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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法人不同于人,没有自己的大脑和四肢,其意思形成过程并非一个单纯的生理过程,而是依照法定程序,将公司的一定股东的意思拟制成公司意思的过程。资本多数决机制是股东会决议形成的基础性机制。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股东具有的表决力与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成正比,股东出资或持股比例愈多,其表决力愈大,将股东大会中出资或持股占多数的股东的意思推定为公司的意思。如此,资本多数决机制的本质在一定程度上说即是多数股股东(控股股东)的意志即为公司的意志,公司的意志被控股股东垄断,当少数股股东的意思与多数股股东的意思一致时,少数股股东的表决权最多成为锦上添花的点缀;当二者的意思不一致时,则被多数股股东的意思所淹没,股东会决议中基本没有反映少数股股东的意见,少数股股东很难对公司的治理产生切实的。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该机制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行反思,以期实现股东利益一体化保护的公司治理机制。本文浅析如下:
讨论股东会决议的表决机制必以股东会的职权为逻辑起点。股东会的职权,以不同的法系,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立法例。在实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的国家和地区,股东大会的职权相当广泛,股东大会为万能机关;实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国家及地区,股东大会只被法律规定享有明示列举的和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的职权。但是,法律规定股东会有选举或任命公司董事或监事的职权,为世界各国公司立法的普遍做法。公司的董事和监事是现代公司的最重要的经营管理者,从一定意义上讲,其比股东更胜任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股东会决议表决机制的设计事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
一、 资本多数决机制的特点
(一)股东表决权量化原则
所谓股东表决权量化原则,即股东表决权以单位计量为其表现形式,实行一股一票表决权或一定出资额一票表决权。依次原则,除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发行的无表决权的特别股股东外,各股东享有与其持股数量相等的表决权,或与其出资额成相应比例的表决权,也即股东表决权基于其资本属性具有不平等性。股东表决权与其在公司中的利益和损失之间的关系是正比例关系。
(二)特别利害关系股表决权排除
当会议议题涉及到某股东与其之间的利害关系可能导致损害公司利益的,该股东所持股份不得加入表决,并不得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以保证股东会决议的公正性,维护股东的根本利益。
(三)持有多数股份或出资额占多股东所代表的意思上升公司意
各国和地区公司立法都规定,对于股东会的不同议题,形成合法有效的会议决议,实行资本多数通过原则。
二、资本多数决机制的弊端
资本多数决机制也许在公司的早期阶段具有其内在的合理性,但,笔者认为,即便具有合理性,也是建立在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尤其是大股东成员)在表决过程中均基于善意心态,并以维护公司根本利益为最高境界。然而,由股东之间资本投入的差异性及作为人所具趋利避害的天然属性,股东的善意理性选择总是有限的。随着公司现代化的不断发展,公司股权结构趋于多元化、分散化,加之人们物质、精神利益的追求欲望日益丰富和膨胀,资本多数决机制的运行成本不断提高,同时,其各种弊端日趋突显。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备的,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那么应该如何制定适合自己公司的章程呢?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司章程范文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章程范文一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做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广东_____广告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_____路230号
第四条 公司由2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股东名称(姓名)证件号(身份证号)
甲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经营范围:从事各类广告的制作、。(涉及经营许可,凭许可证经营)
第六条 经营期限:20年。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资本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为20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实缴情况、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期限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货币、实物货币、实物、甲方、乙方。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个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个执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想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用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经理;
十、对发行公司的债券做出决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 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公司章程范本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跨机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六条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会计账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九条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等有抵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全体股东签章:
年月日使用说明
一、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第六章选择监事则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三、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人亲笔签名。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公司章程范文二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维护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 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5条 公司住所为:成都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7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 __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长或总经理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9条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12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13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14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6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7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18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9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________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_________%。 (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_________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_________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_________ 万元)
第20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注:表格不够可另加,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21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22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3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24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5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26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27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应当及时记载公司股东变动情况。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8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29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0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31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额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32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33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3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6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电话或公告或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37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38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39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40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签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以及被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41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42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应根据情况另行通知召开时间,但股权登记日不因此而重新确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
第43条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44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节 股东大会决议
第45条 股东(包括股东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46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47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48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49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50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五章 董事会
