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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农村经济而言,目前已经确立的是大力促进“新型城镇化”和“充分保障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限制或者强制农民流转承包土地”的政策,也就是大力发展“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被认为是后,农村经济组织形式和土地经营方式的又一次变革。
现行农村土地制度是上世纪50年代“”之后确立起来的。从早先的到后来的,背后一直是以户籍制度为保障的城乡二元结构体系。拒绝了农地私有,户籍制度造成了城乡差距。
“家庭农场”志在改变农村和城市间的差距。只是一旦结合数千年来的土地制度来思考,我们还应考虑这一经济政策可能带来的其他问题。
“家庭农场”如何摆脱几千年来的“土地兼并”局面,又如何让政府在经济变迁中获得价值?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讲到“不限制或者强制农民流转承包土地”,其政策精神是要让“家庭农场”成为农村的自生自发秩序。
有没有更强有力的措施来阻遏未来的土地兼并趋势?“家庭农场”是否可能制造“圈地运动”的机会?这些都是需要考虑的问题。
如果土地兼并不被阻止,城镇化(且不论其是否真为“新型”)大规模开展下去,我们是否会看到一个大家不愿看到的情况:18亿亩红线的土地指标被突破,农产品的价格上涨将呈现一个长期存在、不可遏止的趋势。
从微观经济学角度来说,这就存在着“家庭农场”后的消费转移等一系列话题。
推动大规模机械化农业模式的大资本进入农村,可能导致出现为数不少的失业无地农民。土地契约化转让给大企业将使部分农民失去农地使用权。这些身份意义上的“新市民”方面,其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仍然是农民式的,不可能有多少就业竞争优势。
这是未来不得不面对的“游民”。其治理,无论是社会管理创新方面,还是发展实体经济将其转化为“新市民”方面,皆是下一步考察中国社会变迁的重大命题。
不过,任何一个问题都可以多角度来分析。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有时也会成为企业发展的契机。举例来说,最近几年国内社会治安出现一些新问题,客观上也促进了电子监控生产、销售、安装等相关行业的异军突起。
家庭农场的逐步发展、“城镇化”的大规模推进中所产生的这些底层低端消费者,由于被迫改变了过去男耕女织的生活,进一步被卷入到全国性的大市场格局中,其生活所必需的低端耐用消费品的需求也会大大增加。
由此,在国际层面没有多少竞争力的实体经济将会有新的起色。这当然也能消化一部分劳动力。
家庭农场、城镇化的产业链对物流行业、食品、低端教育产业和医疗产业是机会。依靠商业性组织起来的农村和城镇,比传统乡村的集中度高很多,这也是最近物流产业在2008年4万亿元投资而致的实体经济衰败浪潮中逆势发展起来的根本原因。
不过,必须指出,如果教育、医疗等领域存在的行政审批没有被废除,对一般企业来说,这些产业的发展,它们没有多少机会搭便车。
由此,我们必需再三重申:“现金为王”,没有强大的背景,企业不要轻易投资。
从京城房地产业起步时的重要作品亚运村向北10余公里,原来有一片绿油油的农田。去年下半年开始,这里逐渐为成片的建筑物所覆盖。很有些气势的门楣上显示,这是一处正在热销中的“家庭农场”。销售人员则进一步推介,这是一个“经市政府批准的农业项目”,总开发面积达2000亩。或是出于自己居住的目的或是期望着哪一天也许会“升值”――尽管这二者目前在大多数购房者眼里并没有什么清晰的界限,再加上开发商在新闻媒体上大打广告,“家庭农场”很快吸引了跃跃欲试的人。
----与目前眼花缭乱的商品房广告有明显不同的是,“家庭农场”设计的宣传主题是“农业休闲种植”。因为你一旦入住,首先会得到一座大温室,无论养花种草或者栽培一切你感兴趣的东西,悉听尊便。对于日益为现代都市之拥挤、喧嚣和污染所困扰的都市人来说,这无疑可以极大地吊起胃口。
----当然,温室只是引饵,你势必还要在这座温室旁拥有一处栖息地。于是,在开发商的解释里,你所居住的房屋建筑是作为温室的“附加功能”设计的;换句话说,你将要投资的并不是一个惯常意义上的房地产项目。开发商也会很干脆地告诉你,这里的住房没有产权,因为他们是以土地承包的方式获得集体所有制的土地使用权的;他们的经营活动也并非商品意义的“出售”,而是“出租”:你付上三十几万至六十万元,便获得了面积不等的住房、温室及庭院的使用权;一次性付款,双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经过公证后,由当地区政府颁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使用期限50年;住房在该证书中被定性为“配套设施”。
----记者近日前往“家庭农场”实地观察,发现这里完全是按照住宅小区的模式设计的。有中心公园,有绿地,各处庭院分别冠以“春”、“秋”、“梅”、“兰”等颇富诗意的名字。住宅一律为别墅式,一般户型设计为三间卧室、一或两间卫生间,外加客厅、餐厅、厨房,还有一间专供取暖用的油炉间,电话、有线电视线路等都有考虑。住宅后便是那一大间温室――确切地讲应当叫温棚,最外面是以木栅栏围起来的庭院。据销售人员讲,第一期工程开发的150余套住房大部分已经有了入住者,二期工程正在施工。但在已经入住的庭院里的温棚中,大多长着一人来高看似无人打理的蒿草。
----在“家庭农场”的“销售”处,人们听到的说法是“卖得很火,一期工程只剩下几套房,而承诺今年9月即可入住的二期工程也已经有了三十多位预租者。“那就是某某的姐姐的房!”销售人员指着一处庭院说。他所说的某某,是京城红极一时的女歌星。这种介绍很让一般老百姓认账。
是不是打“球”
