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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制度是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随着税收制度的发展,国家出于特定时期特定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因素,对不同征税对象、不同纳税主体的税收负担进行倾斜性配置,从而实现对特定产业或主体的扶持与激励,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公平的目的,税收优惠制度应运而生。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税收优惠作为税收制度的内容,却并不具有财政收入的属性,相反,它给予相关纳税主体的税收减免实际上造成了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从国家财政的角度出发,可以将税收优惠视为一种特殊的财政支出,由此,税收优惠可以理解为以税的形式所表现的国家财政支出的一种,或称税式支出。
(一)税式支出概念的界定
税式支出的概念是在税收优惠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英国学者认为税收制度中的许多减免措施“实际上相当于用公共的货币提供津贴”,这一发现为税收优惠制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向。1967年,哈佛大学教授Stanley给出了税式支出的基本定义:在税制结构正常部分之外,凡不以取得收入为目的而是放弃一些收入的各种减免税优惠的特殊条款即为税式支出。Stanley关于税式支出的相关理论对以后各国学者关于税式支出的研究有着重要影响。之后美国、德国、法国、荷兰、西班牙等各国逐渐在国内开展税式支出制度构建实践,各国学者对税式支出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有学者认为,税式支出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通过税收制度发生的政府支出;有人认为税式支出是对主要税收准则概念的特殊偏离;还有学者认为税式支出是不属于某税的基本结构的税收放弃。
(二)税式支出概念的内涵分析
尽管国内外学者对税式支出的概念表述各不相同,但通过对不同观点的对比分析,可以发现这些观点其实存在很多共识。首先,税式支出是对基准税制的偏离,其结果是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基准税制是税收制度的标准条款。税收制度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税收制度实施所必需的结构条款,例如税基、税率、纳税主体、纳税期限等,也即基准税制;另一部分就是税收中的各种特殊优惠,与正规税制结构相背离,表现为对税收收入的放弃,也即税式支出。其次,税式支出具有特定的经济、社会政策目标。税式支出表现为税收收入的减少,但并非所有减少税收收入的行为都是税式支出,税式支出对税收收入的减少是基于特定的经济、社会政策目标的。税式支出的目的就是鼓励特定的经济行为或对特定的纳税主体给予扶持,并通过对特定行业的税收减免或减轻相关纳税主体的税收负担的方式实现对经济的调节作用。最后,税式支出是一项特殊的财政支出。税式支出是从国家财政支出的角度规范税收优惠的制度体系,是税收优惠制度与国家财政支出制度交叉的部分。通过对各种定义的对比分析,笔者认为税式支出是国家为了实现特定的经济、社会目标,在税收制度中规定一系列与基准税制相背离的条款,从而给予特定纳税主体或纳税项目税收优惠的一种特殊的财政支出。
二、税式支出的效益分析
(一)税式支出与税收优惠
税式支出是在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发展而来,没有税收则优惠税式支出也无从谈起,二者在表现形式上也并无太大区别,但二者绝不是简单的同义反复。税式支出的真正目的是通过对税收优惠的财政支出性质的肯定,赋予税收优惠与财政支出一样的预算管理可行性,从而对税收优惠进行规范管理,解决税收优惠实践中的诸多问题,而不是简单地提出另外一个概念来取代税收优惠。因此,税式支出和税收优惠是从不同的角度对税收优惠的不同解读。税收优惠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侧重于对税收优惠的个别分析,而税式支出则是从公共财政的角度对税收优惠从总体上进行解读,强调总量控制与效益分析,将税收优惠与公共财政安排相联系。税式支出将税收优惠纳入财政支出的范围进行统一的预算管理的含义是传统的税收优惠概念所不具备的。
(二)税式支出与直接支出