第51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______人组成(注:董事会成员由5-19人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52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53条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可以由股东董事也可以由非股东董事担任。
第54条 董事长的职权:
一、支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55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56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总经理
第57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58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监事会
第59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_____名监事组成(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股东监事____名,职工监事 _____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60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公司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61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62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63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64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需有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第65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66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67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68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69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70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1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
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九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72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3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74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75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有关机关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股东会议决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经营期满,经股东会研究决定不再经营等原因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
一、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登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对公司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明细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股东会或有关部门通过后执行。
二、清算后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而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交纳应交未交税金后偿还债务,最后剩余财产按投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三、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十章 工 会
第76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功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77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78条 本章程由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生效并报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第79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80条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 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81条 本章程所订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
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
公司章程范文三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行为,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共同投资组建。
第五条 公司依法在__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公司经营期限为 年。
第六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的监督。
第八条 公司宗旨: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经营范围:
(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
股东甲:
股东乙: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股东享有的权利
1、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监事权;
3、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权;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5、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认购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十五条 股东负有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3、办理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公司章程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六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股东甲: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
股东乙: , 以 出资,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整,占注册资本的 0.%。
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七条 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出资,不需要股东会同意。
第十八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
1、须要有过半数以上并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2、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若不购买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兼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定期会议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当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纪要上签名。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经股东会同意可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有关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立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当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三十条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许由非股东担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解散:
1、营业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上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会确定;依照上条(4)、(5)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三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级别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分例进行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股东。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构确定,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内,报送公司全体股东。
第四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 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股东签名(盖章):
内容提要: 《公司法》第16条规定由公司章程确定对外担保的决议机关。当实际决议的机关与章程不一致时,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应当认为随着对“推定通知理论”和“越权理论”的抛弃,公司章程的公开行为本身不构成第三人知道的证据,第三人对公司章程不负有审查义务。进而需要区分公司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的法律效力,不能以担保决议违反章程为由主张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两者之间无效力牵连。当章程对担保“沉默”时,我国采行“股东会中心主义”,应当运用“营利性”原则将董事会的决议权限定在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范围之内。董事、经理擅自对外担保构成无权,未经公司追认对公司不生效力,应当自行承担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三、章程记载缺位时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
(一)章程记载缺位时担保决议权的归属
在实践中,除了实际作出担保决议的机关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机关不一致之外,有的章程甚至根本没有就担保问题作出规定。这是因为,首先,我国《公司法》第25条和第82条没有把担保作为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是否记载担保事项不会影响章程的效力,因此在制订章程时往往被发起人所忽略;其次,公司为了确保通过设立登记,制订的章程往往是对登记机关提供的章程范本的照搬照抄,在这些章程范本中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职权又是对《公司法》的原文摘抄,而《公司法》却又将担保交由章程自行规定,所以在章程范本中几乎不涉及担保事项。[1]不过,现行《公司法》放开管制,将担保视为公司的一项权利,担保不以章程有所规定为前提,即便章程对担保“沉默”,公司仍然有权对外提供担保。这一点不会对担保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问题在于:担保作为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如果章程没有就担保作出规定,那么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谁有权决定对外担保呢?
