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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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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性投资

权益性投资范文第1篇

    一、美国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决策,以确定投资所使用的核算方法(假定甲公司购入乙公司的股票):第一,甲公司购入乙公司证券是否为了对其实施重大影响?如果是,则采用权益法核算;如果否,则考虑此证券是否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吗?第二,如果没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采用成本法核算;如果有确定的公允价值,则考虑购入的证券是否可以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和交易性证券?第三,如果能够划分,则采用公允价值法;如果不能划分,则需要对证券重新分类后采用公允价值核算。以举例的形式阐述上述投资决策中所使用的核算方法:

    例:甲公司2002年1月5日以现金50万元购入乙公司10万股普通股,每股5元,占乙公司总股份的20%.乙公司2002年初的净资产200万元,乙公司2002年净收益40万元,2002年12月31日支付现金股利60万元(每股1.2元)。2002年——2003年累计净收益150万元。

    1、公允价值法

    (1)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交易性证券,则使用公允价值法。一般说来,证券划分为交易性证券的前提是有容易确定的公允价值,因而假定2002年12月31日、2003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价分别是每股8元、6元。2004年1月20日出售此证券,收到现金60万元。则账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12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5)=300000元。账务处理为: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30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公允价值的变化额为100000×(8-6)=200000元。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或损失账户是虚账户,其余额反映在损益表中。

    ⑤2004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100000.

    (2)若甲公司将购入乙公司股票划分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甲公司使用公允价值法

    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会计分录同②。

    ⑥2002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300000,贷记: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300000.

    ⑦2003年12月31日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每期末未实现的持有利得/损失,在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的累计其他综合收益中反映。

    ⑧2003年1月20日出售证券时,借记:现金600000,借记: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1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证券销售已实现利得200000.

    (3)若美国公司购买证券后未进行分类,SFASNO.115规定每期末需对投资证券重新分类。若交易行证券转为可供销售的证券,则损益表中已确认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不再调整,只是变更年度证券的公允价值变化时变换账户名称。

    ⑨记录变更当年公允价值变化时,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20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00000.

    ⑩若可供销售证券划为交易性证券,则在变更年度应将已记录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的未实现持有利得/损失通过下列分录转记到损益表中,并记录公允价值变化。借记:未实现的持有损失/损失300000,贷记:重新划分权益性证券已实现利得300000.hTtP://Www.XcHeN.COm.cn

    2、若美国公司运用成本法,则对投资的核算如下: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因为2001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股利收入为400000×20%=80000元,借记:现金120000,贷记:股利收入8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40000.

    2003年乙公司未分配股利,甲公司不做帐务处理。

    3、若美国公司选用权益法,则进行如下的投资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会计分录同①

    2002年12月31日实现投资收益,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2002年12月31日取得股利时,借记:现金20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120000.

    期末,由于取得投资的成本高于在乙公司净资产中所占份额,应将此差额(50万-200万×20%=10万)分配给资产及商誉。假定8万分配给未记录商誉,摊销期限20年;2万元分配给低估的固定资产,摊销期限5年,会计分录为:借记:投资收益8000,贷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8000.

    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

    借记:普通股票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二、中国上市公司对权益性证券投资的会计处理

    我国上市公司对购入的权益性证券,按照下列投资决策选择投资核算方法:第一,投资权益性证券是否作为剩余资金存放形式,不以控制被投资单位为目的?如果是,则按短期投资核算,取得时按成本计价,期末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如果否,则考虑投资是否是为了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第二,如果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权益法;如果不是为了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1、购入的证券作为短期投资时,初始价值按成本计价,每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短期投资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1年12月31日收到股利时,借记:现金120000,贷记:短期投资120000.2002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8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003年12月31日成本(每股5元)低于市价(每股6元),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③2004年处置此投资时借记:现金600000,贷记:短期投资38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2、若选用成本法,则进行下列核算:

    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2002年12月31日,因为2002年度乙公司的净收益400000元小于支付得股利600000元,所以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400000×20%=80000元,收到的股利小于确认的投资收益的差额(120000-80000=40000)冲减甲公司的初始投资成本。账务处理为:借记:现金12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40000.

    3、若选用权益法,则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如下:

    ①2002年1月5日取得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500000,贷记:现金500000.

    ②2002年1月5日记录股权投资差额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投资成本)100000.

    ③2002年12月31日确认实现的投资收益,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80000贷记:投资收益80000.

    ④2002年12月31日,股权投资差额按10年摊销,每年摊销100000/10=10000元,借记: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差额摊销10000,贷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股权投资差额)10000.

