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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管理对象
(一)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
企业合同签订之前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三类。第一,主动权丧失。即合同内容的制定完全交由对方负责。对方在设计合同条款时,必然会从自身利益出发,以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合同的制定。企业丧失起草合同的权利,无法对自身利益起到保护作用。第二,恶意竞争风险。市场竞争愈演愈烈,某些企业为成功获取合作机会,不惜以窃取合作方信息为手段,公平竞争无法实现。第三,信用审核不足。企业在签订合同之前,对合作方的合同执行能力、信誉程度等未做足够的了解,或受到恶意蒙蔽,在签订合同后,因对方无法充分执行合同条款导致法律纠纷,损害企业经济利益。例如,合作方完全没有能力执行合同,合同被迫终止失去原本的法律效力,导致企业合作项目无法继续进行。
(二)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
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于合同内容方面,例如,合同条款设置不合理、具体名词存在争议、合同内容不完善等。合同条款对合作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讲,一份合规、合理的合同应包含明确的主体、具体价格、支付方式、品质标准、履行方式、时间限制、违约惩罚等项目,若某一项内容存在不完整性,当执行过程中涉及到相关事宜时,就会导致合同纠纷的发生。合作双方为维护自身利益各持己见,给法务人员带来较大的工作压力。除内容外,合同形式也涉及到较高的法律风险,一份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例如,企业未经招标就直接与合作方签订的合同,由于不符合我国招标法及市场经济管理办法,合同无效。
(三)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
履行过程中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为合作方合同履行能力下降。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复杂的市场环境使企业合同管理重要程度逐渐提升,同时也给各个企业的发展带来诸多影响因素,当合同方因经济能力、生产能力下降导致其无法依照合同条款要求完成约定时,会给另一方造成法律风险。如,合作方在融资过程中,因银行限制条件提升而无法正常贷款,导致生产经营活动因缺乏足够的资金中断,造成另一方的经济损失。另外一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为合同变更风险。在履行过程中,合同主体变更导致原本责任和义务的转移,产生新的合作关系。但企业可能并不了解新合作方的合同履行能力信息,导致潜在风险的发生。在大型合作项目中,因合同条款多、执行期限长,不可避免会因实际情况变动带来合同变更需求,产生新的法律风险。
(四)纠纷处理中的法律风险
在确实产生合同纠纷后,企业因上诉时间延误或上诉方式不佳带来法律风险。例如,在诉讼过程中,因害怕打官司给企业带来过高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而出现拖延现象;再比如企业法务人员能力不足、未邀请专业律师、自动放弃申辩权等不当的诉讼行为。企业权益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未得到有效的利用,导致上诉失败,因合同纠纷导致的损失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
二、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策略
(一)完善企业合同管理机制
1.设立内部法务部门
法律风险防范作为企业合同管理过程的工作重点,在组建合同管理组织时,可考虑设立企业内部法务部门,聘请专业的法律从业人员,专门负责法务事宜。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对法务工作的需求有限,考虑到人力资源配置经济性,可选择与法律咨询单位合作的方式,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对企业合同进行法律风险把关。对法律顾问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合同中很多潜在的法律风险是普通管理者无法发现的,要求法律顾问对合同中各类名词、内容、形式等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判断,发现异议及时与企业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以便在第一时间消除法律风险。从合同订立前的准备阶段开始,要求法务人员或法律顾问全程跟踪,从第三角度出发,对合同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挖掘和监控。决策前,充分考虑法务人员给出的意见,并将法律风险纳入到合同可行性评价指标体系当中。在筛选合同管理人员时,应优先聘用那些既具备专业合同管理能力,又掌握一定法律知识的综合型人才,确保在合同管理过程中,能够对一些法律风险加以防范。
2.打造适当合同范本
企业合同形式、内容由企业属性决定,有关企业主营业务的合同涉及到更大的经济效益,如购销合同、资产转移合同等,作为合同管理的重点。其他合同,如房屋租赁,作为辅助类,要与主营业务合同相配合。依照企业实际需求,并参考国内外同行业合同设置经验,打造适应企业自身发展的合同范本,能够借助统一化、标准化的手段,确保合同的形式、结构、内容的合理性,能够提前避免一些法律风险的出现。范本中还应融入企业对过去合同管理工作的总结,尤其是以往产生纠纷,涉及到企业利益损失的内容点,加以改进和避免。
(二)执行主体信用调查制度
合同签订之前,对合同主体进行信用调查能够对合作方的执行能力、资金状况、信用水平等做全面的了解,结合合同内容客观评定其能够履行合同的程度,以免在后期执行过程中出现法律纠纷。企业可建立主体信用调查制度,广泛收集合作方资料,结合信息技术,打造主体信用数据库,促使该项合同管理法律风险方案策略能够长期、顺利执行。信用调点关注以下三项内容:第一,调查主体经济执行能力,包括对方注册资本、实际资本、公积金状况及其他形式资本持有情况。了解其生产厂房、设备、人员、技术、原材料等物资的保有量,评价对方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实力,以此来断定其是否有足够的经济能力执行合同要求。第二,调查主体信用情况。信用情况可从主体经营发展历史中观测,了解其是否在以往经营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以及其他合作方给出的评价。最后,打造合作方管理信息化平台。将合作方及目标合作方信息录入到平台当中,广泛收集其相关资料,结合资料将合作方划分等级。例如,筛选以往合作过且合同执行情况良好的合作方作为优先合作对象,并将那些频繁出现违约行为、合同履行能力不足的客户列为避免合作对象。合作主体信用调查工作的开展可选用直接了解、将合作信息交由第三方部门调查或分析对方年检资料、纳税资料及审计资料的方式进行。