税式支出是财政支出的一部分。政府的财政支出有两种形式:一是直接的财政支出,它以财政收入为前提条件,对已经入库的财政收入资金经由严格的预算程序确定其支出方式,然后再财政出库,表现形式为“先收后支”。另一种就是税式支出这种间接的财政支出,税式支出是在税收的过程中通过税收优惠条款直接发生的财政支出,支出对象是国家应收未收的财政资金,客观表现为税收收入的减少,其收入和支出过程中并不存在确实资金向国库的流动,表现形式为“坐收坐支”。税式支出相对于直接的财政支出制度具有更大的隐蔽性,也因此导致在实践中,税式支出设置混乱、容易导致权力滥用等现象。不过,其制度设计带来的相对稳定性和即时灵活性也为税式支出提供了存在合理性。财政直接支出由每年的政府预算所决定,预算的调整变动影响着直接支出,大大降低了直接支出的稳定性。而基于税收法定的原则要求,税式支出条款多规定于正式税法中,法律的强制力要求其应具有稳定性,这也保证了税式支出的相对稳定性。税式支出在纳税主体缴纳税款时从应纳税款中直接实现,简化了纳税主体将应纳税款交由政府作为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进行预算编制后再以直接支出的方式分配给纳税主体的中间程序,缩短了资金在政府手中滞留的时间,使得税式支出相对于直接支出具有更高的时效性和效率。此外,税式支出形式多样,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针对特定行业、特定纳税主体在税式支出适用时间、范围等层面确定不同的税式支出形式,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使其更具有灵活适应性。
三、税式支出理念对我国税收优惠制度构建的现实意义
(一)总量控制的不足及弥补
1.税收优惠规模过大。
我国税收优惠规定于各税收法律规范的具体条款中,涵盖范围过大,不仅在各个税种中都有税收优惠项目的存在,更几乎涉及到经济生活的各个层面。过于普遍的税收优惠项目设置,使税收优惠失去其特殊性,由“特惠”变为“普惠”,一方面造成了政府财政收入的大量减少,另一方面,若税收优惠的覆盖面过于宽泛,其对特定对象的激励、扶持效果将不复存在,这也使得税收优惠的政策激励目的失去意义。此外,税收优惠的大量存在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机制,比如对外资企业的大量优惠政策导致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处于明显不平等的竞争地位,损害民族经济的发展。地方滥用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形成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影响税制统一和财政支出管理。
2.税式支出理念简化税收优惠制度。
税式支出制度的构建赋予了税收优惠与财政支出一样的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可能性,使得各种税收优惠项目的预期目标和成本投入有了记录与分析依据,并通过对税收优惠项目所指向的特定活动或纳税主体享受税收优惠带来的社会经济效益的评估,来衡量一项税收优惠项目的财政状况是赤字还是有盈余,从而优化税收优惠制度,淘汰效益低于成本或相对效益低下的税收优惠项目,为税收优惠项目的合理存在提供了理论依据。并且通过对税收优惠项目的简化,避免了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而带来的种种弊端。
(二)收支配置的倾斜与重构
1.财政收支的比例失衡。
我国当下并没有建立统一的税收优惠预算管理制度,税收优惠的财政支出性质的忽略导致政府财政配置现状严重失衡。这种配置不均衡现象体现在政府财政收支失衡和财政支出配置中直接支出和税式支出模式选择的不均衡。从政府财政收支整体来看,税收优惠是国家实现特定社会经济目标的重要政策工具,税收优惠项目的实施目的在于其带来的可期待利益,而对一项税收优惠项目是否合理的评价标准就在于该项目实施所支出的成本与其预期利益之间是否能达到平衡。但在当前税收优惠制度下,对于税收优惠的财政支出性质认识不足使得税收优惠得不到有效的监管和评估,政府过分夸大税收优惠带来的利益,对其成本避而不谈,甚至每年的税收优惠支出总额都没能及时进行统计分析。若预算过程中不考虑税式支出的影响,政府的预算对于政府财政支出活动的控制力度将大大降低,大量政府资金会以税收优惠的形式流失。每年有大量的财政支出在无监管的情况下支出,这无形中造成了国家财政的重大损失。从政府财政支出层面来看,由于税收优惠与直接财政支出都具有财政支出性质,使得二者存在相互替代和转换之可能性。而财政直接支出需要经由严格的预算程序确定并且监管力度较大,政府也更倾向于通过税收优惠的形式进行隐性的财政支出从而规避直接支出的诸多限制。
2.税式支出理念统筹政府财政收支。
财政收不抵支是各国普遍面临的问题。根据财政部统计,2008年至2013年,我国赤字规模分别是1800亿元、9500亿元、1万亿元、8500亿元、8000亿元和1.2万亿元。平衡财政收支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增加税收收入,但这会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税式支出理念为政府提供了新的解决途径,可以通过削减税收优惠规模的方式来减少政府财政支出。大量混乱、分散的税收优惠政策经预算编制清理后将改变我国财政收支的现状。既然明确了税收优惠是财政支出的一种形式,就应当将税收优惠纳入财政支出范畴,与直接支出一起进行统一的预算管理。在统一的预算管理过程中,协调税收优惠和直接支出的关系,针对既定的政策目标选择最合适的支出方式。例如,对于需要长期激励的产业可以考虑采用税收优惠给予扶持,而对于短期内需要资金帮助的项目采取财政拨款的方式更为恰当,因为税收优惠相较于直接支出具有更高的稳定性。此外,采用统一的预算管理可以控制政府的总体支出规模,若政府扩大税收优惠范围,则必须减少直接支出的开支,否则税收优惠与直接支出的总量超出一定的限额,预算监督部门与公众必将质疑政府的决策行为。
(三)管理秩序的缺陷和完善
1.税收优惠管理松散。
