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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怜红粉几条痕,水外桥边小竹门。《芙蓉》清·郑板桥
3、灼灼荷花瑞,亭亭出水中。一茎孤引绿,双影共分红。色夺歌人脸,香乱舞衣风。《咏同心芙蓉》隋·杜公瞻
4、竹色溪下绿,荷花镜里香。《别储邕之剡中》
5、棹移浮荇乱,船进倚荷来。《采莲曲》隋·殷英童
6、小荷才露尖尖角,早有蜻蜓立上头。《小池》
7、下有青污泥,馨香无复全。《京兆府栽莲》
8、吴主山河空落日,越王宫殿半平芜,藕花菱蔓满重湖。《浣溪沙》薛昭蕴
9、问子今何去,出采江南莲。《采莲》南朝·梁·吴均
10、微雨过,小荷翻,榴花开欲燃。《阮郎归·初夏》
【关键词】 交通信息化 大数据时代 契合
在大数时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已经广泛应用在各个领域,在交通领域发展过程中,信息化方式也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尤其是智能交通的出现, 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交通信息化变革的发展。只有积极对其进行研究分析,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工作质量。
一、交通信息化以及大数据的探究
在我国交通发展过程中,交通信息化是智能交通的前身,各种信息功能也发生了不同程度的变化,不仅提高了工作质量,而且也是智慧城市建设的关键所在。在应用过程中其主要特点是以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交换、利用等为主,提供多样化的交通服务,并且其融合了先进的通信技术、数据通信技术等,形成了一个完善的交通管理系统,能够全面对交通管理系统的发展。 在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建设,首先能够促进交通事业的持续发展,其次,能够加强对交通的监督的管理,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最后,能够有效提高交通运行的总体管理水平。交通行业信息化主要包含的内容较多,例如:以GIS技术为基础的交通业务的开发应用、数据库技术以及数据挖掘技术、系统集成技术为核心,然后在城市交通、公路、水运等方面进行应用,
二、大数据时代下交通信息化的契合分析
2.1大数据综述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谓的大数据主要指的是在对事物分析利用中资料较多,并且相应的软件工具已经不能满足实际的数据需求,不能正常对相应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利用,不能为系统的正常运行提供服务。在1980左右,国内一些专家就已经意识到大数据的重要性,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大数据已经逐渐应用到互联网中。 据美国互联网中心的数据显示,互联网数据每年都呈现递增趋势,并且全世界的大数据基本上都是近几年才产生,这些信息涵盖的内容较多,在各个行业发展中,测量以及传递也会产生很多数据信息。在一些关于大数据的著作中,都对大数据的主要特征进行概括总结,其主要特点主要表现在:数据量较大、数据传输速度高、数据呈现出多样化、数据价值较大,这四个特点也显示出了在大数据应用中,各种大数据的数量较多,能够实现体量级别的跨越;数据涵盖内容较多,能够满足数据多样化的需求。另外,大数据在应用过程中,具有很大商业价值,且价值密度较低,例如:在数据传输过程中,只需要几秒就能完成,这也是传统数据应用中存在的主要差距。
2.2大数据是交通信息化主要的发展方向
学者在研究过程中发现到2018年全世界的数据总量会达到29%的增长幅度, 如果以原来的148.7亿美元来计算,到2018年为止,就会增加到463.5亿美元。 传统交通信息化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大数据时代的发展需求,只有面向智能化方向发展,才能满通信息化的发展需求,在转型发展过程中,相应的数据信息也都已经实现智能处理,由此可以看出,大数据对于交通信息化的发展具有积极影响,并且在各种先进技术不断应用过程中,大数据能够实现一些理论上存在的工作,并且大数据已经逐渐和人们的日常生活融合在一起,其作用也越来越大,已经从原来的预测逐渐转变为依据城市交通的运行状况对其进行调整,保证交通的正常运行。在交通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大数据的影响,交通信息也呈现出多样性。例如: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其主要的生产量也会随着运输量的增加而逐渐增加。据相关数据显示,全世界交通信息的总量已经成倍的在增加, 大数据多带来的影响也让数据的非结构性特征逐渐彰显出来。
三、交通信息化建设途径分析
1、交通服务系统分析。交通服务系统主要是以交通信息数据为基础,为交通管理以及公众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系统在应用过程中,可利用互联网技术建设公众服务信息网,为出行者提供气象环境信息、路网交通状况、路况视频信息和交通事件信息等,同时,也可以通过信息网及时向公众宣传交通行业的时政新闻、管理法规等。此外,公众出行交通服务系统还要与交通广播电台等媒体合作,实现交通信息的实时共享,为出行者提供可靠的出行信息。
2、视频管理服务分析。在交通信息化建设中,可运用先进的视频流量检测技术和事件检测模型,构建视频分析服务管理系统,实时监测路网交通信息,检测拥堵、事故等交通事件,并及时向用户相关信息。通过视频分析服务,用户可掌握道路情况,有效规避交通事件的发生。
总结:综上所述,在大数据信息背景下,积极对交通信息化与大数据时代契合的研究进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提高交通信息化的发展,促进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
参 考 文 献
京国土房管出〔2003)1053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各用地单位:
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期管理的不断规范和健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变更日益增多,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用地单位提供更好的服务,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于受让方与我局签订出让合同后,申请变更出让合同的事项法律关系清楚,要件齐备、真实、有效,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可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二、按照简化程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时,可不签订补充协议,由出让土地受让方填写《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事项表》(见附件一,以下简称变更事项表),报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利用中心)核准后即可作为出让合同附件使用,与出让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利用中心在本通知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国家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核准出让合同的变更事项,按照简化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利用中心在按照简化程序办理出让合同变更时受市局的监督和指导。
四、可以按照简化程序办理出让合同变更的事项如下:
1.出让土地受让方法人单位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法定地址、银行帐号变更的;
2.出让土地的范围未变化,只是因公安部门审定门牌或地名办核准变更地名而变更的;
3.出让合同根据地价办公室会审定地价水平签订,因局长办公会最终审定地价水平变更出让合同的;
4.已与我局签订补充协议,可以该出让合同多交地价款冲抵另一出让合同地价款,在办理另一出让合同地价冲抵时申请变更出让合同的;
5.经规划部门批准,符合我局《关于加强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出字〔2003〕第187号)及其他关于变更出让土地规划条件的限制性规定,申请变更规划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增减额在原出让建筑面积的20%以内,不涉及地价水平变更的。
五、其他事项的变更应签订补充协议报我局批准。
六、出让合同变更的简化程序如下:
1.用地单位申请受理属于可按简化程序变更的,填写变更事项表与其他要件同时报送我局。
2.受理中心经审核符合收件条件和本通知规定的,可直接转利用中心办理。
3.利用中心收件后,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将加盖利用中心印章的变更事项表,返还出让土地受让方。
七、利用中心应每月制作《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将上述无须签订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的情况上报我局备案。
八、我局每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对利用中心的此项工作进行抽查。
九、对于报我局备案后或抽查中发现的不应核准而予以核准的情况,予以撤销;对于欠缺要件而予以核准的,要求土地出让受让方限期补齐要件,逾期不能补齐要件的,予以撤销。
十、本文件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四日
这一改革,将使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工作模式发生根本性变化,即由现行的申请人网上申请、到总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核准通知书的工作模式,改变为主要由申请人网上申请、在当地企业登记机关领取核准通知书的工作模式。这一改变,使申请人不必跑总局,即可全程办理不含行政区划等企业名称核准申请业务,从而有效节省了申请人的时间、精力和相关成本。
为实行这一改革,总局对企业名称审核权限等进行了较大调整,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登记机关和有直报权限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企业登记机关对本省市不含行政区划等企业名称变更核准进行审查;授权各地具有不含行政区划等企业名称外资企业登记管辖权限的企业登记机关,受理住所位于本辖区的不含行政区划等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等。
为配合此次改革,总局决定将总局企业名称库向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开放。各地登记机关的授权用户可以使用网上注册系统查询总局企业名称库、办理相关业务。同时,总局对部分企业登记规范进行了补充、调整,编写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业务操作规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操作指引》(路径:总局网站(saic.gov.cn)首页服务指南办事指南)等文件,用于指导基层、企业办理企业名称申请业务。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实行总局
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切实提高名称核准工作效率,总局决定,从2015年11月1日起,对依法需经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实行全程电子化办理(以下称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简称全程电子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内容做法
实行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主要是充分运用工商系统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各地企业登记机关的作用,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业务主要由申请人网上申请、到总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核准通知书”的工作模式,改变为主要由申请人网上申请、在当地企业登记机关领取“核准通知书”的工作模式。
主要做法是:申请人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注册系统)办理需经总局核准的新设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以下简称预先核准)业务,其“核准通知书”由企业登记机关打印、发放;各地已经登记注册企业申请变更名称,依法需经总局核准(以下简称变更核准)的,由各地登记机关受理审查后,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报总局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二、主要工作程序
