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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把绿豆洗净,将水滤去一部分,刚好没过绿豆表面即可。
2、将绿豆放入冰箱中冷冻至结冰。等想煮绿豆汤的时候,就可以直接拿出来煮了。
3、水烧开后将绿豆放入锅中,大约煮两分钟左右,绿豆就会“开花”啦!
(来源:文章屋网 )
ADR机制,在民事纠纷解决中尤其特有的存在价值,而其价值和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程序上保障了民事纠纷冲突主体自主救济权,即保障了民事纠纷当事人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选择、参与并处分自己纠纷解决的程序权利;其二,实体上,在一定条件下保障当事人迅捷、低耗、有效实现自己的民事权利。ADR的理论和实践,给我们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对外来人口矛盾纠纷的解决带来了重要的启示,也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如果我们能通过ADR机制,构建有效模式,促成外来人口矛盾纠纷的和平解决,将会有力弥补外来务工人员和当地社会的矛盾与隔阂,促进社会的和谐。
二、江宁区法律援助中心———ADR模式应用实例
(一)ADR在江宁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具体应用
江宁区法律援助中心结合本地外来流动人口较大的实际情况,从2006年率先在全国采用非诉讼调节模式(ADR)来参与到具体案件的调解中来,到2014年,江宁区非诉讼调解的案件数量在区县级层面上已经位列全国第一,通过非诉讼方式调解的案件数量占到了全区总案件数量的百分之四十以上,调解成功率也已经达到百分之九十以上。江宁区法律援助中心之所以能短时间内取得如此可喜的成绩,与它能够及时调整ADR方案的实施方式,将ADR理论与当地的调解实际相结合,同时能够大胆创新,建立起一整套完整的非诉讼调解模式不无关系。
1.设立独立的调解部门
江宁区法律援助中心从2008年开始,针对矛盾纠纷数量多的实际情况成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作为第三方参与到纠纷的调解中来。法律援助中心将愿意接受调解的双方当事人送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并交由专门的调解人员来进行调解。这一措施不仅简化了调解程序,使调解变得更加快捷,同时也增加了法律援助中心的案件纠纷的吞吐量,满足了当地案件调解的巨大需求。
2.完善的三级调解网络机制
江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本区内的数十个街道上派驻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把工作深入到各个街道和社区。各个街道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对符合非诉讼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及时受理,并向法律援助中心报告,由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介入进行调解。这样一个三级调解网络,覆盖全区、街道和社区。同时,法律援助中心也与区内多个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建立了有效的对接和联动机制,保障了纠纷能够及时有效的解决。
3.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绿色通道
在调解实践中,江宁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外来务工人员这一类特殊的群体开通绿色通道。法律援助中心会根据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外地户口,以及基本的能够表明其与用人单位、企业之间关系的证明,就可以将其快捷立案,保障涉及外来务工人员的纠纷案件能够得到及时解决。
4.政府部门的支持
江宁区政府每年下拨江宁区法律援助中心用于法律援助的经费达到一百三十万,超过南京市其他区县,这为法律援助中心顺利进行法律援助提供了保障。同时,江宁区政府也支持成立了全国首个法律援助工作站,对于开展非诉法学研究·61·法制博览LEGALITYVISION2015·02(中)讼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三、外来人口ADR的问题剖析
(一)非诉讼调解机制观念急需推广