(三)合理转移合同法律风险
1.合同担保
合同担保制度的引入可有效确保企业各项交易活动的执行安全,签订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结合自身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签订合同担保协议。协议中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通过合同担保合理转移法律风险。该方式的应用需要对对方提供担保物的市场价值做出准确的评估,并严格审查担保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担保资格和实力,将相关信息明确到合同当中。若合同无法顺利履行,企业可依照担保协议中的规定,最大限度的降低企业受损失程度。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也可能位于担保人的位置,此时更要求慎重设置担保协议中的各项条款,酌情向被担保人提出反担保要求,分散企业法律风险。
2.合同保险
随着市场经济形式的多样化发展和我国保险体系的完善,已有专门针对企业合同的保险产品,当企业因合同管理面临法律风险及损失时,由保险方出面,按照事先设定好的保险条款予以企业补偿。将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以免企业经营管理遭受重创。当前合同保险还处于发展初期,相关的理论依据不甚完善,但合同保险不失为提升企业合同管理安全性、合理降低法律风险的有效途径,值得深入挖掘和发展。
(四)积极开展员工法律培训
管理人员是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最重要的资源,任何合同管理措施、风险防范策略都要依靠人员来实行,因此努力提升企业合同管理团队的工作能力,加强对相关员工的专业培训及风险防范意识培养非常有必要。在专业能力方面,企业应定期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传授先进的合同管理工作方式,提升人员综合工作能力,促使合同管理质量的提升。例如,对合同管理人员执行考核化管理,定期对其法律法规掌握情况、运用能力、合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配合奖惩措施将考核结果与个人利益相挂钩,进而鼓励合同管理人员开展自主学习活动,努力提升个人能力。在风险防范意识上,企业可通过专业讲座、新媒体宣传等渠道,让员工了解合同管理对于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明确一旦出现法律风险,企业将面临多大的损失和影响。进而提高员工对合同法律风险管理的认识程度,逐渐培养风险防范意识。同时,开展风险识别技能培训,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实践演练等手段,向员工传递风险辨别方法。积累更多法律风险识别经验,提升其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对法律风险的敏感程度。
三、结论
本文对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类型及风险防范策略进行了总结。随着企业生产经营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合同管理工作将面临更高的需求和更大的挑战。结合企业合同管理经验并适当参考其他企业的优秀经验,制定科学的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企业合同管理顺利、高效进行,降低法律风险发生概率,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史玉雷.企业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及其识别与防范[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9(1):37+46.
论文关键词:合同管理 企业法律风险 控制
企业法律风险伴生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一个企业只要保持运营,法律风险就难以避免。法律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企业法律工作的实质就是控制和解决法律风险,但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不仅仅是企业法务人员的工作,而是企业全体员工共同的目标,因为它贯穿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和过程,并且随着企业外部法律环境、企业业务范围的变化而不断的变化。
企业法律风险控制具有整体性和持续性,不同类型的法律风险具有不同的特征,采取单一的办法势必降低风险控制的效率,因而要考虑不同部门的特点,业务性质,人员素质等,有针对性的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控制措施,并且不断进行调整完善,才能使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管理切合企业自身实际,符合企业不同时期的发展要求。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我认为加强合同管理是使企业法律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一条必然途径。
一、合同管理中业务单位的前期法律审查与法律事务部门的专业审核相结合是企业法律风险事前控制的有效措施
(一)对合同签约主体资质进行识别性审查,做到法律风险的事前控制
对签约相对方进行资信审查是为了排除不适格的交易主体,确保合同合法和避免产生法律风险,也是确保合同有效履行的第一道防线。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入,各市场主体的动态变化极为频繁,特别是目前的内外经济环境,国际市场持续的低迷,必然会使很多公司的履约能力受到影响甚至引起变化。所以对交易对象的资信情况严格审查,并及时跟踪管理显得尤为重要。这就要求主办合同的管理人员认真开展签约单位的资质调查,及时掌握交易客户的现状,做好建档及动态维护,严把合同资信审查关。确认对方单位有相应的履约资质和履约能力后,再与其签订合同,对资质档案要及时更新维护,否则无法从源头防范经营风险。通过对、签约主体资质审查,以识别合同订立的合法合规性、签约主体资格、资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关证件的有效性,做到法律风险的事前控制。
