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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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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行范文第1篇

[关键词] 耳后;甲强龙;全聋型;突发性聋

[中图分类号] R764.4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0616(2017)08-21-04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clinical effect analysis of injecting methylprednisolone into the posterior ear in the treatment of sudden hearing loss of total deafness type. Methods 42 cases of patients with sudden hearing loss of total deafness type cured in our hospital from January 2015 to January 2016 were selected and were randomly divided into two groups.All the patients were treated with conventional treatments,such as,improving microcirculation and trophic nerve,etc.Among them,the patients in control group were injected with dexamethasone into the posterior ear,and patients in observation group were injected with methylprednisolone.The clinical effects and improvement values at different frequency bands after two weeks of treatment were compared. Results Compared with the control group, the observation group had a better effect on hearing,and the difference was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 (P

[Key words] Post aurem;Methylprednisolone;Total deafness;Sudden hearing loss

突l性聋是临床常见的耳鼻喉科病种之一,目前尚不完全清楚突发性聋的具体发病机制,主流的假说包括血循环障碍、免疫介导作用以及病毒感染所致。抛开发病机制而言,临床采用激素、免疫抑制等治疗手段被证明是真实有效的,因此已经成为一线治疗方案[1-2]。而其中激素的治疗包括局部和全身给药两种方式,考虑到存在血迷路屏障,因此全身激素给药的情况下进入到内耳的实际激素剂量有限,一定程度影响了治疗效果[3]。而局部的激素治疗可有效避免这个缺点,将激素及时送达至内耳发挥抗炎作用。本文对耳后、非耳后注射甲强龙各自疗效进行研究,现将2015年1月~2016年1月期间在我院就诊的42例全聋型突发性聋患者相关资料整理总结,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择2015年1月~2016年1月期间在我院就诊的42例全聋型突发性聋患者。42例参与本次研究的患者均符合关于2005年由我国中华医学会耳鼻咽喉头颈外科学分会中对于突发性聋定义的相关诊断标准[4]。纳入标准:(1)明确诊断为突发性聋;(2)依据突发性聋的分型均是全聋型患者;(3)首次发病至患者入组时间在1周内;排除标准:(1)合并不同程度心肝肾一系列相关慢性疾病;(2)明显的精神系统疾病,医护人员无法与之正常沟通交流;(3)有家族遗传性耳聋病史;(4)患者治疗不满1个疗程听力未恢复即停止治疗;(5)妊娠或哺乳期患者。按照随机原则将42例患者分为两组,对照组患者男12例,女9例,35~75岁,平均(58.9±4.5)岁;观察组患者男11例,女10例,36~76岁,平均(57.2±4.8)岁。见表1。

1.2 方法

本次研究中42例患者在入院后均先详细询问病史以及完善相关检查,同时排除因恶性肿瘤导致的突发性耳聋。两组患者均接受营养神经、改善微循环药物等对症支持治疗。其中对照组采用非耳后注射地塞米松(浙江仙居仙乐药业有限公司,H20143372),前3日为每日10mg静滴,每日1次,3日后剂量减半改为每日5mg静滴,每日1次,再连续注射3日后停止给药。而观察组患者则是采用耳后注射甲强龙(Pfizer Manufacturing Belgium NV, H20130301),在患者耳后沟的重点隔两日注射1次,每次注射40mg,共注射3次。

1.3 观察指标及评价标准

比较两组患者在治疗两周后的临床疗效,各频段听力提高值。听力疗效评估[5],痊愈:患者在接受治疗后受损频率听力恢复至正常水平以内;显效:患者在接受治疗后启受损的患耳频率听力提高≥30DB;有效:患者在接受治疗措施后,其受损患耳频率听力提高15~29DB;无效:患者在接受治疗后,其受损患耳频率听力提高未达到15DB。耳鸣疗效评定,痊愈:患者治疗后,患耳的耳鸣情况完全消失,无其他不适;显效:患者接受治疗后,患耳耳鸣情况改善情况达2级以上;有效:患者接受治疗后,其患耳耳鸣改善水平达1级;无效:患者接受治疗后,耳鸣情况未见明显的改善甚至加重。总有效率=痊愈率+显效率+有效率。

1.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20.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处理,计量资料用()表示,组间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用率表示,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2.1 勺榛颊咧瘟坪蟾髌刀翁力提高情况比较

对照组患者治疗后在125 ~ 250Hz、125 ~ 500Hz、500 ~ 2000Hz、4000 ~ 8000Hz以及250 ~ 4000Hz这5个频段上听力提高值均不及观察组,并且125 ~ 250Hz、125 ~ 500Hz这两个频段和观察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2 两组患者患耳听力改善效果比较

两组患者治疗两周后各组听力疗效情况比较统计后发现观察组的听力疗效情况相比于对照组改善程度更明显,总有效率更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3 两组患者患耳耳鸣疗效判定比较

对比两组患者治疗两周后各组耳鸣疗效情况统计后发现观察组患者的耳鸣改善率高于对照组患者,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4 两组患者总有效率比较