长期以来,诉讼是处理法律纠纷,当然包括法律援助工作的核心手段,但随着时代的进步,诉讼的固有弊端却在一步一步地限制民事纠纷的解决,由于其对证据的严格要求,使那些对法律知识了解不多的外来务工人员,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而进退两难。然而在我国民间,对于“打官司”观念的根深蒂固也直接影响了外来务工人员不愿意选择非诉讼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近几年来,虽然非诉讼调解模式在江宁区发展势头良好,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仍然有极大的空间去拓展,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宣传和教育,让他们了解到非诉讼对于他们解决纠纷所能够带来的便利,才能够让ADR深入人心。
(二)ADR专门人才的缺乏
近年来,江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所调解的案件数量一直在逐年上升,调解最终成功的诉讼纠纷所占比例也相当高,但是我们也会发现,在实际的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调解不专业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进行非诉讼调解的这些人,大多都有一定的思想境界,有一定的奉献精神,但是在实际的调解过程中往往会力不从心。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他们很难讲出真正有价值的专业术语,在调解时也是更多地从道德的层面上而非法律的层面上,在制作调解协议书时,也会有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在当今外来务工人员的民事纠纷逐渐增多并且逐渐趋于复杂化的情况下,这样的调解队伍与ADR模式所需要的调解员队伍是不相适应的。因此,应当逐渐加强调解人员的素质建设,逐步提高调解人员的调解水平,避免出现一些因为不规范而导致的错误。虽然是非诉讼调解,但是这关系到外来务工人员的切身利益,绝对不能马马虎虎、敷衍了事。因此只有提高调解员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素质,才能使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利益得到真正的保障。
四、总结
(一)非诉讼调解机制优势巨大,值得推广
南京市江宁区作为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外来务工人口聚集地,区司法局在2004年起率先从理论走向实际,开始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使用“ADR模式”,采用非诉讼方式结案,获得很好的效果。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出现给民事纠纷的解决带来了全新的面貌。中国社会自古是个人情社会,无数的矛盾纠纷在人情关系的网里被消化。亲人间,朋友间,爱人间,进入诉讼,走上法庭,不论审理顺利与否,感情关系往往碎镜,不可复原。而非诉讼方式正能有效避免亲人离间,兄弟反目的发生。在大量的抚养赡养纠纷、遗产纠纷等事务中,通过调解,避免矛盾激化,让利益分割但感情保留,这是诉讼所不能做到的。在处理外来务工人员纠纷时,非诉讼调解模式同样有很大的优势。权利义务关系及证据清楚时,当事人双方能很快达成调解方案,避免了进入冗长的诉讼程序;权利义务关系清楚但证据缺乏时,通过法律机构的介入,能够使用普法、劝告等方式对过错方进行一些工作,使其能愿意履行义务,避免了因证据缺失导致了受害方在诉讼中的劣势地位,使得其合法权益能有效得到保护。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一种纠纷解决途径,在实际应用中不是哪一个法律机构专属,由于外来务工人员纠纷所涉及方面的多样性,往往解决纠纷时需要多机构的协作,在这种协作中,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才能真正被最有效应用。南京市早在2004年就在区内开设“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集合法院、法援、公安、妇联、劳动仲裁、建工局等等多机构的办公人员,联合进行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构建了“大调解”格局。这就是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实际生活中的灵活应用。
(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期待突破
近日,笔者走访了浙江洁能电气有限公司,对话了该企业董事长徐柳光先生。
浙江洁能电气有限公司是一家研制生产既可以用于深循环领域,又适用于浮充领域的无镉胶体“绿色阀密铅蓄电池”的科技型企业。徐柳光说,该企业已被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认定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138项重点项目之一。
