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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确保专项资金项目选择的科学性,各乡(镇)街财政所、经济发展办应加强财政支农的信息系统建设,分级建立支农项目库,并上报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汇总后建立区级项目库,使项目管理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2、经审核论证的项目,纳入区级项目库管理。纳入的项目必须有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项目库按照已建项目、在建项目和备选项目进行科学分类排序,逐步做到申报和审批项目从备选项目库中提取。
3、将农产品基地纳入项目库管理时应注意规模效应,集中连片开发,避免重复建设。
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1、市级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分级次管理,不得越级申报。凡乡镇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财政所与乡镇政府共同审核同意后向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申报,由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农业部门申报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经农业局、水务局审核后会同财政局审定,并联合发文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区级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经分管农业的区长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局联合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市级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是:(1)资格审核。项目单位是否符合专项资金管理规定。(2)形式审核。申报材料是否按规定填报,相关资料是否齐备等。(3)内容审核。申报项目的立项依据是否真实可靠,项目预算是否合理。(4)资金来源审核。项目投入资金的构成极其来源是否明确,申报承诺的自筹配套资金是否能够到位。
2、每年区级预算的农业、农村水利专项资金的申报程序为:分管农业的乡镇(街)长(主任)组织乡(镇)经济发展办、乡镇财政所对本乡镇应解决的农业、农村水利方面的重点项目进行全面调查,严格筛选后,经乡镇(街)长(主任)同意、加盖公章后分别报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区财政局、农业局、水务局共同调查研究审核后汇总并报分管区长签审,后经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最后经区人大审核通过后实施。
3、项目申报单位要切实做好所申报项目的论证工作。乡镇财政所要严格审核把关,申报单位必须填写《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及项目预算表。凡申报项目资金达10万元以上必须严格按标准文本格式上报。
4、各乡镇应避免项目重复、交叉申报,原则上同一村组不得连续两年申报项目,农业专项资金项目与科技三项经费项目中的农业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立项。
三、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拨付程序
补助给乡镇及村组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项目进度拨款给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如需向项目建设单位拨款时,必须先按照“双签制”的要求填写《区财政专项资金支付审批单》,报区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拨款。财政所对项目单位拨款分别按50%、40%、10%的比例拨款。
四、财政农业专项资金项目验收与绩效考核
1、项目实施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纸及预决算表对工程项目进行审核验收。
2、项目完成后,区财政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将对项目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是否按照计划实施建设、完工;是否按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制度使用资金,专款专用;项目设施是否有相应的管护制度;项目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财政增税的幅度。
五、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1、财政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检查方案,统一部署检查,通报检查结果。
2、乡财政所会同乡(镇)经济发展办负责对辖区内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并于次年三月底以前,将自查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财政局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3、监督检查内容:项目资金来源是否符合规定,资金(包括自筹配套资金)下达、拨付、到位情况;项目计划是否落实;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情况;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套取、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资金,有无虚列资金支出、白条抵帐、虚假会计凭证和大额现金现金支付;项目决算、项目验收是否规范,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是指居民因婚丧嫁娶、乔迁、生日、升学、节日庆典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自办的10桌(10人/桌,下同)以上(含10桌)各种宴席。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自办宴席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主厨人员以及帮厨人员。
第四条各级政府加大对城乡食品安全管理经费投入,将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监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政府重视和加强对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场所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开展试点,探索建立固定的集体聚餐场所,充分利用农村文化活动室、娱乐室等作为举办宴席的固定场所,倡导群众到固定场所举办宴席。
第二章监管职责
