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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食品安全,质量控制,教学改革,高职教育
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是全国最早开设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的高职院校之一,目前该专业是广东省示范性建设专业,也是国家示范性建设院校重点建设专业。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技术课程是本校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的专业核心课程,本校该课程组教师对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技术课程进行了工学结合改革和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本文结合该课程组教师的教学实践,探讨了本校该课程工学结合改革所涉及的教学目标、课程改革方案等内容,以便在其他相关课程教学中得到借鉴和应用。
一、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技术课程的教学目标
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技术是一门技术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课程,是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的核心课程之一,其关键技术在食品企业中具有广泛应用,有必要按照高职教育的工学结合模式进行改革。
1、职业能力目标包括:①能进行试验设计,优化某产品工艺条件及配方;②能起草某产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③能判断场景或案例是否符合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的基本要求;④能判断场景或案例是否符合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的基本要求;⑤能针对某食品生产过程案例进行危害分析,找出关键控制点,编制HACCP计划初稿;⑥能针对实施质量管理体系企业的内审案例,能判断合格项或不合格项。
2、本课程的知识目标包括:①了解质量管理的发展阶段和食品质量控制的主要研究内容,了解食品安全的的基本概念及国内外发展现状、动态;②掌握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的基本原理和主要方法;③掌握常用质量控制工具及食品安全控制方法在食品案例中的运用,对食品生产过程的活动能从管理角度做出正确判断。
3、本课程的职业素质目标包括:①培养学生热爱专业工作,自觉执行食品相关法律法规的意识和素质以及食品从业者必备的职业道德;②培养学生具备食品安全的风险意识、质量控制的基本意识;③培养学生获取信息、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④培养学生语言表达、团结协作、社会交往等综合职业素质。
二、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技术课程的改革方案
当前,实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是高职教育以就业为导向办学的需要,也是高职教育教学实施的特色,它强调在教学中体现职业岗位与职业行为,达到高职教育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型人才的办学目标。本课程在“工学结合”教学理念的指导下,主要进行了如下改革:
1、以“典型食品生产”为载体,依据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岗位要求”,确定“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关键技术”为核心,打破传统理论教学体系,突出“理论必需,应用为主”,重构课程教学内容,确定十个能力训练项目,选择的教学内容与企业实际工作内容一致,从教学内容上体现“学习”和“工作”的紧密结合。
表1课程教学单元与能力训练项目
教学单元名称
能力训练项目
食品安全事件分析
典型食品安全事件分析训练
食品工艺配方优化设计
果汁饮料工艺配方优化设计
QC七工具应用
食品加工过程QC七工具案例应用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起草果汁饮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
提出改造学校食品加工实训室方案
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
查找食品工厂常见卫生问题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
起草果汁饮料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计划
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
依据ISO9001标准查找企业案例存在的问题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
依据ISO22000标准查找企业案例存在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涉食品犯罪 定罪量刑 法律责任
一、食品安全事故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
近几年来,国际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震惊世界的食品污染事件,对食品安全问题形成一次次的冲击波。在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食品安全应该包括“食物量的安全”与“食物质的安全”两个方面,“食物量的安全”解决的是能否吃饱问题,”食物质的安全”是指确保食品消费对人类健康有没有直接或者潜在的不良影响。在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如上海的毒馒头,浙江地区以变质的动物内脏提炼地沟油,“皮鞋酸奶果冻”事件,杭州的“毒蜜饯”事件,使人们现在都有谈食品色变的感觉。据统计,我国每年食物中毒的人数至少为20万-40万人。由此可见,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非常不乐观。
二、食品安全事故的构成要件
