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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决策,以确定投资所使用的核算方法(假定甲公司购入乙公司的股票):第一,甲公司购入乙公司证券是否为了对其实施重大影响?如果是,则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否,则考虑此证券是否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吗?第二,如果没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采用成本法核算;如果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考虑购入的证券是否可以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和交易性证券?第三,如果能够划分,则采用公允价值法;如果不能划分,则需要对证券重新分类后采用公允价值核算。以举例的形式阐述上述投资决策中所使用的核算方法:
例:甲公司2002年1月5日以现金50万元购入乙公司10万股普通股,每股5元,占乙公司总股份的20%.乙公司2002年初的净资产200万元,乙公司2002年净收益40万元,2002年12月31日支付现金股利60万元(每股1.2元)。2002年——2003年累计净收益150万元。
1、公允价值法
(1)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交易性证券,则使用公允价值法。一般说来,证券划分为交易性证券的前提是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因而假定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价分别是每股8元、6元。2004年1月20日出售此证券,收到现金60万元。则账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12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5)=300000元。账务处理为: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30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6)=200000元。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账户是虚账户,其余额反映在损益表中。
⑤2004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100000.
(2)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甲公司使用公允价值法
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会计分录同②。
⑥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200000.
(3)若美国公司购买证券后未进行分类,SFASNO.115规定每期末需对投资证券重新分类。若交易行证券转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损益表中已确认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不再调整,只是变更年度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化时变换账户名称。
⑨记录变更当年公允价值变化时,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⑩若可供销售证券划为交易性证券,则在变更年度应将已记录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通过下列分录转记到损益表中,并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300000,贷记:重新划分权益性证券已实现利得300000.hTtP://Www.XcHeN.COm.cn
2、若美国公司运用成本法,则对投资的核算如下: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因为2001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股利收入为400000×20%=80000元,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8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40000.
2003年乙公司未分配股利,甲公司不做帐务处理。
3、若美国公司选用权益法,则进行如下的投资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实现投资收益,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借记:现金2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120000.
期末,由于取得投资的成本高于在乙公司净资产中所占份额,应将此差额(50万-200万×20%=10万)分配给资产及商誉。假定8万分配给未记录商誉,摊销期限20年;2万元分配给低估的固定资产,摊销期限5年,会计分录为:借记:投资收益8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
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
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二、中国上市公司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我国上市公司对购入的权益性证券,按照下列投资决策选择投资核算方法:第一,投资权益性证券是否作为剩余资金存放形式,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如果是,则按短期投资核算,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如果否,则考虑投资是否是为了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第二,如果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权益法;如果不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1、购入的证券作为短期投资时,初始价值按成本计价,每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短期投资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1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短期投资120000.2002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8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003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6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③2004年处置此投资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短期投资38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2、若选用成本法,则进行下列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2002年12月31日,因为2002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000×20%=80000元,收到的股利小于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额(120000-80000=40000)冲减甲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账务处理为:借记:现金12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40000.
3、若选用权益法,则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月5日记录股权投资差额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0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确认实现的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每年摊销100000/10=10000元,借记: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1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
⑤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三、中美对权益性证券会计处理的异同
对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应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对投资收益的确认也分别采用这两种方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以下简称“《3号解释》”)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投资持有期间,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分别情况处理:(1)对属于因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产生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2)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其他因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得的部分,一般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对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3号解释》,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在财务与税务处理上均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不存在差异,而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确认方式则不同。准则是按权责发生制核算企业当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或损失,而税法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此是这样解释的:“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单纯的收付实现制,也就是说,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投资收益,这是税法与会计差异之一”(特殊情况除外)。对大多数企业而言,按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财税差异对企业的影响并不是很明显,但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当企业申请将利润汇出时,这个差异就是显而易见的了,因此企业对此应特别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在为这些企业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时也应注意这一点。
二、案例分析
A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2005年和2007年分别投资B、C公司,投资额为1500万元、1000万元,投资比例为55%和40%。根据会计准则规定,A公司账务处理采用权益法核算。
假设A公司2004年以前的利润已全部分配,不存在任何应调整的交易事项,截至2012年5月31日止,A、B、C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相关数据如表1、表2:
其他相关资料:
(1)2009年6月A公司做出利润分配决议:向外方投资者分配利润1600万元,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利润分配《专项审计报告》等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利润汇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34.20万元;
(2)2010年9月税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A公司2009年6月利润超额汇出173.50万元,对超汇利润归属于2008年度以后的追征10%企业所得税,并对追征的税款加收滞纳金。
(3)2012年6月A公司做出利润分配决议:向外方投资者分配利润1800万元,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利润分配《专项审计报告》等资料向税务部门申请利润汇出,税务部门经审查核定其实际可汇出数为1309.95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税务部门认为A公司利润超汇的依据是什么?税务部门核定A公司可汇出利润金额是否正确?
