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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保障性住房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范文第1篇

强调保障住房建设是政府为稳定房市而推行的又一政策。对此,华远地产董事长任志强对《小康》记者重申了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十点思考

一、完善住房政策比市场房价更重要

住房政策的制度建设远比一时的市场房价更重要。

早在1998年23号房改文件出台时,我们就提出要在建立商品房市场的同时建立起解决低收入人群的社会保障制度;当经济适用住房未加任何限制条件的混入到商品房的行列而自由交易时,我们又提出应对经济适用住房加以回购的限制;当几乎所有的媒体都在争论“居者有其屋”时,我们提出解决住房权利是有住房而非一定要有房产,更多的低收入家庭应靠政府解决廉租房……

我们曾提出了无数在当时被认为是大逆不道的主张,被认为是“人民公敌”的舆论。因为我们是发展商,因此就一定是只为了代表利益集团的立场,立场决定了对错,道理在偏激者面前显得毫无反抗之力。

据我观察,中国近十年房改货币化分配之后的核心问题,恰恰是没有同步建立一套社会保障体系,过度的依赖于原有的福利分配和市场化。虽然同步出台了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但由于拉动经济增长的双重目标,使经济适用住房并未能有效的落实于应分享改革成果的低收入家庭,并变相成为了可以自由交易的商品房。因此购买行为远大于租赁行为,仍让大量的低收入家庭可望而不可及。

事实更多表现出的是,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上的“缺位”和在市场中过度垄断与行政干预的“错位”,以至于形成了全民购房运动和价格信号的扭曲。

本来老百姓无需关心商品房房价,而只要知道如何能解决住房问题。如果全国上下所有人来关心商品房的房价了,那说明住房制度建立的不完善。

二、保障性住房应以政府为主体

只有政府买单的才叫保障性住房。

世界各国将住房大多分为公屋或私屋。公屋――公共住房是由政府买单的保障性住房。而私屋则为商品房,是私人拥有不享受政府买单优惠的自建或市场化的商品房,是私人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成本与建筑成本的财产权利。

只有划拨土地上的住房是土地的财产权利归国家所有。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者只拥有房屋的实体财产,但并不拥有土地的财产权利。而土地非出让的划拨则是政府的买单部分或财产收入的转移部分。这就是住房保障性质的最基本特征。

保障性住房权是国家对人权的保护。就像中国有城市对流浪者救济的制度一样,是人权的保护,也包括提供政府买单的免费食宿。

社会保障性住房,政府当然可以用市场化的方式建设,但并不等于凡是市场化的住房都成了社会保障性住房。尤其凡是交纳了土地出让金的商品房都不能列入保障性住房的范畴,许多人错误的理解70%的新建商品房限制在90平方米以下的房型是一种保障性住房。也有人错误的理解:“双限”商品房是一种保障性住房。这都是从根本上忽略了政府已从商品房的土地出让中获取了应得的或最大的利益。政府不但没有承担买单的责任,反而要求市场去提供社会保障,这是一个荒谬的逻辑。

企业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来自于它的赢利能力,判断企业的行为唯一的标准是法律。而承担社会责任,政府是主体。

三、保障对象应为低收人群

“居者有其屋”的真实意义是提供无法用私房(商品房)解决住房问题又无权享受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另一种选择。

尽管现在有让中等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提法,但我觉得这不太现实。我们的社保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把医保、教育等问题都放弃,优先来解决住房问题,这种方案值得探讨。

需要得到政府保障的低收入人群的比例相对比较低。从全世界来看,真正需要城市或国家完全保障的人口只有10%。但中产阶级比例很大,我不认为我国有这个经济实力来保障中产阶级的住房问题。

四、设置保障性住房的退出制

保障性住房还需要解决另一个问题就是退出制度。现在的情况是,住进去以后就不出去了。因为不能解决这些问题,所以政府也不愿意建实物。过去北京是通过收购旧房子之类的进行实物配租,几万户中实物配租的只有几千户,剩余的都是发补贴。

