展,前者过于死板,机制不够灵活、关注视角过于狭隘,存在对破产第三方影响关注不足等缺陷,而后者财务成本和政治成本都较高,因此有必要建立有序的处置机构,解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潜在破产风险,例如暂时维持机构核心业务,进行市场锁定、实现资产抛售最小化以及安抚股东、进行管理权转移等等。

4.国际协作。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让金融活动的影响力超越了国边界,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可以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的大面积受灾,因此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并非是一个国家或一片地区可以独立完成,尤其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一般都是跨国公司或组织,其影响力也是全球性的,故而在当前金融危机的频繁的时代,国际间有效合作协调是极其必要的,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分区域的金融监管合作体系。

参考文献:

[1] 陈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标准的构建[J].西部金融,2012(1):69-74.

[2] 李扬等.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改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4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