由于我国法制建设现状并不完善,所以无论是整体税收法律规范还是税收优惠法律规范都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在立法层面,一方面税收优惠制度多由行政机关制定,真正由立法机关确定的税收优惠项目所占比例较少,导致税收立法行政化。虽然使得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效率增加,保证了税收优惠的灵活性,但却导致税收优惠政策的随意性扩大。此外,中央和地方的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划分混乱,地方性、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多。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发展地方经济,增强本地区竞争优势而出台的一系列地方优惠政策往往背离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根本目标,那些真正需要给予优惠的行业或纳税主体并不一定能获得优惠。地方过多过杂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损害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也影响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在执法层面,对于纳税主体依据税收优惠项目获得的税额减免款项的具体使用方向缺乏有效的监督。税收优惠不同于直接支出,直接财政支出的支出款项有明确的使用方向,税收优惠则直接从纳税主体缴纳税款中给予减免,减免税款该由纳税主体如何使用并无规制,往往会导致税收优惠的经济目标难以实现。此外,我国税收优惠制度中责任机制设置不完善,对纳税主体的违规行为以及税收征管机关的违规审批行为的责任追究机制尚未建立。不仅如此,大范围的税收优惠并无有效的监管机制,税收优惠层面信息公开不够,税收优惠透明度低,纳税主体往往故意制造税收优惠条件以规避税收,导致企业资源配置方式并不适合企业发展需要,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秩序。
2.税式支出理念推进税收优惠预算管理。
【关键词】 税式支出 收入分配公平 研究
一、问题的提出
税式支出是20世纪60年代后期在西方税收理论研究领域形成的一个经济范畴。从一般意义上说,税式支出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通过制定和执行税收制度中与一般的或称规范性的条款相背离的特殊税收政策、法规条款,以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为代价,给予特定纳税人与纳税项目以各种税收优惠,以减少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促进和扶持经济发展的一种特殊的政府支出。
1955年,英国皇家利润和所得课税委员会就注意到,在税收制度中所安排的许多税收减免(Tax Relief)“实际上相当于用公共货币提供的补助”。自此,税收减免问题就不仅被从收入的角度,而且从支出角度加以研究。而税式支出这一概念的正式形成则源于美国。1967年11月15日,美国财政部税收政策部长助理Stanley S.Surrey在纽约一家金融集团公司的演讲上首次提出了税式支出的概念,并将研究成果发表在1968年的财政部年度报告中。
在我国,税式支出概念的萌芽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和税制改革的实践。一方面,在两步“利改税”后,税收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另一方面,以放权让利为主的经济体制改革使减免税的范围和规模日益扩大。自1987年开始,《财政研究》和《税务研究》等刊物先后发表了税式支出系列专门文章,探讨税式支出理论在我国运用的可能性以及对收入分配的影响,如孙志伟《国际上的税式支出制度》和丁淼《从美国税式支出的情况看税式支出理论在我国的运用》。
进入20世纪90年代,在已有理论探讨和实践发展的基础上,诞生了一批有关税式支出的专著,如《财政补贴经济分析》(李扬,1990)首次将税式支出作为财政补贴的形式之一,从宏观和微观、理论和政策等不同层面上论述了对国民经济主要方面的影响。《税式支出简论》(郭庆旺,1990)对国外税式支出制度进行了初步介绍。《税式支出分析》(刘心一,1996)结合我国税式支出的具体实践,对税式支出的概念、特点、分类、原则、规模、利益转移和归宿、效率与成本效益分析等理论问题进行了全面阐述。《税式支出管理》(邓子基,1999)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有益做法,总结我国税式支出管理的实践经验,揭示问题,提出改革、完善我国税式支出管理的建议。
二、税式支出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积极效应
税式支出,作为以税收形式实现的政府财政支出,是税收制度中政策性非常强的一部分内容,也是政府贯彻各项政策、调节经济活动、稳定社会的一个特殊重要工具。尤其是在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措施中占有重要地位,在税式支出的众多功能和作用中,调节收入分配是其一项重要的功能。税式支出,尤其是为有纳税困难的纳税人和贫困地区提供的照顾性税式支出,将一定程度上增加特定低收入者的税后可支配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的不公平状况。