(二)采用格式文本,加强条款的审查力度,可以有效的防范法律风险的发生
书面合同可以使当事人双方能够准确的理解合同规定,避免不必要的争执,便于管理。同时也为将来万一发生纠纷时提供了原始的文字证据,为及时解决提供方便。企业的合同主办部门在订立书面合同时应当优先采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格式合同文本,因为此类合同示范文本是经过专业法律人员和有关部门业务骨干集中集体智慧偏订而成,其内容严谨、完备,不仅防范合同风险,提高工作效率,也大大减轻了企业法务人员审查合同的繁重度。为此,企业一方面要扩大合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使用范围,另外一方面企业专业法务人员也要指导业务人员正确使用,严格各选填项的填写,对个别内容确需修改的,须加盖合同专用章以完成双方确认,避免留下纷争。使用非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当由专职法务人员审核。努力实现法律工作从服务型向管理型,从事后救济型向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型的根本转变。
二、合同管理有助于企业法律风险的事中控制
搞好合同管理有助于及时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和问题,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不应该发生纠纷和损失,从而做到法律风险的事中控制。作为独立法人的公司在对外经济往来中签订的合同往往数量巨大、类别多样,那么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情况也是千差万别的,所以合同履行管理工作的难度也较大。要做好这一项工作,必须做到以下的几点:
首先,要求合同承办人员切实负责,积极主动地督促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要求对方按时按质量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如果合同履行中发生问题,应按照《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主动和对方协商解决,并依法及时采取补救和应对的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些合同承办人员,由于责任心不强,往往会疏忽往来单据的确认,如对方的专项委托授权书的确认、货物出厂票上对方单位的签字确认。这些工作上的疏忽大意,会出现履行义务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从而导致败诉的风险。因此,我们一贯强调合同管理和承办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按制度办事,一丝不苟,以维护公司利益为己任,牢牢记住自己的责任。
其次,企业的法务人员要定期检查各主办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督促各合同主办部门按合同规定履行各项义务的同时为公司取得各项利益。目前,比较常见的督促手段主要有:定期的合同管理专项检查、不定期的督促检查、主办单位合同履行终结表的报送及台帐的管理,这些手段的运用能够让企业法务人员了解到整个企业经济合同履行的大体状况。
再次,完善企业各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制约机制。各部门之间要密切的配合,互相制约,做到联系制度完备,传递手续齐全,及时的反馈信息,而不能搞“本位主义”、“官僚主义”,如销售部门要及时反馈信息,把合同的订立情况与发货情况向财务部门通报,财务部门发现合同履行的问题要及时向企业相关管理者报告。
三、及时履行合同管理的闭环手续,做好法律风险的事后控制
合同的关闭,就是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企业对完成的工作成果,如没有特殊情况,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验收,及时关闭合同,在关闭合同时,要求主办方要对相对人资质及合同中的关健要素再次认真审查。合同的闭环管理在整个合同管理流程中处于最后的一个阶段,但它在企业法律风险事后控制中确又是非常之重要,其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关闭管理与企业内部财务监管制度相衔接,突出了风险控制点的管控措施。如果缺少了这一关键环节,那么再严密的合同条款都有可能形同虚设。企业经营管理上的出血点可能会逐渐放大,最终伤害到整个企业正常运营。
2.合同关闭管理是法律风险事后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合同管理人员与财务人员在付款审查的视角不同,前者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更关注结算时的法律风险,排除合同关闭的隐患;而后者更关心量、价的变化以及书面形式真实性。以前,合同签订后是否得到正确履行,是否合法关闭,合同管理部门均不得而知,法律风险难以有效控制。推行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后,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与合同签订前会签互相呼应,把住了“入口关”与“出口关”,堵住了“出血点”。另一方面,风险不仅来自对方,也要确保我方不违约,例如付款要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否则会招致对方的索赔。特别是我方较为强势的情况下很容易忽视合同条款而自行其事,这为今后可能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3.合同关闭管理不仅是一个履行程序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法制宣贯的过程。企业法务人员的强力介入,在合同关闭前法律审查中揭示出一些问题,说明了“一个条款完备的合同要强于事后补救”的道理。同时也有助于改变一些企业员工中头脑中固有东西,从而认真对待合同关闭前的法律审查,保证企业的利益不流失。
4.对合同关闭前法律审查的不断研究,可以反过来促进企业更加注重使用合同示范文本,通过对个案的总结梳理与提炼,可以将经验教训化作最佳实践,指导未来的各项合同业务。同时,通过研究对方单位在合同关闭时的行为,促使企业在合同管理中拾遗补缺,更好地运用合同化解法律风险。而且通过合同关闭的管理与后评估可以及时对企业工作流程、企业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总结好的经验,保证今后法律风险识别的准确性,能更好的完成法律风险的事后控制。