一提到保障性住房,就有人举例说香港的“居者有其屋”政策,其实这在理解上有误差。当时香港提出“居者有其屋”是给那些不能买私屋又不能享受政府保障政策的人提供的一种选择。这和完全保障居住权利是两回事。“居者有其屋”包括政府提供帮助让你具备购房能力的人,即不具备购房能力人群;廉租房是完全无能力的人,那些人居住的区域到现在也很差。现在中间阶层的那部分人群数量在增长,而这部分人中有些经济条件得到了改善,甚至有奔驰车出入政府提供的“公屋”。如今,香港政府也在发愁怎么让这些人出去。

美国政府采取的办法是只准你住三年,也就是说政府只帮助你三年,三年以后就强制你离开。有特殊困难、生老病死、失业的可以继续住三年,就是怕你赖在政府的保障性住房里不走。我们现在没有这样做,因为我们的收入证明制度还很不完善。

五、城市建设用地供给VS农村宅基地

任何国家都必须对国民的住房问题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供给建设居住房屋的用地。

中国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无论这几年的房地产投资有多少的增长,都未能实现我国政府1996年向联合国提交的报告中在2000年应实现的目标。至少今天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都无法满足这种最基本的成套住宅。那么又让这些城市居民不管是买还是租又住在哪里呢?

在限制城市建设用地供给和耕地18亿亩红线的政策中唯独不限制农村宅基地的发展。因此宅基地的总面积超过了城市建成区总量的四倍多,同时城市还要为“农民工”进城提供长期甚至永久性住房。

这个矛盾的根子也许正在于两种不同土地性质的政策上。

六、以土地出让收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最能支撑地方政府快速积累财富的就是土地资源。几年前各地政府纷纷提出的经营城市的概念重点就放在了经营城市的土地上,土地收入成了地方财政的第二大来源。城市的建设与开发同样提供了大量的税收。

根据《中国国土资源年鉴2005》的统计数据,2004年全国国有土地供应出让181510.3公顷,成交价款6412.2亿元,扣除实际支付的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助费、土地开发费、计提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资金以及土地出让业务费等各种费用之后实现的土地净收益为2339.8亿元。根据2004年全国经济普查的数据显示,2004年全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利润总额为1035.2亿元。土地的净收益是房地产企业经营利润的2.26倍。

让弱势群体分享经济发展的改革成果,既要解决一次分配中的竞争力问题,也要注重二次分配中的保障与杀富济贫的转移分配问题,住房尤其是重中之重。在中国已基本保障了就业与生存的尊严时,最难解决也是最必须解决的就是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让一张床变成一套房,历来都是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

政策的导向将从让市场承担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责任,变为由政府承担社会保障住房责任的转化。真正对民生的关注正是体现在这种由政府买单的社会保障制度上。

七、减税贴息解决中产阶层住房

对于中等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说法,我觉得首先从经济上说,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向中产阶层分配财产。如果经济适用房面向中产阶层,这实际上就带有一种财产分配的性质。但从经济学的角度说,财产分配不应该向中产阶层倾斜。

经济学上找不到要对中等收入家庭给以保障或补贴的理论,但发达国家大多有以国家为后盾的市场化经营方式中的贴息贴租的做法。

贴息是指对特定人群购房所发放的低息贷款。贴息是辅助这些家庭靠自身能力在市场中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手段。贴租是指对特定人群租房需求实行的过渡性消费,让租金高于廉租房但略低于市场的一种租赁住房消费。

我认为中等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不能完全靠国家保障,想保也保不起。但要靠国家支持,变成住房体系中的一部分。

各国购房中大多有相应的减税制度,为什么中国没有执行呢?当货币收入转为实体财产时,反而加了许多税,包括二手房交易中的各种税收,还要加什么物业税。这一系列税收政策也许对高收入和对投资获利高于税收损失的人来说是无所谓的(税收是可以转移到房价中的),但对中等收入人群来说则变成了巨大的交易成本,或者说成为了购买障碍,许多人冲进一手房市场攀高,也与二手房交易的税收过重相关。

减税的最大受益者并非是被称为富人的人群,而是中等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的家庭。因为定额减免的购房税收对富人们的纳税几乎没有太多影响,一次享受之后就不再有用了。但对中等收入或者中等偏下收入的家庭则会在梯次消费中多次使用,并真正提高他们的住房支付能力,增加市场中的交易量与税收总量。