笔者认为,虽然《公司法》第16条将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用“或者”来并列,但二者在决议担保问题的地位上是有根本区别的,董事会的担保决议权范围与股东(大)会并不一致。这是因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奉行“股东会中心主义”,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公司法》第38条赋予了股东(大)会内容丰富且意义重大的一系列权力,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择管理者的人事权、审批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的财权等。董事会是代表公司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常设机关,享有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公司法》第47条(三)项规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可见在公司权力的构架上,董事会享有的是“剩余权”:除非法律、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另有授权,董事会的权力局限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范围内,其他权力均由股东(大)会享有。因此,如果担保行为属于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则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董事会有权独立决定,而不需股东(大)会表决或授权。例如一些以担保为业的公司,对外担保就属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相反,一旦超出公司的正常经营范围,决策权自然归属于股东(大)会。
(二)营利性原则对董事会的制约
那么,何谓“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存在和发展的基本动机和目的就是通过经营获取利润,以较小的投入获取较大的收益。没有营利,就没有企业,不能营利,企业就无法生存,营利是企业生存的根本。笔者认为,应当运用“营利性”原则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限缩解释。董事会作为代表公司行使经营决议权的常设机关,其行为自然应当以公司资产的保值进而增值为目的。例如,制造商的董事会决定为原材料的供应商提供担保,使后者取得进口原材料所需的贷款,防止对方供应中断给自己带来生产经营上的困难。这是董事会从保护和提升本公司利益上考虑,符合“营利性”原则。今天,我国《公司法》抛弃大陆法系对公司担保所持的否定态度,转向和英美法系一样,承认公司具有对外担保的权利。其实,英美国家在认定公司担保行为的效力时,向来主张必须以公司利益(corporate interests)是否因此行为有所促进为断。新近的案例更进一步得出一个判断“利益”是否存在的标准:“在公司董事们的营业判断下,系争保证行为是否可被视为该公司业务经营所必须的或附随的而定。”例如,美国法院认为在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时,如果“纯然是投资的本质,两者之间并无业务的往来(即无经济上的结合, noeconomic integration),则认为系争保证行为可促进子公司义务利益的理由不存在,担保行为的效力便可严重置疑。”[2]
一般而言,“营利性”原则要求担保属于公司的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与被担保人存在紧密关联的业务利益。否则,除非章程或股东(大)会有明确授权,董事会无权决议,应当由股东(大)会表决。但是需要强调的是,仍然必须区分公司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的法律效力。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与被担保人之间的业务关联,相对于担保合同而言均属于公司的内部行为。第三人无义务查询公司的经营范围,更无义务洞悉公司与被担保人之间的业务关联。因此,不能因为董事会违反“营利性”原则就主张担保合同一律无效。此时的担保合同性质上也属于董事会越权担保,仍然可以类推适用《合同法》第50条表见代表的规定,视第三人的主观状态而定。除非公司确能证明第三人具有知晓担保不仅超出其经营范围亦与其不存在紧密关联的业务利益的恶意,才能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四、董事经理对外担保的法律效力
现行《公司法》第16条将担保的决议机关限制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两者内,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意思自治将归于无效。由于法律的这种限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不得将担保的决议权转授给董事、经理个人,否则法律的限制将流于形式,《公司法》通过规范担保权的行使机关来防范担保风险的立法意图也将落空。因而《公司法》禁止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如果董事、经理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根据公司法上的委托—理论,董事、经理作为公司的人,其超越权限以公司的名义将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构成无权。[3]进而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探讨:
(一)无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不少学者主张,应当根据《合同法》第49条表见的规定,视第三人是否善意分别处理:如果第三人善意,即第三人非因重大过失不知董事、经理无权,担保合同有效;相反,如果第三人恶意,即第三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不知董事、经理无权,则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笔者对此持不同观点:正如前文所述,《公司法》第16条已经明文规定有权决定对外担保的机关只能是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董事、经理个人是不能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的。他们在对外签订担保合同时,应当出示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书。既然是法律的规定,就推定任何人都应当知道,任何人都不得以不知法律为由而免于适用该法律。此时不可能存在所谓的善意第三人,也就不可能构成表见。而是根据无权效力待定的一般原理,视公司是否追认而定。如果公司予以追认,担保合同有效;如果公司拒绝追认,对公司不生效力,担保合同无效。
(二)第三人的损失由谁承担
根据上述分析,如果公司拒绝追认,担保合同无效,那么此时第三人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公司还是董事、经理个人?
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首先,董事、经理虽然越权担保,却是以公司的名义进行的,担保人是公司,而非董事、经理;其次,公司对董事、经理的越权担保行为又具有不可推卸的监管上的过错;而债权人也应承担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责任。于是只能适用“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众所周知,《担保法》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而制定,在债权人和担保人这一对矛盾关系中,它重在债权保护,而非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三者的利益平衡。在担保合同有效时,公司要以公司资产承担保证责任;在担保合同无效时,公司仍要以公司资产承担赔偿责任———尽管责任性质不同,但最终结果却可能相同,或者最多不过是百步与五十步之遥。虽然《公司法》第149条和150条规定了公司享有“归入权”和董事、经理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实践中往往无法落实。此时,《公司法》第16条通过限制担保的决议机关来避免董事、经理的违法担保造成公司、中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损失的立法意图也就在《担保法》中落空了。
笔者认为,董事、经理将公司的资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其实是董事、经理以公司名义的个人行为,并非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而在第三人又明知法律禁止董事、经理以公司的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下,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更值得保护,应当由董事、经理自行承担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从而使公司从担保合同中解脱出来,实现《公司法》的立法意图。在英美法上,根据委托—理论,以公司为其人的行为负责为原则,但是仍然存在由人直接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第一,人明确保证公司能履行义务,从而有意使自己受该项义务的约束;第二,人实际上造成了作为个人而不是代表公司谈判的印象或者签署协议的方式不当以至于表明要承担个人责任;第三就是人越权行事[4]。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16条第1项规定:“公司除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得为担保者外,不得为任何担保人。”第2项规定:“公司负责人违反前项规定时,应自负保证责任,并各科二万元以下罚金,如公司受有损害时,亦应负赔偿责任。”其实,从我国现行法中也能找到让董事、经理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我国《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无权订立合同的,未经被人追认,对被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那么同样,董事、经理以公司名义对外担保的无权行为,实际上并没有在公司和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法律关系,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由董事、经理个人承担责任。其实,我国台湾地区在1966年修正《公司法》增加第16条第2项之前,一直是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10条“无权人,以他人之人名义所为之法律行为,对于善意之相对人,负损害赔偿之责”的规定让公司负责人对第三人的损失负责。1955年《台上字第1566号判决》谓:“被上诉人甲、乙两股份有限公司,均非以保证为业务,被上诉人丙、丁分别以法定人之资格,用各该公司名义保证主债务人向上诉人借款,显非执行职务,亦非业务之执行,……依第110条及184条规定,对于相对人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1959年《台上字1919号判决》谓:“被上诉人公司非以保证为业务,其负责人违反‘公司法’之规定以公司名义为保证,依‘司法院’释字第59号解释,其保证行为对于公司不生效力,则上诉人除因该负责人无权所为之法律行为而受有损害时,得依第110条之规定请求赔偿外,并无仍依原契约主张应由被上诉人负其保证责任之余地。”[5]
五、结论
随着对“推定通知理论”和“越权理论”的废弃,公司章程的公开行为本身不构成第三人知道的证据,不得以章程对抗第三人;从交易成本和现实的登记制度上考量,强加给第三人对章程的审查义务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合理性。进而需要区分公司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的法律效力,不能以公司内部的担保决议违反章程为由主张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两者之间无效力牵连关系。此不独为明晰法律关系,更重要是在于维护私法自治和保护交易信赖。
虽然《公司法》第16条将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用“或者”来并列,但是我国采行“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与股东(大)会的地位是有根本区别的,应当运用“营利性”原则将董事会的决议权限定在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之内。并且,董事、经理无权决定对外担保,其以公司的名义将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构成无权,未经追认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应当自行承担对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注释:
[1] 笔者上网搜索了数个地方政府网站所提供的公司章程范本,无一例外均不涉及担保问题。例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年提供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资料来源: http: // 1601315com /down/zhangc;湖南省政府门户网站2006年9月提供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资料来源: http: // hunan. gov. cn/qy/bszqy/pczx/zcfg_pczx/200607/t20060707_40249. htm;云南省政府网站2006年提供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资料来源: http: // yngov. cn/yunnan, china/77406726696992768/20060913/1103483. htm访问时间:2008年1月12日。
[2]刘连煜.论公司保证之有效性———以“集团企业内之保证”的检讨为中心[G] //公司法理论与判决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2: 183-188.