四、加强合同管理人员专业化培训教育,提高风险意识,巩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光靠法务人员是无法完成的,它需要企业的全体员工共同参与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体系,并建立起由企业决策层主导,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企业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包括企业管理层和各管理风险点岗位在内的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从事合同管理人员首先必须是精通本部门业务人员,同时还必须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合同履行和合同管理。企业应该结合实际情况重点培养有应变能力、坚持原则、知识面宽广的人员担任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主办方业务的特点,总结以住合同管理方面的经验与教训,有针对性的加强合同管理人员培训教育,提高其专业化水平,从而巩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只有使人员配置适应工作性质要求,才能使得工作职责得到充分的履行,从而保证合同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真正发挥它的法律风险防控作用。
五、注重合同管理的现代化建设,完善法律风险控制长效机制
关键词: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 识别与控制
一、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界定
企业合同管理本质上属于多环节、系统性的动态管理过程,该过程涵盖对交易相关方资信的核实、协商洽谈、文本拟定、内部审核审批、签署、履约及监督、合同归档和争议解决等环节。合同管理规范化操作的意义在于,一方面能够提升企业信誉、树立企业良好的品牌和形象,提高企业对市场的适应和竞争能力;另一方面,从合规业务角度上讲,可使企业在合同履行的全过程中规避法律风险,最大程度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研究所围绕的合同管理风险是指企业在合同管理中,因履约当事人具体行为或履行环境与条件发生变化所形成的其与合同管理事先预定实现目标发生不一致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包括对企业带来损失或者收益。在此基础之上,合同法律风险应当被界定为合同准备、成立生效、履行、变更、争议解决及救济过程中,企业因合同法律规范之规定或双方之约定所导致权益受损的可能性。
二、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范围与识别
(一) 合同管理风险的范围与识别
1.合同管理制度风险
合同管理制度本身是否合规、合法,是否有对应的流程相匹配,是关乎到一个企业的行为能否全面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准则的决定性因素。企业需要在法律框架下制定符合自身需要的合同管理制度以规范合同管理行为。该风险直接表现为未经充分论证及调研或对企业规章制度制定、修订、废止均未履行法定审批程序极易导致内容违法及制度冲突。
2.合同管理程序风险
程序事项是实现实体制度的基础,企业应当保证其规范性及可操作性,否则程序上的缺漏也极易导致合同管理上的法律风险。故确定具体承办人、分管领导审批、监督审查、登记备案等内容均应被纳入到程序性规范的事项中来。
(二)合同法律风险的范围与识别
1.合同订立法律风险
(1)合同主体
合同订立的相对方应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若与无法律意义上的对象签订合同即为无效,双方权利义务也就无法确定,这将会对企业构成严重的法律风险。企业要对合同相对方作如下重点考察:签约对方为自然人时,法律要求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要求其提供身份及其他相关信息;当为法人时,应当考察对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资质证明等),若存在具体承办人,应当核实其是否获取委托人的授权;企业还需就对方的资信状况加以重点考察。
(2)合同条款
合同文本约定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直接根据,尽管于合同订立过程中已按双方意思表示对相关条款做到基本的约定,但鉴于现实情况复杂多变或双方对条文理解不一、乃至对合同法律规范的把握不够等情况,均可导致合同履行发生争议。例如,违约责任约定过于简单,或者直接约定按合同法第107条以及其他规定处理,如此一来,本应属于双方争议解决重要依据的违约条款,但缺乏细致有效的约定(违约金的大小、违约责任具体情形等),将会导致对合同违约与损害的举证困难,部分违约责任难以确定、合同解除权难以行使等诸多风险。故企业应对合同各项条款逐一进行把握,强化对条款的法律审核,力求合同内容合法准确。
2.合同履行法律风险
(1)合同不履行(履行不适当)的法律风险
根据履约状态的分类,违约行为可分为合同履行不适当及合同不履行,合同不履行又可分为拒不履行及履行不能。首先,履行不能的原因是多样的,如受国家政策影响、标的物灭失等不可归于债务人的事由。法律规制合同履行不能的途径有多种,可采用中止履行、行使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追究违约责任等。其次,拒不履行为合同一方有履约能力但无理由拒绝履行合同。但这一概念并不完全等同于合同的违约(抗辩权的具体行使本质上也属于合同的不履行)。实践中存在部分法人或自然人主观上存在主观过错,借故不履行合同,这就要求守约方对履约的情况具体分析判断。对于拒不履行的法律风险控制,可用催告、抗辩、解除合同及追究违约责任等方式进行处理。再次,合同履行不适当的具体法律风险可类型化为合同的部分履行、提前履行、迟延履行、加害履行等。对于瑕疵履行的风险控制,采用的方式依旧首先考虑尽可能按约定履行合同、实现合同目的,如需提前或延迟履行或仅履行部分,双方应就合同条款再行沟通,以合同变更的方式为之,否则守约方应按合同约定向违约方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加害履行,债务人的履行有瑕且因其瑕庇而致债权人受到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鉴于该违约行为的损害范围已经超出了双方约定本身,产生违约与侵权的请求权竞合的情况,其风险控制应重点考虑合同以外的间接损失,以实现合同法损害填补的基本目的。
(2)合同变更的法律风险