八、建设房屋租赁市场减压房市

低收入人群可以租住廉租房。中等收入的人在向购房消费过渡的时候可以进入房屋租赁市场,减缓住房压力。

租赁性住房的建设就成为继低收入保障性体系建立之后的另一项重大工程。保障是政府买单的行为,而租赁是政府政策支持的行为,完全可以在政策的支持与引导下,靠市场的力量迅速的建立起来,这会对中等收入人群和整个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保障性住房的受益人本来也进入不了市场(强制性拆迁补偿者除外),但中等收入人群则会进入市场,只有当市场中的租赁性住房具有规模时,这部分消费才会被从购买行列中分离变成梯次消费的过渡,让收入在几年之后有所提高时再升级。

完整的住房体系建立是个分步实施的较长阶段,但建立住房体系时应先分析现有的住房情况和消费需求。有一套能覆盖各种收入人群的完善体系安排。而不是头痛时治头、脚痛时治脚,让市场在一个更完善的政策指导下运行。

九、商品房价总体会上涨

房价由供给以及需求来决定的。

目前,我国35岁以下的成年人口约为4亿人,到2015年则会接近6亿人,已成为了中国的主力人口群,他们也是近几年工资收入增长最快的年龄组,三年半的收入增长超过了45%,因此他们的生活方式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收入高增长的预期和结婚生子的刚性需求使得他们成为了房地产市场的主力军,从已购房人群的统计中可以看出,这一年龄段的购房比例占全部购房人群中约70%(两个十年各占了34%多),并且集中于一手商品房。未结婚先有房或为结婚而购房者占有相当比例,为改善居住条件者更占多数。这种刚性需求随着中国经济的长期看好而正在加强,这一现象一直会持续到2020年。

同时,在用地上,我们总的用地指标不变时,却需要拿出更多的土地用于保障性住房的用途时,就必然使商品房建设的可用地数量减少,在本来就供不应求的局面之下减少商品房的土地供给又必然的进一步推高了土地的价格,转而变成了推高房价的因素。

2007年11月份房价出现下跌,我认为这只是暂时的并且是局部区域的,不可能是大范围的全线下跌。有人误以为凡是商品就一定会随着工业化生产的效率提高而降低生产的成本,从而降低商品的价格,这也许是个错误。凡是和稀缺资源消耗密切相关的商品,不管如何改进生产,提高效率都无法完全消化资源紧缺而影响的价格上涨。许多商品随着必要成本的增长也会始终保持上涨的趋势,就象猪肉、鸡蛋和牛奶会有局部时间的波动,但最终也只会上涨而无法因生产效率提高而降价。

十、关键在于保障住房政策的执行度

住房保障性政策的出台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与欢迎,但更多的人都在怀疑政策的可执行性与执行的力度。我个人认为这个政策一定会得到贯彻与执行的,否则当地的人大与政协都会不干的。但执行到什么程度则要看当地政府选择的平衡点是否合理与适度了。

保障性住房范文第2篇

该项目用地77.92亩(含道路用地),项目总建筑面积97122.78平方米(含地下室7980平方米),总套数1500套(其中廉租房1000套,公租房500套),项目共16栋(其中18层建筑6栋,11层建筑6栋,6层建筑4栋)。

一、进展情况

77.92亩土地中,截止7月28日镇已丈量57.834亩,其中发放征地补偿款的10亩;涉及迁坟186座,已签订迁坟协议及并发放补偿款58座,迁坟7座;涉及原医药公司仓库未拆迁,国资办已通知原承租户腾空清场,以便拆除建筑物;房产置业公司组建了项目指挥部,主体工程已进入招标程序,拟在7月31日开标;入口道路工程已签订施工合同,拟在8月初进场施工。

二、存在的问题

1、因征地、青苗补偿标准问题,被征地村民提出已签订征地协议的土地如年内政府会出台新标准应按新标准执行;迁坟补偿标准问题,原标准为1600元/座,被迁坟户提出补偿标准低,要求提高补助标准;以及要求解决村岗下小组城中村改造问题,导至征地、迁坟工作进度缓慢。

2、项目施工用电问题:需从大道拉专线至项目地,为避免重复建设,建议综合考虑施工用电和建成后的电力负荷,一次性建设到位,但所需工程费用较大,需政府确定供电线路方案及投资主体。

