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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专用借款;一般借款;资产支出
一、现行借款费用会计准则核算特点
(一)借款费用资本化所涉及的企业资产口径较宽
会计准则第4条规定: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它改变了过去所规定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仅限于固定资产,借款费用资本化所涉及的企业资产口径更宽。
(二)借款费用可予以资本化所涉及的企业借款范围更大
会计准则第6条规定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即:既包含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专门借款,也包含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的一般借款。对比过去规定的符合借款费用可予以资本化所涉及的企业借款范围仅限于专门借款一项内容,企业借款范围更大。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内容丰富、计算复杂
由于企业的借款方式划分为专门借款和一般借款,企业不同的借款形式,其借款费用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计算公式也不同,表现在:专门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借款存在的溢、折价摊销只能采用实际利率法。
二、现行借款费用会计准则核算的困惑
《企业准则――借款费用》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规范借款费用的确认、计量和报告,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推动我国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
(一)借款费用准则,在实际操作中有一定的难度
现行的会计准则规定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不仅包括专门借款,还包括一般借款,而每一种借款资金资本化的计算公式、计算依据都不一样。
例1:企业2007年1月1日向银行借入一笔中短期借款金额2000万,期限2年,年利率8%,存放在银行的未使用借款月利率3‰,假定每月算30天,全年算360天,按工程进度借款的使用情况是2007年1月1日付1500万,2007年7月1日付500万,2008年6月30日完工交付使用。条件1:假定该笔中短期借款金额2000万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则2007年专用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2000万×8%-500万×3‰×6=151万;条件2:假定该笔中短期借款金额2000万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一般借款,则2007年一般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1500万×360÷360+500万×180÷360)×8%=140万;条件3:假定该笔中短期借款金额2000万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而工程因种种原因推到4月1日才动工,工程款也4月1日才支付,则2007年专用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2000万×8%-2000万×8%×3÷12-500万×3‰×3=115.5万。
例2:企业2007年1月1日向银行借两笔中短期借款,其中专门借款一笔金额2000万,期限2年,年利率8%,另一笔为一般借款,金额4000万,期限2年,年利率6%,存放在银行的未使用借款月利率3‰,假定每月算30天,全年算360天,按工程进度借款的使用情况是2007年1月1日付1000万,2007年4月1日付2000万,2007年7月1日付2000万,2008年6月30日完工交付使用。
则:2007年专用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2000万×8%-1000万×3‰×3=151万;2007年一般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1000万×270÷360+2000万×180÷360)×6%=105万;所以2007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151万+105万=256万。对比原借款会计准则规定的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仅包括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现行的会计准则除专门借款外还包含一般借款,如果借款只涉及一种借款,一个项目,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还比较容易理解,但现实的经济业务复杂,企业可能同时存在多个的在建项目,多笔的专门借款、多笔的一般借款,另外工程进度款的拨付按进度可能每半年拨一次,也可能每月拨一次,也可能因某种原因而停工,这就使现行的借款费用的处理复杂化,实际操作中确实有一定的难度。
(二)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计算公式欠科学,财会工作者对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处理很矛盾
借款费用准则规定了一般借款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出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从上式中“累计资产支出超出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的理论依据是建立在这样一种假设,即企业在动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等资产时,如果企业有多种模式的借款行为时,只能先使用专用借款,不足时才能动用一般借款,但在实际工作中因种种原因,企业不一定遵照上述原则,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是占用自有资金还是使用借款资金存在着灵活性,使用需资本化的借款资金时,在实际工作中既存在着先动用专用存款,也存在着先动用一般存款,或者两者混合使用。而采用不同的方法结论是不同的,举上例2说明:
解答1:假设2007年1月1日用专用借款付1000万,2007年4月1日用的借款2000万,其中专用借款付1000万,一般借款1000万,2007年7月1日付2000万为一般借款。
则:2007年专用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2000万×8%-1000万×3‰×3=151万。
2007年一般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1000万×270÷360+2000万×180÷360)×6%=105万。
