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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煤矿 水害 预兆识别 应用
中图分类号:TD74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概述
近年来,煤矿安全生产呈现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尤其是煤矿重特大水害事故仍频繁发生。煤矿突水主要取决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采掘现场条件;矿井发生突水前一般都有透水预兆;掌握透水预兆的特征与识别,对于可能将要发生的突水事故及时采取针对性的对策措施,保证采掘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很有意义。
2.主要透水预兆
实践表明,透水前都有透水预兆,如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渗汗、顶板来压、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底板鼓起或出现裂缝、出现渗水、水色发浑、煤层发软、层理紊乱、折断柱、瓦斯增减等。常见的透水预兆有:
(1)挂红。是水内含有铁的氧化物,在通过煤层或岩层裂隙时附着在裂隙表面的暗红色水锈,一般认为巷道接近积水。
(2)挂汗。即当采掘工作面接近积水区时,因水在自身压力的作用下,通过煤岩裂隙缝透过煤岩壁,聚集成的水珠;有时空气中的水分遇到低温煤块也会凝结成水珠,这是一种假象。因此,在遇到挂汗时,要冷静,辩其真伪,其辨别方法是剥去一薄层,观察新暴露面是否也有潮气,若仍然潮湿则是透水预兆。
(3)空气变冷。即工作面接近大量积水时,气温骤降,煤壁发凉,人一进去有阴冷的感觉,时间越长越感阴凉。但要注意有地热问题的矿井,地下水温高,当采掘工作面接近时,温度反而升高。
(4)发生雾气。即当巷道温度很高时,积水渗到煤壁后引起蒸发而形成雾气。
(5)水叫。是积水体的高压水,向裂缝挤压与两壁发生磨擦而发出的嘶嘶叫声。说明采掘工作面距积水体已很接近了,若是煤巷掘进,老空透水即将发生。
(6)底板鼓起。底鼓有两种原因,一种是底板承压含水体静水压力和矿山压力共同作用的结果,这是透水征兆;另一种是受矿山压力单方面的作用而产生的底鼓,一般不突水。因而巷道发生底鼓时,一方面要派人监视底鼓的发展变化,另一方面要报告矿调度室。值班负责人要立即通知有关人员到现场观察和查阅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了解相对隔水层厚度、水头压力、巷道接近断层时隔水层被减薄破坏程度等,确定底鼓的原因。
(7)涌水。即水已涌出。
3.遇到透水预兆应采取的措施
《煤矿防治水规定》中明确要求:“发现矿井有透水预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气、水叫、顶板淋水加大、顶板来压、底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渗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等突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立即报告矿调度室,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特别要注意如下措施:
(1)遇到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发生雾气等几种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掘进,加固支架,进行探放水。
(2)遇到水叫时,说明采掘工作面距积水体已很接近了,若是煤巷掘进,老空透水即将发生,这时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
(3)遇到底板鼓起,且确定是水压所造成时,应立即通知施工区队采取紧急措施,如先在底鼓地段铺设密集地梁,拉立柱或木垛控制底鼓发展;在底鼓发展缓慢或者基本被控制的情况下,可在底鼓地段外侧依据钻孔角度、相对隔水层厚度、围岩条件等,确定距离向水体打钻孔放水泄压;打钻孔时应下孔口套管,作好止水准备,并使套管底端与巷道底板之间保持一定的岩柱,防止突破。
(4)发生涌水时,其主要应急措施如下:
一是立即通知泵房人员将水仓水位降低到最低程度,以争取较长的缓冲时间。
二是水文地质及防治水人员应测量涌水地点、涌水量大小及其变化,记录围岩及巷道破坏变形情况,察看观测孔(水井)水位以及泉、河、湖等水体的变化;然后结合含水层、隔水层情况,附近是否有断层、导水陷落柱、封闭不良钻孔及其串通含水层的情况,有无老窑和被淹井巷,以及与被淹井巷的关系,分析判断突水来源和最大突水量。在判断突水量发展趋势时,要作出涌水量变化曲线,根据图上已经表现出来的发展经过,结合水源和水位降低的程度,对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判断,不要被某一阶段短时间缓解变化所迷惑,因为突水量有时会出现阶梯状或跳跃式的发展过程。如果掌握资料有限,一时判断不出最大突水量,可按最坏情况予以考虑,采取必要的防止淹井的措施。
三是检查维护排水设施和输电线路,了解水仓现有容量,派人清挖水沟。如果水中携带大量泥砂、浮煤时,可在水仓进口以里大巷内,分段建筑临时挡墙,使其沉淀,减少水仓淤塞。
四是在水泵笼头被堵塞时,应组织会水的人员潜水清除笼头上的杂物,并派强有力的干部进行领导。
五是准备带笼头的胶皮吸水管和临时水窝,以便在通路堵塞时使用。
六是检查防水闸门的关闭是否灵活严密,并派人看守,清挖淤渣,拆卸短节轨道等,作好准备,待命关闭。
七是在查清地面水体与突水有关联时,应迅速派人进行堵塞,减少补给量。
八是顶板窜水冒砂时,要采取“水砂分离”的治砂方法,在涌水冒砂地段打木柱,加背板,放竹笆,柴草等物,使其既能过水又能阻砂,制止泥砂漫流。如果打一层仍有砂子流出,可以在其外侧再打,逐步减少流砂量。由于漏砂量一次比一次减少,从而赢得时间来提高阻砂墙的质量,达到完全阻止流砂的目的。
九是当排水能力负担不了涌水量的情况下,可根据具体条件采取下列措施,争取时间增加排水设备,保住矿井。
4.有关建议
(1)一定要高度重视透水预兆。对井下作业人员要特别强化透水预兆相关内容的培训,让他们真正掌握透水预兆的辩识,真正懂得发现透水预兆时应采取的措施;对煤矿技术、技术管理及行政管理人员,接到透水预兆报告后,必须真正高度重视并果断采取针对性的措施。
新股上市破发潮汹涌。最新统计显示,自去年IPO重启以来跌破发行价的新股总数已增至67只,新股破发规模也达到了新股发行总数三成。
大比例的“破发”,一方面折射市场的低迷,投资者对新股如烫手山芋,避之不及;另一方面也说明新股定价存在一定问题。
发行机制仍需完善