合同变更的具体因素有很多,一般而言,合同变更只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法律上若存在特殊规定则应优先适用。首先,合同主体变更意味着权利义务由第三人概括承受,而缺乏对第三人履约能力以及资质的考察,对己方而言存在未知的风险。特别是,按照合同法的规则,债权转让仅需通知债务人而无需征得债务人同意,债权受让方对债务人来说就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其次,对于某些在履行过程中的合同,因其他原因导致履约变化,合同文本中事项的草拟无法涵盖合同履行的全部可能性,鉴于履约的条件已有改变,再按原有合同约定履行已无实际意义,根据实际情况发生的合同变更,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往往意味着风险的产生。对合同变更风险的控制,需具体分析变更的事由和条件,在继续审查合同主体资质的基础上,对确需变更的合同及时以书面形式将变更的各类文本(函件或通知书)等证据确定下来,有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合同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其规定。
三、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控制路径
(一)不断完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
本文认为,在企业现有的管理模式下,可以考虑成立合同相关人员(管理、法律、财务等)参与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委员会”,该机构在企业中应发挥指导、协调、统筹解决法律风险重大问题的作用,统一决策法律风险重大事务,并制定及监督实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战略规划。同时,亦有必要完善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控程序,该程序设计应主要把握三个阶段。阶段一的工作是对合同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并制定风险控制方案:阶段二应根据实际环境具体落实该法律风险控制方案;阶段三的工作即为事后评估方案的实际效果,以评估结果作为风险防控制度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实现对企业合同的事务性管理向战略性管理转变
由事务性、操作性的管理层面渐进至战略性、规划性管理层面是合同管理的发展趋势。合同风险的战略性管理目标应当是在明确合同经济价值的基础之上,根据合同的信息来提高企业内部的法律风险控制力。事务性管理的普遍操作方式是按独立的个体对合同进行管理,解决的是每个独立合同项下的法律问题。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载体,单一合同包括的信息是有限的,但一定期限内企业所有的合同所蕴含的如经营管理信息、财务信息、市场信息是海量的,战略性管理通过对所有合同有用的信息进行统计分析以实现指导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战略决策的重要作用。
(三)推进对合同的信息化、标准化管理
合同管理的发展趋势应为信息化和标准化,这也是化解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对合同管理风险的所有数据以信息来固化,并通过技术的手段将管理方式、经验、流程在公司内部进行统一处理。其目标除在于要将大量的纸质资料电子化,以固化流程方式解决合同管理的问题,更在于对合同中的数据信息实施市场化信息统计分析,用合同管理标准化的方式为企业提供一个客观评价合同管理的指引。
参考文献:
[1]范彦彦.合同管理与合同风险规避[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1.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投资项目;法律风险;风险防范
合同能源管理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的的欧美发达国家,这是一种基于市场运作而存在的新型的节能服务机制。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通过转嫁项目建设风险,可促使用能单位以零投资费用开展项目建设,从而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与法律风险,所以深受用能单位喜爱。然而,对于节能服务公司而言,合同能源管理中的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包括技术法律风险、信用法律风险、涉税法律风险、投资环境法律风险,这些法律风险将影响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为此,如何帮助节能服务公司规避这些法律风险,是本文开展研究的重点。
一、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现状
1.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PC,是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该目标而向用能单位提供相应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EPC核心在于通过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EPC的国家标准是《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享受国家财政奖励、营业税免征、增值税免征和企业所得税免三减三优惠政策。2.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状况。2.1合同能源管理在国内崛起。1992-1194年,在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资金的支持下,我国完成了《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控制问题及战略研究》;997年,我国政府与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共同实施“世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自此,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开始在我国内运用。该机制目前已在中国行业为客户成功实施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既促使企业节能降耗成为可能,又促进了节能服务企业在国内的稳定发展。2.2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数量逐年增长。我国矿产资源的日益枯竭,国内和国际能源价格的迅速上涨,较低的能源利用效率都大大增加了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的运营成本,而我国能源利用技术、能源产品与管理及使用模式的落后,在另一程度上更是加剧了中国用能单位的国民生产总值的能耗水平,也加剧了我国用能企业的能源与成本消耗,与发达国家的能耗水平相比甚至差距几十倍。