毫无疑问,相对于广告上宣称的“住房、温室、庭院,三合一经典组合”,价格低廉应当是“家庭农场”最能打动人心的地方。比如一栋90平方米面积的住房,外加190平方米的温室及300平方米的庭院,总共只需37万元。据称由于市场看好,二期项目价格将升至50万至60万元,而且必须是一次性付款,不能用银行抵押贷款。即使这样,仅与其一条马路之隔的另一房地产项目,一套别墅的最低价格八九十万元,普通购房者根本不可想像。
----有市场分析人士指出,“家庭农场”实际上打的是“政策球”。该项目得到了有关部门的“批准”不假,但是所限定的经营范围皆与农业项目有关。在“家庭农场”开发商销售部办公室的墙上,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皆与“农业、休闲、种植”等字眼相联系,也证实了这一点,而实质上“家庭农场”的经营重心却在房地产物业项目上。记者向销售人员现场询问:“住房是否有土地出让证?是否有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证、销售证?”回答都是“没有”。那么房屋质量是否通过检验呢?回答是“通过了检验”。继续深究方才得知,质量检验是“家庭农场”自己进行的,并没有经过专门的建筑监理公司。
----问及承租此类物业是否具有风险性,销售人员指着办公室墙上各级领导来视察时的照片反复解释道,项目开发商是一家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的农业集团,当地镇政府也是该集团的股东之一,而且这个项目也得到了北京市的立项许可,“应当没有什么政策风险”。即使将来出现了什么问题,消费者要求中途退租,开发商也将根据合同到期的时间来计算客户的损失,并按比例赔付。
“家庭农场”引来了不少客户,置疑者也不断冒出来。记者认识的一位机关干部去年底对“家庭农场”动了念头,起因是他的邻居大力推荐;夫人去看了两次,对环境也挺满意。但这位先生怀揣人民币前往签约时多了个心眼,带了一位房地产开发商朋友同行。结果这位朋友从房屋产权问题到建筑质量都提出了一系列疑问,均得不到对方满意的答复,买卖最终作罢。
“乡产权”的风险
----近年来,北京房地产市场上始终有一种所谓“乡产权”的物业在悄悄出售或出租。这类项目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开发商都不具备土地出让证,而只是经过某一级政府(一般为县、乡)的认可或参与(当然其中不排除隐含着各种利益关系),就包下一片农田――充其量算作农民的宅基地吧――大兴土木搞建筑开发。尽管最终销售的名目不同――可以叫“家庭庄园”也可能称“乡村别墅”,但从收回利润的周期来看,50年的土地使用期限,对于那些开发商们已经足够了。这类物业一般都很少在媒体上直接打广告,更多的是通过口头传播、熟人介绍等方式吸引购买者。也有的“乡产权”开发者发明了一些“市场创意”作宣传。“家庭农场”在某种意义上与这种模式类似。
----关于“家庭农场”作为一种投资方式之利弊选择,市场人士的看法大同小异。首都经贸大学房地产系教授张跃庆认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如果郊县的开发商想开发、出售房地产项目,首先应该将集体性质的土地征为国有,并向国家缴付地价款以获得土地使用权;然后获得有关规划建设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才能够将所开发的物业投入市场。”而由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开发商征用农用集体所有制土地用于盖房并销售,与商品房开发显然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这种方式肯定无法得到有关商品房开发的法律和政策的保护,因而也不具备商品房投资的价值;从这个角度上讲,投资的风险极大。”一位业内人士这样指出。
----“乡产权”之类物业的存在毕竟又是一种现实。对于购买(投资)者来说,价格低廉当然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指标。有业内人士甚至也认为,如果你买房的目的就是为了自己居住而并不考虑将来进入市场,“乡产权”并非不是一种“实惠”的选择。特别是建在一些相对偏僻的地区的物业(很多人买房恰恰是为了远离闹市),受政府政策变动波及的可能性比较小,其“价格性能比”还是比较合算的。
但总而言之,“家庭农场”绝非像销售人员说的那样“没有什么风险”。除了其完全不具备产权安全的保障外,即使作为一种“租赁性投资”,仍要从另一些风险层面认真加以考虑。比如,“乡产权”项目实际上是以某一级政府的信誉做保证的,而“政府担保”的承诺也往往最容易为政府所改变。一旦上一级政府明令禁止或实施征地等造成土地性质改变,买房者的利益就不可避免地要受到影响。张教授举例说,1997年国家搞过一次大型土地使用情况调查,查出不少类似的“违规建房者”,最后都进行了处理。
房地产投资警惕陷阱
就中国目前的房地产市场而言,有关专家将其归纳为几个不同的层次――规范化的市场、不太规范的市场,以及违法的应该取缔的市场。目前有很多房地产项目是在不太规范的市场上进行交易的。特别是近郊区的城乡结合部和远郊区县的城镇,是许多开发商瞄准的一块“肥肉”。有些就以“旧村改造”为名,行房地产开发之实。对于房地产投资者来说,对此应当格外保持清醒。
有关部门在调查中发现,某县城关镇共有22个行政村,其中17个村未办理规范的手续就引进资金,在集体所有制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前几年这些住宅还有一定的销路,但由于土地所有制的性质限制,决定了这些住房最终不能进入市场。随着房地产交易市场逐步规范,无销售许可证的住宅销路已越来越差。虽然有的开发商采取降价促销的办法,每建筑平方米降到1300-1500元之间,但这样的物业几乎无法进入规范的市场流通领域,将来变现的机会极小,购房者无法将之转换为投资收益,因而还是乏人问津。