根据现代汉语解释,食品安全事故为相对于受害者而言发生的自然的或认为的意外损失或灾祸。所以,我们可以推断出食品安全事故是相对于食品受害者而言,是由自然因素,人为因素而引发的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所造成的意外损失与灾祸。根据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食品安全事故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而客观要件是判断是否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标准。具体来讲,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构成要件有:违法行为;行为的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作为和不作为。在《食品安全法》中,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动实施了食品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例如行为人生产法律禁止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不作为是指行为人以消极的态度,不积极履行食品卫生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例如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果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这一义务,即是违法行为。
(二)行为的损害结果
行为的损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有损害人体健康,死亡的后果。损害结果是确定食品安全犯罪的显著的外部特征。涉食品安全犯罪与其他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同,其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受害者的广泛性。由于现在社会生产具有规模大,销售具有网络化的特点,导致食品安全犯罪领域的受害者分布极为广泛
2.受害者的不特定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于食品食用者的广泛性,导致受害者人数众多,而且人数是不特定的。
3.损害结果出现的突发性。大规模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相对于传统的犯罪行为,大规模食品安全犯罪不是由具体明确的行为人直接对受害人实施危害行为,而是首先作用于食品,以食品作为中介来对受害人的生命或者财产产生损害。相对于传统的犯罪行为,现在的大规模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需要动用现代科技手段才能鉴定。因此,食品安全事故往往会不以受害者所意料的方式突然发生,而且一旦发生,即使采取各种控制或消除事故的诱因的措施,也很难使事故损害停止或者消除其影响。
4.损害结果的严重性。食品安全犯罪的损害结果是涉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损害结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更加明显。据统计,在“大头娃娃”事件中,根据相关调查的数据,截止到2004年5月,仅安徽省阜阳市因食用劣质奶粉造成营养不良的婴儿就有229人,因食用劣质奶粉造成营养不良而死亡的婴儿共计12人。因此,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往往会出现严重的损坏结果,而且程度深。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食品安全犯罪领域中,即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必然的前因后果的关系。
三、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
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是指依照特定标准对某一食品安全事件是否构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食品安全事故是何种性质进行判断和确定的法律行为。通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分清事故责任,以便维护当事人正确的合法权益及切身利益。由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特殊性,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存在形态,我们把其分为显性形态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性形态的食品安全事故。显性形态的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危害结果,损害事实均以外在形态表现出来而为人们直接认识和判断的食品安全事故。比如食品中毒和食品食品污染事故大多为显性的食品安全事故;隐性的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危害结果,损害事实不是以直接的外在的形态表现出来,而是必须借助特定的科学手段才能别人们所认识或者在现今状态下无法被人们所认识的食品安全事故。比如转基因食品安全事故。
鉴于食品安全事故犯罪的特殊性,为了能够准确,客观,公正的认定食品安全犯罪,在实际的操作中,务必要遵循一下的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此原则是认定食品安全事故犯罪的立脚点和根本前提,食品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造成的后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确定食品安全事故犯罪的基本事实。然而,在确定事实的过程中,也应该是建立在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之上的。(2)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确定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我们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规范,依法认定食品安全事故。(3)依靠科学技术的原则。因为食品安全事故的特殊性,准确的认定食品安全事故需要依靠现代医学技术上的判断。
