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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宣传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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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宣传广告

旅游宣传广告范文第1篇

 一、与主流媒体的合作

一是从2011年4月1日起至9月30日,在中央电视台一套上午《新闻30分》栏目,播出15秒“中国马都-天堂草原锡林郭勒”旅游宣传广告片,播出时间覆盖旅游旺季。

二是从2011年5月1日起至9月30日,在旅游卫视《有多远走多远》栏目每晚21:05——22:00中间插播和《行者》栏目每晚22:30——23:30中间插播同步播出锡林郭勒旅游宣传广告片,时长2.6秒,首播、增播各153次。

三是在北京西单商场LED大屏幕播出锡林郭勒旅游宣传广告片,规格10米X4米=40平米,从2011年5月起至10月播出,每天早9:30——晚21:00,广告时长3.5秒(总时长30秒),每天播出120次。增播:西藏拉萨贡嘎、灵芝国际机场,甘肃中川、敦煌、嘉峪关机场3.5秒,5—7月LED广告。

四是在上海南京路世纪广场LED大屏幕播出锡林郭勒旅游宣传广告片,2块广告牌,规格10米X6米=60平米,从2011年5月起至10月播出,每天早7:00——晚22:00,广告时长3.5秒(总时长30秒),每天播出120次。增播:西藏拉萨贡嘎、灵芝国际机场,甘肃中川、敦煌、嘉峪关机场3秒,8-10月LED广告。

二、精心组织旅游主题活动

我们继续把分散式举办的旅游节庆活动统筹整合、统一冠名为“锡林郭勒天天那达慕”,着力打造“天天那达慕”旅游知名品牌;2011年全盟策划拟组织开展70余项以蒙元历史文化、马文化、民俗风情为内涵的“锡林浩特国际游牧文化节”、阿巴嘎旗哈日阿都旅游文化节”、“苏尼特骆驼文化节”等旅游节庆活动。

三、加强区域旅游合作

进一步加强“九市一盟”区域旅游合作,联合开展跨区域旅游宣传,拟在合作区域的地方电视台播出锡林郭勒旅游形象广告片,进一步落实和推进区域旅游合作相关事项。

四、充实完善旅游宣传品

——设计制作“天堂草原锡林郭勒—天天那达慕”宣传册。把全盟2011年度旅游主题活动、产品、四季线路,旅行社和旅游景区的联系咨询方式一并交待给旅游企业和游客;同时将此宣传册配置到盟内各大宾馆、饭店,起到宣传、引导作用。

——刻录《天堂草原—锡林郭勒》旅游形象宣传片光盘10000盒;设计、印制《天堂草原—锡林郭勒》旅游形象宣传片外包装精装和简装两种,其中精装3000盒、简装7000盒,广泛用于2011——2013年各类旅游宣传推介活动。

——策划、设计、制作《锡林郭勒旅游交通图》、《锡林郭勒自驾游手册》和资料袋。

五、积极开辟新的客源市场。

——积极响应参加自治区旅游局组织的,统一宣传促销活动,借助国际国内促销平台,提高我盟旅游知名度。

——积极策划我盟赴主客源地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组织有各旗县市(区)旅游局、旅行社、A级景区、旅游商品生产厂家、营销人员及演艺团体、媒体记者参与的赴我盟主客源地及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区域旅游合作地区开展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

——继续刊发北京东花园擎天柱广告,宣传内容分为冬季和夏季两大块,覆盖全年;同时策划、联系在“京沈高速”的显耀位置增设擎天柱广告。

——选择在北京地铁站等繁华地段打灯箱广告,进一步加大我盟在主客源地的宣传促销力度。

六、加大盟内旅游宣传力度

——继续刊发锡林浩特机场广告牌,充分利用空中走廊这个宣传窗口,加大锡林郭勒旅游宣传,宣传内容分为冬季和夏季两大块,覆盖全年。

——继续与盟日报社合作出版《锡林郭勒旅游》专版,及时我盟旅游业发展建设成就和信息,同时与锡林郭勒电视台、锡林郭勒日报社、锡林郭勒晚报、锡林郭勒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合作,通过新闻播报、开辟旅游专栏、专题采访等形式,加大对我盟旅游的宣传推介。