按照有关家庭农场的基本条件,根据农业、林业、水务、畜牧以及工商等部门的统计,我县现有家庭农(林)场13941个,其中种植业13922个,种养结合2个,畜牧养殖场16个,水产养殖场1个。全县家庭农场劳动力总数71541人,其中家庭成员41970人,常年雇工29571人。加入或领办农民合作组织的有20家,除了个别家庭林场因列入工程造林享受过国家政策补助外,其他均未享受过专项政策扶持补助。
现阶段我县家庭农场呈现以下特点:
1、主要以家庭林场为主。我县林业资源丰富,林权制度改革成效显著,家庭林场发展迅速,家庭农场呈现以家庭林场为主的特点,家庭林场比例占到总数98%。
2、发展不规范。根据摸底调查,我县家庭农(林)场数量达13941个,但由于家庭农场属新生事物,缺乏统一认定标准和办法,除了34个家庭林场拟注册,其余所有家庭农场尚无工商注册意识,而且大部分家庭农(林)场账务核算不规范,未进行详细的财务收支记录,只算大帐,不记小账,没有进行成本核算,效益分析。
3、家庭经营规模较小。目前,全县家庭农(林)场经营总面积约52万亩,但以小型家庭农(林)场规模为主。其中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下的8773个,占了总数的63%,50—100亩的5042个,100亩—500亩的91个,500-1000亩的19个,1000亩以上的16个,规模化经营趋势不明显。
4、农场用地来源于土地流转。家庭农(林)场的土地来源主要是承包或租赁镇村组集体林地或私人林地以及荒山荒地造林,承包期限为10至50年不等。
5、从业人员具备一定技术经验。农场业主都是村里懂技术、善管理的能人,个别为村组干部或长期从事木材经营的老板。个别农场业主办有一定规模的加工厂,农场主均有一定资金实力,经验丰富,比较熟悉农业政策,能够非常敏锐地捕捉到商机和市场前景。
二、当前家庭农场存在的问题
1、产品效益较低。农(林)场总体效益较低,总收入在10万元以下的有13907个,10-50万元的有27个,50万元以上的仅有7个。我县家庭林场产品大部分属于初级产品,原木、原竹或部分加工半成品,有面积无规模、有数量无效益、无特色无品牌,很难形成产业规模,导致产品市场竞争力弱,经济效益不高。
2、经营管理水平待提高。目前,我县家庭农(林)场主大多是农村的种田能手、村组干部等,他们尽管在农村中素质相对较高,具备一定经营管理水平,但就多数家庭农场经营者而言,他们与现代家庭农场经营管理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对农场的经营管理大多停留在传统经验阶段,难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日趋激烈的农产品市场竞争的需要。
3、土地流转难以形成规模。我县属于典型山区县,土地细碎化情况较为严重,加上农民的惜地意识等传统思想的影响,使得家庭农场实现规模经营的最大难题是不能流转到大面积连片的耕地,造成农业机械化普及率较低,土地生产效率较低。
4、融资难,投入能力不足。家庭农(林)场属于一家一户的小型生产,资金积累少,加之农村金融发展滞后,以及现行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家庭农场大多缺乏贷款抵押,融资难;现有政策不明确,扶持力度不够,进而制约了家庭农场规模的扩大以及集约化水平的提高。
三、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1、明确主体资格,加大宣传力度。一是在尽快明确家庭农(林)场的概念、内涵、注册登记等制度,明确认定标准、登记办法,逐步把家庭农场扶持成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市场主体。二是各地在制定家庭农(林)场认定标准时,要因地制宜,根据不同的行业的性质,进行不同标准界定,把经营规模控制在适度范围内。三是规范管理。在明确认定、注册制度后,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进行管理,协调相关部门,确定专门机构及专(兼)职人员负责家庭农(林)场的管理工作。四是加大宣传力度。家庭农(林)场是农业农村发展的新生事物,也是新型的农业经营主体,必须加大宣传力度,使农民群众真正认识什么是家庭农场,积极主动发展这一新生事物。
2、推进产权改革,完善制度保障。一是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推进农地产权制度创新,让农户拥有完全而有保障的土地租赁权、入股权、抵押权和继承权。二是健全土地流转机制。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和服务平台,建立规范的土地流转机制,实现家庭农场的适度规模经营要求;三是推进农村金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村贷款担保制度和农业保险制度。
3、推进技术普及,提升科技水平。一是加大农民技术培训力度,培育一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现代家庭农场主和农民企业家。二是加强土地整理力度,打造集中连片耕地,改造中低产田,完善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为规模经营奠定基础。三是研发方便于山地间运输、价格低、体积小、质量轻、操作简易、便于田间作业等特点的小型或微型农机产品,普及机械化操作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1构建正规金融与民间金融协调互补、层级化开源的组织体系
建立健全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是家庭农场金融支持体系构建的重要基础。基于我国现有农村金融供给偏离重心、供需失衡的现状,应对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和民间金融机构重新进行功能定位和战略调整,形成各金融组织“激励兼容”的竞争机制,有效满足家庭农场多元化的金融需求。
