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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背景;法律地位;前提条件;挑战;后期监管
近年以来全国部分省市陆续颁布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的经济行为,在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发达,中介机构不够规范的前提下,确保公司债权转股权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科学性,维护资金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营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一、公司债权转股权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民营实体创造了大量的社会财富,集聚了大量的民间资本,但民间资本的信贷行为没有得到政府的认可,以非法借贷的形式存在。与此同时,民营实体的发展却难以得到国家信贷资金的支持,使资金供求严重失衡。民营实体为了发展,以不同形式吸纳了大量的民间资本参与其经营活动,民间资本已成为民营实体重要的资金来源。在国家投资渠道狭窄且体制僵化的背景下,民间资本为了保值和增值,又以不同方式渗透到民营实体。民营实体长期处于高负债率,低营运资金的不利状况,承担不定期还款的巨大压力。
为了协调好民间资本供需关系,为民营实体营造宽松的经营环境,让民间资本所有者直接参与被投资实体的经营决策,给民间资本合法的地位和更多的话语权。民营实体通过债权转股权方式,以消除民间资本供需双方的矛盾和担忧,使资金提供者和资金使用者信息共享、责权分明、地位平等,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的社会效益,更好地促进民营实体的健康发展。
二、公司债权和股权的性质及其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法律地位
从法律主体关系上,资金使用方为债务人,资金提供方为债权人。公司债权人可按约定的期限和条件要求债务人无条件偿还资金,不承担债务人的经营风险。公司债权人无权参与债务人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活动,无权参与债务人的盈余分配。因债务人非正当原因,使合法债权无法履行时,债权人可申请国家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要求债务人强制偿还。
股权是股东投入到公司的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出资额,未经登记的出资额不能列为公司股权。公司股权是公司最原始、最基本的资金来源,是公司经营活动的信用保障,承担着公司全部的经营风险。公司股东享有公司管理决策权,有权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和重大资产处置活动,有权参与公司盈余分配。
三、公司债权转股权的前提条件
债权的确权和登记,在政策上和操作上存在不确定性。各地现行的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中,对可转股权的公司债权进行了限定,并没有形成统一意见,基本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权属清晰、权能完整。债权权属是指债权的归属,债权可依法转让,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应通知债务人。由于债权人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在确定债权权属时,必须理顺债权的变动路径,同时审查与债权转移相对应的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和手续的完备性。
债权权能完整性要求可转股权的债权不存在质押或贴现,任何已质押或贴现的债权不能转为股权。
2、债权是基于双务合同产生以货币或实物给付为内容,合法有效的合同之债。
合同之债的特点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合同之债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
任何无货币或实物给付的债权,均不属于转股权的债权。在会计实务中下列债务人账面所列债权不得转作股权:
(1)债权人与债务人实物给付形成的合同之债中所涉及的资产无产权或产权未办理过户手续;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系债务重组形成的;
(3)债务人账面所列债权的原始凭证未能直接认定为债权人的债权;
(4)债权并非是债务人经营中产生的货币或实物给付的合同之债;
(5)债务人入账债权的原始凭证不合规、不合法或手续不齐全。
3、债权依法可以评估和转让。根据已颁布的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债权的价值采用审计和评估的方式确定,按一定程序同意债权人以债权转股权方式出资,确认债权评估金额、转增注册资本数额、出资方式、出资日期等。债权评估不是对债权形成时给付的货币或实物资产进行的评估,而是根据债务人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对债权在评估时点的可回收情况进行判断。
4、债务人权力机构对债权转股权的表决程序。债权债务关系从信贷关系转变为投资与筹资关系,债权面临的风险增大。通过债权转股权方式增加注册资本须经过债务人股东会决议,应是股东真实意思的表达。
5、公司转股权的债权是净债权。在公司债权转股权时,既要对债务人的相关负债进行全面分析,对符合转股条件的负债进行审核;又要对债务人相关债权进行核实,确保债权人应承担债务的相关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6、债权人或债务人为国有企业或者其他国有性质单位的,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四、公司债权转股权所面临的挑战
从法制化来看,将要推进的债转股核心内涵有二:一是债转股谁作主;二是按照什么规则进行债转股;从市场化来看,就是强调债转股谁作主,是由市场主体自主协商确定,而非政府或单个市场主体决定。法制化和市场化也是当前经济与金融形势下,银行债转股探讨和争议的焦点。其中,首要问题是,按照现有法规,商业银行能直接持有股权,只是“支持银行充分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允许申请设立符合规定的新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由此,商业银行债转股将面临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商业银行很可能被“为债转股而债转股”,即按照要求找到了名义上无关联关系,但实际控制的机构代持“股份”,原有债权关系并未转移,只是名义报表科目腾挪,真实债权性质及风险毫无变化。换句话说,“市场化”不能只体现在名义的机构及代持关系上,而是要根植在真实的业务“初心”。
为“规避”商业银行不得直接持股的法规限制,极有可能地,债转股或将出现两种场景:其一,通过资产管理公司或第三方实施机构进行债转股。这种情况下,银行对债转股的态度相对被动和消极。银行在将贷款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等实施机构的同时,意味着银行自身风险损失的兑现。其二;由银行主导,利用现有符合条件的所属机构或新设立符合规定的机构开展市场化债转股。这种情况下,银行对债转股会表现出一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为最大限度地实现债转股的“市场化”,应尽量解决各类层面的兜底问题。《关于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的指导意见》也明确要求了政府的责任范围,政府将不得干预市场化债转股的具体事务,也不承担损失的兜底责任。
转让方:
受让方:
鉴于:
1. 某公司为经某部门批准成立的债权转股权公司;
2. 根据某资产管理公司、中国某资产管理公司和原某局(后整体改制为某公司)于 年 月 日共同签署的《债权转股权协议》和于 年 月 日共同签署的《出资协议书》,原某局多种经营开发公司及其资产均已投入某公司;
3. 年,原某局多种经营开发公司变更为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全资子公司--某集团多种经营有限公司。为进一步理顺某集团多种经营有限公司股权关系,现依据上述债权转股权协议及某公司建立时的其他相关文件,某公司和某公司矿经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如下:
一、本次转让