各地企业登记机关按照“一审一核”的原则,配合总局按照以下主要程序(见附件1《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业务操作规程》)完成预先核准、变更核准全程电子化业务。
(一)预先核准
1.内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申请后,由总局审核人员对企业名称进行审核。核准通过后,总局通过该系统发放《企业名称网上预先核准告知书(内资)》(不盖公章)给企业名称申请人。申请人咨询当地企业登记机关,根据企业登记管辖有关规定,确认具体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核对告知书有关信息、确认本机关办理登记业务后,从网上注册系统下载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加盖总局企业登记专用章)并加盖本企业登记机关业务专用章,发放给申请人。
2.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既可以选择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提交申请(同时上传投资人证明文件PDF格式扫描件),也可以到有登记管辖权限的企业登记机关现场提交申请。网上申请的,其审核与打印发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程序参照内资企业办理。现场申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审查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网上注册系统上报总局审核;核准后,由企业登记机关从网上注册系统下载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发放给申请人。
3.企业名称已核调整
申请人可以对已经预先核准、尚未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申请事项进行部分调整(简称已核调整,下同),可以延长一次预先核准企业名称的保留期限。可以调整的项目是:地址、注册资本(金)、投资人名称和证照号码、经营范围、行业代码等。其中,调整投资人名称和证照号码属勘误性质,申请人须同时网上提供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扫描件(PDF格式)。
内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由申请人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按照预先核准程序办理。外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网上申请核准的,既可以由申请人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按照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程序办理,也可以由申请人向已经确认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调整申请;现场核准的,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调整申请。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外资企业名称已核调整业务后,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报总局审核。由于已核调整导致登记机关改变的,应当向改变后的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调整申请。
4.档案保存
预先申请核准后,在网上注册系统中自动生成申请书、审核意见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必要文件,以电子档案形式保存,总局不再保存相应文件的纸质档案。需要提供证据等使用的,由总局打印有关材料,并加盖企业登记业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申请人现场提交的外资企业申请材料和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相关材料等,由企业登记机关归入企业登记档案,可以不予另行单独保存。
(二)变更核准
1.变更申请及核准
各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通过网上注册系统上报本省企业登记机关审查,省企业登记机关审查通过后报总局核准。总局不直接受理省以下企业登记机关变更申请,但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登记机关已经建立本市和本省企业名称数据库联查机制的,经省企业登记机关同意,可以视同省登记机关,直接向总局申报。
总局核准变更申请后,将核准信息反馈给企业登记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从网上注册系统打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加盖本企业登记机关业务专用章发放给企业。
2.档案保存
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名称变更申请材料以及企业登记机关打印发放给申请人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等文件,由企业登记机关归入企业登记档案,可以不予另行单独保存。
企业登记机关通过网上注册系统报总局核准的有关变更核准过程信息,在网上注册系统以数据形式保存,不再生成保存相应文件的纸质档案。需要提供证据等使用的,从网上注册系统提取相关信息,由总局打印有关材料,并加盖企业登记业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三、有关保障措施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采取以下措施,保障全程电子化工作顺利推进。
(一)总局授权各省企业登记机关和有直报权限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各省市企业登记机关)对本省市变更核准进行审查。
(二)总局授权各地具有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外资企业登记管辖权限的企业登记机关,受理住所位于本辖区的外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三)总局企业名称库向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开放。各地登记机关的授权用户可以使用网上注册系统查询总局名称库、办理相关业务。已建立省统一企业登记业务系统的省市登记机关可以通过总局提供的标准接口,将省市企业登记业务系统与总局网上注册系统有效连接,做到市(区)、县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完成全程电子化业务。