四、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如何确定食品安全年事故责任承担者的法律责任,取决于如何定罪与量刑。在上文中,我们已经分析了如何认定食品安全事故犯罪。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律责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凯尔森认为:“法律责任的概念是与法律义务相关联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对一定的行为负责任,或者他在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如果作相反的行为,他应受制裁。”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有违法行为或者因为法律上的规定,应当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为食品安全事故威胁到公民的人身与财产安全,对社会公共安全也有极大的破坏性影响,所以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中的行为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43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第144条规定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等,都属于对食品安全事故刑事责任的追究。201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食品犯罪立法又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加大了处罚的力度。比如将食品安全监管的渎职从渎职罪中单独的剥离出来,增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但是,在我国的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领域仍然存在缺陷,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出现了定罪与量刑的不对称。根据刑法上的有关理论,食品安全犯罪大多为故意犯罪,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仍存在因为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的食品安全事故。因此我们应该有必要将食品安全犯罪的主观罪过扩展到过失,或者增加过失犯罪的罪名,而不是间接的适用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论文关键词 食品安全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
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从冠生园陈馅月饼到阜阳劣质奶粉,从双汇瘦肉精到地沟油,一起起食品安全事件都牵动了国人的心,也造成大面积的社会恐慌现象。因此,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与治理,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课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鉴于此,本文以所在的西部某直辖市分院辖区两级院在《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以来起诉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分析犯罪特点、剖析成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旨在对当前形势下如何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强化食品安全进行初步探讨。
一、关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相关立法背景
2011年2月25日正式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做出了重大修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现有效衔接,进一步加大了刑法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罚力度,充分体现作为社会最后一道防线的刑法对民生问题的重点保护。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的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从“卫生标准”到“安全标准”,既是刑法罪名与《食品安全法》相统一,又是对食品安全要求的进一步提升。
首先,《食品安全法》第99条明确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应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会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其次,《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标准定义为食品强制性执行标准,并在第20条中详细列举了食品安全标准的7种具体情形和1种兜底情况。可见,食品安全标准的内涵较之食品卫生标准,更加全面丰富,克服了卫生标准的许多弊端。
再次,修改前的刑法143条规定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内涵较窄,仅包括因“含有超标准的有害细菌或其他污染物,从而足以导致食物中毒事故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而在现实中,影响食品安全的因素却是多方面的。
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弥补了刑法的这一疏漏,将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等涉及到食品安全的标准加以统一规范,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刑事责任追究体系,这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要求,更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
二、当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特点及成因