[3]我国台湾地区虽采取“多元代表制”(即董事有数人者,除章程另有规定外,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代表与固不相同,惟有关公司机关之代表行为,解释上应类推适用关于之规定。”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 2001:310.
〔关键词〕 股权与董事经营权;章程自治;上市公司章程;特拉华州公司法;程序导向
〔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2)05-0097-08
一、问题提出的背景
近年来,我国学术界对于公司章程的研究主要着力于强调通过章程为公司营造一个实现自治的领地。〔1〕根据这一观点,公司法应当主要以非强制性规则①为基础来提供一套公司设立及经营的“范本”,而公司则可以通过其章程来对这一“范本”中的规则作出符合自己需求的选择,并在公司内部形成一定程度的自我规范,亦即自治。②这一研究为公司章程的存在确定了一个具有开创意义的功能,那就是,公司章程不应当只是对公司法范本进行简单的模仿,相反,其能够也应当在相当程度上根据公司的具体样态来设定符合自身特点的自治机制。遵循这一脉络,我国当下对于公司章程的研究主要是致力于探讨公司法强制性规则与非强制性规则的区分标准,并在非强制性规则的框架内确定公司章程自治的边界,从而弱化对公司经营事务的管制,提升公司的自治能力。
公司章程应当具有自治性这一理念在域内外的公司法领域已经没有太大的争论,这意味着在对公司法作出强制性规则与非强制性规则区分的前提之下,公司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退出(opt out)某项非强制性的法律安排。然而,这一层面的自治性只是初步解决了公司章程自治的性问题,即减少公司活动的外部管制,并没有进一步解决如何在公司内部最终实现自治的问题。尤其对上市公司内部而言,其绝非是铁板一块的利益整体,相反,层面的公司章程自治意味着上市公司内部的参与者对于公司的决策将享有更大程度的控制权,而上市公司内部的参与者也倾向于借助公司章程来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公司剩余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制度框架之下,上市公司 我国公司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类型,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类型中的上市公司的股东相对更不具有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的倾向,在此类公司中能够更为明确地存在股东与董事两个群体以及相关权限的划分,因此,本文将主要以上市公司作为讨论的对象。内部参与者最为主要的利益诉求将集中在作为公司剩余所有者的股东与作为公司管理者的董事两个方面,当两者都试图通过公司章程来实现不同的利益诉求之时,其冲突将不可避免。
股权与董事经营权在上市公司章程上的纷争已经首先在美国的公司实践当中彰显无疑,这一纷争主要源于美国近年来出现的一个趋势,即美国越来越多的机构投资者成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并占据了相当大的股票份额,而当机构投资者这样的大股东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的经营行为无法感到满意之时,除了传统的抛售股票和通过股东大会投票决议这些事后反应的被动途径之外,某些机构投资者已经倾向于采取更为主动的事前响应的方式来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2〕这其中就包括以股东身份来建议修改上市公司的章程细则(bylaws)。 美国上市公司的章程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称为章程大纲或设立章程(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or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是公司设立和取得法人资格所必须具备的法律文件,其一般规定公司的外部事务;第二部分称为章程细则(bylaws),一般规定公司的内部事务。在美国,由于章程大纲的修改只能由董事会启动,而章程细则的修改则只需由股东单方面即可启动,所以股东一般倾向于选择修改章程细则而不是章程大纲。以美国公司章程细则作为考察对象对于我国上市公司的章程自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当股东所提出的此类建议无法与董事会的立场达成一致时,股东与董事对于公司决策权的纷争也就必然聚焦在上市公司的章程之上,并演化成股东修改上市公司章程的权利与董事对于公司的经营权之间的冲突。
股东与董事对公司决策权的争夺在我国近期发生的国美电器的纷争当中也得到了佐证。作为国美电器大股东的黄光裕与以陈晓为代表的董事会之间在对公司的经营事务方面发生了严重矛盾。尽管这一矛盾的双方目前还只是倾向于以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来解决, 参见财经腾讯“国美电器控制权之争”之“事件发展”栏目,“国美之争结果揭晓,陈晓胜出”,/a/20100928/006438.htm,登录时间:2011年4月8日。但是,以股东大会决议来影响公司的治理仍旧属于事后反应的被动方式,而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对于股东而言将是一个更为积极的事前响应的途径。随着我国大股东与董事会争夺公司决策权纷争的进一步深入,股权与董事经营权的冲突向上市公司章程的扩展将成为必然,而如果不在上市公司章程的层面对两者的权利进行界定与平衡,则上市公司的章程自治也将无法实现。因此,一个值得探讨的关键问题也随之产生,那就是在股东与董事会对公司的经营行为出现不同立场的情况下,股东是否有权以上市公司章程来约束董事会的经营权,如果答案肯定,这一约束的边界又当如何界定?