第一,在商品税方面,通过对生活必需品采取低税率或免税政策,而对非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课征特别消费税,可以有助于实现调节社会收入分配的目的。一般来说,对商品的课税属于间接税,易于向前转嫁,其最终税负将主要由消费者承担。因此,对生活必需品采取低税或免税的优惠政策,将降低这些消费品的价格,加惠于消费者。而且,收入越低的人生活必需品消费在其全部消费中所占的比重越高,其从减免税政策中获益的比例的也越大;同理,对非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课征特别消费税,收入越高的人非生活必需品和奢侈品在其全部消费中所占的比重越高,其承担特别消费税的比例也越大,所以,有利于公平收入分配。
第二,在所得税方面,通过规定起征点、免征额或对特定所得减免税和对特定支出予以税前扣除等税式支出政策,也可以帮助低收入者。通过设置起征点、免征额,将大部分达不到既定收入额的低收入者排除在“税网”之外,使其不必承担纳税义务。又如将全部所得区分为勤劳所得和非勤劳所得,对勤劳所得适用较低的税率,考虑到勤劳所得在低收入者总所得中所占的比重一般来说要大于高收入者,因此,也有利于调节社会收入分配。此外,对农业的灾歉减免、对老年人、残疾人和老少边穷及欠发达地区的税收减免、对社会保障基金、慈善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扣除、对非盈利性机构和社会团体的税收优惠等,都体现了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意图。
第三,在财产税方面,通过规定起征点、免征额或对特定财产的减免税,同样可以调节社会财富分配。按照国际惯例,对抽象财产价值的课税一般都规定了起征点、免征额,以减轻或免除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在我国现行的财产税体系当中,虽然没有设置起征点或免征额,但都规定了对家庭自住房、残疾人使用的车辆、农用车辆以及非盈利机构财产的减免税优惠,同样可以减轻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第四,作用直接。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税式支出直接作用于政策对象,省去了对政策对象予以筛选的过程,避免了因资格审查不严或受益者期满而造成的政策错位与缺位。
第五,社会成本低,税式支出不但可以节省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费用,而且也节省了纳税人的纳税奉行费用,从而可以节约一定数量的社会成本。
三、税式支出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消极效应
虽然很多税式支出政策在制定之初丝毫没有要加大收入分配差距的意思,但实际执行的结果却确确实实造成了这样一种客观效应,即税式支出调节的逆向性――税式优惠的大部分流向高收入阶层,随着个人所得额的提高,从税式支出中获得的收益增多。税式支出产生逆向调节效果的原因如下。
第一,是因为税率的累进结构。税收政策调节收入分配和自动稳定器的功能主要源于税制的累进性,但税制的累进性在加重高收入者税收负担率的同时,也相应加大了高收入者从税式支出中获利的可能。税率的累进性有时还会使高收入者从税式支出中获取超额利润,典型的如对政府公债利息收入的免税规定。
第二,很多政府希望通过设立税式支出来鼓励的行为具有正的需求收入弹性。例如,越是高收入者越有能力去从事政府鼓励的技术研究开发、公益性捐赠、环境保护和医疗、教育等投资,而正因为他们在这些与税式支出相关方面的支出水平远远高于低收入者,其从有关税式支出中获益的数额也就自然更大。
第三,税式支出对收入分配的消极影响因以下事实而被进一步放大:享受任何形式税式支出的前提条件是纳税人必须产生足够的纳税义务,以便进行税收扣除和抵免,这就使那些应纳税额很小甚至因收入低于起征点或免征额而无需纳税的低收入者和亏损企业、免税的非盈利机构排除在受益范围之外,而这些群体可能是最需要政府扶持的对象。
第四,税式支出只能在纳税人具有基准税制规定的法定纳税义务的情况下发挥作用,而对于不具有纳税义务但仍处于贫困境地的居民,税式支出就会无能为力。在这种情况下,也只能借助于直接财政支出来解决问题。
第五,税式支出不如直接支出来得实在,看得见、摸得着。税式支出由于具有一定的隐蔽性,纳税人对其贯彻实施往往没有明显的感受,无法产生显著的社会效应。
最后,如果在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安排中过于依赖税式支出,税收减免过多,就会增加税务机关贯彻各项规定的执行成本和纳税人解读税法的遵从成本,此时的政策效率可能不及直接财政支出。
通过上述优劣分析,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方面,税式支出只能作为一种辅助形式,只能作为直接财政支出的有益补充。认清这一点,在具体的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就会既充分发挥税式支出的积极作用,又不会过多过滥地使用税式支出手段。
