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消费者权益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目前,我县消费环境虽然有了明显的好转,但是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一些公共服务行业利用市场垄断地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假冒伪劣食品、农资坑害农民等行为仍然存在,消费生活中一些不健康、不文明、消费资源浪费、破坏环境等问题也比较突出。因此,进一步加强消费维权,改善我县消费环境,意义重大。
20*年,中国消费者协会根据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结合近年来消费维权工作的实际状况,把年主题确定为“消费与责任”,其涵义在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做好消费维权工作,改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其内容是:企业是市场的经营主体,是消费维权的第一责任人,应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与责任,在创造企业利润的同时,要自觉维护好消费者的利益。政府及有关部门是市场监管的主体,应认真履行市场监管的职责,加大监管力度,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是市场消费的主要主体,要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同时要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树立先进的消费观念与消费方式,科学、合理、文明消费。
党的十七大报告:实现未来经济发展目标,关键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要坚持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的方针,促进经济主要由依靠投资和出口推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拉动转变,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组织开展“消费与责任”年主题活动正是为了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信心、拉动内需、扩大消费、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与往年不同的是今年把“责任”放在首位,不但要经营者履行好责任,也要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赋予的责任,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有效保护。
一、国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诉讼救济方式
由于消费者诉讼与通常一对一对抗式诉讼的显着区别,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有效打击违法经营者,各国针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都规定了特殊的诉讼救济方式。
1.集团诉讼。就语意而言,所谓集团系指成员间彼此利害关系相同的团体。此种集团并非由受害人刻意组成,而系纯因利害关系相同,法院为求一次实现多数人利益,而使其在诉讼上结合为团体,但此种集团的成员对其他成员的长相姓名甚至完全不知。集团诉讼制度肇端于英国,植根于19世纪英国的衡平法。除1966年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对集团诉讼的规定外,美国的很多州也都以该规则为基础制定了自己的集团诉讼规则。此外,英国、加拿大也都相应地设立了自己的集团诉讼制度。它具有两大优点;(1)与消费者个人单独提讼相比,能简化诉讼程序,节约时间与费用,给予消费者程序的保障;(2)因集团人数众多,声势较大,容易引起公众注意,从而唤醒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威慑违法的经营者。但同时,集团诉讼存在着当事人的适格、当事人范围的确定以及法院的通知能否保障程序的正当性等问题。
2.团体诉讼。此处的团体系指相对稳定的,有一定组织形式、章程的社会团体。例如,消费者保护协会以及其他福利性社团。团体诉讼是指为了使某一团体组成成员的利益能够得到司法保护,法院规定该团体组织有权代表成员或应诉,其判决对团体组织的成员有拘束力的一种诉讼制度。团体诉讼的意义在多数人受害的场合,最能显现。(1)能有效地实现司法保护。团体诉讼以团体为他人利益之代表或代办人来操作诉讼程序,不仅可以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也可以使加害人受到民事制裁;(2)使多数人诉讼更加经济。它将因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而有共同利害关系的多数人分别提起的多个诉讼变为由团体统一提起的单一诉讼,大大减少了诉讼开支,节省了法院和当事人的人力、物力和时间;(3)团体诉讼避免了因适用代表人诉讼而带来的大量的复杂的诉讼技术问题。团体诉讼以团体组织为当事人,诉讼实质上仍是一对一的结构,只存在对外的单一关系,不存在内部关系,避免了代表人诉讼中遇到的通知、送达、诉讼费用的分担、和解、上诉等方面的问题。但团体诉讼也存在着对损害赔偿的救济无能为力、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以及团体资金筹措方面的难题。
3.选定当事人诉讼。选定当事人制度系利用英国法之诉讼,以信托法之原理而制定之制度。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同一消费关系而被害人之多数人,依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选定一人或数人请求损害赔偿者,法院得征求原被选定人同意后公告晓示,其他之被害人得于一定之期间内以书状表明被害之事实、证据及应受判决事项之声明,并案请求赔偿。其请求之人,视为已依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选定”。此项规定要求受诉法院,应更积极对于因同一消费关系而被害的多数利害关系人,赋予相当机会,使其能及时参与诉讼程序,即利用选定形式上当事人之方法,使自己成为诉讼进行实质上当事人,以防免自行时所可能蒙受之程序上不利益,而平衡追求实体利益,致力于克服消费者诉讼所遇劳费上障碍及诉讼进行资格短缺等难题,并且与消费者保护团体赔偿诉讼制度并存,扩充了消费者选择程序的机会,可被评价为同时具有认知程序选择权法理的意义。但因其以每一消费者个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分别构成诉讼标的并转让诉讼实施权为前提,引发了同团体损害赔偿诉讼中同样存在的资讯不足、证明困难及劳费负担过重等问题。