世界卫生组织(WHO)发表的《加强国家级食品安全性计划指南》中,把食品安全解释为“对食品按其原定用途进行制作和食用时不会使消费者身体受到伤害的一种担保”,将食品卫生界定为“为确保食品安全性和适用性在食物链的所有阶段必须采取的一切条件和措施”。可见,食品安全的范围比食品卫生广泛,还包括了食品质量和食品营养等要素。因此,笔者认为,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是指在食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活动,它直接危害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结合司法实践,则多体现在触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这两条核心条款的案件中。
笔者通过对西部某直辖市分院辖区起诉的9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它们集中表现出以下三个突出特点:
1.农村地区发案多,私人作坊问题突出。起诉的9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均开设有私人作坊,其中有6件设在偏僻的农户家中,这些隐蔽于农户家中的私人作坊规模小,易转移,流动性较大,执法部门不易发现且难管难查。
2.食品初加工环节发案多,浸泡熏制类手法突出。上述9件案件中,有6件是发生在收购原材料之后进行食品初加工的环节,占比达66.67%。而从作案手法上看,直接加工浸泡的有5件,熏制保鲜的有4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55.56%和44.44%,手法比较集中。
3.涉案问题食品数量多,滥用添加剂问题突出。上述9件案件均涉及被告人在加工过程中未按照相关规定控制剂量,滥用焦亚硫酸钠、食用硫磺等食品添加剂,致使二氧化硫残留量严重超过国家标准限值的情况,同时涉及的问题食品数量巨大,可能给更广范围食用群体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直接损害或留下长期的风险隐患。如徐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一案中,该被告人在生产18吨麻油榨菜丝和全形榨菜过程中,添加过量的焦亚硫酸钠和苯甲酸钠,致使成品榨菜中焦亚硫酸钠(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含量超国家食品安全标准48倍。
尽管《刑法修正案(八)》、《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然而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屡禁不止。仔细分析这一起起食品安全事件,不难发现其多次发生并非偶然现象,这其实是我国当前社会、经济等各种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部分不法生产、经营者不择手段追求问题食品背后的低廉成本和巨大利润固然是导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屡打不止的首要原因,但笔者认为,有三类因素对当前愈演愈烈的食品安全问题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一是制造者必要专业知识技能的缺乏。从犯罪主体来看,绝大多数涉案人员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农民,除了贪图低廉的加工成本、谋求经济利益的主观因素外,专业知识技能的缺乏也是导致此类犯罪频发的重要因素。他们往往仅懂得在加工食品时使用添加剂可保鲜和增添卖相,却对食品添加剂的具体使用标准、方法知之甚少,在进行食品加工时又缺乏专人的技术性指导,全凭个人经验和手感随意操作,很容易使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二是收购方专业检测技术手段的缺乏。此类案件的犯罪分子对初加工后的问题食品通常会联系买家进行收购,或者销往外地、送货上门。而收购方中仅有极少数大型生产厂家会进行专业的食品添加剂含量检测并进行相应处理,其余绝大多数的收购者受厂家规模、技术手段等限制,往往是直接将食品进行再次加工后就投入市场,未能严把质量关卡。
三是食品监管部门监管机制的缺失。有效监管机制的缺失是导致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频频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当前,虽然有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等众多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食品安全,但因组织和管理体系的原因,尚未形成统一联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缺乏对食品生产销售的全程、动态监督,从而给少数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
三、预防和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几点建议
综合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种种原因,我们可以发现问题的出现并非一个孤立现象,而是与我们目前的特殊大环境密不可分的。因此必须各方面共同努力,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
(一)加大执法监督,严厉惩治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行为
在我国,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多数是因为当前的多部门监管模式存在弊端而造成的。一些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以分工不明、责任不清为由,心存侥幸心理,不认真履行自身的监管职责,致使法律形同虚设。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后,监管各方更是相互推诿,导致问责极为困难。《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将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统一以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追究罪责。因此应经常性地开展责任和法律法规教育宣传,尤其加大对渎职犯罪的宣传力度,增强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危机感。同时,有关部门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应重视挖掘刑事犯罪背后的职务犯罪尤其是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犯罪的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的职侦部门立案查处,决不姑息。