    ⑤2003年12月31日应确认投资收益为(1500000-400000)×20%=220000,账务处理为:借记: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220000,贷记:投资收益220000.

    三、中美对权益性证券会计处理的异同

权益性投资范文第2篇

对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应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取得等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对投资收益的确认也分别采用这两种方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以下简称“《3号解释》”)规定,“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再划分是否属于投资前和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利润。”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投资持有期间,随着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的变动相应调整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分别情况处理:(1)对属于因被投资单位实现净损益产生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动,投资企业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2)对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其他因素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或应分担的份额,增加或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利润或现金股利时,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分得的部分,一般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对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3号解释》,长期股权投资按成本法核算的投资收益在财务与税务处理上均按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不存在差异,而按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收益确认方式则不同。准则是按权责发生制核算企业当年应享有的投资收益或损失,而税法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对此是这样解释的:“税法上对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确认已偏离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但又不是单纯的收付实现制,也就是说,税法上不确认会计上按权责发生制核算的投资收益,这是税法与会计差异之一”(特殊情况除外)。对大多数企业而言,按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财税差异对企业的影响并不是很明显,但对外商投资企业来说,当企业申请将利润汇出时,这个差异就是显而易见的了,因此企业对此应特别关注,会计师事务所在为这些企业出具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时也应注意这一点。

二、案例分析

A公司系外商独资企业,2005年和2007年分别投资B、C公司,投资额为1500万元、1000万元,投资比例为55%和40%。根据会计准则规定,A公司账务处理采用权益法核算。

假设A公司2004年以前的利润已全部分配,不存在任何应调整的交易事项,截至2012年5月31日止,A、B、C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相关数据如表1、表2:

其他相关资料:

(1)2009年6月A公司做出利润分配决议:向外方投资者分配利润1600万元,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利润分配《专项审计报告》等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利润汇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34.20万元;

(2)2010年9月税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A公司2009年6月利润超额汇出173.50万元,对超汇利润归属于2008年度以后的追征10%企业所得税,并对追征的税款加收滞纳金。

(3)2012年6月A公司做出利润分配决议:向外方投资者分配利润1800万元,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利润分配《专项审计报告》等资料向税务部门申请利润汇出,税务部门经审查核定其实际可汇出数为1309.95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税务部门认为A公司利润超汇的依据是什么?税务部门核定A公司可汇出利润金额是否正确?

分析:

1.依据:(1)根据税法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根据《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规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可汇出利润金额计算是否正确

(1)2009年6月按税法规定可汇出的利润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2009年6月汇出的利润应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两个时段来计算

2004年至2007年自产的净利润:320+200+280+350=1150(万元)

可确认的投资收益(B公司2008年宣告分配2007年的股利):100×55%=55(万元)

2004年至2007年可确认利润应提取的法定公积金:(1150+55)×10%=120.50(万元)

2004年至2007年可确认的可供分配利润:(1150+55)-120.50=1084.50(万元)

2008年可确认的可供分配利润:[(380)+0]×(1-10%)=342(万元)

2004年至2008年可确认的可供分配利润:1084.50+342=1426.50(万元)

2008年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342×10%=34.20(万元)

(2)超汇利润计算

A企业按税法规定确认的2004年至2008年可供分配利润为1426.50万元,而企业利润分配汇出额为1600万元,超出税法认可的可供分配利润173.50万元,其中归属于2008年及以后年度的新增利润为102.50万元*,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10.25万元。

*说明:2008年以前A公司按权益法计算的投资收益合计126万元(4.95+27.60+93.45),实际宣告分配股利55万元,尚有71万元未分配,据此得出归属于2008年以后的利润为102.50万元(173.50-71)。

(3)2012年6月按税法规定可汇出的利润

A公司2009年至2011年自产的净利润:360+440+510=1310(万元)

可确认的投资收益(B公司宣告分配的股利):(200+600)×55%=440(万元)

可确认的投资收益(C公司宣告分配的股利):(50+100)×40%=60(万元)

2009年至2011年可确认的利润:1310+440+60=1810(万元)

2009年至2011年可确认利润应提取的法定公积金:1810×10%=181(万元)

2009年至2011年可确认的可供分配利润:1810-181=1629(万元)

2009年至2011年可确认的利润汇出数:1629-173.50*=1455.50(万元)

(*说明:2012年6月可供分配利润应扣减2009年7月已超汇的利润173.50万元,包括归属于2008年以前的累积未分配利润71万元以及归属于2008年以后的新增利润102.50万元)

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1629-71-102.50*)×10%=145.55(万元)

*说明:2010年税务检查已追征企业所得税,不再重复征税。

2012年6月实际可汇出数:1455.50145.55=1309.95(万元)

3.验证上述计算是否正确

(1)上述计算结果显示,A公司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可供分配利润共计3055.50万元[(1426.50+1629)或(1600+1455.50)]已全部分配完毕(详见表三),但从表二的数据来看,A公司在2012年6月利润分配汇出后,可供分配利润尚有余额436.44万元(1891.94-1455.50),这436.46万元差异又是如何形成的呢?