4.小额法庭。最早倡议建立小额索赔法庭的是美国社会法学派的法学家庞德。目前,美国、加拿大的很多州都建立了小额索赔法庭;创立小额索赔法庭的原意是为了帮助消费者,但是在实际审理中却出现了两大问题。(1)商店和公司反而利用这种法庭来催收账单,它们成了原告,消费者反而成了被告。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的一些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以及澳大利亚的一些州完全禁止工商业主在小权利索赔法庭;(2)小额索赔案中,消费者一般没请律师,而工商业主则聘请了律师,因而消费者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能言善辩、谙熟法律的律师出庭肯定会影响到审理的最终结果。因此,有些国家禁止双方当事人在小额索赔法庭中聘请律师。
除了以上几种制度以外,为减少诉讼上的障碍,方便消费者,一些国家还进行了其他一系列诉讼程序上的改革,如允许检察长或官方的消费者保护机构代表消费者提讼等,使消费者索赔权的实现要有法律上的保障。
二、我国的消费者诉讼救济方式
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对消费诉讼作特殊规定,实践中解决消费争议除单个消费者提起的普通民事诉讼之外,主要适用的是代表人诉讼。
代表人诉讼制度比较活跃的领域就是消费及消费者保护。由于在消费领域,经营者面对的是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如因商品或服务质量问题而经消费者造成损害,受害者可能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人数可多至几十、几百甚至几千。例如,1992年5月至10月间河北省邯鄣市磷肥厂出售1000多吨对农作物有害的劣质磷肥,结果造成4个县17个乡镇的2.69万亩小麦冬苗枯死,涉及数千户农民;对这类受害消费者众多且小额的案件,一方面法院无力承担单个,另一方面消费者自己也得不偿失。在解决这类消费者纠纷中,代表人诉讼可以实现纠纷一次解决,以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适应了主体数量众多的民事诉讼的要求,体现了法律对民事权利的全面保护。然而,代表人诉讼在实践中却很少得以利用,我国现行民诉法关于代表人诉讼制度只作了粗线条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尚有不少问题需要作出理论上的探讨和技术上的处理。
1.代表人诉讼的难以形成。代表人诉讼难以形成存在两方面的原因:(1)存在着与上文所述消保团体赔偿诉讼中同样的问题;(2)我国民诉法第55条第3款作了以下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这一规定从诉讼经济角度充分考虑了未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这一规定又容易产生一定的负面效应,即它有可能阻碍诉讼集团的形成,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其合理性变得毫无意义。令人遗憾的是: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发现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并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一负面效应,使其成为阻碍代表人诉讼制度发挥其应有效用的主要问题之一。经济学认为,一个集团产生的动因在于,集团这种组织形式为集团中各个成员实现他们各自的目标提供了一种有效的工具,即当一个人认为,他加入一个集团以后,他能够利用集团这种组织形式来实现他个人行为无法实现的目标,并且他的收益大于成本时,他就会理性地选择成为集团中的一员,而法院裁判的扩张性规定极有可能使当事人认为加入这一集团以后成本将高于收益,于是他采取了搭便车这样一种会使他的收益大于成本的行为方式。即某些人不愿为参与诉讼集团而付出成本,而等到诉讼集团胜诉以后,在诉讼时效期内再提讼免费获取补偿。但问题在于,由于所有人都有理性的经济人,即力图使个人收益最大化,那么诉讼集团就根本无法形成。因此,有学者建议将此条规定修改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内提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但所获补偿酌情减少,减少额至少是参与诉讼集团的当事人所付出的额外成本的两倍。这样,他们就会考虑如果他们采取“搭便车”的行为方式而不参与诉讼集团,其净收益将小于参与诉讼集团时的净收益。于是,这些当事人就会积极地参与诉讼集团,诉讼集团就容易形成。
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日益发展,金融消费者群体迅速壮大,与此同时,金融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现象也日渐凸显,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成为当下社会各界的长议话题。20世纪60年代,美国率先拉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序幕,在反对不公正和滥权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而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部门不健全,至今还没有出台正式的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导致了我国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依然处在缺乏保护的状态之下。因此,众多专家学者通过研究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及其特点来探讨其对我国的借鉴和示范意义。而多数学者通过比较中美两国的金融消费现状和金融环境得出中国在立法、设置专门机构和加强监管制度建设三方面来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结论。