一年前证监会,明确提出发行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市场化方向,但市场化方向的改革并没有改变IP0的“三高”现象,即高发行价、高发行市盈率、超高的募集资金,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数据显示,2009年上市的111家公司首发市盈率为53倍,2010年上市的143家公司首发市盈率却接近60倍,市盈率在不断抬高。
IPO出现“三高”现象,有多方面的原因,但作为保荐人的券商也在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过度包装企业,拔高市场预期,从而进一步提升了“三高”。
虽然保荐人从其自身利益出发,希望为发行人募集到的资金越多越好,但如果其定价不能被市场接受,上市后股价大涨或大跌,那么,包括保荐人在内的一批机构投资人,其定价水平就存在问题。
由于是实行询价机制,但询价区间最初是由保荐人确定的。也就是说,最终发行价有多种因素决定,但保荐人提出的询价区间起了关键作用。因此,从某种程度上看,股票上市后股价的波动幅度大小,可以视为其定价是否得到市场承认的要素。也就是说,保荐人的定价能力如何,可以成为衡量保荐人综合水平的一个重要方面。
最差:海通、中信建投
从去年新股发行改革至今一年问,可以看到,既有一些上市至今股价破发幅度非常大的公司,也有一些涨幅惊人的公司。这两者都表明公司当初的发行价偏离了市场,保荐人看走眼了。
按照这个标准看,如果评选最差投行,海通证券是不二人选。由其担任保荐人的华泰证券上市至今股价下跌了30%,成为今年破发最严重的新股之一,50家参与网下打新的机构悉数套牢,机构浮亏超过10亿元。海通证券连对本行业的券商股定价都如此离谱,可见其投行水平的低下。
另一只由海通证券担任承销的博云新材于去年9月底上市,至今涨幅高达244%,排名上市后股价涨幅最大的前5名,更离奇的是,它在上市首日股价就翻番。新股发行价定位极为不准确。最差投行海通证券或许名副其实。
除了海通证券外,中信建投承销的中国化学、奥克股份2只新股都在破发军团中排位靠前,至今它们的跌幅为23%和19%,而奥克股份更是5月20日上市,短短几个交易日股价即大挫。中信建投承销的东方园林则是一只大牛股,上市至今股价已上涨300%以上,投行对发行人的价值发现功能似乎也没有体现出来。中信建投可与海通有一拼,共同成为最差投行。
最能圈钱:国信证券
高市盈率的发行一直是市场诟病的主要问题之一,创业板推出后,有的投行更是把发行市盈率推高到了极致。
金龙机电高达126倍发行市盈率创出了A股市场的最高纪录。该股从去年12月25日上市以来股价即逐渐走低,目前也加入了破发军团。保荐人国信证券只为发行人多圈钱,而不管市场其他投资者,因此,国信证券成为最能圈钱的投行。除此之外,创业板还有6家公司的发行市盈率突破100倍。
最能忽悠:中投证券
除了高市盈率外,高发行价也频频突破市场纪录。海普瑞148元的“最贵IPO”已足以让中投证券一举成名,高价也为海普瑞超额募集了近60亿元的资金。在“水涨船高”的发行价背后,保荐人也从中分到一杯羹。Wind数据显示,仅此一单,中投证券就赚得2亿元。
在抬高发行价的同时,没有华丽的包装是万万不能的。中投证券也为海普瑞乔装打扮,如,海普瑞的招股说明书称,公司是全球产销规模最大、也是我国唯一同时取得美国FDA认证和欧盟CEP认证的肝素钠原料药生产企业。但事实上,至少有3家其他企业也获得了相同产品的FDA认证。“唯一性”就大打折扣了,招股书甚至可能被认为“涉嫌欺诈”。高发行价在上市之后终于没能撑住,上市3天后破发。中投证券成为最能忽悠人的投行了。
几年之前的中石油在上市之前,也被保荐人发扬光大其辉煌业绩,大肆宣称是“亚洲最赚钱公司”,过度的包装让中小股民对中国石油的未来无限憧憬。该股上市后中小股民天价接盘,导致至今还深套其中吃足苦头。当时担任中石油承销商的是中金公司、中信证券和瑞银证券。如今忽悠人的投行又有了后继者。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 财税差异 递延所得税
长期股权投资是投资者通过投入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取得被投资单位股权并打算长期持有的一种投资方式,其主要目的是获取长期利益。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关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及处置的不同规定,导致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在不同时期存在差异,这种财税差异的出现给会计实务的工作开展带来困难,理论界对该项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的研究也方兴未艾。
一、对于财税差异起因的分析
虽然“财务会计”与“税务法令”都是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并都最终服务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毕竟两者是不同领域的产物,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产生差异是不可避免的,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制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不同
会计准则的目的在于公允、及时的反应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及股东权益的变动情况,它通过提供报表的形式服务于相关利益者,并以此帮助他们做出正确的决策;而税法的初衷在于使政府能够无偿、稳定和强制性的取得税收收入,并着眼于通过二次分配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税法的制定也有方便税赋征管的考虑。可以说,目的的不同是产生财税差异的根源。
(二)会计准则和税法约束的范围不同
会计准则的规范主体是企业单位,它要求企业财务人员真实、完整的对外反应本企业的财务信息,力求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带来的利益相关者决策困难;而税法规范的是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行为,它更关注如何让社会财富公平、合理的在公共部门和私人单位及个人之间进行分配。由于两者规范范围的不同,产生差异也是在所难免的。
(三)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发展速度不同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猛,企业所处的金融环境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这就要求规范企业披露财务信息的会计准则要保持相应的快速发展,以满足报表使用者及时、完整把握企业财务信息的需要;而税法属于法律范畴,法律的修改程序上要求更加严格和复杂,修改引发的后果也比较严重、带来的影响比较长远,所以要着眼于国内的宏观经济形势,审慎的推进税法的改革,从而导致税法的发展速度慢于会计准则。这样,由于两者发展的速度不同,也会导致差异的出现。