徐柳光董事长介绍,“绿色阀密铅蓄电池”与传统的铅酸电池相比,可谓“青出于蓝而胜于蓝”,在技术上有了质的飞跃。“绿色阀密铅蓄电池”显著的优点在于绿色、环保、节能、不产生二氧化硫,不污染空气,不腐蚀载体,而且电池的使用寿命长。一般情况下可以正常使用18―24个月,特殊情况可以使用60―70个月,存放时间可达一年以上。特殊设计的工艺,一次灌装电解液,终身免维护,使用方便。在使用温度上,“绿色阀密铅蓄电池”也有较大的优势,它的使用温度可宽至零下50℃至零上70℃,可适应多种环境下的作业要求,并且不燃烧不爆炸,大大提高了使用安全系数。在抗震方面,该电池也有优良的表现,即使在行驶中剧烈的颠簸造成电池壳体断裂,也可根据断裂情况继续行驶300―1000公里,并且容量大,放电性能好,让使用者的“信心指数”大幅提升。
徐柳光董事长说,保护环境是一种责任,不管是个体还是企业组织,都有责任把这项工作做好。为了更好的履行这个社会责任,公司正在加快步伐发展。目前,已完成规划275亩地的规划工作,其中占地75亩的一期工程将在今年11月交付使用。公司计划购置“绿色阀密铅蓄电池”自动生产线11条、铅烟除尘装置4套、污水净化装置1套、综合设备测试仪6台、充放电机60台、全自动配胶机1套。一期投入生产后,年产“阀密铅电”约212万KVAh,预计产能将达到10―11亿元。
“绿色阀密铅蓄电池”相比传统阀控铅蓄电池,能量转换率高、功率更大、循环使用寿命更长,彻底杜绝了镉污染,是业内专家一致称道的21世纪最有发展前途和应用前景的新型绿色能源体系。
关键词:海南乡村旅游住宿 农家旅馆
中图分类号:F590.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海南乡村旅游的发展
海南乡村旅游萌芽于 20 世纪90 年代中期,至今已有海口、三亚、文昌、琼海、万宁、澄迈和定安等市县开展了乡村旅游,其中兴隆热带植物园、澄迈万嘉果园已列入全国农业旅游示范点。乡村旅游产品主要有三类:一类以自然生态风光为主,如兴隆热带植物园;一类以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体验为主,如海口的绿枫农庄、文昌的渔家乐;还有一类是以农民新村(文明生态村)旅游为主,如海口、文昌等地的文明生态村旅游。此外,农业主题公园类已提上建设日程,如目前正在建设的海口市演丰热带乡村主题公园项目。
总体上看,海南乡村旅游尚处在起步阶段,乡村旅游的规模不大、热点不多、种类不全、层次不高、产业地位不明。主要存在四个突出问题:一是全省上下对乡村旅游重视不够。一些地方和部门没有把乡村旅游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推动旅游转型升级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农民、农场和企业投身乡村旅游的意识不强,同省外轰轰烈烈的乡村旅游发展态势比,海南乡村旅游比较冷清。二是乡村旅游缺乏积极有效的引导和扶持。海南乡村旅游一直处于自然发展状态,旅游和农业主管部门都没有将其纳入工作统计范围,至今家底不清,没有科学的规划引导,也没有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扶持。三是乡村旅游产品开发滞后。产品体系不全,观光型的多,度假型的少;自然生态类的多,农事体验类的少,民俗文化类产品更是空白。产品配套性不强,食住行游购娱要素不全,有的景点可进入性差,没有公共交通,无法吸引大量游客前往;有的休闲娱乐活动单调,造成游客停留时间短,重游率低。四是宣传促销不力。旅游部门没有将乡村旅游作为一项重要的旅游产品进行整体形象宣传,旅行社也没有将乡村旅游纳入常规旅游线路进行促销,全省尚未策划一些大型的活动来造声势,使得海南乡村旅游的市场知名度较低。
二、海南省目前乡村旅游住宿设施主要类型――农家旅馆
笔者于2011年7-8月间选择了乡村旅游开展较好海口市琼山区文明生态村进行了实地访查,了解了当地乡村旅游住宿设施情况。海口市琼山区文明生态村背景如下:
作为海口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核心区,琼山不仅有五公祠、琼台书院、海瑞故居、云龙改编旧址等名胜古迹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其文明生态村更是景色迷人、独树一帜,先后创建了本立村、龙鳞村、田心村等文明生态村,全区创建文明生态村500个,占自然村总数的66%,目前共有9个村庄开展乡村游。近年来,琼山区结合农村的区位、生态、人文等优势,提出了“百村联创百里文明生态村长廊”的创建思路,以海榆东线为主轴,以沿线的红色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百里绿色生态循环农业园区、低碳经济产业带为特色资源,打造“百里乡村游长廊”,建成生态优美的绿色长廊、经济发展的富裕长廊、文化繁荣的教育体验长廊与农家乐发展的乡村游长廊,吸引了国内外游客与更多城里人来观光度假、生态养身、休闲娱乐。
表1海口市琼山区农家旅馆客房数量
资料来源:海口晚报
作为乡村旅游开展较好的琼山区的生态文明村,没有专业接待酒店,有的只是农家旅馆,这种乡村旅游住宿类型正是海南省乡村旅游住宿类型的主流。2010年8月通过评审的《海南国际旅游岛村庄规划设计导则》针对国际旅游岛的村庄建设,提出了专门的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包括慢行系统和民宿业。民宿业要求结合当地特色资源,积极发展乡村旅游业,沿慢行系统两侧结合特色民居合理布置驿站,发展农家特色餐饮、住宿等服务业。《海南国际旅游岛村庄规划设计导则》评审的通过也把民宿这种住宿类型确定为海南省乡村旅游住宿类型的主流。