对比两组患者治疗两周后各组疗效情况,统计后发现观察组患者的总有效率要明显的高于对照组患者,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我国突聋患者的发病人数近年来一直呈快速上升的趋势,尤其是近年来在年轻人群中发病率越是越来越高,已引起临床医生广泛重视[6]。导致突聋的病因较多,但目前尚不了解足够的发病机制。很大一部分患者,尤其全聋型突聋,在短期内如不能得到及时治疗或不规范的治疗,其听力将很难再恢复,从而患者的生活、社交、工作等活动造成较大的影响[7]。

全聋型突聋患者症状以听力急剧下降为主,此外大部分会患者还会伴有不同程度的耳鸣,另有较少数患者会同时有耳闷感 、 眩晕及恶心呕吐等[8],这与本研究中所观察到的患者主诉一致。由于我们研究目标患者均需要高压氧治疗,但患者出现眩晕及恶心呕吐等症状时,不适宜高压氧治疗,所以本研究排除了这部分患者。目前临床普遍认为全聋型突聋发病机制和人体耳蜗总动脉或者蜗轴螺旋动脉的血管栓塞有较大的关联,因此临早期联合治疗对于改善症状是十分有效的,而常见的治疗手段也包括了扩血管、改善微循环及激素冲击治疗等[9]。

激素是治疗突发性耳聋的最不可或缺的药物之一,关于激素的给药方式往往有局部和全身两种。其中全身给药不仅仅是全身副作用大,同时药物无法顺利有效通过血迷路屏障到达靶区发挥药效,而局部给药不仅没有全身给药的所带来的明显不良反应,而且内耳浓度更高,疗效更佳。关于局部给药有耳后注射、鼓室内给药两种方式,鼓室给药方式应用相对广泛,但其疗效是否确切值得商榷。这是由于鼓室内给药后药物会通过咽鼓管排出,因此药物浓度波动相对较大,疗效也无法保证。而不同类型的突发性聋采用鼓室给药其疗效也不尽相同[10-14]。近年来,耳后注射的方式越来越受到临床医师的青睐,不仅在于操作更加简便快捷,易于掌握,统计显示效果也较为令人满意[15]。耳后注射激素后进入耳后主要有两种途径,分别是循环途径和渗透途径,且不论是哪种途径激素在给药后达到内耳的时间要明显短于全身给药,同时药物浓度也是明显高于全身给药,而体循环中始终能以较低浓度的状态保持着,充分说明了耳后注射的局部给药方式是安全可靠的[16]。有文献报道[17-18],对突发性聋的患者进行乳突骨膜下激素注射,有效率是显著优于全身给药的。

在本次研究中,参与研究对象是全聋型突发性聋患者,因此单纯比较治疗的有效率意义有限,因此在对比有效率的基础上再对两组患者各频段的听力提升值进行对比。从结果来看,观察组患者的总有效率是52.38%,相比于对照组的28.57%,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综上所述,耳后注射甲强龙辅助治疗突发性聋有助于恢复实用听力及言语识别能力,主要对低频听力的提高效果明显,值得临床推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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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行范文第2篇

[关键词]拟人化;共性化;屠龙文化

希卡普(Hiccup)是一位在性格与气质上完全迥异于同龄人的维京少年。当他力大无穷身强体壮的父辈们挥舞长矛和盾牌抵御来自龙的劫掠时,希卡普却迈动他瘦弱的长腿,在混乱中制造麻烦。维京人对这位最强首领的儿子报以善意的嘲讽,因为对于海盗那充满挑战性的生活而言,为战争和探险献出生命才是常态,而不是躲在墙角瑟瑟发抖。如何能成为一名真正的勇士,那么去驯服一条龙吧!

《驯龙记》(How to Train Your Dragon)的开篇以博克岛一场大规模的人龙之战开始,希卡普用缚龙索捕捉了夜煞,却遭遇全岛人的耻笑――从来没有人见过这位闪电与死神的不洁之子,更遑论杀死它。梦工厂的动画向来以颠覆经典为主,在经历了《怪物史瑞克》系列的疲软,《马达加斯加》与《功夫熊猫》系列风卷残云般的票房创收之后,掌舵人之一杰弗瑞・卡赞伯格将目光投向了西方世界的“屠龙文化”,并以克瑞西达・科威尔(Cressida Cowell)的小说《如何驯服你的龙》为改编蓝本,利用高超的3D动画技术,创造了继《阿凡达》之后的又一次视觉盛宴,而人与龙之间从对抗到试探再到互相帮助铲除暴力的故事,则一如既往地沿袭了梦工厂的主题构筑,重塑了西方电影的龙之形象。

一、拟人化:龙的性格与气质

在西方文化,无论是作为看守宝物或者美丽公主的巨兽,还是被视为撒旦恶魔的化身,龙的外表无一不是粗长的脖颈,棱角锋利的带有褶皱的头,尖锐的牙齿和充满杀伤力的箭形尾部,它们挥舞硕大无朋的羽翼,口吐炽热火焰,将进犯者烧成灰烬。与东方龙的庄严祥瑞相比,西方龙自基督教盛行,便成为邪恶丑陋的代表。到了近现代,西方人认识到龙的形象只存在于想象中,但西方人对龙的定位,如残忍、凶暴与贪婪等从未改变过。