(二)加强沟通联系,建立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联动机制
公检法各部门应各司其职,继续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一是注重深挖有毒有害食品源头,积极铲除制作销售窝点,排除各项干扰,严格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决不让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二是加强调查研究,尤其加强对查处食品安全犯罪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的探讨研究,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便于及时有效打击犯罪。三是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促进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要加强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开展各种专项检查整治行动,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长效合作机制,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四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深入剖析发案原因及特点,查找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提出工作建议,督促整改完善。
(三)明确使用标准,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剂量的规范管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在我国,食品添加剂超标是引起多数食品安全事件的元凶,备受各界关注。笔者认为,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若以不造成伤害作为判断标准,会将某些介于有害和无害之间尚有争议的食品添加剂排除在外,范围太过狭窄。因此建议应该以不能证明其无害作为判断标准,即只要无法证明其无害就为法律所禁止。同时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也应统一使用标准,明确规定其在各类食品中添加的最大使用剂量,为相关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提供依据,有利于依法行政的顺利进行。
论文摘要:近年来在多个领域政府监管屡屡失灵。本文对乳品行业质量监管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为:初次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时,公众对政府治理效果具有良好预期,消费者对违规企业的信任能迅速恢复;但财税分权的制度设计决定了地方政府与地方企业利益的高度契合,质检机构纵容、偏袒、保护违规企业是经济生活的常态,只有爆发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危及社会公共安全时,政府才会对违规企业进行运动式打击;食品安全事件的频繁爆发导致消费者不断修正对政府治理的预期,最终导致消费者对政府和企业都丧失信任。政府监管频频失控比市场自发调整对消费者信任的损害更为严重。
一、引言
近年来在衣食住行领域,“房价居高不下”,“假药”、“假疫苗”、“毒奶粉”事件轮番爆出。治理机制有多种,但由于中央集权的经济体制转轨路径依赖,公众对政府依然具有强的依恋情结,所以每当爆发大的公共安全事件时,公众都把有效治理的重望寄托于政府,一系列的行政性治理手段也会应运而生,但政府治理效果并不显著。以近几年频繁发生的“三聚氰胺”事件为例,在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之后,中央政府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颁布了新的乳品标准、下发了《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成立了以国务院副总理领导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等措施,但是2008年的“三聚氰胺”的阴霾尚未褪去,2009年底、2010年“三聚氰胺”事件再次卷土重来。
本文关注的主要问题是:对于频繁爆发的食品安全事件,政府能否真正彻底治理?如政府不能有效治理,这将会对消费者信任修复起什么作用?本文通过主成分分析的方法,以乳品行业“毒奶粉”的治理为例,探寻政府在不同阶段所出台的政策措施对消费者信任修复、乳品行业发展的阶段性影响、最终影响,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适应性预期与政府调控效果的关联性分析
预期在经济学中被定义为经济主体对与其决策有关的未来经济变量所作的预测或估计。预期成为影响经济活动的重要变量,在现代经济研究中,它经常作为一个内生变量被纳人到经济模型中。预期根据形成机理的差异分为静态预期、外推性预期、适应性预期和理性预期。按照适应性预期理论,经济主体在对经济变量进行预期时,不仅会考虑他们以前对该变量所作的预期,而且还会对他们过去的预期误差进行修正。以价格预期为例,pte=pt-le+η(pt-l-pt-1e)
式中,pte代表经济变量p的预期,η为适应系数(0<η<1)。该式表明,经济主体对经济变量所作的预期是在上期预测的基础上,通过修正上期预测误差而实现的。经济主体可以不断地通过学习、积累预期经验,调整预期使之接近于实际情况。如果被预期变量一直处于平衡变化中,[论文之家:]修正机制将有助于形成正确预期;反之,如果被预期变量发生了系统性变化,经济主体的预期将会发生失灵。
适应性预期与政府调控效果的关系为:只有公众预期的价格和实际的价格变化不一致时,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才能起到作用;如果两者相一致,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失效。如图1中的C点,如果实际的通货膨胀率为6%,而公众预期的通货膨胀率只有3%,在短期内由于企业和工人并不能观测到其他人的价格变化,企业会觉得价格上升是来自公众需求的增加,同时由于工人实际工资的下降,企业会增雇工人,增加产品供给。
图1:适应性的政策效果