①A公司按权益法计算的投资收益总额为1039.95万元;被投资企业宣告分配股利总额为555万元,按权益法计算与按税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差额484.95万元;

②A公司已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总额为388.01万元;按税法计算可汇出利润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总额为339.50万元,两者差异48.51万元。

③上述两项差异形成可供分配利润尚有余额436.44万元(484.95-48.51)。

(2)A公司2008年以后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90万元(详见表3),其中:企业2009年利润汇出已缴税款34.20万元,2010年税务查补税款10.25万元,2012年利润汇出已缴税款145.55万元,合计已缴企业所得税190万元。

根据上述计算和验证结果来看,税务部门核定的利润汇出金额是正确并有依据的,但对2010年检查发现超汇利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加收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因此,是否加收滞纳金应视责任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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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性投资范文第3篇

关键词:投资 暂时性差异 所得税 会计处理

一、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暂时性差异

根据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长期股权投资可以财产转让收入或者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形式交纳企业所得税,由于长期股权投资在税法与会计核算上的差异,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暂时性差异。为便于分析暂时性差异,本文将其分为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相关的暂时性差异和与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相关的暂时性差异。

(一)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相关的暂时性差异

通常长期股权投资初始确认时,其计税基础与入账价值是一致的,不产生暂时性差异。但是在以下特定情形下,存在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

1.税收优惠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企业所得税法第31条和实施条例第97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因此,该优惠条件增加了长期股权投资税前可扣除的金额,其计税基础大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存在暂时性差异。

2.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根据合并准则的规定,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的份额确认和计量,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1条规定,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是其投资成本,因此,从投资企业的角度来看,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初始确认时,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是不相等的,存在暂时性差异。

(二)与长期股权投资后续计量相关的暂时性差异

1.长期股权投资由于计提减值准备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准备会导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少,该部分不能减少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被税法认可,但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其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部分仍然包括已经计提的对应的减值准备。因此,在不考虑其它因素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会小于其计税基础,存在可抵扣差异。

2.“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初始入账价值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投资企业取得的对合营企业投资或对联营企业投资,当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应调整增加营业外收入和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如果投资企业未来转让此长期股权投资,其计税基础仍是初始投资成本,从而产生暂时性差异。

3.“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损益调整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当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或发生净亏损时,投资企业应按照其享有或分担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但未来投资企业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时,其允许抵扣的金额仍然是调整前的金额,从而导致暂时性差异的产生。

4.“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由于其他权益变动产生的暂时性差异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应按照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相应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资本公积,这导致调整后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相等,产生暂时性差异。

二、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的会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所涉及的暂时性差异按照所得税准则,有两种会计处理方式: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不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其相关的暂时性差异在处置该项长期股权投资时转回;采用“权益法”核算时,除“损益调整”对应的暂时性差异可能在被投资单位分配股利时转回外,其余部分也是在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转回。但是投资企业持有长期股权投资的意图通常与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投资是不一样的,不是为了短期内出售或回购。比如,投资企业可能基于长期的经营战略,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仅没有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打算,甚至在能够控制或者影响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时,也不要求被投资单位分配现金股利。在这种情况下,既然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转回,为了确保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经营状况,所得税会计准则第12条和第14条规定,不确认此类暂时性差异。

(二)确认所得税影响

所得税准则规定,除上述不确认所得税影响的情形外,暂时性差异应当按以下原则确认所得税影响:交易影响了会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的,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作为利润表中所得税费用;交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其所得税影响计入所有者权益;与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应调整购买日应确认的商誉或是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对控股合并而言,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是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被投资单位的相关资产、负债,它们的暂时性差异在合并报表中确认,由于相关的长期股权投资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已经抵销,不存在确认所得税影响的问题;对新设合并、吸收合并,被投资单位已经撤销,不存在长期股权投资,当然也不存在暂时性差异,因此确认长期股权投资涉及的暂时性差异,只会确认为所得税费用或者计入所有者权益。

三、结束语

根据我国现行会计准则,与长期股权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是否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关键是看投资企业未来是否有可能处置该项投资资产,而这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企业管理层和会计人员对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意图的主观判断。为了减少业务处理的主观性,提高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笔者建议我国能够出台更加具体的与投资相关的所得税处理规范,而且笔者相信这必将有助于推动我国会计准则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权益性投资范文第4篇