七、积极主动借势进行宣传

——选择适宜的时间由盟旅游局组织邀请国内具有影响力的新闻媒体、国内各大旅游企业、摄影摄像创作者同仁来锡采访、踩线、考察增进了解、扩大宣传。

——交通台的宣传,通过这一平台在第一时间把我盟旅游节庆活动、旅游产品、线路,资讯和广告直接传送给游客。

八、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一是做好旅游形象宣传广告语和形象标识的收集、汇总工作,此项工作截止于2011年3月1日,力争在3月10日之前把汇总和筛选后的形象宣传广告语和形象标识提交局领导审阅。

二是做好2010年度旅游对外宣传稿件的统计汇总工作,此项工作截止于2011年2月25日,力争在3月20日之前把汇总后的内容提交局领导审阅。

三是委托内蒙古电视台制作的15秒我盟形象电视广告片,力争3月10日前提交局领导审阅。

九、业务培训工作

一是于4月份举办摄影、通讯等人员培训班,培训人员由各旗县市区旅游局工作人员组成并参加培训。

二是4月份组织盟摄影家协会的部分摄影记者、摄影爱好者召开旅游图片资料座谈会,并签订图片征用协议,进一步更新和充实图片资料。

2011年锡林郭勒盟旅游宣传促销经费预算

一、新闻媒体宣传费用:1143.95万元+61.2万元

(一)央视广告片制作播出费用:1093.95万元

1、一套新闻30分,

6个月: 13.4万元/2次/天X6月/单日=1093.95万元

2、15秒广告片制作费,50万元。

(二)其它媒体宣传费用,计61.2万

1、自治区旅游局整体旅游宣传广告,31.2万元。

①旅游卫视《有多远走多远》和《行者》栏目2011年5——9月自治区补贴后费用20.4万元;

②北京西单商场LED大屏幕2011年5——10月自治区补贴后费用5.4万元;

③上海南京路世纪广场LED大屏幕2011年5——10月自治区补贴后费用5.4万元,

2、中国旅游报,内蒙古日报《旅游版》等报刊杂志平面媒体宣传费15万元。

3、内蒙古广播电台,上海、天津交通广播电台等广播媒体宣传费15万元。     

二、“天天那达慕”主题活动,90万元

 一是锡林郭勒国际马术耐力赛策划、组织、活动费用80万元。

二是拟将2011天堂草原锡林郭勒——天天那达慕启动仪式固定在锡林浩特市,拟补贴费用1万元。

三是将天天那达慕固定在西乌旗蒙古汉城景区,每场次拟补贴500元,夏季4个月举办120场次,拟补贴6万元。

四是拟在我盟南部旗县选1家“牧人之家”举办天天那达慕,每3天举办一场,3个月举办30场次,拟补贴3万元。

    三、区域旅游合作费用,20万元

进一步加强“九市一盟”区域旅游合作,印制宣传资料5万元。

组织参与“九市一盟”区域旅游合作推介会。5万元

进一步落实和推进区域旅游合作相关事项;在九市一盟合作地电视台互播旅游专题片或广告片,10万元。

四、充实完善旅游宣传品,22万元

1、重新设计制作“天堂草原——锡林郭勒”旅游宣传折页、旅游交通图和资料袋,12万元。

2、策划、设计、印制“天堂草原锡林郭勒——天天那达慕”日程表10万册,同时覆盖锡林郭勒日报、晚报和锡林郭勒广播电视报和盟内外各大宾馆、饭店。5万元。

3、刻录《天堂草原—锡林郭勒》旅游形象宣传片光盘10000盒;设计、印制《天堂草原—锡林郭勒》旅游形象宣传片外包装精装和简装两种,5万元。

五、开辟新客源市场,35万元

1、参加由自治区旅游局统一组团赴上述地区开展的统一宣传促销活动等15万元

2、我局组织的促销团,赴我盟主客源地开展的锡林郭勒草原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等20万元。