台湾《民宿管理办法》将民宿定义为“利用自用住宅空闲房间,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以家庭业方式经营,提供旅客乡野生活之住宿处所”[1]。农家旅馆的概念接近此定义,农家旅馆是指由农民兴办在风景名胜区周围、城市周边、或相对偏远古朴的地区、林区,利用自用空闲房间向游客提供食宿等相关有偿服务的旅游接待场所。其主要特点:一是业主是农民,二是规模小,三是以个体经营管理为主,四是服务对象主要是停留驻足的游客。
三、农家旅馆发展的必然性
农家旅馆的发展有其必然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从需求方面看,游客希望乡村旅游目的地附近能有质优价廉、富有乡村风味的旅馆。农家旅馆往往地处乡村旅游目的地,是旅游者“前不着城,后不着镇”时的最佳选择,既可满足旅游者基本的生活需求,又能让他们享受到亲近乡村风味生活的乐趣。
从供给方面看,农民能够并且愿望提供农家旅馆。近年来,农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一般较富裕的农户都有闲置房屋,女主人可以从事一些接待服务及日常管理,我们把这种情况称之为具有“闲置的接待能力”。有些农户把自家的农田、果园、手工作坊作为参与型的活动项目,作为吸引游客的一大重要条件。具备了这些条件,有些农户就开始接待一些游客,获得了一定的利润。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这种行为很快就取得了示范效应,于是,越来越多的农户开始愿意接待旅游者。
从行业竞争看,现代农家旅馆有较强的竞争优势。现代农家旅馆的最初投入成本很低,只需有闲置的房屋和一些基本设施,所以,行业的进入壁垒较低。另一方面,即使农户不再愿意开办农家旅馆,他的房屋设施仍可自己享用,没有特别大的风险和损失,所以,其退出壁垒也较低。对于一个进入和退出壁垒都很低的行业来说,它通常具备投资小、风险小、收益小的三大特点。而这三大特点恰恰又是与传统的“小农经济”思想相吻合的。许多农户都会选择风险较小的方法,把自己的闲置接待能力转化为经济效益。
四、农家旅馆存在的问题
笔者在走访海口市琼山区文明生态村之后,发现目前农家旅馆存在以下问题:
(一)角色定位不准确。
目前的乡村旅游接待农户,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更多地扮演着农家餐馆的角色,过夜旅游者人数极少,住宿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二)建筑外观不具特色。
目前农家旅馆大都由本土老百姓自行修建,由于观念陈旧等原因造不出有特色住房,建筑风格十分单一。
(三)卫生条件令人堪忧。
乱倒乱扔生活垃圾、随意排放生活污水、厕所设施简陋的问题依然是普遍现象。从业人员也缺乏卫生意识,整体卫生状况不容乐观。
(四)安全隐患较大。
在用电方面,一些农村电线电路长期得不到改造和检修,极易漏电走火,而一些农家旅馆房前屋后堆满各种杂物,不具备消防设施,存在着极大的火灾隐患。一些位置相对较为偏僻的农家旅馆,也没有采取措施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五)经营意识还需提高。
很多经营者目光短浅,缺乏全局和长远观念:愿意在主体建筑上花钱,而不愿在治理、美化环境方面下功夫;愿意在数量上扩张,而不愿意在经营特色、服务质量上花钱。此外还表现出不愿走出本地去做比较,学习别人的先进管理经验的要求不强烈等井底意识。
(六)管理力度还需加强。
当地政府在对农业接待户的管理方面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如:缺乏必要培训,导致服务质量不高;对拉客宰客现象管理无力;对团结协作,致力于树立全村形象的意识不强;规划布局有待加强,由于乡村旅游具有分散性、松散性等特点,各级各部门很多是一种事后管理,事前较难控制,造成一些接待户在规划布局上缺乏必要的科学依据,乱建设、乱开发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五、小结
依据在国家标准网和各省、直辖市旅游局主页上查询到的信息,截至2010年,我国共有包括四川、浙江、广东等22个省、直辖市制定了乡村旅游或农家乐旅游的相关规范与标准。为了规范海南省农家旅馆的经营行为,为乡村旅游者提供满意、舒适、卫生、安全的住宿环境,必须建立海南省农家旅馆标准体系
参考文献:
[1] 高丽真.国民旅舍住宿旅客市场特性之研究[D] .台中:台湾逢甲大学管理学院, 1993.
[2] 王显成.我国乡村旅游中民宿发展状况与对策研究[J].乐山师范学院学报,2009,24(6):69―72.
[3] 王云才.国际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经验与借鉴[J].旅游学刊,2002,17(4):45―50.
关键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审计质量
注册会计师具有较高的会计专业知识水平,在会计和审计领域的执业行为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注册会计师能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则,进行严谨科学的审计工作,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对于社会各界都是至关重要的。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是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述
