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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转账支票 要素 审核 综述
转账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换句话说,转账支票是出票人依票据法签发的,以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并可转让流通的信用支付工具。(签发转账支票只能用墨汁或碳素墨水填写,使用经人行批准的支票打印机打印的出票日期和金额有效。因出票人用非碳素类黑色彩笔填写致使支票被涂改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承担责任。银行对非黑色墨水填写的支票一律拒绝受理,给予退票处理。明显看出使用圆珠笔、铅笔填写的,银行应拒绝受理。)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用于同城交易的各种款项,均可签发转账支票,委托开户银行办理付款手续。转账支票不能用于提取现金,只能用于转账。因为它没有金额起点也没有最高限额,所以它既是当今使用非常普遍的信用支付工具,也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还是核对账务和事后查考的重要依据,对保证支付结算活动的有序进行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如何在平时工作中,又准又快的审核转账支票,抓要点是关键。下面就转账支票(已下简称支票)四要素的审核要点,我将一一进行阐述。
一、对转账支票日期的审核
1.支票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并使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弍”、“”
停止使用)。为防止变造支票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如2月19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玖日,再如10月3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叁拾日。
2.支票的出票日期如果使用小写填写,银行不予受理。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但符合通常称谓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但仅填写年份后两个汉字的支票,持票人开户银行应当拒绝接受,出票人开户银行应以“出票日期有误”为由,给予退票。
3.支票上的出票日期可以戳记记载、机器打印、手写,但必须使用同一手段记载;也就是说,出票日期使用两种以上手段填写的,银行要给予退票处理。
4.中文大写最容易写错的字:贰、肆、柒和玖,在审核时,要引起注意,特别是“贰”字,最容易写错,更要注意一些。
5.出票日期是支票绝对应记载事项,缺少的支票无效;其被更改的,更改的支票无效。
6.出票人不得签发远期支票,远期支票一经退回(已盖退票章),不得再次提出。
7.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内有效,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付款人不予付款。
(1)对支票提示付款期的计算,实际上应从出票的次日算起,中间遇节假日不可顺延,到期日遇节假日可顺延。(注:自出票日起十日内遇节假日不顺延。)
例1: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8日、5月9日,由于到期日是星期六、日,所以实际到期日顺延至2013年5月20日。
(2)支票提示付款期的掌握,是指以持票人向银行提交支票的时间为准即以清算章上的日期为受理票据时的日期,而不是以出票人开户银行见到支票的时间为准;换句话说,银行在支票上所盖清算章上的日期,即是银行受理支票时的日期。支票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以清算章上的日期为准。
例2:业务处理日期为2011年7月19日,出票日期为7月5日,到期日为2011年7月15日,清算章日期为2011年7月15日,支票实际提出日期为2011年7月18日,此支票不过期。
清算章上的日期如果无法辨认,将按过期票据处理。
(3)如果收款人开户银行在支票有效期内受理的,通过票据交换提到付款行时已过提示付款期的支票,银行不得退票。
二、对转账支票收款人的审核
1.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可以使用戳记,但戳记后面加字的或收款人名称比委托收款背书签章多字的,应作退票处理。
2.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不得涂改,否则银行退票。
3.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未补记的,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4.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应尽量使用全称。如使用规范化简称,其对主体称谓应贯彻唯一性原则,且需注明属地名称,并由持票人开户银行对其简称的合法性负责。持票人开户银行提出的支票,即表明对其简称已作认定,出票人开户银行不得以简称无“属地”为由退票,也不得因持票人名称简化视为“背书不符”而退票。如持票人开户银行因支票上的简称难以判明持票人的合法权利时,应拒绝受理,其后果应由持票人承担。
5.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为个人姓名,其合规性由收款人开户银行负责审查。
三、对转账支票金额的审核
1.支票上的金额不得涂改,否则银行退票。
2.支票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壹(壹)、贰(贰)、叁、肆、伍(伍)、陆(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元、角、分、零、整(正)等字样。不得用一、二(两)、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念、毛、另(或0)填写,不得自造简化字。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如貳、陸、億、萬、圆的,也应受理。(注:贰、肆、柒、玖容易写错;“万”字不带单人旁,“仟、佰”要有单人旁,要关注。)
4.支票上的金额可以手写或支票打印机打印,如出票金额大写或小写一项为机器打印,另一项为手写;或出票金额为打印,人民币符号“¥”为手写的,银行不得作退票处理。
5.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在支票大写金额栏内不得预印固定的“仟、佰、拾、万、仟、佰、拾、元、角、分”字样。
小写金额前应写人民币符号“¥”(或草写:),不写或写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的或人民币符号与小写金额之间有一格以上间隔的,银行不予受理,一律退票。
6.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必须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写可不写“整” (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可写可不写“整”(或“正”)字。换句话说,只到“角”位或只到“分”位的支票大写后面,如果加写“整”字(或“正”),如陆佰元伍角整或玖佰元零叁角肆分整,虽然写法不尽规范,但银行不得以此为由退票。
7.支票大写金额中的“贰”写成“弍”的和“肆”写成“=”的以及“整或正”写成“”的,付款银行要给予退票。