关键词:股权制衡;公司投资;道德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192(2009)03-0065-06

AModel ofOwnership Control and Corporate Investment

CAOShu-jun,LIUXing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Chongqing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44, China )

Abstract:In the past decade, more researches are gathered on the effect of ownership structure, especially when there exists multiple shareholders. This paper conceives a principle-agency model to describe the behavior of both the monitoring and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We detail the contract with witch the agency-controlling shareholder would chose the optimal effort and investment. We get the upper line of the control share, and with moral hazard, there is a lower marginal output of capital, and the optimal structure is associated with marginal output and marginal cost of effort, the monitoring cost is associated with the private benefit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Key words:ownership control; corporate investment; moral hazard

1 引言

在Modigiani和Miller[1]所描述的完美世界里,企业的投资决策取决于项目的净现值,相应的,企业的投资支出总额也由企业所面对的投资机会集所决定,与其他因素无关。然而回到现实世界里,研究者们普遍认为企业的资本投资决策将深受信息和问题的影响[2]。

问题对公司投资决策的影响机制研究早先是围绕着经理层的私人成本和私人收益展开的,因为对现在企业而言,通常认为公司投资项目的选择和执行属于企业经理人的专业领域,股东通过特定的企业机制如董事会及其相关委员会、股东大会等对其行为和结果予以奖励或惩罚,从而保证经理人按照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从Berle和Means[3]开始,研究企业理论的学者们都认为现代公司的股权结构分散,每个股东只拥有公司很小的股权比例,这使得单个原子股东既没有动力去直接监督公司经理,也没有办法保证经理的行为能够使股东利益最大化。于是在这个假定下展开的讨论,更多的是关注股权分散结构下的内部控制人的行为及其产生的股东―经理间的一类成本问题,如Jensen和 Meckling[4]等。公司股权高度分散会导致较高的成本,Grossman和Hart[5]认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小股东出于对监督成本的规避从而更愿意采取搭便车的行为。

随着对公司治理的认识加深,人们逐渐意识到大股东在公司治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缺乏大股东制约和监督的情况下,Jensen[6]认为,经理会偏好于“帝国大厦”的建立,从而导致过度投资。Shleifer和Vishny[7]提出由于大股东在企业中具有较大的利益和不能分散的风险,因而更有动力监督经理行为,以缩小经理目标与股东目标的差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带来的成本。理论上认为这是由于大宗股权会带来控制权的共享收益(shared benefits)和私人收益(private benefits),前者源于大宗股权所带来的决策权利与财富效应的搭配能使得企业的产出更为有效,从而提升企业价值。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随着所有权比例的上升,大股东会有更大的动力来增加公司价值。如果小股东能够分享由此产生的现金流量,那么就出现控制权共享收益,但是大股东同样有动力利用投票权力来消耗公司资源,比如生产上的协同效应,跟其他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等,实现其私人收益。La Porta等[8]证实存在着不少只有一个大股东或一个股东集团控制着的公司,作为发起人的控股股东始终控制着上市公司,其不仅有动力选择经理,更多的时候还要直接管理公司。这种情况下,公司存在的主要利益冲突将是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存在着将公司利益转化为控股股东的私人利益。Mork、Shleifer 和Vishny[9]的研究也表明大股东的存在会在一定程度上遏止经理人的过度投资偏好,但是更多的是大股东会影响甚至决定公司的投资决策,使其获得控制权收益和构成对小股东事实上的掠夺,从而形成了控股股东与小股东间的二类成本问题,并引发了大量的关于大股东对小股东利益侵占与掠夺及对其监督控制的研究,如Maug[10], Burkart、Gromb和 Panunzi[11]等。

上个世纪末以来,人们逐渐认识到多个大股东间的制衡在减少经理的私人收益的同时, 还有助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12],实证研究也表明在世界不少地方广泛存在持股比例可以影响到第一大股东决策的第二大股东,如Laeven和Levine[13]等,这说明了在全球多个大股东相互影响的制衡的股权结构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事实。于是股权制衡形成的机理及其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受到学术界越来越多的关注。Pagano和Roell[14]证明,公司存在多个大股东不仅能够有效监督经理,而且股东间的相互制衡,还能减少控股股东的控制权私人收益。Bennedsen和Wolfenzon[15]分析了非上市公司间多个大股东间的合作博弈对股权制衡效应的影响,Bloch和Hege[16]认为存在两个大股东基于对投票权的竞争最终会降低对公司控制权私人收益的侵占。这些为数不多的理论模型更多讨论的都是给定股权结构下,多个大股东存在时的制衡机理及其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当存在多个股东的情况下,Gomes和Novaes[12]首次分析了内部人和外部人对投资项目的风险和价值有不同的评估时,控制型股权结构和制衡型股权结构的相机选择问题。

