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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全国试点 交通运输业 利润影响
一、经济背景
2013年5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了财税[2013]37号文件,《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从2013年8月1日起全面实行该项通知,拉开了在全国范围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序幕。通知中,列入试点行业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其中部分现代服务业,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等。此次改革所涉及的行业中,交通运输业在国民经济产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对其影响不得不考虑。本文就以交通运输业为例,从理论上和实例上分析营改增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以及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分析
政策变化,对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及利润会产生一定的影响。通过一个案例,来比较一下。假设某交通运输企业年含税收入500万元,分别按照改革前,改革后为一般纳税人,改革后为小规模纳税人三种情况,计算出相应的税负与利润。
第一,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前,交通运输业交纳营业税,税率3%,营业收入为500万元,支付联运企业运费200万元,发生其他成本200万元,则应交营业税为(500-200)×3%=9万元,利润总额=500-200-200-9-0.9=90.1万元,所得税为90.1×25%=22.53万元,净利润90.1-22.53=67.57万元。
第二,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如果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500÷(1+11%)=450.45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450.45×11%=49.55万元,支付联运企业2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联运成本为200÷(1+11%)=180.18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80.18×11%=19.82万元。其他成本200,假设其金额的一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可抵扣,则其他成本200÷2÷(1+17%)+100=185.47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00÷2÷(1+17%)×17%=14.53万元。则全为应纳增值税49.55-19.82-14.53=15.2万元,利润总额=450.45-180.18-170.94-1.52=83.28万元,所得税68.08×25%=20.82万元,净利润=83.28-20.82=62.46万元。
第三,营业税改增值税以后,如果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500÷(1+3%)=485.44万元,支付联运企业200万元,其他成本200万元,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则应纳增值税485.44×3%=14.56,利润总额=485.44-200-200-1.45=83.99万元,得税83.99×25%=21.00万元,净利润=83.99-21.00=62.99万元。
通过对上述三种情况的比较,可以发现,与改革前相比,改革后的交通运输企业,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是明显增加的,利润也都是减少的。并且一般纳税人在有一定的成本费用不能抵扣的情况下,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净利润略低于小规模纳税人。
三、交通运输企业应对策略
第一,在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高于500万元的情况下,按照规定是小规模纳税人。虽然核算健全的企业,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虽然可以抵扣进项,但其税率远高于小规模纳税人,所以从总体上税负略高,净利润略低。为了降低税负和提高利润,在可以选择的情况下,交通运输企业建议优先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第二,在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高于500万元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只能是一般纳税人。在成本支出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尽可能的提高可以进行进项抵扣的成本所占的比例,即同等情况下,尽量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产品或服务,以便取得专用发票并及规定时抵扣。这样做的目的是,尽可能的抵扣进项税额,达到降低成本,减少税负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朱慧.“营改增”前后交通输运业税负变化的比较研究[J].中国证劵期货.2013(08).