(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定义。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一般产生于各种业务中,包括审计业务、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等,并课分为鉴证类业务和非鉴证类业务。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指的是注册会计师在工作过程中因违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体现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或者是出于主观故意不作充分的披露,出具不实的报告,致使审计报告的使用者遭受损失。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触犯民法,经法院判决由注册会计师承担的民事性质的责任。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经法院判决由注册会计师承担的具有刑事性质的责任。行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了《行政法》等的规定,由司法部门或者是政府部门对其进行追究的具有行政性质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因素分析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原因,也有社会环境的影响、会计事务所的影响,甚至是各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结合笔者本身的工作经验和对各种现象的分析和探讨,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缺乏必要的审计程序。在实际发生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很多情况的发生是因为注册会计师忽略了必要的审计程序造成的。忽略审计程序的现象屡见不鲜,忽略的理由多种多样,有的会因为经常办理业务和接受委托,管理的部门就理所当然地认为没有问题,忽略审计程序;有的是业务量较大,删繁就简,将审计程序自动忽略;有的甚至是为了降低业务成本。审计程序对于注册会计师的业务工作至关重要,但就因为各方的不重视而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二)职业道德低下。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金钱和权力诱惑的不断增加,有些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利益,无视职业道德,以身犯险,进行违法乱纪行为。职业道德低下的另一个表现是注册会计师的挂职现象,所谓挂职就是在事业单位、上市公司或者是证券机构进行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将注册会计师证书挂名在会计事务所,不参与会计事务所的业务,而仅在其中抽取提成的现象。这种现象普遍存在并且屡禁不止,这种现象与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严重违背,并且阻碍了会计行业的发展。
(三)行业之间不正当竞争。随着会计事务所的不断发展,会计行业之间的竞争不断加大,每一个会计事务所各尽所能抢夺业务资源,以提高经济收益,保证会计事务所的生存和发展。但是有一些会计事务所为了经济效益的提高,而向审计单位妥协,通过降低收费或者出具虚假、有质量问题的审计报告来增加收益。这种行业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能是饮鸩止渴,不仅影响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事务所的长久发展,还增加了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承担的风险。
(四)会计事务所管理水平低。在我国会计事务所都制定了一套内部和外部监督制度,对注册会计师的工作质量和效率进行检验和监督。在内部控制上,主要包括各部门之间、各会计师之间的监督,并依靠奖惩制度保证实施,但是在实际的操作和运用之中内部监督发挥的作用并不显著,很多时候法律责任产生于会计事务所内部的疏忽;在外部控制上,主要是会计事务所协会以及政府部门、社会舆论的监督,但是很大程度上存在形式化和事后性,发挥不出应有的效果。因此对于注册会计师工作和资料成果的审核和复核中很容易出现纰漏,难以发现存在的问题,从而造成注册会计师不得不承担法律责任。
(五)社会对于注册会计师期望过高。对于社会和企业而