第七条县(区、市)人民政府、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领导为本辖区域内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八条县(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工作机制,完善、落实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做好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好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督促村(居)委将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管理纳入村规民约,明确镇(乡)、街道办事处和村(居)专(兼)职食品安全协管员,具体负责辖城乡居民自办宴席的申报备案和现场指导工作。镇、乡(街道办事处)食安委办负责指导辖区内登记备案工作,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加强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管理工作,做好自办宴席厨师的摸底调查建档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村民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负责将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纳入村规民约,做好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的登记,协助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工作。
第九条各级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应将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的工作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工作,指导协调辖区内各乡镇(街道)、村(居)落实城乡居民自办宴席的各项制度。
各级财政、宣传、卫生和食药监、工商、质监、商务、农业、畜牧、民政、公安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与自办宴席食品安全有关的监管工作,全力协调配合,做好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等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章备案及检查制度
第十条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现场审查、督促整改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实行申报备案制度。自办宴席举办者是申报备案责任人,须提前5天向所在村(居)委员会提出备案申请。因丧事举办宴席或其它特殊情况无法按规定时间提前申报的,应在宴席举办当天提出备案申请。
备案申请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举办人姓名、联系方式,提出申请的时间。
(二)申请举办宴席原因,就餐人数、桌数等。
(三)宴席举办地点、举办时间。
(四)自办宴席所聘请厨师个人健康状况。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情况。
第十二条建立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分类指导制度,根据聚餐规模对食品安全进行分类指导。村(居)委员会收到集体聚餐备案申请后,聚餐桌数在10桌以上20桌以下的,应在24小时内安排村(居)级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安全指导,并于两个工作日内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聚餐桌数在20桌以上的,村(居)委会应在收到备案申请24小时内报告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安委办,由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安委办在收到村委会报告后24小时内安排乡(镇)(街道办事处)级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安全指导。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协管员对自办宴席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必须真实完整地记载如下内容:
(一)举办者的基本情况。
(二)宴席的基本情况,包括宴席性质、举办桌数、就餐人数、办餐次数等。
(三)自办宴席所聘请厨师基本情况。
(四)现场食品安全状况,包括使用餐具来源、餐具消毒、冷藏设施、食物来源等。
(五)其他应当记载的内容。
现场检查记录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字。
第十四条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举办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宴席食品安全全程负责。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加工场所,选用身体健康的自办宴席厨师承办宴席,采购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材料。
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应执行留样制度。
第十五条对盈利性质的流动厨师实行备案管理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承办城乡居民自办宴席的自办宴席厨师进行备案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合餐饮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流动厨师进行健康体检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流动厨师基本档案。
流动厨师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健康证和培训合格证上岗。
第十六条鼓励各地积极开展流动厨师的规范化试点工作,就专业化队伍建设、公司化运作等方面进行探索和尝试。
第十七条承办宴席的厨师应当提供符合食品安全的餐饮服务,应按照有关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工制作食品。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采购人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经营单位采购,确保所购食品、食品原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宴席。
第十九条建立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制度。
