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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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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工资

民工工资范文第1篇

1、按照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使用农民工

2、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按月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不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

3、我公司分包单位使用农民工的,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执行,并负责督促其按规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4、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

5、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单位愿意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房地产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理和处罚决定。

单位全称:(单位或项目部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字)

农民工工资承诺书范文二:

致xxx水务局:

由我公司承建安县《xxxxxxxxxxx》项目现已完工,已于XX年9月底通过安县主管部门自检验收。

我公司郑重承诺:

1、在完成该项目期间,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的农民工工资已及时如数发放给农民工。

2、如果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相关纠纷及责任,均由本公司承担,均与业主单位(xxx水务局)无关。

xxxxxxx

农民工工资承诺书范文三: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劳务分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经三方协议,现就农民工工资支付事宜承诺如下:

一、 承包人是本工程农民工管理的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农民工的管理、用工合同管理和民工工资发放等工作。

二、 承包人必须选择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本工程施工任务,所招用农民工必须与施工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签订有效劳动用工合同。

三、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确保按规定、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放到民工本人手中:

(1)、承包人承诺在收到工程款后10日内付清全部农民工工资。

(2)、劳务分包人承诺在收到农民工工资后5日内全部如数发到农民工本人。

(3)、所支付的农民工工资必须直接发到农民工本人或劳务分包人,并由其签收。

四、期间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按以下方式处理:

(1)、剩余工程款大于等于拖欠数额的n倍(n为合同补充条款中所确定的系数)时,由发包人垫付农民工工资,垫付费用由发包人按垫付总额乘以系数n向承包人收回,从剩余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剩余工程款大于等于拖欠数额但小于拖欠数额的n倍时,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支付所拖欠工资,其中发包人支付拖欠数额的[(2-n)×100]%,承包人支付剩余拖欠额,发包人所支付数额抵扣全部剩余工程款;

(3)、剩余工程款小于拖欠数额时,由承、发包双方共同支付所拖欠工资,其中发包人以剩余工程款的[(2-n)×100]%为支付额度,承包人支付剩余拖欠额,发包人所支付数额抵扣全部剩余工程款。

五、任何一方未履行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劳务分包人(公章):

民工工资范文第2篇

建设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是容易引发群访事件的重要问题之一。随着形势的发展,我县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为了维护我县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就规范我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1.严禁建设单位违法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2.严禁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承接工程。由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3.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单位不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超过一个月的,施工企业应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后,方可重新开工。

4.禁止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务作业发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劳务作业发包人不得要求劳务作业承包人垫资施工。

5.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专业承包和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6.建筑企业必须按约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每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7.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建筑业企业必须与所有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录用农民工档案花名册,对农民工的个人信息登记造册。

二、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1.按交存主体,工资保障金分为两个部分。一是由建设单位交存。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到指定银行缴纳工资保证金,此款项主要由建设行政部门管理,用来解决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拖欠工资问题。二是由建筑企业交存。工程施工前,建筑企业按其主项资质到指定银行缴纳工资保证金。标准为: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交存15万元;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它用人单位交存10万元(我县暂无一级企业)。此款项主要由劳动部门管理,用来解决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的拖欠工资问题。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直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由责任单位按规定补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1)建设单位不按期拨付工程款超过一个月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2)因建筑施工单位非法转包、分包以及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工程负责人隐匿、逃跑或失踪,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3)根据农民工投诉举报,或由劳动、建设部门发现并经调查核实确属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4)其他需要支出的情况。

3.“工资保证金”的管理、使用,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规程略)。待工程竣工后,经建设和劳动部门核实未发现拖欠工资现象的,由银行将本息一次性退还。

三、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既各负其责,又要共同协作,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维护企业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欠薪群访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1.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事项:一是工程在发包、分包等各个环节中,承接工程的组织或个人的资质、资格审查;二是建设单位工程进度款的按期支付;三是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四是对超期不支付工资款的工程责令停工;五是对建筑企业建立相应的信用档案,作为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的依据。

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监管的事项:一是监督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是监督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名册;三是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四是做好日常巡查,禁止未签订劳动合同人员在施工现场从事劳务作业;五是及时纠正用人单位欠薪行为,对情况严重的立案处理,直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新晨

2.对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行综合治理,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每月对建筑企业的用工及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农民工举报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符合条件的及时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民工工资范文第3篇

应知应会内容所依据文件

【文件名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

【部门】国务院办公厅 【发文字号】〔2016〕1号

【日期】2016.1.17

【文件名称】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

【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文字号】人社厅发〔2017〕80号

【日期】2017年7月7日

【文件名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部门】国务院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第724号

【日期】2019.12.30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局面,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基本无拖欠。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有什么责任?