分析:
1.依据:(1)根据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根据《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可汇出利润金额计算是否正确
(1)2009年6月按税法规定可汇出的利润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2009年6月汇出的利润应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两个时段来计算
2004年至2007年自产的净利润:320+200+280+350=1150(万元)
可确认的投资收益(B公司2008年宣告分配2007年的股利):100×55%=55(万元)
2004年至2007年可确认利润应提取的法定公积金:(1150+55)×10%=120.50(万元)
2004年至2007年可确认的可供分配利润:(1150+55)-120.50=1084.50(万元)
2008年可确认的可供分配利润:[(380)+0]×(1-10%)=342(万元)
2004年至2008年可确认的可供分配利润:1084.50+342=1426.50(万元)
2008年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342×10%=34.20(万元)
(2)超汇利润计算
A企业按税法规定确认的2004年至2008年可供分配利润为1426.50万元,而企业利润分配汇出额为1600万元,超出税法认可的可供分配利润173.50万元,其中归属于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新增利润为102.50万元*,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10.25万元。
*说明:2008年以前A公司按权益法计算的投资收益合计126万元(4.95+27.60+93.45),实际宣告分配股利55万元,尚有71万元未分配,据此得出归属于2008年以后的利润为102.50万元(173.50-71)。
(3)2012年6月按税法规定可汇出的利润
A公司2009年至2011年自产的净利润:360+440+510=1310(万元)
可确认的投资收益(B公司宣告分配的股利):(200+600)×55%=440(万元)
可确认的投资收益(C公司宣告分配的股利):(50+100)×40%=60(万元)
2009年至2011年可确认的利润:1310+440+60=1810(万元)
2009年至2011年可确认利润应提取的法定公积金:1810×10%=181(万元)
2009年至2011年可确认的可供分配利润:1810-181=1629(万元)
2009年至2011年可确认的利润汇出数:1629-173.50*=1455.50(万元)
(*说明:2012年6月可供分配利润应扣减2009年7月已超汇的利润173.50万元,包括归属于2008年以前的累积未分配利润71万元以及归属于2008年以后的新增利润102.50万元)
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1629-71-102.50*)×10%=145.55(万元)
*说明:2010年税务检查已追征企业所得税,不再重复征税。
2012年6月实际可汇出数:1455.50145.55=1309.95(万元)
3.验证上述计算是否正确
(1)上述计算结果显示,A公司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供分配利润共计3055.50万元[(1426.50+1629)或(1600+1455.50)]已全部分配完毕(详见表三),但从表二的数据来看,A公司在2012年6月利润分配汇出后,可供分配利润尚有余额436.44万元(1891.94-1455.50),这436.46万元差异又是如何形成的呢?