20xx年餐厅劳动合同范本(一)
甲方:
乙方: ,现居住地址: 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因工作需要,甲方招聘乙方作为餐厅服务员,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工作内容:乙方在甲方餐厅从事服务工作。 2、工作地点: 三、甲方对乙方的具体要求。
1、乙方在上班期间,乙方外出必须向甲方申请,得到甲方批准方可外出。
2、乙方工作时不能偷懒,必须认真高效地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若在规定的时间不能完成,甲方有权批评乙方,若乙方工作效率实在太低,甲方有权扣乙方工资。
3、乙方在工作必须热情、周到、主动,诚信、不做小偷小摸的事,若偷拿客人、主人、同事的东西,甲方有权开除乙方,并有权要求一定的赔偿(包括本月工资和奖金扣除)。
4、甲方每月押乙方100元的工资,到合同期限满,甲方将全部支付给乙方,若乙方做不到合同期限,甲方有权不退回所押工资。
四、劳动报酬: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 元。
五、乙方做到合同期限,甲方将给予一定的奖金,奖金数额根据乙方平时工作的表现来给。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20xx年餐厅劳动合同范本(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搞好甲方酒店的经营管理、增强综合市场竞争力,使 酒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达到地区同类酒店的先进水平,从而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聘任乙方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经甲方股东会同意,甲方聘任乙方为甲方总经理,负责酒店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经营目标
乙方经营管理,每年实现营业额 万元,利润 万元,今后年度每年递增5%,营业指标分解到每月,逐月考核兑现。
三、乙方报酬(税后工资)
1、乙方报酬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和利润分红四部分组成,计算方法为:
报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效益工资+红利;
2、基本工资每月 元,岗位工资每月 元,效益工资 元,(取前三年营业额的平均数为基础X5%再分解到月)以效益工资为基础当月考核,按照当月每万元营业增长或减少进行奖励或扣减100元计算,原则上奖励或扣减的上、下限均不得超过 元,上述三部分当月考核兑现;红利按照公司年度总营业额减去直接营业成本后的(如人员工资、营业税金、水电燃料费、一次性用品物耗、原材料成本、办公费、营销公关费等)利润10%计算提成,逐月考核,年底决算后兑现;
3、薪金发放时间为:每月 日前发放上月薪金;
4、薪金的发放方式:甲方通过银行转帐的形式将乙方薪金转入乙方帐户内或乙方直接从甲方处领取。
四、保险福利待遇
1、乙方享受国家规定的职工公休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假期的待遇按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2、甲方按照国家及所在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建立基本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或以现金补助的方式直接发放给乙方,由乙方个人负责办理。
3、甲方每月为乙方报销手机通讯费 元整。
3、其他约定:按照国家法律规定享受的其他待遇。
五、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1、甲方负责根据国家规定,为乙方提供保障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2、总经理在聘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解除其总经理职务,自动辞职者除外。
六、乙方权力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长和股东会负责,享有下列权力: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取经营管理报酬;
2、主持酒店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长和股东会报告工作;
3、组织实施股东会和董事长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4、拟订酒店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拟订酒店的基本管理制度;
6、制订酒店的具体规章;
7、提请董事长和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酒店部门经理、财务负责人;
8、聘任或者解聘除由董事长和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员;
9、拟定酒店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酒店员工的聘用和解聘;
10、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11、批准单笔1000元以下费用;
12、执行董事长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3、提请董事长或股东会同意后因工作或同行交流之需要乙方可以宴请上级主管部门领导或同行;在处理宾客投诉时可以按照相关授权规定进行打折直至免单的处理。
七、乙方职责
1、对完成酒店整体经营目标负总责;
2、全面执行股东会和董事长作出的各种决议;
3、拟定酒店年度经营计划和各项内部管理方案报股东会同意后监督实施;
4、协调酒店的各种外部事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5、按月向董事长和股东会报告公司经营情况,接受董事长和股东会质询并作出解释;
6、接受公司董事长、监事和股东会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7、做好公司工商、税务、消防、卫生、安全、环保等各种证照的办理、年检等工作;
8、做好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长和股东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9、乙方应毫无保留地把饭店管理知识传授给甲方管理人员,负责相关管理部门人员的内部培训,并负责培养酒店管理骨干和服务骨干;