四、完善税式支出管理,强化对收入分配的调节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由于税收管理经验的不足,税收征管水平有限,使我国的税式支出存在一定程度规模过度、管理松散、效益低下、作用不强等问题。因此,我们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完善现行的税式支出政策,尽可能消除其负效应,从而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目标。因此,既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和成功经验,也要结合我国目前的实际。应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将税式支出纳入政府财政支出范畴
政府通过税式支出的形式,放弃本应获得的税收,减少特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与先依法征税,再通过财政支出将一部分税收收入返还给最需要援助的纳税人,两者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因此,税式支出在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的财政支出范畴。不加预算控制的税式支出不仅会侵蚀税基,而且给预算法带来缺漏,给社会政策也带来了压力,因此,将税式支出列入政府的财政支出的范畴,按照财政支出的管理方式进行量化和监督,是科学合理地管理税式支出的有效途径。
2、制定统一法规,增强税式支出政策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目前我国的税式支出条款分散于各个税种的单行法、实施细则以及补充规定等为数众多的税收文件中,这种做法不仅造成部分税收单行法内容庞杂,而且也不利于征纳双方全面、系统地了解税式支出政策的具体内容,使得税式支出的透明度、严肃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大打折扣。因此,建议单独制定一个统一的税式支出法规,使各个税收单行法中体现的优惠,仅限于长期稳定的内容,并且通过税制结构来规定。而将税式支出的具体措施、范围、内容、办法、审批程序、审批办法、享受税式支出的权利和义务等规定,集中在统一的税式支出法中,超越此法规定的减免税不得认同和执行,以加强税式支出法规的规范性、透明性和整体性。
3、建立税式支出制度,加强税式支出的预算监督和管理
税式支出之所以容易被误用、滥用以致失去合理的限度,产生一系列负效应,除了由于决策者对税式支出发挥作用的途径和效果认识不清外,还往往因为缺乏严密的权衡、分析和约束机制。因此,应该借鉴国外税式支出的理论与实践,编制税式支出预算,从总量、使用方向、管理方式等方面规范税式支出的监控与管理,提高我国的税式支出效率。
从长远来看,要提高税式支出管理的科学性,就必须建立一整套税式支出分析、评估制度,对一定时期国家、地区或某一纳税人的税式支出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以监督政策实施。但是鉴于我国国情,我们可以先选择一些税式支出规模较大且对经济有重要影响的税式支出项目,进行预算控制和实效分析,积累一定的税式支出经验,为我国税式支出的规范化、效益化管理奠定良好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注:本文属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D200727004。)
【参考文献】
[1] 张晋武:中国税式支出制度构建研究[M].人民出版社,2008.
[2] 李志远: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税式支出制度[J].税务研究,2004(3).
[3] 刘佐:对税收支出问题的再探讨[J].税务研究,2003(3).
二手房增值税如何计算?专家表示,房屋增值越小,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也就越少。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二手房交易环节实施营改增,并非一定会增加购房者的交易成本。二手房增值税出台背景
财政部2月17日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显示,除北上广深城市外,所有住房(包括普通和非普通住房)只要满2年(含2年),对外销售均免征营业税。而北上广深仍然适用去年老政策,满2年(含2年)非普通住房,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满2年(含2年)普通住房,才免征营业税。
张大伟表示,在二手房交易未实施营改增之前,二手房交易环节中的营业税只有部分房源缴纳。目前2年内营业税的税基是销售价格,未来如果将增值税变成增值部分,那么税基将变小。也就是说,即使日后改变,那么最后的税基加税率所造成的影响也比较有限。
二手房增值税计算方法
据易居研究院智库研究中心总监严跃进测算,如果按照目前营业税征收的5.5%税率来计算,那么,转让100万元住宅且不考虑免征等因素,共需交纳5.5万元营业税。如果二手房交易日后实施营改增,那么计算增值税则需考虑销项税额以及进项税额。
假设购房者购买了一套50万元的住房,且目前价格上升至100万元,则这个时候的进项税额为50/(1+11%)*11%约为5万元;而销项税额为100/(1+11%)*11%约为10万元,也就是说增值税税额约为5万元。
如果购房者购买了一套90万元的住房,且目前价格上升至100万元,则这个时候的进项税额为90/(1+11%)*11%约为9万元;而销项税额为100/(1+11%)*11%约为10万元,这个时候的增值税税额则约为1万元。