8.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1)阿拉伯数字中间有“0”时,中文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2,509.60,应写成人民币贰仟伍佰零玖元陆角。
(2)阿拉伯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间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7,007.84,应写成人民币柒仟零柒元捌角肆分,又如¥90,086.05,应写成人民币玖万零捌拾陆元零伍分,如写成人民币玖万零零捌拾陆元零伍分也不得退票。
(3)阿拉伯金额数字万位或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万位、元位也是“0”,但千位、角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如¥2,580.32,应写成人民币贰仟伍佰捌拾元零叁角贰分,或者写成人民币贰仟伍佰捌拾元叁角贰分,又如¥107,000.53,应写成人民币壹拾万柒仟元零伍角叁分,或者写成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元伍角叁分。
(4)阿拉伯金额数字角位是“0”,而分位不是“0”时,中文大写金额“元”后面应写“零”字。如¥26,309.08,应写成人民币贰万陆仟叁佰零玖元零捌分,又如¥649.06,应写成人民币陆佰肆拾玖元零陆分。
9.支票金额的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要同时记载,二者金额必须一致,少数民族地区和外国驻华使馆根据实际需要,大写可以使用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国文字记载,二者不一致的,支票无效,银行不予受理;凡由于大小写金额未同时记载而被更改,由此而引发的风险,应由出票人自行承担责任;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要认真填写,不得连写分辨不清。
10、当支票金额为亿元时,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前面可以不填写人民币符号“¥”,如填了也不退票。亿元以上的支票需分张填写,不能使用一张支票。
四、对转账支票背书的审核
背书是持票人以转让支票权利为目的,按照《票据法》规定的事项和方式记载于支票上并交付的一种票据行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转账支票背书应记载事项有:背书人企业公章或财务章、背书人名章(或手写)、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其中前三项是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果欠缺记载,背书无效。背书日期及“禁止票据(背书)转让”为可任意记载事项,如果欠缺记载,背书仍然有效。不得记载事项包括背书不得附有条件以及不能部分背书,背书附加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背书仍然有效,例如,支票上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背书仅转让部分金额或转让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1.持票人向其开户银行提交转账支票时,应在支票背面做成委托收款背书,即由持票人在“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填明“委托收款”字样和日期(可不填写),在“被背书人”栏填明开户银行名称,该名称可以使用简称,为防止名称中的重复,需注明行名及机构名称。例如,简化为“建行××分理处”等;被背书人名称前可以标明交换号,但不得只注明交换号而不注明其名称;被背书人名称可使用长条章,但不得在其名称后面加有“委托收款”字样,也不得使用加外框的方章,将被背书人名称与“委托收款”框在一个方形章内,以防混淆委托关系。
2.支票委托收款背书做错可以划“×”更改。更改委托收款背书——背书人的,其更改前后的主体必须一致。更改委托收款背书—被背书人的,需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更改后的被背书人,如不影响辨认的,银行要受理,不得作退票处理;其更改方式有两种:一是划“×”更改,即作错的委托收款背书栏对角线划“×”后,在下一背书栏作为正确的委托收款背书;第二种更改方式为,直接在被背书人栏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即支票背书人)签章证明。也就是说,更改支票委托收款背书,应当坚持更改后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的名称分别与更改前的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的名称为同一人的原则,即主体必须一致,否则,受托银行不应受理;出票人开户银行对此应以“背书更改有误”予以退票。
持票人因在应背书的格内发生影响付款的错误时,应按规定将本格内需要做成的事项补齐后,在该格通栏划对角交叉线,以示该格内容全部作废,然后,在下一格背书栏内做成正确的委托收款背书,仍为付款有效。此种做法在一张支票上只允许一次,若连续划销,银行应拒绝受理。
持票人因大意,将背书中的名章误盖在下一格内而不获付款时,可在误签的图章上划交叉线注销,再在符合规定处补签该章。出票人开户银行不得因此退票。
支票委托收款背书时,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未在支票左侧背书栏内做背书签章,直接做交叉划线更改,继续在其右侧背书栏正确背书的,银行不得退票。
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在委托收款背书时,支票背面左侧背书栏内仅加盖其公章或财务章而未记载其他事项时即做交叉划线更改,继续在其右侧背书栏内正确背书的,银行不得退票。
支票委托收款背书时,左侧背书栏正确背书,右侧背书栏划销的,银行不得退票。
由于有错做委托收款背书的补救措施,所以银行不要在因委托收款背书问题而发生的退票上加盖“退票”章,否则,当客户更改后,仍应付款,其后果由退票行自负。
3.由于背书人的签章无须与预留印鉴核对,因此,只要能辩认出其签章中的文字,银行就不能以背书人“签章不清”为由退票。
4.支票背书如果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其要粘附于支票规定的粘接处。粘单处一定要盖有与粘单前的最后一手被背书人即粘单后的第一手背书人签章一致的骑缝签章。
5.关于背书日期的填写,凡在不超过规定的提示付款期限的前提下,自出票日起到向银行提示委托收款的期间内的任何一天均可。如果支票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同在支票到期日前背书,银行不得退票,但是,背书日期在出票日之前或提示委托收款日之后的,要给予退票。
即出票日期≤背书日期≤清算章日期≤支票最后付款提示期限(支票最后一日有效期)
6.因现在转账支票背面的背书格式已由原来的三栏改为两栏,故在背书时,背书人的签章应当盖在背书格内(左边的背书人签章栏),如果将整个图章全部盖在下一个“背书人签章”栏内的,应视为无效签章而拒绝受理,出票人开户银行应以“背书不连续”为由退票。
7.关于支票背书有关文字书写问题
(1)支票背书的文字书写也应比照出票的要求,使用墨汁或碳素墨水书写。
(2)使用非墨汁或碳素墨水的黑色彩笔和蓝黑墨水填写的,银行不能退票,但因此被他人涂改并造成后果的,由填写人负责。
(3)明显看出使用圆珠笔填写的,应拒绝受理。
8.关于“背书人签章”栏的相关填写问题
(1)持票人做成委托收款背书的签章,应符合《票据法》第七条之规定。凡属单位的,应加盖公章或财务章和名章(名章为个人签字也有效),但单位公章不得以长条章代替。