六、盟内旅游宣传,23万元

1、锡林郭勒日报《旅游专刊》10万元

2、锡林浩特机场广告牌,年租金40万元,其中西乌旗、东乌旗、锡林浩特市(各1块)、多伦县(2块),计5个地区X7万元=35万元,我局支付5万元。

3、从6月起至8月底,在锡林郭勒广播电台蒙、汉节目和交通台播打旅游广告,8万元。

七、其它形式的宣传, 100万元

1、“请进来”活动:组织邀请国内具有影响力的新闻媒体朋友、国内各大旅行社同仁来锡采访、考察和指导,在增进了解的同时扩大宣传,30万元。

2、北京东花园收费站前我局旅游广告宣传牌,13万元。

3、拟建“京沈高速”擎天柱广告,17万元。

4、北京地铁站1、4号线上打2个季度的广告, 40万元。

八、做好各项相关工作,13.4万元

一是旅游形象宣传广告语和形象标识的奖励6.4万元。

二是2010年度旅游对外宣传稿件的奖励2万元。

三是图片资料更新、充实和征用,费用5万元。

旅游宣传广告范文第2篇

    电视作为现代信息社会中最有影响力的媒体,在影响消费者决策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三亚学院的品牌营销,肯定离不开电视媒体。

    1广告目标:提高三亚学院的品牌认知度。即引起公众对三亚学院的注意和形成基本认知。

    2广告内容:品牌形象广告。目前最常用的品牌形象宣传广告有实力宣传广告、信誉宣传广告和观念宣传广告三种类型。三亚学院应该结合自己不同的宣传目的,在广告的主题和创意上要有所区别,根据以上三种品牌形象宣传广告的类型,做不同的品牌形象广告版本。

    3媒体选择:中央电视台。在多数中国人心目中,把中央电视台播出的节目视作中央发出的声音,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广告很大程度上获得同样权威的光环效应,这将为学院的实力和质量带来更高的信任。因此,三亚学院想在社会树立品牌高校的形象,应该与央视强强联合,向社会传达自己是有实力、上档次、值得依赖和具有特色的民办高校。但是,与央视匹配影响力的是高额的广告投入,并且具体电视台和栏目的选择也直接关系到广告投入的效果。因此,在选择具体媒体时要量入而出,建议选择央视综合频道,新闻频道,或教育频道中的一个到两个。

    4投放策略:采取长时期的低密度的品牌形象广告展播。一个大学品牌形象的树立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只有进行持之以恒的整合的品牌形象传播,才能有理想的效果。很多的民办高校都是在招生季节到处都能见到广告,而招生季节一过,广告立刻全部消失。这会给受众一种商业化太浓的印象,不利于学院形象的树立。因此,三亚学院的电视广告投放应该保持长期和稳定。但是,电视广告的投入成本较高,在经费因素的制约下,只有在电视台套数和播放频率的压缩上下点功夫,把节约下的经费投入到一个稳定的长期的栏目中去,对不同创意版本的品牌形象广告,做长期的低密度的轮回播放。

    二、报纸广告策略

    报纸目前依然是大众传播的重要载体,并且报纸有传播信息相对比较详尽,易于保存等优点,是学院传播一些理性信息的重要媒体。

    1广告目标:说服学生和家长选择三亚学院。即让学生和家长在全面深入理性的了解学院之后,能够认同和选择三亚学院。

    2广告内容:采用理性诉求方式,做学院的实力宣传广告。宣传三亚学院在硬软件资源方面的综合竞争实力,并介绍本校的特点、文化、各种发展机会,以吸引学生选择就读本校。

    3媒体选择:选择生源地集中区域的有影响力的地方性报纸。中央级报纸如《中国教育报》、《中国青年报》等,广告费用相对较高,但是受众达到率却不一定很高,所以,效果不如分散不同区域,投放有影响力的,阅读率高的地方性报纸,如湖北的楚天都市报,河南的大河报等,这些报纸受众到达率高,且费用相对便宜。

    4投放策略:招生前后的短期高密度投放。作为配合招生的有效手段,让学生和家长了解、认同、选择三亚学院。

    三、户外广告策略

    户外广告,通过大副的图片文字吸引过往人群,具有醒目和冲击力强的特点,还有的显着优势是长期展示和内容的随时更新。因此,户外广告有利于加强相关人群对三亚学院的认知度和形象定位。