二手房增值税是否增加交易成本
一、税法上对增值税收入的时限规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确定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二、新准则对增值税收入的确认的相关“亮点”
1、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1)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2)“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一般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科目。“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应作为“利得”,计入“资本公积”或“营业外收入”科目。
(3)在新准则体系下,收入被定义为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总流入,费用被定义为日常活动中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流入和流出不包括在收入和费用之中,这样,收入减去费用就不等于利润了
2、新准则在计量时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原准则规定“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即计量采用名义金额。
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新准则下增值税收入核算中相关会计科目的变化
(1)原来核算中常用的“应交税金”科目,与“其他应交款”科目合并,合并之后的科目名称为“应交税费”。
(2)在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中,原来使用“待转库存商品差价”科目,新准则下,取消了这个科目,使用“其他应付款”科目,
(3)新准则没有设置“自制半成品”、“委托代销商品”和“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科目,而设置了“发出商品”科目。核算一般销售方式下,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的商品成本。
4、增值税收入的确认的五个条件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新准则下特殊增值税收入的财税协调处理
(一)售后回购,因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例1]甲公司于5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商品,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成本为80万元。甲公司应于9月30日以110万元购回。
①销售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7
贷:库存商品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其他应付款
20
②每月(5-8月份)末计提利息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2
贷:其他应付款
2
③回购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1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
贷:银行存款
128.7
借:其他应付款
28
财务费用
2
贷:库存商品
30
财税差异分析:售后回购业务,在会计核算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作账务处理,但在税收上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和采购两项经济业务。销售方的销售实现时要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并收取价款,由于甲公司销项税额小于其进项税额,差额部分留待以后抵扣,但应按规定交纳企业所得税。
(二)、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处理的财税差异
[例2]甲公司售出设备一套,协议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销售当年末分五年分期收款,每年2000元,合计1万元。假设不考虑增值税。假定购货方在销售成立日支付货款,只须付8000元即可。
分析:应收金额的公允价值可以认定为8000元,据此可计算得出年金为2000元、期数为五年、现值为8000元的折现率为7.93%.
1、在不考虑增值税因素下的账务处理:
销售成立时:
借:长期应收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2000