(2)持票人如系个人的,只盖名章或签字,无需填写身份证名称、号码、发证机关等内容,其真实、合法性由持票人开户银行负责。
(3)持票人向银行做委托收款背书时,需在“背书人签章”格内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凡未注明该字样的,应由持票人注明后方予受理,否则银行退票;对已做成委托收款背书的支票,不得再背书转让。
9.关于预先设立登记单位注册入资专户的委托收款问题
由于此类账户尚不具备刻制公章的条件,在接受入资支票时,支票的收款人名称应写明“××单位注册入资专户”,委托收款时,也应在“背书人签章”栏内注明“入资专户 委托收款”字样。此类账户委托收款背书的签章,只能是所申报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个人名章(签名也可以),由其开户银行(即受托人)进行审查。各出票人开户银行见到此类支票时,不得以“委托收款背书不符”为由退票。
10.关于委托收款背书的责任认定问题
受托银行(即持票人开户银行)对收款人或持票人的名称及交存支票的委托收款背书的合法性负责。
付款人(即出票人开户银行)对未作成委托收款背书或该背书与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明显不是同一人的,应予拒付,但不得因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或持票人使用规范简称而退票。
11.背书连续:第一背书人是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前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的背书人;最后的持票人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同时,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须与有关背书签章的名称相符。也就是说,第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是支票上记载的收款人,前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背书人,依次前后衔接,最后一次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是支票的最后持票人。例如,甲背书给乙,乙背书给丙,丙背书给丁,就是背书的连续。如果甲背书给乙,乙未背书交付给丙,再由丙背书给丁,这就是背书的不连续。
后次背书的背书人与收款人或者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必须具有同一性,即名称完全一致。如果名称在形式上并不完全一致,但实质上确是同一人,也应该认定为名称一致。例如,在票据实务中,被背书人的名称是由背书人记载的,背书人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时,有可能把被背书人的全称书写为简称,因此,前后两次背书栏内的单位名称就不可能完全一致,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第十条规定,公认能够判断为同一人的,即使简称与全称有所差别,也可以认定其背书是连续的,以保障真实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随意退票现象的发生。
12.支票背书转让未记载“同意转让”字样的,银行不得退票。
13.背书人在支票上的签章,不符合《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14.出票人在支票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支票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银行不予受理。背书人在支票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付款行要给予退票处理。
15.支票在背书转让过程中的签章,不能重叠,并且字迹清晰、完整。
支票背书转让使用日期应按先后顺序,不可颠倒。
支票在背书过程中,不应出现重复背书(前后连续两手背书、被背书人完全一样),否则视为无效背书,银行给予退票处理。
五、结论
“财智帐户”应收款服务
中国工商银行紧密结合客户资金运动特点,向客户提供最为适合的应收款服务,协助客户快速归集资金,减少资金在途时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1.借记
如果收付款双方账户均开立在中国工商银行,经付款人预先授权后,中国工商银行可以按收款人提供的帐户、金额、盲格扣收付款人帐户资金,帮助收款人快速、方便地实现全国范围的收款。
2.“即时通”
“即时通”是中国工商银行运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讯网络,为公司客户提供的项资金异地通存通兑服务。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账户后,可以在中国工商银行任一综合网点对该账户进行资金存取操作资金划转瞬间完成。王要功能包括异地现金存人、异地转账存入和异地转账付款。
3.“支票直通车”
“支票直通车”是中国工商银行利用现有的POS网络,开发出的旨在加快支票结算谜度提高支票结算安全性,方便支票结算夏易的一项创新结算产品。基本功能包括在线实时支付、在线确定是否空头和在线鉴别支票密码。
4.电子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为客户提供高效的收款平台客户可通过在线提交单笔或批量收款文件,主动扣收对方账户,实现资金快速入账。服务方式有网上收费站和B2B在线收款两种。
5.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或个人凭已承兑的商业汇票(含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储蓄委托收款(存单)、债券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结算的,均可使用委托收款结算。
6.上门收款
中国工商银行提供专业化的上门收款服务。通过严格的内部控制,并利用专用设备及IC卡手段,确保收款安全。所收款项及时入账。
7.协议钱箱
中国工商银行提供协议钱箱服务。双方签订协议后在客户现钞量较大、银行在营业终了前难以清点时,可先按客户填写的进账单金额记账,当日起息,次日清点核对。
“财智帐户”应付款服务
在传统的利用支票、汇票、本票进行支付的基础上,中国工商银行不断创新支付产品,提高客户财务管理效率,协助客户有效控制付款行为。
1.电子汇兑
中国工商银行依托实时清算系统,为客户提供安全、方便、决捷的电子汇兑服务。中国工商银行系统内任意网点之间的汇款,加急业务可实时到达收款人账户,批量业务24小时内到账。
2.网上银行支付
中国工商银行强大、安全、便捷的电子支付平台,足不出户满足客户的各类支付需求。通过证书机制实现对支付额度和支付方向的双重控制确保支付安全。服务方式有电子付款、批量付款、预约付款、企业财务室4种。
3.工资
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客户提交的付款指令,可以客户将工资批量支付到员工的个人账户,简化工资发放手续,减轻工作强度,减少业务差错。
4.牡丹卡公务用卡服务
“牡丹卡公务用卡服务”是中国工商银行利用牡丹商务卡为政府及企事业团体提供物品采购、会务费、参展费、团体差旅费等付款服务,以及利用牡丹个人卡为政府及企事业团体提供工资、报销个人差旅、培训、医疗、保险等费用的付款服务。
5.信用证
中国工商银行提供国际信用证和国内信用证服务。客户可以在网上银行提交信用证开证申请和修改申请,查询进出口信用证项下的部分单证交易信息。
6.外汇汇款
中国工商银行所有综合网点均受理公司客户和个人客户的外汇汇款业务,境内汇款可确保客户资金实时到账通过SWIFT系统,对外汇款通达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