一、我国常见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侵犯行为
(一)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金融消费者,指的是为了满足个人或者家庭的生活开支而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商品或接受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1]。从概念上来看,“金融消费者”从属于“消费者”,前者是后者在金融领域的扩展和延伸。因此作为金融产品的购买者、金融服务的接受者,理应受到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我国的消法贯彻的是倾斜保护弱势群体利益的经济法理念,这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的。因为对于以满足生活消费需要为目的的自然人来说,他们往往是较为弱势的一方,这种弱势主要体现在[2]:实力弱,即个体消费者的经济实力与企业法人相比大相径庭;结构弱,即分散的消费者通常势力单薄;手段弱,即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缺乏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等。
(二)常见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侵犯行为
金融消费者应有的基本权益包括:金融消费安全权、金融消费知情权、金融消费自由选择权、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隐私权、金融消费受教育权、金融消费求偿权、金融消费监督权[3]
1.知情权的侵犯
经常会有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发生争端甚至对簿公堂,很大一部分原因是金融消费者对于金融机构所提供的信息并不完全知晓,知情权收到了侵害,也就是说,他们感觉被蒙蔽了。在知情权上的侵犯事件,典型的案例有银行调高跨行取款手续费而不告知存款人,增加了存款人在跨行存取款上的费用;金融机构在推销理财产品时往往鼓吹产品的高收益,却淡化高风险,进行虚假宣传,蒙蔽消费者。
2.自由选择权的侵犯
银行将两项相对独立的金融产品进行捆绑销售。例如有些银行在消费者开户办理借记卡的同时开通网银、手机银行,对可免费用不进行主动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在申请贷款业务时被银行人员要求在相应网点存款,借此完成吸储任务,或者购买特定的几款理财产品,否则难以享受银行优惠贷款利率等。
3.隐私权的侵犯
金融机构不仅是资金的聚集地更是信息的大宝库。金融客户往往会将其私密信息留在金融客户,但这会引发银行内部的道德风险。在金融消费领域,存在着金融机构将收集到的消费者信息,在未经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任意转让或者出售给他人的现象。我国近年来屡屡发生的银行卡盗刷事件,尤其是最近媒体曝光银行卡信息的大量泄露,随意就能买到银行卡号、密码、户主等私人信息。这使许多消费者感到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
4.公平交易权的侵犯
金融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时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合同,往往都是格式条款,消费者只能被迫接受,而条款的设置通常不利于消费者。消费者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往往会填写各种单子和表格,而很少有消费者会详细查看这单子和表格背后的说明。这导致的后果是一旦发生风险,金融机构会以客户已经签字作为认同须知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立法
在金融消费中,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依据首先便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新修改版于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基本法[4]。但是,众所周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涵盖的对象包括各个领域的消费者,而对于金融领域的消费纠纷事件不具有直接适用性。其次,可参照《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从时间上看,最年轻的《证券法》是在2005年10月27日的,而最早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则于上世纪90年代。不可否认上述法律的颁布及实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起到正向的推动作用,但是我们同样也能看到这些法律规定的着眼点在于整个金融机构的良性运作,而非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所以在现实应用中操作性并不强。此外,由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对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也能起到一定的法律效应[5]
总而言之,以上提及的所有法律规定针对性不强,在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问题上不具备直接可操作性,这将增加纠纷处理的难度,导致在审判金融消费者权益案件时面临有法可依但依法不足甚至是无法可据的尴尬境地。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脚步明显迟缓,尤其在2007年金融危机事件后各发达国家更是把保障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国外在这方面有诸多可借鉴之处[6]