1.1探索正规金融机构改革方向,加大信贷资金投放力度以市场化导向为原则,在强化政府宏观调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金融应注意协作基础上的业务分离,使金融资源增值效用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性金融以执行国家经济发展政策、提供非营利性贷款为重心,但受制于资金规模有限,应重点发挥其对其他金融机构的积极诱导和示范功能,规避逆向选择风险;商业性金融应逐步扭转业务重心向城市偏离的趋势,建立农村资金回流机制,结合家庭农场金融需求特点和趋势,进行金融业务战略调整,积极扩充服务职能,引导商业性金融正确认识家庭农场的投资机会,使服务家庭农场变被动为主动;合作金融应重拾支农“主力军”的地位,探索制订与家庭农场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贷款额度、贷款条件、放贷程序,鼓励在家庭农场发展较好的地区设立更多农村网点,信贷权限下放,进一步加大对家庭农场金融支持力度。
1.2创新金融机构,发展新型社区银行在深化正规农村金融机构改革的基础上,积极推进机构创新,根据家庭农场金融需求特点,建立适销对路的“社区银行”。相比于非社区银行,社区银行依赖于立足当地、贴近家庭农场的地域特点,拥有独特的信息获取方式,并能以较低成本取得信息存量优势,使其在为家庭农场提供金融服务的过程中具有高灵活性和效率。因此,应积极探索建立以关系型服务为重心的社区银行,面向家庭农场提供基本且实用的服务种类,以机构设置边缘化、组织结构简单化为特点,突破“为农民而建”的传统银行运作模式,转为“由农民来建”的新型方式,由此拓宽对家庭农场的金融供给来源。
1.3规范民间金融机构发展,引入新兴支农资本民间金融机构的经营运作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效率,应充分激发其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的补充和辅助作用,以正规金融机构的薄弱环节及缺失部分为突破口,增大对家庭农场金融供给。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民间金融机构合法地位,扩大其在家庭农场短期贷款、小额信贷及不定期贷款等方面发挥作用的范围;另外,适当降低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门槛,积极引导和扶持,如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机构、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延伸金融机构服务家庭农场的触角。缓解现有农村金融机构支农乏力的现状,为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引入新兴资本。
2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体系,构建金融支持载体
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金融产品缺乏、服务方式单一等问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无法与当前新型农业主体多元化的金融需求相契合。因此,在建立完善的金融组织体系的同时,为使农村金融机构更好地服务于家庭农场规模经营,应着力明确对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为金融支持家庭农场发展创造坚实的载体和运行条件。
2.1以土地承包经营为核心,创新金融产品我国当前《物权法》明确了抵押财产的具体范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排除在外。这就使得通过流转获得规模土地的家庭农场主,无法利用其最有价值甚至仅有的“土地”资产,以抵押等方式获得金融机构贷款,金融杠杆的放大作用无从发挥。因此,在家庭农场严重缺乏抵押物的情况下,应在推进法律放开抵押物限制范围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以土地承包经营为核心、面向家庭农场的新型金融产品。金融产品创新可具体分为:1)针对从事传统大宗种养的家庭农场,探索开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产品,允许经营者以规模流转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抵押物,获取农场经营发展所需信贷资金。2)针对从事特色种养的家庭农场,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收益权质押贷款和订单贷款,经营者以一定期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收益权设定质押,金融机构以订单合同和预收款为依据,通过比例确定最高信贷规模。发生债务无法按时清偿的情况时,金融机构即取得经营收益权,通过转让债权或控制销售合同等方式,恢复自身权益。3)针对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家庭农场,基于其项目农业占主导的特点,金融机构可以依据农场项目概算和已投资的现金流量水平,确定贷款额度,进行项目贷款发放。4)积极开发联保贷款金融产品,设立家庭农场之间联保贷款,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与家庭农场联保贷款等多元联保贷款,以此为保障提高金融机构放贷积极性,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利益。