7.“全球快汇”服务
依托网点、电子银行等广泛服务渠道和高效的业务处理系统,以及符合国际标准的安全加密技术和健全的风险监控机制,中国工商银行的“全球快汇”产品可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费用合理的资金汇划服务,资金汇划清算速度达到同业先进水平。 “全球快汇”产品功能包括汇款服务、资金归集和划拨服务、支付指令处理服务、同业清算服务、同业[划服务。
8.买方付息
出票人与中国工商银行签订银行承兑汇票买方付息协议持票人持银行承兑汇票向工商银行申请办理贴现时,工商银行按照票面金额全额付款贴现利息由出票人支付从而强化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能力。
“财智帐户”帐户管理服务
中国工商银行根据客户财务管理需要,利用技术、网络优势协助客户对账户资金流入、流出及留存进行有效监控,提供完善的信息服务,实现资金流和信息流同步传送,促进资金流和物流的紧密给台,提供更全面的业务决策信息支持。
1.账户收支管理
根据客户资金管理要求,协助客户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例如,支出账户资金只能由指定账户拨人,以便于集中控制付款,收人账户资金只能划转指定账户,保证收款资金安全。
2.账户余额管理
根据客户资金管理要求,协助客户进行账户余额控制,保持最低资金占用。例如,账户零余额(指定余额)管理即每个营业目终了将账户资金全部(或保留指定余额)划回指定账户。
3.支付控制
客户出于某种原因,如保证关键支付或资金安全需要对银行存款支付进行控制时中国工商银行可按客户指令对账户余额进行保留,提供帐户支付控制服务。
有幸在中国建设银行(江岸球场支行)进行了两个月的实习,学到不少实用的财务知识和技能。这次实习所涉及的内容主要是个人银行业务,对会计业务(对公业务)、银行卡业务也有一般了解。
由于银行规定没有柜员号(实体柜员权限)的人员一律不准担任单人上岗,于是初来乍到的我除了协助会计主管整理每日会计凭证,就是从《建设银行柜面业务操作指南》一书中获取了不少重要的初步信息。但理论和实践是有一定差距的,通过后来的实际操作让我对书本的内容更加融会贯通,下面谈谈在这期间我对银行工作有限的认识。
个人银行
首先要提一点,建行实行的是综合柜员制,是指按照规定的业务处理权限和操作流程,由单一或多个员工的组合,通过临柜窗口为客户综合办理本外币对公会计、出纳、储蓄、信用卡等各种金融业务,并独自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劳动组合方式。
每天清晨,营业前所有当班柜员根据主管规定提前5分钟到岗做一些准备工作比如加盖存取款凭条现金讫章等等。款箱到达后,一天的工作就可以开始了。柜员要进入dcc柜面操作系统,必须先通过银行指纹对其柜员身份进行认证签到。指纹仪通过数据接口连接到网点的业务终端,安全可靠。
个人银行业务包括储蓄业务、龙卡业务、速汇通、代收代付、中间业务、个人柜台签约(网上银行)等。这些均由柜员通过在本终端dcc系统中输入相应交易代码和一系列操作才能完成。本外币一本通是将客户的本、外币活期(含现钞、现汇)储蓄存款使用同一帐号、同一存折,按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进行记载。可涵盖目前普通本、外币活期储蓄存款的一切业务种类,分活、定期两种。
活期储蓄开户和存取款的程序是这样的:
在开户时,需填写内容有存款日期、户名、存款金额的活期储蓄存款凭条,并将凭条、现金和个人身份证明交银行经办人员。银行经办人员审核后,发给客户存折;若要求凭密码或印鉴支取,要在银行网点的密码器上自行按规定格式输入密码。活期存折支持零金额开户(但存款不能保持0余额),办卡则至少保持10元。大额款项的支取(一般是大于或等于5万元,存款标准则为10万)要登记报备,涉及到支票的该笔款项的支票也要由会计主管签字后方可支取。
定期储蓄是指在存款时约定存期,一次或按期分次存入本金,整笔或分期、分次支取本金或利息的一种储蓄方式。
零存整取有专门的储蓄存折,是按约定存期、每月固定存款、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一种储蓄。开户手续与活期相同,每月要按开户时的金额进行续存。储户提前支取时的手续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有关手续办理。一般五元起存,每月存入一次,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计息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
网上银行不单独设置帐务体系,其帐务处理由dcc系统完成,其资金清算纳入柜台业务清算系统自动处理。签约客户通过网上银行进行交易,其在dcc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交易的有效凭据,各会计核算部门凭交易明细记录或交易清单作为记帐凭证。
每笔业务须由柜员及客户双方确认凭证单据并各自签字盖章。在本日业务结束后,进行日终处理,打印本日发生业务的所有相关凭证,对帐;打印“流水清单”,检查今日的帐务的借贷方是否平衡。最后,轧帐。这些打印的凭证由相关行内负责人再次审查,看科目章是否盖反、有无漏盖经办人员名章等,然后整理装订。每日凭证不再由营业网点保管,而是进行帐务处理后交送现至直属支行,记帐。然后再传递到上级行进行“事后稽核”。
会计
相对储蓄,会计业务种类就比较细分了。大类有公司业务,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支付结算等。
a公司在建行开户须递交“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or地税)、法人身份证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审查。柜员根据会计主管审核后的申请书建立单位客户信息维护,作单位活期存款开户交易处理,打印开户单位印鉴卡,交单位财务人员预留印鉴。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和临时存款帐户的,应向当地人行进行帐户申报。开立一般帐户的,由开户行业务部门审查。申报成功后,柜员作活期存款帐户资料维护交易处理,将帐户状态由未申报状态转为已申报状态。
b票据交换(主要有现金支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和电汇)属于与金融机构往来业务的一种,是由当地人民银行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并按人行相关规定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通过手工交换方式办理的各种款项的票据资金清算业务。
柜员根据客户提交的或转汇需提出的票据,审核无误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单位活期存、取等相关交易处理,对提出票据与打印的提出交换票据核对表核对无误后,将票据和核对表一并交交换员,最后交换员打印提出交换票据清单,与柜员提交的提出票据进行核对无误后,接当地人行要求进行交换提出。
c支付结算是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我国的《支付结算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对付款人来说,要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对收款人来说,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原则