本文以实证的方式,以乳品行业的政府调控为例,说明由于政府目标函数局限,政府并不能对食品行业进行长期、有效的监管,只能在食品安全事件爆发的高发期通过运动式的、间歇式的打击使得食品安全事件暂时得以遏制,食品安全事件将频繁发生;只要地方政府目标函数不变化,政府治理效果必将处于平衡变化中;频繁爆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将导致公众不断调整对政府治理效果的预期,最终公众将不再相信中央政府的食品监控,进而陷入对乳品行业、政府的低度信任陷阱;由于政府无效的治理,公众对乳品行业的信任将坠人更低层次。
三、政府监管效果与消费者适应性预期的逐步调整
(一)初期公众对政府监管具有良性预期,政府监管促成消费者信任的迅速恢复
2008年9月“三聚氰胺”事件首次公开曝光。在事件初期,消费者对国产乳品企业的信任降至冰点,消费者拒绝购买任何国产乳制品,各大知名企业由巨额盈利转为巨额亏损,一度面临破产、被收购的威胁。严重的产品质量危机后,消费者信任修复本是件极为困难的事情,但是,非常奇怪的是自2009年的第三季度开始,国产乳品行业竟然起死回生,多家企业出现了过10亿元的净赢利(表1),消费者重新恢复了对国产乳品企业的信任。
表1:大型乳品企业的净利润(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奶业年鉴》(2010)的相关数据整理得到
消费者信任修复是外界诸多因素通过影响消费者心理而起作用的。从2008年9月到2009年9月,各相关利益主体都作出了反应。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追究三鹿企业领导的刑事责任、在全国开展查处销毁问题奶粉的专项活动、启动行政问责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成立国家食品安全委员会),企业也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公开生产视频邀请公众监督、加大产品质量宣传、开办自己的牧场、整顿奶站向奶站派驻质检员、企业领导的公开道歉和承诺、扶持奶农鼓励奶农更换奶牛品种等)。
表2:样本特征信息
为了确保每个多重量表测量特性概念的充分性与适当性,本文在做主成分分析之前,还做了模型内部一致性信度与效度检验。(1)KMO检验。KMO检验是取样适当性度量参数,KMO值越大表示越适合进行因子分析。KMO检验结果为0.875(表3),大于学者Kaiser给出的0.5取值标准,适合因子分析。另外,从巴特利球形检验给出的相伴概率为0.000来看,非常显著,适合因子分析。(2)信度检验。信度检验是为了测度量表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经检验所有变量以及整体模型测量量表的克隆巴赫内部一致性系数a都大于有关研究建议的可接收水平0.7,显示了很好的内部一致性信度。
表3:KMO检验和巴特利球形检验
根据主成分分析方法的原理,运用SPSS统计分析软件计算出了各因子所对应的特征值、贡献率、累计贡献率与各指标变量正交旋转后的因子载荷矩阵。表4为计算得到的影响消费者信任修复的主成分方差贡献率,前四个主成分的方差贡献率达到86.095%,所以原来的15个变量反映的信息可由前四个主成分来反映。通过删除各变量的因素载荷阵表中loading≤0.5的小载荷量后,变量与因素之间的关系变得更为清晰,然后,通过直角转轴法把载荷阵表中交叉、重叠的变量剔除后,可清楚地看到第一、第二主成分的累积贡献率达到了67.600%(表4),这说明2008年食品安全事件后,消费者对大型乳品企业的信任能得以迅速修复,第一、第二主成分起到了最关键的作用。
表4:影响消费者信任的主成分方差贡献率
在主成分分析中,问项(可测变量)的相关系数的大小可以表示可测变量的重要性。第一主成分的方差贡献率反映了问项对所研究目标的贡献,该值越大说明问项与所研究问题的关系越密切。本研究的第一主成分为:中央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主抓领导负责制和《食品安全法》及新标准的颁布。它表示了在2008年食品危机后,中央政府向公众展示了中央政府强力打击的决心。长期的集权制管理体制使公众依赖于相信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强力打击的决心和态势给了公众食品暂时安全的预期。
表5:旋转成分矩阵
(二)地方政府的目标函数决定了监管的局限性和公众预期变量的平衡性
中国的食品监管检测机构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但绝大多数产品的检测是由地方政府质检机构进行。在检测技术可得的条件下,检测结构是否严格检测,检测结果真实、可靠、及时的前提条件是各级政府质检机构以消费者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但在财政分权的财税体制下,两级监管机构的目标函数都与消费者利益最大化不相吻合。通常情况下,中央政府质检机构的目标函数是通过执法投入和执法方式的变化使总成本最小,即min:c=h(e,u)+c(h(e,u),u)+e(其中h同时考虑到损害者、受害者利益和损失后,事件所造成的净损差,e为执法投入,u为执法方式,g为地方经济增长率,c为总成本),而处于官僚层级结构中的地方质检机构的目标函数则是职务晋升。在改革开放后,经济绩效成为官员晋升的最重要影响变量,即地方短期GDP增长率的最大化是地方政府追求的目标,max:g=g(h(e(u)))。
(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促成公众预期不断调整,公众信任水平走低
l、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导致公众不断调整预期
通过分析可知,自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首次爆发后,消费者信任迅速修复的主要推动力是政府的大力打击,是公众对中央政府的信任,但是由于地方政府目标函数与公众祈求食品安全目标并不一致,地方政府与当地企业利益高度契合,宽松的食品安全监管必为常态,食品安全事件必将频繁发生。2010年初期和2010年7月份“三聚氰胺”奶粉再次流入市场就是见证。反复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使消费者对政府治理食品安全效果的预期不断降低。
2、公众调低预期导致消费者对企业信任进一步降低的验证
消费者购买国产奶粉、进口奶粉的愿望的前后变化可验证消费者信任的再次走低。笔者在2010年的4月份和2010年7月份(最近的一次“三聚氰胺”事件后)两次对消费者对进口奶粉和国产奶粉的购买愿望、奶粉品牌的更换频率、如果国外知名企业进驻中国生产液态奶且价格相同,消费者更换液态奶的愿望三项内容做了调查。
表6:消费者对奶粉的购买愿望(单位:%)
从消费者对奶粉购买品牌的更换状况对消费者信任走低进行验证。持续购买是衡量消费者忠诚度的最重要的指标。2010年4月份的数据显示,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首次发生后,消费者在国产与进口、国产与国产奶粉品牌的更换率大幅度上升,经常更换品牌的比例竟然高达41.46%,而经常更换品牌的一个重要的原因竟然是“还不相信奶粉的质量,经常更换可以避免风险”,其比例高达74.47%(表7)。这么高的更换率充分说明了消费者内心深处潜在的不信任。2010年7月份的数据显示消费者经常更换的比例又上升为53.2%。