(一)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的举办者和承办宴席的厨师发现不安全食品、食物中毒事故隐患、食品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发生疑似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该不安全食品并向村(居)委会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并积极协助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救治、调查、采样、取证、查处工作。
(二)村(居)委会接到报告后要立即组织人员控制现场,并应在30分钟内上报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安委办公室。乡(镇)(街道办事处)食安委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上报县、区(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时要积极组织人员摸清参加聚餐人员健康状况等方面情况,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救治、调查、采样、取证、查处工作。
(三)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按《市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上报和处置。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建立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城乡居民自办宴席监管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年度食品安全综合评价考核指标,对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申报登记备案率较高、未发生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政府和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业绩较突出的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申报登记备案率较低、由于未申报上报而发生食物中毒、食品安全事故的地方政府和对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监管不力的部门,一律取消当年食品安全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对城镇和农村居民自办宴席申报登记备案工作业绩突出的食品安全协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壹条本规则依据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规程有关条款之规定制定。
第贰条本公司员工的任聘、试用、报到、保证、职务派免、迁调、解职、服务、交卸、给假、出差、值勤、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公司章程组织规程及政府有关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则办理。
第叁条本公司除董事、监察人外,自总经理以下各级业务执行人员,均称为本公司职员,并依工作性质分管理职、技术职,其职位等次如下:
第肆条本公司除业务执行人员外,可雇用工员(服务员)、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等,辅助业务的执行。其管理悉依本规则执行。
第伍条本公司工员分下列二种:
(一)作业员:凡具有专门技能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
(二)服务员:凡不具有专门技能非从事技术工作的工人。
第六条本公司因业务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或特约人员,雇用临时工或包工。其管理办法另以聘约或合同。
第七条本公司得招收实习生,其办法另定。
第八条本公司职员除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同意任用者外可由各部(室、中心)经理(主任)签请总经理核准招募。
第九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则各项规定及本公司制定的规章及通告。
二、任聘
第一条本公司任聘用各级员工以思想、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所任职务或工作者为原则,但有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第壹条新进员工的任聘,依据业务需要,由主管人事部门统筹呈报核准。
第贰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应具有下列各款资格之一者予以任聘:
(一)正管理师、正工程师
1.具有博士学位者。
2.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2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具有实际工作经验10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管理师(工程师)3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二)管理师、工程师
1.具有硕士学位,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一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2.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6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任本公司副管理师(副工程师)两年零6个月,考核均列优等者。
(三)副管理师、副工程师
1.具有硕士学位者。
2.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三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国内外专科毕业,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6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1年零6个月,考核均列优等者。
(四)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
1.国内外大学毕业或高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一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2.国内外专科毕业,具有3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经试用合格者。
3.高中(高职)毕业或普考及格,并具10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经试用合格者。
4.任本公司一级办事员、业务代表、一级技术员一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五)一级办事员、业务代表、一级技术员
1.国内外大专院校毕业或高考及格,经试用合格者。