转帐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在建设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客户,用于同城交易的各种款项,均可签发转账支票,委托开户银行办理付款手续。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转账支票是一种同城支付结算业务品种。办理流程1.出票:客户根据本单位的情况,签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2.交付票据:出票客户将票据交给收款人。3.票据流通使用:收款人或持票人根据交易需要,将转账支票背书转让。4.委托收款或提示付款:收款人或持票人持转账支票到持票人开户行或出票人开户行提示付款。收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做成委托收款背书,在转账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处签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挂失止付:转账支票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由银行提供,同时按标准交费。5.购买支票:客户现金支票使用完毕后,应在转账支票领用单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同时按标准交费,领取空白转账支票。
现金支票是委托建设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确定金额的现金的票据。在建设银行开立可以使用现金收付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对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现金支票,委托开户银行支付现金。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现金支票只能在出票人开户银行支取现金,不需要交换。一天进行两次清算(中午11:30前,下午18:00前),打印提出卡、批控卡,向复核员对帐,确认帐实相符后批次入帐。
银行卡
银行卡按是否具有消费信贷(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与借记卡(储蓄卡visa&mastercard)。借记卡是没有透支功能的,但可以进行转帐结算,存取,消费的一种卡。异地本行存款转账手续费为按每笔金额的0.5%收取,最低2元,最高50元。异地本行取款手续费按每笔0.5%的金额收取,最低2元。异地跨行atm取现要按金额的1%(最低2元)加上每笔2元手续费收取。10元年费是成本,因为借记卡的维护成本高,一般每张银行卡本身的成本在1.5~2元;40多万元一台的制卡机在制作40万张左右的银行卡后就会报废,摊到每张卡上的费用在1元左右;一台atm机也得二三十万,还需要工作人员及时补充现金,付出相应的人力、现金成本。而工农中建四大国有银行的发卡量都在8000万张以上,每年的维护费就要数亿元,这对于银行来说是个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贷记卡是银行授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根据贷记卡使用或个人信用可调整),无需预先交纳准备金就可在这个额度内进行消费,银行每月会打印一张该客户本月消费的清单,客户就可以选择全部付清或支付部分,如果选择后者,则未付清部分作为银行的短期贷款按月计收复利。信用卡还可以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与个人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与普通卡。
小结
除上述各项业务,我还参与协助了一项代收学费业务并独立完成了后期的收尾工作(2005年8月1日开始的活期小额帐户管理收费公告和8月底的2005年第5套新版人民币发行都是在我实习期间发生的,于是我还学会了如何应对客户咨询以及新版人民币的识别方法)。通过这次的实习,我深刻体会到银行工作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标准的重要性。从这次实习中,我认识改进了自己的一些缺点,学会了如何戒骄戒躁、耐心谨慎地对待每一笔业务。尽管前台柜员的许多操作看似简单重复,但要做到保持始终如一的工作热情和长期高效的准确无误还需要加倍努力以及进一步的再学习。
注释:①有虚拟柜员和实体柜员之分,虚拟柜员是指与dcc系统相联、外挂的自助设备(如atm、cdm、crs、pos等)及电子系统(如callcentre),需要注意的是,虚拟柜员不能提供柜台服务,主要是查询与调拨;试题柜员是在各种机构内具体经办会计、储蓄、信贷、财务、银行卡业务的人员,分为a级主管、b级主管、现金柜员和普通柜员,无论何种实体柜员均能够对外营业。且都能够携带现金钱箱,办理现金收付,但不同属性柜员其授权权限及业务权限不同
②会计凭证包括:交易凭证(帐务交易流水清单,记帐凭证,系统生成的机制凭证)、批处理凭证、备查资料和帐页
③建行“基层机构会计主管委派制”指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向其直属基层机构委派会计主管,委派会计主管隶属于委派行管理并向其负责的一种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基层会计主管”则为一级分行或二级分行直属基层机构(包括支行、营业部、办事处、分理处)中的会计负责人。
职责细分:现场监督,授权管理
1,记录当日授权人员变动情况及各授权人员授权时间范围;
2,大额支付50万元以上是否进行报备
3,是否进行跨终端授权
4,监督柜员离柜是否退出系统、收章、锁箱,柜员离岗是否交接
重要空白凭证、印章及重要物品的管理
1,记录当日领缴重要空白凭证、印章及重要物品的情况;
2,是否实行“印、压(押)、证”三分管;
3是否及时登记《印章及重要物品保管使用登记簿》
现金管理
1,记录当日各柜员尾箱余额
2,是否监督现金日结后柜员盘店现金及监督双人装箱上锁并记录
3,当日现金总库存是否朝限额(65万)
4,是否监督柜员午间碰库并记录
帐务管理
一、票据法对于经济金融发展的不适应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于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促进支付结算业务发展,维护社会经济金融秩序和促进经济金融的改革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金融环境的不断变化以及票据业务和电子技术的发展,《票据法》逐步显露出其不适应性。受当时我国经济环境的限制,《票据法》的制定侧重于规范和约束票据行为、维护和保障社会经济秩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票据的流通性、忽视了票据的信用功能,且对部分票据行为的可操作性较差,这些问题直接或间接地制约了票据业务的发展。为适应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票据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亟需对《票据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二、对《票据法》的修改建议
(一)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近年来,电子票据业务作为一项新兴的银行业务倍受青睐。由于电子签名涉及到电子票据支付结算的效力和安全,缺少有关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必将成为电子票据业务在我国发展的法律障碍。建议《票据法》补充有关电子签名的规定,以确定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
(二)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真实交易原则对于保护交易安全、防止票据欺诈具有重要意义,但却忽视了票据的信用功能,限制了融资性票据业务的发展。建议删除此条规定,并对融资性票据的签发、交易程序、贴现、转贴现、再贴现业务的办理以及票据专营机构的管理作出相应的规定。