①A公司按权益法计算的投资收益总额为1039.95万元;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股利总额为555万元,按权益法计算与按税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差额484.95万元;
②A公司已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总额为388.01万元;按税法计算可汇出利润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总额为339.50万元,两者差异48.51万元。
③上述两项差异形成可供分配利润尚有余额436.44万元(484.95-48.51)。
(2)A公司2008年以后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90万元(详见表3),其中:企业2009年利润汇出已缴税款34.20万元,2010年税务查补税款10.25万元,2012年利润汇出已缴税款145.55万元,合计已缴企业所得税190万元。
根据上述计算和验证结果来看,税务部门核定的利润汇出金额是正确并有依据的,但对2010年检查发现超汇利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因此,是否加收滞纳金应视责任而定。
作者单位:
关键词:投资 暂时性差异 所得税 会计处理
一、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暂时性差异
根据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长期股权投资可以财产转让收入或者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形式交纳企业所得税,由于长期股权投资在税法与会计核算上的差异,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为便于分析暂时性差异,本文将其分为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相关的暂时性差异和与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相关的暂时性差异。
(一)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相关的暂时性差异
通常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时,其计税基础与入账价值是一致的,不产生暂时性差异。但是在以下特定情形下,存在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
1.税收优惠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和实施条例第97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因此,该优惠条件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税前可扣除的金额,其计税基础大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存在暂时性差异。
2.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根据合并准则的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确认和计量,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1条规定,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其投资成本,因此,从投资企业的角度来看,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初始确认时,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是不相等的,存在暂时性差异。
(二)与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相关的暂时性差异
1.长期股权投资由于计提减值准备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会导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少,该部分不能减少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被税法认可,但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部分仍然包括已经计提的对应的减值准备。因此,在不考虑其它因素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会小于其计税基础,存在可抵扣差异。
2.“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初始入账价值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投资企业取得的对合营企业投资或对联营企业投资,当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调整增加营业外收入和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如果投资企业未来转让此长期股权投资,其计税基础仍是初始投资成本,从而产生暂时性差异。
3.“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损益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时,投资企业应按照其享有或分担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但未来投资企业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时,其允许抵扣的金额仍然是调整前的金额,从而导致暂时性差异的产生。
4.“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其他权益变动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按照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这导致调整后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相等,产生暂时性差异。
二、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所涉及的暂时性差异按照所得税准则,有两种会计处理方式: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其相关的暂时性差异在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时转回;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除“损益调整”对应的暂时性差异可能在被投资单位分配股利时转回外,其余部分也是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转回。但是投资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意图通常与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投资是不一样的,不是为了短期内出售或回购。比如,投资企业可能基于长期的经营战略,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仅没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打算,甚至在能够控制或者影响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时,也不要求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在这种情况下,既然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转回,为了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经营状况,所得税会计准则第12条和第14条规定,不确认此类暂时性差异。