一是强化项目管理。紧紧围绕市政府中心工作,反复征求各级各部门意见,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并将全年审计项目计划以市政府文件印发。加强审计项目管理,对下达的计划项目,建立了应审项目库。对原有的审计文书进行了清理,全面启用新审计文书格式。对不符合规定的审计通知书和审计送达回执进行了修订,新增了《市审计局审计整改检查通知书》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办书》。
二是强化现场审计。市局出台9项加强审计现场管理制度,分别从审计前调查、审计项目现场协调管理、审计项目现场总结以及审计项目进度控制等方面规范现场管理。县审计局结合省厅审计管理制度试点,制定了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凤翔县审计局强化审计现场管理,坚持把好“程序、取证、处理、复核”四关。麟游县加强项目实施管理,制定操作流程,统一工作标准。千阳县审计局实施多项管理规程,加强业务流程控制,保障审计项目有序实施。
三是强化复核把关。要求审理人员对每个项目从审计程序到审计文书逐项审理,填写项目审理工作记录,出具项目审理意见书,变以前完善档案程序性复核为对整个审计项目全程实质性审理。加强内部层层把关,对简单项目法规审理科室审核,直接出具项目审理意见书;对项目较大,问题比较复杂,经科务会研究后,报请分管局长审核,并签署意见,出具项目审理意见书。对发现的共性问题,提出规范要求,书面下发《审计项目审理情况通报》,增强审理意见落实效果。
第一条为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使用,建立财政资金使用的"问效制"和"问责制",切实改变"重分配、轻监督、轻绩效"的现状。建立完善公共财政农业支出框架体系,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绩效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评价的目的,是通过对项目绩效目标的综合评价,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规范预算资金分配,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三条绩效评价的范围:包括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上级部门项目配套资金和镇(街道)、经济组织、自然人自筹资金等投入的农业项目资金。
第四条绩效评价的原则
(一)科学规范性原则。绩效评价工作应采用规范的程序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法,客观、公正的评价农业专项资金支出的绩效情况。
(二)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原则。通过对项目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项目计划编制等进行评价,促进建立规范选项、立项机制,提高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三)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管理规范的原则。通过对项目资金分配、筹集、拨付以及使用管理和会计核算等评价,促进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农业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资金、实施项目建设。
(四)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高效原则。通过农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提高农业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水平,促进项目资金配置效益和使用效益的提高。
第五条绩效评价的基本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上级部门项目批复文件。
(三)项目立项批复和财政预算批复文件。
(四)项目竣工的决算和项目资金的审价报告。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绩效评价的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
(二)项目组织实施、建设、工程质量情况等。
(三)资金筹集、使用和财务管理状况。
(四)为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加强管理的制度、措施等。
(五)项目建设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第七条绩效评价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目标预定与实施效果比较法、公众评价法、成本效益分析法。
(一)目标预定与实施效果比较法。通过比较农业专项资金支出所产生的实际结果与预定的目标,分析完成(或未完成)目标的因素,从而评价财政支出绩效。
(二)公众评价法。是指对无法直接用指标计量其效果的支出,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对各项绩效评价内容完成情况进行打分,并根据分值评价绩效目标完成的情况。
(三)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来评价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三章绩效评价指标
第九条绩效评价指标分资金管理、项目实施和项目效益三个方面进行设定(详见附件)。
(一)资金管理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筹集、投资完成、财务制度执行、财务监督等四个方面的指标。
(二)项目实施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建设任务、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管护等五个方面的指标。
(三)项目效益绩效评价指标。主要突出项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个方面的指标。
第四章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十条农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必须遵循严格、规范、公正的工作程序,一般的工作程序为前期准备、实施、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绩效评价的前期准备
(一)绩效目标申报。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概况、项目必要性、项目要达到的预期绩效目标、前景预测、条件论证、规模、资金来源渠道及比例、资金使用进度、相关经济社会效益。
(二)确定评价对象,下达评价通知书。根据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有针对性确定评价目标和对象,评价通知书应载明评价任务、目的、依据、评价人员、时间和有关要求。