也正因如此,节能降耗成为我国当前发展中面临的重要问题,直接带动了节能服务企业的发展,使得我国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数量增长迅速。从最初的3家节能服务公司跃升为2010年的782家,到2011年则迅速发展到3900家,增长了398.72%,成为增长最迅猛的一年。尽管后几年的增长速度很慢,但仍保持每年正增长的趋势。截止2015年年底,我国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总数达到5426家。具体从2011年到2015年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总数及增长情况如图1-1所示。图1-12011-2015年我国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总数及增长情况。2.3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投资规模不断扩大。在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总数逐年增长的情况下,合同能源管理行业投资规模也不断扩大。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统计数据得知:从2011年-2015年,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行业的产值规模持续增长,从2011年的412亿元投资额增长至2015年的1040亿元,增幅高达152.43%。尽管增长比率持续下降,但仍保持节能服务产业企业数逐年增加的趋势。具体如图1.2所示。2.4节能降耗成绩显著。随着我国节能减排措施力度的加大,我国节能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就。根据公开的数据显示,2006-2015年,中国单位GDP能耗累计降低了34%,节约能源高达15.7亿吨标准煤,相当于排放二氧化碳35.8亿吨。2016年10月13日,由中国国家发改委、美国能源部主办的第七届中美能效论坛在北京顺利举行,会上,中美有关研究机构和企业签署了第二批6个能效合作项目,9个中美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获颁证书。作为世界上最大的两个经济体和两个最大的排放国,中美两国的碳排放占全世界的40%,故而此次中美能效论坛对深化中美两国能效合作和节能低碳绿色发展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但从我国当前的能源现状分析,以化石能源为主导的能源结构在短期内不会得到改变,故而未来的化石能源节能、低碳技术以及如何帮助用能企业节能仍是国家及节能服务企业的重要工作。
二、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资项目存在的法律风险
1.技术法律风险。1.1技术使用不合法。合同能源管理投资所使用的许多技术都涉及到专利技术或秘密技术,而这一旦涉及有这类型技术时,倘若合同能源管理投资人没有权利使用该项专利技术或者秘密技术,抑或是合同能源管理投资方没有转让此种技术的权利,但为了完成节能任务,不得不让第三方用能单位或企业使用该项技术。这两种情况都会给合同能源服务机构的投资带去技术使用不合法的法律风险。1.2节能保证性、高效性欠缺。合同能源管理投资项目的最终目的在于帮助用能单位或企业节能,所以对应的节能服务机构需要向用能单位和且有许诺帮助其投资项目达到节能目的,以降低投资项目的成本,并取得节能高效性,即获得一定的节能效益。合同能源管理投资项目的节能率一般在5%-40%,最高时也可达到50%以上,区间跨越较大,一般较为容易实现。然而,一旦技术判断失误,所投入使用的技术难以企及最初定下的节能效益,即无法实现节能高效性承诺,那么也就意味着节能项目的失败,失败则意味着必然要承受赔偿等法律风险。2.信用法律风险。2.1用能单位或企业信用缺失。节能服务企业或机构作为项目投资方的投资判断,一部分依赖于用能单位或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作出投资判断,然而一些用能单位或企业为自身利益而隐瞒对项目投资方不利的材料。待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并实施之后,这些用能单位或企业可能因其它节能服务公司给予更优惠的待遇或者其他的因素而故意违约,并以所签订的节能服务公司无法帮其完成节能降耗任务为由而提出终止协议,并以此为由不支持给签订投资方投资费;抑或待项目完成后,用能单位或企业通过其他的手段转移项目节能效益,或者以其他的借口迟迟不支付给投资方应得的节能效益。这两种情况都会导致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项目的失败,最终无法收回其预期投资收益。2.2第三方机构信用缺失。节能服务公司要收回投资收益,就需要依靠节能量测量和确认结果,而这些测量和结果的认定,则需要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公正性的第三方机构出具证明。倘若第三方机构信用缺失,那么同样也会造成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收益无法收回或者所收回的投资收益与预期的节能效益相差甚大。3.涉税法律风险。3.1流转税免税政策不合理致实际税负增加。根据国家相关财政扶持的规定,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所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收入,免征税增值税。但由此可能产生的问题在于投资方无法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便是取得专用发票,也无法抵扣进项税。同时,用能单位或企业也无法抵扣进项税。由于用能单位或企业可能会将税收损失的金额转嫁给节能服务公司,从而可能导致节能服务公司取得的收益减少,最后导致投资方无法真正享受国家所提供的税收优惠。3.2发票管理。在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之下,节能服务单位或公司投资方实际承担的包括项目设计、融资、采购、安装、运营、维护等工作内容,但投资方并不具备独立承担所有工作的能力,所以这些内容必然有一部分需要外包给其他专业的单位实施。然而,伴随着“营改增”在国内的全面实施和推进,原本从外包供应商所取得的发票类将从营业税发票转为增值税发票。所以,能否在第一时间从供应商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以及在爱的增值税发票后能否及时进行认证,都使其投资方伴随一定法律风险。4.投资环境法律风险。4.1政策变动。