10、乙方在管理期内应结合酒店的实际情况,帮助甲方逐步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并形成酒店自己的管理模式。
八、乙方禁止性行为
1、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不得利用职位谋取私利;
3、未经董事长和股东会同意,不得以公司名义与自己或者自己的近亲属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5、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6、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7、不得从事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九、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乙方完成经营目标,甲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报酬的,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约责任
(1)执行股东会及董事长作出的各种决议不力或者拒不执行的,由股东会给予警告、罚款、扣薪或者解聘处理。
(2)对公司经营目标负总责,未完成经营目标的,按照比例扣减应得红利,同时由股东会作出警告直至解聘的决定。
(3)对公司安全保卫负总责,因安全保卫工作不力造成公司损失的,由股东会给予罚款、扣薪、责令赔偿损失直至解聘的处理。
(4)从事本合同约定禁止性行为,赔偿公司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股东会给予警告、罚款、扣薪直至解聘的处理。
(5)乙方不连带承担由甲方引起的任何第三方责任险(非乙方经营管理的工作范围内工作失职所致)
3、甲乙双方任一方无正当理由擅自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一方必须支付以乙方每月基本工资为标准的六个月薪水的总额作为对另一方的经济赔偿。
十、陈述和保证
1、甲方向乙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是一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其有权进行本合同规定的行为,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2、乙方向甲方陈述和保证如下:
(1)其具有签订本合同的行为能力和履行合同义务的资格和能力,并且其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的行为不会导致甲方因此承担任何对第三方的责任;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对其构成有约束力的义务。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岗位聘任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办理。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效力不变。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任合同自行终止:
(1)聘任合同期满,或聘任合同约定终止聘任合同的条件出现;
(2)甲方撤消或解散。
十二、本合同聘任期限为壹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甲方未提出解聘乙方的,本合同按照原条件延长壹年。
十三、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内容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十五、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并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单位(签章):
甲方法人(签名): 乙 方(签名):
营业执照编号: 身份证编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xx年餐厅劳动合同范本(三)
承包方(自然人): (以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合同编号:
双方同意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承包甲方厨房管理事宜,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 承包内容
乙方承包甲方中厨房、西厨房的厨房日常运作与管理工作,负责甲方提供食品原材料之后的材料保管、清洗、制作、加工直至出菜品食品的全部工作,负责酒店客户就餐食品及员工食堂食品的制作供应,负责厨房地面以上厨具及设施的卫生清理。
为了便于管理,甲方任命乙方为行政总厨,直属上司为酒店总经理。在承包期内,乙方务必应利用自身的专业技能、经验和创新开拓精神,使厨房的经营状况达到本合同约定之标准。
乙方承包内容不包括厨房餐具洗涤及厨房地面卫生清理。
本合同的“乙方”指:以承包方签约人为代表的签约人及其聘用的厨师、打荷、厨工等工作人员。
二、 承包方式
包工不包料。
乙方负责组织至少43人到甲方厨房工作(其中:中厨房厨师8人、西厨房厨师4人、厨工及打荷31人)。乙方人员需技术过硬,保证出菜质量。要求总厨、厨师实际水平要达到国家厨师一级标准。
甲方根据经营需要负责菜品原材料的供应。
三、 承包期限:
自20xx年3月15日起至20xx年3月14日止,承包期为: 壹 年。承包期满如乙方要求续签,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四、 工作标准
4.1. 乙方承诺对厨房管理及厨房加工食品质量达到或超过四星级酒店标准。
4.2.
乙方应每周组织召开一次菜品讨论会,并邀求甲方管理人员参加,在确保菜品质量的同时,不断推陈出新,推出酒店品牌菜、招牌菜,要做到新、奇、特、鲜,每周至少推出两道新菜品。
4.3.
乙方应结合节假日及酒店特殊情况,适时推出时令菜、节日菜,不定时
举办如美食节等活动。
4.4.
乙方承诺对菜品进行严格的成本控制,全年中餐平均成本率小于37%,
西餐小于43%;
五、 工作薪酬
5.1. 乙方承包(中厨房+西厨房)的每月薪酬总额为人民币 壹拾叁万元(小写130000.00元,含节假日加班工资),本薪酬为个人所得税税前工资,税款由承包方(乙方)缴纳。乙方必须安排员工不少于 43 人工作,人均薪酬: 3023.26 元/月。
5.2. 每月薪酬组成=基本工资91000元+绩效工资(0~39000元)组成; 5.3. 基本工资91000元为乙方的保底工资,不参与考核。 5.4. 绩效工资考核
绩效工资考核由:月度工资绩效考核+年度工资绩效考核组成 5.4.1月度工资绩效考核:
每月从绩效工资里拿出26000元作为月度工资考核基数; u 营业额指标奖惩:
餐饮部实际当月营业额比预算每下降10%(以下备注不列入合同,仅供参考:20xx年月平均营业额=中餐1487.8万元÷12+西餐340.3÷12=152.34万元,营业额每下降10%酒店减少预期净利润约15.234*30%=4.57万元),扣减当月考核基数10%(备注:扣乙方2.6*0.1=0.26万元),依次类推。
反之,奖励当月考核基数10%,依次类推。 u 成本率指标考核:
中厨房(不含酒水)当月成本率超过37%,每上升1%(备注:20xx年中餐菜品年营业额683万元,每月平均营业额56.92万元,每月成本为56.92*37%=21.06万元,每上升1%增加成本21.06*(0.38÷0.37-1)=5692元)扣减当月考核基数20%(备注:扣乙方2.6*0.2=0.52万元);反之,不奖励。
西厨房(不含酒水)全年成本率超过43%,每上升1%(备注:20xx年西餐菜品年营业额250万元,每月平均营业额20.83万元,成本为20.83*43%=8.96万元,每上升1%增加成本8.96*(0.44÷0.43-1)=2084元)考核当月绩效8%(备注:扣乙方2.6*0.08=0.208万元)。反之,不奖励。
5.4.2年度工资绩效考核:
每月从绩效工资里拿出13000元,累计12个月为15.6万元作为年度绩效工资考核基数;
u 营业额指标奖惩考核:
中餐菜品(不含酒水)20xx年的营业额目标值为683*1.6=1092.8万元(注:683万元为20xx年菜品营业额),实际当年菜肴营业额比预算目标值每下降10%(备注:酒店减少预期净利润约1092.8*0.1*30%=32.784万元),扣减当年考核基数10%(备注:扣乙方15.6*0.1=1.56万元);反之,奖励考核基数10%,依次类推。
西餐菜品(不含酒水)20xx年的营业额目标值为250*1.2=300万元(注:683万元为20xx年菜品营业额),实际当年营业额比预算目标值每下降10%(备注:酒店减少预期净利润约300*0.1*25%=7.5万元),扣减当年考核基数5%(备注:扣乙方15.6*0.05= 0.78万元);反之,奖励当年考核基数5%,依次类推。
5.5. 薪酬发放:
5.5.1每月基本工资发放:每月10日前发放上月基本工资91000元。乙方造册签字后交给财务部,财务部将该工资发放给乙方签约代表,由乙方自行分配。
5.5.2每月绩效工资发放:每月10日前办理上月《绩效工资考核表》,落实上月绩效工资2.6万元的扣减或奖励金额,根据该表金额发放上月月度绩效工资。程序同5.5.1款。
5.5.3年度绩效工资发放:每年合同期满后的第一个月,办理合同期内《年度绩效工资考核表》,落实合同期的年度绩效工资15.6万元的扣减或奖励金额,根据该表发放年度绩效工资。程序同5.5.1款。
六、 劳动合同管理
1、乙方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与甲方另行签订劳动合同,所有劳动合同都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乙方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服从分配,忠于职守,若出现严重失职和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按照劳动法律规定予以辞退。
3、乙方所有工作人员都不得在合同期内从事第二职业或者在同行业单位兼职,若有违规,甲方有权按照劳动法律规定予以辞退。
4、其他有关事项,严格按照乙方人员与甲方另行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七、 场地设施
1、甲方向乙方提供目前属于甲方厨房所有的场地和设施和用具的(正常经营所需的固定资产及易耗品)使用权。进场前甲方负责将设施及大型厨房用品等(固定资产)设施配齐维修保养好,上述物品经清点办理《交接清单》后,交乙方管理使用,每年双方不定期按照《交接清单》进行盘点,如有遗失,损坏,乙方按照甲方财务资产折旧余额赔偿或乙方采购同样的设备进行赔偿。
2、承包期内,食堂内的设施、用具由乙方负责管理,维修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除外。
八、 甲方权利与义务
权利: 8.1.
有权参与厨房厨师等主要岗位用工人选的考评、录用及解聘,对不适合
岗位要求的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乙方须无条件更换。
8.2. 乙方不遵守甲方管理制度,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相关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
处罚。
8.3.
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各种行政管理,如:卫生、安全、治安、消防、综合治理、监督等,特别要禁止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一旦发生类似事故,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并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
8.4.
乙方因其工作人员失职影响甲方正常工作(如无特殊情况下),甲方有
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8.5.
甲方有权对饭菜质量数量、卫生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乙方未达
到饭菜质量(如变质等),甲方有权要求进行赔偿或终止本合同。
8.6.
根据酒店客户和员工意见,甲方告知乙方整改,乙方应尽快调查落实整
改,把处理结果告知甲方。
8.7.
乙方工作未达到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工作标准,经过甲方三次书面警
告后,乙方仍然不能达到双方约定的工作标准,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义务: 8.8. 负责厨房餐具洗涤及地面卫生清理工作,并承担该部分员工工资。 8.9.
提供厨房设备的正常维修保养。
8.10. 免费提供乙方工作人员的工作餐及住宿。宿舍水电费有偿使用由乙方承担。
8.11. 提供厨房所用的水、电、燃气,费用由甲方承担。 8.12. 甲方负责提供乙方工作人员统一工作服装。
8.13. 甲方必须确保食物的质量,把住进货渠道及进货质量关,严禁购进变质变霉的食物,保证食用品的质量卫生,不得出售任何变质或受污染的食物。
8.14. 乙方人员的意外险由甲方负责购买。若乙方员工在正常情况下因工受伤,由甲方和保险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九、 乙方权利与义务
权利: 9.1.
乙方管理的员工,除工资外,在酒店内有权享受与其他员工同等待遇。
总厨师长等3名主要岗位(注明具体岗位)人员在餐饮淡季时,每人可享受一年一次为期15个日历天的年修假,报销3人一年一次往返机票。
9.2.
