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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题解读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指出:“幼儿园应与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共同为幼儿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笔者从家庭对幼儿园接送幼儿的安排满意度进行了调查,充分了解了幼儿家长对接送幼儿安排的不同意见与看法。家园交流能让幼儿园和家庭的联系更加密切,更好地促进幼儿的成长与发展。
研究结果及分析
家长对幼儿园接送制度时间安排上的满意度 笔者所调查的幼儿园为乡镇幼儿园,接送幼儿的家长以父母和祖父母居多。刚入园时,父母对幼儿在园生活表现出极大关心。调查发现,小班幼儿的父母接送情况较多。中班开始,父母渐渐放心,因此中大班非父母接送情况增加。
据笔者观察发现,爷爷奶奶有极充裕的时间在校门口等待幼儿放学,而且早晨送幼儿到学校后,爷爷奶奶比父母更喜欢在幼儿园逗留陪伴幼儿。同时,笔者了解到,幼儿父母由于自身工作的原因,对幼儿接送时间安排的关注度较低;爷爷奶奶基本以在家带孙子为主,因此,对幼儿园的接送时间安排了解较清晰。调查得出,多数的家长满意该园接送制度的时间安排。
家长对该幼儿园接送制度形式安排上的满意度 幼儿园幼儿接送形式及现状分析:一般家长将幼儿送至班级,祖父母喜欢在教室外面观察幼儿,不肯离去,影响幼儿在集体活动中的正常表现。幼儿园规定,每天早晚,幼儿家长都要凭幼儿园发放的接送卡接送幼儿。据笔者调查发现,每位家长都按要求佩戴幼儿园发放的接送卡,上面有幼儿的班级和姓名。幼儿园提出,幼儿家长将幼儿送进幼儿园教室后直接离开,放学时在校门口分年级、分时间段,有秩序地排队等待到点接幼儿。家长每天都要随身携带接送卡接送幼儿,遗失要及时补办;若家长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接幼儿离园的话,家长应该向幼儿所在班的负责教师索要请假条,并且如实填写,随后将请假条交予门卫,并在门卫处的离园记录上填上自己的姓名及所带走幼儿的姓名班级。下午放学时,因各年级幼儿放学时间不同,因此不会造成校门口的大拥堵。家长们一般会提前到达,聚集在幼儿园门口相互聊天,等待幼儿的放学。
家长对这种形式下教师与家庭是否及时沟通的看法与分析:调查发现,这种接送形式限制了家长与教师的沟通交流,双方不能及时互动,导致家园工作不能正常展开。因此,笔者询问了家长对于与教师接触时间长短的看法,许多家长认为,与教师交流的时间较少,大部分家长希望能增加与教师的接触交流时间。由于幼儿园的接送制度的限制,家长与幼儿教师的交流时间缺失,这样不利于双方良好地沟通。
家长对该接送制度形式的安全方面的满意度调查与分析:一个接送制度形式的好坏并不能绝对定义,该园接送制度虽对家长与教师的交流时间有着一定的影响,但该制度形式从安全方面调查家长的满意度,又是另一不同的现象。在对家长的访问中,笔者询问了他们对于该接送制度形式上是否安全的看法。佩戴接送卡接送幼儿,绝大部分家长赞同,他们认为幼儿园凭接送卡接幼儿保障了幼儿安全。但也有家长提出,虽然接送卡有必要,但接送制度仍应灵活,有时他们忘记带接送卡还要回家重新拿,如果实在忘记了,教师认识他们也可以将幼儿交给他们带领回家。笔者认为,该幼儿园接送制度形式的安全方面的确很出色,但也可做适当调节,体现制度的人性化。
策略与建议
为使家园互动更加融洽,就该幼儿园接送制度的改进,笔者总结建议如下。
幼儿园应帮助教师和家长通过更多途径交流 首先,幼儿园应增加教师与家长间的交流,让双方的沟通更加深入,让教师的工作得到家长的尊重和理解。在每个班都有两名教师、一名保育的基础上,幼儿园可以在幼儿来园时段安排三名教师同时到班;其中两名教师照顾幼儿活动,一名教师可负责和家长交流沟通,通过晨送时双方的交流,教师不仅获得了大量的幼儿信息,有利于开展好其他形式的家长工作,同时,也可以帮助家长增强责任感,学会更好地教育幼儿。
其次,幼儿园应提供多种途径供幼儿家长们与教师沟通,可开设班级博客、教师信箱等,利用流行的网络工具来实现更加流畅的家园互动。同时,幼儿园也可设家访日等教师走访幼儿家庭的活动来拉近家园间的距离。
幼儿园保安管理制度的作用是加强学校保安管理,明确保安岗位职责,规范保安员日常工作和请假、奖惩等事项。下面是小编特意为大家整理了关于2020幼儿园保安管理制度精选范文的相关材料,希望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帮助。
幼儿园保安管理制度1
为了维护我园的正常教学秩序,切实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保安制度:
一、必须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和验证。来访人员进校园必须先问清来意事由,经验证登记挂牌后方可入内。参观来访人员须出示介绍或有关证件。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幼儿园,更不准以任何口理取闹,影响教学,对那些不听劝告、寻衅滋事分子,应主动报警,破坏学校教学秩序人员要依法严惩。
二、本园家长接送幼儿,需凭幼儿园发放的接送卡进出幼儿园不在正常时间段接幼儿同时需做好接领幼儿登记,严防孩子走失。
三、早晚接送幼儿的时间段开启幼儿园大门,其余时间关闭幼儿园大门。
四、负责园内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幼儿早操时间必须在操场大铁门处巡逻。
五、每天做好幼儿园的早中晚巡视工作,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采取处理措施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熟悉火警,急救等紧急发生事故,发生险情及时报告园长并打开大门,做好相关的排险措施。