(二)确认所得税影响
所得税准则规定,除上述不确认所得税影响的情形外,暂时性差异应当按以下原则确认所得税影响:交易影响了会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作为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交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其所得税影响计入所有者权益;与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调整购买日应确认的商誉或是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对控股合并而言,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是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被投资单位的相关资产、负债,它们的暂时性差异在合并报表中确认,由于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已经抵销,不存在确认所得税影响的问题;对新设合并、吸收合并,被投资单位已经撤销,不存在长期股权投资,当然也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因此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暂时性差异,只会确认为所得税费用或者计入所有者权益。
三、结束语
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关键是看投资企业未来是否有可能处置该项投资资产,而这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企业管理层和会计人员对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意图的主观判断。为了减少业务处理的主观性,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笔者建议我国能够出台更加具体的与投资相关的所得税处理规范,而且笔者相信这必将有助于推动我国会计准则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一、母子公司之间的一般关系
要掌握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其全资子公司享有的投资权益的原理,前提是必须明确母子公司之间的一般关系。A公司全额投资成立B公司,则A公司为B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作为母公司,A公司对B公司在经营方针、经营计划、人事任免等方面,依B公司的章程规定享有控制权或管理权。这种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是基于它们之间的投资关系而言的,并不意味着它们在法律人格和财产关系上是一体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母子公司均有法人资格,乃两个分别独立的法律人格。它们均可以各自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并应以其自有财产分别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在财产上,它们也是相互独立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之精神,独立财产是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基础,也是其取得法人资格的法律实体要件之一。不拥有独立财产的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就不具备法人的实体要件,不得具有法人资格。上例中,A公司的财产独立于B公司;其对B公司的投资(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后,不再负有以自己的财产清偿B公司债务的责任。B公司的财产亦独立于A公司。A公司的投资一旦到位,即已成为B公司的财产;此后在经营中累积起来的财产也属其自有财产。B公司对其自有财产享有法律规定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不能认为B公司的财产即A公司的财产;否则,无异于否认B公司的独立人格,将其降格为A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分公司)。因此,不能迳行执行子公司的自有财产用以清偿母公司债务。司法实践中有人认为,既然整个子公司都是由母公司投全资成立的,则子公司的一切均为母公司所有;因此,迳行执行全资子公司的财产清偿母公司的债务并无不妥。这种认识似是而非,在理论上站不住脚,在实践中十分有害。
在这个问题上,有必要正确把握母子公司与总分公司之间的不同。母子公司均为独立法人。而在总分公司中,只有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仅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由其经营管理的那部分财产应属总公司所有。因此,在执行中,如果总公司实际控制的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法院可以迳行执行其分公司的财产。
二、母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享有的投资权益与子公司自有财产之间的关系
母公司对其子公司享有的财产权益在学理上称作“投资权益”。所谓投资权益,是指投资人对其子公司因投资关系而享有的一切权利和利益,包括投资收益权、人事任免权、决定子公司合并、分立权、经营计划决策权和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能。在此,试分析母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享有的投资权益与子公司的自有财产之间的关系。
第一,母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享有的投资权益与子公司的自有财产是两个相离的财产集合(不存在交集)。母公司的投资权益独立地、完全地属于母公司所有。子公司的自有财产则为子公司独立所有,不得因其乃母公司全额投资开办而将其财产视为母公司所有;否则,就出现了“双重所有权”(同一宗财产上出现了两个完全所有权)的悖论。
第二,母公司对其子公司享有的投资权益并不表现为其对子公司财产的全部或特定部分享有所有权(直接支配权)。母公司享有的投资权益不能具体落实到子公司的实体财产上,尤其不能量化到子公司的每一宗具体财产上。也就是说,母公司不得因其对子公司享有的投资权益而主张子公司的全部财产或某特定财产为己所有或对其加以直接支配。
第三,母公司对其子公司享有的投资权益在一般条件下不具有有形财产的形态,而是以一种无形的权利(力)形态出现的。这种权利(力)具体体现在其对子公司的收益、决策、管理、(剩余财产)分配等行为之上和过程之中。但是,它在特定条件下(比如经过评估、转让后)能转换为母公司的货币财产。这种由投资权益转换而来的货币财产仍是母公司的财产,而非子公司的财产。
第四,母公司对其投资权益的转让不影响子公司的任何财产状况。母公司的投资权益转让后,对子公司的影响在于它的投资人(俗称“老板”)发生了变更,其财产状况不因此而受任何影响。也就是说,子公司的财产不因其母公司的投资权益的转让而发生相应的减损。原因正在于母公司的投资权益与子公司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相离的两个财产权益的集合,是截然不同的两个范畴。