2.2围绕金融需求特点,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家庭农场的金融需求,既有临时周转性需求,又有长期发展性需求;既有融资性需求,又有保障性需求。同时,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有很强的时间和季节性,对金融的需求也表现出同样的阶段性特征。当前农村金融单一、传统的服务方式,无法满足多元化的家庭农场金融需求。因此,针对家庭农场的金融需求特点和生产周期特性,涉农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金融服务创新。具体表现为:通过改进金融服务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切实提高贷款发放效率,避免错过需求时机造成损失;推动金融服务方式多样化、多元化,在农忙时期可以推广信贷员包村服务及金融机构“一站式”服务;积极开展农村金融咨询服务、保险销售服务等,满足经营者保障性需求;对于效益好、前景优的家庭农场项目,探索以动产设立抵押、设备按揭贷款等业务。通过完善并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流程,再造农村金融服务模式,让家庭农场经营者得到更多便捷、优质的现代化金融服务。
3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构建金融避险屏障
整体而言,农业在我国仍属于弱质产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风险较高。因此,站在金融支持的角度,必然考虑家庭农场的经营风险因素。作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风险转嫁机制的农业保险,能够帮助经营者降低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增强抵御和防范风险的能力。因此,要实现金融支持的可持续性,需通过农业保险建立起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为金融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筑起有效的避险屏障。农业保险具有高成本、高风险等特点,这决定其很难完全由市场提供,需要政府加以引导和推动。一是要坚定不移地走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道路,稳步推行以政策性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制度。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家庭农场的支持力度,为家庭农场提供“一揽子”保险产品,既包括经营保险、财产保险等主产品,又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附属保险品种,为家庭农场提供全方位的风险保障服务。二是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政府支持下的商业保险联动互补的运作模式。商业保险在政府强有力的支撑下,向农村延伸触角,积极拓展农业保险经营范围,面向家庭农场开发有特色、有生命力的新型保险产品,为家庭农场构建出全面的经营风险保障网。对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涉足的领域,政策性农业保险提高参与度,上升保险赔付标准,有效解决农业保险供给不足的问题。依托双层互补的运作模式,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三是建立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担保基金,专门服务于家庭农场,金融机构可以依据担保基金的规模放大对家庭农场的贷款比例。通过以上途径,构建农业保险体系,确保金融支持家庭农场的可持续性。
4构建支撑体系,保障金融支持体系有效运行
金融支持体系的有效与否,不仅受制于自身的制度安排,还取决于外部环境的影响。因此,还需要建立健全的外部支撑体系,为金融支持家庭农场提供配套的外部环境。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三个方面建立起支撑体系。
4.1突破法律障碍,放宽土地抵押权家庭农场缺乏有效抵押物的困境,迫切需要金融机构开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核心的新型金融产品,而其在现实中能否真正执行,还要取决于法律障碍能否突破。因此,要解决家庭农场面临的融资瓶颈问题,应首先突破土地融资的法律障碍,通过修改《物权法》、《担保法》等相关条款,积极推进法律政策,放宽对融资抵押物的限制,赋予土地权利抵押、担保效力,允许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承包经营权设立抵押融资。在土地抵押权放开的前提下,农村金融机构与法律政策并行,以此为导向,推广相应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4.2合理定位政府角色,发挥财政投资导向作用首先,应继续释放并进一步落实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利好政策,新增加的农业补贴向家庭农场土地流转、信贷利息、农业保险等方面倾斜。同时,积极突破传统制度下财政对农业的投入方式,转变政府支农路径。通过改补为投,投资建立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农业担保机构,同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下的担保公司加入,逐步形成多层次的担保体系,有效发挥社会化中介服务作用,为满足家庭农场金融需求提供有效担保,放大担保倍数。通过合理定位政府在家庭农场金融支持中的地位,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扶持和规范作用。