言,注册会计师应该具有一定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因此对于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成果以及注册会计师自身的评价和期望都比较高。另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竞争程度的不断加大,企业等有关部门期望通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等,分析和发现发展中的问题,提高企业的发展水平,所以在心理上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技术水平保有很大的期望度。但是若注册会计师由于审计出现问题,从而对企业造成损失,注册会计师就会无可避免地陷入法律诉讼中。
三、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应对措施
(一)加强和完善法律法规建设。有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可见关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散,并其法律效力偏低,给我国的司法实践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首先,我国要根据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现状,综合各方利益,加强相关法律的完善,解决法律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提高我国法律的适用性和实践性。另外,我国要促进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相关法律规定的系统化和整体化,特别是能将其在上位法中进行详细并具有前瞻性的规定。
(二)完善监管体系,优化执业环境。科学有效的监管体系的形成需要四方面的共同努力,一是监管主体明确,二是监管手段灵活有效,三是监管能力能够充分发挥,四是监管效率提升。目前我国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监管的主要部门就是政府的财政部门以及人民法院,其决定着监管的范围和权限以及责任承担的裁定和实施,监管主体作用的发挥对于监管效果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对于监管手段,包括法制监管、道德准则监督和媒体监督,三种监管模式相互呼应,从而形成了对注册会计师内部和外部结合的有效的监管体制。在监管效率和监管目标的实现过程中,要注意加强对具有责任意识、创新意识的监管队伍的建设和培养,从而提高监管水平,优化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
(三)提高从业资格,规范业务范围。对于我国现行的会计事务所的审批和监督所遵从的法律规定较早,随着经济水平的提升和企业的快速发展以及知识机构和产业结构的变化,其规定就难以适应现今的经济水平和社会需求。注册会计师的从业门槛比较低就会造成会计师行业的竞争加剧,行业秩序混乱,业务质量难以保证,甚至是造成行业违法现象不断加剧。门槛过高就会造成业务人才缺乏,业务难以正常解决,从而影响我国经济的正常和健康发展。因此,我国要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行业建设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和有区别地提高从业资格水平,规范业务范围。
(四)提高注册会计师协会管理水平。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作用是进行行业监管,其作用的有效发挥对于解决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要提高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管理水平。首先要建立和完善监督监管的制度和规定,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促进监管人员的培养。另外,加强行业监管的力度,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督新模式,以提高协会的管理水平。
(五)建立和完善会计师考核体系。会计事务所要建立完善严格的考核体系,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加大平时的抽查力度,并对考核数据进行记录,建立考核数据库。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了解,对其服务质量、服务水平以及服务范围进行合理化的分析和研究,提高监管水平,促进监管目标的尽快实现。
总结: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因素的分析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提高和保证工作质量,提高社会的评价和信赖程度,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行业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