根据我国《节约能源法》中第66条规定,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侦测,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由此可知,从立法层面而言,国家已然确定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扶持,并在财税和价格等财政上给予优待。这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模式的发展,但政策局限性和不稳定性,政策会在任何时候因形势和一些因素而发生改变,尤其是试行的政策更带有很大的变动性。政策的变动将会给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方在投资项目中带去不可预测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与法律风险。4.2环境变动。融资环境变动也是另一个会给节能服务公司项目投资带去法律风险的一个重要因素。原因在于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项目,需要以较大的投资资金作为支撑,而这些投资资金必然来源于融资,提供资金的银行等融资渠道对节能服务公司资金的支持程度,决定了其投资项目能否顺利运营。当融资环境发生变动时,项目投资方将难以维持后面的投资成本,面临法律风险。此外,用能单位或企业的业务发生变化或者能源价格的大幅变化等市场环境因素的变动,同样会影响节能服务公司这个项目投资方的效益回收,严重时将会导致其投资项目难以正常实施,从而给其带去较大的法律风险。
三、我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资项目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
1.技术法律风险防范。1.1对投资项目技术的合法性进行确认。技术的合法性与否对节能服务公司能否规避法律风险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故而合同能源管理投资者应从技术标的来源、技术专有权人进行了解和确认。通过对技术标的来源和技术专有权人的确认,能够更进一步确认技术的合法性。对于这方面的确定,需要将使用的技术的所有权限、所有权归属及是否能转让第三方用能单位或企业等信息进行确认。1.2对技术成果实用价值进行确认。对技术成果实用价值的确认,是维护用能单位权益的需要,同时也是保证节能服务公司能否规避技术方面带来法律风险的技术层面保障。此项内容在于鉴定技术的成熟与否,以及确认技术是否足够开展大规模的工业生产。通过全面的调查和确认,能够对节能服务公司投资该技术的可行性做出正确、公正的评估,最终保证节能保证性与高效性的实现。2.信用法律风险防范。2.1对接受项目投资的用能单位或企业开展资信调查。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的被投资方用能单位或企业的资信情况,直接决定着合同签订后节能服务公司所面临的法律风险高低。故而,节能服务公司在于被投资方合作时,最好能对其资信情况开展调查,从用能单位或企业的履约能力、诚信状况、经营状况、行业前景、可能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其决策程序是否合法、资金使用是否违法等有关其信用情况的所有内容开展全面调查。调查方式包括:利用工商、税务、质监检疫、卫生、环保、劳动保障、司法等政府管理部门公布或存档的所有相关信息,不过这方面需要地方政府的协助,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应为节能服务公司的调查或者委托的第三方资信调查公司打开方便之门;利用相关社会团体、协会组织的信息对相关企业进行资信了解;利用媒体报道对相关被投资的用能单位或企业的信息进行收集并核实;利用用能单位或企业的市场经营活动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并核实;利用用能单位或企业与其他单位、客户、供应商所进行的经营活动的履约情况和守信情况进行信息收集并核实。将所有收集并核实过的信息合到一起,并做最后的资信评分,可以10分的总分进行评分,每个分类各占2分。只有评分达到8分以上的用能单位或企业,节能服务公司才能与之合作。2.2对第三方审核机构资质和公正性开展尽职调查。合同能源管理的特殊性在于其所对应的节能服务机构在向用能单位或企业提供节能服务之后,用能单位或企业需要以节能效益支付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的投入及合适的利润,而服务机构则分享项目节能效益以帮其实现目的。在此过程中,需要具备一定资质和权威性、公正性的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加入,才能帮助双方鉴定节能效果,益规避节能量受动态变化因素影响。所以,第三方审核机构在节能服务公司或机构、用能单位或企业之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这个角色必然要求资质达标,并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尤其是公正性对于节能服务公司或机构更为重要。所以,节能服务公司有必要对第三方审核机构的资质和公正性开展尽职调查,只有确定第三方审核机构的资质和公正性都能达标,才能由该机构担任节能效果鉴定的重任。3.涉税法律风险防范。3.1对不同计税方式税务作精准测算。考虑到节能服务公司放弃免税权,用能单位或企业可地沟6%的进项税,采购节能设备和其他货物所取得的专用发票也可用于抵扣进项税的情况。再从整个交易而言,节能税务可能比放弃免税更低。所以,节能服务公司应对这两种不同计税方式的税负作精准的测算,再结合单位或企业自身业务情况及用能单位相应的税负状况等其他相关的因素。测算后再最终决定是否选择放弃免税权。3.2慎重选择供应商身份。在我国“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增值税的抵扣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投资方在选择供应商时,应慎重对纳税人的身份进行选择,有条件的情况下尽量不选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应商,而尽可能地选择信誉良好的大型供应商和分包商合作。如此可降低增值税税负,而且也能够藉此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减少各项节能经营管理成本的支出。4.投资环境法律风险防范。4.1了解合同能源管理投资的相关法律规范和政策调整。市场经济归根到底是法制经济和政策经济,与其他企业一样,节能服务公司的所有经营活动同样离不开法律规范和政策调整。然而不同的投资项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所有全面了解并掌握与合同能源管理投资相关的法律规范和政策调整,熟悉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的具体操作规程及密切关注国家宏观、围观调控变动方向,以加强对自我的保护,合法有效地开展投资经营活动。这是避免政策和法律变动给节能服务公司项目投资带去法律风险的必要措施。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国家政策规定则包括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的税收调整、支持程度变动及其他的规则和政策更改动向。4.2起草《投资条款清单》。《条款投资清单》是为了保障合同能源管理投资方节能服务公司或机构和被投资方用能单位或企业双方利益不受侵犯,同时也是为了帮助节能服务公司或机构因融资环境变动、被投资方业务发生变化、能源价格大幅变动而需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投资条款清单》应包含项目投资金额、投资的前提条件、充分稀释后的股权价格和股权形式、反稀释条款、回购条款、保护性条款等,但该投资条款清单中除了一些特定条款之后,其它条款不具有确定投资的法律效力。所以,对于投资方而言,还应该制定相应的条款以避免被投资方与第三方洽谈相同融资。