2.高中(高职)毕业或普考及格,并具有实际工作经验3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3.任本公司办事员、业务员、技术员2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六)办事员、业务员、技术员
1.高中(高职)毕业或初中毕业并在企业团体或生产工厂服务5年以上,经试用合格者。
2.曾任本公司作业员、服务员3年考核均列优等者。
(七)任用规定
1.晋升者,应经考试并由员工考评审议委员会审定。
2.助理管理师、助理工程师以上各级人员任聘资格特准者,不受上列各项资格的限制。
第四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如有出缺时,应由低一级员工中选定服务成绩优异者,按前条规定优先升任。
第五条本公司特勤人员(司机、守卫、打字员、电话总机值机员)须年满18岁以上,具下列资格并经考试或甄选合格者,才能雇用。
(一)司机:领有汽车驾驶执照,并具实际经验2年以上者。
(二)守卫:具工厂安全知识或有实际经验者。
(三)打字员:擅长中英文打字,有相当经验者。
(四)总机值机员:具电话接线知识,有实际经验者。
第六条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任用为本公司员工。
(一)被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曾犯刑事,判决拘役以上罪行而刑期未满者。
(三)受禁治产的宣告者。
(四)通缉有案者。
(五)贪污公款有案者。
(六)吸食鸦片或其他者。
(七)身体衰弱不堪从事工作或有传染性疾病者。
三、试用及报到
第壹条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第二章第三条规定录用时,应由主管安全部门调查,并确定不抵触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才予以录用。新录用人员应经试用合格才予任用。试用期间定为40天。期满成绩及格者方予正式任用为正式员工。
第贰条本公司新进员工试用成绩优良者,由服务单位按其工作能力与成绩表现填具试用期满考核报表,会同人事单位出勤资料呈请正式任用,发给任用书。其服务年资统一从正式任用之日起算。
第三条试用员工在试用期间如品行欠佳或经试用单位认为不适合或发现进入公司前曾有本规则第二章第六条规定等不法事情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不可请求任何资遣费或旅费等补助。
第四条本公司员工录用(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填具下列书表(由本公司印发)及缴验身份证、毕业证明书、健康检查表、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书及缴交2寸半身照片3张。
(一)服务誓约书。
(二)保证书。
一、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的对象、范围、标准和原则
(一)基本单位名录库是指以历次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成果为基础,建立并利用相关部门的各项行政登记资料和统计调查资料,定期维护更新的单位基本信息数据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对象为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管理和维护更新范围为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一套表”单位字典库。基本单位名录库包括全国基本单位名录库、省基本单位名录库、市基本单位名录库和区基本单位名录库。统计“一套表”单位字典库为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平台的“三上”企业字典库。
(三)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管理和维护更新应坚持的法人单位(含准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三上”企业认定标准。
1.法人单位标准。指在一个或多个地点,从事一种或多种经济活动,拥有财务、投资决策权和资源分配权,并能提供资产负债表的单位。法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
2.准法人单位标准。指法人单位的垂直管理单位或下属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有单独的场所,独立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并能提供统计上需要的生产经营和相关财务资料,且在统计上需要将其作为法人单位对待。准法人单位的认定按照全国统一的“统计单位划分及使用暂行规定”执行。
3.产业活动单位标准。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主要从事一种生产经营活动,能提供生产经营收支核算资料的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组成,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产业活动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3)会计上单独核算,能提供收入和支出等核算资料。
4.个体经营户标准。指除农户外,生产资料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以个体劳动为基础,劳动成果归劳动者个人占有和支配的一种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的认定标准为:
(1)按照《民法通则》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具体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个体劳动者。
(2)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3)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的城镇、农村个体经营户。但不包括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的一些兼营性的工业、商业及其它活动。
5.“三上”企业标准。指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资质等级以内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以及限额以上个体生产经营户的统称。“三上”单位的认定,严格按照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专业标准执行。年“三上”单位认定标准为: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
(2)限额以上批发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批发企业。
(3)限额以上零售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零售企业。
(4)限额以上住宿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住宿企业。
(5)限额以上餐饮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万元以上的餐饮企业。
(6)资质等级以内建筑业。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企业。