财税差异的存在增加了企业的财务成本和纳税成本,而由于上述原因特别是会计和税法目的的不同,财税差异的完全消除需要一个相当长期的过程,但是逐步减少财税差异无疑对节约社会成本和促进企业发展起到重要作用。通过研究国外的财税差异程度,我们也可以发现,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财税差异程度越小,这也给上述结论提供了有力的事实依据。
二、长期股权投资中产生财税差异的情况分析
(一)在初始确认环节的财税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的时候往往其账面价值是和计税基础相同的,不产生财税差异,但是以下情况会产生财税差异:
1.因享有税收优惠会产生财税差异
条例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如创投企业进行了这类企业的投资并打算在2年期满后再转让该资产,那么因持有该项资产可以税前扣除的总额将会是投资额的170%,即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大于账面价值,此时产生财税差异,该差异为时间暂时性差异。
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形成的初始投资成本往往会产生财税差异
在同一控制下企业进行合并(不支付对价的除外),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为取得享有被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的份额,而计税基础为实际投资成本即付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这两者往往是存在差异的。
3.非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及非企业合并形成的股权投资也会产生财税差异
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及非企业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实际支付的对价的公允价值及相关税费的合计数为初始入账价值;而税收法规规定,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按照其原账面值为基础确认,资产、负债不确认所得或损失,获得递延的有利税收待遇,从而导致财税差异。
(二)在后续计量环节的财税差异
由于为了稳定税收收入和便于征管的考虑,税法规定,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不得变更计税基础,但是为了及时、公允的反应该资产所代表的经济实质利益、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会计准则要求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从而产生财税差异,主要由以下几种情况:
1.权益法下,当投资企业为取得该股权投资而付出的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应该将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作为本期损益,同时调整投资成本;而税法规定以实际投资成本作为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从而产生财税差异。
2.在权益法下,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时,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要根据应享有或承担的净利润或损失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而税法要求不做处理,从而导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相同,产生应纳税或可抵扣暂时性财税差异,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这种情况下确认的递延所得税在持有期间,应该根据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的变化进行增减变化,即可以转回。此外,当被投资单位出现其他权益变动时,根据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要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而根据税法规定,其计税基础不能调整,由此导致财税差异。
3.长期股权投资发生减值时,税法规定,在企业持有投资性资产期间,如果该资产发生减值的,不准减少其计税基础,国务院财政和税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会计准则规定,在会计年度期末时如果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出现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时,应该对这项资产实施减值测试,若测试结果表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大于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或类似表明该股权投资可回收金额小于账面价值的情况出现,应该计提减值准备。从而导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财税差异。
4.长期股权投资在处置时,会计准则规定投资企业收回的金额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确认为投资收益或者损失;税法规定,企业在处置股权投资时,可以将该项股权资产的净值(投资成本)和转让费用在税前扣除,即上述两项之和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该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这样,由于会计准则规定的处置成本与税法认可的处置成本的不同,导致了财税差异。
三、长期股权投资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和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财税差异,要分情况做确认递延所得税或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一)不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的情形