答: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有总体责任。

三、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有什么责任?

答:分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有直接责任。

四、严格规范劳动用工应该做到哪几方面?

答:签订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推行银行工资制度。

五、改进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管理和用工方式包括哪些内容?

答:加强建设资金管理、规范工程款支付和结算行为、改革工程建设领域用工方式、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六、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的行动措施有哪些?

答:共有十项。1、全面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2、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3、完善工资支付监控机制。4、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5、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6、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7、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作用。8、加大对欠薪违法行为的信用惩戒力度。9、开展治欠保支法律援助和普法宣传。10、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七、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对实名制覆盖率的要求?

答:2017年底前,实名制管理覆盖4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7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八、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对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覆盖率的要求?

答:到2017年底,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覆盖6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2018年底前覆盖率达到80%,到2019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

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说明农民工工资应当通过什么形式支付?

答: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民工工资范文第4篇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特点

根据调查显示,我国农民人均收入中约70%来自工资性收入,工资收入已经成为农民工收入的主要来源。对于农民工能否按时拿到工资这一问题,有关部门随机访问了100位农民工,结果显示:按时拿到工资的占15.1%,年底一并拿到工资的占13.5%。同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也随机作了社会调查,调查结果为:85%的受访农民工工资存在不同程度的拖欠,其特点如下:

1、农民工年龄偏小,社会经验不足。调查显示,外出的打工的大多数是家里的青壮年,自己的收入也是家庭唯一的收入来源。20岁以下的14人,20岁至40岁的63人,40岁以上的23人。他们中大部分没有接受过专业化的技能培训,生存技能和社会生活经验明显不足。

2、农民工文化程度偏低。调查分析表明,在接受访问的100位农民工中,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占52.1%,初中文化程度的占36.6%,初中文化程度以上的占11.3%。从文化程度来看,大多数农民工知识匮乏、素质不高。在外遇到不公情况时,联合同事与用工单位交涉的占51%,自己与用工单位交涉的占33.7%,找政府部门解决的占8.6%,放弃的占6.7%。

3、拖欠工资时间较长,农民工拿不出合理证据。调查显示,被拖欠工资一年以上的占27%,三年以上的占12%。从调查的情况来看,被拖欠工资的原因主要为: 一是老板告诉农民工手里资金周转不开,以此来拖延时间;二是认定工程质量不好,扣发工资以示惩罚;三是时间没有做够;四是拒付工钱。由于农民工大多数都是弱势群体,即使拒付工钱这些农民工也拿他们没有办法。

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原因

1、不健全的工程承包制。工程层层转包,是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目前的劳动市场上,劳动施工合同不完善,农民工工资偿付条款没有明确规定,一些有关系的人从开发商手中拿到工程后转手就给包工头,包工头在把活分给农民工,这样的工程承包使发包方与下面的转包人不见面,发包方给转包人的工程款一到,转包人就卷款而逃,直接导致下面的农民工完成工程后拿不到应得的报酬。

2、劳动法在执行过程中具有局限性,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完整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刑事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国家在规定春节(法定节假日)加班拿三倍薪水,而其他双休日则双薪,但节假日加班下来,大多数民工是拿不到双倍或三倍薪水,虽然劳动法有明确规定,但对执行内容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3、劳动力市场建设落后。我国改革开放进行了30多年,市场经济有了很大发展,但仍然不成熟、不完善。社会正处于转型发展时期,市场经济体制正呈现变革状态。农民工进城务工,主要是靠亲朋和老乡相互引荐和帮带,其余基本上是在盲目无序的状态下寻找工作,究其主要原因正是因为缺乏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一些企业为获取最大利润,按照劳动法规用工的很少,有的干脆就不签劳动合同,即使签了劳动合同,也不给农民工应得的一份,更不去当地劳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这就为那些唯利是图的用工单位实行不合理用工制度和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提供了便利条件。

4、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淡薄,维权能力差。由于历史和文化等方面的原因,农民工的素质普遍不高,对现行法律法规了解不多,加上缺乏城市文明和生活常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差,绝大多数农民工包括已经工作的农民工都不知道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即使有个别签了合同的也多属无效合同,或合同内容显失公平,明显对农民工不利,如大多数没有明确的工资支付时间的约定,使农民工很容易遭受欠薪的不公平待遇。当发生欠薪纠纷时,农民工无以为凭,即使通过法定程序解决,也只能为自己争取到一般权利。