表7:对国产奶粉和进口奶粉的更换比例(单位:%)
从消费者液态奶的更换愿望对消费者信任走低进行验证。目前液态奶由于还没有国外企业进行本土化生产,并没有形成实际竞争,是大型乳品企业赢利的主要支撑点。消费者可能是考虑到液体奶的保鲜技术、并没有切实体验到国外本土化生产的液态奶等原因,所以目前消费者愿意更换的愿望比例并不是很高,在2010年4月份的调查中,有30.02%的消费者表示愿意经常换成国外的液态奶,在2010年7月份的调查中,该比例上升为41.06%(表8)。这说明频繁发生的“三聚氰胺”事件导致消费者内心最深处的安全也被触动了。
表8:对外国液态奶的更换愿望比例(单位:%)
四、实现公众良性预期的监管条件的构建
(一)中央政府应进行一些根本制度改革,改变公众预期的系统环境
信任重建的一个重要的条件是,信任危机后低信任度的企业除了应受到政府的严厉惩罚外,还应受到市场的惩罚,即长时间退出市场;高信任度的企业能够享受品牌、或信任溢价。市场强的硬约束才能使企业重视质量,对企业形成正向激励。要实现地方政府对违规企业的有效监管、从根本上减少食品安全事件,必须在财税制度、官员考核方式等诸多方面进行彻底改革。
论文关键词 食品召回 政府 责任
一、政府是问题食品召回的必然义务主体
(一)政府合法性的重要来源
在“民以食为天”的语境下,关系到每一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一直是人们普遍关心的话题;民众能够放心地消费企业为民众提供的食品是社会民意的期望所在。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不仅反映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和消费者保护制度滞后,而且反映了作为食品安全最后一道防线的食品召回制度在实际实施中的无力与无奈,这是政府责任失位的重要表征,这也可能会导致民众对政府的领导和管理能力产生怀疑、反感和抵触,从而削弱政府的合法性基础。鉴此,政府应转变政府职能,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我国食品市场进行政府规制,利用食品召回这一手段,预防和减少缺陷食品带来的危害,获得民众的价值预期。这样,既体现了其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所起的作用,从而避免政府因食品安全问题而面临的合法性危机,巩固执政根基;又有利于改善政府的工作效能和形象,提高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感。
(二)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现实需要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保障具有人权属性的生命健康权,是国家和政府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危及和伤害的是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应在生产的各个环节加以控制和监督;但我们应承认的一个基本事实是,即便这样,企业提供给市场的食品也不可能保证100%的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将已经离开生产线并进入流通领域的缺陷食品拒绝在消费者门前,可以避免缺陷食品对公众造成健康乃至生命的重大危害,是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重要的一个环节。纵观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召回制度,其特点之一就是开展缺陷食品的召回是将消费者的安全健康作为首要考虑因素。由于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存在不足与缺陷,在实践中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预防作用,我国民众的生命健康权仍得不到切实保障,民众对食品召回制度不接受,并最终演变成对政府公信力和管理能力的质疑。
(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诉求
公平正义是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础。公正正义作为一种道德准则,不能通过市场实现,而政府的公共性使其可以而且必须承担起维护公平正义的责任。公平正义的根本,是保证不同群体都能享受相同的权利,并由法律和秩序为这种权利表达提供保障。近年来频频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反映出我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缺位,而这中间,基层尤其是农村的食品安全形势更为严重。利用食品召回制度建立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追踪系统和食品溯源技术,可以收集基层的食品市场信息,记载食品安全的所有信息;一旦发现危害消费者健康的食品安全问题,即可迅速、准确定位危害来源,回收不安全食品,使社会产品消费环节中的所有参与者都享有平等的、公开的、有效的食品安全保障权益。
(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
在服务型政府的语境下,政府只是一个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其把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食品召回制度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战略问题的食品安全问题的最后一道“防火墙”,政府为建立和完善食品召回制度采取的措施、制定的政策是政府尊重人民意愿,体现人民要求,为人民利益服务的表现。政府在食品召回中的有所作为,不仅可以极大地消除公众对消费环境的危机感,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而且可以增强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公仆意识,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我国食品召回中政府责任的主要内容
(一)制度供给责任
总的来看,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已经确立,但并不完善和健全。以法制法规的制定为例,我国虽已有《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作《规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但《规定》只是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不能统领除质量监督机构外的其他食品监管部门;《食品安全法》只对食品召回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相对于《规定》有很大进步,但仍未解决与《食品安全法》衔接不畅、召回对象和范围不明确、主体范围规定不全面、程序不够完善、召回食品后续处理监督不力、责任主体处罚力度太低等问题。