幼儿园保安管理制度2
为了维护我园的正常教学秩序,切实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保安制度:
一、必须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和验证。来访人员进校园必须先问清来意事由,经验证登记后方可入内。参观来访人员须出示介绍或有关证件。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幼儿园,更不准以任何口理取闹,影响教学,对那些不听劝告、寻衅滋事分子,应主动报警,破坏学校教学秩序人员要依法严惩。
二、本园家长接送幼儿,需凭幼儿园的签字本进出幼儿园不在正常时间段接幼儿同时需做好接领幼儿登记,严防孩子走失。
三、早晚接送幼儿的时间段开启幼儿园大门,其余时间关闭幼儿园大门。
四、负责园内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幼儿早操时间必须在操场大铁门处巡逻。
五、每天做好幼儿园的早中晚巡视工作,发现各种不安全隐患,采取处理措施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及时上报幼儿园安全领导小组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熟悉火警,急救等紧急发生事故,发生险情及时报告园长并打开大门,做好相关的排险措施。
幼儿园保安
幼儿园保安管理制度3
为了维护幼儿园的正常教学秩序,切实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保安制度:
一、必须做好来访人员登记和验证。来访人员进校园必须先问清来意事由,经验证登记挂牌后方可入内。参观来访人员须出示介绍或有关证件。未经允许外来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幼儿园,更不准以任何口理取闹,影响教学,对那些不听劝告、寻衅滋事分子,应主动报警,破坏学校教学秩序人员要依法严惩。
二、本园家长接送幼儿,需凭幼儿园发放的接送卡进出幼儿园不在正常时间段接幼儿同时需做好接领幼儿登记,严防孩子走失。
三、早晚接送幼儿的时间段开启幼儿园大门,其余时间关闭幼儿园大门。
四、负责园内及周边安全防范工作,幼儿早操时间必须在操场大铁门处巡逻。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县范围内接送幼儿专用校车(以下简称校车)管理,防止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幼儿乘用校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
例》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管部门负责校车技术条件认定及校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幼儿园履行本办法相关规定,交通、安监等相关部门应予配合。
第三条接送幼儿专用校车实行许可证制度。交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接送幼儿专用校车许可证,无许可证的车辆不得接送幼儿上学、放学或从事其他幼儿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章校车许可证办理
第四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办理校车许可证:
(一)车辆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接送幼儿的要求;
(二)车辆非幼儿园举办者所有;
(三)车辆没有安装GPS安全服务系统;
(四)2000米半径之内有第二家幼儿园;
(五)办园规模不到100人;
(六)幼儿园办学建筑面积低于800平方米、活动场所低于600平方米。
第五条驾驶员必须固定并具备相应的条件;幼儿园举办者及驾驶员必须与教育部门签订校车管理、驾驶安全承诺书,幼儿园举办者对校车的安全管理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符合本章第四、五条款才可申请校车许可证,办理程序为:
幼儿园举办者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必须写清楚使用校车原因、办学条件、办学实力、车辆类型、车辆来源等信息)——教育部门根据申请的各项条件出具意见——购买符合幼儿安全技术条件的车
辆——交管部门初审备案——州市交警支队核发校车标志标牌——交管部门纳入安全管理。
交管部门应协助教育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档案,对使用不符合幼儿安全技术条件的接送幼儿的车辆予以取缔。
第七条各幼儿园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对校车每周进行一次安全例保,每2个月进行一次车辆二级维护检查,并做好检查备案。幼儿园应安排专项交通安全经费用于车辆安全检测、交通安
全宣传教育、事故预防及驾驶员安全培训等。
第八条校车为幼儿园接送幼儿专用车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作其他营业性或非营业性使用,如被查获,取缔该车校车许可资格。
第三章驾驶员聘用与管理
第九条校车驾驶员实行学期聘用制。各幼儿园聘用驾驶员要严把资格关。校车驾驶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严格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龄不得低于三年,无致
人死亡的交通责任事故,近三年内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扣分记录。