(三)成立评价组织机构。确定评价目标后,农委应根据目标的具体情况,成立评价组织机构(可由农委、财政及相关机构组织的人员组成)负责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制订评价实施方案,组织评价小组(有条件的可以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考评)实施评价工作,审核评价结果报告。
(四)制订评价实施方案。评价组织机构根据评价工作规范,针对评价对象,拟订评价工作具体方案,选定评价指标,确定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的实施阶段
(一)收集基础数据和资料。对评价对象采取勘察、问卷、复核等方式收集,整理基础数据和资料,包括基本情况、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评价指标体系需要的相关资料。
(二)核实、分析基础数据。评价实施机构根据被评价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核实基础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以及指标口径的一致性。
第十三条绩效评价的报告撰写
(一)撰写报告。评价的具体实施者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报告应依据充分,内容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
(二)总结归档。评价工作完成后,应进行工作总结,将评价有关问题和建议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并将评价项目建立工作档案备查。
第五章绩效评价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措施。农业项目经审价、验收、决算完工后,预留项目资金5%,待《绩效评价报告》形成、审核后,再依据评价审核的意见,作出全额拨付或不预拨付的决定。
(二)考核奖惩措施。项目完成情况良好,《绩效评价报告》审核通过,预留项目资金5%全额拨付。同时,对该实施单位今后申报的各类农业项目予以优先审核、立项的优惠。
项目完成情况不理想,《绩效评价报告》未能审核通过,预留项目资金5%暂缓拨付。并对《绩效评价报告》提出的有关问题和建议,发出《整改通知书》。
一、审计成果利用的因素
审计成果未能充分、有效利用,有多方面的原因,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领导重视不够。少数领导对内部审计认识不足,认为审计工作妨碍营运,审计结果否定了自身的工作,因此,在审计成果的利用上不给予充分的支持,导致审计成果的浪费。
(二)被审计单位不予配合。被审计单位是审计决定、审计建议的实施者,因而审计成果的利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审计单位是否配合。一些被审计单位不能正确认识内部审计的意义和作用,在审计工作中不支持配合,对一些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千方百计阻止审计人员披露。对审计结果、审计意见和决定、审计建议等软拖硬抗,甚至置之不理。致使一些偏离制度、规定的行为得不到纠正,并且反复出现。
(三)制度不完善。内部审计法规制度建设不到位,如缺乏审计评价标准,使审计人员在评价中用语模糊,审计成果使用者无所适从;对于审计成果运用没有相关规定,审计成果的利用缺少保障。
(四)审计质量不高。审计工作自身存在的问题影响了审计成果的可用性。审计人员受知识结构和业务水平的限制,职业判断力不强,提示问题不充分,改进建议的可操作性不强。部分审计人员没有认识到审计成果利用的重要性,认为提出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已经完成审计任务,至于执行与否,不是自己的责任范围,因此不关心审计成果的利用,不认真履行跟踪审计的职责,使审计决定的执行、审计成果的利用缺乏有效的监督与反馈。
二、确保审计成果利用的途径
为了保证审计中发现问题能得到及时处理和纠正,确保审计成果充分、有效地利用,必须建立审计发现问题修正情况的反馈和监督机制。总体设想是:各级行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密切协作。
(一)规范审批格式。审计部门每次审计活动都必须形成符合规定格式的书面审计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上报主管行领导或上一级审计部门。行领导在审批审计报告时,对被认定为违章违规并需要按规定整改或处理的问题,要明确指定有问题单位、单位负责人负责整改。并要明确督办部门。
(二)建立督办程序。对审计报告反映的并按规定上报且经过审批后的问题,要分别落实到督办部门。主要步骤为:
1.审计部门以行领导的审批意见为依据,填制《审计督办通知书》,将需要督办的事项及要求以书面形式抄送各有关督办部门。
2.各有关部门接到《审计督办通知书》后,要积极落实整改,在充分核实了整改部门的实际整改情况后,督办部门要填制《督办信息反馈书》,会同整改单位提交的《整改报告》,报送审计部门。对于未按审批意见进行整改的问题,督办部门要作出书面说明,并落实进一步整改的措施。
3.审计部门将督办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行使审批职责的行领导。
4.督办部门的确定。按发现的性质和业务类别确定其上级行相应的主管部门为督办部门:一般情况下属于业务性违规的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督办;属于纪律性或案件性问题的由监察部门督办;涉及人事方面问题由人事部门督办;属于综合性问题由办公室督办。
(三)建立后续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建立后续审计制度,对整改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全方位跟踪检查,以考证整改反馈信息的真实性,确保审计中发现的违章违规问题得到彻底纠正。
1.后续审计的安排。后续审计活动可根据具体情况专门安排,也可以安排在下一次对该单位进行审计时一并进行。
2.后续审计的方式。后续审计可以采用现场检查、电话询问或函询等方式。
3.后续审计要有详细记录,并形成简要的书面报告。
4.后续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主管行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并要求被审计单位重新制定整改计划,督办部门再行督办。
(四)责任追究。在审计监督检查、审计报告报批、督办以及问题整改的全过程中,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履行自己的职责。对由于主观原因导致审计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正确地得到纠正和处理,甚至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追究责任。