1、某公司同意向某公司出售、某公司同意向某公司购买某集团多种经营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
2、自转让交割日起,某公司享有标的股权及其项下的所有权益、权利,并承担标的股份项下的所有责任和义务。转让交割日指某集团多种经营有限公司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变更之日。
3、交割日前股权项下的所有未分配利润以及在该等股权下所有盈利或亏损,亦均由某公司享有或承担。
4、某公司保证截至转让交割日(含转让交割日当日),不存在、也不会发生任何第三方对标的股权享有任何权利,标的股权且未设定也不存在任何质押、委托管理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截至转让交割日(含转让交割日当日),不存在、也不会发生针对标的股权的任何查封、冻结、扣押或者强制执行等任何法律程序。
二、转让价款
双方同意本协议下标的股权的转让价款为零元。
三、工作安排和交割
双方将共同采取所有必要行动并签署所有必要文件、文书,以完成本次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工作。
四、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并应根据中国法律解释。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进行。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五、保密
双方都应当,并应当促使其代表,对另一方的未公开信息和/或保密信息予以严格保密,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保密信息予以披露(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接受采访、回答问题或调查、新闻、在指定媒体刊登公告或者其他方式)。
六、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后生效;
2、本协议正本4份,由某公司和某公司各执一份,其他各份报主管机关审批运用或备案,每份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本协议文首日期订立,以昭信守。(此页无正文,为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页)
转让方: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年 月 日
受让方:某有限责任公司(盖章)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和
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 言
鉴于:A公司、XXXX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债权转让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1.2 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A公司不会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对价。
1.3 C厂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B公司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1.4 C厂向B公司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 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 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为C厂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归责于C厂的原因导致B公司未能及时收到上述款项,C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B公司收到C厂的付款后,应依法向其开具发票。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A公司承诺并保证:
2.1.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1.2 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2 B公司承诺并保证:
2.2.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2 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2.3 C厂承诺并保证:
2.3.1 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3.2 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向B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并愿意以其拥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作为向B公司履约的担保,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条 生效
4.1 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五条 适用法律
5.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条 其他规定
6.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6.2 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协议、谅解和/或安排。
6.3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6.4 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三份,A公司、B公司和C厂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C厂(公章)
1、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的普通股股票上市后,可转换公司债券可随时转换成股票。
2、申请转股。投资者转股申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例如,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10500万人民币普通股票于2000年5月29日在深交所挂牌上市。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划》有关规定和《吴江丝绸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该公司于1998年8月28日发行的20000元"丝绸转债"在此次发行的"丝绸股份"上市之日起,即可转换为该公司的股票。丝绸转债持有人到其转债所托管的证券营业部填写转股申请,代码为5301,无须填写新代码。丝绸转债持有人可将自己帐户内的丝绸转债全部或部分申请转为股票,但每次申请转股的丝绸转债面值数额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所转换的股份最小单位为一股。
3、深交所接到报盘并确认其有效后,记减投资者的债券数额,同时记加投资者相应的股份数额。
4、转股申请,不得撤单。
5、如投资者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大于投资者实际拥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交易所确认其最大的可转换股票部分进行转股,申请剩余部分予以取消。
6、为方便投资者及时结算资金余款,对于不足转换一般的转债余额,上市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以现金兑付。
7、转股申请时间。转股申请时间一般为公司股票上市日至可转换债券到期日,但公司股票因送红股、增发新股、配股而调整转股价格公告暂停转股的时期除外。
8、转换后的股份可于转股后的下一交易日上市交易。
9、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最小单位为一股。
10、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自愿申请转股期内,债券交易不停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