所以2007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151万+105万=256万,其结果和例2一致。
解答2:假设2007年1月1日用专用借款付1000万,2007年4月1日用的借款为一般借款2000万,2007年7月1日付2000万其中专用借款付1000万,一般借款1000万。
由于准则中对不同来源的资金支出顺序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这就使借款费用的处理变得很矛盾,计算如下:
2007年专用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2000万×8%-1000万×3‰×6=142万。
2007年一般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2000万×270÷360+1000万×180÷360)×6%=120万。
所以2007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142万+120万=262万,其结果和例2不一致。
在这一年度里,同样都付2000万专用存款,3000万一般存款,但支付时间顺序不同,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结论不同,因准则中对不同来源的资金支出顺序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最重要的是企业先用哪一笔款后用哪一笔款也不会告诉查账人员,这就使借款费用的核算处于尴尬境地。
(三)专门借款与一般借款界定模棱两可,企业存在着利用借款费用来调节利润的会计处理空间
会计准则第4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准则的这段表述极其模糊,“相当长时间”到底是多长,“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表现形式如何?因“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不仅包括固定资产也包括了存货,其成本最终牵涉到企业的利润和所得税,由于在实际工作中不管是专门借款,还是一般借款,都是借款,例如企业为生产甲存货(该存货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而向银行借了一笔中短期借款,该借款企业是全部用于生产甲存货呢或是根据需要灵活使用呢?那么,这笔款是属于专门借款,还是一般借款?很显然都可以。而不同的借款模式,其资本化计算公式是不一样的,其借款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也就不同,从而该项资产的成本也不同,利润和所得税的结果也就不同,企业存在着利用借款费用来调节利润的会计处理空间。
三、现行借款费用会计准则核算建议和措施
(一)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按国际惯例办事
在国际贸易纠纷中,国际买家对我国出口企业进行的反倾销投诉,就是经常利用我国会计制度中与国际惯例不一致现象,因此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按国际惯例办事是我国财政部会计专家制定企业会计准则的重要依据。
(二)修订一般借款资金资本化的计算公式
改变原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按照累计资产支出超出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公式为按资产支出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来计算资本化借款费用的金额公式,即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一般借款的资产支出×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累计资产支出超出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来确定一般借款的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在表述中较模糊,它是建立在企业动用借款在购建需资本化的资产时,如果企业有多种模式的借款行为,只能按先使用专用借款,不足时才能动用一般借款的模式,实践工作中是不现实和欠科学的。
(三)加强企业财务监督,防范企业利用存货的利息资本化问题操纵利润
案例
美华公司以生产化妆品为主,以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限。预计5月28日销售化妆品10000盒给永安商场,不含税单价为每盒100元,单位销售成本为40元。预计销售费用为5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30%,所得税税率为3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率为3%.假设美华公司与永安商场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有购销業务均开具或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选择销售结算方式时,美华公司有以下几种方案。
方案一:直接收款销售结算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一款规定:“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在5月28日,无论是否收到货款,美华公司都应该确认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所得税。
全部销售收入金额1000000(元);
应纳增值税170000(元);
应纳消费税3000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32900(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4100(元);
应纳所得税66990(元);应纳税金和附加合计=170000+300000+32900+14100+66990=583990(元);
税后净收益=203000-66990=136010(元)。
此方案优点是可以在销售货物的同时及时收到货款,能够保证企业在取得现金后再支出税金。
方案二:分期收款销售结算
若预计5月28日无法及时取得货款,可以采取分期收款销售结算方式。假设将上述货款平均分成4个月收取,每个月收取250000元,合同约定分别在6、7、8、9月10日收取货款。销售费用50000元在6月份发生。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3款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月28日发出货物时,无需确认收入计算纳税。
6月10日,应收到货款250000元,当日无论是否收到该笔货款均需确认收入,计算纳税。
应纳增值税42500(元);应纳消费税75000(元);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8225(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3525(元);