而在西方电影历史上,1996年的《魔幻屠龙》应是早期最为详细描述人龙之战的作品之一,龙在电影里被塑造成要以处女为祭品的恶物,最终被除妖师杀死。2002年的《火龙帝国》则将龙变成只会到处喷火的史前怪物,它肤如巨鳄,背似蛇蟒,可像豹一样在地上行走,攻击时会发出眼镜蛇般嘶嘶的响声,龙最终没能逃脱被人类英雄杀死的命运,它作为影像的奇观化,又一次扮演了邪恶的象征物。更有讽刺意义的是2007年美韩合作电影《龙之战争》,巨蟒吞噬了龙珠变成貌似“哥斯拉”的怪物,龙自西方世界或为忠诚守护者或为自由不羁掠夺者的形象,沦为了电影抗击打的消费品。即便是在如《龙之心》(1996)、《龙骑士》(2007)等电影中,龙成为主人公忠实的奴仆与帮助者,但龙的命运被确定为“奉献”与“尽忠”,龙从来没有过对自身性格、身份或者态度的表达。

《驯龙记》的亮点之一是塑造了龙的百态。希卡普在翻阅维京人的远祖对龙的记载时,向我们描述了一幅幅非常生动的百龙图:有神出鬼没的,孤傲地藏逸在深海的洞窟或者黑暗的潮池,一旦被惊动便会发出惊天地泣鬼神的咆哮,致使方圆数尺之内绝无活口的雷鼓;有背负尖锐翅膀能将参天大树拦腰扫断的Timberjack;有向敌人乱喷沸水,极度危险的Skulldren;也有哪怕只是刚出生的幼龙也能喷射毒液的Changeling。每一种龙的外貌与生活习性在维京人的记载本里,都有栩栩如生的讲解,我们从电影里看到了龙生命的延续以及龙那精彩丰富的生活世界与性情。

驯龙的目标是建立一种关联,而建立这种关联就必须深刻认知龙的世界。维京人在长年累月对龙的作战中,已熟悉了各种龙的特性,维京人的孩童在他们幼年时期就要从事艰苦的训练,《驯龙记》就展示了这种惊险又刺激的活动。如果你看到那种漂亮的精力充沛的,有着鹦鹉一样习性、鸸鹋一般步态与暴龙相似姿势,全身长刺火力明亮的龙时,那是致命纳德;维京人也会告诉你如果下巴上排列有97颗牙齿,会像火焰喷射器般吐出自上而下倾泻焰火的是Monstrous Nightmare;还有酷爱睡眠的葛伦科以及活泼可爱,会像海鸥一样蹦蹦跳跳的Terrible Terror。

《驯龙记》不止将千奇百怪的龙呈现,更塑造了龙的主角“无牙”。无牙被维京人称之为夜煞,它的速度与力量永远使它来去如风,在维京人的心中留下了不可捉摸又极度恐怖的印象。而真实的无牙,它有着圆圆的脑袋,能伸缩的牙齿与粗短的脖子,长长的青色羽翼和尾部线条流畅利于滑行,它端坐时如同一条大狗般天真无邪。无牙的特质在于它能与人类交流,它以恩报恩,将半尾鱼吐出喂给希卡普;它模拟希卡普画出线条,并以表情暗示希望获得褒奖;它能用自己的身体去接触人类,感知那不同于龙的世界。因此《驯龙记》对龙的拟人化塑造,使龙具有自我思想,它们的气质与性格在西方电影龙形象的表述中,因充满生命的灵动而别具一格。

二、共性化:以肢体残缺建立亲密关联

如何驯服一条龙,或者翻译为如何驯养一条龙更为合适。驯服是独占与征服,是双方支配与被支配之间的较量,驯养是合作与联系,是双方的和谐相处利益共谋。即便影片中希卡普将无牙称为“宠物”,但编导却在有意无意间将主人与宠物的关系改写为人与龙的伙伴关系。

维京人成年的标志是彻底征服一条龙,父亲Stoick梦想自己孱弱的儿子能重振维京人的勇猛和威风,但希卡普一味沉迷图画与幻想世界,对龙的好奇不是源自杀戮而是沟通。所以当希卡普击落无牙,他并没有痛下杀手,而是凭借那一份对自然力量的尊崇和热爱,愿意与龙做朋友。此刻的无牙,失去了尾翼的一侧,再也不能飞翔,从某种层次上说,无牙肢体的残废,希卡普是始作俑者。

希卡普想要驯养无牙,他为它制作尾翼,能使无牙御风而行;他偷偷带无牙回家,躲躲藏藏似亲密伙伴;他阻止父辈屠杀无牙,因为无牙给予他从未得到过的友谊与爱护。而这一切,似乎只是主人与宠物之间的互动。但最后一场大战,在暴龙的袭击下,尽管无牙保护了希卡普,但胜利始终是付出代价,无牙成为英雄的代价就是失去一条腿――尽管维京人并不在乎失去肢体的一部分,而只要精神永存――希卡普接受了这伤残的躯体并把此当作成为男子汉必需的过程。阳光中,无牙与希卡普相依相偎,一人一龙,都带着残缺的肢体走向外面的世界,无牙不再是只能依靠希卡普才能飞翔的宠物龙,希卡普亦不再是完整的主人,因为他肉体与精神的部分,已与无牙紧紧相连密不可分。人与龙的共性,或许有时要依靠生命的缺失才能达成,而一旦能够建立起这种亲密关联,那将是永久性的不可更改的,这或许要比《龙之心》与《龙骑士》的纯粹奉献要更伟大更坚定。