    1广告目标:提高三亚学院的社会认知度,提升品牌形象。3.2广告内容:品牌形象广告。采用感性诉求方式,主要侧重向社会传达学院的办学理念、精神和文化等,增强公众对学院的认同感,提升品牌形象。

    2投放地点:集中投放在三亚市及其周边地区。出于广告投入和产出效果的考虑,三亚学院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在全国各地,做大型的户外广告。三亚学院,应该充分利用三亚是全国着名度假旅游目的地的区位优势,把户外广告集中投放在三亚市及其周边地区。具体投放在迎宾大道三亚学院路段、三亚湾路段、凤凰机场、以及着名景区附近的高速路旁,还有7路公交车身等。

    3投放策略:采用长期户外广告的方式介绍学院的办学理念和卓越进程等,树立学院品牌形象。

    四、网络广告策略

    网络广告,由于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传播范围极其广泛、灵活、成本低、感官性强等得天独厚的优势,是现代媒体广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1广告目标:配合其他传统广告媒体,优化媒体组合,取长补短,使受众获取更丰富更全面的广告信息。采取感性诉求方式,通过挖掘和激发受众心中相同的情感,使他们对三亚学院产生更多的好感和认同。

    2广告内容:针对不同类型的受众及心里偏好,制作不同创意风格和表现形式的广告。展示学院的风采、特色,以及招生政策等信息内容,可以通过拍摄校园风光和学生学习生活状况的系列图片,也可以专门制作校园宣传片和微电影等视频,但不管是什么形式,都是要新颖,有特色,增加吸引力,让人看了想点击,并且简单易记。

旅游宣传广告范文第3篇

东部旅游节日在即,全城热销海岸生活

7月22日,在广东省文化厅和深圳市盐田区政府主办的“首届亚洲少儿艺术花会暨广东省少儿艺术节”即将召开,在“东部旅游文化节”同时开幕的喜人背景下,盐田的旅游旺季和置业已经到来。随着万科东海岸和心海伽蓝的陆续开盘,东部家居生活不断朝着海岸新时尚升级。云深处悄悄入伙等好消息启发人们,盐田需要宣传,盐田需要更加时尚的海风吹拂。

二、合作优势

《××周刊》,先锋时尚为东部海岸生活冲浪领航

同是7月22日,全球时尚生活资讯,白领精英读本《××周刊》正式创刊。《××周刊》是深圳市公开发行的全彩色铜版纸印刷、在深莞两地同时发行、直投的第一张周报,经过7月8日试刊后,受到读者和业内外一致好评。证明这一独特崭新媒体深受市场欢迎。用精美的图片、优美的文字、精确的策划,《××周刊》为盐田生活传递信息。

三、媒体互动

《××周刊》与分众液晶电视互动,开创最新传媒模式

为了充分传达东部海岸生活气息,更加准确锁定白领、金领人士置业盐田,《××周刊》与名震全国的分众传媒机构联手,在遍布深圳、东莞的高档写字楼、高尚酒店、住宅等电梯间开辟液晶电视广告。凡在《××周刊》投放特殊版位整版彩色广告的客户都将同时得到分众传媒赠送的滚动播出的一周每天48次每次5秒的宣传广告,产生更为广泛的传播效果,达到其它任何媒体无法做到的事半功倍之效。

四、报道方法

全景描绘盐田生活,为置业东部展示立体画卷

1、介绍盐田简史:概括山海盐田,几年巨变

2、描述旅游东部:处处美景处处家的环境

3、谱写豪宅颂歌:聆听海、山无与伦比的天籁

4、展示成熟配套:记录时尚小镇故事

5、图说东方夏威夷:动感都市的社区广告

五、其他配合

全面互动,《××周刊》期待合作

1、 采访国土局、交易中心领导介绍盐田规划与发展蓝图

2、 组织看楼专车免费服务

3、 赠送老板、总经理专访文章

4、 请中介公司、专家畅谈置业盐田的多重优势

旅游宣传广告范文第4篇

珍惜自己的血汗钱,保卫父母的养老钱,守住子女的读书钱,拒绝高利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多危害,投资理财需谨慎,不盲从宣传广告,不听信他人诱导,不眼红高额回报,不落入陷阱圈套。