(三)第二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持票人行使前款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而对于其他票据的单纯票据交付(如无记名支票的转让)行为是否形成有效的票据转让未予明确。建议在新《票据法》中明确对于无记名票据,只需完成交付票据的行为即构成票据转让。
(四)第三十一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由于背书除转让背书外还包含有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所以使得《票据法》对背书连续的认定是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而且《票据法》对于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的再背书效力也没有作出足够明确的规定。建议明确认定背书连续性的标准,明确非转让背书的再背书的效力问题。
(五)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票据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仿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票据法的“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而《支付结算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金融机构以善意且符合规定和正常操作程序审查,对仿造、变造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以及需要交验的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未发现异常而支付金额的,对出票人或付款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建议修改《票据法》时解决上述责任认定上的冲突。
(六)第六十一条规定,以列举方式规定汇票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权的三种情形,即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逃匿、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应扩大享有追索权的情形,如汇票的承兑人或付款人丧失行为能力,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等原因致使持票人在事实上无法按期提示承兑或付款。建议至少补充以上两种情形。
(七)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第八十六条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票据法》中只有上述两个条款涉及到空白票据,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只承认空白支票,而不承认空白汇票和本票;而且空白票据仅存在于出票行为中,在其他票据行为如背书、保证、承兑中不允许空白票据存在,即不承认空白背书、空白
转贴于 保证、空白承兑等附属票据行为。然而,空白票据在日常经济交往中大量存在,而且世界各国不同程度承认空白票据法律效力,因而在修改《票据法》时,有必要思考我国空白票据的法律效力问题。
三、对《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的修改建议
(一)第十条规定,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建议明确持票人是在贴现银行开立银行账户还是在其他银行开立存款账户。
(二)第十九条规定,票据法规定可以办理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时,失票人可以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及时通知付款人或付款人挂失止付。在实际操作中,可能有些当事人为了自己的某种利益或出于某种特别需要,在票据客观存在并未丧失,且有真正票据权利人的情况下;或者明知该票据存在的情况下,为使他人不能及时行使票据权利,而故意伪报票据已经丧失,现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对该类行为未作规定,建议予以完善。
(三)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为出票人、付款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在票据的正面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在票据的背面或其粘单上记载保证事项。由于目前对保证人记载保证事项的具置没有明确,建议明确票据上保证人记载保证事项的具置。
(四)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该款规定没有规定处罚金额的上限,在票面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处罚金额可能达到上百万甚至上千万。而根据《刑法》,因签发空头支票构成金融诈骗罪的罚金最高也只有5 0万。这样对一个普通违法行为的处罚重于对于犯罪的刑罚,违反“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建议结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制定处罚标准。
(五)《票据法》第七条规定,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和其他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的人的签章。《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三、十四、十五条也分别对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及支票上的出票人签章作了补充规定,但《票据法》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对票据的背书、承兑和保证的签章没有明确应签何种印章。建议在《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对此作出补充规定。
(六)《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该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但对于出票人、收款人和背书人能否反复更改其原记载事项,原记载人签章种类和位置的要求并未作明确规定。建议在《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对此作出补充规定。
(七)《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并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对客户要求办理的空白支票挂失止付并不受理,但若客户先行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且法院已经受理且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是否应该接受客户的挂失止付要求。建议在《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规范对空白票据挂失业务的操作。