三、屠龙文化:暴力的转移与阶级的殊途同归

屠龙文化在西方历史由来已久,古希腊神话中英雄赫拉克勒斯为完成十二项可怕的考验,杀死巨龙拉冬偷得金苹果;英雄伊阿宋催眠了龙警卫,盗走了金羊毛;基督教圣徒崇拜的圣乔治,是因为杀死了湖中巨龙而备获尊崇。《驯龙记》同样上演了屠龙记,在故事的开端维京人因不堪忍受恶龙的抢掠而拼死斗争,这似乎都与西方文化对待龙的态度不谋而合。惟一的异端是希卡普,他宁愿和龙和平相处也不愿杀死这些能飞翔在云端的神秘动物,所以在一次又一次的驯龙过程中,希卡普总是以从无牙那里学到的“柔情手段”,来与龙建立联系。

随着故事的发展,我们才明白,原来群龙作恶,是受到最大龙boss暴龙的驱使,暴龙贪婪、残忍,是西方电影龙形象的原型,它不停吞食来自群龙的进贡,倘若不合心意便要吃掉各种各样的龙。如此看来,群龙欺压维京人,而暴龙欺压群龙,其中群龙与维京人并无纠葛,只是因暴龙索取无度,才造成如今的局面。如此而言,群龙与维京人共同的敌人便是暴龙,这暴龙形状丑陋贪婪好食,与电影中或可爱或绚丽或神秘的群龙形象相去甚远,便在某种层面上隔开了暴龙与群龙的属性――仿佛暴龙不再是龙,而成为了的暴君――这既与民主的维京人理念相悖,又与群龙的自由相悖,于是,共同抗击暴龙(暴君)成为了《驯龙记》的主旨。

暴力的转移,很容易将观众的视线投放在屠龙文化之外,而变成一场为了正义的战争。电影的结局,以正义的名义,维京人与群龙合作,无论是夜煞,还是葛伦科与Terrible Terror,都与人类一样参与战争,所以当最后战争取得胜利,我们便认为是人龙的共赢,而很难想象到,其实他们最终打败的是一条恶龙。暴龙死后,北欧的斯堪的纳维亚群岛上恢复了宁静,维京人利用龙的飞翔与力量可以捕鱼和航行,龙在维京人的庇护下衣食无忧。无牙与希卡普再也不用分开,电影利用暴力的转移与阶级利益的殊途同归,巧妙地消弭了屠龙文化,将“屠龙”变成“抗争暴君”般的预言和象征,这是《驯龙记》对西方电影龙形象的一次大超越与颠覆。

四、结语

梦工厂创作电影的思路与目标,一面是对传统西方经典文化的反转,一面是对电影素材的创新,更重要的是对东方文化的吸收与借鉴。从《马达加斯加》与《功夫熊猫》系列开始,梦工厂尝到了异域风情对电影创作的甜头,便将目光瞄向了“龙”的形象。鉴于东方龙与西方龙在神话故事与文化地位的天壤之别,梦工厂并未倾力去塑造具有神性的东方龙形象,而是根据好莱坞的传统,将龙拟人化,变成了美版的英雄,这一改动,不但吸引了西方观众的视线,更让东方观众对影片具有天然的近亲性,从而取得票房的胜利,这亦是梦工厂的发行策略之一。

反观东方国家,尤其是中国影视剧,无论是1979年的动画《哪吒闹海》、1992年的儿童剧《小龙人》,还是电视剧《人龙传说》《赤子乘龙》,都将龙或者神化,或者直接化为人,龙的本性与气质却极少得到展示与表达。再如国人喜爱将龙的形象与中国文化传播联系在一起,出现了李小龙与成龙等向国际进军的华人代表,更有电影创作者喜欢将龙的好运与霸气同电影结合,于是出现了如《龙在江湖》《龙在少林》《逃学威龙》等只闻其名不见其身的电影,这些与龙形象似是而非的创作,对于作为龙之故乡的中国而言,未免匮乏与拘谨,所以国人只有极力借鉴与学习,进而创新,或许才是可行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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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西行范文第3篇

(一)现行规定

我国现行的《反垄断法》对垄断协议法律责任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46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很显然,此条规定的是仅仅是垄断协议的行政责任。此外,第50条还规定了实施垄断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现行《反垄断法》中,作为垄断行为之一的垄断协议仅仅规定了民事及行政责任,而没有刑事责任的规定,这与我国现实需要及国际上的普遍做法相差甚远。

(二)我国的现实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与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面临的垄断协议行为也愈来愈严重。