三、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
在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障机制方面,各发达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参考,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7]:首先,从立法上将保护消费者权益确立为金融监管目标;其次,规范投诉机制,加强金融机构的消费者保护制度建设,一旦投诉纠纷发生,消费者可以向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这两个渠道寻求帮助;再次,发挥金融行业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最后,在国际上展开合作,共同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二)依法取缔不合理条款
对于不平等格式条款,银行通常做出的反应方式依次排列顺序是内部规定、行业规定、无解释、国际惯例。银行作为销售方,虽然有权利自行制定其产品及服务的相关条款,但是在发生利益纠纷,难免向自己倒戈,不惜以不合理条款最终解释权为手段侵害银行消费者利益。其他金融机构也是如此。因此,政府必须立法对金融机构设置的条款进行一定干涉,运用法律的强制力取缔不合理条款,在法律的约束力下,金融机构便不能以“内部规定”或“行业规定”等为由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利益。对于不做解释霸道行为,是银行不敢正视自己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事实,监管者应该予以警告批评或者处罚。银行业不能将牺牲消费者利益作为自身谋求高收益的代价,这绝不是长久发展之计,理应在业务发展中不断开拓创新,提升专业技能与管理水平,在行业竞争中建立独特的竞争优势。
(三)加强金融消费者自身的维权意识[8]
金融消费者相关知识匮乏,加之自身维权意识淡薄,是导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另一大原因,这也在无形之中增加了金融消费风险。一方面,政府应该加大宣传力度,用金融知识、常识武装广大消费者,引导其充分重视并捍卫自身的消费者权益,在金融消费过程中做到明明白白消费,如认真阅读产品说明、合同内容等,以尽可能减少自身损失,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消费权益。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应该恪尽职守,向金融消费者提供真实且详尽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误导消费者。金融机构应加大透明度,阐述产品与服务的具体真实信息,同时帮助金融消费者扩大有关金融消费的知识,使其能够做出更为慎重且理性的金融消费决定。为了弥合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代沟,一方面金融消费者应积极与银行进行协商沟通,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做出正确决策。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应该完善内部信息披露制度,做到程序公开,监管透明,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纠纷。当然,政府也应设立专项部门,为广大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宽敞的投诉渠道,并及时有效地为消费者解决问题。同时,金融消费者也可以以合理合法方式联合建立民间组织,让更多利益受到侵害的金融消费者得到关怀、支持与帮助。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工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统一到落实省委确定的“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总体取向上来。这一总体取向,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要求,符合四川省情,符合四川要求发展的主流民意,也是全川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我们一定要立足职能,努力为省委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战略定位服务,为省委“一主、三化、三加强”的发展思路服务,为省委着力打造“一枢纽、三中心、四基地”建设服务。
一是要树立消保工作为经济发展服务的理念。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承担着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重任,其职能和作用涉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消保工作要始终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要有发展观念和服务观念,要正确处理好全局与局部的关系,打击与保护的关系,管理与服务的关系,要在服务中实施监管,在监管中体现服务,自觉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融入到经济和社会发展之中去思考、去谋划、去落实,不断探索服务发展的新途径、新方式、新办法,争取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成果。