四、对《支付结算办法》的修改建议
(一)《票据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支付结算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行请求付款。建议在《支付结算办法》中明确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处理方式和具体的证明材料。
(二)《支付结算办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汇票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但对于汇票到期日为节假日时,并没有明确应该先异地顺延还是先节假日顺延,在贴现过程中各银行做法不一。建议在《支付结算办法》中予以明确。
(三)《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签发支票应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该款规定目的是确保票据的字迹留存时间。目前实际操作中,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可能用胶印章(刻有收款人名称)代替书写,导致有部分付款行收到此类支票时,以填写不规范为由退票,大大影响票据的流通性。建议在《支付结算办法》中进一步明确签发支票书写的规范做法。
(四)《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支票金额的条件。但如果实际业务遇到既有预留银行签章又有支付密码时,应该以哪一个作为审核支付的依据?如果签发的支票支付密码错误,是否应按照对签发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要求给予处罚?建议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参考文献】
1.尚福林,“认真学习贯彻票据法及其配套法规和规章”,《支付结算制度汇编》,新华出版社,2002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3.《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款箱到达后,一天的工作就可以开始了。柜员要进入dcc柜面操作系统,必须先通过银行指纹对其柜员身份进行认证签到。指纹仪通过数据接口连接到网点的业务终端,安全可靠。 个人银行业务包括储蓄业务、龙卡业务、速汇通、代收代付、中间业务、个人柜台签约(网上银行)等。这些均由柜员通过在本终端dcc系统中输入相应交易代码和一系列操作才能完成。本外币一本通是将客户的本、外币活期(含现钞、现汇)储蓄存款使用同一帐号、同一存折,按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进行记载。可涵盖目前普通本、外币活期储蓄存款的一切业务种类,分活、定期两种。 活期储蓄开户和存取款的程序是这样的: 在开户时,需填写内容有存款日期、户名、存款金额的活期储蓄存款凭条,并将凭条、现金和个人身份证明交银行经办人员。银行经办人员审核后,发给客户存折;若要求凭密码或印鉴支取,要在银行网点的密码器上自行按规定格式输入密码。活期存折支持零金额开户(但存款不能保持0余额),办卡则至少保持10元。大额款项的支取(一般是大于或等于5万元,存款标准则为10万)要登记报备,涉及到支票的该笔款项的支票也要由会计主管签字后方可支取。
定期储蓄是指在存款时约定存期,一次或按期分次存入本金,整笔或分期、分次支取本金或利息的一种储蓄方式。 零存整取有专门的储蓄存折,是按约定存期、每月固定存款、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一种储蓄。开户手续与活期相同,每月要按开户时的金额进行续存。储户提前支取时的手续比照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有关手续办理。一般五元起存,每月存入一次,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计息按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计算。 网上银行不单独设置帐务体系,其帐务处理由dcc系统完成,其资金清算纳入柜台业务清算系统自动处理。签约客户通过网上银行进行交易,其在dcc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交易的有效凭据,各会计核算部门凭交易明细记录或交易清单作为记帐凭证。
每笔业务须由柜员及客户双方确认凭证单据并各自签字盖章。在本日业务结束后,进行日终处理,打印本日发生业务的所有相关凭证,对帐;打印“流水清单”,检查今日的帐务的借贷方是否平衡。最后,轧帐。这些打印的凭证由相关行内负责人再次审查,看科目章是否盖反、有无漏盖经办人员名章等,然后整理装订。每日凭证不再由营业网点保管,而是进行帐务处理后交送现至直属支行,记帐。然后再传递到上级行进行“事后稽核”。 会计 相对储蓄,会计业务种类就比较细分了。大类有公司业务,票据交换和资金清算,支付结算等。
a公司在建行开户须递交“开立单位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国税or地税)、法人身份证明,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审查。柜员根据会计主管审核后的申请书建立单位客户信息维护,作单位活期存款开户交易处理,打印开户单位印鉴卡,交单位财务人员预留印鉴。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和临时存款帐户的,应向当地人行进行帐户申报。开立一般帐户的,由开户行业务部门审查。申报成功后,柜员作活期存款帐户资料维护交易处理,将帐户状态由未申报状态转为已申报状态。 b票据交换(主要有现金支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和电汇)属于与金融机构往来业务的一种,是由当地人民银行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并按人行相关规定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通过手工交换方式办理的各种款项的票据资金清算业务。 柜员根据客户提交的或转汇需提出的票据,审核无误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单位活期存、取等相关交易处理,对提出票据与打印的提出交换票据核对表核对无误后,将票据和核对表一并交交换员,最后交换员打印提出交换票据清单,与柜员提交的提出票据进行核对无误后,接当地人行要求进行交换提出。
c支付结算是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我国的《支付结算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1.对付款人来说,要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对收款人来说,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3.银行不垫款原则 转帐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在建设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客户,用于同城交易的各种款项,均可签发转账支票,委托开户银行办理付款手续。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转账支票是一种同城支付结算业务品种。