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对策

1、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 依法规范用工行为。一是规定用工单位不得随便招工,若要招聘人员,一律要通过劳动管理部门开办的劳动力市场办理招聘手续。用人单位将用工数量、用工方式、用工条件一一列出,委托劳动中介组织与应聘者洽谈,谈妥后由应聘者、用人单位和劳动中介组织三方签订书面的规范协议。任何一方在履约中违约都将受到处罚。二是劳动中介组织必须严格依法履行其职责,一旦发现中介机构有意欺骗应聘者或用工单位,应接受处罚或依法取缔,并追究中介机构负责人的责任。三是劳动管理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自己开办的劳动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在劳动力流动、劳动力资源的开发、规范劳动市场秩序方面实现准确角色定位。

2、完善劳动立法。《劳动法》是调整和保护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在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同时,首先建立与《劳动法》相配套的制度,如建立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等级制度。其次建立健全欠薪报告制度,凡是发生欠薪的企业必须主动向劳动部门报告,隐情不报的视为违规。报告的同时,欠薪企业要主动制定出偿付计划和偿付时间表报劳动监察部门批准,不主动报告或制定偿付计划的企业,劳动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业或取消其用工的权利。逐步在劳动立法上完善以后,关键还在于如何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执法的公正性不仅需要执法者的公平公正,还需要构建完善的、多层次的监督网络。执法部门在开展劳动用工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执法专项大检查的同时,还应建立和完善一些监控和保障等制度,及时纠正和查处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违纪违法问题,确保有关法律法规能够得到全面的贯彻执行。

3、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有利于保护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工群体。劳动力市场应当为农民工提供专项服务,使他们在外就业有个依靠。一是设立更多的公共就业服务结构,服务机构将用工单位的信息免费及时提供给农民工群体。二是公共服务机构应当降低门槛,为一些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实力较弱的用工主体提供优惠政策。三是提供人性化的服务,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栏等多种方式为农民工提供优质、便捷的就业服务。

4、增强农民工法律意识,加大农民工维权力度。增强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和自我维权能力,首先要培养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在务工前培训时,应增加学习我国现行《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使其懂得自己在劳动中应该享有的劳动报酬权、休息权等。其次要让农民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一旦出现托欠工资情况,不要采取极端方式去讨薪要薪,要合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民工工资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民工;欠薪;刑事处罚

一、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状

在我国,拖欠农民工工资不是在个别企业中存在,而是极为普遍的现象。据统计,2002年全国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为400亿元,2003年为1000亿元,被拖欠工资的民工比例高达72.2%,有的企业欠民工工资竟达10年。2004年虽然各级政府一再承诺不再发生“新的拖欠”,但是不能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现象仍时有发生。2005年全国9400万民工累计被拖欠的工资高达1000亿,人均1000余元。另一项统计显示,北京市劳动争议案件中,因工资而发生的争议占40%;2004年1月到11月深圳检查出的企业拖欠、克扣的职工工资总数已经达到2.6亿元之多,而被拖欠的职工主要是农民工。2006年全国拖欠民工工资再次达到1000亿,其中建筑企业拖欠工资的比例高达72.2%,仅有6%的民工能按月领取工资,令人触目惊心。

二、现行法律制度保护农民工薪酬权益存在的缺陷

(一)民事实体法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缺陷

民事法律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强调形式上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平等,但在某些方面却忽视了实质上的平等,农民工作为劳动关系中的被雇佣者,在占有社会资源上同作为雇主的企业主比较处于一种绝对的弱势。这种实质上占有资源的不对等,在以形式平等主义为特征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导致农民工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在工资被拖欠后,不能完全依靠民事法律实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多情况下只能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二)劳动法等实体法的规定不健全,对农民工薪酬权益保护不力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前者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后者包括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工单位。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是以劳动行为为其依据的,只要其施行了劳动法中的劳动行为都应当由《劳动法》来调整。这些规定虽然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农民工特殊的双重身份导致的与其他职工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的状况,使这些规定在适用上的针对性较弱。另外,《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但在现实中,因为农民工是弱势群体,工资拖欠的追偿只要求对拖欠额度的补发,而拖欠的利息和追偿的成本却得不到补偿,这在某种程度上无异于鼓励拖欠。另外,由于对经济补偿的范围和标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且赔偿金也只是选择适用,并非当然适用,因此在实践中很少有责令支付赔偿金的现象,从而使得该规定形同虚设。