母公司的投资权益与子公司的自有财产之间的上述关系表明,执行母公司的投资权益应当具有特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以对其子公司自有财产的直接执行代替甚至当作对母公司投资权益的执行。因为首先,迳行执行子公司的自有财产清偿母公司的债务,是对子公司独立人格和独立财产权的侵犯,应认定为错误的执行行为;子公司有权就此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当可成立。其次,迳行执行子公司的自有财产清偿母公司的债务,则子公司对其自身债务的一般担保财产会随之减少,有损子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再次,如果迳行执行子公司的自有财产清偿母公司的债务的做法合法化,将使子公司的资产状况和支付能力陷于一种经常性的不定状态,从而影响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市场交易的安全。
当然,如果母公司利用其全资子公司的法人资格这一面纱,将自己的良好资产通过各种手段转移至其全资子公司,以逃避债务,母公司的债权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否认该子公司的法人资格,从而直接执行其财产以清偿母公司的债务。我国目前尚无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英美法称“刺破公司的面纱”),而从经济生活和法院执行工作的内在需求来看,似有建立该制度的迫切要求。但必须明确的是,在未按法定条件和程序否认子公司的法人人格之前,不得迳行执行子公司的财产以清偿母公司的债务。
三、如何执行母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享有的投资收益权
投资权益包括多种权能,投资收益权即其中重要一种。在这里,投资权益是属概念;投资收益权是种概念,是指母公司对其子公司因投资关系而享有的参与利润分配并获取利润的权利。下面探讨如何执行投资收益权的问题。
投资收益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俗称“管理费”或“上交利润”等。投资收益的比例或数额、收取时间、收取方式等,均可在子公司的章程中加以规定。根据风险共担原则,一般约定投资收益为子公司可分配利润的一定比例;但现实生活中也有约定投资收益为一个固定数额的情形。
投资收益权的特点是具有“双重不确定性”。首先,投资收益权是一种可能的权利(即期待权)而非现实的权利,它能否实现具有不确定性。实际上,投资收益权能否实现取决于子公司是否盈利,是否有可分配利润。如果子公司盈利,有可分配利润,则母公司可依约定享有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权就成为现实的权利,法院可在该收益范围内予以执行。反之,如果子公司亏损,没有可分配利润,母公司则无从收益;其投资收益权仍为一种观念上的可能性的权利,而非现实性的权利,法院也就无从执行。
其次,投资收益的范围(或曰投资收益权实现的程度)具有不确定性。原因是子公司的盈利程度是不确定的。如果子公司盈利多,那么,在约定收益为一定比例的情况下,则母公司获取的收益额就较大;在约定收益为固定数额的情况下,则可全额支付母公司的收益。反之,如果子公司盈利少,则按比例的收益额就相应减少,而此时所谓的“固定数额”就有可能无法得到全额支付。
鉴此,法院在执行母公司(被执行人)对其全资子公司享有的投资收益权时,必须首先对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尤其是盈利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查,确定子公司是否盈利及其盈利的程度,进而确定母公司是否对子公司拥有现实的收益和收益的范围以及收益是否已经支付的事实。在现实收益且未支付的,该收益为母公司所有的财产,法院应裁定冻结该笔收益,并向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将该收益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子公司拒绝支付的,法院可在该收益的范围内迳行扣划子公司的存款或执行其他财产以清偿母公司的债务。冻结期间子公司擅自将收益交付被执行人的,法院应当首先责令其限期追回该收益;逾期未追回的,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该收益范围内执行其财产。母公司对子公司不享有现实收益的,法院不得迳行扣划子公司的存款或执行其他财产以清偿母公司的债务。
对母公司预期从其全资子公司应得的投资收益,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禁止到期后母公司从子公司提取,也禁止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到期后法院可从子公司提取,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四、如何执行母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享有的整体投资权益
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发现母公司在其全资子公司中无可供执行的收益或者执行投资收益仍不足以清偿母公司债务,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执行母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的整体投资权益。所谓整体投资权益,即系统意义上的投资权益,是投资收益权、管理权、人事任免权等权能要素的有机整体,而非这些个别权能要素的简单相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整体投资权益具有财产价值,经评估后可转换为货币财产形式且可以转让。对这种整体投资权益的价值评估是一个复杂的技术过程,因为它不仅涉及具体财产权利(如投资收益权)的金钱价值估量,还包括不具有直接财产性质的权利(如管理权、决策权、人事任免权等)的金钱价值估量。因此,按一般的、直观的思维习惯不易理解这种评估。但是,这种“不易理解”并不能妨碍这种评估的可行性和现实性。事实上,在现实经济生活和执行工作实践中,对整体投资权益的评估和转让早已屡见不鲜,譬如股权的评估和转让。股权乃投资权益的典型种类,母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享有的投资权益不妨理解为“百分之百的股权”。股权评估和转让的成功实践证明,对被执行人对其全资子公司享有的整体投资权益的评估和转让,也是完全可行的。
母公司的投资权益虽然与子公司的自有资产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但是,母公司投资权益的货币价值是以子公司资产的货币价值以及子公司的发展前景等为基础的。因此,对母公司的投资权益进行评估,需事先对子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评估。必须明确的是,子公司资产的评估价值仅为评估母公司投资权益的参考因素,而不是母公司投资权益的价值本身。
同时,由于子以司的资产价值是母公司的投资权益的价值基础之一,因此,必须防止子公司违法或明显不适当地处置其自有资产,通过釜底抽薪的手法,导致投资权益的“空壳化”。鉴此,法院在冻结母公司的投资权益时,必须同时向其全资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对其科以不得违法或不适当地处分资产的义务,并对其日常经营行为特别是大宗资产处置行为施以有效监管。
投资权益经评估确价后,其转让应当依何种程序进行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对此加以了明确。根据该规定第53条,对被执行人在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时,应当通知该法人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的投资权益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执行人也不得转让其被冻结的投资权益。又根据该规定的第54条,被执行人在其独资开办的法人企业拥有的投资权益被冻结后,法院可以直接裁定予以转让,以转让所得清偿其对申请执行人的债务。
投资移民作为一种投资理财、规划未来的方式,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稳健的市场。由于各国移民政策趋于稳定,多年来,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美国等移民目的国一直被投资者视为投资海外的佳选。数据显示,在投资移民的申请人数中,女性呈逐年增多的趋势。那么,在全球热门的投资移民国家以及地区中,哪些是最适宜女性的呢?