财税差异: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税法上规定,销售方应该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来确定销项税额。当然,如果一次性开具了发票,则应全额确定销项税额;新会计准则将应收金额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收益”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财务费,税法并不认可。所以,以后各期摊销的未确认融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在考虑增值税因素下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837.61
未实现融资收益
1709.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52.99
财税差异:
【关键词】:水质 水量 冲击 对策
1 、水质冲击及其影响
水质的大幅度波动和频繁变化,使气浮处理效果变差,曝气池的污泥只有在相对稳定的曝气池水环境下才有更高的活性,水质的大幅度和频繁波动,不仅使活性污泥活性下降也使活性污泥的负荷加大或减小,出现暂时的营养缺失或营养过剩,从而降低污泥适应性与活性,当废水PH值过高或低,就会破坏微生物正常的生活条件而丧失活性,当有毒有害污染物浓度过高时,微生物会因此而中毒死亡。另外,气浮出水超过曝气进水水质的要求,曝气处理就受到更大的影响冲击。隔油出口硫化物含量过高,将使气浮处理效果下降。来水的PH值过高和过低都将使整个废水处理装置受到影响甚至于瘫痪。
1.1 S―冲击
硫元素是微生物生长的仰制剂,当其在污水中含量不超过一定值时,曝气池内活性污泥中微生物经过驯化后能够适应并氧化分解硫化物;但当污水中硫化物含量过高时,在微生物吸附氧化化分解过程中,硫进入微生物细胞内并竟争性地抑制细胞的生化合成,使微生物生理代谢紊乱,活性降低甚至死亡,使曝气处理无法正常进行。
1.2 挥发酚冲击
高浓度挥发酚对活性污泥有严重的冲击性,活性污泥受冲击,出水不合格,脱氮效果下降的很明显[1]。苯酚达到5.6 mg/L硝化作用受到抑制,邻甲酚达到11~16 mg/L硝化作用降低75%,间甲酚和对甲酚分别在达到11.4 mg/L和11.65mg/L硝化作用抑制75%。
1.3 乳化油冲击
乳化油在水中呈稳定体系,主要是由于油粒在表面活性物质的作用下,界面被包围一层电荷,而产生双电层现象,其电场力阻碍着油粒的互相粘聚使乳化油成稳定体系,此外,固体粉沫的影响,在污水中亲水性的固体粉沫,小部分被油润湿,大部分被水润湿而包裹在油粒,从而阻碍油粒的互相粘连,也使乳化油呈稳定体系。
大量乳化油进入曝气池,被活性污泥吸附后粘附在其表面使絮凝体变轻,不易下沉易造成污泥上浮而流失,而且,粘附在絮凝体表面的乳化油,阻碍了微生物对氧的需求,活性降低,此外,粘附在絮凝体表面的乳化油阻碍了活性污泥对有机物的吸附吸收处理效果变差。
1.4 高温水冲击
生化曝气池对水温有严格的要求,水温的忽高忽低,都会对生化处理系统造成严重的冲击。生化曝气池进水水温不应大于40℃ ,如果水温突然超温,活性污泥会大量死亡,处理效果明显下降,出水各项污染物含量大幅度增高,严重影响处理效果。而持续水温高,活性污泥会慢慢适应,对污水处理影响不大。
1.5 pH值冲击
PH值对曝气处理的影响实质上是影响活性污泥中微生物细胞的内酶,酶是生物体内各种生化反应的催化剂,其主要成分是蛋白质,是具有离解基因的两性电解质,其离解形式不同,催化性质也不同,而其离解形式受PH值影响,只能在适合的PH值条件下,酶才能具有活性,因而才能使活性污泥有较好的氧化分解有机物的能力。因此,PH值过高或过低,就会破坏活性污泥中微生物正常的生活条件而丧失活性,从而造成微生物的适应性和活性降低,严重时,会造成微生物大量死亡,甚至使整个生化处理系统瘫痪,对生化处理系统造成严重的冲击,
污水处理效果受到严重影响。生化处理单元COD去除率随pH值变化如图1所示。
图1 生化单元COD去除率随pH值变化趋势图
从图1可以看出,在pH值为6~8范围的时候随着pH值的逐渐升高,生化单元COD去除也率逐渐升高,但pH值在8~11范围的时候,随着pH的升高,生化单元COD去除率逐渐下降,尤其在pH达到11.0的时候,生化单元COD去除率降至23.48%,严重影响处理效果。从上图可以得出,生化处理单元pH的合适范围为6~9,最佳pH值范围为7.5~8.2,当pH值达到11.0的时候,生化处理单元中的活性污泥大量死亡,严重影响污水处理效果。PH值过高或过低对生化系统造成严重冲击,导致大量活性污泥死亡,污泥沉降比明显降低,污泥沉降比随pH值变化趋势图如图2所示。
图2 活性污泥沉降比随pH值变化趋势图
从图2可以看出,在pH值为6~8范围的时候,活性污泥沉降比随着pH的升高而升高,在pH值为8~11范围的时候,活性污泥沉降比随着pH的升高而下降。活性污泥适合生长的pH值范围为6~9,活性污泥的最佳生长pH值范围为7.5~8.2,当pH值超过9.0的时候,活性污泥开始出现不适应,当pH值达到11.0的时候,对活性污泥造成严重冲击,大量活性污泥死亡,污泥沉降比大大降低。
PH值过高或过低对生化系统造成严重冲击,导致大量活性污泥死亡,污泥沉降比明显降低,在pH值为6~8范围的时候,活性污泥沉降比随着pH的升高而升高,在pH值为8~11范围的时候,活性污泥沉降比随着pH的升高而下降。活性污泥适合生长的pH值范围为6~9,活性污泥的最佳生长pH值范围为7.5~8.2,当pH值超过9.0的时候,活性污泥开始出现不适应,当pH值达到11.0的时候,对活性污泥造成严重冲击,大量活性污泥死亡,污泥沉降比大大降低。