二是要通过打假维权来促进市场主体的发展。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等违法经营活动,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为市场主体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是我们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我们开展了很多专项行动,并把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管紧密结合起来,也建立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机制、制度等,保护了我省一大批支柱产业的发展,受到企业和群众的普遍赞誉。我们要通过继续开展“打假维权保名优活动”,来保护我省的酒类、食品等名优企业、优势产业,维护其合法权益,支持和促进大企业,大集团和重点行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总之,我们要通过打击非法、保护合法、保护名优和有效监管来促进各类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
三是要通过消费维权来扩大市场消费需求。消费、投资、出口被喻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近年来,全国、全省消费持续增长。从全国来看,20*年是近年来消费对GDP的贡献率首次超过投资的一年;我省消费品零售额也达到4015.6亿元,增长17.49%,总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39.6%。从整个消费来看,还是存在消费不足的问题,生产出来的产品,没有有效地消费,没有进入到一个良性循环。消费的高低直接决定了经济增长速度和它的效率,消费已成为新时期经济增长的动力原或发动机。我省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通过消费环境的改善,来推动需求,来促进经济的增长。我们要立足职能,通过强化消费维权,优化消费环境,促进我省的消费增长和经济的增长。我们要把握市场消费的脉搏,增强消费维权的针对性、及时性、有效性,以消费环境的改善来发挥消费拉动内需的最大效应,推动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促进消费与我们的工作关系很大,工商部门也是省政府确定的责任部门之一,工商部门的责任越来越大,我们要切实承担起新形势下的新任务。我们要加强消费引导和消费教育,倡导科学消费、合理消费、文明消费、绿色环保消费,提高全民消费素质和水平。
二、整顿市场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突出保障流通领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乃至整个工商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工商职能最重,职业风险最大的工作。总体来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是越来越好,但假冒伪劣商品还存在屡禁不止的问题,群众的意见还比较大。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涉及的范围广泛、经营主体众多、经营方式多样、经营者素质参差不齐、经营品种繁杂、数量庞大,而不法分子制售假冒伪劣的手段和花样也在不断翻新。我们的监管责任重大,监管难度也大,这也是我最担心的问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不能出事,一出事就是大事,对此,我们要有足够的、清醒的认识,决不能掉以轻心,必须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到常抓不懈。要在巩固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在规范、提高上下功夫,全力以赴抓好常态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一是强化食品安全监管。要结合即将颁布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深入贯彻国务院《特别规定》,认真落实这次《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用得安心”的要求。《政府工作报告》还指出:食品、消费品安全性能要求及其检测方法标准,都要采用国际标准。这就带给我们一个信号,国家将把食品、药品和其他消费品的安全问题提高到一个新的更加重要的高度,我们的监管也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我们有压力,更要有动力,一定坚定信心、充满激情、爱岗敬业、有所作为。当前,我们要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力度,突出抓好食品市场准入、日常规范监管、专项检查,重点抓好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食、食用油、肉类、水产品、蔬菜、奶制品、儿童食品、酒类等的监管。要突出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严肃查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市场消费安全。进一步深化农村食品市场监管工作,加快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
二是强化重要商品监管。要严把重要商品市场主体准入关,推进实施重要商品准入制度。今年重点是抓好家用电器、儿童玩具、劳动防护用品、汽车配件、低压电器、建筑钢材、人造板、扣件、电线电缆、燃气器具等十大类重点商品质量的监管,实施好商品市场入市、交易、退市的全程监管。
三是强化商品质量监测。商品质量监测是强化市场监管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要建立和完善商品质量监测体系,继续抓好食品和重要商品的定向监测、跟踪监测和基层工商所快速检测。省局将给每个市、州配备一台商品质量监测车,并给基层工商所增配一批快速检测仪,对商品质量监测的经费也给予了保障。各地要突出对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市场销售量大的食品,以及消费者反映问题多的商品加大质量监测工作力度,及时进行消费提示和警示。强化商品质量监测后,对问题商品和不合格商品的处理工作。要严肃商品质量监测纪律,少数中介检测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工作不规范,影响工商形象,对其不良行为,要予以告诫或取消其资格。各地必须严格按照授权和省局的要求,开展好商品质量监测工作。