NO 1加拿大
在投资移民过程中,影响女性决策的三大因素分别是教育制度、社会福利、自然环境。另外,移民之后的就业前景也是女性所看重的。基于以上几点,加拿大当之无愧地排在适宜女性投资移民的国家之首。
加拿大素以优良的生活品质著称,在“全球最适合居住的城市”中,加拿大多个城市榜上有名。从百万人口的大都会,到风景如画的田园乡间,都为女性提供了完美的生活空间。同时,作为经济大国,女性在加拿大的就业空间也较为宽泛。
NO 2美国
有调查显示,如果有机会实现移民梦,全球将有约16%的成人希望永久迁移到国外,其中美国是最热门的移居目的国。“美国梦”在全世界范围内都有着巨大的感召力,无对是对男性,还是对女性。
NO 3澳大利亚
2009年,一部制作精良的《澳洲乱世情》的热映,获得了女性观众的一致好评。令全球女性观众如痴如醉,不仅仅是片中男女主角的爱情故事,还有通过大荧幕展现出来的澳大利亚令人难以置信的美丽风光。
作为全球移民国家之一,澳大利亚自然环境优美,社会治安良好,被公认为是适合居住的清洁、安全、发达的现代化国家。同时,澳大利亚优越的商业环境、高品质的生活质量以及高福利的国家政策,无不吸引着女性投资移民者。
NO 4英国
英国一直以其悠久的历史、贵族的传统、优雅的精神闻名于世。拥有皇族血脉,流传英伦传奇的国度,无处不充满着神秘,仅仅追寻王妃的足迹就足以令人向往不已。英国作为国际金融贸易中心,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完美交融的和谐国度,也倍受女性投资移民者青睐。
NO 5马来西亚
阳光充足、气候宜人的马来西亚,是世界各地游客向往的海洋度假胜地,也是女性休闲养生的天堂。马来西亚政府2002年推出“第二家园”移民计划以来,以其明媚旖旎的自然风光、良好的社会治安、较低的生活成本、完备的教育体系,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大陆申请者。(茗贺)
美移民团体斥奥巴马移民政策比布什还差
来自全美的移民团体不久前在华盛顿向奥巴马总统及国会大声抗议,指奥巴马背叛当初竞选承诺,全美移民已失去耐性。移民团体谴责奥巴马政府的移民政策,“比布什总统任内还差”。他们指控移民当局仅2009年就遣返了38.7790万人,比前一年布什总统遣返的26.4503万人还要多。
移民团体表示,正在改变策略,不再苦等奥巴马政府的行动。移民团体日前联合在华盛顿全国记者俱乐部举行记者会,对奥巴马及国会发出警告,要求停止遣返无证件移民,要求白宫定出改革移民法案时间表,而且不要视西语裔小区的支持为理所当然。
洛杉矶人道移民权益联盟执行主任安吉莉卡・萨拉斯表示,奥巴马总统上任后,大家已经等了一年多,现在处理全面移民改革法案的窗口即将关闭。她呼吁奥巴马总统立即停止遣返无证件移民,通过全面移民改革法案。(综新)
中国团队游客四月起可赴朝旅游
国家旅游局日前消息,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和密克罗尼西亚联邦已成为中国公民组团出境旅游目的地。从4月12日起,中国旅游团队可前往上述两国旅游。
中方组团社向朝鲜驻华使领馆申请签证时需提供下列文件有旅行社授权的代表人签名的旅行社公函、旅游团名单、旅游者本人签名的《签证及旅游签证申请表》、旅游者的有效护照。密克罗尼西亚联邦为中国旅游团队提供落地签证。(鑫焱)
美2011年度H1B短期工作签证4月起开始接受申请
美国联邦移民局日前消息,2011会计年度的H1B短期工作签证,将于4月1日开始接受申请。
新会计年度的H1B将有6 5万个新名额。另外,硕士及以上学位还有2万个H1B的名额。申请延长H1B期限及换工作者,则不受配额限制。申请在高等教育学府、相关非营利组织、相关非营利政府研究机构工作的H1B,也不受配额限制。
2011会计年度是从今年10月开始,如果H1B获得批准,可合法开始工作时间将为10月1日。由于经济不景气,本会计年度的H1B申请案已大幅减少。(译文)
入籍英国移民人数暴增学生签证现“井喷”
新的统计数据显示,去年入籍英国的人数同比激增58%,共有近20.4万名外国人获得英国护照。入籍人数激增或许与英国计划实施更严格的移民政策有关。
此外,去年获得英国永久居留权的人数也增长30%,约达20万。令人费解的是尽管英国经济因为金融危机陷入萧条,因工作目的来英国的外籍人持续增加至8 1万。此前两年这一数据分别为6万和3.7万人。