四、结语
现代的合同管理是包括合同的审批与签订、履行,变更、终止、违约处理等全过程的计划、组织,控制、调节、诉讼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合同管理的全过程都存在着法律风险。因此,企业非常有必要建立一套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1,建立专门合同管理部门。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了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企业应专门成立法律顾问部门,来统一审核管理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合同的履行。这是由企业法律顾问职责、任务所决定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有“管理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的职责,同时,该办法也赋予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经济合同的任务。另外,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财务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业自身的界限,使之成为一种受法律规范和调整的社会关系,涉及大量的法律专业问题,所以,由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管理合同更为适宜。
2,合同管理模式。现代企业应采取企业法律顾问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和各业务部门、各单位分口管理的模式。法律顾问部门作为企业合同的统一管理部门,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具体操作上,对合同实行分级、划块管理,各业务部门和所属各单位(主要有各个分公司、子公司或驻外机构)作为台同二级管理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合同签订和履行,并向法律顾问部门定期汇报有关合同的执行情况。这样企业和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对合同的管理做到机构、人员、制度三落实,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
3,要使该统一合同管理模式有效运行,则必须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资信调查、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备案,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合同专用章管理,合同履行与纠分处理,合同定期统计与考核检查,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奖惩与挂钩考核等。企业通过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层次清楚、职责明确、程序规范,从而使合同的签订、履行、考核、纠纷处理都处于有效的控制状态。
在这个统一合同管理模式中,着重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其一,对企业公章或合同章的保管。根据我国当前对企业公章和合同章的使用规定,企业的公章和合同章具有法定的法律效力,即企业公章等于企业的签字。在合同中,就算没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人的签字,只要盖上了公章或者合同章,也可以认为,该企业已经认可了该合同的有关条款,该合同对该企业就有了法律的约束力。当然,如果是企业内部职工私自使用公章为自己谋取利益,则企业无须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职工利用本单位公章为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担保企业是否应承担担保责任问题的函》(1992年9月8日法函[1992]113号)对此有规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对如何界定职工的私自使用行为,企业对此负有举证的义务,这点在实际上是有相当的困难的。
其二,对企业职工合同签订授权的管理与控制。几乎所有的企业都会存在这个问题,由于市场经济的各类信息变幻莫测,许多机会瞬间即逝,因此,企业不可能将所有的合同签订都集中于企业的某人身上,这就会产生权力授予与权力控制的矛盾,如何来制衡该矛盾,是企业管理机制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这里要讲的是如何来制约和约束职工签订合同的权力,以避免表见的产生,避免对企业带来被动的局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企业往往是给那些驻外的销售代表或者驻外的销售分公司预先给予相当数量的盖有企业公章的空白介绍信或者盖有企业公章的格式合同,以方便其在适当的时候签订合同。这其实就是企业的一种授权行为,但是很不完善的。因为,企业在授权的同时,对其的权力行使的上限并没有公示,这就会很容易产生狭义无权或表见行为。
因此,笔者建议,企业应在空白介绍信中明确规定该销售代表或该分公司可以签订合同的金额上限,以及该销售代表或该分公司有权独立签订合同的时间期限。这样就可以有效防止狭义无权或表见行为的发生。在他们的职务停止或者调整岗位后,一定要确保将原先预先给他的空白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和空白的盖有企业公章的格式合同及时上缴,同时务必以最快的速度通知和他有业务往来的关系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