三、下一步工作

1、强力推进征地迁坟工作。建议镇按照征地拆迁突击活动要求,攻坚克难,分解细化目标任务,将征地、迁坟任务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人员,建立每日一调度的工作机制,确保在2013年8月6日前完成征地、迁坟,以及用地范围清表工作,确保8月11日前完成地质勘探,8月15日前施工单位进场施工。

2、搞好统筹协调,提供相关保障。建议由市房产置业公司统筹协调,共同参与配合镇做好群众工作,推进征地、迁坟工作。

3、建议国资公司负责原医药公司仓库用地范围内承租户的腾退及建筑拆除工作,在2013年8月6日完成拆除。

保障性住房范文第3篇

关键词:保障性 住房供给 监管

一、长沙市保障性住房现状

在商品房市场发展旺盛的今天,保障性住房受众群体以及面积设置等方面的额特殊性,使得其备受关注。2007年以来,长沙市把加快住房保障作为改善民生的首要任务,2008年,长沙市启动“一健三改”(健全住房保障体系 、推进制度改革、房屋改造和环境改善)为主要内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探索出了一套比较成熟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长沙模式”。

近五年来,长沙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20多万套(不含城区农民安置房),已保障住房困难家庭18万多户。最新数据显示,2014年,我市将加快棚户区改造步伐,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开工建设22768套(户),其中新开工廉租住房767套,新开工公共租赁住房8741套,改造各类城市棚户区13260户。并且,新建住房的分布情况也参考了各区的人口,经济的等多种因素。

二、长沙市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

(一)在保障对象及供给问题上的不足

根据我们的调查数据显示,保障性住房用户平均6户左右,但家庭的年收入却在3-5万元,这就是说一个家庭一年的人均收入只有5000左右,并且在我们走访的银盆岭地区的几个保障性住房小区里,住户有很多是六旬以上的没有劳动能力的老人。而对于保障性住房的住房面积大部分是60-90平方米。从2007年到2010年间,长沙市已经完成了城镇住房保障17万余户,而2011年还将继续扩大保障覆盖面。按照长沙市计划,保障对象的人均住房面积应由人均低于8平方米提高到15平方米。而目前,长沙住房保障对象的人均住房面积要求是低于12平方米。据此,我们可以发现受保障群体的人均居住面积相对较低,住房条件相对较简陋。

(二)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还不完善

目前经我们调查的保障性住房地区大部分住户都租住的是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小区内配套设施基本健全,大部分住户对于住房的条件、小区的环境相对满意,但也有人期望能够得到更好地配置。在调研的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了不少年代较为久远的廉租住房,小区设施比较简陋。据了解,在长沙当地保障性住房的选址还存在位置较偏远,出行不便等问题。相比于繁华地段的服务性行业密集的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较为集中,且周围供居民买必需品地点较少。

(三)保障性住房在准入退出机制的问题

通过我们到相关部门的走访,长沙市的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标准是:有长沙市城区常住城镇户口;中偏低收入群体中家庭户(60岁以下),未婚居民(30岁以上60岁以下)无房户(历来无房产记录)或住房困难户,符合购房条件的省市政重点工程拆迁户(除被拆迁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等,从整体上看标准制定的较为详细,但这也使得存在一批不符合申请条件但本身生活条件并不理想的人被拒之门外。于此同时,我们发现对于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准入规则存在交叉覆盖的情况,这将会使得一些受保人群有更多选房空间而另一部分人暂时无房可居的情况。另一方面,廉租房的退出机制也不完善,有些人收入提高了,却依然长期居住廉租房或领取廉租房补贴。究其原因,也就是房管相关部门监督不力所造成的。

三、关于解决保障性住房问题的政策性建议

面对长沙市住房保障体系存在的缺陷,我们试着提出以下几点政策性的意见与建议:

(一)大力提高保障性住房的质量

未来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重点可以放在提高保障性住房的质量上,提高低保人群的住房质量。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住房价格和面积如果比较低,那么不能等于住宅的水平和质量也要低一些。根据我国的现有经济水平,新建的保障性住房要在“经济合适,面积适宜,质量优良,生活满意”上大做文章。对于那些居住时间比较长久的保障性住房,政府可以给予一部分资金进行翻新处理。同时,建立专门的保障性住房的设计准则,这些准则要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现实收入水平相适应,并在发展中不断修改与完善。建设过程中应始终遵循合理与效用的原则。对于保障性住房,土地的利用效益在总规划中要首先考虑;其次,提供适用与受保障阶层支付能力相适应的住宅。保障性住房应控制好设计、材料选择等诸环节的预算,合理利用政府补贴。

(二)完善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

保障住房的选址应该要基础设施相对完善,交通比较便利的地方。周围应存在能满足居民日常需求的服务点,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受保人群生活、就业问题。而且好的地理位置能够更好的促进相关人群的就业,带动地区经济的发展。相关部门应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周围的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与此同时,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具有相对的分散性,与其他收入群体共享周边基础设施、共享医疗、教育等服务。

(三)完善现有保障方式

保障方式的转变,将是未来长沙保障住房体系的重要路径。“通过保障方式的转变,使住房保障对象能够根据自身的需要和承受的能力,自主选择保障房。”前长沙市委书记陈润儿说。通过我们对房管部门的走访,在长沙市今后对保障性住房问题的政策方面我们发现:对于经济适用房的保障,要改实物分配为货币分配,改指定选房为自主选房,改不变产权为可变产权。在廉租房的保障上,改集中新建为集中新建与分散配建相结合,以配建为主。改新建住房为新建住房与收购住房相结合,以收购为主;改实物配租为实物配租与货币配租相结合。这些政策都将极大的降低保障性住房的建设成本,提高居民选择保障性住房居住的空间。另外,我市也可结合淮安市的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模式――由购房人和政府共同出资购买住房,并按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产权份额。这种模式能够通过政府的支持充分发挥市场的积极作用,能够调动群众改善自己住房条件的积极性,有利于加快解决受保群众如今住房困难的问题。我们应该学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创新住房供应模式,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

(四)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退出机制

我们考虑在现有基础上完善保障性住房的准入机制,划分清楚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条件,给更多的受保群体提供便利,并且对城市的弱势群体给予更多的政策倾斜。同时也建议相关部门完善严厉打击利用保障性住房进行寻租的行为,促使保障性住房的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完善。通过调整保障性住房的再转让制度,建立起相应的退出机制;不断促进受保人群的收入跟踪监测制度的完善,设定明确且合理的退出条件,加大对违法的行为的处罚力度,逐步建立起保障性住房的监管体系,让需要受保的群众能有房子居住,确立“制度完善、政策健全、供应有序、进退规范”的住房保障体系构建标准。

保障性住房范文第4篇

【关键词】住房保障;保障房;住房政策

1998年房改以来,我国的住房市场获得了快速的成长,但保障性住房相对发展滞后。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现代城市的住房保障观念开始形成并在各地实践。保障房的性质逐渐由单位福利转为公共产品属性,逐渐由保障房演化为公共性住房。当前,我国正处于保障房建设的快速发展阶段,这既是对成熟的商品房市场的有益保障,也是推进社会建设、加速城镇化等国家战略的关键环节。党的十报告提出“建立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对保障房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在市场配置基础上兴建、分配和管理公共住房,对于政府部门和学术界,都是新生事物,亟需展开相关的研究。

一、杭州市公共住房的发展

上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我国对城镇住房制度进行了根本性改革,取消实物分配,推进住房商品化。多年来,杭州市以“租、售、改”三位一体为方针,逐步构建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公共租赁住房、危旧房改善和人才专项用房“六房并举”保障性住房体系“杭州模式”。主要经历了以下二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要保障形式的阶段(1999年至2007年)

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前身是安居房。1996年6月,为解决杭州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杭州市出台《杭州市安居工程住房出售和管理实施意见》,开始安居工程建设。1999年底起,根据国务院和浙江省的文件精神,杭州市的安居房建设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并轨,从此开始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发展。

在此阶段,无论是开工建设量还是保障户数,经济适用住房有占有绝对优势,发挥了主要的保障功能,而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虽然相继建立,但是实行效果不尽如人意,建设、分配、管理机制均有待完善。

第二阶段: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快速推进阶段(2008年至今)