(7)房地产开发业。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8)限额以上个体生产经营户。符合“三上”单位标准的个体生产经营户。
(四)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和维护遵循原则
1.实际存在原则。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以调查对象实际存在为条件,凡不实际存在的单位,无论有无行政登记记录,都不作为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对象。
2.基层维护原则。名录库维护由村(社区)在乡镇(街道)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没有条件的村(社区),由乡镇(街道)代其维护。
3.适时入库原则。名录库维护对象一经产生并实际存在,不论是否进行行政登记,都应及时统计进入名录库。
4.在地统计原则。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以单位实际经营地为标准,由实际经营所在地名录库管理机构进行统计和维。护,不以行政登记地为标准。
5.行政登记原则。在名录库单位的性质、行业类别等划分上,以行政登记为准,无行政登记的以相关规定划分。
二、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工作内容和具体要求
(一)市级名录库管理机构统一搭建市基本单位名录库平台,区、乡两级名录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名录库建设在线维护更新。
(二)村(社区)在乡镇(街道)的统一组织下开展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工作,没有条件的村(社区)由乡镇(街道)代其维护。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的基层机构。
(三)基本单位名录库维护应采取适时动态维护的方式进行。在计算机、网络等基础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由其上级名录库管理机构代其按月或按季度维护。
(四)基层名录库管理机构应根据行政登记资料、实地调查资料、其它调查资料对名录库进行动态适时维护。
(五)基本单位名录库动态管理维护包括新增单位的维护、变更单位的维护、注销单位的维护、“一套表”单位字典库的维护。
1.新增单位的维护。由村(社区)根据行政登记新增单位名录和其它方式掌握的新增单位名录发表调查,并根据调查数据对名录库进行维护。
2.变更单位的维护。有完整行政登记变更项目记录资料的,由村(社区)直接根据行政登记记录资料对名录库进行维护;行政登记变更项目记录资料不完整、不明确的,由村(社区)对变更单位重新发表调查,并根据调查数据对库中变更单位进行修改维护。有行政登记变更记录资料而无库记录的单位,应视为新增单位重新发表调查入库处理。
3.注销单位的维护。对民政、工商、国税、地税等已明确为注销单位的,应经单位所在地的村(社区)实地核实,如果该单位确实已经不存在的,由村(社区)将其从名录库中删除;如果该单位实际存在并生产经营的,暂不作为注销单位处理,也不得从名录库中删除。对于基层在工作中调查获取的消亡单位名录资料,可直接作为维护的依据,并将消亡单位从库中予以删除。
(六)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名录库进行全面清查和更新,及时消除虚假单位和临时代码,对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全面清查、更新,每年不得少于2次(上半年、下半年各1次)。
(七)区民政、工商、国税、地税、编办和质监等具有单位行政登记审批权限的部门,应当按照全国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办法、行政登记资料交换制度、统一表式和各级名录库管理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行政登记记录资料,并共享名录库信息成果。
(八)乡级及乡级以上名录库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名录库进行审核,及时查询和据实修改错误,切实解决重名重码、孤立单位、逻辑错误等问题,确保名录库数据准确。
对名录库的逻辑审核,乡级每周审核1次(每周五),区级每旬审核1次(每旬末)。
三、“三上企业”统计单位新增、变更、退出管理流程
(一)“三上企业”统计单位新增、变更、退出管理对象。
“三上企业”统计单位由省统计局统一审批、管理、核查和入库,是“一套表”统计制度、统计数据采集平台建设和企业网上直报的重要内容。
1.“三上企业”统计单位新增
“三上企业”统计单位新增是指新开业成立达到“三上企业”统计标准的企业,或原“三下企业”规模扩大成长达到“三上企业”统计标准的企业。
2.“三上企业”统计单位变更
“三上企业”统计单位变更是指原“三上企业”经营内容、方式、地点,或注册登记类型等重要属性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更正单位属性和行业类别的“三上企业”。
3.“三上企业”统计单位退出
“三上企业”统计单位退出是指原“三上企业”因关、停、并、转,或撤迁等原因,已经不符合“三上企业”统计标准,需要从“一套表”统计数据采集平台退出的原“三上企业”。
(二)“三上企业”统计单位新增、变更、退出审批流程
1.企业申报
符合“三上企业”统计标准的新增、变更和退出企业,由该企业自行向乡镇(街道)统计机构申报,或由当地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协助申报。
企业申报材料包括:
(1)省统计单位新增、变更、退出管理审批表(见附件1)。
(2)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
(3)主要证件复印件(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工业企业发改委(或经委)对项目的批复(或备案)文件,环保部门的环评批复文件,建筑、房地产企业资质证书,个体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
(4)企业情况信息表(见附件2),此表上报方式为excel电子格式。
2.乡镇(街道)统计机构核查和报送审批
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对企业申报的《省统计单位新增、变更、退出管理审批表》和相关申报审批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和实地现场核查。由乡镇(街道)统计机构负责人在《省统计单位新增、变更、退出管理审批表》中签字盖章,随同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申报审批材料一并上报县(区)基本单位名录管理办公室,同时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建立新增、变更和退出企业电子档案。
3.区统计局审查、录入和报送审批
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接收、整理和分专业联合审查乡镇(街道)统计机构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采取实地现场核查、委托调查、部门联合调查、电话调查等多种方式全面核查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经区统计局核查属实的新增、变更和退出的“三上企业”,由区统计局负责人在《省统计单位新增、变更、退出管理审批表》中签字盖章,随同新增、变更和退出企业审报材料文档上报市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新增、变更和退出企业信息及时更新维护基本单位名录库,单独建立统计单位新增、变更和退出企业电子档案。