非法集资招数多、仔细辨别防骗局、高额回报不可信、项目真假需分清、免费旅游藏陷阱、网络诈骗要当心。

高息诱饵不动心、老板实力不崇拜、官方背景不迷信、合法吸储不大意、熟人热心不轻信、违规吸储不参与。

旅游宣传广告范文第5篇

    原告宋荣生

    被告南通市旅游局

    被告南通邮政局广告商函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商函公司)

    原告宋荣生诉称:本人在2000年9月为应征南通市邮政局征集明信片稿,经反复构思、精心策划后,创作出了一幅 “南通濠河新景风光” 摄影作品,该作品至今尚未发表。被告南通市旅游局为其宣传之用,在2001年4月26日第21期的“中邮专递广告”上使用该幅照片。这期专递广告由被告南通市旅游局编制,被告广告商函公司承办。两被告未经本人许可,擅自使用本人的摄影作品,严重侵犯了本人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并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

    被告南通市旅游局在听证中述称:我局是政府机关,有对外组织宣传我市整体形象和旅游促销的职能,但不存在牟利行为。

    被告广告商函公司辩称:我公司仅是广告的者,广告内容由广告制作者南通市旅游局提供,在履行合同时,我公司已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存在侵权行为。

    综合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主要有如下争议焦点:1、原告宋荣生拍摄的“南通濠河新景风光”照片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2、假如宋荣生拍摄的该幅照片属于摄影作品,被告南通市旅游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在宣传广告中使用“南通濠河新景风光”照片是否属于合理使用;3、被告广告商函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是否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经营行为是否具有过错;4、假如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南通濠河新景风光”照片的著作权,被告的赔偿额如何确定。

    原告宋荣生就其诉讼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①“南通濠河新景风光”照片原件与底片;②两被告共同制作的2001年4月26日第21期的“中邮专递广告”原件;③费发票复印件。被告南通市旅游局就其陈述主张提供了《南通市旅游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认为旅游局不是牟利性企业,具有政府赋予的旅游宣传促销的行政职能。被告广告商函公司就其辩称主张提供了下列证据:①邮政广告合同书一份,以证明该公司是接受南通市旅游局的委托南通旅游内容的广告,合同中明确约定广告内容由南通市旅游局提供。②2001年4月26日第21期“中邮专递广告”实样复印件,以证明广告实样(黑白底稿)由南通市旅游局确认。③汪军、姜莉的证人证言,以证明广告商函公司已尽合理注意义务。④2001年4月26日第21期“中邮专递广告”一份,表明该广告与广告样稿相同,没有改动。⑤邮政资费表;⑥印制广告成本的复印件。

    「法院判决

    综合原被告的举证和双方质证意见,法院对本案的事实确认如下:

    2000年6月初,为准备出版南通风光明信片,南通市摄影家协会受南通邮政局委托,向该会会员征集反映南通新形象的摄影稿件。作为南通市摄影家协会会员,原告宋荣生经过精心构思、选景,利用工地脚手架取景,于2000年9月底拍摄了一帧展示南通濠河风光及主城区新建筑风貌的“南通濠河新景风光”照片,照片捕捉住了云彩及风力的瞬间变化,展示了濠河清亮秀美的自然风光,主城区标志性新建筑南通电视塔位于黄金分割线上,与另外几幢极具特色的高大建筑一起点缀在绿茵环抱的濠河边,倒影在如镜的水面上。宋荣生将此照片作为应征稿件提交给南通市摄影家协会,该照片至今尚未公开发表。2001年4月17日,被告南通市旅游局与被告广告商函公司签订邮政广告合同书,双方约定由南通市旅游局委托广告商函公司南通旅游内容的邮送广告,规格为16开两版,发行量为3.6万份,广告单价0.44元,总计15840元,广告商函公司免费加印4000份。广告内容由南通市旅游局提供,广告商函公司未经南通市旅游局同意,不得改动广告内容,广告采用黑白样稿由南通市旅游局签字,并与合同一并存档。合同签订后,广告商函公司根据南通市旅游局提供的广告内容制作了黑白样稿,其中包括“南通濠河新景风光”照片,并经南通市旅游局相关负责人签名确认后,于2001年4月26日彩页印制为中邮专送广告第21期,总第166期“南通旅游”,后随《南通广播电视报》向社会发送。该广告在“观光休闲到南通”的文字说明下方即使用了原告拍摄的“南通濠河新景风光”照片,未指明该照片摄影者的姓名和照片的名称。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南通市旅游局、南通邮政局广告商函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南通濠河新景风光”作品。