乙方有权自主聘用乙方管理的工作人员,但必须到甲方人事部门办理相
关手续并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得随意解聘获得甲方认可的总厨,厨师,在获得甲方同意并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可解聘。
9.3.
自行行使乙方管理人员的工资分配权,保证员工队伍稳定。
义务: 9.4.
根据厨房工作需要确定符合第二条的用工人选,按酒店人事管理规定履
行入职手续,遵守酒店相关管理制度,按甲方规定时间出勤。
9.5.
乙方所有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劳动部门指定医院(或防疫站)的体
检,并领取饮食行业健康证。
9.6.
建立并严格执行各项厨房管理制度,严格按酒店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实
施,特别是乙方需要建立消防、安全、卫生、出品、申购和验收各环节的责任人制度。
9.7.
乙方应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饭菜食品的卫生安全工作,厨房用品用具
严格实行一洗二过三消毒的规程,若发生责任事故,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有权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卫生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工作检查、监督。
9.8. 负责乙方工作人员的自身安全,因乙方原因造成他人伤害的负责赔偿。 9.9.
甲方有要求时,配合采购人员到市场购买原材料。
9.10. 承包结束时,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场地、设施、设备、用具等全部清还甲方,配合甲方完成清算工作。
十、 违约责任
10.1. 一方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守约方,违约方赔偿守约方一个月工作薪酬总额的违约金。在此期间,如乙方出现超出正常成本率的浪费,乙方承担成本价的五倍的违约金。
10.2. 一方违约,守约方在书面明确要求对方改正违约行为三次无效后,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而不需赔偿违约方任何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已发生的一切损失(不含预期损失)。
10.3. 甲方逾期支付乙方工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1‰支付违约金。 10.4. 因乙方厨房菜品质量问题,而遭到客人投诉、退菜时,此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承担该菜品售价50%;
10.5. 乙方应做好食品卫生工作,若因乙方原因问题造成客人食物中毒或受到防疫部门处罚,此损失由乙方全额承担;
10.6. 若因乙方原因引起甲方厨房火灾,此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10.7. 乙方应合理使用甲方厨房的设备及餐具,严格管理,不得人为损坏和丢失,否则按照甲方财务折旧余额进行赔偿或采购同等的设备进行赔偿。
10.8. 乙方人员需遵守甲方管理制度,如果乙方人员严重失职,对酒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给酒店造成损失时,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
10.9. 乙方人员离职,没有返还甲方的服装、办公用品等,乙方承担该物品原价的违约金并从工资内扣除。
10.10. 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户误餐或停餐,乙方承担该预期消费金额10%的违约金。
十一、 合同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甲方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仲裁。
十二、 其它
12.1. 双方员工应保持互相尊重、互惠互利、相互学习的态度,认真工作,若出现严重违纪,按照酒店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12.2. 承包期满时是否续约或提前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均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
12.3. 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为本合同附件。
12.4. 本合同如有遗漏和未完善之处,在补充协议中明确,补充协议作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5. 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乙方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20xx年餐厅劳动合同范本(四)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
地址: 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民政局的有关法规条文,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书,以供共同信守执行。
一、合同期限
1、根据甲方经营需要,现聘请乙方为本公司总经理,作为公司的营业运转管理工作;
2、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工资待遇
1、甲方每月支付给乙方的工资为人民币( )大写 为 税后工资 ,
2、甲方每月以5号为发放工资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或克扣乙方工资;
三、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告知乙方。
2、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公司的章程和职业道德。
3:乙方必须严格管理监督好酒楼各个部门的正常工作和日常工作安排。
4、甲乙应根据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和意外保险金
5、甲方应保障乙方在工作时间内的人身安全,乙方因工作负伤,甲方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乙方带薪医疗修养期,并应为乙方负责所有医疗费用。
四、休息、休假
1、乙方可按公司规定,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一日,如因工作需要,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甲方应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
2、乙方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如在法定节假日根据甲方需要继续工作,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加班补贴;
3、乙方工作满一周年可享受12天的带薪假期;。
六、解除劳动合同
1、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如甲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七、本合同期满前,甲乙双方提前30天协商劳动合同续签事宜,协商一致后续签劳动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20xx年餐厅劳动合同范本(五)
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因工作需要,招收 (以下简称乙方)为计时服务员。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自愿签定本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一、本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前100个工作小时为试用期。协议期满,经双方同意,可续签用工协议。
二、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卫生保健等规定,向乙方提供必须的工作条件,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具体工作时间由甲方预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遵守。
三、乙方应遵守甲方安全生产、劳动纪律等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务和各项考核指标。
四、劳动报酬:(元/小时)
见习服务员 元/小时
服务员 元/小时
资深服务员 元/小时
组长 元/小时
五、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负伤,经甲方调查确认后,由甲方负责治疗费。
六、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变更或解除。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1. 在协议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违反劳动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并经教育不改的;
3. 因疾病或其他原因乙方不能坚持或不能胜任正常工作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甲方违反协议,违反国家法规、法律,侵犯乙方合法权益。
九、乙方工作期间,甲方负责提供全套制服和系统培训。
十、若甲乙双方欲中断本协议,应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按《服务组手册》和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甲方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