四是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积极推进工商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是对整个工商工作,也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要求。从工商工作发展来讲,我们的监管体制、机制、制度和手段都还完全适应不了市场经济的发展,流通领域的监管体系,特别是现代化监管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我们还有很多工作要做。近年来,消保工作这条线的创新意识一直比较强,在我的印象中,我省实施的“千村万户拒伪劣”、“四制两查一承诺”、“五有三管一指导”和“四个”五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规范等监管模式、方式的创新和长效机制的建立,在全国系统内都得到广泛认可和有较好的影响。各级工商部门要继续发扬勤于实践,勇于探索的精神,努力创新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的体制、机制和手段。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巩固和完善“四个”五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规范,进一步扩大食品经营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制度的覆盖面。对这“两项制度”,无论是工商部门本身,还是经营者,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个畏难情绪和长期坚持的问题。对“两项制度”,我们花了极大的心血,并为监管信息化奠定了很好的基础,我们决不能就此放弃。现在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要下功夫去研究、去完善,做到巩固和提高,真正使索证索票和进货台账成为监管规范化和常态化的重要手段,这是对大家一个严格的要求。要探索建立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积极探索食品信用监管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并与企业信用、个体工商户信用、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结合起来,拓展信息渠道、扩大信息容量、加强信息整合、提高信息质量和时效,既为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提供有力支撑,也为提高监管效能提供有利条件。要积极推进全省流通领域食品安全质量监测分析体系建设,依托信息化提高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和利用水平,推动信息化手段在食品安全和商品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广泛运用,提高监管执法的现代化水平。
三、切实维护民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突出关注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关注民生、改善民安、维护民利是以人为本的根本要求,是工商部门的应尽之责。我们要立足职能,通过实实在在的消费维权,切实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一是围绕热点难点维权。要把消费维权工作与维护民利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稳定有机结合起来,着力解决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消费领域热点难点问题。热点问题往往是带普遍性和在消费者投诉比较集中的领域,如电信、家电、餐饮、旅游、美容、装饰装修、互联网销售、房地产、教育、医患等,我们要严格规范其经营行为,加强服务领域的消费维权工作。难点问题往往是一些重点行业、强势企业,利用自己的独占或强势地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这类投诉、申诉和举报,我们要敢于碰硬,突出开展维权专项执法检查,真正做到解难事、办实事,努力把消费维权的好事办在消费者的心坎上,让人民群众满意。
二是做到方便快捷维权。要按照“强化执法、规范运行、完善网络、提升水平”的要求,着力推进12315行政执法和维权体系建设。要加大12315中心和“一会两站”建设力度,扩大12315进社区、农村、市场、企业、商场、餐饮娱乐场所、景区、学校等的网络体系,方便消费者投诉和解决问题。要充分运用12315网络平台,依托信息化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积极推进网上咨询、申诉、投诉、举报,快捷高效受理处理消费纠纷和查处侵权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做到“三个过硬”,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要突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进一步开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新局面,队伍建设是关键和保障。要努力建设一支政治上过硬、业务上过硬、作风上过硬的高素质消费者权益保护干部队伍。
一是要切实担负起消费维权的责任。工商部门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政府和法律赋予了工商部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和服务的监管职能,作为监管主体,应认真履行市场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职责。为政一方,要确保一方消费安全。所管理的辖区,制售假冒伪劣的违法行为是否得到有效查处和遏制?对经营主体及其经营行为的监管是否落实到位?消费者的投诉、申诉和举报是否得到满意的解决?法律和人民赋予了我们监管执法的权力,赋予了我们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任,我们要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二是要努力提升消费维权的能力。