1.在初始确认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长期股权投资财税差异
如果该长期股权投资是在非企业合并情况下取得的资产,并且该暂时性差异既不影响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就不确认递延所得税。根据这样的理论依据,因享有税收优惠会产生财税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2.当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情形
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往往不打算短期内出售,而是希望以此进行长期战略的控制被投资企业,在这个时候那些在出售该资产才可以转回的暂时性财税差异以及企业可以通过影响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及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而避免与之相关的暂时性财税差异转回的,不确认递延所得税。基于这样的分析,在投资企业主观打算或客观行动造成财税差异短期内不会转回时,以下情形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1)权益法核算下,由于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占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而调整初始入账价值使的其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而不打算出售该长期股权投资的,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2)权益法核算下,由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但是投资企业通过施加影响使被投资单位在可预见的未来不发放现金股利及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该暂时性财税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3)权益法核算下,由于被投资单位其他权益变动导致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变动,但是投资企业没有出售该股权的打算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二)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的情形
会计准则规定,当一项财税差异在上述不确认之外的,应该根据实际有区别的确认递延所得税并记入所得税费用或权益乃至商誉。如果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交易产生的暂时性财税差异影响了当年的会计利润或应交所得税款,那么应该作为所得税费用的调整项计入利润表;如果该项长期股权投资交易的发生影响的是企业的所有者权益,那么确认的相关递延所得税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如果该长期项股权投资是通过企业合并方式取得,那么确认的相应递延所得税直接计入商誉。
四、结束语
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发现,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财税差异主要发生在初始确认、投资收益的确认计量及处置等三个环节,当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的不同规定导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相等时,就会产生财税差异,但是财税差异是否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通过文章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做是否确认的判断是困难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研究长期股权投资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的处理,有助于帮助企业更好的管理长期股权投资、更好的规划长期股权投资,为实现企业战略目标提供更有力的决策支持。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
股权投资通常是为长期(至少在一年以上)持有一个公司的股票或长期的投资一个公司,以期达到控制被投资单位,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为了与被投资单位建立密切关系,以分散经营风险的目的。如被投资单位生产的产品为投资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在市场上这种原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且不能保证供应。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企业通过所持股份,达到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使其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能够直接从被投资单位取得,而且价格比较稳定,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或者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企业作为股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损失。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间股权投资越来越广泛,又因税法也在不断修订中,假如遇到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该如何正确处理?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6号公告),对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作出了明确规范。