除法律法规不健全外,有关食品召回的各种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行业标准等也需要明确和补充,如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只有500多个,不管是数量上还是范围上,都不足以涵盖所有食品,不能为准确认定是否属于问题食品提供标准和准则。
制度供给是政府依法行政和法律具有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条件。鉴此,政府应承担起食品召回的制度供给责任,包括制定法律、法规,具体的制度设计和各种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行业标准等以及调整、完善、补充、细化以保证其有效衔接和高度一致,使其更具备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在诚信缺失的当下,应从严法入手,大幅提高对违法者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者的“风险成本”,使违反召回责任的成本大于企业因此所获的利润,从法律上遏制制假售假行为。同时,可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如加强行业自律、制定食品召回指南等。
(二)监管责任
食品安全行政监督部门在对问题食品召回的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其一,极少履行责令召回的职责。食品安全行政监督部门负有对缺陷食品进行责任召回的义务,但在实践操作中,监督部门一般仅对检查定为不合格的食品进行媒体曝光、罚款处理或停产整顿,却鲜有责令召回的行为。据某位学者对国内2008-2010年公开报道的食品安全事件的统计来看,我国食品安全行政监督部门对问题食品进行责令召回仅有57例。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我国责令召回主要是采取分段多头的方式进行,这样的执法方式容易出现重复执法或相互推诿的情况,最终导致的是责令召回的效果不显著。
其二,对问题食品的召回后续监管不力。在实践中,对已召回的问题食品的处理是依靠问题食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进行的,由于我国法律对问题食品召回后的处理过程和结果的监管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加之无处理问题食品的相应标准和公示制度,仅靠企业的自律和能力难以达到彻底性、合理性、及时性的处理要求。
要解决上述问题的前提是明确统一的食品召回监管主体。在2013年国务院在机构改革中,新组建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该局的设立对改变我国原来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部门众多、管理混乱的情况大有裨意,但各级地方政府仍是原有的食品安全联席会议的管理架构。鉴此,各地政府可成立省一级或市一级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是实施“以一个部门为主”的监管模式来打破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重复管理、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的局面,加强执法力度,从而减少社会成本浪费,提高食品召回实效。同时,为避免不安全食品经过厂家“回炉”后再次流入市场,有学者建议,可以成立由政府督导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该机构根据不同情况在执法部门的现场监督下进行销毁或作其他无害化处理。
在明确统一的食品召回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应完善行政责任的法律体系,规范行政责任构成要素,加大对政府的惩罚力度,以形成有效的监管责任追究制度来约束监管部门的行政权利。除此外,食品召回的监督应要有公开、透明的监督保障的手段,如有学者提出,可由政府的食品召回监管机构作为食品召回信息公布的主体,在食品召回的各个环节,采取新闻会或网络信息或销售场所公告或海报等方式对食品召回情况进行公示。
(三)财政支持责任
食品召回制度的切实落实将给企业带来不小的经济负担。其一,食品召回成本过高,国内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难以承担。食品的召回,对企业来说是一种负担,不仅要损失产品本身,还要支付因召回和处理产品的所有运输费用、人员费用、处理费用、信息披露费用等,加上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尚处在起步阶段,缺乏必要的社会基础和认同,食品召回的成本不仅仅是召回食品本身的损失,更大的是食品企业的声誉下降和市场份额的丧失,同时,上市公司还要承担市值的损失。其二,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础是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可追踪系统和食品溯源技术食品追溯体系,这需要企业投入成本来购买相关的设备、数据库等。目前,我国大约有35万家食品加工小企业、小作坊无经济实力来建设追溯体系,而采用“一刀切”的方式(由政府设定一个技术门槛,要求必须建立有追溯体系的企业才可以进入市场)来解决这一问题是不现实的。
综上,在食品召回制度实施的过程中,需要政府给予企业一定的财政支持或是通过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分散企业在食品召回中面临的风险。一方面可以通过税收减免的方式对建立有食品追溯体系的企业给予经济上的优惠;对主动召回的企业给予经济上的宽大处理,鼓励企业在食品召回中诚信自律。另一方面可以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由政府倡导实行产品召回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该责任保险是由政府、企业共同出资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在合同生效期间, “召回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此制度的建立,不仅可以分散企业经营风险,而且由于得到专业的应急策略指导,企业抵御突发事故的能力也会增强。
(四)宣传教育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