    二、被告南通市旅游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南通广播电视报》和《南通日报》(中缝除外)上刊登向原告赔礼道歉的声明,其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被告在规定期限内不予刊登,则由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刊登道歉声明,内容也须经本院审核,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被告南通市旅游局、南通邮政局广告商函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宋荣生人民币5000元,双方互负连带责任,该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被告南通市旅游局、南通邮政局广告商函公司负担208元,其余由原告宋荣生负担。

    「评析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本案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一、原告宋荣生拍摄的“南通濠河新景风光”照片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宋荣生是该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智力创作成果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具备三个条件:1、独创性。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灵魂,它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独立构思创作完成的;作品的表现形式或内容同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不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须体现作者一定的创作高度。2、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的创作。3、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进行复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并非所有的照片都能成为摄影作品。只有达到一定创作高度、具有独创性的照片,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本案中,涉讼的“南通濠河新景风光”照片由原告宋荣生经过精心构思、选景,从一个恰当的取景角度,记录下南通濠河风光和主城区新建筑的风貌,并通过对云彩的多彩瞬间和建筑物在水中倒影等艺术效果的捕捉,生动地反映了南通城市建设的新形象、新风采,以及南通城市的标志——濠河如画的风景。该照片已不单纯是自然风景与城市建筑的简单再现,而是生动形象地反映出南通的标志性景观,凝聚了宋荣生的创作智慧,该幅照片已达到了一定的创作高度,应认定为著作权法上的摄影作品,原告宋荣生作为该作品的作者,对该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二、被告南通市旅游局在旅游宣传广告中使用原告的“南通濠河新景风光”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一般情况下,他人使用该作品应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但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著作权也不是绝对的,无限制的,否则会不利于我国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即使用他人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注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该条第七项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属“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之一。国家机关“合理使用”他人作品须有四个前提要件:一是他人的作品已经发表;二是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三是为了执行公务活动的需要;四是应注明作品及作者名称。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否则,擅自使用他人作品即构成著作权侵权。

    我国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和军事机关。本案中,被告南通市旅游局是服务性的政府机构,不是牟利性的经营企业,属国家的行政机关,符合国家机关“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主体要件。南通市旅游局的工作职能在于管理好本市的旅游资源,服务于本市旅游的发展,其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仅应限于其内部管理之中。南通市旅游局为制作对外旅游宣传广告而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显然不应视为合理使用的范围。本案中宋荣生被其使用的“南通濠河新景风光”照片只是作为应征稿件提交给南通市摄影家协会,尚未公开发表。所以南通市旅游局的使用行为不属于 “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情形。被告南通市旅游局不经著作权人原告宋荣生许可,使用其未发表的摄影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亦未注明照片作者的姓名、作品名称,构成著作权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被告广告商函公司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其广告经营行为侵犯了原告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出版物是指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本案中,被告广告商函公司受被告南通市旅游局的委托制作有关南通旅游内容的邮送广告,并用彩页印制为中邮专送广告,随《南通广播电视报》向社会发送。本院认为,广告商函公司属被控侵权广告作品的出版者,其印制、发行彩页专送广告行为的法律性质属出版活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广告商函公司制作并被控侵权的广告作品的行为,应当理解为是一种相关的出版行为。广告商函公司虽然同南通市旅游局约定广告利用的文字、图片内容由南通市旅游局负责,其设计制作的“中邮专递广告”实样复印件也经南通市旅游局有关负责人确认,但对广告所涉内容的合法性审查是广告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南通市旅游局提供“南通濠河新景风光”摄影作品作为广告用图片,既未注明作者姓名及作品名称,也未表明该作品为其所有,广告商函公司仍予以出版,作为专业的广告制作者,显然对该摄影作品来源的合法性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