4.3加强信用体系建设,优化金融环境通过第三方评级机构,建立面向家庭农场的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及时进行动态管理、开展信用评级,形成家庭农场专用信用库。金融机构是否提供金融供给以及规模大小,以其掌握的家庭农场基本信用情况和第三方评级机构的信用评价为标准。这能够有力督促家庭农场金融借贷行为的矫正,改善一直以来农业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的现状,为金融支持家庭农场打造一个“金融生态环境”。
5结论
1、“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员工有权向上级报告,遇有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职工有权停止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3、生产操作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和不合格者不准参加生产和主力操作。
4、工作中应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严禁酗酒者进入工作岗位。
5、凡员工违反上述安全生产守则者,视情节轻重酌情处罚。
二、农场生产过程管理制度
1、严格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
2、配备专职监管员,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3、投入品使用安全规范,采收符合安全间隔期和休养期要求。
4、积极应用物品防治,合理使用生长调节剂型。
5、禁止使用禁限用农(兽)药或其他化学物质。
6、使用的相关药剂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
7、制定应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技术模式图,积极参加生产技术培训,自觉接受监管部门检查和消费者监督。
三、农场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
1、农业投入品实行专库专储,配置明示标牌。
2、库房防潮、防鼠、防火,物品分类摆放,排列有序,整洁卫生。
3、农业投入品来源清楚,消毒药等药剂“三证”齐全。
4、实行专人专管,规范做好物品出入库登记记录。
四、农场主负责制
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
家庭农场规范化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市家庭农场规范化发展,切实发挥其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的骨干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县、乡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的家庭农场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家庭农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并到村民委员会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第四条家庭农场可以领办或以成员身份加入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第六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
第七条家庭农场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换发相关证照。
第八条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经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通过工商部门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二章岗位责任制度
第九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设置生产主管、销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各部门经理。
第十条家庭农场实行农场主负责制。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
第十一条生产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家庭农场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并实施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所需的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抓好病(疫)虫害防治;组织标准化生产并负责完善相关记录,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农业机械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仓储运输工作。