首先是发达国家的各种跨国企业凭借其资金及技术优势,在全球范围内已形成各种垄断集团。由于我国推行改革开放时间较短,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使得这些跨国企业无论是以中外合资、合作或独资的形式进入我国。还是以设立分支机构或其它合作方式进入我国,都具有极强的垄断能力。我国垄断法律制度的滞后更加剧了垄断行为对我国的危害。他们借助强大的金融后盾和大量的现代金融工具,抢占市场制高点,影响非凡。如国际钢铁巨头力拓、必和必拓和巴西淡水河谷联手对我国的钢铁企业实施铁矿石涨价,中国钢协与其进行数次谈判都未果,使我国的整个钢铁市场受到威胁。但由于我国垄断立法的滞后,我国束手无策。而在欧盟。由于垄断执法机构的极力反对,必和必拓被迫放弃收购力拓。同时最近出现的日化产品、洋奶粉等行业的集体涨价行为也表明我国现在面临的国际垄断行为的严峻性。这要求我国的垄断立法应及时跟上形势做出调整。

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的优胜劣汰。逐渐形成了一批大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压力和竞争风险,总是想方设法的限制竞争。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同一行业的人即使为了娱乐和消遣而集合在一起,他们的谈话也很少不涉及反对公众的阴谋和某种提高价格的策略。”它们通过秘密达成垄断协议或者以行业协会的名义达成各种行业自律价格等方式,形成对行业的垄断,限制或排除了竞争。而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垄断协议行为的制裁难以制止这种违法行为,需要法律制裁的进一步强化。

二、我国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均规定,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主体需为经营者,在日本称之为“事业者”,我国台湾地区称为“事业”。而且,各国一般对经营者的涵义予以明确的界定。如日本《独占禁止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事业者”,是指从事商业、工业、金融业及其他事业的人。为事业者的利益进行活动的干部、从业人员、人及其他人员在适用下列条款及第三章的规定时,也视为事业者。而在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其予以界定,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事业如下:(一)公司;(二)独资或合伙制工商行号;(三)同业公会;(四)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务从事交易指人或团体。在我国《反垄断法》第十二条对经营者做出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在实践中,行业协会往往会借助其自身优势,通过达成行业协议的方式来限制竞争,如方便面行业的集体涨价等。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经营者之间的一种垄断协议,而且行业协议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对限制竞争效果更为明显。因此我国的《反垄断法》已明确将行业协会纳入到垄断协议实施主体的范畴中,并规定了行业协会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客体

垄断协议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的竞争秩序和市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其他企业或自然人参与市场自由竞争、公平交易的权利以及国家整体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市场竞争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机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此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宏观角度来看,垄断协议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从市场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微观角度看,垄断协议侵犯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及应当享有的福利水平。

(三)主观方面

垄断协议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垄断协议的行为人明知自己在生产经营中实施的共谋串通行为,会排除、限制竞争,从而损害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为了防止市场竞争过于激烈行为人达成垄断协议的,都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是故意的,而过失一般不会承担刑事责任。

(四)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是指垄断协议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又包括行为和效果两个要件。1 行为要件。垄断者承担刑事责任需具备的垄断协议的行为要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通过达成垄断协议共同实施的了互约束对方经营活动行为。如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联合抵制、串通投标等。它又包括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两要件:形式要件是指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具体包括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协议与协同行为,以及通过行业协会达成决议、决定等;实质要件是指垄断协议能够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约束,从而限制或消除彼此之间的竞争。认定经营者承担刑事责任时需要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共同存在,缺一不可。

2 效果要件。对自由竞争秩序具有损害效果,是所有违法垄断协议的特征。而垄断协议构成犯罪的话,需要程度更加严重的损害后果。这种损害效果的认定往往需要借助经济学的知识,因此在法律中,界定行为对竞争的损害效果大多数国家都是通过规定犯罪形态人手。如针对核心卡特尔的刑事制裁,当然有些国家也做出了一些限制。如美国《反垄断执法手册》要求垄断协议需要达到影响州际贸易的程度。在我国,根据以往的立法经验,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需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具体到垄断协议而言,情节严重应表现为以下情形:一是数额巨大,具体包括垄断协议行为本身数额巨大、垄断协议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和垄断协议给他人造成损失数额巨大:二是影响范围广,包括影响区域范围广和影响人员范围广;三是垄断协议造成的严重的后果的。

三、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特殊认定原则

在认定垄断协议行为刑事责任过程中,国际上有二项特殊原则,用作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变通与补充。

(一)本身违法原则

本身违法原则就是当然违法原则,是指某些竞争行为已被依法确定为违法,

只要实施这些行为就认定其违法,而不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即在认定垄断协议行为刑事责任过程时,不再考虑垄断协议行为的主观要件和客观效果要件。这是国际上核心卡特尔(竞争者为固定价格、操纵投标、产量限制、制定配额、分享市场的反竞争的协定、具体的行为或安排)通用的归责原则。其中各国反垄断法主要对三种卡特尔适用本身违法规则,他们是价格卡特尔、生产数量卡特尔和分割市场卡特尔。运用本身违法原则处理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等的垄断协议案件,原告只需要证明有这样的卡特尔存在,而无需证明卡特尔的限制竞争性,这可以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节约诉讼成本,同时也加大了胜诉的可能性。同时也方便法院及政府机构的调查,即他们不必调查订立卡特尔的目的及后果,就可以认定该卡特尔的违法性,从而可以节约审理案件的时间和费用,用有限的司法资源去维护作为市场经济核心的自由公平的竞争机制,因此确立这样简便易行的执法原则十分必要。