此外,pH值过高或过低会对浮选处理系统造成冲击,这主要是由于絮凝剂需要在合适的pH值范围内才能很好的发挥絮凝作用,pH值超过使用范围,会造成絮凝作用减弱或失效。一般情况下,絮凝剂在碱性条件下的处理效果均略优于酸性条件下的处理效果,这是由于pH值对胶体颗粒表面电荷的E电位有很大的影响,继而影响絮凝剂的性质和作用。在碱性条件下,污水中的胶体表面电位下降,扩散层变薄,胶体之间容易接近而脱稳,因此胶粒下沉快,除去效果好,剩余浊度低,随着pH值的降低,胶粒被过多的相反电荷包裹,胶粒表面电荷变号而重新稳定,处理效果下降,剩余浊度较高。但是,当PH值过高时将造成浮油乳化,混凝剂作用减弱,浮选池矾花变弱,去除石油类效率下降,在pH值为6~8.5范围的时候,浮选系统石油类去除率随着pH值的升高而升高,在pH值为8.5~11范围的时候,浮选系统石油类去除率随着pH值的升高而降低。浮选系统絮凝剂适合使用的pH值范围为6~9,最佳使用的pH值范围为8.0~9.0,当pH值超过9.0的时候,混凝剂作用逐渐减弱,石油类等污染物去除效果下降。
1.6 冲击物的辨别法
水质冲击物往往具有明显的特点,它们具有特殊的颜色或气味,我们可以通过其特点来进行辨别,更好的监测水质情况,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处理水质达标。
表1 冲击物辨别法
序号 冲击物 污水颜色 污水气味
1 硫化物S 黑色 臭鸡蛋味
2 挥发酚 粉红色或深红色 来苏味
3 乳化油 混浊发白 /
4 碱水 乳白色 /
2 、 水量冲击
来水水量的忽大忽小会对污水处理装置造成一定的影响,水量过大时会对污水处理装置的隔油、浮选、生化等各个处理单元造成严重冲击,影响出水水质,水量过小,会给装置的正常生产运行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水量的忽大忽小频繁变化会对污水处理装置带来冲击,影响污水处理效果。
根据隔油池必要的三设计数据垂直上浮速度、水平流速,停留时间可以看出,停留时间对隔油运行效果有较为显著的影响,来水水量相应流过隔油池污水的水平流速也相应增大,就不能较好的保证正常的水力条件,同样也破坏废水在池中所必需的停留时间,最终造成运行效果不良状态。
此外,对于浮选处理单元的溶气气浮来说,水量大时停留的时间也是影响气浮效率的决定因素,也就是说污水处理量的增大势必影响到废水在浮选池的停留时间,造成浮选混凝反应时间不足,分离段分离时间不足,溶气量减低,以致造成后絮凝现象,影响到生化单元的曝气处理,使出水水质变差。
不仅如此,水量的忽大忽小也会对生化单元造成影响,带来一定的冲击。来水水量增大时,污水在曝气池停留时间缩短,污泥负荷加大,影响出水水质。水量过大时,将造成活性污泥的上翻流失。水量长时间较小时,将使曝气池内活性污泥发生营养短缺现象,降低了其活性因而影响是生化单元曝气处理。
3 、 对策
3.1 水质冲击对策
3.1.1 硫化铁法除硫
在浮选投加铁盐可使S―生成硫化铁或硫得以去除,减缓对生化处理单元的冲击。
碱性条件下:
Fe3++S2-Fe2 S3
酸性条件下:
Fe3++S2-Fe2++ S
根根据来水S―的多少投加铁盐,在此可去除S―50% ~60%[2] 。
3.1.2 采用生物铁法除硫
铁盐可提高曝气的氧转移率,提高活性污泥的活性、沉降性。使之耐冲击、COD去除率高[3]。污水场采用铁法除硫和生物铁法,对来水S―的冲击可以完全克服。
3.1.3 pH值冲击对策
污水pH值过高或过低时,应在调节池进行均质稀释,在中和池进行中和处理,当气浮出水PH值高于9或低于6时,应停止向生化单元曝气池进水,将来水改流至事故应急池进行暂时缓存,待来水水质好转后再将pH超标污水逐渐参入进行处理。
3.1.4 投加活性碳粉
在来水水质冲击时活性污泥大多会松散、沉降差,使之流失。投加活性碳粉可使松散的污泥吸附在小碳粒上,重新形成苗胶团,使之避免或减少流失。
3.1.5加大磷盐的投加量
磷盐是活性污泥生长的必需营养源,在水质冲击时磷盐尤为重要。适当的增加磷盐量,可提高COD、CN―和挥发酚的去除率,提高耐冲击能力。
3.1.6延长泥龄和增加泥量
高龄污泥的耐冲击性好,泥量高则污泥负荷低,所以延长泥龄和增加泥量是应付冲击的手段之一。
3.1.7 加大曝气风量
水质冲击时加大曝气风量可提高耐冲击能力。如S―可氧化为硫代硫酸盐或硫酸盐、如NH4―、N可进行硝化反应、还可满足活性污泥在受冲击时的高需氧量等等。
3.1.8 其他方法
应对水质冲击还可采取许多办法,如加大污泥回流量、提高浮选容气罐压力、向曝气池投加絮凝剂、投加特种细菌、加大浮选加药量等等。
3.2 水量冲击对策
应对水量冲击,我们采取的解决方法是一间调节池投入使用,另一间调节池作为应急备用,当来水水量突然增大时,我们将部分污水改流至备用调节池,进行稳定水量、水质,待来水水量小时将备用调节池水逐渐处理,如果水量过大,还可以将部分污水改流至事故应急池,待水量小时再缓慢处理。
4 、结论
(1)筒易水质冲击物辨别法简单、实用、可行,在炼油化工厂污水处理过程中,能够及时、准确的辨别水质冲击物,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质冲击对整个污水处理装置产生严重的影响,影响总排放口出水水质,对调整生产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2)水处理装置的水质、水量冲击对策多,上述方法简便易行,具有实用性,对应付水质、水量冲击和生产调整实用,效果好。
参考文献
[1] 刘德军“同步法脱氮技术可行性探讨”石油化工环境保护。1997.1
[2] 刘德军等“炼油污水场处理能力探讨”石油化工厂环境保护。1995.4
[3] 薛文源“现有污水处理厂的技术改造和节能”工业水处理。19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