1.审计部门撰写审计报告时必须严格标准、齐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计结论要客观公正、符合实际、观点明确;审计意见和建议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上报要及时、规范。对故意违反上述要求或由于主观原因造成审计中应该发现的问题未能及时发现,要追究有关审计人员的责任。
2.各级行行长、主管行领导要对本单位审计报告审批过程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整改督办的到位程度承担领导责任。
根据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做好*年度全市加油站年审和总结成品油市场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国家商务部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包括农村牧区加油站(点))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均须参加*年度成品油经营资格审核工作。
二、年审时间
年审时间:2009年2月25日-2009年3月25日。
三、年审合格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年审,提供从事成品油经营的有关证书、执照、协议(合同)和年审申报表等资料,并齐全、合法、有效。
(二)本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或有违法违规行为已接受处理并按规定进行了整改。
四、企业须提报的材料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年审申报表(附后);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及副本复印件;
(三)工商、税务经过该年度审验的证件副本及其复印件;
(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五)有效期内的加油机、流量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副本及其复印件;
(六)租赁、承包经营、加盟、冠标的需递交协议复印件;
(七)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须提供与有资质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年有效的供油协议。
五、年审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企业按年审要求填写《成品油零售企业年审表》并报送相关材料。
(二)旗县商务局初审。各旗县市区商务局对申报企业进行100%的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经营设施、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经营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符合要求的或不符合要求的,在年审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将企业提报的材料送市商务局。
(三)市商务局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按20%的比例组织实地抽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年审基本条件的,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审验合格专用章。对未通过年审的企业,按照市《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由市商务局报请自治区商务厅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四)审查时间及顺序。市商务局从3月下旬到3月末,对各旗县上报初审合格的加油站进行年审。顺序为:开发区、霍林河、科尔沁区、奈曼、库伦、科左后旗、科左中旗、开鲁县、扎鲁特旗。
(五)企业凭加盖年审合格章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参加本年度工商营业执照年审。
六、有关要求
(一)各旗县市区商务局要利用此次年审,对本地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在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解决我市成品油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1、违规建站问题。2、违规迁建问题。3、私自改扩建问题。4、证照不全、不符问题。5、无故歇、停业问题。6、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二)各旗县市区商务局要利用这次年审机会,举办辖区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培训班。在过去学习的基础上,更加深入系统地进行组织学习和进行业务培训,参加培训情况作为企业年审重要参考内容,以此提高管理和经营者的法律政策意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严格管理,提高素质。
(三)暂时停止经营的企业实行报备案制度。需暂时停止经营的企业,应向当地商务局申请,由当地商务局上报市商务局备案。凡未报暂停经营备案,无故停业6个月的,年审不予通过。
(四)未申报,擅自改扩建,建成后没经消防、技术监督和商务部门验收,继续运营的加油站,年审时不予通过。对此加油站属地商务局要立即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经过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通过年审。
(五)需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要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并交相关证明材料,连同《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的正、副本一并上报市商务局。
(六)严禁在年审中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对无故不参加年审的企业,上报自治区商务厅取消其经营资格。同时,要继续完善档案制度,做到一站一档。
(七)对年审合格的企业,市商务局要在其成品油批准证书(副本)和企业年审登记表上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对年审不合格的企业,由市商务局收回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下达整改通知书,逾期未按规定进行整改的,报自治区商务厅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八)对*年未通过年审的企业(明细表附后),市商务局将上报自治区商务厅取缔经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