(四)适应全程电子化需要,对部分企业登记规范进行补充、调整(见附件2《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补充调整登记规范》)。其中,补充、调整了5项提交材料规范(补充2项、调整3项),补充、调整了12种登记文书规范(补充7种,调整5种)。补充的企业登记规范与总局2014年的企业登记规范(《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9号〉及《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14〕31号〉)具同等效力,调整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企业登记文书规范以本通知公布为准。
四、有关工作要求
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需要各级企业登记机关的协同配合。各级企业登记机关要高度重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一)各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指定业务骨干专人负责全程电子化有关工作。网上注册系统对专责工作人员个人授权,并对授权用户进行痕迹管理。授权用户要严格遵守登记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私自将用户名和密码授与他人使用。由于岗位调整等原因需要调整用户的,需及时报本省市企业登记机关管理员,变更授权用户。各省市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指定A、B岗,A岗为主要负责人,保障工作不间断。业务较多的企业登记机关可以适当多设,但最多不超过3人。
(二)总局负责各省市企业登记机关专责人员的授权,各省市企业登记机关负责对本省市所辖各市(区)、县登记机关用户进行授权、管理等工作(见附件3《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用户管理办法〈试行〉》)。各省市企业登记机关要根据业务需要,积极组织各市(区)、县用户开展培训、交流活动。要及时掌握所辖市(区)、县用户人员状况,及时对用户信息进行维护。
(三)各地企业登记机关要积极配合全程电子化要求,对本单位企业登记注册系统进行必要升级改造,对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变更流程、分工等进行必要调整,配备彩色打印机、扫描仪等必要设备,确保全程电子化与本机关企业登记工作的有效衔接,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四)各地企业登记机关要把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作为本机关重要业务内容,纳入工作考核体系和相关制度管理。对专责工作人员,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窗口服务规范(试行)》等规定严格要求,加强管理。对于工作积极努力、认真负责、表现优秀的同志要给予相应奖励;对于态度懈怠、难以胜任专责工作的,要及时调整岗位,发现违纪违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各地企业登记机关对全程电子化的工作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总局企业注册局(外资局)联系。
工作电话:88650148,88650151
技术支持:88650152
附件:1.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业务操作规程
2.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补充调整登记规范
3.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用户管理办法(试行)【略。可访问总局网站(saic.gov.cn)首页服务指南办事指南或者点击本文底部蓝色字“阅读原文”查看。】
工商总局办公厅
为做好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过渡的准备工作,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现就进一步深化公费医疗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执行医疗经费由医疗机构定额管理的办法,合理确定定额指标和考核指标,认真落实奖罚措施。
二、享受人员负担医疗费用标准
1、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享受人员个人负担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支出在3000元(含)以下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20%,300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10%;
年度内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下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10%,10000元以上的部分职工个人负担6%。急诊留观且收住院的病人,其住院前7日内的留观费用与住院医疗费合并计算。
2、门诊放化疗的医疗费用,职工个人负担比例按照住院医疗费用负担比例执行,门诊血液透析、器官组织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的费用职工个人负担6%。
3、退休人员个人负担比例为在职职工的50%。
4、符合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离休人员、在乡二等乙级(含)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按照有关规定报销,个人不负担。
三、器官移植、组织移植列入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项目为: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其它器官移植、组织移植的医疗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器官移植、组织移植中器官源、组织源及其相关费用公费医疗不予报销,由个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