应纳所得税=(250000-400000÷4-50000-75000-8225-3525)×33%=4372.5(元);
应纳税金和附加合计=42500+75000+8225+3525+4372.5=133622.5(元);
税后净收益=13250-4372.5=8877.5(元)。
7月10日,应收到货款250000元,当日无论是否收到该笔货款均需确认收入,计算纳税。
应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与6月份相同,分别为42500元、75000元、8225元和3525元。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因销售费用已经在6月份扣除,所以7月~9月份不再扣除销售费用。
应纳所得税额=(250000-400000÷4-75000-8225-3525)×33%=63250×33%=20872.5(元);
应纳税金和附加合计=42500+75000+8225+3525+20872.5=150122.5(元);
税后净收益=63250-20872.5=42377.5(元)。
8、9月份应纳税金及税后净收益与7月份相同。
4个月税金及附加合计=133622.5+150122.5×3=583990(元);
4个月税后净收益合计=8877.5+42377.5×3=136010(元)。
此方案虽然不能减少税款总额,也没有增加税后净收益总额,但可以延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减轻企业流动资金压力。
方案三:委托代销结算
若美华公司于5月28日,将化妆品委托永安商场代销,合同约定永安商场以单价100元销售,每销售一盒化妆品可提取4元作为手续费(商场在交付销售清单时开具普通发票给美华公司)。美华公司5月份的销售费用则减少为10000元。美华公司于7月20日收到永安商场的代销清单,上列已销售数量为8000盒,不含税价款为800000元。永安商场扣除手续费后,将余款通过银行支付给美华公司。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第5款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①5月28日,由于尚未收到销售清单,所以无需确认该笔业务收入,也不需要计算缴纳相关税金,但5月份发生的销售费用10000元,可以在计算5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7月20日,确认收入计算纳税应税收入800000(元);应纳增值税136000(元);应纳消费税240000(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26320(元);
应纳教育费附加11280(元);
代销手续费32000(元);应纳所得税=(800000-40×8000-32000-240000-26320-11280)×33%=170400×33%=56232(元);
应纳税金和附加合计=136000+240000+26320+11280+56232=469832(元);
该业务税后净收益=170400-56232-10000=104168(元)。
此方案的优点是可以保证税金在收到货款后支付。
结论:
1.若预期在商品发出时,可以直接收到货款,则选择直接收款方式较好;若商品紧俏,则选择预收货款销售方式更好,可以提前获得一笔流动资金又无需纳税。
2.若预期在发出商品时无法及时收到货款,如果采取直接收款方式,则会出现现金净流出,表现为企业账面利润不断增加的同时,流动资金却严重不足,企业为了维持生产可以向银行贷款解决资金问题,
1 明确应收账款管理的内容
从增收节支、提高效益的管理目标考虑,应收账款管理的内容主要有:
1.1控制应收账款的限额和收回的时间。企业以赊销作为提高竞争能力,扩大市场份额的手段,是借助商业信用来增加销售收入的,企业要通过实现销售并取得货币资金,来补偿生产经营中的各种耗费,以确保企业营运资金的循环周转,从而需要控制应收账款的额度与期限。
1.2充分估计应收账款的持有成本和风险。采用信用政策意味着放弃一定的资金时间价值,信用规模越大,期限越长,失去的资金时间价值就越多,变现的不确定性风险就越大,可能出现的坏帐也就越多,代价就越高。
1.3及时组织安排到期和逾期的应收账款的催收,避免企业资金被其他单位占用。企业在回收应收账款遇到困难或应收账款可能变成坏账损失时,应诉诸法律,主动争取法律的保护。
2 账龄分析是有效管理应收账款的基础
2.1账龄分析是确定应收账款管理重点的依据。账龄分析是一种筛选活动,用以确定应收账款的管理重点,确定超过合同或信用政策规定的应收账款所超出时间是多长,其原因何在。财务人员可以按不同的标准,如销售地区、销售人员、账龄区间等计算结构比率,确定出回收率低的销货账及账龄区间内比例最大的应收款。在此基础上,财务人员或按照账龄长短,或按原因分析所揭示问题的严重性,或按应收账款的地区、行业分布,提出应收账款的管理重点,并据以按轻重缓急,编制应收账款催收计划,有效、快捷收回应收账款。
2.2账龄分析是编制和实施账款催账计划的基础。应收账款催收计划的编制和实施主要包括下列内容:①核对账目。财务人员应根据账龄分析表上列示的购货单位,按重要性原则依次排列,核对帐目,确定应收账款的数额。②分别情况,督促催收。对账龄时间长,困难大或有特殊问题的应收账款,财务人员应提请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安排时间或组织有人催收;对购货方违约形成的长期未决的款项,二年以上的金额巨大款项,财务人员应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提请企业管理决策人员采用法律手段解决。财务人员编制的应收账款催收计划及时报送销售部门、企业管理部门,以期得到他们的相应积极配合。
2.3可对不同客户采取不同的销售策略。通过账龄分析,财务人员可以根据应收账款的流动性情况将客户分成以下三种:①对流动性强的应收账款户头,交易多,信誉好,能够比较及时付清购货款项,企业应保证其货源,并给予优厚的信用政策。②流动性一般的户头,此类客户对货款有一定的付现能力,但也时常拖欠,对此,企业一方面应健全、完善销售制度,严格按合同供货、收款;另一方面,要加强货款的催收工作,必要时也可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促使其及时付款。③流动性差的户头,此类客户或信誉差,或付款能力弱,对这样的客户,必须对其限制供货,甚至不给予赊账。
2,4可以促进加强销售部门、销售人员的考核,有利于企业的销售管理。通过对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可以看到各销售部门、销售人员占用资金的数额,以及占用时间的长短,便利对销售承包责任制更全面的考核,有利于完善企业的销售承包责任制。
3 建立内部销售责任制,强化应收账款的管理
企业要提高赊销效果,必须强化日常管理,建立销售责任制,将货款回笼作为考核销售部门及销售人员业绩的主要依据。为此,应建立如下指标考核体系,并落实到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3.1销售收入总额。应收账款数额也应包含其内,从售货的角度考查销售人员的实际业绩。
3.2货款回收率。应收账款的积累量将加大企业资金投入的需求,在一定时间内应清偿应收账款总量的决定因素之一就是货款的回收率。
3.3应收账款周转期。利用信用政策的信用期间,反映购货企业的信用好坏,通过对销售部门应收账款周转期的考核,进一步制定对不同信用的购货企业的信用政策。