在公司层面的投资决策中,目前研究大部分基于内外资金成本差异或经理的成本问题[2],少见讨论股权结构对投资行为的影响,至于存在多个大股东时的公司投资决策研究尚未多见。作为现代企业理论的核心之一,产权结构(股权结构)是公司治理的重点领域,股权结构或控制权比例如何确定,有无控制权比例上限?给定存在控股股东时,其他大股东是如何监督控股股东投资行为并影响公司投资产出效率?本文将尝试建立一个标准的道德风险模型以刻画监督股东在面对控股股东的信息优势时,如何通过合约的设计,影响控股股东的投资决策,最终达到利益的制衡,从而回答上述问题。

2 模型框架

2.1 基本模型

假设一个公司不进行投资或融资活动时,发起人股东为风险中性的单一股东,其具有的初始财富价值w0引起的保留效用为u,现有一投资项目需要资金最高为I,为实施该项目,他必须向其他同样风险中性的投资者融资I0=I-w0,同时释放部分股权,但自己在股权融资以后仍保留对企业的控制地位,持有股权比例为α。参与融资的投资者为小股东,拥有股权比例为1-α,0

大股东实际控制企业,具有信息优势并负责整个投资项目的运作与完成,我们称之为控制股东。该项目的产出现金流或产出函数为f=f(I,e1),其中I为投资额度I∈(0,I),e1为控制股东的努力水平,我们设其在[0,1]上连续,该努力程度的选择反映了作为人的控制股东的类型,令fI表示f 对I求导,有

fI>0, fII0, fe1e10

当控制股东付出e1的努力时,其会产生一个负的效用

φ=φ(e1), φ(e1)>0, φe1>0, φe1e1>0, φ(0)=0

作为提供I0资金的外来股东,其不具有信息优势,依据股权比例获得剩余的分配,但在双方的协同过程中,获得对控制股东的监督,该权利受法律保护和支持,我们称之为监督股东,其监督成本为M=M(e2),其中e2为监督水平,令其在[0,1]连续,该水映了作为委托人的监督股东的监督密度,Me2>0,Me2e2>0。由于发起人控股股东在股权融资以后还是控股股东,其具有两方面利益,既包括按持股比例分享的现金流要求权益;又有发起人控股股东独享的控制权私人收益[17],这样的私人收益会减少企业整个的现金收益,令其为B,显然当监督股东监督越严密,私利会越低,故有B=B(M),又M=M(e2),故B=B(e2),且有Be2

2.2 时间线

图1 博弈展开的时间线

图1描述了控股股东与监督股东从项目开始到项目最终实现的博弈过程。时间0,控股股东提出项目要求和筹资额度I0,并给出控股比例α;时间1,监督股东了解到项目的相关信息,决定参予还是拒绝,如果参与需设定监督力度e2;时间2,投资行为发生;时间3,项目的产出实现,当事方按股权比例分配剩余。这一时间线同时表明了决策的顺序,给定这一顺序,其解的概念就是子博弈完备均衡解的概念。我们隐含的问题是要诱使控股股东给出其最优努力水平下的最优控股比例和投资水平。双方的博弈均衡实际上使用的是逆向归纳法。在合约的提供上,一般而言,总是假定委托人提供合约,人接受或拒绝。我们这里是人控股股东提出合约,从理论上讲人设计合约的时候,他必须考虑到外部潜在股东只会接受可信的合约,也就是控股股东会有效地提供他在合约中宣称的努力的合约,所以最优合约的特征实际上是相似的。

3 信息完备下的合约特征

首先我们讨论信息完备时的均衡结果并以此作为参照,再研究信息不对称时道德风险对合约特征影响。信息完备时,监督股东和控股股东共享所有相关的特征和变量的信息,且控股股东的努力是可以证实的,从而监督股东有可能检查控股股东完成任务的情况,换言之,存在第三方机制显性的如法律制度等、隐性的如声誉等机制,来保证控股股东按合约的规定去执行,这个隐含存在的机制实质上反映的是对控股股东的制衡。在实务中,公司初始上市或引入新的大股东时,相对小散户而言这些具有董事会席位,或能够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大股东更有意愿去了解和监督控股股东的项目投资质量和投资进程。

在我们的模型中,对监督股东而言,预期收益是投资项目实现后,其按股权比例获得的收益减去自己所耗费的监督成本,其中企业可供分配的收益为项目总收益减去控股股东的私益,其背后反映控股股东在监督和管理企业的经理层所必须付出的成本