各级工商部门要更加重视和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努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提升监管执法水平。要采取学习、培训、岗位练兵、实践锻炼等方式,使我们这支队伍涌现更多的“办案能手”、“维权能手”、“管理专家”,全面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执法人员从全局和政治上把握与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监管维权的能力、协调配合的能力、处置突发问题的能力等。要把提升基层尤其是工商所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执法能力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要集中财力物力,继续改善基层尤其是工商所的工作生活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基层监管执法的效能和现代化水平。
欧洲债务危机持续恶化,美国国债信用评级下降,经济复苏乏力,引发国际金融市场动荡不安,主要新兴市场国家增速普遍回落,全球经济萎靡不振。再加上欧美国家贸易保护主义升级,加剧了对我国市场的冲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虽然一直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增长速度之快、持续时间之长世所罕见,但通胀形势依然严峻,国内经济发展中不协调、不平衡的现象仍然存在,外需疲软,出口和投资形势不容乐观,经济发展方式难以改变,经济升温困难,致使居民的消费信心走弱。针对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今年的两会提出:在新的一年里我国经济将呈现稳定增长、注重质量和效益的态势。消费、投资和出口协调拉动模式将在今年初步显现,消费近10年来首次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第一拉动力。
二、扩大内需的必要性
经济驱动力在演化,消费将成为主流。从国际经验看,经济每增长10个百分点中消费要占到6至7个百分点,只有消费率达到50%以上,才能长期维持经济的稳定健康增长,所以扩大消费无疑是经济稳中求进的法宝,但我国从1978年到2010年,消费率由62.1%降到47.4%,居民消费率由 47.98%降到33.8%,去年仍在降低,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消费率是一个综合指标,既反映了居民实际收入增长、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进程,也反映产业结构、城乡结构调整等进程。与GDP和人均GDP增长率等指标相比,更能够体现科学发展的基本要求。消费率的降低传出这样一个信号:我国需要将消费率作为政府工作的硬指标,要进一步扩大内需,使经济增长更快地实现由投资、出口拉动向消费、投资和出口协调拉动转变。
三、提高消费所面临的问题分析
(一)近年来我国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日益严重,已成为当前社会公平问题的一个主要矛盾,而中低收入者的收入普遍偏低、税负偏高,又是这组矛盾的主要方面,这些问题都亟待着手纠偏。
(二)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比较完善的保障制度,全社会也缺乏保障意识,社会救济、社会优扶、社会福利仍然缺失,各种费用居高不下,社会保障监管体制管理分散,无法消除人们的后顾之忧,继而无法刺激消费。
(三)在人们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之后,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消费观:一种是持币徘徊,不愿或不知怎样消费,致使消费低迷;另一种是买东西只买贵的不买对的,还有不少人出于虚荣,为了张扬个性,盲目追逐潮流,从而负债累累,最终成为“负翁”。
(四)眼下,民间借贷市场走在“异化”的边缘,民间资本就像奔腾的江河水时常泛滥,保险业和银行业存在着高度的信息不对称,消费信贷投入渠道和投入力度还不完善;信用卡市场收费有陷阱,刷卡安全存在隐忧导致了信用卡市场“乱象丛生”,消费者的账户信息不能受到严密保护,“信息真空”扩大使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网络团购白热化,因各种制度缺失导致恶性竞争、欺诈消费者、霸王条款、利益驱动下的消费误导不断涌现,诚信难觅、守规难寻,消费安全问题暴露无遗,因此带来的投诉问题层出不穷。据全国各级消协组织统计汇总,2011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达607263件;另外制约国内消费潜力释放的体制远未破除,监管不力又折射出市场秩序的紊乱,改革在消费主导经济转型中的作用远未发挥出来。
四、针对上述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消费与收入分配
笔者认为:收入分配改革没有实质性进展的话,无论是消费水平、消费结构、消费预期和消费环境,恐怕都难以有一个大的突破。因此通过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有效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这是解决收入分配领域问题的关键所在。1.增加中低阶层收入比重,提高整个社会的边际消费倾向,使国民收入增加,实现“民富”,促使其消费。2.有效实行结构性减税,适度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改变个人所得税以工薪阶层承担为主的局面,切实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3.提高劳动者报酬,实现全体劳动者同工同酬,落实规范居民收入同经济同步增长,职工工资同劳动生产率同步增长的分配机制。
(二)消费与社会保障