2008年杭州市区廉租住房供应对象从低保标准的1.2倍扩大到1.4倍以内;2009年再次扩大到低保标准的2倍以内,并提前一年实现“应保尽保”;2010年又扩大到低保标准的2.5倍(含)以下。货币补贴标准不断提高:2009年杭州市将货币补贴标准从原来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提高到30元,成为在全国范围内廉租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最高的城市之一。

2009年2月,市政府出台《杭州市区经济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09]66号),明确经济租赁住房主要解决一段时间内无力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中等偏下收入城镇居民住房困难家庭。2010年,将两项公寓(大学生公寓和外来务工人员公寓)、经济租赁房统一纳入到公共租赁房范畴。2011年3月出台杭州“国八条”细则,规定在商品房供地中,安排10%的土地用于配建公共租赁住房。2011年7月,出台《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

按照2010年浙江省政府1号文件精神,杭州市于 2010年4月率先将主城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准入标准由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低收入家庭一次性放宽到 80%及以下的中低收入家庭。

杭州的保障性住房体系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地得到完善,保障性住房制度和政策也在不断地成熟。

二、快速城市化对城市保障性住房造成的困境

以杭州为代表的快速发展型城市在保障性住房体系构建的实践中摸索出一套适合自身发展状况的经验。得承认,国内很多城市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理念不仅与发达国家的城市甚至与上海等国内一线城市相比有着很多亟需改进之处。

1.准入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和信息化手段为依托的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各地频发的保障房骗购现象,表明当前的准入标准的设置还不够科学,比如杭州市限价商品房主要依据的是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三万元,家庭住房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这主要是考察一个家庭现金流,并不能科学地反映一个家庭真实的资产状况。现在来看这个准入的标准亟需完善和及时调整。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核查,是实施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基础。为保证保障性住房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必须坚持住房困难户如实申报、审核机关据实核查、社会公众参与监督相结合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准入机制,并建立了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的居民住房状况和资产状况核实机制。同时应建立一套动态的准入标准,完善申请家庭的准入审核。

2.保障性住房的融资困境

随着保障性住房的快速发展,建设资金的筹集便成为决定保障性住房发展的决定性制约因素,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短缺,可谓是各个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瓶颈。如何找到稳定的资金流投入保障性住房建设,并且使这些资金有所收益,是摆在保障性住房决策者面前的一个难题。保障性住房建设应首先形成一套保护社会资金投入的机制,通过政府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金投资保障性住房建设,并且形成一套回报模式,保证社会投资的安全和赢利性。通过市场机制来把社会资金引入保障性住房投资。

3.快速发展型城市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构建

针对快速发展型城市的住房保障的现状,结合快速发展的背景我们提出以下的几点建议和意见。

三、探索建立符合快速发展型城市特点的住房保障体系

研究快速发展型城市住房保障,一定要清晰地认识到我国各城市目前所处的快速发展阶段,短期内会有大量的人口源源不断的流入,这就造成了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在快速发展型城市的住房保障的特点就是,外来的受过高等教育的住房困难群体的阶段性居住困难特征明显,而且随着这些受教育程度高的引进人才和外来从业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他们的收入也会随之提高,从而有实力购买自己的住房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需求。因而需要建立一个与之相对应的符合快速发展型城市的住房保障体系,才能更有针对性地满足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

四、建立保障性住房长效发展的市场机制

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最为关键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将住房保障所需的低成本、可负担与投资方所关注的成本回收性、资本回报性有效的结合起来。这就需要开发出可循环利用的保障性住房投资资金流,以支持大规模的公租房的供给和运营,住房供应者应在提供大规模的投资同时也能在一定时期后出售所建住房项目。

总之,可以通过金融创新包括税收减免的市场规则来吸引社会资金进入保障性住房投资建设过程。通过公租房和共有产权房屋相关模式,可以为保障性住房建设提供多渠道融资途径和循环利用的资金的可能,从而更好地促进保障性住房建设。

在快速城市化过程中对于保障性住房的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住房保障理念与城市的快速发展形成矛盾。这就要求改变传统的住房保障观念,树立现代的住房保障观念,把保障性住房与城市的发展结合起来,通过各种保障性住房政策体系的建立,利用市场机制配置保障性住房资源来有效解决当前的住房问题。这样才能在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基础上,更好地促进城市的发展,最终达到两者的相互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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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范文第5篇