(1-α)[f(I,e1)-B(e2)]-M(e2)-(1-α)I

对控股股东而言,其收益函数为其按股权比例所获得的收益,减去自己的努力成本加上私人收益减去自己所承担的投入成本

α[f(I,e1)-B(e2)]-φ(e1)+B(e2)-αI

3.1 均衡时特征分析

在理想的信息对称世界里,所有的信息都是公开的,信息的获得没有成本,监督股东了解投资项目的收益函数f(I,e1),控股股东的私人收益函数B(e2),以及自己的监督成本函数M(e2),更重要的是这一信息也为控股股东所知道,对控股股东而言需要设计的契约就是在给定监督股东的监督结构,满足自己收益不低于最低效用的前提下,设计出来的合约能够最大化监督股东的收益,从而使得监督股东愿意参与投资。很显然,这一合约的均衡必然使得控股股东努力的边际成本与边际产出一致,而资本边际产出不变。为此,我们有命题1。

命题1 在信息完备的情况下,均衡时控股股东的努力的边际成本与努力的边际产出持平,而资本的边际产出为1。

证明 我们首先假设,当监督股东能够观察到控股股东所有的隐藏信息,即信息结构是完备的,则双方的投资决策合约可以归纳为如下的规划问题

(P1):max(α,I,e1)(1-α)[f(I,e1)-B(e2)]-M(e2)-(1-α)I(1)

s.t.α[f(I,e1)-B(e2)]-φ(e1)+B(e2)-αI≥u(2)

其中(2)式中u为控股股东的最低保留效用,(2)式同时也是控股股东的参予约束条件,这个规划问题的解的实质是在作为控股股东接受合约的约束下,监督股东使其得自于合约关系的剩余最大化,其解是帕累托最优解。我们构造格朗日函数如下

L(α,I,e1)=(1-α)[f(I,e1)-B(e2)]-M(e2)-(1-α)I+

λ{α[f(I,e1)-B(e2)]-φ(e1)+B(e2)-αI-u}

Lα=λ-1=0(3)

LI=(1-α)fI-(1-α)+λαfI-α=0(4)

Le1=(1-α)fe1+αλfe1-λφe1=0

(5)

由(3)~(5)式易有均衡时控股股东的最优努力程度和公司最优投入资本(e*1,I*)存在如下关系

f(I,e1)I=1, f(I,e1)e1=φ(e1)e1

证毕。

在命题1中作为项目实际执行管理的控股股东,均衡时其预期所耗费的努力的边际成本与努力的边际产出存在着相等的关系,这个均衡点的努力水平也是完全信息下的最优努力程度。而资本的边际产出线性单位关系,说明了给定最优努力水平时的投资的边际产出效率,实际上由于资本总量的有界,以及产出函数的单调性,所以存在着最优产出。

3.2 控股权比例的上限

在合约的设计中,初始发起人股东释放一部分股份,同时又保留对公司的控制,如果过少的话无法完成项目投资,过多则会损害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失去其控制人私人收益。那么,对控股股东而言,其持股比有没有一个上限呢?从P1,我们可以得出:

命题2 控股股东所持有的控股权比例最高为u+w0+φ(e*1)f(I*,e*1),其中(I*,e*1)为帕累托最优解。

证明 由于(I*,e*1)设为完全信息条件合约的控股股东的最优努力程度和最优投入水平,均衡时,该解为帕累托最优解,此时作为方的控股股东,有

α[f(I*,e*1)-B(e2)]-φ(e*1)+B(e2)-αI=u(6)

(6)式中,由于均衡时基于信息完全,委托人会释放自己的监督水平e2信息,并且由于控股股东的私利函数B为委托人所知,此处B(e2)为已知值,因此进一步由(6)式有

αI=α[f(I*,e*1)-B(e2)]-φ(e*1)+B(e2)-u≤w0

α≤w0+u1+φ(e*1)-B(e2)f(I*,e*1)-B(e2)≤w0+u1+φ(e*1)f(I*,e*1)

证毕。

控股股东的控股比例的有限表达式在信息不对称时同样成立。从控股股东的角度来讲,其需持有的最高比例与初始财产,保留效用,最优产出水平及该水平下的努力成本相关。直观来看由于保留效用一般较低,最优(e*1,I*)对人而言是能够自我选择的,故控股比例的上限一般依赖于初始财富w0,且w0越高,控股比例α的上限也就越高,这也与现实相符合。