英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还显示,英国实施的签证打分制度并没有阻挡外国学生来英国,去年获得学生签证的人数达到创纪录的约27.4万人。其中,2009年最后3个月的学生签证发放出现“井喷”,暴增92%,接近6.2万个。显,移民在工党政府的执政期内已完全失控。英国有200万人因为经济衰退而失业,但工作签证数量持续增加,英国工作给英国人的口号只是一纸空谈。”(小强)
哈萨克斯坦签证出新规
中国外交部网站日前提示,哈萨克斯坦自2010年3月1日起实行新的签证发放条例。与原条例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一,除应哈国家机关、驻哈外交使团、领事机构、国际组织邀请所持的商务签证到期后可办延期外,应哈法人邀请所持的商务签证不予延期。对因私签证、旅游签证和过境签证均不予延期。
二,除因私旅行外,邀请机构可直接向哈外交部提出办理邀请函的申请,无需征得移民部门同意。首次推出90天有效3次出入境的因私和旅游签证。
三,增加“出境签证”。主要针对在哈长期定居并且打算离哈赴其他国家定居者,同时,对在哈境内丢失护照等旅行证件者及在哈被判刑期满离境或被驱逐出境者,也签发出境签证。(蜜儿)
外交部提醒:中国公民通过正规渠道申请赴加蓬签证
据中国外交部网站消息,根据加蓬移民部的规定,除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外,申办加蓬签证均须事先向加移民部申请入境许可,获得入境许可号后才能办理签证。
近来,已多次发生中国赴加人员因所持加签证无移民部入境许可号受阻的情况。特此提醒中国公民通过正规渠道申请赴加签证,取得签证时务必确认签证上已有加蓬移民部的入境许可号,以免入境受阻。(艳红)
白俄罗斯调整签证类别
白俄罗斯从今年起调整签证类别,调整之后的签证种
类为
(1)B类过境签证,有效期为1年,可办理一次、两次或多次过境,每次可停留48小时。
(2)C类短期签证。有效期为3个月,分为一次、两次或多次入境,最长可停留90天。
(3)D类长期签证。为1年多次入境签证,最长可停留90天。
赴白学习、工作人员可持短期签证入境,再向当地相关部门申请居留许可。(纷芳)
汤加签证信息
汤加外交部日前发出公告,汤加就业和商务许可申请人必须在抵达汤加之前在境外提出相关申请,申请时需提供汤加外交部移民局要求的所有文件(有关文件要求将随时更新)。如获批准,申请人可向移民局申请授权文件,可持单程机票赴汤加,落地汤加时可获发停留期1个月的访问签证,在获发就业或商务许可之前,不得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
另外,办理汤加签证,一般需要准备好以下资料,
1.用英文填写汤加王国入境许可申请表,可以别人代填,但需要本人签字。
2.提供本人近期护照照片1张。
3.必须书面说明访问汤加王国的目的、停留时间,如探亲访友,需要对方的邀请信,如果旅游需要提供汤加王国当地旅行社的旅游安排及酒店订单。官方访问需要提供照会。
4.提供中国――汤加王国之间的往返机票订单。
5.提供护照信息页复印件,护照有效期应在6个月以内。
6.需要提供银行开具的存款证明,证明在汤加王国停留期间每天应有不少于150美元的资金。
7.提供无刑事犯罪公证书。
签证申请人需要提供真实有效信息,汤加王国移民局将对所提供信息进行核实。(小雪)今年各国投资移民项目大比拼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各国政府都瞄准了投资移民这块“大蛋糕”。利用“投资热钱”来摆脱“危机阴影”这一良策,无疑成为各国的共识,今年依旧将是投资移民大热的一年。那么,各国投资移民各具什么优势呢?下面就按照这些热门项目的“吸金度”――所需投资额来排序并一一分析、比对。
新加坡投资移民
投资额度:A.100万新币(约485万RMB)设企业;B.150万新币(约726万RMB)投资基金C.200万新币(约970万RMB)投资基金、房产。
吸金指数(所有评比满级为5颗星)
安全指数
受欢迎度
申请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企业主,提供3年的审计报告。