1.新加坡组屋的投资模式

新加坡保障性住房被称为组屋。组屋由政府主导进行开发与建设,由建屋发展局具体实施。新加坡建屋发展局成立于1960年,是国家发展部属下的法定机构,也是新加坡唯一的公共住屋机构。新加坡建屋发展局是独立性非营利机构,它的财政预算被纳入国家计划,可以无偿得到政府划拨的土地。建屋发展局代表政府建设组屋,不仅负责新加坡组屋的总体规划、设计和建造,还是最大的房地产经营管理者。其主要职能包括制定住宅发展计划,征用土地,组屋建造与管理,外包或承包工程,出租或出售房屋,房屋贷款。多年来,建屋发展局一直都是新加坡唯一获授权的公共住屋机构,直到最近才有为数不多的私人发展商被允许参与公共房屋开发。

2.新加坡组屋的融资模式

新加坡组屋得以成功建设和运营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在政府干预下低成本获得土地,二是财政支持下的多元化资金来源。1966年,新加坡政府颁布了《土地征用法令》(Land Acquisition Act),规定政府有权征用私人土地用于国家建设,可在任何地方征用土地建造公共组屋,政府有权调整被征用土地的价格,价格规定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抬价,也不受市场影响。根据该项法令,新加坡政府协助建屋发展局以远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获得开发土地,保证了大规模建设公共住屋所需的土地。

建屋发展局多种渠道获得组屋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建房发展贷款、购房抵押贷款以及赤字津贴。建房发展贷款属于政府贷款,建屋发展局可从财政部(公积金储备)获得两种政府贷款:一种是利息为7.75%的60年贷款用于兴建供出租的公共住房;另一种是利息6%的十年贷款,用于兴建供出售的住房。购房抵押贷款是指政府将资金贷给建屋发展局,建屋发展局将这笔资金贷给组屋购买者(公屋按揭贷款)以及修缮组屋者(更新融资贷款),建屋发展局的贷款收入可用于其建设组屋。赤字津贴用以解决建屋发展局收支倒挂的现象,由于建屋发展局的主要收入来源是房租、维修保养费、利息、收费等,其支出费用主要是偿还贷款利息及向政府缴纳土地税等,因此,建屋发展局往往存在着收支倒挂的现象。政府每年从财政预算中拨给建屋发展局一笔津贴以补偿经营赤字。

此外,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有效运行有力地支持了新加坡组屋建设、出租和出售的良性运行。在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局同建屋发展局一样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中央公积金局成立于1955年,隶属于劳工部,是一个独立运作的半官方机构,所有新加坡公民和获得永久居留权的居民,都必须参与公积金储蓄计划,缴交公积金是强制性的,具有法律效力。公积金账户分如下3个户头:一是普通账户(公积金的72.5%),用于家庭的投资,如购买政府组屋等;二是特别账户(公积金的10%),达到退休年龄时方能领取;三是医疗账户(公积金的17.5%)。普通账户部分主要用于购房,其中归集资金约有20%被提做准备以应付提存,80%购买政府债券和消费。新加坡公积金制度实质上是按照国家政策通过3个账户归集资金,将更多的资金投入保障住房的建设,而不是投入到商品房的建设中。目前,该局管理着超过1300亿新元的庞大资金。完善的公积金制度是新加坡解决居民住房问题的重要保障,为新加坡组屋的建设和“居者有其屋”计划提供了强大的金融支持。