4 存在道德风险时的股权制衡与投资决策

在现实中更多的情况是信息不对称,即监督股东实际上很难准确观测到控股股东的努力程度,换言之e1是个不可证实的变量。博弈中参与项目投资的监督股东会释放出可以为控股股东所观察到的监督水平2的信息,直接影响控股股东的私利B;从而诱使控股股东设计出最优努力水平的合约,以最大化控股股东的收益。形式化,作为控股股东的委托人推出的合约就是以下问题的解

(P2):max(α,e1,I)(1-α)[f(I,e1)-B(2)]-M(2)-(1-α)I(7)

s.t. α[f(I,e1)-B(2)]-φ(e1)+B(2)-αI≥u(8)

e1∈argmax1{α[f(I,e1)-B(2)]-φ(e1)+B(2)-αI}(9)

其中第一个约束为参与约束,第二个为激励相容约束。

4.1 最优控股比例

由激励相容约束条件,我们易有命题3。

命题3 给定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控股股东的控股比例取决于努力的边际成本与努力的边际产出之比,即α=φe1/fe1。

证明 作为人的控股股东,我们设定其努力水平e1为连续变量,在努力是不可观察的情况下,激励相容约束条件可以使得人在付出高努力时的回报要较低努力时的回报要高,其收益函数为

u(e1)=α[f(I,e1)-B(e2)]-φ(e1)+B(e2)-αI

利用一阶方法,显然,当u(e1)达到极值时,u′(e1)=0,即αfe1-φe1=0,故有α=φe1/fe1。证毕。

这个命题说明了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控股股东关于股权的最优选择。该比例是控股股东自己努力的边际产出与成本之比,这反映了控股股东权衡的结果。实务中,对特定项目的融资活动中,作为内部人的发起人股东,对投资项目的风险机构和收益函数相对其他股东肯定更为清楚,从模型的结论来看股权比例更多的是依赖控股股东自己努力的边际产出与边际成本,而与初始的投资等无关。实际上我们认为初始资金投入虽然能够决定项目产出,但是更重要的是作为项目执行者的控股股东的努力意愿和努力成本,因此项目的控股权和事后的分成合同比例,才会受控股股东的努力的边际产出和边际成本决定。

4.2 信息不对称对投资产出的影响

信息不对称时,存在监督股东的制衡型股权结构下,作为投资项目的实际执行者的控股股东,均衡中,其合约特征与投资边际产出如何?为此,我们重写信息不对称下的合约结构,如下所示

(P3):max(α,e1,I)(1-α)[f(I,e1)-B(2)]-M(2)-(1-α)I(10)

s.t.α[f(I,e1)-B(2)]-φ(e1)-αI≥u(λ)(11)

αfe1-φe1=0(μ)(12)

对该规划问题求解,我们易有如下命题。

命题4 由于道德风险的存在,相对信息对称时,控股股东的边际努力产出为高,但投资的边际产出效率为低。

证明 构造拉格朗日函数,并依次对α、e1、I等求偏导,有

(λ-1)[f(I,e1)-B(2)]+μfe1=0(13)

(1-α)fe1+μ(αfe1e1-φe1e1)=0(14)

(1-α)fI-(1-α)+λα(fI-1)+μαfe1I=0(15)

将(12)式代入(14)式,易有

fe1=φe1+μ(φe1e1-αfe1e1)(16)

在(14)式中,由于

00, fe1e1

故必有μ>0,所以(16)式必有fe1>φe1。

即均衡时,努力的边际产出大于其边际成本。证毕。

对(15)式整理可得

(1-α+λα)(fI-1)+μαfe1I=0(17)

在(13)式中,由于

μ>0, fe1>0, f(I,e1)-B(2)>0

故λ-10,故有0

1-α+λα>0

又μ>0,α>0,fe1I>0,所以,fI-1

因此,相对于信息完备下的资本投资边际产出,当存在信息不对称时,资本边际产出较低。证毕。

自此命题我们可以了解信息不对称下道德风险对投资产出的影响。基于fI

4.3 监督股东的监督水平选择

从我们的模型设定中可以看到,监督股东的监督水平或密度e2特别重要,其放出的这一信息会直接影响控股股东私人收益函数,并诱使控股股东作出合约收益最大的努力程度e1,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这一监督水平事实上决定了合同的可执行性。而对监督股东而言,监督水平e2事实上决定了监督股东的监督成本,一般认为监督股东的存在事实上遏制了控股股东的控制权私人收益掠夺,即我们有理由相信监督股东的这一成本选择与控股股东的控制权私人收益有关。因此,我们有如下命题。