第十条驾驶员聘用须先培训后上岗,每学期开学前参加交管部门开展的校车驾驶员安全法规知识培训。培训成绩不合格的不得聘为校车驾驶员。
第十一条幼儿园须定期分析学生接送工作,学习安全法规及相关政策,切实加强校车行驶安全及驾驶员管理;建立完善驾驶行驶记录及驾驶员个人资料的管理档案。
第四章校车的行驶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幼儿园要与乘车幼儿家长签订《乘坐校车安全责任书》,明确幼儿园、幼儿家长、学生、驾驶员等各方责任,强化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
第十三条校车接送学生时,要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乘车学生的登记、学生乘车秩序和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要根据核载人数编排好每一班次座位表及接送时间表,发给每位乘
车学生及家长,同时自留一份,以便接受查验;司乘人员要对照座位表进行安全管理,严禁超载、超速。
第十四条幼儿园要指派专人对接送学生情况进行查验并做好接送学生往返路线安全记录登记,及时发现、制止超载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幼儿园在校内应明确校车的停泊位,校车须规范停放;上学放学时间要实行人车分流,维护好进出校门的交通秩序。
第十六条校车只负责本学区范围内幼儿学生的接送,不得跨学区、乡镇接送,如被查获,取缔该校校车许可资格。
第十七条校车后方应张贴由交管部门、教育部门设立的校车监督投诉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由教育部门牵头,交管、交通、安监等部门协助,定期对各幼儿园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交管部门要加强道路安全行驶情况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向教育部门反馈。
第五章校车的考评与处罚
第十九条对校车实行学年考核制度,由教育部门牵头,交管、交通、安监等部门参与,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平时监督、检查的情况,每个学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
格的限期整改,对未整改、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合格的,吊销校车接送许可资格并通报。
第二十条校车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1次的,由交管部门处罚并责成整改;被查获2次的,除交管部门处罚外,取缔该车校车许可资格;被查获3次的,除取缔校车许可资格外,该车所属幼儿园
不得再使用校车。取缔许可资格后仍然使用车辆接送学生的,教育部门须严肃查处,直至取消该幼儿园的办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使用未经许可的车辆接送学生的,车辆由交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取缔该园校车许可资格;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以上的,取消其办园资格,并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
兹有学生家长 自愿让子女 乘坐车号 的车辆。
为了加强和规范接送学生用车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证学生人身安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校车管理规定》和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安全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责任书:
一、家长必须配合车主对子女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熟知交通规则,并教育子女认真严格遵守交通秩序。
二、家长必须教育子女爱护车辆,保持车内整洁。
三、家长必须告知子女要准时上车。超出发车时间双方须及时联系,了解情况,妥善处理。
四、家长必须向子女讲清楚当驾驶员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拒绝乘车并告知家长,由家长向学校举报:
1、校车驾驶员没有按规定地点进行停放,导致学生上下车及过马路存在安全隐患。
2、校车驾驶员未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
3、校车驾驶员存在作风/问题或身体心理健康的现象。
4、校车驾驶员酒后驾车。
5、校车驾驶员出现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家长有责任了解接送子女车辆的基本情况(驾驶员的作风、身体状况、驾驶经验以及车况是否符合要求等),发现异常应当向学校举报。
六、此责任书一式二份,学生家长和学校各执一份。
幼儿园园长(签名):
乘坐校车学生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幼儿园乘车安全责任书2
为了加强和规范接送学生用车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证学生人身安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关于《校车管理规定》和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安全管理的规定,制定本责任书:
一、家长必须配合车主对子女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熟知交通规则,并教育子女认真严格遵守交通秩序。
二、家长必须教育子女爱护车辆,保持车内整洁。
三、家长必须告知子女要准时上车。超出发车时间双方须及时联系,了解情况,妥善处理。
四、家长必须向子女讲清楚当驾驶员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拒绝乘车并告知家长,由家长向学校举报:
1、校车驾驶员没有按规定地点进行停放,导致学生上下车及过马路存在安全隐患。
2、校车驾驶员未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
3、校车驾驶员存在作风/问题或身体心理健康的现象。
4、校车驾驶员酒后驾车。
5、校车驾驶员出现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家长有责任了解接送子女车辆的基本情况(驾驶员的作风、身体状况、驾驶经验以及车况是否符合要求等),发现异常应当向学校举报。
六、此责任书一式二份,学生家长和学校各执一份。
幼儿园园长(签名):
乘坐校车学生家长(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幼儿园乘车安全责任书3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xx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明确园长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定以下责任书:
一、校车车辆要求。幼儿园自备或租用校车都称为校车,校车应及时在xx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经法定检验合格,确保其技术性能良好、安全可靠方能使用;租用车辆时必须与租用单位签订租用合同、安全责任书;严禁购买或租用故障车、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等作为校车;严禁超员和租用个人车辆接送学生。
二、校车驾驶人要求。幼儿园聘用的校车驾驶人员必须作风正派、举止文明、身体心理健康、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要先经xx机关交管部门审验合格后方能聘请;幼儿园要与驾驶员签订聘用合同、接送安全责任书;严禁聘用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分满12分或者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驾驶校车接送学生。
三、校车随车护送人员要求。幼儿园要聘用一名或一名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或兼职教师作为每趟接送幼儿的护送随车人员。随车护送人员必须作风正派、举止文明、责任心强、思想政治觉悟高、身体心理健康,且应掌握相关的交通安全常识、应急救护常识;随车护送人员要配合、监督驾驶员按预定路线图接送、遵守交通规则,按时完成好接送工作,做好行车中的幼儿安全管理,以及幼儿、家长、幼儿园之间的交接工作;随车护送人员在遇到突发事件时,必须按预定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向有关人员及有关部门上报情况,并做好幼儿安全转移救护工作。
四、加强园内校车管理,确保幼儿接送安全。幼儿园园长、法人代表作为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负起校车管理职责。
(一)要详细掌握园内接送幼儿的校车、校车驾驶人、随车护送人以及校车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形成方案材料并把相关材料发放到园内所有工作人员及幼儿家长手中,与幼儿监护人签订接送合同书、安全责任书,建立档案;
(二)要对接送幼儿的所有校车驾驶人、随车护送人员定期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教育;
(三)坚决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接送幼儿,严禁用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机动车、拖拉机接送幼儿;
(四)要制定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校车及其驾驶人、随车护送人管理台帐,对校车的日常运行维护与检验、驾驶人遵章守则及其审验、交通事故与安全教育等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做好做细各种应急预案,切实加强幼儿园校车的日常使用管理;
(五)要定期和不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随时保证其安全技术性能处于完好状态。幼儿园应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幼儿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超速或其他交通违章行为,应当制止。
(六)幼儿园组织春游等需要学生集体乘车外出活动的,要严格办理报批手续,且必须租用专业交通运输部门安全性能可靠的客车、并配备具有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且对行驶路线熟悉的驾驶人员;
(七)对接送学生专用校车,应当按规定喷涂有xx厅交警总队和省教育厅制定的统一标识。