专家点评:新加坡凭借其自身优美环境、华人众多、无移民监、无年龄限制等优势,近几年在国内的投资移民项目中悄然升温。但是由于新加坡项目的门槛比较高,申请人必须为企业主,最低也要投资100万新币,并且申谙人为了避免开设企业,大多是选择150万新币投资基金,所以新加坡项目并不适合所有的移民申请人。
当然,新加坡投资移民的优势还是十分诱人的,最突出的便是无移民监,办理手续简单(周期3―6个月)这两项,并且新加坡护照150多个国家免签,在世界各地都很受欢迎。鉴于以上几点,一些有实力的申请人还是可以考虑一下的。
香港投资移民
投资额度:650万港币(约572万RMB)
吸金指数:
安全指数:
受欢迎度:
申请条件:1.申请人年满侣18周岁,有经济能力,且在申请前后都没有不良记录;2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于650万港元的净资产:3.在香港至少投资650万港元,可投资于房地产、股票、债券、存款证等:4连续在香港居住7年以上,便可申请香港居留权,申请者不能在7年内将投资以任何方式抵押给银行或其它机构,抽取资金离开香港,否则很可能被终止移民资格。
专家点评:香港投资移民项目同新加坡投资移民项目有很多相似之处,也经常有人拿这两个项目作比对。例如申请周期短(香港为10―12个月)、投资额比较接近、同大陆文化无太大差异等方面。相对来说,香港投资移民项目最大的优势是没有管理经验的要求,并且学历、语言等方面也没有什么限制,还可以向香港政府申请豁免移民监,作为中国的一部分,香港同大陆的联系程度也是其他国家无法比拟的。
美国EB-5投资移民
投资额度:A.50万美元(约340万RMB)投资到政府批准的“中心地区”;B.100万美元(约680万RMB)在美国任何地方投资。
吸金指数:
安全指数:
受欢迎度:
申请条件:1.申请人必须年满21岁:2.申请人不必有任何学历、语言、经商或工作经验的背景,3.申请人必须拥有50万以上美金的现金(不须由申请人本身能力所累积取得,赠与、继承等方式亦都可以,但必须是取自合法正当的途径)。
投资方式:1.在美国任何地方投资100万美元并至少雇请10位雇员;2在国家认可的目标就业地区(TEA)投资50万美元并至少雇请10位雇员:3.在经政府批准的“地区中心”投资50万美元,5年投资期满,投资人取回投资金额。
专家点评:EB-5项目有着对申请人无学历、语言、年龄及商业背景的要求,同时受市场炒作的影响,在去年表现的异常抢眼。但是在此也要提醒申请者,不要因为美国的诱惑力而忽略项目本身的巨大风险。EB-5项目要求投资人先对某个项目投资50万美金,再准备材料进行移民申请,这期间没有政府的担保,完全属于个人的投资行为。而且开始只是获得两年有条件的签证,需要再次提出申请并满足条件才可获得绿卡。所以希望申请人在选择过程中慎重考虑,经过多方比较之后再做决定。
加拿大投资移民
投资额度:A.12万加币(约77万RMB)利息支付给加拿大政府指定并担保的基金;B.40万加币(约258万RM8)投资向加拿大政府指定并担保的基金,5年后无息返本。
吸金指数:
安全指数:
受欢迎度:
申请条件:1.拥有80万加币以上净资产:2.具有两年以上全面的工商管理经验:3.向加拿大政府指定并担保的基金投资40万加币,投资期为5年。
专家点评:加拿大作为目前最大的移民接收国,其投资移民项目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它的投资款是政府担保,并且在申请成功之后才进行投资行为,资金上不存在任何风险,并且还具有一人申请全家移民、对申请人无学历和语言能力要求、投资人落地加拿大后有权选择是否在加拿大做生意、享受加拿大全部福利等方面的优势。
澳大利亚163类商业移民
投资额度赴澳经营企业,年度营业额不少于40万澳元(约240万RMB)
吸金指数:
安全指数:
受欢迎度:
申请条件:1.55岁以下。2.163A(企业主):在提交申请前的4年中有两年所经营的企业的年度营业额达到30万澳币,并且在该企业中拥有至少10%的股份,163B(高级管理人员)具备3年大专的学历或者拥有5年的管理经验,在提交申请前的5年中有3年所经营的企业年度营业额达到100万澳币。3.家庭净资产达到25万澳币(包括银行存款、房产、股票债券、公司资产或其他资产)。4.抵澳后创立/收购/入股企业,参与企业的直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