命题5 监督股东在对控股股东进行监督时,其最优边际监督成本等于其按股权比例分享的控股股东的边际私人收益。

证明 均衡中,作为委托人的监督股东,其目标收益函数

V=(1-α)[f(I,e1)-B(e2)]-M(e2)-(1-α)I

在设计合约选择时,其maxV对于e2而言在最大值有

Ve2=0

即-(1-α)Be2-Me2=0

故Me2=-(1-α)Be2。证毕。

命题5说明了监督股东选择其最优监督水平e2的标准。同时该边际监督效用仅覆盖了部分控股股东的私人边际收益。未能控制的那一部分实际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道德风险,那一部分私人收益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就是控股股东的信息租金。

5 结论

近年来,存在多个有影响大股东的公司治理结构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公司治理中,有影响的监督股东是如何监督控股股东的投资决策,双方的股权比例是如何分配,控股股东的控制权私利掠夺是如何被遏制?本文构建了一个标准的委托模型,以刻画公司治理中具有控制地位的控股股东与监督股东之间的关系。在我们的模型中,作为发起人的控股股东在给出股权融资的要约同时隐含的接受作为监督股东的小股东的监督水平,并以之作为自己私人收益函数变量,从而实现己方收益最大化,这一过程中同时完成了对自我设计的合约的接受。

我们首先讨论了在信息完备的情况下,即监督股东能够有效地获得或识别控股股东的信息,并给出自己的监督水平,且该水平信息为控股股东所接受。我们以信息完备情况下的产出和制衡结构为标竿(Bench-Mark),然后再讨论信息不对称下均衡时控股股东与监督股东的相互关系以及产出情况。

我们的模型本身并不复杂,但是推导出来的结论却很有意思。从模型中可以看到,存在着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上限,这个上限与控股股东自身的保留效用,努力成本和初始财富正相关,但与最优产出负相关。信息不对称时,股权分配依赖于控股股东对自身边际努力成本和边际产出间的权衡。均衡时,努力的边际产出较高,但资本的边际产出为低。对监督股东而言,其监督水平的选择,依赖于其监督的边际成本和监督下所能节约的控股股东的边际私利两者之间的权衡。我们的模型中存在着一些较强的假定如监督股东的监督水平,当该水平是变量且不能被有效识别时,对公司投资产出效率和水平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这将是下一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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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性投资范文第5篇

1952年,现代资产选择理论的奠基者Markowitz首先开创性地提出了现代证券组合理论(Modern Portfolio Theory)。Markowitz的资产组合投资模型为:假设选定N种风险资产进行组合投资,为第i种风险资产持有期的收益率,是一个随机变量,是第i种资产的期望收益率,为该投资组合的期望收益率向量,投资者投资此N种风险的投资比重向量记为,两资产收益率的协方差记为,其对应的协方差矩阵记为。若用表示该资产投资组合的预期收益率,表示该资产投资组合的风险,特别地记向量,则Markowitz模型可以表示为下面的规划问题:

该模型是计算使得预期收益率达到指定的预期收益率时,风险即资产投资组合的方差为最小时各资产的投资比重。

Markowitz的均值―方差模型包含以下的假设:

⑴资产的收益率服从均值为,方差为的正态分布;

⑵投资者是厌恶风险的;

⑶衡量收益率和风险的指标为期望收益率和方差。

实际资产收益未必会服从正态分布的假设条件;并且在均值――方差模型中是允许卖空的,这与我国的证券市场也不相符。因此Markowitz的均值―方差模型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2.最大损失最小化(MM)模型

已知n种证券在个时期的历史数据,是证券在时期的实际收益率;是在证券上的投资量;是投资总量;是组合证券在时期的收益率,则:

3.最小收益最大化模型

鉴于前面的成果主要是以风险最小化为目标函数,通过改进风险的度量方法以及对收益的约束条件来建立证券组合投资模型。本文将在此基础上,试图从另一个角度(改变目标函数)去建立组合证券投资模型。首先,引用绝对离差风险作为风险测度,以最小收益最大化为目标函数,将风险控制在一个投资者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并且利用绝对离差函数的线性性质,将风险作为约束条件来建立在此风险测度下的组合证券投资模型。

已知n种证券在个时期的历史数据,是证券在时期的实际收益率;是在证券上的投资量;是投资总量;是组合证券P在时期的收益率,则:

4.结论

考虑到理性的投资者总是希望在既定的风险水平下,获得最大期望收益;或者在已知期望收益的条件下,使投资风险达到最小。本模型试图在各个时期收益具有最大期望的前提下,进而追求组合投资收益最大化。模型将收益最大化作为目标函数,利用损失和绝对离差作为风险来约束,通过联合这两个量,能使收益风险得到比较稳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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