对股权损失处理新旧有别
新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其实权益性投资损失应当一次性扣除依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是完全可以得出结论的,其后的国税函[2010]148号文件也继续明确了这一点,但是实际工作中依然有不少税务机关沿用原国税函[2008]264号文件的相关处理要求(限额扣除),本次公告明确了一个关键问题,是非常值得称道的。
原税法: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五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六年一次性扣除。
差异:股权转让所得不能再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税收政策未对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做限制性规定,因此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不再受当期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的限制。
股权投资损失界定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后,税收政策未对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做限制性规定,因此企业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当期据实扣除,不再受当期投资所得和转让收益限额内扣除的限制。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分五类: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财税[2009]57号文件规定,企业持有股权投资期间,符合所规定的五项条件之一时,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五项条件分别为:1、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等;3、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的情况。如清算期超过三年以上,即使未完成清算,也可确认为资产损失;4、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三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就是说,对于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持有损失,在新税法下仍然可以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取消了13号令要求股权投资可收回金额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的规定,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价值的5%。
如:A企业2009年度以货币资金500万元入股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度,由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经营,导致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经当地法院破产清算后,实际收回投资200万元,则其投资亏损300万元,可在2010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企业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减值准备不得扣除。除上述五类情形外,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所核算的资产减值准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凡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如:B企业2009年初,以自有无形资产作价1000万元投资入股某上市公司。当年底,由于被投资公司市价持续下跌及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丙企业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丙企业据此计提了资产减值损失――长期股权投资150万元,并计入当期损益。根据税法规定,此项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应调整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财税[2009]57号文件第十一条的规定,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入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已提取减值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做相反的纳税调整,也就是说可以调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时,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 税 发 [ 2 0 0 0 ] 1 1 8 号 )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减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上述规定新税法实施后仍然有效。
股权转让损失不能自行扣除
虽然股权投资损失不再受限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但不能自行扣除,需要报税务机关审批确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除企业自行计算扣除以外的资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国税发 [2009]88号未将股权转让损失作为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同时在实务中,股权转让发生在关联方直接比较常见,价格不公允也很普通,为堵塞税收漏洞,目前税务机关一般都要求股权转让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此,企业报批时最好准备报损所需的资料,包括:能证明股权转让损失的转让协议或合同;原始投资协议或合同;相应的收款和付款凭证、成交及入账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损失的书面声明等。