(三)“三上企业”统计单位新增、变更、退出审批时间
房地产企业按月审批,乡镇(街道)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每月1日前。工业、建筑业按季审批,乡镇(街道)申报材料报送时间:每年1、4、7、10月1日前。贸经专业一年审批一次,乡镇(街道)每年11月15日前。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平时接受和辅导企业申请,随时申请,定期上报。
四、基本单位名录管理工作职责
(一)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统一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建立、更新、维护和管理工作;统一负责“三上企业”统计单位新增、变更、退出管理工作。
2.负责与同级编办、民政、工商、地税、国税、质监等部门联合建立行政登记资料交换制度和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定期交换行政登记资料,并建立每年四次的部门交换意见座谈机制,为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提供基础依据。
3.负责实时动态监管“三上企业”统计单位名录的更新维护情况;检查指导辖区内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机构工作;采取多种有效的措施实地现场核查“三上企业”统计单位的基础信息;协调和管理本辖区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日常工作。
4.负责审核基本单位基本情况表指标之间、表种之间、基本情况表与专业报表之间的逻辑关系和配套关系,组织协调各专业补充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
5.负责审查和报送审批“三上企业”统计单位新增、变更和退出企业资料;管理“三上企业”相关资料,及时反馈审批信息。
6.负责汇总、分析基本单位名录资料,提供单位基本信息咨询服务。
(二)基本单位名录库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部门职责
1.区编办:承担交换区级党政群机关、派和事业单位的登记变更资料职责。
2.区民政局:承担交换区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变更资料职责。
3.区国税局、区地税局:承担交换所有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场所、个体经营户和所有纳税人变更资料的职责。
4.区工商局:承担交换所有企业及分支机构、个体经营户资料变动职责。
5.区质监局:承担交换所有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法人代码登记变更资料职责。
6.区统计局: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基本单位名录库更新制度、核查制度、考核评比制度等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负责全区统计单位以及辖区外特定单位的新增、变更、注销、核查等日常管理维护工作;负责行政区划代码和城乡属性代码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对各乡镇(街道)之间有争议单位的仲裁;负责将联网和非联网部门的单位登记注册的变动信息及时分解至各乡镇(街道);负责对乡镇(街道)统计单位名录库管理维护工作的培训、检查、指导与考核;负责名录库年报的编制、审核与上报;负责对名录库单位数据进行分析;负责编印《统计单位名录库年度资料汇编》等工作。
(三)区统计局各专业工作职责
1.分工负责做好“三上企业”统计单位名录维护更新工作,为建立健全“三上企业”统计单位名录库提供基础依据。
2.负责实时动态监管专业“三上企业”统计单位名录资料的更新维护情况,及时调查、补充和完善“三上企业”统计单位名录各项指标,确保“三上企业”统计单位名录信息资料完整、及时更新维护。
3.负责“三上企业”统计单位新增、变更和退出企业申报材料审查核实,确保“三上企业”统计单位客观存在、行业规模标准、基础信息正确。
五、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工作分工及完成时限(见附件)
六、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数据质量控制
(一)区乡两级名录库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数据质量控制制度,加强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各工作环节的质量控制,切实提高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质量。
(二)各级名录库管理机构对本地区名录库数据质量负总责。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基层名录库管理机构村(社区)和乡镇(街道)对名录库单位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指标数据的准确性负直接责任。
(三)区名录库管理机构要加强与统计部门专业统计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联审联控制度,共同对“三上”单位的基础信息进行鉴定和审核,确保“三上”单位字典库单位客观存在、行业规模标准、基础信息正确。
(四)区名录库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基本单位名录库网上监控系统,对基层(乡镇、街道和社区、村)的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工作情况和各级各部门提供行政登记资料情况进行网上监控监督,并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网上监控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情况、各部门行政资料提供情况,督促各地各部门改进工作,提升名录库质量。
(五)乡级以上名录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年报制度,在每年第四季度召开一次基本单位统计年报会,安排部署名录库单位全面清查和更新工作。
(六)各级名录库管理机构要建立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质量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新闻媒体对基本单位名录库质量的监督。
(七)各级名录库管理机构要将名录库数据质量作为统计执法检查、统计巡查的重要内容,组织和参与基本单位名录库数据质量的统计执法检查、统计巡查工作,依法提升名录库质量。
(八)各级名录库管理机构要建立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激励约束机制,对本级部门和所辖地区的名录库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和奖励。
七、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资料开发应用
(一)各级名录库管理机构要为专业统计提供“三上”单位字典,为抽样调查提供抽样框,为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提供调查对象,为经济普查提供普查对象,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达到名录库为统计工作服务的目的。