办理流程1. 出票:客户根据本单位的情况,签发转账支票,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2. 交付票据:出票客户将票据交给收款人。3. 票据流通使用:收款人或持票人根据交易需要,将转账支票背书转让。4. 委托收款或提示付款:收款人或持票人持转账支票到持票人开户行或出票人开户行提示付款。收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做成委托收款背书,在转账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处签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挂失止付:转账支票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挂失止付通知书由银行提供,同时按标准交费。5. 购买支票:客户现金支票使用完毕后,应在转账支票领用单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同时按标准交费,领取空白转账支票。
现金支票是委托建设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确定金额的现金的票据。在建设银行开立可以使用现金收付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对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现金支票,委托开户银行支付现金。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现金支票只能在出票人开户银行支取现金,不需要交换。一天进行两次清算(中午11:30前,下午18:00前),打印提出卡、批控卡,向复核员对帐,确认帐实相符后批次入帐。
银行卡 贷记卡是银行授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根据贷记卡使用或个人信用可调整),无需预先交纳准备金就可在这个额度内进行消费,银行每月会打印一张该客户本月消费的清单,客户就可以选择全部付清或支付部分,如果选择后者,则未付清部分作为银行的短期贷款按月计收复利。信用卡还可以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与个人卡;按信用等级分为金卡与普通卡。
小结
除上述各项业务,我还参与协助了一项代收学费业务并独立完成了后期的收尾工作(xx年8月1日开始的活期小额帐户管理收费公告和8月底的xx年第5套新版人民币发行都是在我实习期间发生的,于是我还学会了如何应对客户咨询以及新版人民币的识别方法)。通过这次的实习,我深刻体会到银行工作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标准的重要性。从这次实习中,我认识改进了自己的一些缺点,学会了如何戒骄戒躁、耐心谨慎地对待每一笔业务。尽管前台柜员的许多操作看似简单重复,但要做到保持始终如一的工作热情和长期高效的准确无误还需要加倍努力以及进一步的再学习。
注释:①有虚拟柜员和实体柜员之分,虚拟柜员是指与dcc系统相联、外挂的自助设备(如atm、cdm、crs、pos等)及电子系统(如callcentre),需要注意的是,虚拟柜员不能提供柜台服务,主要是查询与调拨;试题柜员是在各种机构内具体经办会计、储蓄、信贷、财务、银行卡业务的人员,分为a级主管、b级主管、现金柜员和普通柜员,无论何种实体柜员均能够对外营业。且都能够携带现金钱箱,办理现金收付,但不同属性柜员其授权权限及业务权限不同
②会计凭证包括:交易凭证(帐务交易流水清单,记帐凭证,系统生成的机制凭证)、批处理凭证、备查资料和帐页
③建行“基层机
鲁迅先生曾经说过:“巨大的建筑,总是由一木一石叠起来的,我们何妨做做这一木一石呢?我时常做些零碎事,就是为此。”新的一学期开始了,我们班的所有同学都开始了长达一个月的实习生活. 按照学校2012年度的教学计划的安排,我们大三学年下半年必须进行一个月的实习,好在学校已经做了周密的安排,专业课老师为我们联系好了几个法院和检察院,同学们还可以自己选择具体到哪个法院或是检察院里面实习。我和另外八位同学一起分到中级法院里面实习。2月20号下午我们一行九人,从三大出发,在我们王老师的带领下一起乘车到了位于开发区的法院,在门口向值班的法警问了一下政治部的李主任的办公室,就上了四楼,我们终于找到了那个办公室,王老师赶紧递上学校开的介绍信,政治部的李建军主任热情的接待了我们,对我们来院里面实习表示欢迎,并给我们说了些法院的一些工作纪律,主要是关于保密方面的规定,以及生活方面应该注意的事项。
我最后选择了民一庭,被分到民一庭王礼仁书记那里实习,王书记是我们学校特聘的教授,他还为我找了两位优秀法官老师:胡远亮法官、朱晓玲法官.我选择民事庭实习,这主要考虑到民事程序法在我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而我自己民事程序法学习得不够好,又从来没有去实习,学习这些也很久了,现在民商这一块我以前学的忘记不少,特别是在民事程序这方面,几乎完全是个空白,平时又没有实习过.我记得不少学法学的前辈们都说过一句话:“学法学的,得民法者得天下”,我知道自己要更加重视民事法这一部分,不论我们将来参加司法考试还是考研,我还是得认真学习司法实务方面的操作,以为将来的就业做好准备。
在中院民一庭实习的差不多有二十天的时间里面,我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整理卷宗,这是我在实习期间最为主要的工作事项,帮助王书记和胡法官整理卷宗100多份,边整理边看档案材料,在这些已经审结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实的认定,证据的采信,责任的认定等等,在整理卷宗过程中,对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的程序,各种该归档的文书的分类有了详细的了解。
2、旁听案件。中级法院管辖人口较多,涉及标的额一般也比较大,民一庭又是全法院管辖的事最多最杂的,到二月底已经立案待审的案件就有很多,民一庭总共20多位审判员,平均每人至少有案子几十件,常常每天都有几十个庭要开,这对我而言是一件好事,可以听的案子就比较充足。以前在学校的模拟审判主要涉及大的案子是刑事方面的,比较注重程序,法庭审理比较严肃,但在这里听了几次民事审判后觉得庭审很随便,很多程序性的事项都一言带过了,法官审案子就像聊天一样,离婚案件一般是不公开审理的,我也以法院工作人员的身份进去旁听了。通过旁听案件,我对民事的审判特点和程序有了详细的了解,懂得了审理民事案件关键在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刑事案件着重体现国家强制力惩罚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目标应是案结事了,让双方当事人共赢而又不失法律的尊严,这一点就对法官的个人职业道德素质要求很高,这个素质不仅仅是法律方面的知识渊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当事人着想,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一定程度上追求司法效率,更不能摆官老爷的架子,人为的拉大法官和群众的距离。
3、做询问笔录。在开庭审理之前后,要对案件的当事人进行询问,我担当过几起案件询问时的记录,由于法官们在询问时有时候用宜昌方言,我在记录的时候不能全面的记录下来,只能记住一些重点和大概,有时候还要询问一下当事人,以免出错,然后才让他们签字,其实他们即使是用普通话讲的话我也不能完全记录的准确,平时我们在速记这方面锻炼较少,搞模拟审判时的书记员记录都是假的,庭审笔录都是早就准备好的,我觉得我们的教学活动中应该增加速记这方面的培训学习.
在中级人民法院里实习了个把月的时间里,对这里受理的案件情况有了大致的了解,中级法院民一庭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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