五、幼儿园要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在交通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对因管理松懈,责任不落实而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是民办幼儿园的予以取缔。
六、要把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作为幼儿园各项考核的基本要素。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幼儿园使用校车接送幼儿的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校车是指幼儿园用于专门接送幼儿入园、离园或者接送幼儿参加相关教育活动的车辆。
第三条幼儿园校车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校车的车型应当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5座以上客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其他车型以及拼装和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不得用作校车。严禁租用个人车辆作为校车。
(二)校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校车门窗玻璃、座椅座垫、安全约束装置应当配备齐全,并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三)校车除正常定期检验外,每季度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校车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标志。未取得校车标志的,不得用于接送幼儿。幼儿园新增校车或原校车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确认手续。
校车应当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或者其他旅客运输业务。
(五)校车应当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第四条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六)持有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
(七)3年内未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和有责任的一般交通事故;
(八)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计记分满12分记录;
(九)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第五条幼儿园聘用校车驾驶人,应当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按下列程序审查合格后,方可聘用:
(十)驾驶人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登记表》,接受驾驶证情况、事故情况及违法记分情况的查询;
(十一)驾驶人接受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刑事处罚和重大行政处罚记录的查询;
(十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六条幼儿园校车管理使用要求
(十三)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校车工作,负责校车的安全管理工作。幼儿园应当每周对校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校车驾驶人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做好记录,并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四)幼儿园组织师生外出等集体活动需包车的,应当向专业客运单位承租,及时审查相关车辆和驾驶人的情况,并报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十五)幼儿园使用校车应当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校车行经的路线和停靠的站点,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执行。校车如需使用公共交通设施的,应当经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十六)3岁以下幼儿不得乘坐接送校车;驾驶室副座不准乘座幼儿;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严禁超载。幼儿园应当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幼儿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准驾不符、饮酒后驾驶或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形,应当制止,不得放行。