第十二条销售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销售计划,预测销售市场,开辟销售渠道,寻求定向合作,探求订单销售和网络销售方式;负责签订销售合同,规范销售凭据,回收销售款项;坚守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商业道德,保证产品销售质量和数量,维护家庭农场整体形象;努力降低销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实现家庭农场既得利益;建立销售台账,及时报告销售业绩。
第十三条财务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方案,制定并执行家庭农场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遵守财产物资采购审批程序,加强财产物资安全领用、保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账簿,组织财务核算,按时提交、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各岗位之间要精诚合作,建立奖勤罚懒、评先创优机制。
第三章标准化生产制度
第十五条家庭农场必须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生产基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配套的设施设备,有醒目的标识标牌。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应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科学制定生产操作规范,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优质、高效、生态和安全的农产品。
第十七条家庭农场应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使用。
(一)种子、种畜管理使用:严格控制种子来源,购买和使用的种子必须具备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引进种子必须有检疫证明;有专门的种子仓库和保管人员,种子应有详细的进库、出库记录,过期种子应及时清理。引进种用畜禽的,在引种之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及时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报检点报告,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二)农药、化肥管理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安全使用标准》执行,严格执行禁(限)用农药以及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使用农药和随意加大用药量。设立专门的农药仓库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核对农药的数量、品种和“三证”后,方可入库。积极使用生物农药,尽量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或有关技术部门的病虫预报,规范用药,做到适时防治,对症下药,并注意农药的交替使用,以提高药效。及时做好农药使用的田间档案记录,配合检测部门开展检测,严格防止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严格执行肥料合理使用准则,施肥以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以多元素肥料为主,单元素肥料为辅;以基肥为主,追肥为辅。必须购买“三证”齐全的产品,不施用城市垃圾。肥料应按种类不同分开堆放于干燥、阴凉的仓库贮存。
(三)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和使用:认真审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检查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方可购入并妥善保管。严禁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氯霉素、呋喃唑酮等禁用药品。严格按规定使用性激素、镇静剂等。禁止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原料药。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入、使用、诊疗按要求进行记录。
第十八条家庭农场应按照产地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管理。有条件的要聘请固定的生产技术人员或专家顾问,专门负责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和监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