(二)合理原则

合理原则是指对某些垄断协议的行为是否在实质上构成限制竞争,并在法律上是否予以禁止需具体问题具体对待,需对企业的动机、行为方式及其后果加以考察后做出判断并认定。具体表现为某一垄断协议虽然含有一些限制竞争的条款,但没有超出法律或商业上合理的限度,不会对市场的竞争环境造成实质意义上得削弱或消灭,行为合理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虽然这种行为符合认定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但由于一些特殊情况,适用合理原则对其进行豁免。合理原则实际上也是本身违法原则的补充,在适用本身违法原则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产生消极影响时,通过合理原则对一些特殊情况予以排除。如小企业之间的联合、为公共利益的一些垄断协议等。

因此,在认定垄断协议行为刑事责任过程中,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促进竞争为目标,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即在坚持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的基础上,灵活运用本身违法和合理原则予以变通与补充。

四、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适用除外及豁免、宽恕政策

(一)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适用除外

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适用除外是指由于国家基于社会经济总体及长远利益以及其他国计民生等方面的考虑,对于某些特定的行业、主体的垄断协议,予以例外许可,使其不受反垄断法的调整,因此也不会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如我国反垄断法五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及农村经济组织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运输、储存等经营活动中实施的联合或协同行为,不适用本法。”因此农业生产者进行联合或协同行为,签订协议,通过共同的农业经营组织做出规划,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同时也能提高市场竞争力的行为属于垄断协议刑事责任适用除外的范围。

(二)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豁免

垄断协议虽然是对市场竞争危害最严重的垄断行为,但是。并非所有的垄断协议都会损害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基于对整体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考虑,在某些垄断协议的行为在其他方面带来的好处要大于对竞争秩序的损害,对市场经济总体是有促进作用时,酌情给与豁免。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可得以豁免的垄断协议的主要类型有以下几种:1 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2 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3 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4 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5 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6 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7 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宽恕政策

垄断协议的参与者一旦被发现,就会为此付出沉重代价,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总会想法设法掩盖他们的共谋行为,如果垄断协议不以书面方式作出,政府很难发现竞争者之间的密谋行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在1978年就制定了这样一种政策,即鼓励参与卡特尔的企业杀回马枪,揭发卡特尔行为。1993年新的宽恕政策规定违法反托拉斯法的企业如果向政府坦白交代,且符合一定条件,就可以得到政府的宽恕,即减轻甚至免除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这些条件包括:(1)企业向政府报告违法行为时,政府还没有从其他任何方面得到这一违法活动的任何信息;(2)该企业一旦发现参与了违法行为,就采取迅速和有效的行动终止了这一活动;(3)该企业坦率和全面地向政府报告了违法行为,且整个调查阶段向反托拉斯局提供完整、连续和全面的合作;(4)这一坦白行为是企业行为,而不是企业领导的个人行为;(5)可能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向受害者赔偿损失;(6)企业没有胁迫其他当事人参与这一违法活动,且明显不是违法活动的领导者或者倡议者。现在很多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借鉴美国的做法,制定了各自的宽恕政策。如欧共体1996年制定的《卡特尔案件中免除或者减轻罚款的通告》,1998年《英国竞争法》中规定了鼓励卡特尔成员坦白的内容。对我国而言,由于监管水平不是很高,一些隐蔽的垄断协议行为难以发现,这更需要在追究垄断协议刑事责任时引入宽恕政策,促进垄断协议参与者的坦白。从而更好地发现垄断协议行为。

根据以上对垄断协议刑事责任的分析,笔者建议在未来的《反垄断法》修订中应当加入追究垄断协议参与者刑事责任的内容,刑法中也应加入垄断协议罪的具体犯罪构成及刑罚处罚,以期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注释:

[1][英]亚当・斯密著:《国富论》,杨敬年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陇西行范文第4篇

【关键词】潼南 龙兴寺正殿 建筑特征

地理位置及历史沿革

龙兴寺坐落于潼南县城南30公里的小渡镇代场村,GPS 坐标,海拔高程238米,东经105°50'26.7",北纬29°57'20.4"。大殿座北向南修建于唐代铜梁县城遗址边缘的庙儿坡上。

龙兴寺正殿的始建年代,史料记载甚少,根据殿内当心间下平现存“大明天顺四年(1406)建造奉佛施财德张九奉绿扬周贺氏玄妙善”墨书题记,龙兴寺也有600多年历史。虽然历经各代修缮改建,正殿平面柱网、结构柱架、椽袱用材、建筑风格等保留了明代建筑特征。