(十七)校车运行过程中幼儿园要指定专门人员随车进行看护,防止车辆运行时车内危险的发生,并及时制止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十八)校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将校车驾驶人交通安全违法情况抄送幼儿园,幼儿园应当加强对违法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
(十九)幼儿园要与校车驾驶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租用车辆的幼儿园要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明确交通安全责任。
(二十)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至少对幼儿园落实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情况进行两次以上的监督检查,对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对校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要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接送幼儿工作规程
(二十一)严格落实幼儿园一日生活作息制度,遵守校车发车时刻表,按时接送幼儿上下车,如有特殊情况接送时间发生变化的,需提前电话通知家长。
(二十二)严格执行幼儿接送卡制度。每车配备两名跟车教师接送幼儿。跟车教师和司机要挂牌服务。每次交接幼儿时,教师与家长要按时转交接送卡,做到人到卡到,卡到人到,且交接时必须由教师、家长共同签字确认。校车到达幼儿园时,跟车教师要与本班教师交接并共同签字,本班教师要电话或短信告知家长。不允许家长无卡接送幼儿。
(二十三)幼儿上下车时,一名教师在车下接应幼儿,另一名教师在车内照顾幼儿,维持秩序。乘车途中要细心照顾每一位幼儿,并帮助幼儿系好安全带。
(二十四)幼儿入园、离园要设定固定接送地点。所有乘坐校车的幼儿,由本班教师带到幼儿园指定地点,等候校车。入园时,跟车教师将幼儿交给本班教师,双方签字确认。离园时,由各班教师将幼儿交给跟车教师,双方签字。跟车教师点名核对确认幼儿和人数无误后方可发车。
(二十五)所有幼儿入园、离园时,家长要和本班教师交接签字确认。幼儿要有专人(法定监护人)持卡接送,如委托他人接送,家长要写出委托书并签字,并电话告知本班教师。受托人接送幼儿时,教师要查看家长委托书,要求受托人出示身份证件,经教师再次电话家长确认后,受托人和教师签字,方可交接幼儿,并短信通知家长。
(二十六)家长未送幼儿入园、未接幼儿离园时,本班教师应主动与家长联系,了解幼儿情况。对于家长无法及时接幼儿离园的,本班教师要照看好幼儿,等待家长来园,幼儿交接后双方签字确认。
严禁将幼儿交给其他家长或让幼儿独处。
(二十七)加强与家长的联系,保持通信畅通。每个幼儿家长至少留两部联系电话,确保教师能随时和家长取得联系。
第八条校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
(二十八)在园长的直接领导下,按照幼儿园有关制度,负责检查督促校车的安全管理和交通教育等服务工作。
(二十九)及时提供车辆的维修、保养计划。加强对本园自有车辆维修和保养,监督租赁车辆的运行状况,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三十)教育司乘人员爱护车辆,督促相关人员做好消毒工作,保证车辆整洁卫生。提醒司机和跟车教师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车安全。
第九条班车司机岗位职责制
(三十一)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期间严禁饮酒,行车途中尽可能保持车速平稳,不超速行驶,文明行车,确保幼儿安全。
(三十二)按照规定进行车辆卫生消毒工作。每天提前半小时到达工作岗位,开窗开门通风,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工作。
(三十三)保证正点出车接送幼儿。无特殊情况不得改变行车路线,确保线路所有接送站点幼儿正点乘车。不准私自外借车辆,不得私自用车。
(三十四)经常检查保养车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不开带病车辆,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保证安全行车。
(三十五)配合跟车教师照顾好幼儿,热情周到为幼儿及家长服务,保证幼儿乘车安全,不得发生车内幼儿碰伤等事故。
第十条校车跟车教师岗位职责制
(三十六)热爱、关心每一名幼儿,对幼儿态度亲切和蔼。尊重家长,工作认真负责。待人热情,有礼貌,要亲切耐心地接待每一位家长,虚心听取家长的意见和建议,妥善处理家长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三十七)模范执行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仪表端正,服装整洁,不穿奇装异服,做到勤洗澡,勤换衣服,勤理发,为幼儿做表率。
(三十八)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幼儿进行上下车前检查,检查衣帽是否整洁、物品是否带全;上下车时严格执行登记制度,上下车后点名,严格执行接送卡制度。
(三十九)行车过程中,要注意提醒司机保持车辆平稳,车内前后各一名教师,维持乘车秩序,及时给幼儿增减衣服,处理各种问题,保证幼儿的乘车安全。
第十一条建立校车卫生消毒制度
(四十)每车配备两套座椅套,每月更换一次。车门、座椅把手等每天用84消毒液消毒。车内空气、座椅、地面等每天用84消毒液喷洒消毒,并认真做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