完善的社会保障体制最终惠及民生,只有居民的生活改善了,才能改变其消费观念,促进消费。经济发展应以均衡发展为基础,努力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强化公众参与社会保障监督意识。1.社会保障体制改革要做到管理统一、政策统一、政事分开,建立与完善社会保障监督体系,以达到社会保障政策的落实与目标的实现,确保各有关方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障管理效益。2.以社会公平为基本原则,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只有实行全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让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受益,才能真正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3.采取多种方式筹集和充实社会保障基金,围绕居民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基础教育等重点领域加大社会救济力度,视问题的严重程度决定保障基金的发放权重,保障居民基本生存权和接受教育权利的实现。4.以依法治国为目标,加快社会保障立法进程,尽快制定社会保险法,有效发挥其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功能,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消费观念
在这个不充分就业的社会,合理消费无疑是一种“美德”,它助力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但如何才能树立“可持续消费”的观念呢?1.培养科学与文明的消费观,形成简约生活、适度消费,坚决摒弃挥霍浪费、盲目攀比、畸形消费的习惯,正确对待实用消费和时尚消费、节约消费和享受消费之间的关系。2.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消费素质,普及以强调“合理与适度”消费、提倡“量入为出”有计划地消费等为主要内容的“消费道德”知识,使消费者能自觉地、主动地、合理地消费。3.在全社会实行以保持人和自然和谐的、以保护消费者健康,节约资源及保护环境的绿色消费。提倡广大消费者做环保选购,分类回收、循环再生,物用其用的绿色消费者。
(四)消费金融和消费监管、消费服务和消费安全
1.消费信贷只是助力的工具,而消费行为才是服务的对象。政府和银行应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更多以往不能或很难进入的行业领域,适度放松金融管制,降低消费主体进入金融市场的门槛。另外,银行应该进一步增加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与消费信贷支持力度,使消费者有钱消费、敢于消费。目前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消费金融已经成了撬动消费的有力杠杆,消费金融创新显然存在利好,时至今日,我国信用卡累计发放量已经超过了2.68亿张,在金融创新过程中银行应该植根于实体经济,面向市场和客户,不能盲目追求发卡量,而忽视了质量和安全,对客户的授信和账户信息更要严格把关,有效控制还贷风险和信息泄露的风险。
2.这是一个剧烈转型的时代,入市10年,中国已成为全球化的“优等生”。鼠标轻轻一点,你想要的商品不久就会被送回家,便宜、方便、快捷的网购、团购的特点吸引了中国数以亿计的消费者。2011年我国团购网站有3000多家,团购用户达到6000多万人,销售总量达110亿元。面对遍地开花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及五花八门的网上产品,消费安全始终是家庭消费的头等大事。但是多数消费者一旦发现问题,往往不清楚到底谁该为自己的损失买单。另外,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消费者缺乏有效的维权途径,监管体制也不健全,据调查,41.5%的受访者认为各类消费质量监管力度一般,这是法的难堪,更是权的尴尬。
管理者应做到:牢固树立为消费者服务、为社会服务的思想,把提高和改善服务质量放在首位,通过诚信经营和宣传让消费者买到货真价实的放心商品,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要在经营观念上不断进行调整,保障消费者的知情选择权,通过举办一些新产品知识的介绍会,开展售后跟踪服务,构建一种和谐的消费环境;在这个信息为王的时代,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商业机会越来越少,消费者对某种产品的感受可以迅速的传达到世界上任何角落。其结果是,传统的营销理论的效果处于快速消退中,因此解决好销售模式创新和国内营销渠道的培养,调整产品的设计、式样、花色等,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以适应国内消费者的需求至关重要。
监管部门、保障部门和中消协应做到:引导和团结消费者制定保护金融消费者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法律法规并规范行业自律体系,以风控为核心,加强市场检查工作和事后救济制度,对不合理的收费不仅要取消,而且要补偿消费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真正做到取信于民、服务于民;要意识到精细化是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的法宝。搭建多层次的消费投诉处理平台,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动机制,鼓励消费者受害要投诉,知情要举报,维权要依法,通过综合运用社会曝光,严厉打击售假的违法经营行为,进一步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诚信安全建设,重点整构网络经营和网络维权,督促其守法经营,及时受理和解决各种消费者的投诉,努力净化和保护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1] 王永红.关于我国消费率偏低的相关思考[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1,10(4).
[2] 中国人民银行衡阳市中心支行青年课题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百度文库2012年1月.
[3] 黄晓芳.五大实招扩内需[N].经济日报,2012年3月7日.
[4]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编辑.加强诚信安全建设,网络维权在行动来源[N].金融时报, 2012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