正殿建筑特征

一、地面

龙兴寺正殿平面为身内三间双槽用四柱副阶周匝,建于高0.80米素面台基上。台基面宽20.7米,进深14.55米,下檐出1.75米。

正殿台明及月台,为条石砌筑素面台基,月台亦经学校改建。阶沿风化剥落很严重,大部分缺失。台基高度近于檐柱高的1/6(0.78米),近于明代以前法式规定。

现存建筑面宽三间,当心间面宽7.0米,两次间均为5.70米,两侧及后檐副阶宽0.85米,前檐副阶宽1.75米。通面宽20.1米。进深三间,一间进深2.85米,二间进深5.75米,三间进深2.85米,前后副阶各0.85米,通进深13.15米,通高8.20米,建筑面积248.40平方米。

二、构架

梁架:

龙兴寺正殿现状为曹殿九脊殿厦两头造(为后人修缮改变的歇山顶)木构建筑。八架椽屋前后乳牵三间身内双槽用四柱副阶周匝,彻上明造明,平梁上用蜀柱。屋面荷载均由柱头和梁上蜀柱托脊、平。当心间平柱至角柱有升起,缓慢起翘,屋面举折坡度平缓。前后檐缝间水平距离14.57米,上脊至檐缝高(举高)为3.92米,比为1:3.72。

柱架

龙兴寺大殿共用立柱20根,柱顶无卷杀,其中檐柱12根柱径0.30米,高4.63米,柱径与柱高比上。为1:15.43。金柱4根柱径0.4米,高6.00米,柱径与柱高比为1:15。由于出檐深远(2.0米),不能承受屋檐荷载,在四周檐角增加一角柱支承大角梁,形成0.85米宽的回廊。

铺作

檐柱上置圆形阑额下施矩形小额枋。柱头和补间未施铺作,由穿枋挑出枋头上托一大斗,斗上拱枋托檐,均未施铺作。由挑枋、柱头、梁上蜀柱支承脊、平、檐。只有当心间长跨度过大(7米),在前后内额上施两组蜀柱上出拱分别托下平和中平。在阑额、梁枋下多施以角替、替木以减小梁枋跨度,使结构简洁,安全、整体稳定性好。

、椽

龙兴寺正殿现状为单檐歇山式建筑,四周出檐深远,皆有飞椽,正面上檐出宽2.0米,下檐出1.75米。由于年久失修。椽及等木基层构件大部分已经糟朽,大部分脊、平、撩檐枋等构件糟朽断裂,部分袱、挑枋、穿枋缺失。

屋面保存有庑殿顶的遗存构件由戗。据此可以考证龙兴寺正殿始建或某一时期修缮时,该殿曾经是中国古建筑中规格最高的庑殿顶建筑,至今保存在殿内柱架、袱、穿枋、挑枋所有构件上精美的彩绘,配之殿壁栩栩如生的壁画,可见龙兴寺当初的壮观、宏伟气势。

三、屋面、装修、油漆、彩绘

屋面:屋面举折平缓,四角缓慢起翘,尤显龙兴寺正殿庄严厚重。现屋面改建为小青瓦歇山屋面,脊饰全无,漏雨严重,木基层大部分糟朽,屋面塌陷。部分、袱、柱、枋等构件受潮糟朽,白蚁蛀蚀,没有得到根治。

油漆彩绘:由于自然和人为因素,殿内墙壁、柱、、袱、枋等构件,因漏雨浸泡潮湿,致使彩绘、壁画霉变、严重剥落,壁画依稀可见,大部分已被石灰浆遮盖,没有进行整理,已经无从辨别其年代和绘画特征。

装修:长期以来,龙兴寺正殿为代长坝小学的教室和教职工办公及宿舍,所有门、窗棂已人为拆改,四周墙壁均大部分垮塌,殿内均作围隔,原有殿内彻上明造保留,目前学校已经停办,龙兴寺成为闲置空房,殿内及周围堆放柴草和杂物,火灾隐患严重。

四、结语

根据《宋营造法式》及明清早期建筑实例的有关建筑特征比对,依照祁英涛先生《怎样鉴定古建筑》、罗哲文先生主编《中国古代建筑》等相关资料,对龙兴寺现存建筑的主要结构、构件的特征进行了初步比较,龙兴寺正殿建筑造型宏伟庄严,原为中国古建筑最高级别的庑殿屋顶,屋面举折平缓,檐出深远,用材粗壮厚重,殿内外所有大木构件均施精美彩多样的绘图案,内外壁间绘有多有风格别异、神形逼真、栩栩如生的各种人物壁画。龙兴寺正殿是重庆市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一处彩绘、壁画保存最多的古建筑,是一处建筑风格别异、建筑形式最高级别的明代非官式建筑。

现存建筑的许多主要结构构件用材规格尺寸、比例大小、制作工艺手法等与我市保存至今的其他明代早期古建筑的特征接近和相似,龙兴寺正殿历经600多年,各时代都有过修缮,但是保存至今的平面柱架、椽袱用材、建筑形制、工艺手法等主要结构构件保留了明代建筑风格特征,是重庆地区目前保存较为完好的明代建筑。为研究重庆地区早期古建筑提供了实物例证,是古建筑保护、研究的实物教材。