二、日本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模式

1.日本保障性住房投资模式

日本国土交通省是公共住房的管理机构,行使住房建设和管理监督的职能,包括:(1)制定住房政策,建立住房政策操作机构;(2)制定、分配国家住房预算;(3)制定与执行住房建设5年计划;(4)对地方公共团体、公团、公库等进行指导与监督;(5)促进与推动民间住房建设。公共住房的供应机构包括:都市基盘整备公团、住宅供给公社以及民间房地产开发商。都市基盘整备公团,是政府全额出资的独立企业法人,隶属于国土交通省,负责解决城市中等收入以下家庭的住房问题,提供低租金出租房和廉价出售房。都市基盘整备公团成立于1999年,其前身为设立于1955年的住宅整备公团。2004年,日本政府再次调整了都市基盘整备公团的名称和职能,将其更名为都市再生机构,将其职能调整为专门负责公共住房的用地筹划,不再直接提供公共住房。在日本政府的住房保障体系中,住宅供给公社与都市基盘整备公团在组织机构、性质和职能基本相似,但又存在明显的区别。公团直接向中央政府负责,面向全国中等收阶层提供公共住房;而公社则归地方政府所管,向本地区(中央政府提供资金支持)低收入贫困家庭提供公营住房,这些家庭的收入线在33%以下。现阶段,日本公共住房中用于出售的保障性住房主要由民间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建设,政府机构为其提供土地以及资金支持。政府只负责供应出租性质的保障性住房。

2.日本保障性住房融资模式

(1) 公共出租房的融资模式

公共出租房的供给全部来源于都市再生机构,都市再生机构是政府全资的独立行政法人机构,隶属于国土交通省。其业务主要是土地储备、整理、再开发和租赁住房的供给,不提供用于出售的住房,其服务对象为低收入家庭和高龄人士。都市再生机构的资本金来源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为10581亿日元,其中,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为9984亿日元和20亿日元。此外,都市再生机构还可以从其他途径获得资金来源,包括中央政府财政补助、财政资助以及财政投融资资金,地方政府财政资助,民间机构贷款,出租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收入,储备、整理和再开发土地的收入。

(2)公共出售房的融资模式

日本现今公共出售房是靠民间的房地产开发商供给的,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来源于民间商业金融机构以及住宅金融支援机构。住宅金融支援机构对开发商建造售价低廉保障性住房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在开发商、商业金融机构、资本市场之间搭建了一种有效的金融支援模式,具体包括:住宅金融支援机构对民间开发商的贷款,其比例可达建造费的90%,利率也低于市场水平;住宅金融支援机构从私人金融机构购买住宅贷款,以此为支持发行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从资本市场获得资金;住宅金融支援机构对私人金融机构发放的长期固定利率住宅贷款提供担保,保证对MBS的及时偿还;民间金融机构向住宅金融支援机构购买保险,支付合同所约定的保险费,在其发放的住房贷款本息不能按期收回时,由住宅金融支援机构向其支付约定的保险金。

三、国外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比较两国保障性住房投融资模式,给我们以下启示:

第一,从投资模式看,无论政府直接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还是政府间接引导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政府都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关键,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设置及功能安排直接影响保障房投资效率。保障性住房低收益的属性决定了保障性住房不能完全依靠市场化供给,这就要求政府要建立相关机构,为保障性住房供给提供保障。新加坡、日本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都从分散趋向于集中,集中设置管理机构,明确安排职能分工,便于各种保障性住房政策的传递、执行以及问责,相比之下,保障性住房管理机构设置分散,会导致沟通协调困难,不利于提高保障性住房的投资效率。目前,我国保障房建设投资、管理、分配体制、机制都不够完善,保障房处于多头管理状态,国土资源部负责土地出让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房屋规划、房屋建设以及房屋管理,民政部门则主要负责资格审查。这种机构安排容易使保障性住房处于“多人管理”或是“无人管理”的情况,从而影响投资建设效率。我国需要加强保障性住房的统一管理,建立专门的归口机构,提高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层级,对保障性住房的土地出让、建设规划、资金供应等进行有效管理,降低协调成本,提高投资效率。

第二,从融资模式看,融资渠道多元化是各国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共同之道,但是,保障性住房的多元化融资需要政府一系列的政策、制度支持。 政府财政投入是各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的重要来源,但是,庞大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更需要利用科学的制度设计,发挥政策引导和金融市场的作用,广泛动员社会资金参与。新加坡通过强制性的公积金制度为其组屋建设提供了必要的资金支持;日本政府都更注重政策的杠杆和引导、激励作用,在政府引导下进行金融创新和制度设计,发挥金融市场作用,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住房市场发展提供了强大的金融支持。日本根据出租型保障房和出售型保障房,采取不同的融资模式,引导私人投资者和私人企业投资适宜低收入人群居住的住宅,都是值得我国借鉴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