(二)各级名录库管理机构要充分利用名录库基础信息,为当地党委政府科学决策、部门宏观管理、规划编制提供基本单位基础信息支持,为党政科学决策提供咨询建议,为基层行政管理提供基本单位基础信息服务,达到名录库为宏观管理服务的目的。
(三)各级名录库管理机构要通过基本单位公报、网上平台查询等形式,向社会各界提供基本单位信息,达到基本单位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目的。
八、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更新保密要求
关键词: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监管模式;国际合作协调
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之概念界定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在国际金融机构之中处于极其重要的位置,对其之监管对于国际金融机构的稳定有莫大助益,对于“系统重要性”的定义,金融稳定委员会给出这样的解释:“由于规模、复杂度与系统相关度,其无序破产将对更广范围内金融体系及经济活动造成严重干扰的金融机构。”然而不同的国家的理解具有一定差别,一些监管当局关注的是对金融体系的冲击,而另一些监管当局关注的则是对实体经济的最终影响,由于各国金融体系的发展与构建的完善度不尽相同,[1]因此对于何谓“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有着本土化的理解。在2009年10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金融稳定委员会以及国际清算银行认为所谓的“系统重要性”是指当金融服务流或者业务流中断时导致:(1)全部或者部分金融系统瘫痪;(2)对实体经济有严重的潜在负面影响。[1]这样的制度配置,显然是综合考虑了各个监管当局的不同关注点,形成了广泛之概念认识,较之前的认识更进一步,显得更为合理。
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国际金融监管模式
1.美国。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即是金融发达国家的次贷危机,可见其对金融机构尤其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的不足,但美国在危机后进行了监管措施的改革,先后出台了多部金融监管改革文件和法案,[2]构建了一个“高度重视系统性风险、加强宏观审慎监管”的监管模式,主要包括:(1)高度重视系统性风险,成立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2)改革对问题机构的救助和处置机制。(3)扩大美联储权力,同时加强对美联储的审计,将美联储纳入国会的家督之下。[3]
2.欧盟。欧盟的成立试图在该区域内部形成金融合作、经济合作的高度统一化,这样的目的亦可看作是为了防止金融危机的大面积爆发与扩散,减轻世界性或国际性金融危机的波及效应,然而在这一次金融危机之中,欧盟的实体经济遭受了最大之重创,其严重不亚于美国的程度,危机充分暴露了欧盟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因此欧盟在危机之后也同美国监管当局一样颁发了诸多有关金融机构的监管法案,尤其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监管。
三、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国际金融监管规则之构建
从世界范围内已经公布的各项研究成果以及出台的各项监管政策来看,构建解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问题的监管模式和规则或者主要措施大致可以分为四个不同类型,即:
1.事前规避。事前规避是指通过推行简约金融模式,从根本上不免“大而不能倒”、“太重要而不能倒”、“太关联而不能倒”的问题的发生,例如美国监管当局采取的 “沃克规则”,其主要包括两项内容:其一是那些吸收联邦担保的储蓄或有权从美联储借贷的商业银行将禁止拥有、投资或资助对冲基金或私募基金,进行只为银行自身盈利的高风险行为;其二是对银行的规模做出限制。构建事前规避之模式必须降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规模及业务复杂度,因为控制金融机构规模及业务复杂度,推动金融机构简化内部结构,是防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风险的基础环节,防止过大、过于复杂的金融机构的出现与膨胀,从而达到对金融机构的事前监督。
2.事中防范。在构建了事前规避的监管模式后,在现有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业务或者金融活动的范围内,提高机构的存续状态下稳健经营的概率,降低其破产可能性。在事中防范监管模式中,采取监管措施减少对手方关系产生的相互联系、金融市场即机构的风险关联度,证券及衍生产品激增是导致金融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该产品急剧扩散增强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相互联系性,导致“太大而不能倒”、“太关联而不能倒”局面的出现,因此可以附加资本要求,例如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关于银行监管的资本要求等。
3.事后补救。金融危机是难以避免的,需要的是防范及降低其危害范围与力度,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出现困境存在两种可行方案:一是进入传统公司破产程序;二是一夕之间对濒临破产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采取大型的政府救助避免其实际破产。[4]然而这两种的方案都不符合金融市场发展,前者过于死板,机制不够灵活、关注视角过于狭隘,存在对破产第三方影响关注不足等缺陷,而后者财务成本和政治成本都较高,因此有必要建立有序的处置机构,解决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潜在破产风险,例如暂时维持机构核心业务,进行市场锁定、实现资产抛售最小化以及安抚股东、进行管理权转移等等。
4.国际协作。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让金融活动的影响力超越了国边界,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可以引发全球金融危机的大面积受灾,因此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并非是一个国家或一片地区可以独立完成,尤其是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一般都是跨国公司或组织,其影响力也是全球性的,故而在当前金融危机的频繁的时代,国际间有效合作协调是极其必要的,建立多层次、多形式、分区域的金融监管合作体系。
参考文献:
[1] 陈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标准的构建[J].西部金融,2012(1):69-74.
[2] 李扬等.金融危机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改革[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4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