关键词:社会资本投资;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意见
中图分类号:F2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04-0200-01
为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水利综合服务能力,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水利现状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1 采取PPP模式建设运营水务一体化
采取PPP模式建设的水务一体化项目主要涉及生活饮用水水源工程、输配水管网、净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等,由市水利投资公司独资或控股成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筹资建设与运营管理。项目属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的民生项目,通过收取终端用户水费和污水处理费获得收益,项目自身的盈利和清偿能力不足,且政府难以通过市场融资满足项目建设运营需要,通过融资建设解决水资源供需配置不平衡和靖远县双永供水工程、引洮一期会宁北部供水工程大型泵站更新改造、齐家大岘隧洞除险加固、甘沟干渠延长段改扩建等工程因地方资金无法足额落实而项目未能全面建成并发挥效益的问题。市水利投资公司有限公司是市政府授权负责全市水资源开发、建设和经营的企业,具有“融资载体、投资主体、经营实体”的功能,逐步实现城乡生活供水一体化,将城市供水管网向有条件的农村延伸,使农村居民享有与城市居民同服务、同水质、同水价的权利。市水利投资公司资本金来源于水资源费、水利专项基金及水利国债等途径,由市财政直接划拨市水利投资公司,通过资本金及固定资产抵押进行市场融资,市财政对融资利息予以补贴。
2 充分发挥多元化投资主体的作用
传统意义上,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是由政府出资建设的,但是政府所发挥的力量有限,因此可以积极的引导新型的经营主体加大对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投资力度。农业用水合作组织可以在制度允许的范围之内持有或者以财政补助的形式持有部分工程资产。社会资本参与到农田水利与水土保持的形式多种多样,比如参与控股、特许经营等。另外也需要加大对各类经营主体的支持力度,如农业企业、专业大户等,要以更加多样化的形式,如租赁、独资、投工等形式,使他们更加积极的参与到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建设过程中来。政府也可以给予相关主体财政或者政策上的支持,例如租赁、承包水利工程运营权的企业和个人在工程维修养护可申请补助资金。投入社会资本的主体拥有工程的股份和管理运营权,征收的费用达到投资的成本和利息、利润后交由政府管理或由社会资本主体有偿代管。
3 保障工程投资合理收益
τ谏缁嶙时径言,投资主要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可观的收益,因此政府也需要采取措施充分保障社会资本的收益。比如,社会资本若投资建设或者运营相关的水利设施或者水利工程,可以和国有、集体投资享有同样的政策待遇。若社会投资企业承担了一定的公益性任务,政府可对工程建设投资、维修养护和管护经费等给予适当补助,并落实优惠政策。社会资本在投资建设或者运营相关的水利设施之中,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进行转让和转租等,另外,若出现征用或者征收现象的,国家需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偿或者是赔偿。社会资本在投资农业水利过程中合法收益的保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实现:若社会资本参与到重大的水利工程中,可以和国有、集体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和支持,它们可以获得相应的水费等经济收益,也可以获得政府的优惠政策;若社会资本承担了一定的公益性任务,工程产权可以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来进行。由社会资本投资最后所产生的效益贵社会资本主体所有,而政府所进行的财政支持可以由社会资本主体代为运营或者是管理。对于社会资本参与到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中也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转租,若出现占用或征收时,需要经过相关人员同意,补偿或者赔偿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实施。
4 水权制度改革为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提供保障
完善的制度是开展各项工作的保障和基础,因此想要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到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就必须要完善当前的水权制度,使水权交易市场变得更加完善,还需要创新水权交易流转方式,使更多的社会资本参与到具体的投资过程中。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供水或者是节水工程在一定的权限内可以进行转让、抵押等相关的合法权益。各县区要建立1-2个水权交易试点,逐步建立水权交易中心。对于水权交易的价格,则是可以通过供用水双方之间的协定进行确定。社会资本所投资的水利工程设施,其水价的制定需要按照收益略高于长期国债收益率的相关原则;社会资本和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水利工程设施则是由政府来制定水价。若出现水价调整不到位的水利设施,可以根据政府自身的管理权限,由同一级别的政府部门进行财政资金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