(三)诉讼法和劳动仲裁制度没有为农民工提供必要的支持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包括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两大程序,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劳动仲裁是法律诉讼的前置程序,而法律诉讼又包括两审终审的程序。在现实中,这类案件的必要程序要全部走完一般需要1~2年,有的案件终结时用人单位已不复存在或无从查找相关责任人,造成了执行难的状况。此外,不论是劳动仲裁程序还是司法审理程序,都是根据相应的证据确认双方存在的事实,据此依据法律作出裁决或判决。但现实生活中农民工往往无法举证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双方确定的工资标准。这样的结果往往对农民工不利,要么败诉,要么以最低工资标准确认工资额。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入罪的必要性

近年来,有关人士和部门已经提出相关建议,增加对欠薪行为的刑事处罚。但是在理论界,对于欠薪行为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学者的认识尚不完全一致。一些学者认为,在市场环境下,“恶意拖欠工资行为不只是单纯违背了双方的‘共同意志’,而是违背了社会的共同意志时,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契约的范围”,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与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相比,危害性有过之无不及”,为了有力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建议我国刑法增设恶意拖欠工资罪。另一些观点认为,拖欠工资行为只是民法上的违约行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我们很难将纯粹的拖欠行为认定为社会危害性严重的行为,对拖欠工资行为增设新罪、发动刑罚,在司法上可操作性不高,不能达到立法者的目的,因此应通过其他多种社会治理手段加以治理。

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拖欠农民工工资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给予刑事处罚有其必要性。

1.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与其它一切行为的本质区别。当某一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时,这一行为不但严重侵害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社会秩序,也必然严重地直接或间接侵犯或威胁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为了惩罚这一行为,同时也规诫其他人,有必要用最严厉的手段进行惩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成为潜在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一旦在特殊的情况被引暴,对社会的危害是无法估量的。

2.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给予刑事处罚并不违反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欠薪行为引入刑法规制不违背用刑宽缓的刑法发展趋势,而是在原来法律条款上的适用。只有严重侵犯到法益的行为,刑法才将其规定为犯罪。如果处罚过宽,则使许多人的利益受到剥夺;但是,刑法处罚范围过于窄小,则意味着许多利益得不到刑法的保护。二者均违反了刑法的目的。我们并不是要把所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行为均以犯罪论处,只是对一些严重的拖欠行为才给予刑事处罚,这是对农民工工资权益的最终保护。

3.国外有相似的立法例

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看,采用刑罚手段打击恶意欠薪行为是可行的。例如《韩国劳动标准法》第109条规定,任何人拖欠工人的工资,应判处3年以下监禁或处以2000万以下罚款。泰国《劳动保护法》第144条规定,对欠薪的雇主要判处不超过6个月的监禁或不超过10万铢的罚款或者刑罚并施。《德国刑法典》第266A条[截留和侵占劳动报酬]规定:“(一)雇主截留应当为其雇员向社会保险机构或联邦劳工机构交付的保险金,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二)雇主受委托代其雇员从其工资中扣付给他人的款项,但在期限届满前未通知雇员,截留而不交给他人的,处与前款相同之刑罚。”我国香港地区《雇佣条例》第23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工资不得迟于工资期满后7天支付。第63C条规定,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理由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定罪,可以罚款20万港元及监禁1年。第67条[申请拘捕潜逃雇主]规定:“任何雇主或前雇主,如行将离开本港,有意逃避支付下列款项:(a)欠付雇员所赚的工资,不论该工资是否到期支付;或(b)拖欠雇员根据契约应得之其他款项。”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罪的构建

对于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罪,笔者在借鉴其他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具体设计如下:公司、企业、机关、个体经济组织具有工资支付能力,无正当理由,在工资期满后7天内拖欠或拒绝支付农民工应得工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处或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此外,该条应该放在刑法典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部分,因为该罪直接侵犯了农民工的财产权益。

参考文献:

[1]任海伦.论刑法谦抑性.社科纵横,2006年第4期.

[2]孙燕山,孙凤君,顾维忱.论劳动权益的刑法保护[J].政治与法律,2004(2).

[3]曾粤兴,张勇.刑罚权发动的合理性.人大代表增设拖欠工资罪议案的思考[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4).

[4]阎宝龙.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法律思考.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4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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