【参考文献】

[1]祁英涛《怎样鉴别古建筑》文物出版社.1981

[2]梁思成《梁思成全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

陇西行范文第5篇

【关键词】银行业 垄断

一、浅析我国银行业的垄断性质

自某银行人士称“有时候利润太高了,自己都不好意思公布”的风波引起公众的非议,到各大银行陆续公布靓丽的成绩单,到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实力,再到温总理表示要打破银行业的垄断,关于我国银行业的话题从未间断。

参照我国金融经济改革的历程,传统经济体制下我国银行的确是垄断的,但现在我国银行业的垄断性质是否发生了变化?银行的垄断地位是否依旧存在?学术界和商业界仍存在不同的意见。按照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规定,具有联合限制竞争、滥用经济优势、价格歧视、具有垄断性质的企业合并、损害消费者权益等任一行为都构成垄断。谭建春认为,由于商业银行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战略地位,历来受到政府的特殊保护,在加上具有自然垄断和规模收益等特点,较之其他行业通常具有较高的垄断性和较低的竞争性;以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陈佐夫为代表的一方不赞同银行仍处于垄断地位的说法。他认为与供水、供电、供热、供气、航空、铁路等行业相比而言,这些行业少有外资进入,基本上不存在竞争关系,而银行业除了有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外,还有股份制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大批外资银行;而且消费者可以选择任何一家银行提供服务,而在那些行业就不可以;同时从单个银行来看,也有数据表明银行与银行间的竞争关系已日趋激烈,不存在某个银行能够垄断的局面。

事实上,无论从单个银行还是各类银行所占资产份额和市场份额的比重来看,都验证了银行业不存在决定垄断地位的观点。作为我国最大的国有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所占比重在15%左右;截止到2011年底,我国有商业银行资产所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比重为46.6%、股份制商业银行为16.4%、城市商业银行为15.0%、其他金融机构为28.0%;到2011年底,国有商业银行所占的比重为47.1%、股份制商业银行为24.4%、城市商业银行15.0%、农村商业银行为10.4%、外资银行为2.9%等可以看出,国内最大五家国有银行所占比重没有超过50%。这与《反垄断法》所规定的一家企业达到相关市场份额的50%,两家企业达到相关市场份额的67%以上,三家企业达到相关市场份额75%的反垄断规定还想去甚远。

但是在近两年,中小实体企业嗷嗷待哺,制造业艰难转型,普遍出现融资难融资贵的现象,同时普通百姓储蓄的微利甚至是长期负利率的情况,银行每天净赚17亿元的巨额利润,让人们不得不非议它所处的地位。通过分析,我认为我国银行业依然存在垄断,主要表现在银行数量与经济规模相比依然太少;银行的进入门槛高,民间金融无法给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消费者与银行之间无法形成“均势谈判机制”。但垄断性质不是行业性的垄断,而是行政性和制度性的垄断。原因有以下几点:

(1)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建立初期,政府以纯粹的指令手段进行资源配置;在逐步过渡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模式中,高度集权的人民银行下分四家服务对象固定,业务分块、职能划分明确的专业银行,并依据政策互不交叉的扶植各类群体。商业银行之间的这种业务分工形成了各自的专业优势和垄断地位。

(2)长期以来我国整个金融业都受到严格的政府管制,准入与退出机制欠佳,政策性屏障成为我国银行业的主要进入与退出壁垒,政府以严格的准入资本和投资入股比例、营运资金限制、业务准入范围等条件限制银行准入;以托管、合并等障碍制约商业银行的退出,在行政保护下地垄断集中的商业银行并无破产倒闭之说。

(3)在“存款利率的上限管理及贷款利率下限管理”的模式下,国内商业银行无论对存贷款如何定价都能保证其利润在一定的区间。在完全的利率市场化阶段尚未形成的环境中,商业银行在投资与消费领域都坚持着一种垄断性的运营理念与方式。依靠固定利差的政策性盈利模式,享受利差保护带来的超额垄断利润;按照市场原则最大程度追逐利益,进行利润竞争而不是服务竞争。

总之,我国银行业的垄断性不是自然垄断,也不是行业性垄断,只不过是历史的原因和制度的安排让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市场份额较高。进而因为利率管制,使其能坐享其成。而银行业的“暴利”掩盖不了其经营的低效。

二、打破银行垄断及其影响

认清了我国银行业垄断性质才可以做出正确的决策。我国银行业要打破垄断,首先要放开价格,放开政策保护,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一方面,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坚持将利率市场化作为金融改革的核心,结合宏观经济状况适时对相关利率管理权进行上收或下放,确保在平稳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中进行宏观经济调控。 建立新型银企关系,在竞争和利益双重机制驱动下,保证企业有权选择服务银行,并给予企业客户参与产品定价。另一方面,逐步放开资金价格管制推动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不断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价格竞争作为商业银行之间最主要的竞争手段,保障准入常态化完善退出机制,完善我国金融市场,多种的融资渠道应该并举。

倘若打破银行业垄断可以有序持续地推进下去,出于逐利的天然驱动,当下的垄断性银行必然会将核心竞争力更多地体现到经营规模、业务与创新上面,服务产品也会提升到与资金经营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来,一个更健康更契合市场属性的银行业也可能会形成。与失去的垄断地位相比,这或许是银行业更大的收获,也是破除垄断的最大收益所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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