3.4拖欠的货款及拖欠的天数。及时从销售部门掌握购货企业压占本企业资金的情况,进行赊销,实际上就是一个有限的时问向顾客提供资金。因此,企业要对拖欠货款数额较大,拖欠天数较长的顾客抓紧催收工作,严格进行控制。
3.5市场占有率。在企业赊销的同时,要掌握自己产品年拥有的市场情况,在建立适于企业发展目标的稳定信用政策的同时,提高市场的竞争力。
4 建立应收账款的计算机日常管理监督体系
应收账款的管理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而将计算机用于应收账款的管理,则能迅速准确地提供应收账款管理所需的信息,提高工作效率。为此,企业应积极开发电子计算机电讯网络,以便迅速地收集、贮存、反馈和分配赊销信息,建立应收账款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进行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监督。可以将应收账款按客户及销售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分类,并输入计算机内,企业的赊销情况全部用计算机管理,这样,企业的赊销管理部门能够随时得到下列信息。①赊销总数、已付货款、现金折扣以及未付款余额等明细表。②应收账款的账龄分析表,拖欠货款的单位及拖欠天数簿。③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指标完成情况。④客户的付款情况及信用情况。⑤赊销状况及货款催收措施、收账对策。⑥反映变化趋势信息的主要比率。⑦在各种风险条件下的信用程度的总评价。
需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方: (以下简称丙方)
乙方因工程建设的需要,向甲方购买钢材,丙方对乙方合同义务进行担保,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经各方平等友好协商,订立以下条款。
一、乙方 工程建设所需的钢材全部从甲方购买。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其他渠道购买钢材(注:合同签订后,甲方每一次送货后,乙方未在一个月内向甲方再次发出书面的需货通知,则该情况视为乙方从其他渠道购买钢材,即为违约),否则,甲方视乙方违约,乙方违约应本合同第五条第3款的要求赔偿给甲方,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所有货款(含垫资款和到期货款)。
二、乙方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分批向甲方购进所需钢材,乙方每次需货,应提前 天以传真方式(传真需加盖乙方公司公章)通知甲方所需钢材的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及货款价值,该传真应经甲方书面确认,甲方在确认后安排车辆将该钢材送到乙方上述工地现场,运费及吊装费由甲方承担。注:若乙方以电话方式通知甲方送货,则送货时间、地点、数量、单价、总金额以送货单所列示的信息为准,甲乙双方对签收的送货单无争议。
三、每批货物的价格参照上海西本钢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的当天市场价格上浮 元/吨计算,并以送货单确定的单价和总金额为结算依据。甲方所送钢材数量全部按理论重量或 计算。
四、钢材接收验收方式:
1.钢材交货地点为: 。
2.乙方授权本公司工作人员名字 ,身份证号码 ,工作人员名字 ,身份证号码 。负责收货并代表乙方签署收货单(或送货单),其签收视为乙方收货且对货款金额的确认,签收时该工作人员应出示身份证并在相应单据上注明身份证号码。乙方安排其他工作人员收货时,应由工作人员出示乙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由乙方能够直接在收货单上加盖公章,或由乙方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3.乙方收货后应先检测后使用,如未经检测先使用则视为合格。乙方收货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在收获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提出相关的检测报告,否则该批钢材的质量视为完全合格。经甲、乙双方确认钢材质量确实不合格后,甲方应将质量不合格的钢材运回,并承担运回所发生的运费,但甲方不承担其他责任,同时甲方在五日内换送合格钢材。
五、付款方式及期限:
1. 乙方的工程于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止,这期间总计钢材用量为 吨全由甲方供货。
2. 甲方先期垫资 吨钢材,以后每次送货到场后当场支付该批货款的 %,剩余 %的货款累计到满 吨货款时,则甲方为乙方实际垫资了
吨货款,该 吨钢材款自合同签订日起满 个月时即行全部支付;期间超出 吨的部分在货到时即行支付各批次货款,乙方应在当日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如乙方未按前款规定如数支付材料款,甲方有权拒绝送货并有权把未使用的钢材运回(注:乙方应赔偿此批全部钢材来回运费及吊装费)并要求乙方支付所有货款(含垫资款和到期货款),同时乙方应承担应付钢材款及垫资款日计千分之 的违约金;另甲方有权就乙方付款不符(违反本合同付款规定)的行为单方解除合同。
3. 乙方应要求甲方在 年 月 日开始供应钢材,乙方要求甲方供货总量不少于 吨,若乙方需求数量不足合同数或乙方未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要求甲方供应钢材,乙方应适当补偿甲方由于垫资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补偿给甲方以 吨钢材垫资款(按送货单确定的金额为准)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并支付给甲方作为补偿金。
六、甲、乙、丙三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乙方违约造成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合同解除后十日内支付全部所欠钢材款并承担全部钢材欠款日计 %的违约金。
七、甲、乙、丙三方发生任何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提交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八、丙方对乙方在本合同中应履行的所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垫资款、货款及违约责任的承负进行担保,担保期限自债务产生之日起到债务履行期满后二年。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丙方(印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帐号: 帐号: 帐号: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丙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电话:
地址: 地址: 地址:
【关键词】分期销售 增值税 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收入准则及指南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入确认与会计处理分为两种类型:不具有融资性质和具有融资性质。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通常收款期限超过三年),其实质是销售方向购货方提供信贷并收取放贷收益,通过签定合同协议来确定收款的时间和金额。本文针对这种交易中有关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及其实务操作进行探讨。
一、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的增值税处理的相关规定
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且具有融资性质的,在业务发生时,会计上一方面应确认一项长期应收款,另一方面应确认一项主营业务收入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必须以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为依据。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则要符合相关税法的规定。
(一)税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财务会计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所谓的“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应用指南》做出了具体规定:“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确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会计准则的处理方式与税法有差异,其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确认收入的时间不同。会计上考虑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在满足销售实现条件时“一次”性确认收人;而税法上则是依据收付实现制,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次”确认收入。二是确认销售收入的金额不同。会计准则确认的金额为商品销售时的公允价值,而不是合同金额。合同约定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期间分期冲减财务费用。税法上采用的是历史成本原则,根据实际收到的款项即合同金额进行计量。
二、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方式
(一)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处理主要存在以下四种观点。
(1)在期初发出商品时一次性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业销售成立时全额确认销项税额,借记“长期应收款”,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强调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的混合销售行为,对销售商品和伴随销售商品向购货方提供的信贷分别缴税。期初以货物现销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认缴纳增值税。以后各期分期收款时,确认各期的融资收益,即提供信贷的收入,因此,应在分期收款时缴纳融资收益对应的增值税。
(3)融资性分期收款销售期初并没有收到款项,所以不应在期初就缴纳增值税,应把增值税递延。以后各期实际收到货款时,分期确认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4)在第三种方法的基础上,强调“现值”计量属性,主营业务收入按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入账,增值税按现值入账。因此,在“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下开设“财务费用”和“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未来应分摊的融资收益和融资收益的销项税额。
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改进
通过对以上四种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的分析,本文认为可以在第三种方法的基础上加以改进。
(一)会计科目的增设。
1.“长期应收款”下增设“货款”、“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增值税(递延税款)”等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应收取的货款和增值税。
增值税款能不能记入“长期应收款”科目?在发出商品时,既然货款应当全额确认计入长期应收款,那么相应的增值税当然应该予以确认。同时,从资产的确认条件来看,也是可以确认的。这样做的好处是便于在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实现融资收益时,未收本金只根据货款部分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计算。否则如果把增值税直接计入长期应收款后,如果未收本金是根据长期应收款全额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差额计算的,那么实际上就是把增值税款也一起分期摊销了。
问题是,确认这笔增值税款,贷方应记入哪个科目。贷方科目不能是“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这个时候纳税义务尚未发生。那么解决的方法是什么?
2.通过增设“递延增值税”一级科目,核算按照销售货款计算并递延到以后缴纳的增值税。这样,通过单独核算企业未来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在收到各期款项时,再将对应的“递延增值税”转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反映企业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
(二)会计核算方式的改进。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在商品发出时,按未来应收取的货款,借记“长期应收款——货款”科目,按未来应收取的增值税款,借记“长期应收款——增值税”科目,按货款的公允价值(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未来应收取的增值税款,贷记“递延增值税”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按应收货款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按每期货款对应的增值税款,借记“递延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